癫痫后续药费谁付该话费统付6折 怎么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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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过程中后续治疗费该如何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过程中,有些受害人往往忽视后续治疗费的计算,后续治疗费作为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过程中需要计算的项目。那么,后续治疗费该如何计算呢?(一)什么叫后续治疗费?所谓“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证明,受害人即使已经出院,但并非出院就等于“完全治愈”,很多受害者确需在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后进行二次手术的。同时,又因其仅一年的法定诉讼时效,受害者会处于索赔的两难境地。(二)相关案例案情介绍:日,居民范某乘坐某客运有限公司的一辆中巴车外出办事。途中,中巴车不慎翻入路边沟内,造成乘车人范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了“客运公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不负事故责任”的认定决定。受伤后,范某住院治疗45天,客运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同年9月和12月,范某因“外伤后应急障碍”症状,又先后两次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陪护费等费用10000余元,客运公司又给付范某现金12300元。今年2月,范某到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伤情进行了鉴定,其结论为:范某面部挫伤、脑震荡系受外力撞击形成,伤后出现反应性癫痫,脑电图异常改变,但口服药物能够控制,属十级伤残,建议一次性给付医疗费4000元,作为治疗终结。范某出院并接到伤情鉴定结论后,多次找到客运公司,要求支付其后续治疗费用,但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范某一纸诉状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陪护费、后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90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对于原告的受伤,我们深表同情,也主动全部支付了原告三次的治疗费用,已尽到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其一要再要的举动似乎有些不尽人情。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这一“没完没了”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发生的治疗费等费用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客运公司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为原告的受伤致残,给本人的精神和其亲属的精神造成了较大的伤害。从此次事故的成因、造成的后果、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被告赔偿原告适当的精神抚慰金是合理的。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6000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三) 案例分析说法:这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责任人赔偿责任标准、继续治疗费用的承担、因人身损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标准应如何把握。这是该类案件普遍存在且经常发生的现实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性,使受害人尽可能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即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在于弥补损害。也就是说,责任人如果尽到了赔偿责任,就应予以免除继续赔偿的责任,反之就要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客运公司的赔偿应达到范某的身体得到完全康复。范某的后续治疗是在康复期内发生的,说明他的身体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康复,况且范某的后续治疗与交通事故受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客运公司还没有尽到赔偿责任,故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原告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应当由客运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这一司法解释的含义应当这样理解,赔偿责任应本着以恢复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在一个治疗期间终了后,受害人后续康复恢复期内发生的必要费用仍然可以要求赔偿。结合本案,范某虽然经过三次治疗,但从伤情鉴定结论看,其身体仍然存在反应性癫痫等症状,需口服药物方能控制。这些足以说明,范某的后续治疗费用由客运公司承担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精神的。第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本案中,被告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脑震荡,并遗有外伤性癫痫,构成十级伤残,留有终身疾患,须长期服用药物控制,这样势必给原告本人和其家属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和痛苦,其心灵创伤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适当的精神抚慰金,以抚慰范某及家人的心灵创伤。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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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过判决,这起案件尘埃落定,然而孩子的一生将伴随病痛,让人无比痛心。遗憾的是,因为父母疏于监管导致孩子频发意外的案件并不罕见。长期经办此类案件的律师总结了该类案件的几大特点:隔代带养多——很多父母因为要工作,把小孩托付给老人看管。老人的照顾经验丰富,但也有弊端,特别是照顾学步期四处奔跑的孩子,老人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发生意外时,老人容易因缺乏急救常识,延误救治时机。多为小候鸟——一到暑假,许多留守儿童纷纷来到父母身边,而父母忙于生计,往往不能对孩子进行有效的监管。城中村多发——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是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案的高发地带。主要在于城中村人员密集、环境杂乱,建筑和设施多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未成年人在这种环境里生活,如果没有得到监护人更多保护,比较容易遭遇意外伤害。普法君提醒:如果监护人因严重过失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或死亡,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社会生活的侦探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探索世界各种奇闻轶事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任某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任某,男。法定代理人任某某(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李某(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原告外祖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原告外祖父)。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法定代表人赵某某,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包某某,律师。原告任某与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李某某、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原告母亲在被告医院做剖腹产手术时,由于主治医生的错误操作造成胎儿宫内窒息,发生医疗事故。原告出生后,被告医院认定原告缺血缺氧性脑病。事故发生后,原告家属与被告医院进行了多次诉讼,有三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有两份司法鉴定书,认定原告为一级伤残并且需要后续治疗,届时治疗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同时还有两份医疗事故鉴定书,医学建议中提出原告需要全面的康复和治疗。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后续医疗费神经干细胞移植费元、康复费600元、抗癫痫药费2003.3元、陪护费16159.5元(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4820元÷12个月÷20.92天×2人×37天)、伙食费8880元(80元/天×3人×37天)、交通费9399.3元(火车票8201元、出租车448.3元、公交车750元)、残疾用具费1810元(矫正鞋1800元、便盆10元)、病历复印和邮寄费用合计350元、住宿费250元、为了诉讼准备材料的打字复印费100元。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医疗损害已经经过多年诉讼,基本事实是存在的,以前有法院判决书确定医院应承担的责任。医院对神经干细胞移植的合理合法性有异议,申请进行相关鉴定。康复费的合理性一并申请鉴定,抗癫痫药费法院依法裁判。法院已经判决足额给付原告18年的陪护费,再判决给付陪护费没有法律依据。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意按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2人,交通费法院酌情处理,残疾器具费依法裁判,复印费不同意赔偿,住宿费真实性无法确认。合理合法的部分医院同意赔偿,希望法院公平合理地裁判。经审理查明,日,原告母亲在被告医院住院分娩,原告经剖腹产手术后出生,出生后即住院治疗,诊断为:(1)新生儿窒息,(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3)吸入性肺炎,(4)早产儿。原告于日出院后,又先后三次在被告医院处住院治疗,诊断为脑瘫早期。日至6月1日、日至9月26日、日至12月3日、日至2月15日,原告四次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11医院住院进行神经干细胞移植,合计住院37天,费用合计元。日,原告在哈尔滨市残联脑瘫康复中心发生康复费600元。原告购买抗癫痫药花费2003.3元。原告就医及平时康复发生交通费9399.3元、残疾用具费1810元、病历复印和邮寄费用合计350元、住宿费250元。另查,2004年,原告起诉被告医疗损害赔偿。日,本院作出(2004)沙民权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发回重审。日,本院作出(2009)沙审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复印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双方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大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该次诉讼中,经大连市医学会、辽宁省医学会两次鉴定确认本例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经大连正达法医司法鉴定所两次司法鉴定确认需继续治疗,其费用届时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并认定原告为一级伤残。其中,辽宁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书中载明原告经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儿童医院、河北省儿童医院等多家医院诊断,原告为脑瘫合并癫痫。2010年,原告再次起诉被告医疗损害赔偿。日,本院作出(2010)沙民初字第557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在哈尔滨解放军第211医院神经干细胞移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氧气费、残疾器具矫正鞋费等。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大民一终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赔偿治疗脑瘫和癫痫两种疾病的相关费用77083.08元、误工费142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0元、陪护费14216元、残疾用具费2570元、交通费3824元、营养费4000元、打字复印费150元、住宿费2319元。本院于日作出(2011)沙民初字第314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7083.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陪护费14216元、残疾用具费2570元、交通费3824元、打字复印费150元、住宿费2319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大民一终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元、交通费524元、残疾器具矫正鞋1280元、打字复印费150元。本院于日作出(2012)沙民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对原告的诉请全部予以支持。日,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元、护理费8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元、残疾用具费1810元、交通费5707.3元、打字复印费340元。本院于日作出(2013)沙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交通费5707.3元、残疾器具费1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元、护理费8118.6元、打字复印费34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费用清单、医疗收据、病历、药品处方笺、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发票、收据、(2004)沙民权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书、(2009)沙审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2010)辽立三民申字第1093号民事裁定书、(2010)大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2010)沙民初字第5571号民事判决书、(2011)大民一终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书、(2011)沙民初字第3141号民事判决书、(2012)大民一终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2012)沙民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书、(2013)沙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于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被告不当医疗行为导致相关损害,已经本院及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对于原告后期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被告应予赔偿。本案被告的医疗行为已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同时认定给原告造成脑瘫合并癫痫的损害后果,故原告因治疗脑瘫及癫痫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被告应予赔偿。原告所请求被告赔偿的医疗费元、康复费600元、抗癫痫药费2003.3元,均提供了医疗费单据、医疗病历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上述费用非治疗脑瘫及癫痫,故对原告该几项主张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陪护费16159.5元,系就医期间发生,与此前法院判决给付的18年护理费并不重复,故应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交通费9399.30元、残疾用具费1810元、打字复印费350元和住宿费250,均提供了相应证据,应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888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住院天数为37天,按照每天50元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3人,被告应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550元(50元/天×37天×3人)。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为了诉讼准备材料的打字复印费100元,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进行神经干细胞移植术存有异议,提出鉴定申请,对此生效判决已认定神经干细胞移植治疗的合法性,故对被告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赔偿原告任某神经干细胞移植医疗费元;二、被告赔偿原告康复费60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抗癫痫药费2003.3元;四、被告赔偿原告陪护费16159.5元;五、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550元;六、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9399.3元;七、被告赔偿原告残疾用具费1810元;八、被告赔偿原告打字复印费350元;九、被告赔偿原告住宿费250元;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条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人民陪审员  刘润芝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倩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男生突发癫痫摔伤 家庭贫困难承担巨额医药费
14:58来源:福州晚报 
  学生摔倒昏迷不醒
  王贵林是宁德寿宁县平溪乡溪底村人,10月31日,在家干活的王贵林突然接到一个晴天霹雳般的消息&&在福建科技职业技术学校学习茶叶生产与加工的儿子王明垅在学校里突发癫痫摔倒,头部受伤,伤势严重。王贵林85岁的老母亲听到噩耗后当场晕倒。王贵林火速赶到福州,此时他儿子已被送进空军医院。医生诊断重型颅脑损伤、癫痫。目前仍在ICU昏迷不醒,巨额的医药费让王贵林无法承担。
  目前,尚未完全恢复意识的王明垅只能在重症监护病房里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住院时还有两次癫痫发作,病情并不乐观。王贵林向亲戚朋友东拼西凑借了1万多元,没两天就全花光了,而ICU病房一天的医疗费高达数千元。&欠缴医药费好几天了,医院已经在催了。&苦恼的王贵林一边祈祷儿子能早日醒来,一边为如何缴上费用愁眉不展。
  学校未给学生办理医保
  记者发现,福建科技职业技术学校并未给王明垅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此,李副校长表示,因为很多学生在农村老家有办理当地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所以他们征求学生或者家长的意见,不想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就没有办,学校里没有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并不只有王明垅一人。
  而记者就此咨询了市医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福建省今年9月份有出台规定,要求全省技校学生全部归入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
  王贵林告诉记者,现在他所有能借的钱都借了,身上只剩下几百块,儿子随时都有被停药的风险。如果你想帮助仍然昏迷不醒的王明垅,可以直接和王贵林联系,电话。对于事情的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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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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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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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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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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