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房屋建筑技术环保责任追查几年制度

拆除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拆除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百分网【安全制度】 编辑:杨泽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实施对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包括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工程。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确保施工安全。第五条建设单位需要拆除房屋建筑时,应当将拟拆除的工程发包给具有保证安全作业条件的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担。承包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应当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其规定的范围从事拆除任务。第六条建设单位拆除二层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高度在五米以上的构筑物,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一)除承包企业资质证书;(二)拆房施工合同;(三)拟拆房屋建筑的结构、面积、高度、层数、周边环境的说明及示意图;(四)除工程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五)安监部门颁发的拆除承包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六)拆除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作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七)拆除承包企业为拆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拆除房屋建筑前,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活动:(一)拟拆除的房屋建筑的结构、面积、高度、层数、地下管线、周边环境的说明及示意图;(二)拆除承包企业签订的拆房施工合同;(三)拆除承包企业提供的符合拆房施工作业安全要求的保障措施的说明和按规定办理的安全监督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拆除的房屋建筑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和依法确定的纪念性建筑的,建设单位除提供前款规定文件外,还应当出具有关部门同意拆除的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承包拆房施工的拆除承包企业资格、拆房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性能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拆除承包企业提供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图、管线图和周边环境的情况。第九条拆除承包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拆除方法,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人工拆除,可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工程;(二)机械拆除,可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和各类基础、地下构筑物工程;(三)爆破拆除,可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和各类基础、构筑物、高耸的建构筑物工程。第十条拆除承包企业应当对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现场实地勘察,编制施工方案。拆除三层或三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水塔、烟囱等构筑物工程,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制定预防拆除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经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采用爆破作业方法拆除房屋建筑工程时,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还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第十一条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封闭的围栏围护。拆除位于主次干道两侧及城区繁华区域和居民区的房屋建筑时,防护架搭设应当采取全封闭形式,并应当做到节点可靠,固定点合理,能满足抗倾覆的要求。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施工标志牌,写明建设单位、拆除承包单位名称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姓名,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编号,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和临街、临路的危险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用红灯警示。在有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要用文明礼貌的标牌、标语向周围群众和行人示意。第十三条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四条从事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拆房施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施工作业。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前,施工技术负责人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告知该项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被交底人应当了解作业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施工作业时,拆除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在现场指挥、监督。第十六条拆除承包单位进行管道、容器拆除时,应查清管道容器的用途,采取相应措施清除废气、废液后方可施工。采用电气焊,应严格执行明火作业的有关规定,配备监护人员和灭火器材。第十七条遇有雨、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施工。拆除承包单位不得将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为临时办公、住宿及仓库使用。第十八条施工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拆除建(构)筑物应当自上而下按对称顺序进行,不得逆向操作。当部分拆除建筑物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建筑物倒塌,造成安全事故。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废弃物。第十九条施工作业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的电缆、管道和构筑物时,应当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条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降尘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拆卸的各种材料、构件应当及时清理,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当清运至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场所倾倒。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杂物。第二十一条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平整场地,做到场清地平,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拆房施工活动进行综合协调,按文明施工的要求检查督促施工安全和环境卫生。施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拆除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抢险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城市房屋建筑的,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规范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活动及有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交通、水利、军队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抢险救灾房屋拆除,改 (扩)建工程非整体房屋拆除,农村村民自建的低层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拆除,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是指对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整体拆除的工程。第四条 市、区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爆破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环保、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安全监管、国土资源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作好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有关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建筑违法拆除施工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第七条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被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土地开发整理单位。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建筑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拆除。第九条 拟采取爆破方式拆除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拆除工程的拆除方式,并据此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编制拆除工程投资估算和房屋残值评估报告。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拆除 (含爆破,下同)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拆除。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其中,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可以依法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纳入市、区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第十三条 达到规定限额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规定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从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监理单位名录中选择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具有综合监理资质和房屋建筑监理资质的单位纳入名录管理。实施爆破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爆破作业管理要求选择爆破监理单位。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确定的施工企业签订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并于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重新备案。区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安全和扬尘防治责任和措施、所需图纸资料、工程费用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工程款,保障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得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输油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 (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拆除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拆除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可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或者保护工作。当被拆除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者电缆线路时,应当与管线设施产权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第三章 拆除备案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房屋建筑拆除的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符合有关信用管理规定的要求;施工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施工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不得分包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拆除工程,不得转包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依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修改调整后应当重新进行审核。属于下列拆除工程之一的,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一)采用爆破的拆除工程;(二)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者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其他建 (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等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腾空后、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市、县级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申请表 (包括规划批准拆除意见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腾空的说明);(二)拟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明 (包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信用证明);(四)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包括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以及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围挡及周边环境安全评估意见,并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现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以及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五)堆放、清除废弃物措施 (包括建筑废弃物堆放方案和堆放区域示意图;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及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证明和交费证明)。第二十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区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施工备案管理,也可以委托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拆除备案管理职责。县级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施工备案管理,也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拆除备案管理职责。前述有关备案管理单位在10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第二十一条 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爆破作业项目、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等审批手续;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四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拆除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产责任。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不得拆除未办理拆除施工备案手续的拆除工程。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对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和实名制管理,依法发放务工人员工资。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拆除工程规模,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房屋建筑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管理,并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员进行现场监督。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等,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对城市市区内的施工现场周围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硬质封闭围挡;拟拆除房屋建筑原有的院墙、围墙等设施进行加固、加高、修缮处理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围挡。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标明工程概况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名称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作业班组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做好教育培训记录。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拆除施工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会同监理单位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建 (构)筑物周边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切断或者迁移、保护,不影响拆除施工安全后方可施工。拆除房屋与居民密集点、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邻建 (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第三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业洒水设备,洒水降尘,边拆边洒,降低粉尘危害。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等污染大气的垃圾和废弃物。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实施明火作业。第三十四条 发现危及毗邻建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地上地下管线安全情形的或者不明物体的,施工企业应当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处置,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清运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严禁抛洒。施工企业应当将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分类集中整齐堆放在划定区域;对不能及时清运出场的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应当进行密闭覆盖或者固化。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弃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应当符合资源化利用的有关要求。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运输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应当使用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运输车辆,对运输车辆离场前进行清洗,严禁带泥土上路。第三十七条 遇有恶劣气候或者重污染天气影响拆除施工安全时,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暂停施工,及时对拆除房屋及其围挡、毗邻建 (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进行加固或者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并撤离现场施工人员。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第三十八条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三十九条 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施工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依法向城乡建设、公安、安全监管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施工企业不得对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第四十一条 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施工企业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对爆破现场进行爆后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并经各方签字验收后,方可进入机械拆除或者人工拆除作业工序。第四十二条 拆除施工和建筑废弃物清运全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验收报告报送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区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报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四十三条 拆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围挡封闭,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硬化、绿化,防止扬尘污染,维护好现场环境。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第四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做好房屋建筑拆除管理指导和考核工作。第四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文明施工规范,建立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信息。第四十六条 市、区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做好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等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拆除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二)未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录内选择工程监理单位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拆除工程停止施工。第五十条 违法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拆除工程有关资料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擅自组织施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拆除工程未办理备案擅自施工的;(二)将承包的拆除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三)恶意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四)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拆除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拆除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五)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其中,违反本条前款第 (四)项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现场硬质围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二)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告示牌的;(三)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拆除施工,或者违反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违章施工作业的;(四)未在拆除施工现场配备专业洒水设备,或者拆除施工未进行洒水降尘的;(五)拆除施工未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随意抛洒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的;(六)未对不能及时清运出场的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进行密闭覆盖或者固化的;(七)未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带泥上路的;(八)恶劣气候或者重污染天气期间未按规定要求暂停施工作业的;(九)爆破作业结束后未经验收即进入机械拆除或者人工拆除作业的。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拆除活动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划、企业资质、招投标、爆破、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管理要求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八条 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拆除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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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豆丁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本文整理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项,共大家参考:施工队伍入场管理、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工作许可证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脚手架验收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吊装作业管理制度、基坑开控和支护管理制度、设备验收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临时用电验收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教育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管理制度等。一、施工队伍入场管理1、企业资质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加盖红章;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证及B证、专职安全员的C证复印件加盖红章。2、合同协议在签订合同时,签订的总分包安全生产协议;进场后,签订的进场总交底。3、报审资料有特殊作业人员,需向项目部上报其工程相应的合格有效的特殊工程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如:电工、电气焊工、架子工、起重司索工、起重司机、起重机械安拆工、吊篮安拆工、场内机动车驾驶员、桩工等)。4、人员培训提交培训人员的花名册,培训结束后,拍照办理现场出入证(24小时出证)。办理胸卡费用,从合工程款中扣除;胸卡押金未退还者,分包单位退场后从工程款中扣除。附表1--资格报审表:附表2--特殊工种报审表:附表3--进场人员花名册:附表4--三级教育: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管理三、实名制管理制度必须做到工人退场后2天内完成实名制名单更新,如离岗10天的,按退场处理。四、安全教育管理制度1、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2、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施工现场各项制度、制度。4、施工生产中危险区域和安全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预防措施。5、施工现场消防知识和法制知识。6、执行入场教育、现场教育、岗位教育等三级教育。附表6--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表:附表7--安全教育记录表:教育内容:1、新工人进入工地前必须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3、在没有防护设施的二米高处,悬崖和陡坡施工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4、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5、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6、建筑材料和构件要堆放整齐稳妥,不要过高。7、危险区域要有明显标志,要采取防护措施,夜间要设红灯示警。8、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不准随地大、小便,搞好环境及宿舍卫生。9、特殊工种(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及打桩司机和指挥、架子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10、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和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膊操作。11、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加固后经施工负责人同意。12、施工现场的洞、坑、井架、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措施并有明显标志。13、任何人不准向下、向上乱丢材、物、垃圾、工具等。不准随意开动一切机械。操作中思想要集中,不准开玩笑。14、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15、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16、拆下的脚手架、钢模板、轧头或木模、支撑要及时整理,铁钉要及时拔除。17、不准吊篮久停空中;下班后吊篮必须放在地面处,且切断电源。18、人字梯中间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不准人坐在上面,骑马式移动。19、高空: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贫血症、严重心脏病、精神症、癫痫病、深度近视眼在500度以上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1)在平台、屋沿口操作时,面部要朝外,系好安全带。2)高处作业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平衡而坠落。&3)在平台等处拆木模撬棒要朝里,不要向外,防止人向外坠落。4) 遇有暴雨、浓雾和六级以上的强风应停止室外作业。5)夜间施工必须要有充分的照明。20、不准在宿舍里使用电炉、煤气炉、煤球炉和各种电加热器,不躺在床上吸烟。五、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总包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鞋、工作服、反光背心。以上由分包商申请,总包统一采购发放,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2、分包商必须统一工作服、安全鞋、反光背心、“中建”标志安全帽(一般管理人员为白色,安全管理人员为红色,特殊工种为蓝色,工人一律为黄色),每人都必须发放,损坏后要及时更换。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施工现场的各级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范、规程、制度,并熟记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项目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安全生产保证计划,并必须切实有效地实施。3、项目部要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抓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并结合本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做好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工作。4、施工现场的各种设备、设施、材料、构件等均要按照现场施工阶段的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保证场内道路畅通、整洁。5、在邻近高压线和基坑施工时,要按照有关制度不随意堆放物料、不随意搭设临时设施、不随意停放机械设备。6、施工现场要设置临时围墙和门卫,做好防盗、防火、防止破坏活动。7、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做好现场的洞口、临边、场内通道及临时办公楼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行人和居民的安全。8、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均要服从项目部的指挥,遵守项目部的各项制度,严禁在场内吸烟,严禁酒后作业。9、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都要经过入场教育和岗位安全操作技术教育,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工、电工、架子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后,方可独立操作。10、施工现场内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标志等,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因施工需要必须移动或拆除时,必须要到项目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实施。七、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1、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记录在统一印制的表式上,写清交底的工程部位和工种及交底时间,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必须签名。2、各项交底表式一式三份,交底人、被交底人和安全部各执一份。八、工作许可证管理制度工作许可证申请前,提前考虑周边的环境、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的合格性、安全防护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分包主管人员提出申请,项目部授权人才能签发出工作许可证。九、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重大危险源分类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重大危险源必须公示公告,网上申报及向公司上报。2、项目实施前,完成项目危险源识别、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重大危险源控制目标和管理方案,并建立危险源审批流程。十、临时用电验收管理制度1、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或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2、施工现场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有效证件)。十一、中小型机械设备验收管理制度1、机械设备(含电缆、电箱)进场必须要经流程验收,验收要有验收记录和验收人员签名,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严禁进场。2、使用前报审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现场验收表;大型设备使用前报审出厂合格证。十二、大型设备验收管理制度1、项目应设专职机管员。2、进场的大中型设备应性能良好、质量合格,购买的设备要有厂家的营业执照、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关键部件的质保书等。3、需要租赁设备时,要选择有机械设备出租资质和一定的设备管理能力的企业。租赁单位要提供营业执照、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及相应部件的质保书,所有上述的证件都应提供一份复印件上报总包,同时要与租赁单位签订详细的设备租赁使用合同。4、机械设备进行安装、拆除时,必须要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拆方案。安装、拆除前必须要有针对性的安、拆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交底方和被交底方的签字记录,安、拆专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要有专职安全员/机管员现场监督作业。&5、设备安装、拆除时,必须是有安装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作业。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必须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检测单位,出具检测合格证后总包、监理验收。验收要有书面记录,并签字报监存档。验收的内容包括软件和硬件两部分:软件: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合格证、出厂合格证、租赁设备需有租赁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备使用说明书等。硬件:设备的机况、机貌、设备的技术性能、设备的金属结构、动力装置、电气装置及安全装置等。附表8--机械设备检测时间表:6、设备正式投入运行时,要悬挂验收合格牌、准用证(检测合格证)、操作规程牌、岗位责任制牌、定人定机牌、限载牌(塔吊要悬挂“十不吊”牌)。7、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的专业操作人员,电梯司机、塔吊司机及指挥必须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严禁无证上岗;同时必须配备有效联络通讯工具(对讲机等)。8、设备要有安全保护装置和夏季防雷措施,各种限位、防坠装置要安全可靠,严禁安全装置失灵、失效投入运行,防雷接地要接触良好。9、设备要有专用电箱专向供电,不得挪为他用,设备和电箱要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尤其是设备的接地保护的对地电阻必须符合制度。10、项目部应对大型设备的安全装置、结构部份、机构部份、电气部份等危险组件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并做好各种检查记录。11、按照设备的说明书及设备的保养要求,严格按要求定期与不定期的对现场设备进行例行保养,并保存好相关的设备保养记录。12、对于日常运行中出现的设备故障,第一时间通知相关专业单位及人员到场进行检修,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将故障排除,保证现场的设备安全正常的运行,并将相关维修记录保存好。十三、消防管理制度1、消防管理必须建立责任制,并落实专人负责,并建立义务消防队。2、施工平面布置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器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3、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4、易燃易爆危险口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m):6、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过程中,临时消防设施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7、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8、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9、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10、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11、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12、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13、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并严格执行“电焊十不烧”规定。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十四、基坑开控和支护管理制度1、深基坑开挖时,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2、开挖前应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确认地下设施的具体位置,并提前至相关部门办理开挖许可证?开挖许可证应放在具体的施工部位,以备相关人员的检查。3、挖机作业时,现场必须配备专职的指挥人员,指挥人员需穿戴反光背心。4、开挖时,必须在基坑边1.2米的护身栏杆,防护栏杆必须刷黑黄漆;基坑边2米内严禁堆放材料或物件。5、严禁攀登固壁支撑上下或直接从沟?槽?坑壁上攀登上下或直接跳下;间歇不得在基坑?坑坡脚下休息?6、人工挖土两人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m,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m。严禁掏洞挖土?7、人工配合机械挖土,人员严禁进入铲斗回转半径范围,必须待机械停止作业后方准进入铲斗回转半径范围清土?8、支撑就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支撑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置、板桩的入土深度、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按设计施工。9、雨期施工时基坑开挖必须采取防止坑外雨水流入基坑的措施,坑内雨水应及时排出。十五、脚手架验收管理制度1、脚手架由架子工(特殊工种)严格按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GJG130》要求搭设。2、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方案中要严密的施工方法和工序搭接要求。3、整体落地式脚手架,每搭设2~3步,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能挂牌使用。4、对于特殊脚手架(挑架、爬架)等,每挑一次或爬升一次架子,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挂牌使用。5、电梯井、采光井内的脚手架必须按规程要求或方案中要求搭设;搭设后,必须由项目部组织人员验收合格,方能挂牌使用。6、对于同一脚手架由多个施工单位共同使用时,总包方必须明确脚手架的管理单位;7、结构结束移交装饰单位时,总包方应组织相关人员履行交接验收手续,同时再次明确监护单位和监护人;8、脚手架的任何部件严禁随意拆除;因施工明确需拆除的,必须由分包安全负责人向项目相关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申请书,经总包项目部确认批准,并采取加固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十六、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十七、吊装作业管理制度1、吊车需进场时,应提前通知中建的安全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前需提交吊车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验收汽车吊是否完好,限位是否有效。2、吊车到达指定作业位置后,采用警戒旗圈出作业范围,然后全部伸出支腿,并采用枕木或钢板垫实,调整水平度。3、必须由专业起重指挥挂钩工来指挥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必须穿反光背心。指挥人员在作业时,必须集中精力从事专项的指挥工作,不得做其他任何兼职工作。4、作业时,施工人员不得直接用手控制吊物,必须使用溜绳控制。5、吊车回转半径之内的区域严禁站人,严禁在车头前方吊物。6、吊装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十不吊”的具体内容进行操作。7、恶劣的天气下严禁从事吊装作业,如6级以上(含6级)大风、大雾。十八、高处作业管理制度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2、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3、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4、遇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5、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6、用于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7、施工现场进行高处作业应执行本制度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度。十九、文明施工管理要求1、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开工前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接受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及建设主管部门的文明监督检查。夜间施工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将噪音控制到最低限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施工范围外不准堆放任何材料、机械,以免影响秩序,污染市容、损坏行道树和绿化设施。市区主要马路施工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低于2.5米,使用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在其他路段施工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低于2米,使用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不非法占地,及时清理淤泥;运送散体、流体建筑材料、淤泥、垃圾,沿途不漏洒;沾有泥沙及浆状物的车辆不驶出工地。工地四周不乱倒垃圾、淤泥;不乱扔废弃物,排水设施流畅,工地无积水。施工场地道路平整、畅通;材料、机具分类,并按平面布置图堆放整齐,标识清晰。施工人员在上一道工序完成时或每天下班时,要做到“工完料清”。对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及自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及时进行整改。2、施工现场场容卫生制度施工现场大门明显处应搭设牌楼,悬挂“十牌二图”标志牌,围墙要牢固(符合文明制度第四条)。施工现场内运输道路要平整、坚实、畅通,并有排水措施。对在建工程的成品、半成品及其他建筑材料要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中的场布图分规格堆放整齐,并设立标识。对易损坏设施要有保护措施。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点要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施工区和生活区要分开。工地办公室、职工宿舍、更衣室要保持清洁,做到无污水、污物。生活垃圾要集中堆放,及时清理。工地食堂设置要符合卫生制度,防止食物中毒。施工现场的卫生间要保持清洁并符合制度,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二十、治安保卫管理要求1、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形象良好,精神饱满,跨立姿势站岗,公司领导,项目领导及业主进出行军礼。着装整洁干净,穿戴统一。头发要保持帽檐下不超过两毫米,无胡须。值班室要保持干净,闲杂人员不得停留值班室。爱护公共财产,确保项目财产不丢失,不损坏。一经发现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按原价赔偿外再做处罚。使用正确手势,文明用语,上前询问要做到,先敬礼.先生(小姐)、联系、登记、放行。值班时,坚守岗位,敬忠职守,做到一勤,二及时,三不准。(一勤:勤检查巡逻;二及时: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三不准:不准擅离职守,不准上班睡觉、玩手机,不准监守自盗。)晚班每半小时轮流巡逻并签到,每半小时报岗准时无误,不漏报,早报,晚报。值班时,必须不定时到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各楼层、仓库等地巡逻,发现问题在保证人员,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汇报,没有特殊情况,夜间巡逻人员禁止进入办公室。熟悉现场环境,会使用消防器材,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对火灾,偷盗事故要及时进行扑救报警、上报,并保护好现场。如发生火灾,偷盗处置过程中立功者,将视情况给予奖励。每周一、三、五开会训练,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一天告知队长或班长,当班不得酗酒,做无关工作之事,服从上级领导管理安排。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不服从管理的,一次谈话,二次警告,三次及以上的处以两百以上处罚,严重者将视为目无公司规章制度做以开除。如发现监守自盗,合伙他人里应外合投机倒把的,轻则扣除当月工资并开除,重则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做好访客登记工作,正确填写访客人员会客单。 所有来访者进出时保安人员要有详细的进出记录,做好人员及物品进出台账。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做好交接班记录,有物品须当面点清,双方签字确认交班。交班不清如有东西丢失,算当班人员负责。交班清理好工作岗亭。做好运输车辆进出的登记工作,注明车辆装载的货物及数量。车辆进出时必须检查车辆及车辆上的人员,包括驾驶室。要告知车辆上人员进场现场的基本要求。保安人员离职要办理(保安人员离职手续)。离职须提前15天书面辞职书形式上报批准。2、项目门禁(大门、闸机)管理3、进出人员管理施工人员经过安全培训的后统一发放胸卡,佩带好胸卡的施工人员才充许进入现场。如遇冒用胸卡者,当场没收。严格检查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身份,安全帽、胸卡不全者,禁止进入施工现场。访客或开会人员必须出示个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先到门卫处登记,电话联系被访人,经警卫人员同意并发访客卡后方可进入现场。同时,访客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也要佩带好基本的劳保用品。所有来访者进出时,警卫人员要有详细的进出记录,做好人员及物品进出台账。外来人员未经项目领导许可不得留宿工地。4、进出材料及车辆管理分包材料进出门必须严格按《材料进出入制度》执行,出门单必须由总包相关人员(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批准,保安会同其它相关人员(物资部门、责任工程师)核对好物品型号及数量后方可放行。涂改或手续不全者,不得放行,警卫有权扣留。车辆进入施工区域时必须限速5KM/小时,进入施工区域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大小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实行统一管理,不得堵塞通道,影响现场的正常通行。严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工地;(如施工需要,必须通知总包安全部,经检查验收通过,防护措施齐全方可进入)。凡是轮胎上有泥车辆没有经过清洗均不能放出场地,确保道路清洁;车辆出入施工现场时,做好防尘防遗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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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定是哪里做的不够好,别替他瞒着了,告诉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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