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有什么限制被抓15天放出来手机钥匙都被没收??

开奥迪、住豪宅、游巴厘岛…… 老赖有钱不愿还法官上门抓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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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陈某被押送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严厉打击有财产而规避执行、高消费等违法行为。今年5月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为期百天的执行百日攻坚让老赖无处藏身。7月9日中午1时许至凌晨1时,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某执行小组,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且具有出境旅游等高消费记录的陈某依法拘留。本报记者跟随采访,在七里河区某高档住宅小区目击了法官抓“老赖”促执行的全过程。
1“老赖”躲猫猫法官抓现行
兰州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兰州中院判决后,兰州中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今年6月4日执行法官发现陈某护照有变更记录,并查实在日至7月6日陈某乘坐飞机出国前往巴厘岛旅游属于失信人员高消费行为。针对此种情形,兰州中院依法决定对陈某拘留15日。
7月9日中午,兰州中院执行局接到可靠消息称陈某藏匿在七里河区任家庄某高档住宅小区内,得到此消息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立即出动拘捕陈某。
执行法官、法警等人赶往陈某所在的高档小区,在家门口听到房内有动静确定房中有人后,法官们敲门大喊被执行人姓名后,房内瞬间静悄悄再无任何回应。执行法官在亮明身份要求房内人员配合开门无果后,联系开锁公司依法对被执行人房屋进行开锁。
经过近50分钟的僵持,开锁人员终于将被执行人门锁破拆。破拆入门的刹那,陈某高举手机摄像头对执行法官态度粗暴,并辩解“我就这个习惯,在家呆着不给陌生人开门,我先看你们是干嘛的。”在执法记录仪的全程记录下被执行人态度才有所缓和。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陈某带回兰州市中院做笔录,调查核实出国高消费实事是否存在。
2“你们放心大胆地去查,我名下啥也没有”
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楼某房间,记者旁听了执行法官询问笔录过程。笔录过程中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较重,针对法官提出核实的各项高消费行为百般抵赖。
记者在现场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中看到,被执行人陈某随身携带的女士背包中包含最新上市的8800多元的苹果手机一部、奥迪车钥匙一串、圣罗兰口红两支、纪梵希粉饼一盒。更为严重的是,经公安机关查实,今年6月底被执行人居然还去了趟巴厘岛旅游。
执行法官拿出一张张出入境记录、乘坐民航飞行记录、护照变更记录等单据,面对铁的事实,陈某说“我没工作,我是家庭妇女。钱是偷我爸的、抢我妈的、车是朋友的、房子是租的、旅游是单位奖励的,你们放心大胆地去查,我名下啥也没有”的猖狂言论。但办案法官具体问及陈某是哪家公司给她奖励出国巴厘岛旅游时,陈某再一次语塞。直至笔录结束也没有说明白她在哪里上班、自己到底是家庭妇女还是公司职员等自相矛盾的问题。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笔录,在被执行人签字确认笔录无误后,在4名法警的陪同下,被执行人和执行法官一行前往榆中县中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束后送往榆中县拘留所进行为期15天的拘留。安全将被执行人送入拘留所时,时间已是晚上11时45分。本次执行主办法官梁文娟告诉记者,这种工作节奏在他们日常执行过程中再正常不过了。
3法官告诫:早日补上诚信这一课
采访中,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张文威法官告诉记者,通过兰州中院全体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兰州地区的案件执行难情况得到了极大的缓解。也想通过《兰州晚报》的平台对流窜在社会上的被执行人员、失信黑名单人员告诫几句话。
法官告诫“老赖”:一定要牢记守信光荣,失信可耻,不要因失信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希望“老赖”们通过法律制裁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够改过自新,能够通过自己努力争取家人支持,早日补上诚信这一课,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减少给申请执行人带来的伤害。奉劝社会上其他失信者不要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规避执行这条路的尽头不是自由而是大牢。
今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将搭建法院、被执行人、媒体、网友等多方公开“对话”平台,让“老赖”受到社会舆论谴责,无所遁形,彻底暴露在阳光下,有力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营造了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让那些失信人再无法律漏洞可钻、再无规避执行方法可行,力争达到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效果。兰州晚报记者周靖博许沛洁/文周靖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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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辽阳刑一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盖庆复(绰号:老肥),男。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时决定因其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不宜收监,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三年,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三年;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监视居住,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洪艳,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闫敬华,男。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辩护人王鹏春,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友,男。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指派辩护人沈查,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藿薪(绰号:饭桶),男。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董经宇,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X,男。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指派辩护人张明阳,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辽市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上列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伟光、曹廷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盖庆复、闫敬华贩卖毒品的事实2013年年底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盖庆复伙同被告人闫敬华采取银行卡转账汇款的方式向云南省个旧市的张X、吴X艳(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冰毒片剂麻古,二人收到汇款后将麻古藏在邮件内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贩卖给盖庆复、闫敬华,闫敬华在盖庆复的指使下多次到顺丰快递公司收取装有毒品的邮包,后二人将毒品在辽阳市弓长岭地区进行贩卖。(一)向被告人李藿薪贩卖毒品的事实2014年6月至9月期间,盖庆复以每粒毒品冰毒片剂麻古45元或50元的价格,分六次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向李藿薪贩卖900粒,计83.7克。其中一次指使闫敬华将200粒,计18.6克,贩卖给李藿薪;其中两次由王友居间介绍进行交易,共获赃款44500元。(二)向被告人王友贩卖毒品的事实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盖庆复以每粒毒品冰毒片剂麻古50元的价格分三次在其租住的辽阳市弓长岭区八家子的一个三楼的住宅内共向王友贩卖130粒,计12.09克,获款6500元;2014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在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家工商银行附近,盖庆复指使闫敬华以每粒毒品冰毒片剂麻古50元的价格向王友贩卖50粒,计4.65克,获款2500元。(三)向黄XX贩卖毒品的事实2014年7月盖庆复在其租住的住宅内以每粒毒品冰毒片剂麻古50元的价格向黄XX贩卖100粒,计9.3克,获款5000元。(四)日,公安机关在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安大街XX号盖庆复租住的住宅内将盖庆复、闫敬华抓获,并在该住处内查获19袋白色晶体,净重21.48克、16袋红色及绿色药片剂,净重100.4克。在闫敬华随身物品中查获红色药片3粒,净重0.28克,并在其车中查获4袋红色及绿色药片800粒,净重74.84克。日和22日,公安机关在辽阳市弓长岭区顺丰速运点扣押的张X邮寄给盖庆复、闫敬华单号为**********5和**********4的快递包裹内共查获18袋红色及绿色药片,净重共计542.2克。上述查获晶体及药片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盖庆复伙同被告人闫敬华共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21.4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片剂(麻古)827.46克。二、被告人李藿薪、李X贩卖毒品的事实2014年6月至8月间,李藿薪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泉眼背苏家社区X号刘XX家中分三次向刘XX贩卖冰毒3克,毒品冰毒片剂麻古3粒,计0.282克,获款1000元,其中二次李X帮助交易。日,刘XX经电话联系,向李藿薪购买毒品。李藿薪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智能网吧门口将冰毒1克、毒品冰毒片剂麻古1粒计0.094克,交给刘XX妹夫于X海。2014年8月,李藿薪在辽阳市弓长岭区陈家横家网吧路边及安平大市场门口处分两次向李X贩卖冰毒0.3克,获款300元。2014年9月,李藿薪在辽阳市弓长岭区中心果园一处高层住宅楼下,以每粒毒品冰毒片剂麻古60元的价格分两次共向张X少贩卖冰毒5克、毒品冰毒片剂麻古55粒,计5.17克,获款3300元,余款未付。日,李藿薪指使李X携带冰毒及毒品冰毒片剂麻古向本溪地区进行贩卖,李X在辽阳市弓长岭区焊管厂二栋楼李藿薪住处楼下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红色片剂20粒,净重1.88克,白色晶体1袋,净重5.16克,上述查获晶体及药片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李藿薪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14.4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片剂麻古7.43克;被告人李X伙同李藿薪共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7.1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片剂麻古2.07克。三、被告人王友贩卖毒品的事实王友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八家子其租住的一处三楼的住宅内两次居间介绍李藿薪向盖庆复购买毒品冰毒片剂麻古共300粒,计27.9克。日17时许,王友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新交通局附近,将其从盖庆复手中购得的毒品冰毒片剂麻古,以每粒50元的价格向张X少贩卖56粒,计5.208克,获款3000元。综上,被告人王友共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片剂麻古33.12克。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物证:毒品照片、手机、电子秤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顺丰速运快递单等;证人刘XX、张X少和张X等人证言;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搜查、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盖庆复、闫敬华、王友、李藿薪、李X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或帮助贩卖,各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敬华明知盖庆复贩卖毒品仍实施帮助,二人系共同犯罪,盖庆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闫敬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友明知盖庆复贩卖毒品,仍介绍李藿薪向其购买,二人系共同犯罪,盖庆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明知李藿薪贩卖毒品,仍实施帮助,二人系共同犯罪,李藿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盖庆复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藿薪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盖庆复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卖给李藿薪的麻古只有300粒,只卖给黄XX麻古50粒,没有向王友贩卖过毒品,没有指使闫敬华向他人贩卖毒品。公安机关扣押的冰毒及两个快递包裹里的麻古不是他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盖庆复一致。被告人闫敬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认为其不知道盖庆复贩毒,没有与盖庆复共谋并参与贩毒。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闫敬华伙同盖庆复共同贩卖毒品848.94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王友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友两次为李藿薪居间介绍贩买毒品不构成贩毒罪。王友卖给张X少的5.208克毒品没有经过鉴定,是否含有毒品存疑,且有自首情节,望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李藿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没向李X卖过毒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李藿薪向刘XX贩卖1.6克冰毒、4粒麻古,没向李X贩卖毒品,向张X少贩卖2克冰毒、5粒麻古,李X身上被扣押的毒品纯度低且未实际交易,不应计算在李藿薪贩卖的数量内。李藿薪有重大立功情节,应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李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认为被抓时身上的毒品是李藿薪的,其不知道要去本溪贩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李X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其涉案毒品已被收缴,且系初犯、偶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盖庆复、闫敬华共同贩卖毒品的事实2013年年底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盖庆复伙同被告人闫敬华采取银行卡转账汇款的方式向云南省个旧市的张X、吴X艳(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冰毒片剂(麻古),二人收到汇款后将毒品冰毒片剂(麻古)隐藏在邮件内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贩卖给盖庆复、闫敬华。闫敬华在盖庆复的指使下多次到顺丰快递公司收取装有毒品的邮包,后二人将购得的毒品以牟利为目的在辽阳市弓长岭地区进行贩卖。(一)被告人盖庆复向被告人李藿薪贩卖毒品的事实月间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盖庆复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八家子后桥边向被告人李藿薪以每粒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片剂(麻古)200粒,计18.6克(参照检验报告计算),获赃款10000元人民币。月间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盖庆复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八家子安南拐弯处向被告人李藿薪以每粒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片剂(麻古)100粒,计9.3克(参照检验报告计算),获赃款5000元人民币。2014年8月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盖庆复驾驶一辆白色丰田花冠轿车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南弓矿医院向被告人李藿薪以每粒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片剂(麻古)100粒,计9.3克(参照检验报告计算),获赃款5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盖庆复辨认出李藿薪即是找其买毒品的人。李藿薪辨认出盖庆复即是卖其毒品的人。2、被告人李藿薪供述:我绰号叫”饭桶”。盖庆复我叫他”老肥”。我从他手里买麻古的次数太多了,我一直在他手里买到2014年9月。2014年开始找他买麻古涨价后,我每次买的数量也减少了,基本都是一次买200粒。我找盖庆复买麻古闫敬华基本都在场,盖庆复卖给我麻古从来不背着闫敬华。3、被告人盖庆复供述:月的一天下午3、4点钟,我在八家子后桥道边遇到”饭桶”溜达过来,他要从我手买200粒麻古,我同意了并开我的花冠车自己回家去取,回来后我把200粒麻古给他,这200粒麻古是用白色透明塑料密封袋包装。之后他开着我的花冠车去取钱,过了半个小时他拿了10000元钱回来给我。月的一天我和李藿薪相约在弓长岭区八家子安南一拐弯的地方见面,他想买100粒麻古,当时我手里没有,我开车回家给他取的。这100粒麻古用白色透明塑料密封袋包装,他给了我5000元。2014年8月的一天,在安南弓矿医院门口,我卖给李藿薪100粒麻古,这100粒麻古用白色透明塑料密封袋包装,他给了我5000元。(二)被告人盖庆复、王友共同向被告人李藿薪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4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藿薪在被告人王友的居间介绍下,在被告人盖庆复位于辽阳市弓长岭区八家子的一处三楼的住宅内以每粒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李藿薪贩卖毒品冰毒片剂(麻古)200粒,计18.6克(参照检验报告计算),获赃款10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李藿薪、王友互相辨认出对方。盖庆复辨认出王友和李藿薪即是找他买毒品的人。李藿薪、王友辨认出盖庆复即是卖给他们毒品的人。(2)通话记录证明:日盖庆复(**********)与王友(**********)多次通话情况。日王友(**********)与李藿薪(**********)多次通话情况。(3)被告人李藿薪供述:2014年9月初的一天,我找王友陪我去盖庆复位于八家子一住宅楼的三楼,进去后王友对盖庆复说这是我朋友,以后他找你拿东西便宜点。然后我放在盖庆复家电脑桌上10000元,盖庆复递给我一个蓝色塑料袋,袋里是200粒麻古,其中198粒红色的,2粒绿色的,每粒上面都有WY字样。(4)被告人王友供述:日左右,我跟李藿薪一起去的盖老肥在八家子的那个家,进屋后我介绍李藿薪给盖庆复认识,我说李藿薪要弄点东西,李藿薪当时就把钱扔在电脑桌上了,我一看是一捆应该是10000元,李藿薪跟盖庆复说要200粒麻古,盖庆复从电脑桌里拿了一个蓝色自封袋交给李藿薪,然后我们就走了。(5)被告人盖庆复供述:2014年9月的一天,王友领李藿薪来我家买了200粒麻古,麻古用蓝色塑封袋包装,他们给了我10000元钱。2、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友在被告人盖庆复位于辽阳市弓长岭区八家子的一处三楼的住宅内帮助被告人李藿薪以每粒45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盖庆复赊购毒品冰毒片剂(麻古)100粒,计9.3克(参照检验报告计算),当日被告人李藿薪将赃款45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盖庆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李藿薪、王友互相辨认出对方。盖庆复辨认出王友和李藿薪即是找他买毒品的人。李藿薪、王友辨认出盖庆复即是卖给他们毒品的人。(2)通话记录证明:日至9月21日盖庆复(1874144XXXX)与王友(1300820XXXX)的多次通话和短信情况。日至9月21日王友(1300820XXXX)与李藿薪(1339049XXXX、1355575XXXX、1335572XXXX)多次通话和短信情况。(3)被告人李藿薪供述: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我给王友打电话,问王友能不能帮我先从盖庆复手中赊200粒麻古,王友说先问问,过一会儿王友给我回电话说让我去盖庆复在八家子的住处楼下等他,我到楼下等了一会儿就看见王友下楼了,然后他上我车告诉我,他的车押在盖庆复那儿了,然后递给我一个装着麻古的蓝色塑料袋。他跟我说是200粒麻古,是按照每粒45元从盖庆复手中买的,让我也按照这个单价给盖庆复9000元,我回家数了袋里实际上是100粒。因为王友把车押那儿了,当天我就凑了4500元钱给盖庆复送去了。(4)被告人王友供述: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李藿薪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找盖庆复赊200粒麻古。我就给盖庆复打电话,他让我去他在八家子的家,我就给李藿薪回话让他也到盖庆复八家子家的楼下。我自己先去的盖庆复家,我就跟他说李藿薪要弄点麻古,他没有钱了,让我先替他赊点。盖庆复同意了,他就从电脑桌抽屉里拿出来一个蓝色自封袋放在鼠标旁边,我就把我车钥匙押在他那了。我拿着蓝色自封袋下楼后李藿薪也开车来了,我上车后把麻古给他,让他快点把钱给盖庆复送去,我让他按每粒45元的价格给盖庆复,给9000元就行。我没数盖庆复给我拿多少,我给李藿薪时他也没数,李藿薪过后也没告诉我是多少个,送了多少钱。(5)被告人盖庆复供述: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王友自己来我家说替李藿薪买麻古,当时王友说李藿薪钱不够,王友他先替李藿薪取麻古,让我看在他面子上,先给他拿200粒,后来我只给他拿100粒,麻古是用蓝色塑封袋装的,后来王友看我不怎么高兴就把他的车钥匙扔在电脑桌上了,意思就是押在我这。当天晚上李藿薪给我送来4500元,因为我之前卖王友45元一粒,所以这次也算李藿薪45元一粒。(三)被告人盖庆复向被告人王友贩卖毒品的事实2013年12月和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盖庆复与被告人王友均相约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八家子桥头道边见面,盖庆复在其丰田花冠轿车内,以每粒50元人民币的价格分别向王友贩卖毒品冰毒片剂(麻古)10粒和20粒,共计30粒,2.79克(参照检验报告计算),共获赃款1500元人民币。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盖庆复在其租住的辽阳市弓长岭区八家子的一个三楼住宅内向被告人王友以每粒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片剂(麻古)100粒,计9.3克(参照检验报告计算),获赃款5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盖庆复辨认出王友即是向其买毒品的人。王友辨认出盖庆复即是卖其毒品的人。2、通话记录证明:日至8月31日盖庆复(1874144XXXX)与王友(1300820XXXX)的多次通话和短信情况。3、被告人王友供述:我共向盖庆复购买过三次麻古。第一次是2013年12月,我购买了10粒麻古,花了500元。第二次是2014年4月,我购买了20粒麻古,花了1000元。这两次我和盖庆复都约在弓长岭区八家子桥头道边见面,他开丰田花冠轿车来的,我们在他车上交易,我共计给他现金1500元。这两次购买的麻古盖庆复都是装在白色自封袋里给我的,麻古是红色片剂,上面带有WY字母字样。第三次应该是阳历日,我在盖庆复租住的辽阳市弓长岭区八家子的一个三楼住宅内买了100粒麻古,他从电脑桌的抽屉里拿出一个深蓝色自封袋,当场倒在电脑桌上给我数了100粒,然后装在蓝色自封袋中交给我。他以50元一粒的价钱卖给我,我当时给他现金5000元。4、被告人盖庆复供述:我卖过王友麻古有10粒的、20粒的、100粒的。最后一回是2014年8月我母亲刚过世不几天,我也记不清谁给谁打的电话,当时是中午,我在家卖给他100粒麻古。这100粒麻古用塑料密封袋包装,然后他给我5000元。之前那几次具体过程我记不清了。(四)被告人盖庆复向黄XX贩卖毒品的事实2014年7月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盖庆复在其租住的辽阳市弓长岭区八家子的一个三楼住宅内向黄XX以每粒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片剂(麻古)100粒,计9.3克(参照检验报告计算),获赃款5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黄XX证明:我给盖庆复打电话,让他给我送50粒麻古,但是交易时他给我拿了100粒。盖庆复贩卖的麻古是红色圆形片剂,上面有WY字母。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黄XX辨认出盖庆复即是卖其毒品的人。3、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辽)公(刑)鉴(化验)字[号检验报告证明:扣押黄XX毒品数量、成分情况。4、被告人盖庆复供述:2014年7月晚6、7点钟,在我家,我卖给黄XX100粒麻古,50元一粒,这100粒麻古用透明的塑料密封袋装的,他给我5000元。日14时20分左右,被告人盖庆复、闫敬华在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安大街XX号盖庆复租住的住宅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该住处公安机关依法搜查并扣押白色晶体19袋,经鉴定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1.48克,含量为47.8%;红色及绿色片剂16袋,经鉴定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00.4克,含量为8.8%;在闫敬华随身物品中搜查出并扣押红色片剂3粒,经鉴定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28克;在闫敬华驾驶的牌照为辽k0XXXX黑色现代轿车的副驾驶位储物盒中搜出用一绿色金属碧螺春茶叶盒中装着的4袋用蓝色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红色及绿色片剂800粒,经鉴定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74.84克,含量为8.7%。日、22日,公安机关在辽阳市弓长岭区环城南路1-26号顺丰速运点扣押的张X邮寄给盖庆复、闫敬华的装有毒品的快递单号为**********5的包裹内搜出用蓝色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红色及绿色片剂10袋,经鉴定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85.2克,含量为8.8%;在扣押的快递单号为**********4的包裹内搜出用蓝色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红色及绿色片剂8袋,经鉴定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57.0克,含量为8.9%。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1证明:2013年11月左右,盖庆复和我去云南见了阿鑫一面。阿鑫称呼我二哥、称呼廖XX三哥、称呼盖庆复肥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刘1辨认出盖庆复是与其一起去云南见阿鑫的人。2、证人廖XX证明:2013年10月左右,刘1找我去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找阿鑫买毒品麻古。阿鑫称呼刘1为二哥,称呼我为三哥。刘1负责联系购买毒品,并邮寄回辽阳,盖庆复负责取包裹,我负责出钱。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廖XX辨认出盖庆复即是他把麻古从云南邮寄到辽阳收件的人。3、证人李X光证明:我是辽阳市弓长岭区顺丰快递工作人员。日、22日,公安机关在弓长岭区顺丰快递门市依法扣押快递单号为**********5、**********4从云南省个旧市寄出的,收件人章华,收件地址辽阳市弓长岭区新建小学,收件手机号1323893XXXX的快递包裹两件。收件手机号为1323893XXXX的邮包很多,前两次是一个男的来取,之后都是另一个男的取邮包。我对之后多次来取包裹的人有印象。我作为见证人见证公安机关对上述两个包裹现场开包检查,两个包裹里面有多袋可疑红色、绿色圆形药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李X光辨认出闫敬华系之后多次到其快递门市领取来自云南省个旧市所寄,收件手机号为1323893XXXX包裹的人。4、另案被告人张X供述:”大哥”的真名我不知道,是一个40多岁的男子,讲普通话,听着鼻音有点重,他跟二哥在2013年年底来找过我。我向二哥贩卖毒品,但2013年11月后就没有联系了,到2014年1月才重新联系上,后面联系时虽然打电话的人自称是”二哥”,但我觉得声音变了,鼻音有点重。我向”二哥”贩卖毒品是用顺丰快递邮寄毒品给他,他通过银行汇款给我。”二哥”每次打款之前都先打电话给我说他要东西,我根据他打款的金额按照每粒25元的价格发货给他,他的电话号码是1323893XXXX。”二哥”收到”小马”(麻古)后就用这个号码(1323893XXXX)发一个内容是”收到”的信息给我1868730XXXX这个号码。”二哥”叫我邮寄毒品给他时收货人姓名写章华、建华、章建华,收件人号码写1323893XXXX,收件地址写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新建小学。日我发给二哥两次”小马”(麻古)。第一次是日,”二哥”打了50000元人民币到我的建行卡(**********0187XXXX)上,收到钱后我将绿色长方体茶叶桶内的茶叶倒出来,再将10袋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小马”(麻古)用复写纸和锡箔纸包装好再装进茶叶桶里,每袋”小马”包装200粒,用真空机把茶叶袋封起来,因为茶业桶里装不下那么多”小马”(麻古),后来我将其中几袋打开,倒出大约100粒左右又放进去,并附带一瓶蜂蜜,通过顺丰快递发给他。第二次是日上午”二哥”打了50000元人民币到我的建行卡(**********0187XXXX)上,收到钱后我跟上次一样将8袋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小马”(麻古)装进茶叶桶里,17日18时通过顺丰快递发给辽宁的”二哥”,收件人、地址和电话与上一次一样。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张X辨认出盖庆复是向其购买毒品的人。盖庆复辨认出张X就是通过快递邮寄毒品给他的人。张X未辨认出闫敬华。5、另案被告人吴X艳供述:我和张X邮寄毒品的对象是同一个人,地址是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八家楼,收件人王大庆,他还有个称呼叫”老肥”,他电话是1323896XXXX。我们的交易方式一般是:王大庆打款给我,我就去购买毒品,一般在第二天我就用顺丰快递给他邮寄。开始是张X用我的银行卡和王大庆进行交易。日我自己才和王大庆进行交易。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吴X艳辨认出盖庆复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的”老肥”。盖庆复辨认出吴X艳就是通过快递邮寄毒品给他的人。吴X艳未辨认出闫敬华。6、顺丰速运快递单及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顺丰快递公司辽阳市分公司调取从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邮寄到辽阳市弓长岭区新建小学或八家楼的快递单共计31张,其中原件10张、扫描件21张。寄件人姓名李艳、王方、李真等,收件人王大庆、章华、章建华等,收件电话**********。取件人签名分别为:童文青、闫敬华、闫伟、张建华、章建华等,其中以闫敬华名字取件10次。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查询个人账户信息明细、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调取证据清单证明:盖庆复持有的**********0113XXXX银行卡、闫敬华持有的**********0163XXXX、**********0163XXXX银行卡从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有向张X**********0187XXXX、吴X艳、**********0219XXXX、夏XX**********0247XXXX银行卡的多次转账记录。其中,盖庆复持有的**********0113XXXX建设银行卡于日20:33分、9月16日12:30两次在中国建设银行辽阳弓长岭支行通过ATM机向张X**********0187XXXX建行卡转账,每次转账50000元,共转账100000元的情况。闫敬华使用其**********01633XXXX的建设银行卡在建设银行柜台分别于日、14日、15日,9月2日给张X**********0187XXXX的建设银行卡共转账54.5万,且每张单子上有闫敬华签名。8、视听资料及与视听资料来源相关证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光盘(盖庆复、闫敬华在ATM机汇款的监控录像)证明:盖庆复、闫敬华在建设银行辽阳弓长岭支行ATM机上向张X等人多次汇款。其中闫敬华于日20:33分、9月16日12:30两次持盖庆复**********0113XXXX银行卡在建设银行辽阳弓长岭支行通过ATM机向张X账户**********0187XXXX转账。每次转账50000元,共转账100000元。10、搜查、检查笔录及扣押、发还、处理及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日在弓长岭顺丰快递依法检查并扣押包裹1个(快递单号**********5),内有装红、绿色药片的蓝色包装袋10袋、茶盒、铝箔纸等物品。9月22日公安机关于在弓长岭顺丰快递依法依法检查并扣押包裹1个(快递单号**********4),内有装红、绿色药片的蓝色包装袋8袋、茶盒、铝箔纸等物品。日,公安机关对位于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安大街XX号盖庆复住宅依法搜查并扣押白色晶体19袋。红色及绿色片剂15袋(内均有绿色片剂2粒)、1袋黄色圆形和绿色方形药片(各1粒,共2粒)、及单独放置的红色片剂半片(后该半片红色片剂单独放入1袋内)、高山茶铁盒1个、密封袋若干、银行卡2张、身份证1张、电子秤2个、车钥匙1把、手机5部(其中1部TETC黑色直板手机号码为**********)、电脑1台、人民币200张(百元面值)及吸毒工具等。同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闫敬华所有的牌照为辽K0XXXX现代轿车进行搜查并扣押装有红色片剂的塑料包装袋4袋、透明白色密封袋3包、辽K0XXXX现代轿车1辆、无牌照大众轿车1辆。对闫敬华人身依法进行检查并扣押闫敬华银行卡5张、钱包内一黄色金属管内红色药片3粒、身份证1张、手机3部、门钥匙1把、车钥匙1把、人民币205张(204张百元面值,1张50元面值)。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盖庆复的1台电脑发还给盖军。扣押的盖庆复、闫敬华涉毒物品依法收缴、涉案物品依法移送。10、鉴定意见(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中警鉴字[号检验报告证明:盖庆复住宅内搜出的白色晶体19袋,净重21.4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47.8%、红色及绿色片剂16袋(其中1袋只装有半片红色片剂),净重100.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8.8%;闫敬华随身物品中搜出的红色片剂,净重0.28克、辽K07855轿车内搜出的红色及绿色片剂,净重74.8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8.7%;**********5快递包裹内搜出的10袋红色及绿色片剂,净重185.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8.8%;**********4快递包裹内搜出的8袋红色及绿色片剂,净重357.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8.9%。盖庆复住宅内搜出的1粒黄色片剂净重0.54克、1粒绿色片剂净重0.76克均未检出毒品。(2)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辽公(刑技)鉴(DNA)字[号DNA鉴定书证明:**********5包裹内一个蓝色塑料袋表面检出一男性个体DNA,与张X血样在D3S1358等18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6.231019。在送检的标记”从盖庆复家搜查出的毒品包装袋”的8个蓝色塑料袋中,其中1个袋子表面检出一女性个体DNA。11、物证及物证照片证明:(1)毒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盖庆复租住处、闫敬华钱包内以及其辽K0XXXX现代轿车内扣押的毒品及疑似毒品情况。(2)手机、电子秤、银行卡等证明:盖庆复、闫敬华用于犯罪的相关作案工具。12、通话记录证明:日至9月17日盖庆复(1323893XXXX)与张X(1868730XXXX)的多次通话和短信情况。日至9月2日盖庆复(1323893XXXX)与吴X艳(1376938XXXX)的多次通话和短信情况。日至21日盖庆复(1874144XXXX)与闫敬华(1335419XXXX、1814019XXXX)的多次通话和短信情况。1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置税申报表、交强险保险单、机动车详细信息表证明:闫敬华于日购买了一辆大众轿车,无牌照。闫敬华的现代轿车所挂的辽K0XXXX的牌照号实际属于一时代牌轻型普通货车,机动车所有人为辽阳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14、被告人闫敬华供述:月至我被抓之前,我去顺丰快递帮盖庆复取过6、7次邮包。我取包裹的时候签过王大庆、建华和我自己的名字闫敬华。每次取快递都是盖庆复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货单号,让我帮他取包裹,快递单上的收件电话号是多少我不知道,这部收件电话在盖庆复手中。日上午我去过弓长岭顺丰快递,是盖庆复在20日晚上给我打电话,让我21日上午帮他去顺丰快递取个收货人是章华或者大庆的邮件,他把快递单号告诉我了。当日上午10点多,我开着我的牌照为辽K0XXXX的黑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到安南路附近的顺丰快递去取邮包,进去以后我对店里人说我要取邮包,他说我要取的这个邮包没到,然后我就开车走了。公安机关给我出示的日、22日在弓长岭顺丰快递扣押的收件人为章华,收件电话为1323893XXXX来自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的两个邮包是盖庆复的,我原来帮他取的邮包,收件人多数都是章华。2014年6月开始我帮盖庆复汇款,我用过盖庆复的建行卡和我自己的建行卡给张X汇过款,都是盖庆复让我去汇的,钱也是盖庆复出的,我也和盖庆复一起给张X汇过款。我的**********、**********银行卡和个旧的阿鑫有大额资金的往来,是盖庆复在用,他让我去打款我就去了。平时盖庆复的建行卡就放在他自己的钱包里,他的钱包是随身携带。**********0163XXXX的建设银行卡是盖庆复让我办的,他让我使用这张银行卡给张X汇过十来次款,他告诉我汇多少我就汇多少,我在银行ATM帮盖庆复汇钱的时候,我看到对方客户的名字是”*鑫”,应该就是张X,但我并不认识张X和夏XX,和他们之间没有经济往来,与夏XX有汇款记录也是盖庆复让我给她汇的钱。辽K0XXXX黑色现代轿车是我的,但牌照是假的,我还有一台金黄色大众CC,没有牌照。日下午4、5点钟我把辽K0XXXX黑色现代轿车借给盖庆复,当天晚上8、9点就还我了,车上发现的装在茶叶盒里面的麻古是盖庆复的,应该是他前一天晚上从我借车时放我车里的。我不知道盖庆复贩毒。我认识”饭桶”,他的真实姓名我不知道,我没帮盖庆复给他送过毒品。我月通过盖庆复认识的王友,我也没有帮盖庆复给他送过毒品。15、被告人盖庆复供述:我绰号叫”老肥”。2013年11月或12月,我和刘1去云南,通过刘1我认识了个旧市的张X,我们找张X就是买毒品麻古。张X称呼我为哥,称呼刘1为二哥。2014年春节前,张X的朋友吴X艳来辽阳我招待的她。张X的电话号码我只记得尾号是年的3、4月左右,张X给我打电话说问我要不要麻古,从那以后我就开始从张X手中购买麻古了。给张X银行卡(**********0187XXXX)汇款用的是我名字开的建设银行银行卡(**********0113XXXX),我和他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我汇钱给他就是为了买麻古。张X收到钱以后就直接把麻古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到辽阳,弓长岭这边的顺丰快递不给送货上门,每次我有邮件时都是快递员给我打电话,然后让我去店里去取货,我自己去取过。闫敬华到快递公司取过来自云南张X的邮包和我没有关系,我从来没让他去取过邮包,这件事情是闫敬华的个人行为。我和闫敬华一起去银行给张X汇过款,就以银行监控录像为准吧,我确实记不清了。我买麻古都是让张X邮寄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三中,收件电话就是我和张X联系的那部电话(1323893XXXX)。我和吴X艳从日开始交易毒品的,我找她买过两次麻古,用我自己的银行卡(**********0113XXXX)给她汇款两次,一次汇到吴X艳银行卡上,一次汇到夏XX的卡上。我让她把邮件寄到弓长岭区安平中心小学,收件人写的谁我想不起来了,收件电话就是我和张X交易留下的那部电话(1323893XXXX),吴X艳给我邮寄的邮包和张X给我邮寄的邮包没有不同。我平时把我的建设银行卡(**********0113XXXX)放在我的花冠车里。我购买的麻古有一部分卖给了王友、李藿薪、黄XX等人。我贩卖毒品的行为,闫敬华知道,我不背着他。在我被抓获的住处搜出的冰毒不是我的,麻古是我的。日、22日,在顺丰快递扣押的收件电话为1323893XXXX的两个邮包不是我的,我怀疑是闫敬华的。我被抓的头一天借过闫敬华的黑色现代轿车,我把用茶叶盒装的麻古放在他车里了。我没让闫敬华给人送过毒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有另案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云南邮寄来包裹照片、包裹内毒品照片、包裹上收件信息、银行汇款明细、ATM机监控录像及抓捕盖庆复、闫敬华时的扣押清单等与被告人盖庆复、闫敬华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扣押的毒品为盖庆复、闫敬华所有的事实。闫敬华虽辩解不知道盖庆复贩卖毒品,亦未帮助其贩卖。但李藿薪供述闫敬华明知盖庆复贩毒且盖庆复亦供认闫敬华明知自己贩卖毒品,并且盖庆复为无业人员,闫敬华多次用自己的银行卡及盖庆复的银行卡给毒品上线张X等人汇大笔资金,且多次以自己名字或他人名字领取盖庆复来自云南的毒品包裹,对闫敬华行为应视为其主观明知,二人系共同犯罪,故对盖庆复、闫敬华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二、被告人王友贩卖毒品的事实日17时许,被告人王友将其从盖庆复手中购得的冰毒片剂(麻古),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新交通局附近,以每粒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X少贩卖冰毒片剂(麻古)56粒,计5.208克(参照检验报告计算),获赃款3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X少证明:日下午,我给王友打电话说要10个麻古,王友说让我去弓长岭新修的客运站找他,我开车就过去了,王友给了我用蓝色塑料自封袋包装的60粒麻古,麻古上有WY字母。我给王友3000元现金,但我回家数麻古是56粒。2、通话记录证明:日14时37分至16时59分,王友(**********)与张X少(**********)的多次通话与短信情况。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张X少辨认出王友即是卖其毒品的人。4、被告人王友供述:日,我找盖庆复买了100粒麻古,花了5000元。这些麻古中有60粒,我以每粒5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X少。三、被告人李藿薪贩卖毒品的事实(一)被告人李藿薪向刘XX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4年6月末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李藿薪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泉眼背苏家社区XX号刘XX的家中向刘XX贩卖毒品冰毒1克、毒品冰毒片剂(麻古)1粒,计0.094克(参照检验报告计算),共获赃款4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XX证明:2014年6月末的一天下午2点左右,我给李藿薪打电话向他买1克冰毒、1粒麻古。大约14时30分,他开着一辆”辽A”牌照的银白色尼桑轿车来到我位于弓长岭区泉眼背苏家社区XX号的家楼下,他进屋后把一个装着冰毒和一粒麻古的白色密封袋给我了,我给他400元现金。(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刘XX辨认出李藿薪就是卖其毒品的人。(3)被告人李藿薪供述:我认识刘XX,我平时都叫他”罗锅”。2014年7月初左右,刘XX给我打电话要从我手里买1克冰毒和1粒麻古。然后,我就开车去他家,在弓长岭区泉眼背一个楼房的二楼,我上楼给他送了1克冰毒和1粒麻古,他给我400元。2、日中午,刘XX欲向被告人李藿薪购买毒品,后经二人电话联系,李藿薪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智能网吧门口将毒品冰毒1克、毒品冰毒片剂(麻古)1粒,计0.094克(参照检验报告计算),交给刘XX的妹夫于X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XX证明:日,大约是11点10多分,我妹夫于X海来我家,让我买点毒品。于是我就给李藿薪打电话要1克冰毒和1粒麻古,他说给我送到弓长岭的一个网吧门口,我就叫于X海去取毒品了。过了大约40分钟,于X海拿回来了1克冰毒和1粒麻古,当时他没给李藿薪钱,说以后一起给,李藿薪答应了。这次取来的毒品我和于X海抽了一半,剩下的我们被抓时被派出所收缴了。我从李藿薪手里买的冰毒是像冰糖那样的白色块状晶体,麻古是红色圆形颗粒,上面印有字母WY。(2)证人于X海证明:日中午,我到我二哥刘XX家,想整点儿毒品,二哥就给李藿薪打电话向他买1克冰毒和1粒麻古,然后告诉我到智能网吧找李藿薪。我开车到了网吧门口,过了一会儿李藿薪也开车过来了,我上了他的车,跟他说是刘XX让我来的,毒品钱刘XX过后一起给他,然后李藿薪说没事,先拿走吧,并递给了我1克冰毒和1粒麻古。(3)物证照片证明:辽阳市弓长岭公安分局办理刘XX吸毒案时在刘XX住处扣押的毒品情况。(4)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辽)公(刑)鉴(化验)字【号检验报告证明:在刘XX住处扣押的白色晶体1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4克;粉色片剂碎块,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净重0.1克。(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刘XX、于X海辨认出李藿薪就是卖他们毒品的人。(6)被告人李藿薪供述:日,刘XX给我打电话要1克冰毒和1粒麻古,并说他妹夫于X海来取毒品。挂电话后,我拿出1克冰毒和1粒麻古放在一个透明的塑料自封袋里。过了20多分钟,刘XX给我打电话说他妹夫到我家附近的智能网吧了,让我给他送去。然后我开车去智能网吧,到网吧门口我看见于X海后就把毒品给他了。(二)被告人李藿薪向被告人李X贩卖毒品的事实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藿薪在辽阳市弓长岭区陈家横家网吧路边向被告人李X贩卖毒品冰毒0.1克,获赃款100元人民币。同月28日左右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藿薪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大市场门口处向被告人李X贩卖毒品冰毒0.2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李藿薪辨认出李X即是向其买毒品的人。李X辨认出李藿薪即是卖其毒品的人。2、被告人李X供述:日左右,我给李藿薪打电话说要100元的冰毒,我当时在弓长岭区陈家的一个叫横家的网吧上网,我就让他给我送过来。过了10多分钟,李藿薪开着一辆车牌号是辽A的银白色尼桑轿车来找我,当时我在路边等他,他通过车窗把冰毒递给我,冰毒重量也就1分左右,然后我给他100元。同月28日左右上午10点多钟,我给李藿薪打电话说我想要200元的冰毒,他让我去安平市场门口等他,我当时在陈家,打车去的安平市场,我等了他十分钟左右,李藿薪开着银白色尼桑车才来,他摇下车窗把冰毒直接递给我,重量2分多点。我跟他说今天钱不够,过几天再给他,他没说什么直接开车就走了。3、被告人李藿薪供述:2014年6月末到8月末之间,我卖过李X两次冰毒,总量也就0.2克左右,加起来就二三百元,其他的我记不清了。(三)被告人李藿薪向张X少贩卖毒品冰毒的事实1、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藿薪在辽阳市弓长岭区中心果园一处高层住宅楼的楼下向张X少以每粒6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片剂(麻古)50粒,计4.7克(参照检验报告计算),获赃款3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X少证明:李藿薪绰号叫”饭桶”。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我给李藿薪打电话说要50个麻古,我开车就过去找他。过了一会儿李藿薪走过来敲我车窗,我把车窗摇下来,李藿薪把50个麻古给我了,我给了他3000元,这50个麻古都是红色的,上面有WY字母,用一塑料透明自封袋包装的。(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张X少辨认出李藿薪即是卖给他毒品的人。(3)被告人李藿薪供述:张X少给我打电话说要50粒麻古,我就让他到我住的高层楼下找我。在楼下,我给了他50粒麻古,这50粒麻古是用塑料透明自封袋包装,他给了我3000元。2、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藿薪在辽阳市弓长岭区中心果园一处高层住宅楼的楼下向张X少贩卖毒品冰毒5克、毒品冰毒片剂(麻古)5粒,计0.47克(参照检验报告计算),获赃款300元,余款未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X少证明:2014年9月的一天,我给李藿薪打电话说要5克冰、5粒麻古,他说让我去他在中心果园高层家的楼下等他,我就骑摩托车去了,他从楼上下来给了我5克冰毒和5粒麻古,我给他300元现金,剩下的钱先欠着,打算下次给他,他卖给我的麻古是红色的上面有字母WY。(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张X少辨认出李藿薪即是卖给他毒品的人。(3)被告人李藿薪供述:2014年9月,张X少给我打电话,在什么地方交易的我记不清了,我给了他5克冰毒和5粒麻古,冰毒和麻古是分开用塑料透明自封袋包装的,他给我300元,说余款1000元下次给我,我就答应了。四、被告人李藿薪、李X共同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李藿薪伙同被告人李X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泉眼背苏家社区XX号向刘XX贩卖毒品冰毒1克、毒品冰毒片剂(麻古)1粒,计0.094克(参照检验报告计算),获赃款3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XX证明:李藿薪绰号叫”饭桶”。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我给李藿薪打电话要1克冰毒和1粒麻古,我说给他300元,他说行。过了一会儿,我在窗户那看到他开着一辆尼桑车带着一个20岁出头的小男孩来了,我就提前把家门打开了,这次他没上楼,是让那个小孩儿给我送的毒品。那个小孩儿上楼就直接把1小袋毒品给了我,我随后给了他300元现金,之后他们就走了。(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刘XX辨认出李藿薪就是卖其毒品的人;李X即是跟李藿薪同来给他上楼送毒品的人。李藿薪与李X互相辨认出对方。(3)通话记录证明:日,李藿薪(**********)与刘XX(**********)多次通话情况。(4)被告人李X供述:2014年8月中旬左右,李藿薪开着他的白色尼桑轿车带我去弓长岭泉眼背一居民楼楼下,给我拿了一包毒品,让我送到二楼。到二楼以后,我把毒品给了另一个男的,我记得这个男的是个罗锅,之后这个男的给我钱,我下楼就上了李藿薪的车,然后把钱给他了。(5)被告人李藿薪供述:我认识刘XX,我平时都叫他”罗锅”。2014年8月中旬左右的一天下午,刘XX找我买毒品,我就带着李X一起去他家,当天我也开着我那辆白色尼桑轿车去的,到他家楼下以后,我打发李X给他送的毒品,这些毒品是用一个小的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李X回来上车以后给我拿回来300元现金。2、2014年8月末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李藿薪伙同被告人李X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泉眼背苏家社区XX号向刘XX贩卖毒品冰毒1克、毒品冰毒片剂麻古1粒,计0.094克(参照检验报告计算),获赃款3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刘XX辨认出李藿薪就是卖其毒品的人;李X即是跟李藿薪同来给他上楼送毒品的人。李藿薪与李X互相辨认出对方。(2)通话记录证明:日李X(1874193XXXX)与李藿薪(1339049XXXX)的多次通话和短信情况。(3)被告人李X供述:我帮李藿薪送过两次毒品。2014年8月末左右这次是第二次,经过和8月中旬那次是一样的,这两次的毒品都是一样的量。冰毒是白色晶体,麻古是红色圆形药片。(4)被告人李藿薪供述:2014年8月末左右的一天下午,刘XX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送1克冰毒和1粒麻古,我也是开着我的尼桑轿车去的他家,这次我也带着李X一起送的毒品,我开车到他家楼下以后,我让李X帮我送上楼给刘XX,李X拿回来300元。3、日,被告人李藿薪指使被告人李X携带毒品冰毒及毒品冰毒片剂(麻古)向本溪地区进行贩卖,被告人李X在辽阳市弓长岭区XX楼被告人李藿薪住处楼下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红色片剂20片,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88克。白色晶体一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5.16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X洪证明:我是李藿薪父亲。公安机关扣押的李藿薪的两万元钱是我在李藿薪被抓前两日给他的生活费。(2)证人冯XX证明:辽K6XXXX白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是我白塔区聚缘森达汽车服务中心出租给胡X乃的,该车所有权人为刘XX。胡X乃有可能私下将车转租给李藿薪赚取差价。(3)证人高XX证明:我是李藿薪女友,辽APXXXX银色尼桑轿车是我于日从苏X丽手中购买。李藿薪从我借车开不到一周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车辆买卖协议书、机动车登记证书、汽车租赁协议、车辆挂户协议书证明:辽APXXXX尼桑汽车系苏X丽合法所有,并于日转卖给高XX;刘XX将牌照为辽K68422的本田奥德赛车挂户在冯XX名下,协议有效期为二年。日,冯XX以白塔区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该车租给了胡X乃。(5)搜查、检查笔录证明:日,侦查人员依法对李藿薪居住的辽阳市弓长岭区XX楼住处以及其所使用的辽K6XXXX本田汽车进行搜查并依法扣押相关涉案物品。同日,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李X的人身进行检查,发现其随身携带红色药品20片(自称麻古)白色晶体一袋(毛重5.39克、自称冰毒)、手机1部、身份证1个、钥匙1把。(6)扣押、发还、处理及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日依法扣押李藿薪物品如下:晶体粉末1袋、电子称3个、粉末1堆、银行卡2张、存折1个、百元面值人民币200张、手机4部、手机卡1个、记事本1本、汽车钥匙2把、门钥匙1把、电脑2台、轿车2辆及吸毒工具等;扣押李X物品如下:身份证1个、钥匙1把、红色药片20片、白色晶体1袋、手机1部(1874193XXXX)。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李藿薪辽K6XXXX本田汽车及车钥匙、辽APXXXX尼桑汽车及车钥匙、电脑2部、200张百元面值的人民币等物品于日、12月22日分别发还给冯XX、高XX、李X洪。扣押的李藿薪记事本、手机卡、银行卡、手机、电子称;李X手机、身份证及钥匙等物品依法随案移交。(7)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中警鉴字[号检验报告证明:李X身上搜出的红色药片净重1.88克,白色晶体净重5.1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李藿薪住宅内搜出的白色晶体未检出毒品。(8)物证及物证照片证明:①在李X处扣押红色药片20粒、白色晶体1袋;②在李藿薪住处扣押晶体粉末1袋、粉末1小堆;③扣押的李藿薪辽K6XXXX本田汽车和辽APXXXX尼桑汽车照片。(9)通话记录证明:日至9月21日李藿薪(1355575XXXX、1339049XXXX)与李X(1874193XXXX)多次通话及短信情况。(10)被告人李X供述:日下午1点多钟,李藿薪给我2克冰毒和20粒麻古,冰毒单独装在一个塑料透明自封袋里,20粒麻古分两个袋装的,每10粒麻古装在一个小的塑料透明自封袋里,他让我带上这些毒品往本溪方向坐车,在路上告诉我给谁送,然后我就下楼了,我刚下楼就被警察抓了。(11)被告人李藿薪供述:我让李X给我本溪一个叫”老哥”的人送20个麻古和3克左右冰毒,这20个麻古是分两袋装的,10个麻古放一个袋里面,3克左右的冰毒也是用一个塑料透明自封袋包装的,总共2袋麻古和一袋冰毒,然后用卫生纸包上,再用一个黑色电子称的皮套包上。但是他没送成就被警察抓住了,我也被抓了。综合证据: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日,辽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接到辽宁省公安厅禁毒总队转递的案件协作函内容为: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的张X与辽宁省辽阳市的盖庆复或闫敬华利用银行卡转账汇款,利用快递邮寄毒品进行毒品交易。日,公安机关在盖庆复位于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安大街XX号出租房内将盖庆复、闫敬华抓获。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发现李藿薪和李X有从盖庆复手中购毒后向他人贩卖的行为。日,公安机关在辽阳市弓长岭区XX楼楼下将李X抓获。同日,在该楼四单元三楼右侧住宅内将李藿薪抓获。经工作得知,王友自己及帮助他人从盖庆复手中购买过毒品。日王友被列网上逃犯,日,其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红河州公安局禁毒支队关于”张X”贩毒案侦查进展情况及需要联络辽宁警方协助共同开展工作的报告证明:红河州公安局禁毒支队在对张X贩卖毒品案进行侦查过程中,发现辽阳的盖庆复、闫敬华曾多次向张X购买毒品,故请求辽阳警方协同开展侦查工作的情况。3、户籍证明信证明:五被告人的自然情况。4、辽阳市上缴毒品情况表证明:上缴涉案毒品冰毒25.26克、麻古695.71克。5、辽宁2014样品信息表证明:日辽阳市公安局禁毒警察支队将本案中10.24克片剂毒品上缴的情况。6、辽阳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证明书:盖庆复、闫敬华、李藿薪、李X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盖庆复1990年因犯抢劫罪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日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以盖庆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不易收监为由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三年;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辽阳市白塔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日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五年四个月零二十九天,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告人李藿薪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日刑满释放。8、关于被告人李藿薪立功材料证明:被告人李藿薪所检举的李志帮团伙贩卖毒品案共抓获被告人9人,缴获毒品冰毒1776克,毒品冰毒片剂麻古5克。公安行政处罚吸毒人员6人,现此案已由辽阳县公安局依法移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综上,被告人盖庆复伙同被告人闫敬华共同贩卖毒品冰毒21.48克,毒品冰毒片剂(麻古)804.21克。被告人王友贩卖毒品冰毒片剂(麻古)33.11克。被告人李藿薪贩卖冰毒14.46克,毒品冰毒片剂(麻古)7.43克。被告人李X伙同被告人李藿薪共贩卖冰毒7.16克,毒品冰毒片剂(麻古)2.07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二起犯罪事实: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藿薪联系被告人盖庆复要购买200粒毒品冰毒片剂(麻古),被告人盖庆复在收取被告人李藿薪10000元人民币赃款后指使被告人闫敬华在辽阳市弓长岭区陈家一歌厅附近的路口处将200粒毒品冰毒片剂(麻古),计18.6克,交给李藿薪。综合分析:该事实仅有被告人李藿薪在公安机关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故不予认定。2014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友联系被告人盖庆复购买毒品,被告人盖庆复指使被告人闫敬华在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家工商银行附近,向被告人王友贩卖毒品冰毒片剂(麻古)50粒,计4.65克,价格为每粒50元人民币,被告人闫敬华获赃款2500元人民币。综合分析:该事实仅有被告人王友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故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盖庆复、闫敬华、王友、李藿薪、李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上列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闫敬华明知盖庆复贩卖毒品仍实施帮助,二人系共同犯罪。盖庆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闫敬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王友明知盖庆复贩卖毒品仍介绍李藿薪向其购买,系共同犯罪。盖庆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明知李藿薪贩卖毒品,仍实施帮助,二人系共同犯罪。李藿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盖庆复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盖庆复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王友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李藿薪归案后,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系重大立功,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上列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盖庆复及其辩护人提出,盖庆复卖给李藿薪麻古为300粒,卖给黄XX麻古为50粒,没有向王友贩卖过毒品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盖庆复在公安机关供认过向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有同案被告人李藿薪、王友的供述及证人黄XX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盖庆复贩卖毒品的事实,故对此节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盖庆复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扣押的两个快递包裹里的毒品及扣押的冰毒不是盖庆复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有毒品上线张X、吴X艳的供述及二人对盖庆复的辨认,银行汇款明细、ATM机监控录像、快递包裹上收件人信息及搜查笔录、抓捕盖庆复时的扣押清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扣押的两个快递包裹和在盖庆复住处扣押的冰毒系盖庆复所有,故对此节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盖庆复提出,其没有指使闫敬华贩卖毒品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闫敬华明知盖庆复贩毒,而帮助盖庆复汇款用于购买毒品和领取毒品包裹,闫敬华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故对此节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闫敬华及其辩护人提出,闫敬华不知道盖庆复贩毒,没有与盖庆复共谋并参与贩卖,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罪名不成立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闫敬华明知盖庆复贩毒而协助盖庆复多次实施给毒品上线汇毒资,以自己或他人名字领取毒品包裹的行为,并有银行卡汇款明细、ATM机监控录像、快递签收单及抓捕闫敬华时的扣押清单等证据,相互印证,对闫敬华行为应视为其主观明知帮助盖庆复贩卖毒品,二人系贩卖毒品的共犯,故对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王友的辩护人提出,王友两次是为吸毒者居间介绍买毒品不构成贩毒罪。王友卖给张X少的麻古是否都含有毒品成分存疑,王友系自首,量刑时应考虑的辩护意见。经查,王友在短短半个月内两次为李藿薪和盖庆复居间介绍买卖麻古300粒,数量明显超出吸毒者在合理时段内的正常吸食量,对此应视为其主观明知李藿薪购毒用于贩卖,王友的居间介绍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对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信。王友向张X少贩卖的毒品来源于盖庆复,公安机关在扣押盖庆复同样毒品时,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故对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王友自首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李藿薪及其辩护人提出,李藿薪没向李X贩卖毒品;向刘XX贩卖1.6克冰毒、4粒麻古;向张X少贩卖2克冰毒、5粒麻古。李X身上被扣押的毒品纯度低且未实际交易,不应计算在李藿薪贩卖的数量内。李藿薪有重大立功情节,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李藿薪与李X在公安机关供述与证人刘XX、张X少、于X海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李藿薪向李X、刘XX、张X少等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故对此节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李藿薪指使李X前往本溪地区贩卖的毒品来源于李藿薪,对此有二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虽该毒品未实际交易,但该毒品应计算为李藿薪贩卖数量,故对此节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有关毒品纯度问题等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关于李藿薪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李X提出其身上持有的毒品是李藿薪的,其不知道要去本溪贩卖的辩解。经查,李藿薪指使李X前往本溪地区贩卖毒品且毒品来源于李藿薪,有二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二人系贩卖毒品共犯,故对此节辩解不予采信。关于其辩护人提出,李X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李X庭审中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不构成坦白,故对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其辩护人提出,李X系从犯、初犯、偶犯,毒品已被收缴,社会危害性小,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上列各被告人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应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盖庆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闫敬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王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李藿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李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六)对查获的毒品、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及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 鹏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李晗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伶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器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出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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