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梁野山风景区是什么时候建的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钟贵芳诉王才华、刘仰春,第三人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民委员会、武平县梁野山景区项目建设指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钟贵芳,男,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林琼生,律师。被告王才华,男,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刘仰春,男,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第三人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东云村。法定代表人钟胜荣,主任。第三人武平县梁野山景区项目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东云村。代表人张石生。原告钟贵芳诉被告王才华、刘仰春,第三人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民委员会、武平县梁野山景区项目建设指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贵芳的委托代理人林琼生、被告王才华、刘仰春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民委员会、武平县梁野山景区项目建设指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贵芳诉称,2013年11月,被告王才华、刘仰春从第三人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民委员会、武平县梁野山景区项目建设指挥部承包了客都汇开发建设中的剥山皮工程后,请原告为其剥山皮,约定工价为380元/亩,工程量以指挥部验收核定为准。约定后,原告按照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实施,经过十几天的奋战,完成了约180亩工程量。据此,原告的工资为68400元,两被告于2013年冬支付了20000元工资款,仍欠48400元。尔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付清工资余款,两被告却以指挥部没付清工程款、无钱支付为由不给付款。原告找到村委会、指挥部,指挥部却说2013年冬就已经支付了80000元给村委会,村委会却说早已将指挥部转来的80000元全部付给了两被告。原告于日向武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后,达成协议“由指挥部牵头,召集东云村、承包人、投诉人,近期在指挥部结算,并出具相关数据证明。朱良才(指挥部代表)承诺后召集有关人员结算”,但不见指挥部牵头结算。综上,要求判决被告王才华、刘仰春支付给原告剥山皮工资484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日止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第三人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民委员会、武平县梁野山景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对上述工资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才华、刘仰春辩称,2013年11月,被告王才华、刘仰春合伙承包了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桐子湾剥山皮工程。承包后,两被告先请刘姓师傅做了4、5天,是按时间来计算工资的,付了9000元给刘姓师傅,做了多少面积没有确定。后才叫原告钟贵芳来做的,双方口头约定按380元/亩计算工资,工程量以指挥部验收核定为准。原告称其做了180亩已全面完工,其实原告根本没有做那么多,就连其提供林地所示的完成67%工程量都没有做到。因为现在还有很多墓地未迁移,根本不好开工,还有一口鱼塘很宽。两被告已支付了原告工资款2万元,不可能还欠工资款4万元多。当时约定以指挥部验收为准,但现在都还没有验收。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民委员会已经向两被告支付了工资款80000元。第三人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民委员会未作述称。第三人武平县梁野山景区项目建设指挥部未作述称。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王才华、刘仰春合伙承包了第三人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民委员会发包的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桐子湾的山场林地面积为180.39亩的剥山皮工程。该工程的工程款由第三人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民委员会向被告王才华、刘仰春支付。两被告承包该工程后,以按使用挖掘机施工时间来计算工资的方式请刘姓师傅做了一段时间,两被告因工程进度等原因付了刘姓师傅9000元劳动报酬后,在未对刘姓师傅所做工程量进行核验的情况下即雇请原告钟贵芳来施工。被告王才华、刘仰春与原告钟贵芳口头约定,按原告所剥山皮面积380元/亩计算工资,工程量以指挥部验收核定为准。约定后,原告钟贵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至2013年12月剥山皮工程基本完工,但因林木未砍伐、墓地未迁移等原因致使还有部分工程无法施工。原告钟贵芳在施工过程中,被告王才华、刘仰春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劳动报酬)20000元。日,原、被告因工程款纠纷投诉到武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因双方结算存在纠纷,欠薪无法确认,未能达成协议。纠纷发生后,文山集团、指挥部等部门组织人员到现场验收,确认完成67%工程量。另查明,第三人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民委员会已向被告王才华、刘仰春支付上述剥山皮工程的工程款8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案件处理情况》复印件、山场林地图复印件各一份,被告提供的武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两被告按一定要求将剥山皮工作交由原告完成,接受该项成果并支付原告报酬的协议。两被告是定作人,原告是承揽人,原、被告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因原、被告间不以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故原、被告间不应为劳务合同关系。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两被告应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其已完成180亩工程量,计劳动报酬684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结合原、被告均确认在原告进场施工前的师傅所做剥山皮的面积没有确定,还有部分工程未做的事实,以原告提供的有文山集团、指挥部等部门组织人员到现场验收,所确认完成67%工程量进行计算劳动报酬(其中包含了刘姓师傅所做工程量)更为合理。鉴于原、被告未对刘姓师傅所做工程量进行核验,且刘姓师傅是两被告以按使用挖掘机施工时间来计算工资,刘姓师傅与两被告间属于雇佣关系,刘姓师傅的工作受两被告的监督管理,刘姓师傅所做工程量应与其做剥山皮劳动报酬9000元基本相当,故应从原告劳动报酬中扣除9000元。由此,抵减两被告已支付原告的支付劳动报酬20000元,两被告仍欠原告劳动报酬为0.39×67%×380)-=16927.29元。原告要求被告王才华、刘仰春支付给原告剥山皮工资484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两被告以原告未完成剥山皮任务,未经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损害了原告利益。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桐子湾的山场林地面积为180.39亩的剥山皮工程是由第三人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民委员会发包,由第三人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民委员会向被告王才华、刘仰春支付,且经被告王才华、刘仰春确认第三人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民委员会已向其支付了80000元工程款。故原告要求第三人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民委员会、武平县梁野山景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对其工资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才华、刘仰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钟贵芳剥山皮劳动报酬16927.29元。二、驳回原告钟贵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原告钟贵芳负担657元,被告王才华、刘仰春负担3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智裕人民陪审员  钟军生人民陪审员  钟金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玉生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梁野飞瀑》4800米长木栈道环绕福建武平梁野山瀑布边城武平下坝的老街央视《远方的家》福建行来到武平初春的武平梁野山栈道武平中山卦坑水库风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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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建碑亭纪念石径岭水库建成
来源:武平县局
作者:黄志炜
石径岭水库碑亭
&7月16日,笔者看到石径岭水库管理房与拦水坝中间建起了一个六角亭,亭边两根柱子上写着一副对联:“谋城乡百姓福祉,聚石径青山甘泉”,亭中立了一块大理石碑,石碑正面石径岭水库五个烫金大字尤为醒目,其下分别介绍了建设、援建、设计、施工、监理五个单位;石碑背面为石径岭水库的工程简介。 据碑文介绍:石径岭水库项目是福建省重大水利项目,是武平县民生工程,也是国家烟草援建项目。大坝工程于2013年6月开工建设,经过两年半的建设,于2015年12月完工,2016年3月完成大坝验收,水库蓄水后将用于下游7000亩农田灌溉用水,每日可为城区供水7000吨。该项目的完工对进一步改善武平县水资源生态环境、提升防洪能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据悉,石径岭水库还将结合武平梁野山旅游开发,建设成为水利风景区供游人观光,此碑亭的建立是对水库和风景区建设的重要纪念。
编辑:李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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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梁野山旅游综合体―梁野大道一期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地区:福建
详细内容:
招标编号:瑞晟武招[(略)](略)号开标时间:(略)-(略)-(略)所属行业:市政公用工程标讯类别:省内资金来源:国内政府资金招标代理:福建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业主名称:武平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属地区:龙岩市武平梁野山旅游综合体―梁野大道一期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招标编号:瑞晟武招[(略)](略)号本招标项目武平梁野山旅游综合体―梁野大道一期工程已由武平县发展与改革局文件武发改审字[(略)](略)号核准公开招标,建设资金来源为上级拨款 ,招标人为武平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一、工程概况(略)、招标项目名称:武平梁野山旅游综合体―梁野大道一期工程;(略)、招标项目地点:东方新城―北环路;(略)、招标项目规模、数量:本项目估算总投资约(略)万元,其中道路及桥梁总长(略)m(其中道路总长(略)m、桥梁总长(略)m),道路红线宽度为(略)m-(略)m);(略)、招标项目施工总工期: (略) 日历天;(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二、参加本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略))投标人必须是三级或三级以上且已进入龙岩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略)年度龙岩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C类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名单资质的施工企业且具有足够资金、人员、机械设备的独立法人企业。((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二级以上临时注册建造师资质)((略))项目负责人应持有“B”字头安全合格证书且无在建项目。四、购取招标资料办法:(略)、愿意参加本工程投标的企业,于(略)年(略)月 (略) 日至规定的开标日期前(北京时间上午(略):(略)~(略):(略),下午(略):(略)~(略):(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到招标代理公司(地点:武平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六楼)无记名购取招标资料。(略)、招标资料信息费为人民币 (略)元/份。五、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采用 银行保函或银行汇票 形式)。六、本工程开标时间:(略)年 (略) 月 (略)日(略)时(略)分(以开标室墙上的时钟为准)。地点: 武平县市民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室。七、本工程评标办法: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办法。八、关于本项目招投标的其他事宜,请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招标人:武平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盖章)办公地址:武平县平川镇碧水路(略)号联系人及电话: 何女士 (略)-(略)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办公地址:武平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六楼联系人及电话:钟先生 (略)-(略)(略)年(略)月 (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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