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请问通过主动议使用了最低还款还能再主动还款吗6需要多少个赞成国家?

议事规则和议决程序
议事规则和议决程序
  为了使会议能有秩序和有效率地进行.与会者必须共同遵守一些规则。这种指导与会者活动的成文规则便是议事规则(Rules of Procedure)。在日常的会议上,发言要先经主席同意,并按报名先后次序进行。否则,几个人同时讲话,或者争先恐后抢着说话,会议就必然乱成一团。这些都是人所共知的惯例,属于不成文法。国际会议更需要订立一些条文来约束与会者的行为。为此,许多国际机构建立时便订立各自的议事规则。例如联合国大会便有《大会议事规则》<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3条。国际会议的议事规则大同小异,都是脱胎于西方议会制度。
  议事规则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议程、代表团、大会主席、秘书处、语言、全体大会等问题。这里,作者拟就其中最为重要和复杂的问题—一国际会议进行议决的程序及要求——做些讨论,其他内容分别在别的章节中,结合有关问题的论述一并进行。
  一、投票表决
  投票表决是国际会议对于审议中的人或事正式表示赞同或拒绝而采取的集体行动。这种行动多产生于讨论结束,会议须正式记录成员意见,或了解正反意见比例,或因讨论已无法进行,会议必须做出裁决时。投票表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议事规则对它有严格的规定。
  多大比例的成员出席并参加投票,表决结果才算有效?一般是过半数。为此,投票前要清点人数,符合法定出席人数才能进行。如不足数,会议应休会。在场并参加投票的代表中,多大比例的人投赞成票,决议才算通过?
  一般也是过半数。过半数即构成多数,法理上是如此。但“多数”中还有很大差别,一个决议可以以<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的微弱多数通过,也可以以<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的绝大多数通过。因此,掌握正反意见的比例对了解实情十分重要。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多数作出,并规定了“重要问题”的范围。其他问题以过半数作出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重要问题”需获得<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以上的赞成票才能通过。
  二、如果投票的结果是<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票对<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票怎么办?票数相等,说明没有过半数,一般应视为被拒。但有的国际组织规定应再次投票,如结果仍为<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票对<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票,则算作被拒。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届会议上,美国及欧洲联盟提出所谓的“中国人权状况”的议案。审议时,中国代表团提出对该议案不进行表决的动议。会议对中国的动议进行了表决,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中国动议未获通过,会议主席宣布将美欧议案付诸表决。
  三、对弃权票怎么看?弃权票不影响投票的结果。联大议事规则明确规定,“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系指“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成员,弃权的成员应被认为没有参加表决”。譬如IOO个成员参加了投票,结果是,<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票反对,<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票赞成,<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票弃权,该议案即被视为遭拒绝。因此,如弃权者居多数(<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票),相对少数票(<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票)也能击败一个议案。实际上,在国际会议中,弃权也是一种立场,而且唱票、计票时都要列出“弃权”的票数。弃权的多寡也是衡量支持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把弃权当作一种参加表决的行为,恐不为过。真正不参加表决者是缺席和在表决时拒不表态者。
  二、加权表决
  每一个成员均有投票权,也仅有一个投票权,从而体现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一律平等的原则。但在某些国际机构里,某部分成员按照经济或其他指数,却享有一个以上的投票权,这叫加权表决制(Weighted-voting system)。这种情况多见于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表决权即与股本相联系。每个成员国除享有<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O票基本表决权外,每认购一股(<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万特别提款权)即增加一票。这种以分配额为基础的加权表决制也存在于其他西方国际机构。例如,扩大前的欧洲共同体部长理事会的投票权分配额即是:西德、法国、意大利各<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票,比利时、荷兰各<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票、卢森堡<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票。在这<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票中,表决时,一个议案至少应获得<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个国家,<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票的支持才得以通过。
  加权表决制是一种不平等的投票制,美国某资深外交家也承认“加权国家的投票制度保持了资金供应国的否决权”。但不少人仍认为权利应同义务相适应,贡献大就应享有更大的发言权,而按照股权大小投票,才能体现平等的原则。<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年代中期,美国代表在联合国曾就预算决策问题提出“加权表决制”,即按会员缴纳会费的多寡来决定表决权。毋庸讳言,美国缴纳的会费最多,当然就有最大的决策权。美国的主张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西欧国家也不赞成,只好暂时作罢。
  三、表决方式和顺序
  表决有多种方式,主要有:
  一、举手表决。这是最常见和最简便的方式,多用于对一般性问题的表决。表决时,由主席分别就赞成、反对、弃权三种态度,请在座的代表举手表示,并由专人点数,结果由主席加以公布。这是一种“无记录投票”,即对代表投票中所表态度不作个别记录。这种方式对回避投票者最方便,易于“蒙混过关”。投票时,他只需保持沉默不表态即可。一般除邻座代表外,没有人会注意到他持什么态度。因此,为掌握各方态度,用心的观察者应找一个居高临下俯视全场的位置,进行仔细观察。这种方式的弊病是人工清点票数而代表举手姿势又有高有低,容易发生疏漏,甚至作弊,结果也不易复核。避免的办法是指定两三个人同时清点,以报出相同的数目为准。
  二、唱名表决。每个代表或代表团根据主席的唱名依次表示各自的态度。这种方式多用于重大问题的表决。各国的不同立场,在场的代表均可一目了然,并可逐个记录在案。由于唱名方式有迫使各国逐个表态的特点,可促使潜在的弃权者或本不愿参加投票者,碍于面子,投赞成或反对票。如唱名不应,即算缺席。<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O年代以来,国际机构开始以电子装置代替人工点票。代表按动电钮,屏幕即显示投票选择。表决机器的使用,进一步保证了投票的准确性并提高了它的透明度。
  三、鼓掌通过。一些估计没有重大争论的程序性问题,往往采取此种方式以征得与会者的同意。例如,选举会议官员、通过日程、决定某些临时性动议等。鼓掌通过还可制造一种热烈、融洽的气氛。同鼓掌通过相似的,有起立表决,即代表起立表示赞同,此种方式现已较少使用。
  四、秘密投票。各国立场有时不宜为他人所知。例如选举国际机构的领导人时各国的态度。此种情况下,往往进行秘密投票,即不记名投票。选票及票箱均由秘书处准备。监票员可由主席提名,自代表中选举产生,会同秘书处人员负责监票事宜。选举结果由主席公布。
  五、邮递投票。某些国际机构不经常开会,或正值体会期间有要事需及早决定,便可用邮递投票的方式,征求各代表的意见。如信函发出后,受信方(在限期内)未作回答,即算弃权。
  国际会议上不能“悔投”,即投票表决后,又声明自己的投票无效或要求更改自己的投票记录。但许多国际组织的议事规则,允许代表在投票前或投票后对自己的投票作出声明。这种声明往往用以表示保留意见,或作投票立场的解释。投票后的声明也可能是对原有立场的修正,但木已成舟,原投票结果仍有效,不能改动。
  除提出同表决实际有关的程序问题外,任何代表均不得打断表决的进行。
  一些国际机构的议的规则,对表决的先后顺序,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
  主要的动议和决议应当按照提交大会审议的先后次序进行表决;
  二、修正案应先交付表决,通过后,再对修正后的原议案进行表决;
  三、如果对一个提案提出了多个修正案,同原提案在实质上距离最远的修正案应先交付表决,然后再表决距离次远的修正案,直到所有修正案均被表决为止;
  四、如果对动议或提案分段表决,则分段表决后再根据结果,将全支付诸表决。
  四、“协商一致”和“一致通过”
  “协商一致”(consensus)是国际会议上的一个专用术语。<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72年欧安会曾解释“协商一致”为“不存在足以妨碍通过审议中的决议的反对意见”。也有人理解为“一些人集体的,但不是全体一致的意见”或“没有决议的共同一致的决定”。换言之,这是一种在没有强烈反对意见或部分持不同意见者默许下作出的一致决定。
  “协商一致”通常指两种情况:
  一、通过例行性的、没有争议的决定。譬如说,到了午饭时间,会议理应休会进餐。此时,主席宣布休会,不需进行表决,也不会有人反对。
  二、遇到重大而有激烈争议的议案,为了避免激辩或作出明确决议,由会议主席宣布“协商一致”通过。不经表决而获通过是一种避开交锋和冲突的方法,有利于会议的进行。但主席也冒一定的风险。他必须对形势作出正确判断。如他的宣布遭受挑战,就会使自己陷于困境。
  某些国际机构从不投票表决,所有问题都是经“协商一致”而获得解决。在关系错综复杂、利害又十分对立的国际社会里,这如何能办到?实际上“协商一致”的过程,就是相互磋商和妥协的过程,从而避免用投票表决来摊牌和做出决定。
  这里须讲一讲“协商一致”和“一致通过”(adopted unanimously)的区别。“一致通过”是国际会议历史上实行的一种表决方式,即所有议案都必须经全体与会者一致同意方能获得通过。“一致通过”实际上使每个成员都有否决权,因而常使问题的决定陷于瘫痪。<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世纪后逐渐采用多数通过的办法。及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多数表决制已成为通行的原则与惯例。两者的共同点是:审议中的议案都获通过,不同点是:
  <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协商一致”没有采用表决方式;
  <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协商一致”强调通过磋商取得一致;
  <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协商一致”包含持有异议但不拟作出强烈表示者的态度。
  “协商一致”也是一种斗争手段。如果某一或某些国家坚持己见,不肯妥协,就不得达成“协商一致”。因此,弱小国家可以用此来保护自己;而大国,特别是态度强硬的大国也可以声称未达成“协商一致”而阻挠某些议案的通过。但总的来看,“协商一致”仍不失是促进意见分歧的国家通过妥协达成一致的重要途径。这就像邻里纠纷尽可能通过调解求得解决,免得诉诸公堂一般。<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93年西雅图会议上,美国总统克林顿曾极力推行其“亚太经济共同体”的构想,只是由于多数国家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同意其主张,克林顿才不得不修正其提法。
  联合国大百科全书解释道,“协商一致”盛行的历史原因是,<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60年以来,大量第三世界国家参加了联合国,致使任何一个国家集团都不可能获得<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的多数而处于明显的统辖地位。为此,需要调整不同观点和避免投票,以保护一个特定集团的特殊利益地位,免为另一个集团所拒绝。联大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的决议呈上升趋势。<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88年(<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届)为<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89年为<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9O年为<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
  五、“程序问题”
  “程序问题”(points of order)是国际会议上的另一个专用术语。它的意义已远非是一般的关于程序方面的问题,而是与会者在会议进行中截然提请会议主持人注意维护会议程序和秩序的用语。
  有时提出“程序问题”者还可打断别人的发言,举起国名牌,大声喊出“程序问题”,以引起主席及会场的注意。被作为“程序问题”提出的事项包括:涉及会议进行方式、会议的秩序、议事规则的遵守或会议主持者行使权力方式的问题。提出“程序问题”往往带有提醒、诘问、或紧急要求的性质。譬如,会议进行过程中,多数与会者离开会场,使会议不足法定人数,代表便可提出“程序问题”,要求主席检查会议人数。特别是当一国代表出言不逊,污蔑了另一国家的领导人或对另一国代表进行人身攻击时,被辱一方常常会提出“程序问题”,要求给予回答的权利。人们还记得这样一件事:<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71年,联合国恢复中国合法席位前,一些同台湾断交国的代表,在发言中使用“蒋介石集团”的名称,台湾代表就提出“程序问题”,但有关国家代表反驳说,他并未指向任何一个“政府”,因此不构成“污蔑”,将其顶回。
  根据一般的议事规则,会议主持人应当对“程序问题”迅速作出裁决。但代表也可对裁决提出异议,并以过半数的表决否决主席的裁决。一般,提出“程序问题”和否决主席的裁决都不进行辩论。在先提交的程序问题未解决前,不得提出新的程序问题。
  六、动议
  国际会议代表有权在会上提出各种动议。所谓“动议”即指“在集会上提出正式建议,继以讨论和表决”。国际会议的动议,通常分“程序性动议”及“主要动议”两类。“程序性动议”是关于讨论事项的程序方面的意见,而“主要动议”则指涉及讨论事项的实质性方面的意见。这里,须将上节所述的“程序问题”(Points of order)和“程序性动以”(procedural motions)加以区别。“程序问题”同讨论事项本身无直接关联,仅涉及会议方式、秩序、议事规则等,而“程序性动议”却同讨论事项直接有关。
  “程序性动议”主要是关于中止或改变会议进行的动议,包括暂停会议、休会、暂停辩论、结束辩论、推迟讨论、将讨论事项提交其他方面等。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对程序性动议都作了优先讨论的规定,并排定各种动议的优先顺序。对于暂停会议及休会的动议应不经辩论即付表决。
  “主要动议”主要是指就议题提出提案、修正案和决议草案。联大规定一切提案和修正案均应书面送交秘书长,并由秘书长将复制本散发给各国代表团,否则,一般不得在大会上讨论或表决。“主要动议”按提出的先后次序进行讨论。提案或动议,如未经修正,原提案国可以在开始表决前随时予以撤回,已通过或否决的提案一般不得提出重新审议。
  国际会议的议事规则纷繁复杂。许多时候还涉及有关条例及其解释。一般的国际会议对遵守议事规则较为宽松,没有那么多繁文缛节,但政治性和正式的国际会议却须严格遵守。
  只要对自己有利,任何一项议事规则都可用作斗争手段。大家记忆犹新,<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5O年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就钻了拥有否决权的苏联拒绝出席安理会会议的空子,通过了三个谴责、制裁和出兵朝鲜的决议。另外,从<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5O年至<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60年美国又以“时机不成熟”为由阻挠将中国代表权问题列入联大议程。从<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61年到<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70年美国又反复以中国代表权是“重要问题”,须出席及投票的会员国达到<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SPAN class=defaultfont style="COLOR: #多数同意才能决定为借口,继续阻挠中国合法权利的恢复。这些活生生的事例充分说明,在一定的形势下,程序和规则在国际会议上能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鉴于此,专门或长期从事国际会议的人士必须对各种程序和复杂的规则细加研究,熟练掌握,方能不失时机地正确应对,特别是应对会场上突发的各种问题。一般的与会者也应有所了解,以期做到心明眼亮,避免工作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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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正式辩论中每一个代表发言完毕后,主席会面对全场问场下有无动议或问题。如果你觉得哪个话题现在的代表们最关心,最想讨论,你就可以发起关于这个话题的非正式辩论。
  模拟联合国会议绝大多数步骤都需要全体代表进行表决,表决对象包括对程序的表决和对会议文件的表决。
  对程序的表决,所有代表都需投票且不能有弃权票。如果此时有代表缺席,只要在场代表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则不影响表决。一般情况下,建议不要中途缺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对动议的表决的程序是这样的,当场下一位代表提出一项动议后,主席可询问有无赞同,此时场下赞同此动议的代表可举牌,主席随机点出一名示意。若此时没有举牌的代表,则此项动议视为未被通过。此后主席可询问场下有无相似动议,一同表决,以便节约时间。表决时按照动议提出顺序进行。
  代表们根据辩论进展依次提交会议文件:工作文件、决议草案、修正案。其中需要投票非常重的是决议草案和非友好修正案。
  当代表们认为决议草案及修正案已讨论成熟,可动议结束辩论进入投票。本动议得到三分之二赞成票才可通过。结束辩论后,委员会进入对会议文件的投票阶段,进行“点名唱票”:由秘书长按照国家英文字母顺序一一点名,被点到的国家回答“赞成”、“反对”或“弃权”。按照决议草案的提交顺序进行表决。在表决每一份决议草案前都应先表决其非友好修正案。无论修正案还是决议草案都需得到三分之二赞成票才可以通过。一份决议草案表决通过后将不再表决其余决议草案。通过的决议草案将成为本次大会的结果(称为决议案)进行公告。一旦草案通过生成决议,这一议题讨论结束,进入下一议题的讨论。英议会投票通过动议呼吁政府承认巴勒斯坦国家_网易新闻
英议会投票通过动议呼吁政府承认巴勒斯坦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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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报道 记者 王莉兰】据法国电视新闻台&法国24小时&10月14日援引法新社报道,英国当地时间10月13日晚间,英国议员投票通过动议承认巴勒斯坦国家地位,动议同样呼吁英国政府承认巴勒斯坦。不过,此次投票不具备约束力。
报道称,日前,瑞典政府表示将承认巴勒斯坦国家地位,此举立刻招致以色列抗议。在瑞典表态近10天后,英国议会以274票赞成、12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动议,呼吁英国政府承认巴勒斯坦国家地位,以促进巴以双方协商得出解决方案。
不过,报道指出,此次英国议员的投票并不能马上改变什么,因为此次投票仅具有象征性,对卡梅伦政府不存在强制作用。
据悉,在欧洲国家当中,波兰及保加利亚等国在1988年已承认巴勒斯坦国家地位。总体而言,巴勒斯坦已获得全球134个国家承认,其中包括巴西及阿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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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参议院11日通过一项什么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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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参议院11日通过一项非约束性的动议,呼吁限制美国总统基于国家安全征收关税的权力。参议院当天以88票赞成、11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这项动议,指示参众两院协商委员会在协商2019财年与能源和水利发展相关的拨款法案最终文本时加入一项条款,允许国会在美国政府基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征收关税时发挥作用。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鲍勃·科克当天在声明中说,上述动议表明参议院广泛支持国会在涉及国家安全的关税决策中发挥合适作用。他相信,随着美国经济、美国企业和消费者开始感受到不连贯贸易政策的破坏性影响,会有更多人支持他此前提出的限制总统征收关税权力的立法。科克和多名参议员曾于6月初提出一项议案,要求美国总统根据“232条款”限制进口时,必须先向国会提交相关限制进口方案,然后由国会在60天内讨论和投票表决。科克表示,他将继续推动美国国会就这项立法举行约束性的投票。分析人士指出,上述非约束性动议的象征意义更大,表明多数参议员支持国会在征收和管理关税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但对特朗普政府的关税决策并无实质性限制。此前特朗普政府曾根据“232条款”、以国家安全为由对进口钢铝产品加征关税,并对进口汽车及零配件启动“232调查”,遭到美国国内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反对。美国270多家全国性和地方性商业组织近期也发表联名信,支持国会通过立法限制总统基于国家安全征收关税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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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模拟联合国华东分会安理会会议议程及背景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日 点击数:
IMUNC-模拟联合国华东分会
安理会 Security Council
*此份文件非IMUNC官方文件,由樊瑛杰编写,仅供IMUNC-华东分会安理会会场使用
1.&&&&& 安理会议事规则及设置说明
2.&&&&& 相关问答
3.&&&&& 文件范例
4.&&&&& 背景文件
安全理事会设置说明
本说明以《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安全理事会文件与程序》及《惯例汇编》为基础,并结合在长期模联实践中的经验,力求在符合大会实际的情况下尽可能模拟真实的安理会。同时,对于安理会职权、相关文件的撰写等属于模联活动常识范围之内容,此不赘述。
【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安全理事会得在下列情况下召开会议。
(子)经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请求召开,一俟有任何理事国通报主席请求召开会议,并说明议程或议题,则主席须向理事国发出开会通知,并公布安全理事会将审议之议题。
(丑)经联合国秘书长请求召开,根据《宪章》第九十九条,“秘书长得将其所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此时主席须向理事国发出开会通知,并公布安全理事会将审议之议题,秘书长默认与会。
(寅)经主席自行决定召开,根据《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一条所述,“安全理事会的会议应由主席在他认为必要时,随时召开”,因此主席可自行拟定议题,并随时发出开会通知和公布议题。
第二条 会议请求或决定召开方所请求或决定的议题即为本次安理会的议题,但若会议的议题是关乎文件的表决者,仅能由理事国和主席行使请求权或召开权。其中,一般议题由理事国在会议前十五天通过投票表决的形式确定,会议中增加的临时议题可由理事国提交安理会处理。
第三条 当会议召开时,主席将首先询问是否反对议程,若无理事国表示反对,则会议召开。
第四条 在正式会议中,主席将按会前形成的发言名单顺次邀请发言。原则上每个代表有5分钟的发言时长,时间用尽时主席仅会以击锤等适当形式提醒代表,但本身不会打断代表发言。对具有通报情况任务的国际官员、相关国家或负有特殊使命的人员发言,可给予10分钟的发言时长,在超时时同样以上述措施对待。
第五条 安全理事会鼓励代表发言时提出问题,并鼓励各方对此问题作出回答,以推动会议进程的深入。原则上安全理事会会议以自由磋商为主,此阶段更能推动会议进程,望代表考虑。
第六条 为增进会议进程,若一代表赞同或部分赞同之前另一代表的发言,仅需说明其赞同或指出赞同的部分即可,不必重复上一代表的发言。此外,所有代表发言后若有剩余时间不必选择让渡形式,该剩余时间直接让渡给主席。
第七条 除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决定发言名单次序、审核文件等主席原有职权外,除非代表提出的动议或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否则主席应接纳并作出裁决并建议主席阐明裁决的原因,主席在每次裁决后应询问有否反对,若有理事国表示反对,则需将主席的裁决赋予表决,若有9票或以上反对主席的裁决,则主席的裁决被推翻,需重新裁决,此投票仅由理事国进行。
第八条 代表的职权和行事规则以国际惯例与规则界定。
第九条 安全理事会文件分为:决议、主席声明和修正案三种,在表决之前一律在其后称“草案”,分述如下。
(子)决议,含有“序言性条款”和“行动性条款”,格式以现实安全理事会的正规文件为范本。决议草案以安理会最少9票赞成,且在无常任理事国反对的情况下被通过。
(丑)主席声明,主席声明无格式,也无任何行动,为以主席名义代表安理会所做的表态。其提交和表决的形式与决议草案一致,但主席声明草案必须获得全体理事国的一致赞成才被通过。
(寅)修正案,针对以往已通过的某一决议的修正,仅包含增加、删减和修改,且针对该决议可提出多份修正案,主席有权决定其被赋予表决的优先顺序,原则上从离被针对的决议相去最远的修正案开始表决,但修正案中若包含增删性质的条款,则该修正案享有优先表决权。
第十条 安全理事会任何文件,起草国及附议国达三个或以上(其中必须有起草国),则可被提交到主席处,主席仅能对其是否有否格式或语法错误作审核,并在发现有涉嫌违背或逾越安理会职权时加以提醒。主席本身不拥有修改草案的权力,仅能驳回并告知原因,要求起草国重新提交。一俟起草国提交并不能发现任何问题,则该文件需被即刻编号、交予打印并散发全场。
第十一条 根据《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所述,“主要动议和决议草案应按照提出的先后次序享有优先权”,主席在决议草案和主席声明草案中以此编号并决定表决次序。
第十二条 根据《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所述,“动议或决议草案,在未经表决前,可以随时撤回”,在起草国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撤回决议草案、主席声明草案或修正案草案。
第十三条 在安全理事会文件中,主席应优先决定表决修正案,其次为决议草案,最后为主席声明草案。且根据“未表决可撤回原则”,当起草国认为先前已通过的文件对本国所支持的文件产生了影响,从而一致决定撤回文件时,依然可撤回,但不得在其后的表决过程中重新提交。
第十四条 在本次正式会议正式发言名单已尽后,若有文件,主席可决定是否即刻赋予表决。若此时处于自由磋商阶段,并有文件审核通过及散发,则可由理事国请求或主席决定召开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 为节省时间,并结合现实安理会情况,安全理事会文件的表决不需唱名,在表决前也仅要求关闭会场和任何人员停止走动,不需重新点名。原则上,主席将直接询问“赞成的请举手”、“反对的请举手”和“弃权的请举手”,持同样意见的代表需同时举手,必要时主席可选择唱名表决。
第十六条 原则上文件都应整份表决,但根据《暂行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所述,“经任何代表请求,动议或决议草案的各部分可分别表决,但以原提案人不反对为条件”,若有任何包括理事国和参与本次会议的非理事国的会员国的代表请求,而主席在询问相应文件的全体起草国都不反对后,将逐条表决该文件,否则依然为整份表决。请求逐条表决的代表应在该文件表决前,以意向条形式将其请求递交主席。
第十七条 表决后请求的发言称“解释性发言”,一般用于解释本国立场,原则上此类发言仅限于起草国。当表决过后,主席将询问是否有意愿发言,然后根据代表的示意(举手或举牌)随机点出名单,每位代表依然有3分钟发言时间,时间用尽时提醒但不打断。
第十八条 根据《宪章》与《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在审议四类议题时安理会可进行闭门会议:推荐秘书长候选人、选举国际法院法官、推荐联合国会员国候选国、关于维和部队和军事观察团事务,此外安全理事会除表决时以外的正式会议期间必须允许媒体及观察员旁观。
第十九条鉴于安全理事会的特殊性,对代表的动议和要求不作明确规定,而取决于主席和安理会理事国对规则和局势的理解。根据《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三十四条,“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所提任何动议或决议草案,无须附议就可表决”,则主席接纳该动议后无需询问“台下有否附议”,而是直接询问“请赞成的国家举手/举牌”。
第二十条 本次会议工作语言为中英文并行,但允许使用其他联合国工作语文。主席团会采取适当形式记录发言或发言摘要,同时允许媒体报道。
问:会议议题的设置是怎样的?
答:若一般性的(即常规)议题,则由理事国在开会前十五天投票决定,可选取的议题为附录于主席团所提供的议程清单上的。若在会议中出现临时增加的议题,一般来说是危机状态下的紧急会议,则需向主席发出开会请求。主席在收到请求,审议认可后将发出开会通知,在发出开会通知到会议结束期间,主席将不再接受任何召开会议的请求。换句话说,可能在一些事态频仍的时候要注意抢占开会的先机。关于议题设置,则由请求方或召开方决定。
问:到底主席的裁决是怎样的,什么可裁决,什么不可裁决,裁决后如何?
答:除非代表提出的动议或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即“不符合规则”),否则主席应接纳并作出裁决(如有代表要求主席通知秘书长与会,要求秘书处通报情况,主席可及时裁决是否通报(当然秘书长可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并建议主席说明这样裁决的原因),主席在每次裁决后应询问有否反对,若有理事国表示反对,则需将主席的裁决赋予表决,若有9票或以上反对主席的裁决,则主席的裁决被推翻,需重新裁决。但代表提出的动议或要求是否“于法无证”依然属于“主席的裁决”,因而即便主席裁决认为“不符合规则”而拒绝接纳该动议或要求时,依然需要询问有否反对并在有反对的情况下赋予表决。至于对该动议或要求的理解,以及裁决的拿捏掌握则完全取决于主席的个人素质与考虑了。
问:安理会代表的发言如何处理?
答:代表应当处理好正式发言与自由磋商之间的关系,正式发言是否要说,要怎么说是非常关键的,因为除非审议规定中的四类议题,否则发言都将被记录和公开。而在自由磋商阶段,大量的文件写作、磋商、磨合等等都将完成,若已完成某份文件而被主席审批通过的话,也可就该草案进行游说以争取支持。总而言之,安理会的代表应当是非常有技巧的。
而正因发言会被记录,所以在投票后的解释性发言也显得有必要。虽不强制所有人都发言,但是否发言,怎么说是需要代表把握的,因为在安理会的表态有时会直接影响到国内民众情绪与相关舆论等。
同时,安理会允许代表通过递交意向条的形式追加发言,原则上主席会裁决通过,但建议代表更注重自由磋商阶段,而非在正式发言中的辩论或“隔空喊话”。 所以,当有代表在发言时提出问题,或有其余代表认为有必要补充发言或作出发言时,可以意向条的形式递交主席,主席将在原有名单后增加其发言,但主席仍有权在原定名单发言完毕前决定“增补发言名单”上的发言次序。增补发言规定时间依然为3分钟,但主席此时可打断发言,在增补发言中若有代表认为有必要,亦可通报主席要求增补发言,在一次正式会议中所有代表的发言次数不限。
此外,我们提醒代表注意外交技巧,具体内容为模联素质,此不赘述。但我们希望代表明白,作为一名外交官,什么东西是“能说不能做、能做不能说、既能做也能说、既不能说也不能做”是需要清楚的。
问:会上与会下(正式会议与自由磋商),代表们应当做怎样的工作?
答:这个完全取决于代表本身,会上与会下的唯一区别在于,你不需一定要坐在那然后发表演讲。换句话说,会下的自由空间如此之大,你做什么基本上都是被允许的。可以起草文件、游说国家、与他国沟通等,具体可参见相关的安理会议事记录或外交官的回忆录。
问:主席声明的作用是什么?我该在什么时候撰写主席声明?
答:当且仅当一个事件或危机需要得到处理,安理会内部却无法达到一致时,代表才可以撰写主席声明,以表达安理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此事件的关切态度以及倾向。换言之,遇到一个事件或危机时,代表们首先要做的是想尽办法通过外交手段使各国对此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达成一致;若实在僵持不下,发表主席声明才能作为最后选项被使用。还有其他情况,比如对于某突发事件,安理会认为有需要关注,但还未深入到具体介入阶段时,可以发布主席声明。因此,请在使用前谨慎考虑。
总体来说,主席声明是安理会对某事件发布的一种关注态度,起不具备任何执行力,只是向国际社会表明安理会以获取对这一事态的情报并予以关注。多适用于对具体事态不甚明朗时的紧急手段,或是对一些次重要问题的临时声明。否则的话,没有了主席声明的存在,对于某些突发事件,安理会是没有能力立刻出一份决议草案的。因此,若是没有主席声明,这使得安理会就会处于不作为的舆论压力下。在此情况下,主席声明便体现出其现实意义。在爱梦体系中。就是一些临时的危机升级阶段,或危急初发阶段。
问:起草安理会文件,或决定安理会工作时我应当考虑什么?
答:首先你应当确定安理会的职权是什么,理论上安理会是联合国系统中拥有最大职权的一个,但依然要考虑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方面可发挥怎样的作用,如何使用好《宪章》赋予其的权力。此外,也要注意到安理会的资源是有限的,应当把资源首先运用在最需要的方面,相关事宜在《宪章》与安理会过往文件中都有体现。我们也建议代表把精力集中在应优先给予解决的方面,而不是“大包大揽”一切都处理。因此,什么是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必须做是大家需要考虑清楚的问题。
问:规则上允许逐条表决,那么我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呢?
答:规则上允许在得到全体起草国允许后,某份文件可逐条表决。但实际上一份文件可能有一两个条款特别关键,或是由几个条款共同组成一个框架,因而同意或申请逐条表决便有可能使得文件不完整或失去最重要的意义。但逐条表决在双方僵持不下,尤其是五常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时候可以考虑,这样不至于“一竿子打死一船人”,使部分有意义的条款获得通过,而对某些条款采取搁置争议的形式。
【文件范例】
2009年2月13日安全理事会第6082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各项决议,包括日第)号和日第)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日报告(S/2009/69),
  欢迎日六点协议和其后日的执行措施,
  注意到日开始的日内瓦商谈,鼓励各参与方达成切实成果,
  强调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性,
  1、回顾根据日和日协议作出的安排;
  2、要求在尚未就订正安全制度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之前,遵守日在莫斯科签署的《停火和部队隔离协定》(S/)第2段(a)的规定,同时注意到秘书长日报告所载关于安全制度的建议;
  3、强调须避免对人员、团体或机构使用武力或进行任何族裔歧视,并一视同仁地确保人员的安全、人员行动自由权以及对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财产的保护;
  4、要求各方协助向受冲突影响的个人,包括向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不设置任何障碍,还要求为他们自愿、安全、体面和不受阻碍地回归提供便利;
  5、要求各方加紧努力,通过目前正在日内瓦进行的商谈,处理区域安全与稳定问题以及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请秘书长通过其特别代表继续充分支持这一进程,并报告此方面的进展;
  6、请秘书长至迟于日向安理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报告当地形势和联合国特派团的活动,包括就今后的活动提出建议;
  7、表示打算根据第6段所述秘书长报告中将提出的建议、日内瓦商谈的情况和当地的事态发展,至迟于日概要阐述联合国今后在该区域存在的各项要素;
  8、决定延长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期限,新期限到日结束;
9、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安全理事会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 2011 年 9 月 22 日安全理事会第 6621 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回顾其以往关于预防性外交、预防武装冲突、调解及和平解决争端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欢迎秘书长关于‘预防性外交:取得成果’的报告(S/),并注意到其中的建议。
“安全理事会重申其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行事,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安理会还表示,决心使联合国更有效地预防武装冲突爆发、在爆发后升级或蔓延和在结束后死灰复燃。
“安全理事会着重指出,预防冲突爆发、升级或死灰复燃在政治、人道主义和道义方面是压倒一切的当务之急,并对经济有利。
“安全理事会回顾,预防冲突仍是各国的一项首要责任,又回顾,各国对按照相关国际法的规定,尊重和确保本国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的人权负有首要责任,还重申,每个国家都有责任保护本国人民,使其免于种族灭绝、战争罪行、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的侵害。
“安全理事会重申,联合国在预防冲突框架内采取的行动应该酌情支持和补充各国政府的预防冲突作用。
“安全理事会赞扬秘书长努力运用其斡旋工作,派遣代表、特使和调解人帮助推动持久和全面的解决。安理会鼓励秘书长更多和有效地利用他在《宪章》之下掌握的所有模式和外交工具,以加强调解工作及其支助活动,在这方面回顾 2011 年 7 月 28 日大会第 65/283 号决议以及 2009 年 4 月 8 日秘书长的报告(S/)。安理会还鼓励有关各方在与预防和调解努力互动,包括与联合国进行的这些努力互动时,本着诚意行事。
“安全理事会鼓励秘书长继续改进联合国系统内部的协调和统一,以使本组织迅速和及时开展的预防工作发挥最大作用。安理会着重指出,它收到的关于这些努力的定期简报很重要,并吁请秘书长保持这一良好做法。
“安全理事会回顾,全面的预防冲突战略除其他外,应包括早期预警、预防性外交、调解、维持和平、实际可行的裁军、问责措施和冲突后建设和平,并确认,所有这些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的,不分先后。
“安全理事会确认,预防冲突的战略应该以通盘方式着眼于武装冲突的根源以及政治和社会危机,包括推动可持续发展、消除贫穷、全国和解、善治、民主、性别平等、结束有罪不罚局面、法治以及尊重和保护人权。
“安全理事会鼓励根据《宪章》第八章,通过区域安排和平解决地方争端。安理会赞赏开展努力,加强联合国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为预防冲突所进行的行动合作和机构合作,在这方面重申,必须继续加强战略对话和伙伴关系,更为经常地在工作层面交换意见和信息,以建设把预防性外交作为调解工具、收集和分析信息、早期预警、预防冲突和缔造和平方面的国家和区域能力。
“安全理事会打算继续加强与所有其他相关行为者之间在战略层面和在实地工作中的伙伴关系,尤其是与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建设和平委员会和各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的伙伴关系。安理会还打算继续加强与联合国各区域办事处的伙伴关系。
“安全理事会强调,为了形成一个行之有效的预防性外交框架,需要民间社会的积极参与,特别是青年和其他有关行为者,例如学术界和媒体的参与。安理会还重申,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以及建设和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再次呼吁按照第 )号、第 )号、第 )号和第 )号决议以及 S/PRST/2010/20 号和 S/PRST/2010/22 号主席声明,增加妇女在预防性外交努力中的平等参加、代表和充分参与。
“安全理事会确认必须加强努力,包括加强有关双边和多边捐助者之间的协调,以确保提供可预见、一致和及时的财政支持,从而优化在整个冲突周期对包括调解在内的预防性外交工具的运用。
“安全理事会期待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及其他行为者,包括各国际金融机构,进一步审议秘书长关于‘预防性外交:取得成果’的报告,并支持加强联合国及其伙伴的预防性外交能力。”
【推荐资料】
《联合国宪章》
《世界人权宣言》
《全球通史》,【美】斯塔夫里阿诺斯
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
安全理事会网站: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
爱梦模拟联合国大会2012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叙利亚位于中东地区,中东是世界主要的石油产地。石油在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影响力非常大。因此中东地区也成为许多国家关注的焦点地区,所以中东地区矛盾冲突不断,是世界上最动荡的地区之一,叙利亚首都大马士革、总统是巴沙尔·阿萨德。叙利亚位于亚洲西部,地中海东岸,北与土耳其接壤,东同伊拉克交界,南与约旦毗连,西南与黎巴嫩和巴勒斯坦为邻,西与塞浦路斯隔地中海相望。&&&&
2011年1月下旬,叙利亚爆发了大规模的反政府示威,巴沙尔·阿萨德及其政府正面临着执政危机。自2011年3月份以来叙利亚政府与民众发生的多起流血冲突事件。
叙利亚问题的爆发是综合长期积累而来的多因素社会问题。
1.&&&& 经济原因
一个人口小国,却算得上是一个资源大国,且是中东的主要石油出口国,其财政收入也主要来源于石油出口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这个资源丰富的国家已经垂涎已久,这次叙利亚国内反对派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给西方国家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 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想通过控制叙利亚政权进一步获取石油等资源。
美国和西方国家的主要能源石油大部分进口自中东地区。叙利亚接近地中海,地中海是世界上重要的石油运输航线之一,南北美和西北欧重要的石油进口航线,美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一步巩固对地中海以及地中海沿岸的控制,控制海上生命线可以进一步维护这些国家的经济统治。
2.&&&& 政治原因
叙利亚问题其实也是以美国为首和以俄罗斯为首的大国之间的政治博弈。在美国眼中,大马士革和德黑兰像是“双城记”,是中东坚定反美的最后堡垒,而且二者也是反美盟友。如今,美国已在国际上组建了对这两国“最严厉”的制裁联盟,两国同时还面临着严重的国内经济、社会、政治危机,都自顾不暇。因此,许多人认为这是美国一并解决伊叙难题的最佳时机,所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一直在背后支持叙利亚反对派。而在俄罗斯眼里,局势却恰恰相反。叙利亚和伊朗是俄罗斯在中东为数不多的盟友。俄罗斯在叙利亚塔尔图斯港有独联体以外唯一的军事基地。俄罗斯如今也是退无可退,必须对西方发出强硬信号。如果在这个时候顶不住压力而放弃大马士革,那伊朗政权倒台也将是迟早的事,俄罗斯在中东的影响力将会受到最严重的排挤。所以俄罗斯力挺叙利亚现政府以维护自身利益。
中东问题由来已久,巴以冲突不断,巴沙尔领导的叙利亚一直是反美的中坚力量。而美国与以色列一直抨击巴沙尔领导下的叙利亚是真主党、哈马斯等恐怖军事组织的真正后台和支持者。巴沙尔还被认为是黎巴嫩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之死的实际策划者,但巴沙尔却予以否认。巴沙尔反对美国在2003年发动的伊拉克战争。 因此巴沙尔领导的叙利亚政府一直是美国的眼中钉。
3.&&&& 宗教纷争
阿拉伯国家联盟大多数国家都是逊尼派执政,其中沙特阿拉伯凭着强大经济实力一直阿盟中扮演老大角色(什叶派、逊尼派、哈瓦利吉派、穆尔吉埃派,并称为早期伊斯兰教的四大政治派别 。其中逊尼派是人数最多的教派其次就是什叶派)。伊斯兰逊尼派与什叶派的斗争由来已久,在阿拉伯国家眼里,这是一场教派战争,一方是由伊朗支持的、巴沙尔政权主导的伊斯兰什叶派,而另一方则是代表阿拉伯大多数的伊斯兰逊尼派。沙特认为,伊朗企图通过挑起阿拉伯国家教派冲突来实现其控制阿拉伯世界的野心。因此,两个国家形成对抗局面。
4.&&&& 地缘政治原因
叙利亚是连接中东各个国家的纽带,只要控制了叙利亚,就几乎等于控制了整个中东。 流经叙利亚的幼发拉底河从叙利亚东部经伊拉克注入波斯湾,阿西河纵贯叙利亚西部经土耳其注入地中海,叙利亚是中东一些国家出入地中海的走廊,控制了叙利亚也就给西方国家的航运带来很大的有利之处。所以,叙利亚自身优越的地理位置也是导致叙利亚局势动荡的一个原因,当然,这也是一个难以避免的原因。
5.&&&& 社会历史矛盾的长期积淀
阿萨德家族是通过军事政变取得的政权,对阿萨德家族政权不满的抱怨一直存在,反对派一直在叙国内活动,由于叙利亚在黎巴嫩影响力巨大,1998年黎巴嫩总统拉胡德上台,巴沙尔在当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为黎巴嫩南部的巴勒斯坦武装力量问题,以色列和美国等国家对叙利亚怀恨已久。而巴沙尔本人痛恨贪腐在还未在政府任职之前就倡导过打击贪腐的运动,其中,自1987年开始执政的前总理祖阿比在2000年3月被开除。他在两个月后因为不愿面对贪污调查而自杀身亡,因此巴沙尔在国内政坛树敌太多。虽然沙尔当政初承诺将在叙利亚进行政治和经济制度改革,但是成效甚微,人民生活水平没有显著改善。党派教派淋漓各种利益交织复杂
中东乱局不断发酵之际,叙利亚也陷入动荡政局,内外势力博弈更趋激烈,俄美法三方各有立场。叙利亚政府目前接受阿拉伯联盟提出的和平计划,同意撤出军队,与反对派谈判。
首先,就叙利亚国内来说,是叙反对派和政府之间的矛盾,这是叙利亚问题由来的主因与核心,本质上为政权之争。其次,是中东地区不同国家和不同教派之间的矛盾。再次,是大国之间,尤其是美国和俄罗斯,围绕“势力范围”展开的角逐,美国欲借“人道危机”推动叙“政权更迭”,而俄罗斯则为保持其在中东地区传统影响力的最后据点不遗余力。虽然矛盾错综复杂,但矛盾双方的目的无非是进一步壮大自己、夺取利益。
阿盟对叙利亚实施制裁。自从叙利亚问题出现以来,阿盟反对巴沙尔政府的态度逐步升级。先是谴责武力事件,后是终止叙利亚的成员资格,并对其实施严厉的经济与政治制裁,再后来,就是讨论承认反对派,并要求在联合国讨论叙利亚局势。
面对最近的一系列事件,第三世界国家将不断得出以下结论,即萨达姆等试图为美国效力的人,或卡扎菲等试图与帝国主义谈判的人,最终都会被帝国主义军队消灭,他们的国家也将被摧毁。相反,巴沙尔等知道与俄罗斯建立联盟的人,将会生存下去。
联合国大会16日通过有关叙利亚问题决议。尽管在性质上,联大决议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不同,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这个决议对叙利亚局势的走向将产生重大影响。这个决议的实质,仍然是以强权干涉为基调,片面对叙利亚政府施压,甚至暗含叙利亚政权更迭的内容。中国、俄罗斯等12个国家对决议投了反对票。
当前叙利亚局势较为稳定,但武装暴动仍在叙发生,几乎每天都有无辜的人员伤亡。尽管安理会已经派遣维和部队也有他国军队的驻扎,但叙利亚局势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安置和处理。临时政府的组建仍然对于叙利亚未来发展局势没有明确的指向性的行动。希望各位代表在此次会议中就叙利亚问题,进行探讨,缓解紧张局势,推动政治对话,化解分歧,维护中东地区的和平稳定,维护国际社会的团结,将叙利亚问题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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