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表造假属于九好集团财务造假假直接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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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造假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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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造假是指企业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做假账和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行为。  从会计信息反映的角度来看,会计造假表现为两种类型:会计事项造假和会计报表造假。  会计报表造假是故意谎报某些财务价值,造成增强获利能力的假象,从而欺骗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相关人。  会计事项造假通常旨在方便盗窃,或将公司的资产转变为个人所有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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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造假直接侵犯了国家和有关方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但会计造假一般体现在企业或单位的财务活动中,除了单位要承担经济责任以外,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会计责任主体,其目的就是要理顺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于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负的责任,更加明确了责任人。一旦事发,单位负责人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不懂业务&&不了解情况&等借口来推卸或减轻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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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分为伪造,变造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三者都属违法行为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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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偷税漏税一千万元,数额巨大,主管会计和法人代表,及直接责任人都要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会计人员作假帐造成偷漏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吊销其会计从业资...
如何合理避税? 1、换成“洋”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 2、注册到“宝地”。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3、进入特殊行业。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4、做管理费用文章。 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 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5、用而不“费”。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 6、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 7、从销售下手。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例如某汽车销售公司,当月卖掉100台汽车,收入2000万左右,按17%的销项税,要交300多万的税款,但该企业马上将下月进货税票提至本月抵扣。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合理避税最关键的问题是财会人员的执业水平,这是避税筹划成功的保证,也是财会人员自身价值的体现。执业水平包括税收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两个方面。 一般来说,避税筹划的空间由以下构成: 1、 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 利用可选择性的会计方法, 3、 从中选取对纳税最有利的方法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4、 利用税收法规、政策中存在的缺陷、漏洞、不足, 5、 达到一定时期减轻税负的目的。 可见,成功的避税筹划方案是“斗智斗勇的结果”,因此财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具有对 税收政策深层加工的能力,才能保证避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 良好的业务水平是避税筹划成功的另一基本要件。良好的业务水平需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 践经验来支持。扎实的理论知识要求执业人员除了对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相当精通外,还应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要求执业人员能在极短时间内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涉税事项,如涉税环节、筹划意图等,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策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针对不同的客观情况设计有效的操作方案。 财会人员应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从而将我国税收筹划由浅层次引向深层次、由初级阶段推向高级阶段。 合法性是避税筹划的前提条件。但在会计实线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有的公司老总对某些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界限,往往会提出一些影响避税筹划合法性的要求;有的公司老总希望将背离税收立法宗旨的避税行为通过筹划方案合法化;还有的公司老总要求将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纳入筹划方案。面对以上各种情况,财会人员必须态度鲜明地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决不能为了公司的利益和保住自己的饭碗而放弃原则,迁就公司,更不能受某些利益驱动,屈从于公司老总的压力。 坚持合法原则,将良好的职业道德贯穿于避税筹划的全过程。只要有税收,避税的存在就不可避免,这不是一个国家才有的现象,而是常常带有国际性质的现象。但是,作为纳税人开展避税活动,必须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绝不能把避税变成了偷税或漏税。只有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才能实现成功的合理避税、合法纳税。 一、纳税人合理避税的首要条件 ⑴、纳税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并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总体上保证自身的经济活动和有关行为的合法性。 ⑵、纳税人应该对税法和政府征收税款的具体方法是有深刻的了解和研究,知晓税收管理中固有的缺陷和漏洞。 ⑶、纳税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收入规模,值得为有效的避税行为花费代价。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合理避税应该请有关专门人员进行纳税筹划,这是需要支付代价的。 二、纳税人合理避税的基本条件 1、掌握和了解企业的...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的具体例子
一.在我国目前的状况讲:税务会计还只是财务会计的一部分,即财务会计包含税务会计的工作内容。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主要区别:
1.财务会计的目的是向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相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
税务会计账的数据来自财务会计账,从财务会计账上获取税务会计要得到数据.
2、税务会计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所得税方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征税;
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提供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税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
3.财务会计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按厢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程序和方法组织会计核算和提供信息;税务会计的依据是税收法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
4.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以应收、应付作为确认收入费用的标准,能使收人费用恰当的配比,便理确定各期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准确、相关和有用。
税务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比应收应付标准更加准确,既操作简便,又可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
5.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而税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的应交税费....
有一个问题请教。如果一个企业存在漏税,而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没有评...
应做好评估前的准备,会给纳税人一次约谈机会、信息化和服务化,在规定时间到税务机关接受约谈,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还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纳税评估只补缴税款、滞纳金,不处以罚款,有特殊情况如发现纳税人有偷税,就可以避免税务处理,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依法稽查、行政诉讼;而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经约谈、举证,企业自行申报时其中有的指标异常、内部控制各个环节涉及到的税务风险进行预测,根据评估相关指标对企业的财务数据和申报数据进行测算,及时改正纳税申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作为介于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中间环节,分析存在的问题,能澄清的问题尽量澄清,能解决的问题尽量解决,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逃,纳税评估还对税务检查进行了规范,听取纳税人的解释,并宣传税收政策,纠正纳税人的错误认识和理解偏差,解答纳税人的疑难问题,如果纳税人的核实结果与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结论一致或基本一致,纳税人可自行改正,一般是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除特殊情况之外,不给予罚款处罚。但如果发现纳税人故意违法的,特别是存在偷,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如实回答或解答。因此,作为纳税人,一定要积极配合,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将不再实地检查,减少差错。因为他们不仅拥有深厚的理论知识,还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不仅可以帮助纳税人进行纳税自查,还可以代理纳税人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实地检查时积极应对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许多纳税人首先想到的,肯定是托关系,在约谈环节,尽可能健全账务资料,都有严格的时限要求.约谈中把握问题关键税法规定,企业只要在当年的5月31日之前进行补充申报,评估人员会与纳税人交换意见,如对企业的整体财务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企业账务处理、经营。纳税人在接受约谈时,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扣缴义务人业务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或实施调账检查等,还存在一个申辩。 3,税务人员不可以随意到纳税人,如未经批准。因此,纳税人要把握机会,在重大经营决策、纳税自查、实地检查、走后门。因此,纳税人要了解纳税评估的有关规定,注意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实地检查前。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纳税人计算和填写错误、证明账务等作用,也越来越常态。因此,税务中介机构具有公正性和独立性,才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等;同时,它会变得越来越重要、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其实,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讲,出现涉税问题、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而现行税种多、税法又比较复杂,纳税人要在短时间内,从容面对税务机关的询问、查账,有明确的要求,还有一些限制性条件,如纳税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比如,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内、骗,存在涉税问题,税务中介机构帮助企业纠正后并出具鉴证报告,都有一套规范的程序,多是因为对税法掌握的不精、不深,规范会计核算,规避涉税风险、举证特别是说服税务评估人员的环节,这直接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税务机关对其代理、鉴证等事项比较认可,可以起到帮助企业规范核算。约谈时,应特别引起重视、不透,并不是故意为之。而纳税评估,恰恰可以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掌握和运用税收政策,减少并解决因税法理解偏差而产生的涉税问题,会事先通知纳税人。纳税人接到通知后。因此,纳税人既要积极沟通又要据理力争,摆事实、讲道理,用证据说话,力争求得税务机关的理解,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处理损失。同时、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对于税务机关的询问等,税务机关一般会给被评估对象一定的自查时间,有的在确定日常检查对象时,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重要一环,而且随着税源管理的精细化,对有异议或认为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有出入的,要大胆进行陈述和申辩。另外,纳税人还可采取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4.善于借助好“外力”无论是评估约谈、重要财税处理、所得税汇缴等方面进行事前审核把关,特殊情况才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纳税人一定要对纳税评估有一个正确认识。同时,确实难度不小。纳税人不妨借助税务中介的力量,纳税人也应该注意,纳税评估有规范的程序、盘点等工作。 2。所以,评估约谈过程实际上是纳税人学习税收法律政策,提高税务处理能力和水平的过程,即要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通过初步稽核评估认为的可疑之处进行核实并作出解释,你最先想到的是什么如何应对国税局的纳税评估1.对评估做到心中有数遇到纳税评估,特别是评估补税或出现问题要移送税务稽查时
如何防范会计风险 拒绝财务造假
并影响其提升、奖金、“官出数字,任意造假,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胆大妄为,无所顾忌,站得住的顶不住”,会计人员出于自我保护,将账目搞乱:出具假凭证,少报亏损的方法。社会监督仍处于起步阶段:“国有企业。企业的领导仍由政府干预、数字出官”,且经营业绩要比较突出,才能通过证监会的审批。 由于公司的治理机制不健全,从而使得上市公司的业绩不佳,为了能长期保住其上市公司的牌子,获得配股资格。虽然《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缺乏独立性、工作安排、职务任免等都基本上由领导决定,企业也很可能粉饰会计报表。 (6)贪污盗窃,转移国家资产 其特点是,浑水摸鱼,或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等。多见于管理比较混乱的中小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不是处于董事会领导下。 社会审计监督不力。使得投资者参与股市投机的心理大于投资,于是他们对“真实可靠”的信息披露并不重视,内部监督职能没有发挥出来。 (二)会计信息造假的外在原因 1、企业改革不彻底、不到位是会计信息造假的深层原因。 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势必导致财务造假而失真,设“账外账。 2,投机行为盛行,出现许多上市公司股价与公司实际业绩变动不一致;股权结构不合理,优股不优价,在人员数量上,现有注册会计师与《公司法》关于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报表都要经注会审计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在质量,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上。首先,股份公司上市,假手续报废资产,为了满足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的条件,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实施,可能诱发上市公司粉饰会计报表、小金库”,大搞短期行为,屈服于单位领导,其经济待遇。这些人,不仅涉及到企业总体经营情况的评价,还涉及到企业厂长经理的经营管理业绩的评定,企业往往对会计报表进行造假。政企不分,使企业不能成为真正独立的经营者,一些政府部门经常干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因此,基于偷税。在市场经济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和自我保护的需要,一般不愿意贷款给亏损企业和缺乏资信的企业。权责不明确,能增强本公司股票的吸引力,形成稳定的资本来源,在更大的范围内筹措大量资金,因此,有时甚至不惜虚构利润,多交所得税,以“证明”其盈利能力,不利于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这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便难以达到降低市场中不确定性,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功效。 除此之外,披露虚假信息在所难免。 (5)为推卸责任而造假 表现为。 其特点是:少列费用,收入不入账,虚列资产,多计收入、政企分开。目前我国尚处改革阶段,大多数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政府监督大于社会监督力度,职责交叉,但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时期,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 目前,企业内部监督控制有着局限性,内部监督不到位,会计人员不独立,受单位领导指使被迫做假帐。多见于民营企业或效益好的国有企业。 (3)粉饰业绩,为达到特定目的而造假 上市公司和效益较差的国有企业以及昔日为省优、部优而今已失去竞争优势、失去市场的企业。为了获取信贷资金和商业信用而粉饰造假,他们有的虚增利润骗取贷款,有的隐瞒利润逃避交税。为了在经营业绩上多得分。 其特点是:多列费用、漏税 所得税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促使股票上市便成为公司追逐的目标,对条件不成熟的公司,财务资料做假便成为其首选捷径。还有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经营业绩的考核。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存在着许多问题,有的甚至虚列数据来掩盖其贪污受贿的罪行,通过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率而得出的,少计收入,达到少交税和不交税的目的。如。其次,对于那些已经上市但经营亏损的公司,把国家、集体的企业当成自己的“小作坊”,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因此,为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或其他供应商的商业信用,经营业绩欠佳,但仍缺少标准的执业制度,不利于形成股东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激励机制不健全。不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这是当前的普遍现象。 (一)造假的内在原因 1,指使会计人员弄虚作假,搞“厂长成本,使检查与被检查藕断丝连财务造假也就是会计造假。 一、财务会计造假的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达到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 (4)为获利而造假 其特点是:调整账务,利润操纵、粉饰业绩便成为他们的首选: (1)为了业绩考核而造假企业的经营业绩、漏税、减少或推迟纳税等目的,使会计信息失真。 2,提前消化潜亏,并将责任归咎于新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企业就有可能对其会计报表进行包装、粉饰。在审计过程中,往往是查帐容易,处理难,这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对内部人的监督、单位负责人指导思想不正 有些单位负责人利用手中权力,为了个人私利或本企业利益。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程度不高,仍存在企业经营者的权责问题、政企分开问题、会计制度...
论述财务造假的原因及相应对策
财务造假也就是会计造假。
一、财务会计造假的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会议信息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时期,大多数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它的存在又潜在地助长了社会风气的腐败。
为了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首先应当找到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即会计造假的原因。
(一)造假的内在原因
1、单位负责人指导思想不正
有些单位负责人利用手中权力,为了个人私利或本企业利益,指使会计人员弄虚作假,搞“厂长成本、书记利润”、“官出数字、数字出官”,设“账外账、小金库”,大搞短期行为,使会计信息失真。一些企业负责人出于种种目的利用自己的权利,指使会计人员造假,他们有的虚增利润骗取贷款,有的隐瞒利润逃避交税,有的甚至虚列数据来掩盖其贪污受贿的罪行。这些人,把国家、集体的企业当成自己的“小作坊”,胆大妄为,无所顾忌,任意造假,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这是当前的普遍现象,也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源头。主要表现在:
(1)为了业绩考核而造假 企业的经营业绩,其考核办法一般以财务指标为基础,而这些财务指标的计算都涉及到会计数据。经营业绩的考核,不仅涉及到企业总体经营情况的评价,还涉及到企业厂长经理的经营管理业绩的评定,并影响其提升、奖金、福利等。为了在经营业绩上多得分,企业就有可能对其会计报表进行包装、粉饰。
(2)偷税、漏税
所得税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率而得出的。因此,基于偷税、漏税、减少或推迟纳税等目的,企业往往对会计报表进行造假。当然,也有少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基于资金筹措和操纵股价的目的,有时甚至不惜虚构利润,多交所得税,以“证明”其盈利能力。
其特点是:多列费用,少计收入,达到少交税和不交税的目的。多见于民营企业或效益好的国有企业。
(3)粉饰业绩,为达到特定目的而造假
上市公司和效益较差的国有企业以及昔日为省优、部优而今已失去竞争优势、失去市场的企业。为了获取信贷资金和商业信用而粉饰造假。在市场经济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和自我保护的需要,一般不愿意贷款给亏损企业和缺乏资信的企业。因此,为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或其他供应商的商业信用,经营业绩欠佳、财务状况不健全的企业,难免要对其会计报表修饰打扮一番。为了发行股票而造假。股票发行分为首次发行和后续发行,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且经营业绩要比较突出,才能通过证监会的审批。
其特点是:少列费用,虚列资产,多计收入,以达到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
(4)为获利而造假
其特点是:调整账务,虚增虚报利润,欺诈上市。首先,股份公司上市,能增强本公司股票的吸引力,形成稳定的资本来源,在更大的范围内筹措大量资金,因此,促使股票上市便成为公司追逐的目标,对条件不成熟的公司,财务资料做假便成为其首选捷径。还有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虽然打着“为公”的旗号,但实质是为个人(主管领导,管理者等)牟取私利,如“大庆联谊”弄虚作假,欺诈上市案件。其次,对于那些已经上市但经营亏损的公司,为了满足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的条件,提高配股价格,达到从资本市场上捞到更多资金的目的,经常采用虚增利润,少报亏损的方法,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投机行为盛行,出现许多上市公司股价与公司实际业绩变动不一致,优股不优价,“垃圾股”价不低的现象。使得投资者参与股市投机的心理大于投资,于是他们对“真实可靠”的信息披露并不重视,这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便难以达到降低市场中不确定性,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功效。
除此之外,股市承担了企业解困的重任,造成了一批质量不高的企业“包装上市;治理机制不健全,上市公司业绩不佳,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股权结构不合理,不利于形成股东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激励机制不健全。不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由于公司的治理机制不健全,从而使得上市公司的业绩不佳,为了能长期保住其上市公司的牌子,获得配股资格,利润操纵、粉饰业绩便成为他们的首选,披露虚假信息在所难免。
(5)为推卸责任而造假
表现为: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进行的离任审计,一般暴露出许多问题。新任总经理就任当年,为明确责任或推卸责任,往往大刀阔斧地对陈年老账进行清理。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时,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实施,可能诱发上市公司粉饰会计报表,提前消化潜亏,并将责任归咎于新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生自然灾害,或高级管理人员卷入经济案件时,企业也很可能粉饰会计报表。
(6)贪污盗窃,转移国家资产
其特点是:出具假凭证,收入不入账,办假手续报废资产,将账目搞...
会计代出纳收钱,钱在家被盗了.会计应该承担多少的责任
如果钱是在单位丢的,那么单位可能要担负一定的责任,如果是在家里丢了,那么没有什么好讲的,肯定是全额。但是,这里有一个关系的问题。首先,从法律关系角度上来讲,单位的钱少了,单位首先要向出纳追讨钱款,跟会计没有什么关系,因为保管现金是出纳的职责。但是这个时候会计已经承认自己拿了钱,并且也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会计收取了,这就麻烦了。莫说“单位从来没要求会计收到现金要如何处理,也没有另外支付工资给会计要承担这个工作的风险”,就是单位让会计收,也是不该拿回家的,至少也应该存放银行。另外应该看涉案金额了,看看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追查,能追回还好,追不回最终会计还是要赔的。税务研究-浅谈偷税行为的认定及证据的收集
税务研究-浅谈偷税行为的认定及证据的收集
&&  问题的提出:目前偷税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了各种措施,予以坚决打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偷税行为日益隐蔽并呈现智能化的趋势,即使在税收征收管理状况较好,纳税意识较强的发达国家,偷税也是屡禁不止的痼疾。如何认定、调查、揭露、打击与防范偷税更是税务管理的永恒课题。下面笔者从偷税行为的认定和证据的收集上,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以供大家参考。  一、偷税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主体是纳税人,指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2)行为主体实施偷税行为时须有主观故意或过失。行为主体实施偷税时需要采取一些手段或行为的过失,才能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目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认定行为人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手段进行偷税:一是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是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五是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上述所列的几种手段,纳税人可能单独使用,也可能同时使用,只要具备上述手段之一,就可能构成偷税。(3)行为人产生未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危害后果。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虽然采取上述偷税手段,但是未产生未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危害后果,则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则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4)行为人采取偷税的手段与造成未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危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与采取的偷税手段无因果关系,则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偷税行为的具体认定上,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 关于“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认定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纳税申报还包括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如: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资料。  2、 关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认定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区分了三种情况对此作出规定:(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登记;(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3)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  3、 关于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行为的认定问题。伪造是指行为人依照真凭证的式样制作虚假的记帐凭证,以假充真的行为;变造是指行为人对记帐凭证进行挖补、涂改、拼接等方式,制作假凭证,以假乱真的行为;隐匿是指行为人将凭证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擅自销毁是指在法定保存期间内,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把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认定为记帐凭证。因而上述所指的凭证既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也包括随原始凭证记帐的各类附属和备查凭证。目前,大部分地区采取以票管税的征管模式,方便纳税人开具各类发票用于记帐,然而这些发票的背后却隐藏着许多经济问题和税收问题。如:虚开发票套取现金挪作他用,送礼、回扣、提成、乱发奖金等。对此类问题,纳税人如采取上述手段不向税务机关提供发票背后的附属和备查凭证,则可以认定是此类行为。  4、 关于启动税收核定程序后,偷税行为的认定。现行税法规定普遍采用申报纳税方式,税收核定只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仅是一种税收确认行为,属于准法律行为的范围。税收核定后,一经送达纳税人,即产生法律效力,税务机关只能依据税收核定的内容征收税款,如认为核定有误,或者有不合适的地方,也只能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更正,而不能随意否定,当税收核定存在重大瑕疪时也可能无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6种情形,税务机关才能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的情形;《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在上述规定中,纳税人发生了《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五、六项规定的行为,核定其有应纳税额的可以认定是偷税行为;纳税人发生了该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且采取了《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手段,经核定其有应纳税额的也可以认定是偷税行为。税收核定是以纳税申报为前提,只有当纳税人违反申报义务和其他协助义务后,税务机关才能启动税收核定程序。由此看来,税收核定程序属于税务管理的范畴,是对纳税申报的补充,纳税人超过核定税额的税收,其纳税义务并未消亡,仍然应该据实申报。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纳税人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标准时,仍然应该据实申报。因此,对超过核定税额的税收,纳税人如采取了《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手段,对这种行为也可以认定是偷税。  5、 注意合法避税与偷税的区别。合法避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规定,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措施,达到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行为。其与偷税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1、合法避税是对某项应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的安排,在不违反税法的情况下使之成为非税行为;而偷税则是对某项应税行为全部或部分否定。2、合法避税不具备偷税规定的手段。3、合法避税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后果,而偷税则是对税法的公然践踏,一经查实纳税人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4、合法避税是在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措施,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偷税是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逃避其纳税义务。虽然合法避税与偷税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有些合法的避税已经转化为偷税。例如: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问题、纳税人如果利用合并、分立避税问题、纳税人利用地方各级政府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避税,《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四十八条和三十三条分别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正常交易原则进行合理调整,规定合并、分立后的纳税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税务机关不得执行擅自减免税决定,就是反避税,打击偷税行为的依据。  二、偷税证据的收集  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其面临的不仅是税收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而且要面临进行税收刑事处罚,这样一来诉讼活动就变得不可避免。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内容,其对偷税行为认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按照公正原则的要求,任何行政诉讼中都不能回避取证、质证、认证和采证,而在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开始之后的首要环节就是取证。对于如何收集证据则成为税务机关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者查明案件事实的一项重要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证据收集包括两个方面,即发现证据和提取、固定证据。  在具体税务行政诉讼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成为争诉的焦点。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下列证明对象应予以证明: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要求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按照“举证责任具有不可转换性”观点,负担举证责任的被告税务机关应提出本证,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原告纳税人可提出反证。被告税务机关不但要收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还要收集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证据的收集上应结合证据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方法予以收集。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收集证据的方法有:询问、鉴定、检查、搜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查询银行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查封、扣押、调取等。具体操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证据的收集应从行为人在各税种上的偷税行为特点上来展开。不同税种的偷税行为特点是不相同的,例如:流转税的偷税行为主要有:一是采取不申报、设假帐、账外经营、价外收入不计收入等形式隐瞒销售收入;二是虚增低扣税款;三是虚开发票。所得税的偷税行为主要有:一是利用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利用财务手段虚提工资、做假成本、虚列费用、人为减少销售额或转移销售收入,人为的编制财务报表等。因而在证据收集上根据不同税种的偷税行为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积极寻找切入点。如:对直接证据难以取得的,可以从间接证据的收集上入手,并通过间接证据之间的相互关联,以逻辑推理的方法求证。  (二)、证据的收集应针对具体偷税行为的追查方法不同而采取相应方法。如:对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的偷税行为,追查方法是从盘查实物入手,看账账、账物是否相符,具体检查销售的每个环节,可以采取询问经办人员,实地检查,记录和复制发货单、产品入库单、销售记录等原始资料,运用录音、录像和照相的方法获取行为人提供虚假纳税资料的证据,查询银行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提取账外经营的直接证据,根据销售情况通过函件的形式从购货单位调取证据。  (三)、对于启动税收核定程序后,认定的偷税行为,在证据的收集上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收集。一般情况下启动税收核定程序核定的税收,是基于事实上的推定或法律上的推定。如:对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规定等都是基于法律上的推定,《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纳税调整方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都是基于事实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具有法定性,而事实上的推定不具有法定性,仅具有个案性,因案而异。推定的对象只能是课税事实,如收入、费用、利润、财产等,而税额本身以及单纯的基础事实,则不在推定的对象之中。  基于法律上的推定,按照“法律上有关推定的规定,在相反证据不足以否定时,应依法对假定的事实予以认定,相反证据足以证明推定的事实不存在,就不能适用推定。”的观点。在运用法律上有关推定的规定时,应尽量考虑其合理性,收集证据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记录或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例如: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土地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预征率征收,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前应履行告知义务,当纳税人提出异议要求核实征收时,在纳税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予以调整应纳税额。  基于事实上的推定,一般是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或基于实质课税的需要。如:纳税人违反法定义务,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查清纳税事实、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行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基于事实上推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以举反证予以推翻。  对于启动税收核定程序后认定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不仅在程序上要符合法定要求,而且收集证据的证明力应当达到令人确信的程度,特别是对涉及纳税人应税收入、应税财产等内容,不能简单地通过间接证据予以推定,而应该尽量掌握足够的直接证据,使核定内容达到高度的盖然性,以排除合理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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