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残疾住院需要付住院费医疗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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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出示“三证”可减免起付费用
  【襄阳政府网消息】儿子住院期间,刘师傅主动向医院出示“三证”(城镇居民医保证、重度残疾证、低保救助证),住院起付费标准以上住院费的60%报销了,减免了700元住院起付费用。
  像这样的惠民政策,很多符合条件的市民并不知道。
  友谊街回族社区居民刘师傅的儿子刘琪(化名)患血友病,二级残疾。社区医保工作者按政策免费为其办理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考虑到他家因病致贫,为其家庭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
  7月10日,刘琪因病情加重住进了市第一人民医院,社区医保工作者及时到医院进行看望,并提醒他主动向医院出示医保证、残疾证、低保救助证等证件。7月24日,刘琪出院。住院期间,他共花费了4000余元,享受居民医保报销、起付费减免两项优惠政策让他少花了近3000元。
  据樊城区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重度残疾(二级以上)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均可在所属社区免费申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且在住院三日内向医院出示“三证”的,经驻医院社保局工作人员、医院医保办审核,不仅能享受其他参保居民的同等待遇,还可减免住院起付费用。
住院&&三证&&减免&&起付费用
作者:王翔 周玉红 李兴会 责任编辑:余秋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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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楼上的玻璃砸到了,现已住院,伤情严重,手术费很高。楼上
家人被楼上的玻璃砸到了,现已住院,伤情严重,手术费很高。楼上是否要负全责已于赔偿。该如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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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楼上承担赔偿责任的。建议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如需进一步帮助,可来电咨询。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先搞清谁家的,谁家的玻璃准负责
根据你的陈述,是属于楼上落下的玻璃致伤,且明确确认哪一家。此情况,应当由该户人家承担全部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等。必要的可以考虑委托律师维权。供参考,望采纳
你好,如果是楼上责任,应当由楼上负责赔偿,具体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需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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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侵权赔偿的。
有证据的话,是要全部赔偿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你的家人是被楼上的住户掉下的玻璃砸坏,楼上住户就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可以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你好,先固定证据,比如:先拍照片、找证人,落实好事故经过及责任承担;然后再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建议委托律师,走法律途径;欢迎来电咨询。
侵权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起诉。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起诉状、原告的身法复印件、有关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复印件。带齐这些材料后到具有管辖权(一般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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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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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在国家规定的报销范围之内的都是可以报销的
凡是在国家规定的报销范围之内的都是可以报销的
只要不是参保缴费人员,没有标准,不报销。
医疗费用全统筹地区就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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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重要:交了180元新农合的兴文人请看,生病住院是这样报销的!
原标题:很重要:交了180元新农合的兴文人请看,生病住院是这样报销的!办理部门:宜宾市医疗保险局办理性质:公共服务办理对象:个人政策依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26号)《宜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宜人社发〔号)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年。参保居民在缴纳居民医保费后,不予退还所缴纳的居民医保费。(内容很长,但很有用!)第一章
参保登记及缴费参保范围(一)本市户籍的居民;(二)长期居住本市并能提供居住证明的市外户籍居民;(三)本市职业高中、大中专学校中市外户籍的在校学生。依法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属于本参保范围。
办理材料居民应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以户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登记时提供以下资料:1.户口簿(居住证)或居住在本地的证明;2.家庭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除外);3.家庭成员中有不属于参保范围的相关证明;4.《宜宾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家庭首次参保或家庭原参保登记事项有变更的提交)。
办理流程(一)城镇居民1.家庭首次参保或家庭原参保登记事项有变更的,在户籍(居住地)所在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填写《宜宾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然后持社区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县(区)医保局委托的代收费银行缴纳居民医保费;2.城镇居民续保,如家庭原参保登记事项无变更的,可直接到代收费银行缴费;3.代收费银行为参保居民开具缴费凭证。缴费凭证应载明:参保人员姓名、缴费金额、缴费日期、编码、代收费银行经办人员姓名、代收费银行业务用章等内容。(二)农村居民1.家庭首次参保的,在村委会经办人员指导下填写《宜宾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2.部分家庭成员首次参保或变动的,在村委会经办人员指导下,依据《宜宾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花名册》变更参保登记;3.缴纳居民医保费给村委会经办人员;4.取得村委会开具的收费发票;5.鼓励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通过银行直接缴费。市外户籍的职业高中、大中专在校学生(含学校集体户学生)由所属学校统一填写《宜宾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花名册》,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统一到县(区)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并到县(区)医保局委托的代收费银行缴纳居民医保费。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参保时,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残联部门进行身份确认,所需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代为缴纳。 应由征地部门代为缴纳居民医保费的被征地居民,由征地部门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统一到所在县(区)医保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Ⅰ、Ⅱ级残疾证)。(三)纳入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的城乡7—10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出现役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四)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五)孤儿。缴费情况应由征地部门代为缴纳居民医保费的被征地居民,由征地部门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统一到所在县(区)医保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一次性参保缴费。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居民参保缴费办理期,逾期不再办理。参保居民应当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保险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按照《宜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宜人社发〔号):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80元。参保居民在缴纳居民医保费后,不予退还所缴纳的居民医保费。新生儿参保(一)当年新出生的婴儿,母(父)亲参加当年本市居民医保的。由其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不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随其母(父)亲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需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二)当年新出生的婴儿,母(父)亲未参加当年本市居民医保的。由其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籍或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第二章
医疗保险待遇每个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除大病保险赔付外,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费用的最高限额标准为15万元。住院报销比例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省内三级其他起付线(元)200400900900按住院总费用先由个人自费30%,剩余部分按45%报销。报销比例(%)85755050住院分娩医疗费用限额补助标准为:自然分娩800元、剖宫产分娩13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转诊转院(一)按照国务院“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分级诊疗,逐级转诊。(二)在市内转诊转院的,应在办结转诊转院手续之日起3日内到转入医院办理入院手续。(三)由市内下级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市内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起付线实行补差;由市内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内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按照所住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收取1次,转诊至的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不收起付线。(四)首诊在市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越级转诊到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实行特殊定点治疗的传染病除外)的、首诊直接到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实行特殊定点治疗的传染病除外)的,起付线不享受补差,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住院床位费报销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元(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3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27元。 参保居民在参保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一个保险年度内限额为7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用,结余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未连续参保缴费的;(2)医保关系转出市外的;(3)死亡的。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中途参保缴费的,不享受当年普通门诊医疗费。参保居民在本市或市外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待遇期有重复的,不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第三章
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居民医保网络服务(一)整合现有医保信息资源。提升12333电话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为参保居民提供统一的业务办理、信息记录查询、政策咨询等服务。(二)提供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服务。全面推行社会保障卡的综合应用,重点实施“诊疗一卡通”。尽快实现社会保障卡在参保缴费、待遇领取,以及在挂号、诊疗、取药、结算、查询等就医全过程的应用。 住院就医办理(一)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出具住院证明,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办理入院手续。(二)未办理《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的参保居民,凭《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入院手续。(三)无《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的参保居民,凭参保缴费凭证、参保地村委会(社区)证明以及参保编码办理入院手续。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主动提供上述材料,办理参保病人入院手续。若未提供上述材料,参保居民本人全额垫付住院费用的,其住院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住院费用结算(一)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期间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机构在病人出院后1个月内向市、县(区)医保局申报垫付费用,市、县(区)医保局审核后拨付。(二)参保居民在市外就医,所住医院与本市实现了联网结算的,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办理入院申报手续,出院时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与医院结算;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县(区)医保局按四川省异地就医结算相关规定结算。(三)参保居民在未实现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本人全额垫付,原则上应在出院后2个月内到参保地申请报销,申请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就诊医疗机构鲜章的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含入、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长期和临时医嘱、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单、麻醉记录单)、出院证; 2.发票报销联(社保报销联)原件和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盖有医院鲜章);3.本人或监护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薄)、银行卡(折)及复印件;4.无《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的,需委托他人办理,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折)复印件。具体受理机构和报销办法、流程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参保居民在非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自付(危重病人抢救除外),不予报销。参保居民出院因病后续治疗需带药的,带药范围限定为与本次住院治疗疾病相关,实行下列限量管理:(一)急性病不得超过3天剂量;(二)其他疾病一般不得超过7天剂量。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未能在当年12月31日前出院的,其医疗费用应结算在当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的费用记入次年。参保居民个人只支付一次起付线。参保居民在参保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和一般诊疗费按照下列方式执行:(一)持有社会保障卡的参保居民,直接划卡结算,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结算单交参保居民;(二)未领到社会保障卡的参保居民,可凭身份证(户口簿)、密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宜宾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登记表》(见附件4),由患者签字(按印)认可,并出具结算单交参保居民;(三)无《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的参保居民,可凭参保编码、密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宜宾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登记表》,由患者签字(按印)认可,并出具结算单交参保居民;(四)普通门诊费和一般诊疗费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月提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后,向所在地县(区)医保局申报,县(区)医保局审核后拨付;相关帮助咨询电话:地址:兴文县古宋镇光明新城政务中心3楼 来源:宜宾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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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点暖心的!扫这里到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需要支付多少?
更新时间: 10:21:30 贡献者:聊城百科团队 点击:
&  到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支付80%。
  此次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聊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和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其中,在住院医疗待遇方面的规定为: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9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不再设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也有明确规定,即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支付比例为80%,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90%;二级医院支付比例为70%;三级医院支付比例为60%。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市外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转市外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个人先自付10%,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个人先自付20%,剩余部分与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在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方面的规定,包括门诊慢性病病种、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慢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帕金森综合征、扩张型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脑瘫、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脑血管病、结核病(在治疗疗程内)、重症肌无力、冠心病、重性精神疾病。经审定,符合以上门诊慢性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由基金按照65%的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
  在最高支付限额方面,一个保险年度内,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疾病门诊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其他病种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1万元。
  在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方面,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5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20元。随着门诊统筹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以上条款均为草案征求意见稿,您对其中的内容有何意见,可通过以上两种途径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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