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最低入账金额合同金额是70万,收到66.5万的税票,怎么入账

天宇股份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税率为25%,增值税税率为17%。 库存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成本差异率为1%,该公司20×8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670万元。该公司20×8年度内发生如下有关经济业务: (1)销售产品一批,销售价款为200万元,销售成本为120万元,款项尚未收到。 (2)取得罚款收入6万元,存入银行。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6.8万元。 (4)以银行存款支付违反税收规定的罚款3万元,非公益性捐赠支出5万元。 (5)以银行存款支付广告费7万元。 (6)销售材料一批,该批材料计划成本为7万元,销售价格为10万元,款项已经收到并存入银行。 (7)计提本期应负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0万元。 (8)计提本年销售应负担的教育费附加1万元。 (9)计提短期借款利息5万元。 (10)天宇公司拥有A企业的10%股权,A企业本年度宣告现金股利66万元(假设分配的利润均是投资后产生的)。 (11)计提2008年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年折旧,该固定资产系20×6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其原价为50.5万元,折旧年限为4年,假使预计净残值为0.5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12)公司本年度发生其他管理费用3万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13)计算本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 (本题目不考虑纳税调整事项)要求: (1)编制20×8年度上述经济业务(1)~(13)的相关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和专栏名称,答案中(1)~(12)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2)编制20×8年度利润表。
利润表 编制单位:天宇公司20×8年度  单位:元
一、营业收入
减: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资产减值损失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一”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一”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一”号填列)中级会计 考试相关
[中级会计]某企业2013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简表)如下所示:
[CK689_232_5_3.gif]
根据历史资料考察,销售收入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应付职工薪酬等项目成正比,企业2013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净利润为1000万元,年末支付现金股利600万元,普通股股数300万股,无优先股。假设企业的固定经营成本在10000万元的销售收入范围内保持100万元的水平不变。
要求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预计2014年度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销售净利率与2013年相同,董事会提议将股利支付率提高到66%以稳定股价。如果可从外部融资200万元,你认为该提案是否可行?
(2)假设该公司一贯实行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预计2014年度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销售净利率提高到30%,采用销售百分比法预测2014年外部融资额。
(3)假设(2)所需资金有两种筹集方式:全部通过增加借款取得,或者全部通过增发普通股取得。如果通过借款补充资金,新增借款的年利息率为6.5%,2013年年末借款利息为0.5万元;如果通过增发普通股补充资金,预计发行价格为10元股,股利固定增长率为5%。假设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请计算两种新增资金各自的资本成本和两种筹资方式的每股收益无差别点息税前利润以及达到无差别点时各自的财务杠杆系数。
(4)结合(3),假设预计追加筹资后的息税前利润为240万元,请为选择何种追加筹资方式做出决策并计算两种筹资方式此时各自的经营杠杆系数。
某企业2013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简表)如下所示:
[CK689_232_5_3.gif]
根据历史资料考察,销售收入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应付职工薪酬等项目成正比,企业2013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净利润为1000万元,年末支付现金股利600万元,普通股股数300万股,无优先股。假设企业的固定经营成本在10000万元的销售收入范围内保持100万元的水平不变。
要求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预计2014年度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销售净利率与2013年相同,董事会提议将股利支付率提高到66%以稳定股价。如果可从外部融资200万元,你认为该提案是否可行?
(2)假设该公司一贯实行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预计2014年度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销售净利率提高到30%,采用销售百分比法预测2014年外部融资额。
(3)假设(2)所需资金有两种筹集方式:全部通过增加借款取得,或者全部通过增发普通股取得。如果通过借款补充资金,新增借款的年利息率为6.5%,2013年年末借款利息为0.5万元;如果通过增发普通股补充资金,预计发行价格为10元股,股利固定增长率为5%。假设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请计算两种新增资金各自的资本成本和两种筹资方式的每股收益无差别点息税前利润以及达到无差别点时各自的财务杠杆系数。
(4)结合(3),假设预计追加筹资后的息税前利润为240万元,请为选择何种追加筹资方式做出决策并计算两种筹资方式此时各自的经营杠杆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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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经营租赁合同,.doc 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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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经营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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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经营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章
1.日,甲公司将一栋房产出售给乙公司,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其租回。该房产售价为2000万元,账面价值为19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50万元,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
A.售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利润
B.确认递延收益50万元
C.确认递延收益150万元
D.确认递延收益100万元
2.某项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为7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50万元,承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为25万元,承租人的关联方担保余值为5万元,租赁期间,履约成本共25万元,或有租金10万元。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保险公司担保的资产余值为15万元,未担保余值为5万元。就出租人而言,最低租赁收款额为( )万元。
A.385B.1045C.395D.170
3.日,甲公司将销售部门的一大型运输设备以3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款项已收存银行。该运输设备的账面原价为540万元,已计提折旧18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经营租赁合同,将该运输设备租回供销售部门使用。租赁开始日为日,租赁期为3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假定出售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360万元,甲公司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损失将以少付租金弥补,甲公司2014年使用该售后租回设备应计入营业费用的金额为( )。
B.80万元C.90万元 D.110万元
4.在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如果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折现率,则融资费用分摊率应采用的是(
5. 在某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合同中,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35万元,每年年末支付10万元租金,租赁期为4年,承租人无优惠购买选择权;租赁开始日估计资产余值为4万元,承租人的母公司提供资产余值的担保金额为2万元,独立的担保公司提供资产余值的担保金额为1万元。则最低租赁付款额为( )万元。
6. 日,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为3年,租金总额8300万元,其中2014年年末支付租金3000万元。假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7000万元,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租赁内含利率为10%。日,
该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因该项租赁而确认的长期应付款余额为( )。
A.4700万元B.4000万元
C.5700万元D.5300万元
7. 日,甲公司将销售部门的一大型运输设备以5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款项已收存银行。该运输设备的账面原价为540万元,已计提折旧18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预计尚可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同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经营租赁合同,将该运输设备租回供销售部门使用。租赁开始日为日,租赁期为3年;假定出售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450万元,每年租金为80万元。甲公司2014年因售后租回设备应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
B.120万元C.30万元D.50万元
8.关于初始直接费用,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承租人融资租赁业务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租入资产的价值
B.承租人融租赁业务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
C.承租人经营租赁业务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D.出租人经营租赁业务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9.未实现融资收益,是指(
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
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融资租赁合同,从乙公司租入一套全新设备,租赁期为3年,自日起租,年利率为8%,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50万元。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租赁开始日公允价值为125万元。甲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律师费用5万元。已知(P/A,8%,3)=2.5771,甲公司租入该设备的入账价值为()。
A.125万元
B.128.86万元C.130万元 D.133.86万元
11.日,甲公司从丁公司租入办公设备一套,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为5年,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和第三年各付租金10万元,第四年和第五年各付租金20万元,租金总额共计60万元,甲公司在租赁期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应确认的租金费用分别为(
A.0,10 B.0,15 C.12,10 D.12,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9号)在关于行业政策的衔接问题中规定,对军工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所得税。您企业向上级缴纳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69、由于未及时缴纳基本保险而所支出的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支付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70、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弥补的亏损是指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年度收入总额减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对已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其汇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的,则可在以后不超过5年的连续时间内进行弥补,包括季度预缴时进行弥补。如果2008年度尚未完成汇算清缴的,其2008年度的亏损还不能在2009年预缴时申报弥补。在季度预缴时,按其当季的会计利润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作为该季的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371、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时,2008能否弥补2007年未弥补完的2003年度的亏损,鉴证报告应该如何报送?
企业所得税发生的年度亏损,只能用以后年度五个纳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2007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到2008年度仍在弥补期限内,可允许企业用2008年度实现的纳税所得继续弥补。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72、某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从2003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2007年亏损,2008年盈利。请问该亏损额能否在2008年所得税前弥补?
对于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的亏损能否结转到新税法实施后扣除的问题,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另外,根据从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所以,无论是旧企业所得税法还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均允许纳税人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纳税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需按规定在主表(A类)第24栏、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据实填报相关数据进行申报。
373、纳税人经营范围和法人名称均发生变更,由原来的服务业变为房地产开发。请问以前公司的亏损,是否可以结转到新公司继续弥补?
公司是持续经营的,其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按相关规定进行弥补。
374、请问:1、国税函[号中:“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中的“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是否是指税法规定的5年亏损?还是没有5年的限制?2、能否按国税函[号去更正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1、有限制;2、不更正。
375、深圳某外商投资企业,香港公司拥有其100%的股权,该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均发生亏损,每年陆陆续续向其投资方香港公司借款,现香港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同意该外商投资企业不用偿还其债务,该外商投资企业想将这部分不用偿还的债务确认为收入计算应税所得弥补亏损,请问这样可以吗?
376、纳税人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2006年亏损,2007年属于获利年度,开始享受免税优惠,纳税人想问一下,2006年的亏损可否在免税期过了后再开始进行弥补?
不可以。我国亏损弥补的含义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不间断地计算,不得断开计算。
377、企业得清算所得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78、总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到2008年1月至6月份时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前一直都是亏损),按收入计企业所得税.于2008年7月份取消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原因2008年7月在珠海成立了一间分公司属二级分支机构).按原来的查帐征收7-9月第三季度报A表.请问:如果在第三季度总分公司合计盈利1000万,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可以弥补08年1、2季度亏损?是否1、2季度就按核定的计算视作是盈利的季度?
可用前三季度的利润弥补上年度亏损。
379、某一公司在2007年9月办理了注册登记类型的变更,由外资变成内资.2007年有盈利,请问可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吗?
可以,但系统无法自动带出数据,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后台处理。
380、企业需要按揭购买小汽车,但银行规定按揭只能用个人名义,若企业以法定代表人名义购买小汽车,小汽车的折旧是否可以在该企业税前扣除?
381、内资企业盘盈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市场价格确认100万收入,并根据资产新旧程度估计价值损耗补提70万折旧,请问1、应按100万还是30万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94)财法字第003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重置完全价值如何确定?是重置同类新固定资产价值还是同类旧固定资产价值?
1、按30万作为计税基础。2、按此旧的固定资产现在的市场价格确定
382、纳税人从某安装工程公司(以安装业务为主,偶尔有空调的销售)购买空调,安装公司同时负责安装,安装公司给其代开了地税的工程发票,请问纳税人可否凭该发票入固定资产?以地税的发票入固定资产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是否有影响?
可以,但应能够提供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比如安装合同等,其中合同应注明包含空调价格和安装价格。
383、纳税人分期购买的固定资产,因为会计准则的变更,固定资产的原值进行了调整,产生了一个“未确认融资费用”,请问“未确认融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税收上外购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不确认会计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此不能扣除。
384、纳税人购买房产作为固定资产,请问购买房产产生的契税是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分期摊销还是可以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385、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可由企业自主决定。我公司原来固定资产残值率为10%,如果现在要调低残值率或调零残值是否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386、企业采购的机器设备按税法是不低于10年摊销,现企业按15年进行摊销,企业按15年摊销时发生的年折旧费是10万,若按税法10年摊销,则每年可以扣除折旧15万,企业发生的折旧费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全额扣除这10万,请问企业在填写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九的第6列'税收'栏时是填写10万还是15万?
按10万填写。
387、企业为了开发新产品建造的实验室(比较简易的房屋)是按固定资产管理还是可以直接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要按固定资产管理。
388、企业购进资产
(主要是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但因某些原因,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直没有办下来,没有过户,但是,款项已经实际支付了,请问是否可以以已支付的款项为基础,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389、企业前几年通过向居委会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在这块土地上建厂房,工商局可以凭街道办出示的土地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事项,但当初建房时没有取得相关发票,也没有验收证明文件,也无法取得房产证明,如果该房产现投入使用,是否能入账?是否能计提折旧?
需要提供房产证以证明房屋所有权是归属纳税人的,才能作为其固定资产,税前扣除。若确实无法提供,能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房屋归纳税人所有,也可以税前扣除。
390、纳税人2008年3月份购进一批固定资产并于当月入帐,但4月份至今没有计提折旧,请问现在能否补提?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应当在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即可。
391、纳税人购进一批固定资产,预计残值为零,请问在税法上是否允许残值预计为零?如果可以,是否需要办理申请或备案手续?如何办理?
预计的残值合理即可;不需要备案。
392、按新的所得税法,摄像机、考勤机、验钞机(价值几千元)的折旧年限是3年还是5年?
393、按新的所得税法,中央空调及挂机空调的折旧年限是3年还是5年?
394、工地上使用的叉车是属于哪一类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是几年?
可作为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按4年折旧。
395、生产企业外购的变压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应按5年还是3年进行折旧?
生产设备 10年。
396、请问新税法开始实施后固定资产残值率为多少?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97、我司为电子生产企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请问:1.房屋内的照明、冷暖设备是否属于第(一)类(此照明冷暖设备为后购买的)?
2.检测设备,条码印刷机,存储器测试仪是属于生产设备,还是属于电子设备? 3.网络通讯设备是否属于电子设备?
1.房屋内的照明、冷暖设备不属于第(一)类;2.检测设备,条码印刷机,存储器测试仪在问题中没有明确作用,无法回答;3.网络通讯设备属于电子设备
398、香港一公司准备注销境内的一个办事处,重新成立一个外商独资企业。现办事处欲将其固定资产无偿转让(或赠送)给新的外商独资企业。
请问:对于未摊销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可以转到新的外商独资企业继续计提?
按照新税法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属居民企业,收到无偿转让(或赠送)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后,可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
399、外商投资企业,以前有一些电子设备的固定资产,是在2006年购进开始计提折旧的,按照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应该在不短于5年内摊销。企业在会计上是按3年折旧,确定的残值率是10%。企业折旧到2008年正好能够折旧完。按照新法的规定,电子设备可以按不短于3年折旧。请问企业08年在会计上已计提的折旧是否还要做纳税调整?
请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若要改按3年计算折旧,那么,会计上的折旧是按3年平均摊销的折旧额,税务上,是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的方法,用余额除以剩余的折旧年限计算出的折旧,这样形成的税务与会计上的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400、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五)小点规定:“电子设备,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请问这里所说的电子设备具体怎么来界定?有没有什么文件可以参考?另外,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想问一些办公用品价值较低如几十元、100多元等,使用期限也超过12个月,也与生成经营活动有关,请问在所得税法上也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摊销扣除吗?
税法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与现行会计准则上的变化相适应,以便于企业会计和税务上的统一,如果企业会计上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那么税法上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01、纳税人在2006年购买一批果树并在财务上作为固定资产,但并未摊销,请问:现在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还是进行逐年摊销,若进行摊销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摊?
新税法实施以前,应提未提折旧不得补提.
402、外资购买了二手楼做办公楼,且不知道该二手楼上一公司提了多少年折旧,请问此二手楼应该按多少年计提折旧呢?
按税法规定年限(一般20年)与尚可使用年限孰短原则确定。如尚可使用40年,按20年;尚可使用10年,按10年。
403、企业购进资产
(主要是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但因某些原因,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直没有办下来,没有过户,但是,款项已经实际支付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是目前有很多房产是没有房产证的,比如集体土地,如果是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该房产或土地确实没有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证明,并提供能证明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确实归纳税人所有的证明材料。
404、深圳某公司于2005年委托北京市福利彩票中心代理进口500台彩票中端设备,报关单上进口方、付款方等都是北京福彩中心,完税凭证上也只是北京福彩中心,而且双方也没有签订什么代理进口或其他相关的合同,只是口头上委托北京福彩中心代理进口设备,深圳这家公司也将款项打到了北京福彩中心的账上,这些设备只有北京福彩中心才有权力进口,报关单和海关完税凭证都给了深圳这家公司,深圳这家公司已经将这些设备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了,提了两年左右的折旧,于2007年9月份转给其关联企业了,请问,深圳这家公司可以将这些设备作为自己的固定资产来管理吗?如果不可以的话,有没有什么补救措施呢?企业提了两年左右的折旧,已经在所得税前扣除了,请问的是这种情况下在税法上可不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提的折旧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能够提供其拥有、从何时拥有该固定资产的相关证明,可以将提取的折旧在税前扣除;企业可采取向北京福利彩票中心购买设备的形式取得的销售发票,作为凭证。企业在将资产转让后,不得继续计提折旧。
405、某企业从污水处理厂购入的污水加工成中水,不能食用,但可以用于灌溉等其他方面,该企业购置的管道等设备是否可以加速折旧年限,管道是否属于运输工具。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实施后,以前的文件不适用,除法和实施条例里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其他的不能随便实施优惠,管道不属于运输工具,不能按运输工具的折旧年限计提。
406、我们这里有一个电厂底下的三产单位,从污水处理厂购买中水,经过简单净化处理再销售给电厂。采取的设备是几台泵,但是企业拿着国务院发的文件和《城市供水处理条例》要求加速折旧,能作为审批的依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综上,企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加速折旧。'
407、有一在建工程我在2007年底转入固定资产,并投入使用(有一部分工程款没有付给对方),2008年开始计提折旧,2009年又追加了剩余的工程款,税务局不仅不让我提取这部分追加工程款的折旧,也不让我们提取以前入账时固定资产的折旧,合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就此问题中涉及的由于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原核算价格,低于现在完成结算的价格,而造成的2008年度少提折旧应如何处理,目前总局尚未下发文件进行明确。建议企业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408、以前按5%提的残值率并提取的折旧,新税法实施后有新的规定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409、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的电脑以前按5年计提折旧且已经计提了3年,问2008年是否需要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建议新法规定折旧年限减去已计提年限后小于等于零的,不做调整。
410、企业的电子设备原来是按5年提取折旧,新税法规定电子设备最低年限是3年,请问企业是否要做调整?
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411、内资企业在2008年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企业会计仍入账并计提折旧了,如果2008年取得发票,请问:1.未取得发票前计提的折旧已经税前扣除了,是否能扣除?2.若否,是否需要更正申报?
企业能对问题做出合理解释并能证明其真实性的,可以提取折旧,不需要修改申报表。
412、请问企业无偿提供给灾区使用的设备(所有权没有转移)可以计提折旧吗?
不可以。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不能带来应税收入,已不符合税前扣除基本原则之一“相关性”原则
413、企业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一土地使用权,准备自建房屋,但现在房屋还没建好,请问是否土地使用权可不计入房屋做固定资产,单独做无形资产摊销?
土地使用权单独做无形资产摊销
414、2007年某企业对无形资产没有进行摊销,2008年可以补提去年的摊销额吗?同时在汇算清缴中,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据此,你公司2007年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不能在2008年扣除。
415、企业外购的office办公软件按固定资产管理,请问是否可以按“电子设备,为3年”的折旧规定来计提折旧呢?
如果是单独计价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如果是购买计算机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并入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电子设备”进行折旧。
416、企业对外投资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摊销期限为4年,但现股东决定将其摊销年限改为两年,请问现在可否也改为按两年进行摊销?
应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摊销。
417、纳税人请代理公司申请一商标作为无形资产,代理公司会开具发票(包括代收费以及代理费),请问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并入无形资产价值进行摊销,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418、纳税人外购的办公软件在会计科目上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因办公软件的使用寿命不长,且与电脑等固定资产配套使用;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请问:外购的办公软件能否参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按3年摊销?
根据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以为2年。
419、纳税人买卖基金和股票,请问:税法上规定应在什么时候确认收入?是资金划到公司账上、还是证券公司打出交易清单时就确认?需取得什么凭据?如果发生了投资损失,需取得什么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根据股票交割单的日期确认,或者根据合同日期确认。
420、内资纳税人2007年12月将一项无形资产对外进行股权投资,资产帐面价值100万,对外投资协议价值300万。请问:这200万的溢价现在要交所得税吗?
将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分为转让无形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处理,并按公允价值计算。转让无形资产有所得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投资应在投资收回或转让时确认所得或损失。
421、内资企业,要投资一个中外合资企业。用现金2000万接受其中方全部75%的股份,该75%的股份价值2700万(非上市公司,其中方的股本为2700万,现折价转让),请问该纳税人是否要就这700万缴企业所得税?是在什么时候缴?以后转让股权的时候吗?
投资转让时确认所得或损失。
422、企业08年转让股权,转让价款中包含了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请问按新所得税法的规定,转让所得包括这部分未分配利润吗?
转让所得不得扣除该部分未分配利润。
423、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其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必须同时具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两个条件。如不同时具备,则应做为当期费用扣除。'
424、纳税人2007年设立后在宝安租用厂房,发生的装修费用已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5年摊销(金额较大);今年9月搬到龙岗坪山,自建厂房使用。请问:对原租赁厂房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是可以一次性摊销完毕,还是可以继续摊销?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吗?
目前暂继续摊销至期满处理。
425、外资纳税人2008年初在租赁场所发生的装修费,请问:该费用是按租赁合同上的期限(2年)还是按新税法第70条的规定“不低于3年”来摊销?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依据所得税法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
426、现某外资企业租赁期一年,之后地址可能搬迁,但公司会继续经营,装修费只能摊1/5,搬迁后之前的4/5的装修费不能再摊了?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427、该外资企业租入的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里所说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规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现请问具体应在哪个月份开始摊销?是装修费支出当月还是次月起摊销?还是房屋装修完的当月?
从装修完毕开始摊销。
428、内资企业自有房产(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装修费,请问是否属于新税法十三条(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还是(四)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该企业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一土地使用权,准备自建房屋,但现在房屋还没建好,请问是否土地使用权可不计入房屋做固定资产,单独做无形资产摊销?
1、能达到大修理标准的按大修理支出操作,不能达到的按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处理。2、土地使用权单独做无形资产摊销。
429、纳税人与商场签订两年的展柜租约,在租约剩余2个月期限时重新装修展柜,所得税法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纳税人有可能与商场续签,请问:纳税人是以剩余的2个月为摊销期限还是以续签后的有效期为摊销期限?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能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是改建支出,纳税人已确定要延长租赁合同,因此其改建支出应以续约后的有效期为摊销期限。若达不到改建支出的标准,可一次摊销。
430、请问新税法中的存货计价方法中的加权平均法是否包含移动加权平均法?谢谢答复。
新税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
431、我们在培训时讲到存货成本有四种方法,存货的计算方法用哪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3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432、深圳某两个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其中一个企业长期亏损,现准备做企业合并或清算,请问:1.如果合并,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可否转到合并企业弥补?若可以又如何弥补?2.若企业不合并,选择清算,所得税方面又应如何处理?请提供参考文件依据!谢谢!
1、按财税[2009]59文件规定,如符合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计算的限额内弥补。2、企业清算请参考财税[2009]60号文件。
433、问题内容:该纳税人询问:新税法实施后,不执行国税发[号文的话,请问:企业分立业务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文件依据是什么?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有文件废止.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可参照财税[2009]59号
434、内资企业询问,1、2008年企业将股权转让境外的企业,应于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损益?2、2008年企业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以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实现;
2、按国税发[2009]88号,财税[2009]57号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扣除
435、外资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将不再存续,请问:在新税法下,B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是否还可以由吞并后的A公司继续弥补?
按财税[2009]59文件规定,如符合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计算的限额内弥补。
436、企业2008年将固定资产转移到关联企业(非销售)该固定资产未摊销完,对于未摊销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关联方交易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处理.
请问:按照“关联方交易按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处理.”1.对于未摊销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能否按剩余年限摊销?2.对于企业购入的旧固定资产目前是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还是可以按剩余年限计提折旧?有没有相关文件依据?
1、未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不能继续扣除折旧。2、目前没有文件规定,建议按预计可使用年限计提。
437、总公司把汽车移送分支机构使用,这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在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列支?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438、公司为一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为一BVI海外公司。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列规定,我公司分配2008年的利润给海外股东,我公司需要按10%税率代为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目前我公司股东欲将其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一家香港公司,股权转让手续预计在今年12月或明年1月完成。而根据中国和香港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我公司付给香港公司股东的利润将按5%税率代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如果2009年1月我公司分配2008年利润给香港股东(2009年1月完成股权转让变更为我公司股东),我公司将按什么税率(5%或10%)代扣代缴所得税?此外如果2009年1月我公司分配2008年利润给香港股东(2008年12月完成股权转让变更为我公司股东),我公司将按什么税率(5%或10%)代扣代缴所得税?
看分配利润的时间在股东变更前还是后。前的按10%,后的按5%
439、纳税人取得境外分回2008年的投资利润,境内外税率之差要做纳税调整,请问纳税调整的境内所得税率是按25%还是按享受相关优惠(包括过渡性优惠政策)之后的税率?
纳税调整的境内所得税率按25%,抵免限额=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25%)
440、一深圳的非人寿保险型的保险企业在香港设立了个分公司,该分公司就利得税已在香港纳税。现问:深圳的总公司对这笔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应如何申请抵免?需要什么程序和资料?
在年度申报时填入汇算清缴的相关表格,可参见财税[号的规定。
441、内资上市公司将大宗股票(B股)转让给一家在香港的公司,香港的公司又将该股票转让给境外的企业,,该交易是在境外发生,但买进卖出的行为都通过了相应部门的批准,但请问香港的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其他境外公司,取得的收入该上市公司应该要代扣代缴什么税?如何代扣代缴?税率分别是多少?请问国税发[号是否仍在执行?
国税发[文件与新法冲突已经失效。此类情况如果香港公司有收入应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42、境内的上市公司打算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2008年的股利,请问:境外的投资者取得这部分股票股利,境内的公司是否要扣缴股息所得税?如要,应该是按什么标准扣缴境外的股利所得呢?
要,具体国家的协定执行,一般10%。应以宣告分配的股息红利全额征税。
443、外商投资企业将2008年取得的税后利润要分配给在香港的外国投资者(股东),该税后利润所得不付汇,直接投资到境内的另一企业,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税率是多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十九条,非居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税率为10%。
444、某一居民企业购买了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的H股,取得了H股的红利分回(2008年度产生的股息红利)。请问:居民企业从香港分回移动公司H股的股息红利,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纳税,已缴税款按税法第二十三条处理。
445、外资向日本企业(在境内无机构、场所)2006年12月借款发生的利息,现在要支付,请问应按哪个汇率计算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并且请问税率应该为多少?
支付税款当日即纳税凭证填开当日。10%。
446、一境内公司因资金周转不开,向境外客户借款,双方约定在归还时无利息,问:境内公司收到借款以及归还借款时,在国税这边要交什么税吗?
按照税法,境外公司有纳税义务,境内公司有扣缴义务。这种情况下,利息所得为零,计算预提所得税为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关联方没有按照独立企业原则进行往来,有可能受到反避税调查。
447、纳税人问到国税函[号:一、自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是在深圳的外资银行,与境外的外国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非贷款性质,但是也会产生利息,请问这种非贷款的资金往来产生的利息是否要代扣利息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呢?
要。包括支付给国外机构的存款利息,拆借利息都要缴纳
448、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提供劳务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仓储租赁活动。
现有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购买了一间商铺用于出租,每月有固定的租金收入。其在中国是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请问:铺面出租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中的仓储租赁劳务活动吗?
纳税人反映:咨询过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的非居民管理处,单纯的铺面出租,是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的仓储租赁,而是按照国税发[2009]3号的租金收入全额扣缴所得税,外国企业就铺面出租是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
按照国税发[2009]3号的租金收入全额扣缴所得税,外国企业就铺面出租是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
449、纳税人A租了香港一家公司在深圳的房屋,其租金是给香港公司派到国内来的个人,请问这种情况下A是否需代扣代缴香港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450、1、支付给境外关联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2、若可以,2008年的特许权使用费在2009年支付出去,能否在2008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以扣除。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扣除年度。
451、请问香港公司提供给中国企业的特许使用权,中国企业代扣代缴其特许权使用费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等。
452、该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公司)在美国,投资方帮其在美国买了一个软件,通过网络交付给该纳税人,且投资方开发票给该纳税人,请问:针对这个软件的购销是否有税需要缴纳?
根据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这笔业务需要按“特许权使用费”对待,帮其美国投资方代扣代缴10%的所得税。
453、德国公司向中国公司提供一些软件以及后台的技术服务,没有派人来华,是在德国建立服务器供国内公司使用。请问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有文件依据吗?如果需要,应如何计算?
确定服务形式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如符合则应征税,属于境外劳务的不予征税。
454、企业付汇给美国某权威认证机构的认证费(请该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并给予认证证书,该企业的产品获得证书后才能进入美国市场,相当于产品的通行证),该业务属于提供劳务行为。请问:付汇时,是否按照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认证、入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按照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55、外资企业2007年发生的应支付给境外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在2008年才支付,旧法中规定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新法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请问该企业的这种情况是按新法还是旧法执行?到期应支付日是指什么?在每次支付时扣款,是不是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每次实际支付时,而并不管是什么时候发生的?
新法与旧法是一致的,说的是合同中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456、香港网络服务公司与深圳网络公司签订合同,香港公司提供网络空间给深圳公司,深圳公司再将空间提供给国内其他企业做广告,收取广告费,将广告费的70%付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不派人来内地,请问:此情况下付汇前需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多少?
要,广告费的70%实际上是香港公司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税率是7%。
457、该纳税人和香港某公司有签定协议,由香港公司帮其开发设计一款软件,完成后通过网络传输给该境内纳税人。香港公司没派人到境内。请问:上述情况纳税人支付款项时,需否帮香港公司代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应如何计算,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应视合同,如属于特许权的转让则应扣缴企业所得税,如属于提供劳务则不需要征税。
458、美国公司将其开发的一项技术转让给国内企业(转让所有权),合同约定分次付款,请问国内企业是否应在每次支付技术转让费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还是该技术所有权转让之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此笔所得税的税额应如何计算?
根据合同判定,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59、1、该内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产品,游戏产品等其他文化产品。某香港公司将所研发的游戏软件提供给该公司使用,但该公司需要向香港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且该公司还需要根据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向香港公司支付分成费,请问该纳税人在支付这两笔费用时,是否都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如果是特许权使用费,根据国税函[号文中规定,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一、发生于一方而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上述香港公司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分成费收入是否可以回香港交税,而不在该内资公司支付时代扣代缴所得税??
1、一般情况下,分成费实际上也是属于取得特许权的支出,就与特许权使用费一样,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2、根据《安排》第十二条第二款: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所以,对于来源于内地的所得,内地优先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按国内法征税,但按照安排,税率为不超过7%。
460、纳税人要支付美国公司特许权使用费,美国公司将这部分特许权使用费的收益权转给了一香港公司,而香港公司与纳税人有债权债务关系,价款相抵后,纳税人就不需要支付这部分特许权使用费给境外公司了,请问,纳税人是否还要给境外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纳税人账务上因为用特许权使用费抵了往来账,该特许权使用费就调增了,没有做税前扣除)
461、纳税人向境外支付了一笔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并没有付汇出去,而是通过往来帐款冲抵了这笔费用,因此没有银行的付汇凭证。纳税人也在税务机关扣缴了境外所得税。请问纳税人能否仅凭合同在税前扣除这笔特许权使用费?
合同、完税凭证、相关发票。
462、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外资企业。我公司从国外购买一项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使用权,用于生产中文版的相关软件并出售。请问:
1)支付给国外的该项使用权的费用是否可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2)我公司代缴该项的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得税时,是以什么为计税基础?该计税基础是否需要什么部门的确认或事先备案?
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判定该项交易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项目;按该条例第九十一条适用税率。
463、该纳税人和日本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由日方负责开发软件,日方最后会将软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该纳税人,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该收入将会在日本缴税,是否根据中日税收协定第12条给予免税?
应视合同,如属于特许权的转让则应扣缴企业所得税,如属于提供劳务则不需要征税。
464、某外资境外企业通过网络向境内企业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并取得收入,现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费用,请问这部分费用需要代缴所得税吗?文件依据是什么?07年和08年纳税年度的处理方式是不是有所不同?
首先要看是否属于特许权征税范围,看参照《税收协定》或OECD范本,如果属于特许权范围,按照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10%征收企业所得税,协定低于税法的按照协定。
465、我企业从新加坡购进了机器设备,并附带软件。该软件所有权不归企业,企业单独支付软件使用费。同时,企业为软件每年支付一部分维护费,用于软件升级等。问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企业购进设备和软件的使用权应该分别签订合同,购入设备属于转让动产,不用代扣代缴所得税,软件使用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维护费部分,需要根据合同判定具体属性。
466、、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和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要提供什么资料?
请参考国税发[2009]3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和汇发[2008]64号、国税发[号,国税发[号以及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
467、该纳税人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有三个,其中两个是外国公司,另一个是外国自然人,现在两个外国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另一外国公司,而外国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转移给另一外国自然人,所有交易均发生在境外,请问该纳税人在此股权转让中是否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若有,如何缴纳?
外国公司确认转让财产所得,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请参见国税发[2009]3号
468、有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外资(香港)占70%,中方占30%,现外资方(香港)在境外发生股权转让,将其股权转让给了美方。现她问应按多少的税率预提所得税?
按照与香港《安排》(国税函[号)按10%的税率来征收预提所得税。
469、境外投资者转让持有的境内外资公司股权取得的所得,是否按照“新税法19条(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如果适用上条规定,股权变更公证费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费用不得扣除
470、某香港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外转让在中国境内企业债券的所得,是转让给境外的非居民企业。请问,是否需要在中国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请问应该由哪方来代扣呢?
要申报。支付方代扣代缴。
471、某香港企业在深圳买卖房屋,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查国税函[号第六条不动产所得的规定没有看到税率的规定,请问该所得按照新税法规定的10%的税率来代扣代缴是吗?
472、一境外(德国)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有两家工厂,一家是100%控股,一家是持有70%的股份,现在母公司想将这两家工厂转让给香港一公司,是不是也需要预提企业所得税?税率10%?如果不是转让给香港的企业,而是转让给中国境内的一外资企业,是不是也是一样?
是的。一样。
473、境外公司A为境内公司B提供技术服务,当时B在付款出去的时候已经扣缴了预提所得税,现在发现该境外公司(澳门)在内地服务已经超过6个月,达到常设机构的标准,按规定应按营业利润申报缴税,请问:该境外公司现在申报所得税的时候是否可以扣减当时已经缴过的预提所得税呢?请提供文件依据。
不需要。不计算已经缴纳所得税的那部分收入。
474、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其他所得具体是指哪些?捐赠收入是否作为其他所得?原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第六十一条对其他所得的定义是: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特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是否还仍然适用,或有新的规定?
源泉扣缴中的其他所得目前只明确了担保费。转让财产所得也属于源泉扣缴的范围。
475、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
参看国税函发[号:“上述情况,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请问:上述情况在新所得税法中应如何适用?转让方需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法下该文件应废止,企业重组适用财税[2009]59号,如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价转让,不产生收入或损失,则不涉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476、国税发[号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仍应按财政部(87)财税外字033号和财政部(84)财税字第114号文件规定,依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某日本公司拥有中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10%的股权,现日本公司将这10%的股权转让出去,请问是按10%还是按上述文件的20%缴纳预提所得税?
减按10%税率缴纳。
477、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美国公司购买了深圳企业在境外发行的B股,现通过券商直接在二级市场转让。根据国税发[号的规定对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净收益,和外籍个人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净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请问:深圳的这家券商是否需要来税局开不予征税的证明?如果需要,应该带什么资料?
对于日前发生的转让行为,应按国税发[号文件执行,对于日后发生的转让行为应按所得税法规定缴税,具体再参看中美税收协定对财产所得的规定(题目中B股应为在中国境内发行。)
47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外国企业,应由谁代扣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479、一大陆工厂,委托一国外代理商在国外帮它销售货物,现该大陆工厂向该代理商支付佣金,请问该大陆公司需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呢?
答案 不需要
480、请问新税法实施后,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期限是多久?谢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三十七条、四十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481、财税[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请问:在扣缴上述非居民企业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该项目所交的营业税?
482、国外企业A把其拥有国内B企业的股权以1000万转让给境内C企业,若C代扣代缴了印花税,实际付汇时,会扣除代扣代缴的印花税,请问:C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是的计税依据1000万还是扣缴印花税后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因此,应该不得扣除印花税的金额。
483、新法:一境外公司A将其在国内一家公司的股权与境内公司B的一家子公司的股权进行置换,B转让的股权评估价值为13万,A转让的股权评估价值为10万,B并没有要求A补给其差价,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请问现境外公司A是否要就13万减除其转让股票的净值后的差额再乘以1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呢?
484、英属维尔京群岛某企业投资深圳某家企业,现在想将其股权转让给其关联企业香港某公司,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三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香港公司支付款项给英属维尔京群岛企业,香港公司在深圳没有什么机构无法代扣代缴,英属维尔京群岛这家企业也没有什么机构在深圳,请问这笔业务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由被投资方深圳企业代缴还是怎么来缴纳呢?另外一个问题,被投资方深圳企业,股东变更了,按规定工商变更之日起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可是在办理工商变更前实际股东就变了,因为各种手续办理的问题,可能导致企业实际股东变更和工商变更会相隔一段时间,企业想问她们需不需要就这个情况先到税局做什么备案或其他操作以告知税局她们的实际情况呢?
1、依照国税法[2009]3号文件的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2、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在工商变更30日内办理即可。
48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如果企业A与其关联方B共同开发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接受劳务,针对这些发生的成本所开的发票只是开给了A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关联方B还能不能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该条所述情形时,无论双方发票是如何取得的,它们之间的成本划分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按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的方法分摊。
486、企业无偿提供给境外公司使用的特许权,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之间商业行为应该符合税法第四十一条及实施条理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48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请问:1.支付给非关联方的境外个人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2.支付给关联方(非企业内营业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3.支付给企业负责人或关联方负责人的亲人(如太太,女儿等)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以。
488、请问:外资企业A公司将固定资产无偿转让给其关联企业B公司(A公司为B公司的母公司),这种情况属不属于国税函[号文中的“内部处置”?如果不属于,是否要作捐赠处理?
不属于。根据国税函[号, A公司将固定资产无偿转让给至境外的B公司,需要视同销售。
489、外商独资业企业,目前因业务需要,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外商独资企业的股份全部以股权成本价转让,其受让方为该股东100%控股的一家香港公司。国税函发[号已无效,请问该外方股东是否可以以成本价转让其股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在没有新文件对此行为进行重新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不存在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纳。
490、如何判定企业存在关联企业?
与企业存在以下关系的企业即为关联企业:(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491、日本公司A100%控股香港公司B,香港公司B100%控股内地企业C,现B将C的股份100%转让给A,如果是按成本价转让,需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不存在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纳。
492、深圳A公司为货运企业,持有香港B公司100%的股份,货物运输由A公司发到B公司,再由B公司发到世界各地,香港B公司没有收入,只是帮A公司中转货物,B公司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及日常开支由A公司承担。请问:1、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这些日常费用时,需否扣缴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2、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这些日常费用可否在A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不扣缴。不可以列支。
493、该纳税人从其香港关联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购进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再出口。根据国税发[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请问:来料加工收取的加工费是否应填入劳务表(表四)?纳税人按成本价向对方收取加工费,那么定价方式填写哪一种方式?
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494、外资企业和关联公司因出国开会出差、代付职工保险等费用由关联方为该外资企业的代垫款,在新所得税法下是否需要在关联交易申报表上反应?若要反映,应该要反映在关联方交易报表中的哪个交易项目?
不用申报。
495、请问分公司属不属于关联企业,有没有文件依据?
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496、该纳税人在西班牙有一母公司,母公司会委托中国境内的一间公司向该纳税人提供服务,而该纳税人直接付款给母公司(该纳税人与母公司有签服务合同)。请问子公司的这笔服务费可以税前扣除吗?而母公司以这种形式提供劳务,子公司应该帮母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可以扣除,两个独立的法人的经济业务,不需要什么文件作依据。核定20%到40%的利润率后按25%税率缴纳。若被委托方构成母公司的机构、场所,母公司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该由子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97、1.在深圳的外资企业向香港的投资公司支付的为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在向境外付汇时是否要代扣代缴所得税?(香港总公司并未派管理人员常驻)
2.外资公司和香港投资公司发生费用(比如参加国际性会议,香港公司有部分人参加,深圳的外资公司也有人参加,本应各自支付的费用)都是先由香港公司一并支付,以后香港公司按一定的比例让深圳公司再付汇给香港公司,请问该笔费用支付到境外时是否可以直接填表办理免税证明?
1、若是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则与境外的投资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分摊的管理费用不能列支。如能证明管理服务全部发生在香港,则不需要代缴所得税,如部分发生在深圳,则需判定,若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需要进行代扣代缴。
2、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再作判断。如为代垫机票之类的费用,在中国内地是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可办理境外劳务不予征税证明、或不需出具税务证明。
498、纳税人有关联企业A、B,但纳税人只和A有业务往来,和B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请问,纳税人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是否要填写B的资料?
需要填B的资料。关联业务往来报告是为了加强企业交易的管理,而且需要按年度报告。作为一个管理手段,存在连续性。企业有义务报告其关联关系及交易的情况。而且目前没有与B发生关联交易,不代表以后不会发生。类似企业正常的纳税申报一样,没有经营收入,并不能作为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理由。
499、某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前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其中实收500万,另外500万为与关联企业的借款,现由于合同到期,企业再与关联企业续签3-5年的合约,在此之前企业并未还款,现请问这500万的借款应属于以前年度的借款还是以后年度的借款?如果做企业汇算清缴时,关联企业的“融通资金和担保情况应该如何填写”?
以前。填关联企业借款即可。
500、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代收代付款项,帐上有反映。请问:上述业务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代收代付行为实质为一种服务,但并不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因为代收代付,而需要支付或收取相关费用,这种向关联方支付或收取费用则构成了关联交易。
501、我公司向关联企业收取的广告收入属关联购销金额还是属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还有一个问题,我司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填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与关联方的广告收入业务应填在表三:购销表,还是表四:劳务表?
广告收入属于劳务收入,不是销售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属于劳务收入,按表四填。
502、关联企业直接交易超过2000万美金,需要到税务局做相关的备案吗?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章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503、国税发[2009]2号中“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是否指同一个纳税年度?
同期资料管理是一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这里的同期是对资料准备的时限所进行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料需要按年度准备,也就是每年需要通过资料准备来反映企业在该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及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二是资料反映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切需要保持同步性。例如,在日至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里,准备的资料所反映的是该年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对于其他纳税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则需要另一份资料准备。
504、1.母公司在深圳,子公司在香港,是否有文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香港子公司需要强制分配股息、红利给母公司?2.母公司在深圳,子公司在香港,香港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都是由母公司代扣代缴的。现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给母公司,母公司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是否可以先减掉母公司代扣代缴的税额部分再计算限额?
1、税法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2、请按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公式计算。
505、某外资企业(非金融企业)由其美国母公司提供担保向境内外资银行借款,借款利息由该外资企业直接支付给银行,母公司未收取任何与但保有关的费用,请问:该情况是否无须按财税[号文规定的债权性投资比例确定利息扣除限额?
不是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不用满足该文的规定比例。
506、纳税人代理香港迪士尼公司在境内销售迪士尼乐园门票,收取代理费,请问纳税人将销售款付到香港时是否要开税务证明?是否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请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第一条常设机构及其营业利润判定。
507、纳税人是一家在深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进出口经营的需要,在香港投资设立了一家法人公司,由于公司的业务均可在深圳操作,隶属于香港公司的员工均在深圳与深圳公司一起办公。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来看,香港公司应属于按境外法律成立,实际控制机构在内地的居民公司。但香港公司在内地无法进行相关的纳税申报,是否需进行税务登记,如要,是注册代表处还是其他形式。另外,在香港的利得税是否应可以在深纳税计算时扣除?
如果香港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那么其在境内的管理机构应该属于居民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但不应注册为代表处,代表处是非居民企业形式)。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的,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具体按税法相关规定计算抵免限额。
508、纳税人有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已按境外当地的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现申请抵免时,需要向税局做申请吗?如果需要,应提供哪些资料?
目前不需要。
50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七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假设:某居民企业有来源于香港的所得,这部分所得在香港原应是按16.5%交税,交100元;但由于享受减半征收,实际在香港只按8.25%交税,交50元。请问:上述情况中,可抵免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100还是50元?
510、纳税人是一家澳门公司驻深圳的常驻代表机构,请问: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免内地澳门航空公司运输收入有关税收的通知,现在这个文件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是否还执行?
根据《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八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影响有关协定的执行。
511、企业投资埃及一家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是否还要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十三条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一的规定: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中国居民从埃及职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埃及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512、纳税人反映自己是运输企业,很难有利润,而且该公司从2004年到2008年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现因连续2年申报亏损被税局通知改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如果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也可以申请查账征收。
513、第一季度为核定征收,现在想转为查账征收,去税务机关申请是否有时间限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514、请问办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需要携带什么资料?到哪个窗口去办理?
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对收入、成本、费用进行准确核算,无法正确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可以说明情况,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具体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515、企业所得税如何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516、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相关问题,例如:我以前是查账征收,今年是核定征收,那明年我还能变成查账征收么?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517、国税发[2008]30号文下发后核定征收期间能否弥补亏损?
核定征收期间不能弥补亏损。
518、纳税人是按成本费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问:成本费用中能否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有合法凭证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按成本费用核定征收的,是以成本费用总额作为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没有可以从中剔除的项目。
519、企业合理计提了预提费用(经审计师确认为合理计提),如果该预提费用能够在号后,2008年年度汇算清缴之前支付,并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扣除?
根据实际发生的时间确认,在2009年扣除。
520、企业询问,代扣代缴所得税是否可以跨区办理?
521、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1.不管该营业机构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的内外资都要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吗?2.新办的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办理什么申请程序吗?
1.是;2.具体参见财预[2008]10号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
522、一内资企业到外地从事建筑工程,没有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所以其业务收入在外地代征了企业所得税,请问:在外地代征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在提供纳税凭证的前提下,是否可以不并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所以外地不应代征企业所得税。
523、日以后新办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管理还是地税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规定,日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524、2009年新成立的物流、运输企业所得税是在地税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525、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开发期间出租土地取得的租金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在会计处理上这部份是冲减相应的开发成本。
放在收入中申报。
526、请问内资企业开发经济适用房,有没有何种税收优惠?所得税税率上与其他企业有没有什么区别?
毛利率为3%。无其他优惠。税率与其他企业一致。
527、请问国土局征的土地闲置费是否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以扣除。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528、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根据京国税发[2009]92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529、房地产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是计入成本还是计入期间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包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综上,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费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530、外资企业A投资100万设立100%控股的B企业,2008年将B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境内企业C,转让价格200万,B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有50万,请问A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所得中扣除的转让成本是否包括这部分累计未分配利润?若B企业累计是亏损50万,那A企业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这50万?若可以扣除,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
1、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扣除,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2、B企业亏损与A企业无关。
531、企业注销,在进行清算活动之前,已经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了清算的款项,并在支付当期计入企业期间费用扣除,即在清算活动发生之前就已经扣除了清算相关费用,请问这样的扣除方法是否可以?
可以。未进入清算期的费用不能作为清算费用
532、目前税务局有没有办理香港税收居民证明的业务?如果有,纳税人申请认定为香港税收居民纳税人的具体办理流程是怎样的?纳税人被认定为香港税收居民纳税人后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避免双重征税的待遇?有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
具体处理可以参见国税发[号。
533、纳税人在15日已经申报缴纳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但由于款项在15日没有到达国库,被国税局征收了0.09元的滞纳金,请说明情况?
滞纳金是根据缴款发生日期来算的,入不入库并不影响,如果纳税人确实在15日缴税,可以凭盖有缴款当日银行收款章的缴款书,到主管税务机关修改信息。
534、日本某公司派人来华提供咨询服务,如果此项劳务构成常设机构,请问是否由纳税人填《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税务局申报税款即可?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须办理什么登记手续吗?
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号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35、内资企业所得税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是核定征收,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2007年4月改为查账征收,现申报2007年第四季度所得税,4-12月利润总额为正数,请问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若可以,那2006年的亏损是否也只能算1-9月的亏损?
企业不能弥补2006年的亏损。
536、纳税人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填错了,季度申报不需要更正,这会使以后每个季度的累计金额都是错的,请问这样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可在第2季度调整。
537、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分配表预缴的税额与实际情况不符,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综上,此情况需及时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538、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自年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539、纳税人在2009年3月申请注销税务登记,除了要申报2009年第一季度的所得税,是否还要申报2009年的年度报表?如果要进行年报,应该填写什么表格?因为没有2009年的汇算清缴申报表,是按2008年的汇算清缴申报表来填写吗?
需要;填写年度申报表。该表是通用的,不是专门用于哪一个年度的。
540、纳税人现在还没有做2009年的汇算清缴,请问在申报2010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能否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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