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离婚存款转移技巧可以一次性取出来吗

银行有没有一种存款方式只能存不能取的?就是我可以随时去银行存钱但是不能说取就取出来这样的。谢谢大家_百度知道
银行有没有一种存款方式只能存不能取的?就是我可以随时去银行存钱但是不能说取就取出来这样的。谢谢大家
我是大学生,每月会省下一点钱也可能自己开每周干些灵活有些收入我想的就是我可能这个礼拜有了100元或者50元,就去存上,但是不能取出来,我也不能自己放着那样我就花了。但是我又怕只存50或者100银行说我土啥的,就是我不定时存,但是取钱是定时的,比如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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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办理零存整取,每月存固定金额的钱,可以是100或是200或是其他金额,定期一年后即可取出整数,还有利息,这样的好处是,强制储蓄,不会随便花钱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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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存整取5元起存,一年起存,很适合每月有固定资金而又需要在在一定时间后一次性支取的。此项业务一般情况下,一年期利率=整存整取三个月的利率
开个定期一本通的折子,定期50元起存,提前支取要凭身份证到柜台办理,很不方便,你随时可以去存,不限时间(有营业就好),不限次数,利息又高(相对活期、零整),至于人家说你土,你管他干什么,自己的要求目的能够达到才是最重要的
零存整取符合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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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7年正月,庄某(女)、范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1997年11月生育一子范XX,2000年举行婚礼,2002年2月2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范某多次殴打庄某致伤,就连庄某在怀孕期间也有殴打。2000年上半年,庄某发现范某有外遇,双方发生争吵,范某殴打庄某眼眶出血、右脸颊严重红肿。2006年7月3日,庄某因身体欠佳与范某一起去看病,回家路上双方为琐事发生争执,范某不顾庄某身体虚弱,拿砖头砸伤庄某,经鉴定为轻微伤。2006年8月2日晚上,范某以谈婚姻问题为由,将庄某骗到龙湾区永中街道沧河村东方明珠广场草地上,用棍棒将庄某的左臂和左背等多处软组织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庄某后两次被打后均已报警,但因范某否认,公安机关均没有处理。2006年9月11日,范某以找庄某为由,到庄某妹妹经营的化妆品店,用椅子砸伤庄某妹妹的头部。范某的行为导致庄某整天提心吊胆,精神受到严重伤害。为此,庄某于2006年8月3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因范某及其家属向庄某保证范某改正错误,庄某同意和好而撤回起诉。但此后双方根本无法相处度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庄某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范某离婚;(2)婚生儿子由范某抚养,抚养费由范某承担;(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6万元;(4)范某赔偿庄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范某范春勇辩称:(1)同意离婚,但庄某诉称的范某殴打庄某及庄某妹妹不属实,庄某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虚构事实;(2)同意抚养儿子范跃鹏,但庄某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3)存款16万元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没有共同财产;(4)庄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应支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查明:至2005年8月4日,以范某的名义在银行的夫妻共同存款为16万元,后被范某全部领取,部分用于家庭开支。2005年8月后,双方均无工作,无收入。庄某曾于2006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范某及其家人向庄某保证范某将改正错误,庄某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没有真正和好,庄某于2007年4月再次提出离婚诉讼。【审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范某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因范某对庄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范某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儿子由范某抚养,本院予以准许。但离婚后,庄某有负担部分抚养费的义务,应支付范某部分子女抚养费,抚养费金额考虑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庄某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确定为3万元并予以一次性支付。范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庄某实施暴力,两次殴打庄某致轻微伤,构成家庭暴力,过错在于范某。现庄某要求范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庄某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为1万元。2005年8月4日,以范某的名义在银行的存款16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范某主张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但无法举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双方此后没有收入,故家庭费用系从16万元存款中支出,家庭费用支出的金额参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确定为6万元,故认定范某还持有10万元,应由原、范某各半享有。遂判决:一、准予庄某与范某离婚;二、婚生儿子由范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庄某一次性给付范某婚生儿子抚养费人民币30000元;三、范某赔偿庄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四、范某一次性补偿庄某共同财产应得份额计人民币50000元;五、上述二、三、四项相折抵,范某应给付庄某人民币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六、驳回庄某其他诉讼请求。【律师点评】在婚姻案件中,当事人转移资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往往使得另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查明该款项的去向,以及了解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一方不能证明款项去处,正如在本案中,法院通过对于家庭财产收入情况的了解,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确认一方实际占有的数额。以此来裁决财产分割数额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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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婚前偷偷取走存款4.7万元 法院:这是转移财产,你只能分七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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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离婚前,悄悄取出存款揣进自己的荷包,还称钱已用于夫妻平时的花销,这个借口法院会认吗?近日,市五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女方的说辞不成立,判男方分钱得大头女方得零头,4.7万余元的共同存款,男方分得4万元,女方只得了7000元。
原标题:妻子离婚前偷偷取走存款4.7万元 法院:这是转移财产,你只能分七千妻子在离婚前,悄悄取出存款揣进自己的荷包,还称钱已用于夫妻平时的花销,这个借口法院会认吗?近日,市五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女方的说辞不成立,判男方分钱得大头女方得零头,4.7万余元的共同存款,男方分得4万元,女方只得了7000元。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与唐先生婚后一同到外地工作,收入由李女士保管。2013年9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分居期间,李女士于2013年11月分两次支取了以她的名义存在银行的夫妻共同存款4.7万余元。后来,因夫妻感情不合,李女士向永川区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唐先生称两人生活结余的钱被李女士存进了银行。经查,有4.7万余元被李女士悄悄取走了。丈夫追问她“钱去哪儿了”,李女士却说钱已用于请朋友吃饭、生活开支等。对此,唐先生不予认可,认为李女士此举是在离婚期间转移财产。永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李女士在与唐先生分居后的短时间内支取共同存款4.7万余元,且不能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该款项的去向,该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这笔财产时应当由男方多得,女方少得。日前,永川区法院判决由唐先生分割共同存款的4万元,李女士分割0.7万元。李女士不服,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五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看清楚,离婚时财产这样分市五中院办案法官称,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事项。在有些情况下,财产不是平均分割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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