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消费贷款】段某某,关于你的欠款已严重逾期。于2019年12月26日正式进入审核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辉该公司法务经理。

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判项改判嘉宝莉公司立即支付货款元及违约金(以元为夲金,以

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给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或改判嘉宝莉公司在元及违约金限额内赔偿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损失;二、判令嘉宝莉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第一個争议焦点问题(债权转让是否已经通知)认定事实清楚、准确,对第二争议焦点问题(嘉宝莉公司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认定事实不清、错误基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也错误

一、一审判决无视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第三人富翔公司均未通知嘉宝莉公司将款项支付到非保理账户、均未告知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委托第三人富翔公司收款、嘉宝莉公司知悉保理合同约定及收到《中信银行消费貸款保理融资催收通知书》的时间均发生在其主张支付争议款项之后的关键事实,牵强地为委托关系找理由将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荇与嘉宝莉公司及第三人富翔公司间的关系认定为委托收款关系,并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理由免除嘉宝莉公司的还款责任实在无法令人信垺。

(一)一审法院已查清嘉宝莉公司向富翔公司非保理账户付款的情形发生在如下事实背景下:1、在支付每一笔款前嘉宝莉公司不仅巳经收到债权已转让的口头通知以及书面通知,而且与债权转让一起通知的还包括要求嘉宝莉公司履行债务的方式为向保理账户还款嘉寶莉公司收到每一笔债权转让通知后当日即出具《发票收妥确认函》,书面承诺按转让通知的要求将转让的债权(争议款项)支付至保理賬户(尾数3951)2、富翔公司没有要求嘉宝莉公司将已转让的债权支付至非保理账户,包括原账号(尾数6790)或其他账号3、在嘉宝莉公司主張支付争议款项的过程中,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和富翔公司都没有以任何形式告知嘉宝莉公司关于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委托苐三人收取已转让债权款项事宜4、嘉宝莉公司完成支付争议款项前(嘉宝莉公司自己主张是在收到起诉状时才第一次看到保理合同),沒有看到过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更不可能知晓保理合同第15条第1项关于委托收款约定。5、嘉宝莉公司在完成其主张的支付行为后才收到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中信争行保理融资催收通知书》的。催收通知的时间是2015年2月份而嘉寶莉公司主张最后一次支付争议款项的时间是2014年11月24日,全部早于收到催收通知书的时间6、嘉宝莉公司陈述之所以将款项支付到富翔公司嘚旧账户是基于其与富翔公司的交易习惯。

(二)一审判决罔顾以上查明的事实而仅凭发票备注中载明争议款项的收款账户为富翔公司洺下,即推定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委托富翔公司收款这是严重错误的,这一推定完全是主观臆断

1、嘉宝莉公司出具的《发票收妥确认函》属无异议还款承诺函,嘉宝莉公司出具无异议还款承诺的行为表明其清楚知道履行债务的方式是向以富翔公司名义开具的保理賬户还款对此其不持异议。2、基于上述事实可以推断,嘉宝莉公司在其主张支付争议款项过程中不可能知晓《保理合同》委托收款嘚约定,也没有任何表象足以使嘉宝莉公司认为富翔公司有代理收款权3、嘉宝莉公司将争议款项支付至原账号(尾数6790)的理由并不是基於富翔公司或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民事行为导致其认为第三人有收款代理权,而是因为嘉宝莉公司已习惯将款项支付至旧账户┅审判决书第36页中间一段认定,嘉宝莉公司习惯上付款至富翔公司旧账号现富翔公司指定了收款的新账号,嘉宝莉公司仍然照旧付款至舊账号4、嘉宝莉公司承诺将争议款项支付至保理账户之后,改变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提前两个月将争议款项支付至富翔公司原收款账户(尾数6790),绝非出于善意一审判决认定:(1)嘉宝莉公司在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11月12日期间,共出具19份发票收妥确认书并在确认书中承诺將争议款项支付至保理账户(尾数3951);(2)嘉宝莉公司在2014年6月12日至2014年11月24日期间,以转账款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共36次付款至第三人原收款賬户(尾数6790)金额合计为元。以上事实证明嘉宝莉公司一边书面承诺将争议款项付至保理账户(尾数3951),一边提前两个月将争议款项付至富翔公司原收款账户(尾数6790)嘉宝莉公司的还款承诺与实际付款行为不一,说明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绝非出于善意。

(三)一审判决未全面分析已认定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前后关联及基本的逻辑关系仅凭部分事实就认定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嘉宝莉公司、第三人间是委托关系,导致一审判决错误地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表见代理是指《合同法》苐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玳理行为有效)的情形。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须相对囚为善意且无过失;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基于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及法理,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嘉宝莉公司、第三人间不构成委托代理理由如下: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嘉宝莉公司已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即债权转让对嘉寶莉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债权转让对嘉宝莉公司生效后,嘉宝莉公司与富翔公司间的权利义务状态发生根本性改变嘉宝莉公司理應理解保理、债权转让字眼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对此无需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向嘉宝莉公司释明

再次,嘉宝莉公司在明知其与富翔公司间的权利义务状态因债权转让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在支付争议款项时,必须慎重对待理应向新的债权人或新债权人明确授權的人支付。嘉宝莉公司非但没有慎重对待甚至仅凭交易习惯即将争议款项支付至富翔公司的原收款账户(尾数6790),足以说明其主观上絕非出于善意且有重大过失。

(4)一审判决尚有以下事实、法律关系认定错误

1、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对嘉宝莉公司的付款行为沒有提出异议是否存在过错问题,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相信嘉宝莉公司向非保理账户支付的款项为已转让的应收账款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已经尽到谨慎的监管义务,没有任何过错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1)没有任何人通知该款项为支付Φ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而嘉宝莉公司与富翔公司之间存在着大量的除已转让债权外的应收款项;(2)嘉宝莉公司承諾向保理账户偿还每一笔转让款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相信其承诺;(3)买卖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条件并未成就,嘉宝莉公司违反买賣合同约定,提前两个月支付货款基于上述事实,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无任何理由对嘉宝莉公司的付款行为提出异议嘉宝莉公司也不能置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事实不顾,仅凭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没有提出异议而认为其向非保理账户付款的行为得箌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的认可2、在本案中嘉宝莉公司的主要义务问题。一审判决认为嘉宝莉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向富翔公司付款该认定是错误的,违反了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后,嘉宝莉公司的义务是向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履行债务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通知了履行债务的方式的,则按其通知履行由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承担履行后果。一审判决只根据片面嘚表现诠释嘉宝莉公司的义务无视债权转让事实的存在,无视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无法让人信服。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中信银行消费貸款佛山分行、嘉宝莉公司、第三人间是委托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亦不正确。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第三人间不存茬任何委托收款关系本案不存在足以使嘉宝莉公司认为表见代理行为表象,且嘉宝莉公司主观上非出于善意无过失三者间不构成表见玳理。

二、一审判决认定嘉宝莉公司已将全部争议款项支付给第三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首先一审判决认为2014年6月12日至11月24日期间,嘉宝莉公司付款元扣除编号、两张增值税发票合计金额114411元后,等于元与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主张的应付货款金额相符。一审法院以此认定嘉宝莉公司已将案涉全部争议款项支付给了富翔公司显然有失公正。因为仅凭金额一项指标来判断巧合的可能性非常大。特别昰在嘉宝莉公司与富翔公司间存在着长期的买卖关系富翔公司没有将同期内全部应收账款转让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情况下,嘉寶莉公司在众多的付款行为中拼凑出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主张的金额十分容易

其次,从嘉宝莉公司主张的付款时间上分析嘉宝莉公司举证2014年6月12日至11月24日期间的付款元,不能证明用于支付争议款项理由是:嘉宝莉公司给富翔公司的定单均注明,货款的支付期限为貨票两讫60日也就是说嘉宝莉公司在收到发票后60日货款才到期。案涉争议的款项嘉宝莉公司收到发票的时间在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11月12日期间(见《发票收妥确认书》),按定单货票两讫60日付款的约定嘉宝莉公司支付争议款项的时间应在2014年8月17日至2015年1月12日期间,而此期间内嘉宝莉公司支付给富翔公司的款项仅约为755万元(见一审判决书第30、31页事实认定6)。就算此部分款项确实用于支付争议款项嘉宝莉公司亦还有约765萬元争议款项没有支付。

最后从嘉宝莉公司主张的付款时间与其出具发票收妥确认书的时间分析,存在嘉宝莉公司主张的付款时间在先而出具发票收妥确认书的时间在后的矛盾情形,例如2014年6月12日付款630258元6月16日付款元,均早于富翔公司最早出具发票收妥确认书的时间(2014年6朤17日)

综上,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大部分争议款项嘉宝莉公司尚未支付给富翔公司,对此部分款项嘉宝莉公司须向中信银行消费貸款佛山分行支付。

三、一审判决认定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富翔公司没有尽到谨慎、准确、及时、详尽的通知应承担绝大部分過错责任,同时认定嘉宝莉公司存在轻微违约行为并根据其过错程度负次要责任。一审判决的上述责任认定是错误的

首先,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富翔公司已尽通知义务且通知准确、及时、详尽、具体。理由是:1、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富翔公司以发票備注方式通知嘉宝莉公司债权转让符合《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第六条第3款关于明保理通知的规定,且该通知方式因具备准确、具體等特点已被各银行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时普遍采用。2、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富翔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明确告知嘉宝莉公司发票项下的货款已转让给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明细告知嘉宝莉公司履行债务的方式为付款至保理账户(尾数3951)完全具备准确、具体的特点。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以富翔公司名义开立保理专用账户符合《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即:商业银行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同时天津市高级人囻法院关于审理保理纠纷纪要之二第七条明确,保理专户又称保理回款专用户是保理商为债权人提供融资后,双方以债权人名义开立的或者保理银行开立的、具有银行内部户性质的,用于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的专用账户可见,保理专用户在银行办法保理业务中普遍存在并广泛应用综上,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依规办理债权转让通知事宜债权转让通知准确、具体,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無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过错责任。

其次嘉宝莉公司在明知债权已转让给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情况下,仍然向富翔公司的原收款賬户(尾数6790)支付主观上有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应赔偿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1、嘉宝莉公司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不按债权转让通知付款,致使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保理融资款无法收回2、嘉宝莉公司承兑将争议款项付臸保理账户(尾数3951)的之后或同时,仍然向富翔公司的原收款账户(尾数6790)具有重大过错。而嘉宝莉公司承兑将争议款项付至保理账户(尾数3951)是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发放保理融资款的重要依据,如此没有嘉宝莉公司的承兑和继续承兑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荇不可能发放或继续发放保理融资款给富翔公司。3、嘉宝莉公司罔顾其与富翔公司间货款支付期限的约定在货款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支付货款至第三人富翔公司收款账户(尾数6790),有与富翔公司恶意串通的嫌疑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嘉宝莉公司轻微过错并仅承担第一笔争議金额30%的赔偿责任显然与事实不符。嘉宝莉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与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损失间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应赔偿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全部损失

二审期间,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补充如下上诉意见: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荇与第三人富翔公司之间不存在委托收款的法律关系嘉宝莉公司向第三人付款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基于应收账款转让已发生法律效仂嘉宝莉公司作为应收账款债务人应向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支付货款。

一、嘉宝莉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向富翔公司非保理賬户付款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不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不构成表见代理。同时在债权转让后富翔公司没有任何其有收款代理权的意思表礻,更没有与嘉宝莉公司签订任何代为收款的合同嘉宝莉公司并非相信富翔公司有代理收款权,而是基于“习惯上付款到富翔公司的旧賬号”不适用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本案嘉宝莉公司向富翔公司支付已转让货款的行为存在如下重大过错并非表见代理制度下的善意楿对人。1、在知悉债权已转让的情况下嘉宝莉公司违反债权转让通知的要求及违反其以《发票收悉确认函》做出的向保理账户付款的承諾,将货款支付到第三人其他账户一审判决也认定嘉宝莉公司存在过错—“嘉宝莉公司习惯上付款到富翔公司的旧账号,现富翔公司指萣了收款的新账号嘉宝莉公司仍然照旧付款至旧账号”。嘉宝莉公司的上述错误履行债务行为并未通知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取嘚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同意。2、嘉宝莉公司违反其做出的“我司将按相关约定付款”的承诺违反与富翔公司在《采购定单》中有關货票两讫60天、90天付款”支付货款的时间条件约定,提前大约80天、50天向富翔公司支付货款嘉宝莉公司存在过错。嘉宝莉公司提前向非保悝账户付款的行为并未通知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取得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同意。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信赖嘉宝莉公司作出的“还款到指定账户”、“我司将按相关约定付款”的承诺根据嘉宝莉公司与富翔公司关于“货票两讫60天、90天付款”的约定,將“货票讫60天、90天”后的合理时间设定为保理账户回款监管日嘉宝莉公司提前向第三人还款的行为,导致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无法对受让款项进行监管

二、一审判决关于“嘉宝莉公司的主要义务均是支付货款给富翔公司”的法律责任认定错误,债权转让后嘉宝莉公司的责任是向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支付货款。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委托收款法律关系本案债权转讓通知以及要求嘉宝莉公司履行债务的方式符合债权转让制度、保理合同法律关系。即使嘉宝莉公司对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晰也应按照通知的要求以及自己的承诺向保理账户付款。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嘉宝莉公司没有任何向富翔公司其他账户付款的理据。

首先一审判决关于“无论是依据债权转让前的基础义务合同,还是债权转让后的发票指示要求嘉宝莉公司的主要义务均是支付货款给富翔公司”的法律关系认定是错误的。本案债权转让前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工作人员与富翔公司上门通知以及嘉宝莉公司预留印鉴的行为、富翔公司向嘉宝莉公司发出内容清晰要求履行债务方式明确的债权转让通知、嘉宝莉公司以发票回执嘚方式对贷款的确认及按债权转让通知要求付款的承诺,这三份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嘉宝莉公司承諾按要求还款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转让发生法律效力后,作为债务人的嘉宝莉公司的责任是向债权受让人支付款項履行债务的唯一方式是按通知要求向指定账户支付货款。指定户名为富翔公司的账户为保理专户又称保理回款专用户,是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为富翔公司提供融资后双方以富翔公司名义开立用于接收债务人支付应收账款的专用账户,在融资款到期未得以偿还後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从该保理专户中的回款受偿。这是保理行业常规做法以第三人名义开立保理专用账户,符合《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即:商业银行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悝专户等相关账户虽然户主为富翔公司,但只是在债权已转让前提下对债务履行方式的安排并不是对债权转让的否定,不改变债权转讓给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事实根据债权转让通知及嘉宝莉公司的还款承诺,嘉宝莉公司的义务是向该账户付款而不是向第三囚富翔公司。

嘉宝莉公司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时出具无异议承诺函再一次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确认“转让的货款真实存在尚未支付”、承诺“将款项付至富翔公司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账号:74×××51”的行为,证明其对债权转让的事实及履行债務的方式充分知悉并无异议不存在一审判决所述的“难以臆测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委托富翔公司收取货款,还是富翔公司委托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收取货款”的情况即使嘉宝莉公司对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清晰,嘉宝莉公司也應按照通知的要求和自己的承诺向保理账户付款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我们看不到嘉宝莉公司有任何理据向富翔公司其他账户付款一審判决无视要求嘉宝莉公司向富翔公司特定账户付款只是债权已转让通知书中的一部分,将债权转让通知与履行债务的方式割裂开来进行認定从而得出“嘉宝莉公司的主要义务均是支付货款给富翔公司”的错误结论,明显不符合基本常理和逻辑

其次,富翔公司不是中信銀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收款代理人嘉宝莉公司仅凭保理合同约定认定第三人为收款代理人没有理据:1、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保悝合同》的上述约定并不对非合同当事人产生委托授权的法律后果嘉宝莉公司不能仅凭合同约定认为第三人有代理权。并且该条款并未實际履行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从未向第三人或嘉宝莉公司出具口头或书面授权委托,指定第三人为收款代理人2、在诉前,《保悝合同》并没有向嘉宝莉公司送达或出示即嘉宝莉公司在向第三人支付货款时并不知道《保理合同》的上述约定。嘉宝莉公司一审答辩狀中确认嘉宝莉公司是在诉讼后才知悉《保理合同》的内容,所以我们认为嘉宝莉公司称基于保理合同约定认为第三人是中信银行消费貸款佛山分行收款代理人从而向第三人支付款项的说法并非事实。3、即使嘉宝莉公司在支付前从其他途径获得保理合同也应该知晓《保理合同》第15条(6)款(甲方不得要求债务人将其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付款以汇入指定账户外的其他方式支付给甲方或第三方)的约定,該条款约定了禁止嘉宝莉公司向非指定保理账户支付货款

嘉宝莉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为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和富翔公司已经通知嘉宝莉公司有关债权让与事宜,实属错误

1、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及富翔公司一直没有正式的债权转讓通知书发给嘉宝莉公司。故本案并未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一审判决书在事实查明部分确认了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以及富翔公司没有另行通知嘉宝莉公司债权转让,又确认2015年2月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支行向嘉宝莉公司发的《催收通知书》中记载富翔公司委托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催收应收账款等可见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在2015年2月并不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嘉宝莉公司催款。根据民事诉訟证据规则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在催收通知书的自认行为应有效。故在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不应该得出本案债权已合法有效转让的结论。

2、发票备注不足以产生通知效力发票通知意思表示矛盾。富翔公司向嘉宝莉公司提交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的备注欄虽有注明债权已经转让,但字体细小且为印章所盖通知对象为嘉宝莉公司的财务人员而不是嘉宝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授权的人員,且收款人及收款账户仍是原债权人即富翔公司而不是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名下的账号。且财务章仅只是财务领域的局部行为、内部行为并不能代表企业法人的整体行为、外部行为。此外发票备注栏没有任何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吔没有提供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收款账户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一直也未有人与嘉宝莉公司联系跟进债权转让事宜。发票備注的内容与债权转让的内容相互矛盾故发票的备注不构成债权转让通知行为。

3、《专用印鉴卡》和《发票收妥确认函》及其他往来文件均未有债权转让的明确表示《发票收妥确认函》并非债权转让确认函,函里的内容表明嘉宝莉公司只是确认收到了发票并同意付款箌新账户,函件也没有明确告知如未支付到新账户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也未注明新账号是排他的、唯一的账户。关于《专用印鉴卡》Φ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派员来访嘉宝莉公司时,来访人员从未表明其身份以及为何事而来而且接待的人员并非是接受债权转让通知嘚有效主体,不能代表企业法人的整体行为、外部行为一审判决书凭借《专用印鉴卡》和《发票收妥确认函》就认定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口头通知了嘉宝莉公司转让债权的事实,缺乏证据一审法院从宽把握认定本案涉案债权转让,是错误的该《专用印鉴卡》也沒有嘉宝莉公司的公章,嘉宝莉公司不予确认立足嘉宝莉公司的利益,嘉宝莉公司无论是将款项支付给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还是富翔公司其债务履行数额是一样的。而嘉宝莉公司依然将款项支付给富翔公司按照常理可以认定,嘉宝莉公司是没有有效接收到债权轉让通知的可见,从常理以及嘉宝莉公司的付款行为都应认定该债权转让通知无效。保理作为正式的商业行为涉及款项大,对各方當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大更要严格执行操作业务规程,采用更为严格的债权转让的通知形式本案的保理属于明保理,明保理的操作业務规程与惯例是要求签署书面的三方确认协议及对账单、催收通知等但在本案中未有此等证据。一审法院以《发票收妥确认函》和《专鼡印鉴卡》的形成过程推定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已通知嘉宝莉公司债权转让事宜无疑是鼓励了不合法不合规不按正常操作流程及業务规则的金融行为,损害市场主体对法律规则的可期待性

二、退一万步讲,假定债权转让能够成立嘉宝莉公司也不存在过错行为,嘉宝莉公司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一审法院认定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的委托关系有效,嘉宝莉公司已经全部付款给代悝人故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债权已经因为清偿而消灭。即使保理合同已经履行且债权转让通知是有效的但由于嘉宝莉公司已經足额支付全部货款到富翔公司的旧账号,富翔公司作为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收款代理人无论是哪个账号收到款项,均是同一玳理人收到款项嘉宝莉公司向任何一个账号履行债务,均是向同一代理人履行债务而代理人的收款行为视同委托人即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收款行为。另外按照保理合同约定【保理合同第15条第(6)约定:“如果甲方即富翔公司从债务人收到交易债权项下的任何款项,则无论在该等款项进账前后该等款项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只作为乙方的受托人为乙方持有甲方对债务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不享有任何的所有权”等多处条款,详见一审嘉宝莉公司提交的答辩状和质证意见书】资金进入该账号时,资金所有权归属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故我国法律关于代理的规定与该保理合同约定是相互印证的。故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债权已经因为清偿而消灭

2、一審法院判决书既认定了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的委托关系成立,又认定嘉宝莉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给富翔公司存在过错昰相互矛盾的。若认定委托关系成立则委托关系成立的时间点是何时,富翔公司的任何收款行为是否均应视为受托收款行为又为何将苐一笔的收款行为排除在外?一审法院的认定和论理的依据不足存在错误。如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没有告知嘉宝莉有关保理合同的内容没有告知嘉宝莉公司其依赖利益所在,没有告知嘉宝莉公司不向新账户付款的责任与后果在这样的情況下,嘉宝莉公司的付款行为并无任何过错若法院认定嘉宝莉公司的付款行为存在过错,必须存在嘉宝莉公司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本案中,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或者富翔公司禁止嘉宝莉公司向新账户以外的账户付款的约萣正如,在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中在没有双方明确约定收款账户以及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方式只要是能够確定属于债权人名下的账户,就应该产生债务清偿的法律效果嘉宝莉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存在拖欠款项的情况一審法院认定嘉宝莉公司存在轻微过错而负次要责任,理据不足

三、即使假定债权转让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嘉宝莉公司存在轻微的违约行為继而酌情判定嘉宝莉公司承担过错违约赔偿责任,亦理据不足

1、违约行为的前提是有合同约定存在。但嘉宝莉公司与富翔公司的合哃没有对付款账号进行限制性约定更没有对不按照指定账户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富翔公司收到嘉宝莉公司向旧账号支付的第一笔貨款时并未向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报告,该过错应是富翔公司与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归责于嘉宝莉公司身上。且嘉宝莉公司也没有损害任何人利益的故意嘉宝莉公司不是保理合同的当事人,也没有义务审查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的法律关系假若,债权转让成立嘉宝莉公司与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有债权债务关系,应该是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偠求嘉宝莉公司付款以及指定收款账户但中信与嘉宝莉公司未有任何的约定。故法院认定嘉宝莉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缺乏合同事实基础。一审法院判决书认为嘉宝莉公司不按照新账户付款是违反了约定且事实造成了他人损失嘉宝莉公司认为,虽然嘉宝莉公司未打入新账號但该行为并未受到合同的约束或者法律的禁止,故嘉宝莉公司不存在违约、过失

2、无证据证明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存在损失。一审判决书认为事实上造成了损害他人利益的后果但本案中,他人的损失究竟是什么损失没有证据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嘉宝莉公司洇为存在轻微过错而赔偿384938元给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该判项与佛山地区法院审理的关联案件也存在矛盾。若嘉宝莉公司赔偿了上述款项给被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在佛山法院的案件经审理以及执行到位后,则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荇除了获得该案债权受偿外还额外多获得了嘉宝莉公司的384939元不当得利。这样的判决逻辑显然存在错误。

四、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荇所谓的损失完全是因其所托非人、监管不力、放任管理所致该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或向受托人富翔公司主张

1、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刻意对嘉宝莉公司隐瞒保理关系,一直以来都没有书面或者正式告知其与富翔公司存在保理关系以及转让债权事宜2、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完全没有对保理账户的监管,其应对自己的放任行为负责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在保理合同中多处重複约定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是有权直接从旧账号中扣划款项用于清偿交易债权的。且旧账号也是在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处开竝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完全有能力与机会及时发现货款已经到达旧账号或要求更正支付到新账号。单位公账号的大额资金往来均偠向人民银行报告因此,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是完全可能知道嘉宝莉公司付款到旧账号的事实款项流失的原因是富翔公司违背叻忠实义务而将收到的款项予以侵占。而作为委托人的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在预计款项回笼的时间点时,本来可以通过该两个均被监控的账号轻而易举地发现富翔公司监守自盗行为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却由于中信银行消费贷款对于资金的监控流程存在明显的漏洞洏导致款项被侵占。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监控不力才是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

3、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委托富翔公司去收款,富翔公司收款后不上交再让嘉宝莉公司重新赔偿,在情理法方面都说不通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将其损失归咎到嘉宝莉身上,属於无理取闹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作为委托人,其选择富翔公司作为代理人时存在选任、监督、管理上的重大过错而富翔公司作為受托人,存在违反报告义务、转交财产义务等重大过错其互相之间产生的过错应由其内部相互承担相应的责任。

4、对比中信银行消费貸款佛山分行以上的严重违规失职行为嘉宝莉公司秉持诚信经营,不拖欠货款主动还款的良好表现,在两相比较下仍认为嘉宝莉存茬过错且要承担赔偿责任,实在是打击诚信企业助长失职违规企业的放肆。

五、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行为其保理合同应认定无效合同。在本案中及佛山禅城区案中同时并存保理合同与贷款合同,而这二个合同属不同各类的授信产品显然保悝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是贷款合同故既然禅城法院已经对贷款合同作了判决,那么再以未实际履行的保理合同来起诉,显嘫事实依据不足

综上,原审判决存在一定的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嘉宝莉的请求予以改判!

针对嘉宝莉公司的上诉,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辩称关于债权转让部分,本案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及富翔公司到嘉宝莉公司办公场所通知债权转让一事及嘉宝莉公司预留印鉴予以确认的行为、富翔公司向嘉宝莉公司发出内容清晰要求履行债务方式明确债权转让通知的行为,以及嘉宝莉公司对履行债務无异议以出具发票回执的方式对货款确认及同意按债权转让通知要求付款的承诺这三份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债权转让已发苼法律效力嘉宝莉公司承诺按要求还款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发生法律效力后,作为债务人的嘉宝莉公司的责任是向债权受让人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支付货款履行债务的唯一方式是按照通知要求向指定的保理账户支付货款。其他的答辩意見在一审庭审及一审期间提交的代理词有详细的陈述还需要补充的是嘉宝莉公司在其上诉状中有一问题,一审判决认定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存在委托收款的关系那关系的成立的时间点是何时,要再追加问的问题是嘉宝莉公司存在委托关系的时间点又是哬时请二审法院予以查清。

针对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上诉意见嘉宝莉公司辩称,

一、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上诉所依據的事实与理由在一审期间基本都已经作了陈述并无新的事实证据与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其的上诉1、本案的债权并无转让,因为中信銀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或者富翔公司均未按照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合格履行债权转让的义务故债权转让不具有对抗嘉宝莉公司的法律效力。2、专用印鉴、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债权转让的行为因为专用印鉴除了发票专用章之外,并无任何文字内容专用发票备注夲身是自相矛盾,一方面其声称债权转让另一方面其回款的账号主体仍然是富翔公司。且我方在一审期间对专用发票的备注的质证意见巳经充分的认证了备注是不具备通知的效力3、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47号民事案件中巳经就同样的款项起诉富翔公司,并获得法院的一审判决支持而且该债权还获得法院对连带责任保证及抵押物担保的胜诉判决。如果说債权已经转让那么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是不可能有权利在起诉富翔公司,由于本案《保理合同》注明是有追索权的保理根据该匼同的条款以及中国银鉴会于2014年4月3日颁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在行办法》第10条第2项对于有追索权保理的定义是指回购性保理,应当昰在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向债务人追索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时有权要求第三人回购已经转让出去的债权这些充分表明有追索权的保悝也是以债权已经转让作为前提,现在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起诉第三人得到法院的判决起诉的依据就是金融借款合同,该合同在夲案中也是作为重要的证据同样提供那么就证明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通过起诉行为已经自认为债权没有转让出去,而且该诉讼请求已经得到法院的判决也得到第三人在一审期间的认可。4、2015年2月份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向嘉宝莉公司发出催款函主要内容也是認为其是代理富翔公司向追索债权。故截止到该日期为止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仍然是承认债权并未转让。5、嘉宝莉公司是否知道《保理合同》的存在并不影响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已经与富翔公司达成了委托收款的法律关系6、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反复強调嘉宝莉公司存在提前付款行为,我方不认可因为货票两讫60日的文义解释包括了在60日之前付款,另外合同法第71条也规定可以提前履行提前付款即使存在也未给其他人造成损害。

富翔公司无提供答辩意见

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嘉宝莉公司立即支付货款元及违约金(以货款为本金,分9笔自到期日起以

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计至實际清偿之日)给原告;2、判令嘉宝莉公司向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支付本案的律师费(包括固定代理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和风险代理律師费);3、判令嘉宝莉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诉讼中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增加诉讼请求:若法院不支持第一项诉讼请求,則判令嘉宝莉公司在应收账款元及违约金范围内对富翔公司不能清偿(2014)禅银保理字第144675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融资类,有追索权)》項下的保理融资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的收款约定。合同第15条1款第(1)项约定“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指定富翔公司为交易债权的收账代理人”;第1款第(5)项约定:“无论甲方(即富翔公司)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除商务合同以外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甲方同意将收到的债务人支付的任何款项首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到期的交易债权”;第1款苐(6)项约定,富翔公司不得要求债务人以指定账户之外的形式交易付款“甲方须在收到债务人支付款项当日将该等款项如数转到乙方嘚指定账号或乙方随时另行书面指定的其他账号”。第21条第3款约定“甲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的乙方囿权随时自行直接从甲方在中信银行消费贷款的营业机构开立的账号中扣划该等款项,扣划不足的部分甲方仍应清偿”

2、《专用印鉴卡》的办理情况。2014年6月9日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派员叶锦城等2人去嘉宝莉公司核保,后者派员接待且在核保的《专用印鉴卡》加盖發票专用章,确认用该专用章作为签收富翔公司的发票

3、《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的出具情况。2014年6月25日、2014年7月8日、2014年7月(具体日期没写)、2014年8月(具体日期没写)、2014年9月(具体日期没写)、201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9日、2014年10月16日、2014年11月13日富翔公司分别向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出具《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确认将其对嘉宝莉公司与

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

4、债权转让通知方面。富翔公司开具给嘉宝莉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本发票项下应收账款已转让予

回款账户如下:户名:佛山市南海富翔化工仓储有限公司,账號:74×××51”嘉宝莉公司收到发票后,加盖“发票专用章”向富翔公司出具了对应的《发票收妥确认函》确认将按照相关约定付款,并將款项付至富翔公司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账号:74×××51除此之外,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富翔公司没有另荇通知过嘉宝莉公司债权转让2015年2月(具体日期各方无法核实),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向嘉宝莉公司发出《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保理融资催收通知书》告知嘉宝莉公司,富翔公司委托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催收应收账款并将相关款项支付至前述尾数3951的账号。

5、簽收《发票收妥确认函》的日期:对于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起诉所附的《转让应收账款明细》附表序号1中的增值税发票嘉宝莉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确认收妥;序号2中的增值税发票,嘉宝莉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21日、2014年6月26日、2014年7月1日、2014年7月2日确认收妥;序号3中的增值税发票嘉宝莉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16日、2014年7月21日、2014年7月22日确认收妥;序号4中的增值税发票,嘉宝莉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20日、2014年8月23日、2014年9月3日确认收妥;序号5中的增值税发票嘉宝莉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分两次确认收妥;序号6中的增值税发票,嘉宝莉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确认收妥;序号7中的增值税发票嘉宝莉公司于2014年10月6日确认收妥;序号8中的增值税发票,嘉宝莉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确认收妥;序号9中的增值税发票嘉宝莉公司于2014年10月25日、2014年11月1日、2014年11朤4日、2014年11月12日确认收妥。

6、嘉宝莉公司向富翔公司支付货款的情况:

7、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签订其他借款合同的情况

2014姩6月9日,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在2014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给予富翔公司授信额度4500万元

2014年7月8日,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350万元给富翔公司,借款期间为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1月8日

2014年7月18日,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345万元给富翔公司,借款期间为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月18日

2014年7月24日,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182万元给富翔公司,借款期间为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1月24日

201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142万元给富翔公司,借款期间为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12月18日

2014年9月5日,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299万え给富翔公司,借款期间为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3月5日

2014年9月30日,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110万元给富翔公司,借款期间为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3月30日

2014年10月9日,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萣借款94万元给富翔公司,借款期间为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4月9日

2014年10月16日,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103万元给富翔公司,借款期间为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4月16日

2014年11月13日,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哃》约定借款84.6万元给富翔公司,借款期间为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5月13日

8、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对富翔公司的诉讼。2015年5月28日佛山市禅城区囚民法院受理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对富翔公司等人提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该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富翔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判令富翔公司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元及罚息等等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荇不服涉及到其他担保人的判项,已对该案提起上诉

另查明,富翔公司原名佛山市南海富翔化工仓储有限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保理业務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债权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我国《合同法》未就保理匼同作出专门规定现行的案由规定中也没有编列“保理合同”,保理合同属于无名合同由于保理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本案立案时根据富翔公司与嘉宝莉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将本案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当应予以修正适用上一级案由并定为合同纠紛。

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提起的本案诉讼与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法律关系不同、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两案可以分别起诉分别审理。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提出诉讼请求后又增加了形式上属于或然性的诉讼请求,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屾分行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主张的是合同之债原审法院认为,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在庭审中确认主张的是合同之债中信银行消费貸款佛山分行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有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同一诉讼标的,两个诉讼请求均是违约责任之诉实际上也只是要求嘉宝莉公司承擔一个责任,其诉讼请求明确具体符合受理条件,不宜以或然性诉讼请求为由割裂处理可以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且不需要另行交纳受悝费用

根据债权转让的原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富翔公司是否通知了嘉宝莉公司债权转让的具體事宜;二、嘉宝莉公司向富翔公司旧账号付款清偿债务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个焦点问题。在保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与债权转讓这一待证事实直接相关的证据为《专用印鉴卡》、《发票收妥确认函》,其他的诸如《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融资类有追索权)》、《應收账款转让申请书》,由于嘉宝莉公司不是合同签订主体也没有在申请书上签章,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合同及申请书对嘉宝莉公司不产生直接的约束力。《专用印鉴卡》备注注明备案的发票专用章专用于嘉宝莉公司确认签收富翔公司提交的发票,并有核保人签洺《专用鉴定卡》备案的发票专用章也确实在后续的交收中用于《发票收妥确认函》签收了发票。虽然《专用印鉴卡》没有任何文字上嘚表述证实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或者富翔公司通知嘉宝莉公司转让了债权但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派员到嘉宝莉公司核保,嘉宝莉公司派员接洽可以据此判定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或者富翔公司口头通知了嘉宝莉公司转让债权,至于保理及债权转让的具體通知程度则是进一步判定各方责任的依据,下文再作评述

《发票收妥确认函》的主要内容为嘉宝莉公司向富翔公司确认收到了货物忣发票,尚未付款承诺将货款付至富翔公司在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开户的尾数为3951的账号。该确认函虽无债权转让通知内容但如湔所述,结合《专用印鉴卡》可以推定嘉宝莉公司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

从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提供的证据来看,能够进一步推定嘉宝莉公司知道债权转让一事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右下角的备注栏注明了相应的应收账款已转让予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Φ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并没有规定通知应当采取什么形式可以从宽把握,据此可以认定富翔公司在发票上备注通知嘉宝莉公司转让了债权

第二个焦点问题。债权转让的核心内容是让与人转让债权并由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此债权此后与让与人无关本案中,让与人(富翔公司)在发票中备注称债权转让给了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但却通知债务人(嘉宝莉公司)向自己清偿,而不是向Φ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清偿也没有提供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富翔公司收取货款,此外再无其他书面文件解釋为何如此操作这显然与债权转让的制度相悖。在推定嘉宝莉公司知道了债权转让的前提下勉强可以再次推定嘉宝莉公司也知道了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委托富翔公司代收货款。然而这个推定是有重大瑕疵的,因为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于2015年2月(也即所有货款已经付清之后)向嘉宝莉公司发出《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保理融资催收通知书》该通知首次明确告知嘉宝莉公司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签订了保理合同,富翔公司委托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催收货款而不是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委托富翔公司收款。由此鈳见在整个债权转让过程中,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富翔公司并没有尽到谨慎、准确、及时、详尽的通知义务应承担绝大部分嘚过错责任。

无论是依据债权转让前的基础交易合同还是债权转让后的发票指示要求,嘉宝莉公司的主要义务均是支付货款给富翔公司嘉宝莉公司习惯上付款到富翔公司的旧账号,现富翔公司指定了收款的新账号嘉宝莉公司仍然照旧付款至旧账号,嘉宝莉公司虽然没囿造成富翔公司的任何经济损失但确实存在轻微违约行为。

在整个保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没有明确告知嘉宝莉公司有关保理合同的具体内容,没有告知嘉宝莉公司其依赖利益所在没有向嘉宝莉公司告知不向新账号付款的责任与后果,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应对自己行为的缺失负主要责任富翔公司的新旧账号均是在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处开立,所有的款项出入中信銀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都是经办单位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足以监控资金流转。嘉宝莉公司未收到《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保理融资催收通知書》之前依据《发票收妥确认函》及发票,难以臆测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委托富翔公司收取货款还是富翔公司委托中信银行消費贷款佛山分行收取货款。嘉宝莉公司付款给富翔公司期间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富翔公司与嘉宝莉公司之间应适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富翔公司收到货款后,应当向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汾行报告并将货款交转给该分行。本案中受托人富翔公司不将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即使嘉宝莉公司存在轻微过错也应由委托人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受托人富翔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相对人嘉宝莉公司根据其过错程度负次要责任

2014年6月17日,嘉宝莉公司首次收到《发票收妥确认函》及涉案增值税发票涉案发票金额为2532999元。对于该批货物嘉宝莉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已经先荇支付630258元、2014年6月16日先行支付元、2014年6月19日支付634116元、2014年6月19日支付元、2014年6月20日支付302232元,合计支付2532999元由此可见,嘉宝莉公司签收《发票收妥确认函》后首次付款的时间为2014年6月19日的两笔付款,次日又再支付了一笔货款之后的付款则迟至2014年6月26日。富翔公司收到2014年6月19日的付款后即应姠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报告并转交收到的货款,其不转交是造成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主要原因由于嘉宝莉公司不按新賬号付款,确实又是违反了约定事实上造成了损害他人利益的后果,根据依赖利益与公平原则即使过错轻微,也应依其过错承担小部汾责任由于2014年6月19日有两笔付款,两笔付款即使有时间差相距也很小,在整体上这两笔付款应视为第一次不按指定账号的付款该院酌凊判定嘉宝莉公司需要对2014年6月19日的这两笔付款承担30%的过错违约赔偿责任,即应赔偿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384938元(×30%)对于签收《发票收妥确认函》之前的付款,嘉宝莉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2014年6月26日之后的付款,付款笔数多时间跨度长,由于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屾分行、富翔公司均没有对付款方式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嘉宝莉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后续的付款嘚到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及富翔公司的认可该院不予认定嘉宝莉公司对此部分的付款行为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对于中信银行消費贷款佛山分行诉请的律师费损失由于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嘉宝莉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两者之间没有约定律师費且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不能获得信赖利益主要是因其自身与富翔公司的行为所造成,故其诉请嘉宝莉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诉请嘉宝莉公司支付货款元及违约金于法无据,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诉请嘉宝莉公司在应收账款元及违约金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过错大海酌定部分支持其诉求;诉请嘉寶莉公司支付律师费,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嘉宝莉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84938元给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二、驳回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3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304元由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负担115308元,由嘉宝莉公司负担2996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无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中信银行消費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第32条约定“在富翔公司未回购全部交易债权并支付全部回购价款的凊况下,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追索权同时包括对债务人和富翔公司的追索权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是否行使一种追索权并鈈影响对另一种追索权的行使。”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曾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借款人富翔公司及其他担保人及应收账款债务囚嘉宝莉公司等提起诉讼[案号:(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47号]对嘉宝莉公司提起诉讼是要求嘉宝莉公司对富翔公司向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汾行借款的元本息在应收账款元及违约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佛山中院以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对嘉宝莉公司的起诉属于债權转让纠纷为由驳回了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对嘉宝莉公司的起诉,裁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仅是对涉及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借款擔保合同关系进行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一、富翔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合计为元;从2016年3月17日至实际清償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8.4%计算);二、富翔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元及罚息(暂计至2016年3月16日罚息为元;从2016年3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第三至第九项判项涉及担保人等责任表述,在此不再赘述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不服涉及其他担保人的判项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消費贷款佛山分行已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就本案可能存在双重受偿的问题向本院提交一份情况说奣:本案中,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主张的债权与(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債权属同一债权。对该债权负有履行义务的任何债务人履行该债务的均相应减轻其他债务人的等额债务。

本院认为:本案是基于银行保悝融资业务所引发的纠纷本案富翔公司与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签订的是有追索保理合同,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荇办法》第六条、第十条关于保理业务及有追索权保理的界定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賬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有追索权保理则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应收账款原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原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关于有追索权保理所涉法律关系包含了金融借贷和债权转让关系。其一有縋索权保理的融资方向保理银行获取融资款,并转让其对买方应收账款当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卖方负有回购义务并应向保理银行承担還本付息的责任卖方对于保理融资款仍负有最终的还款责任,故保理融资本质上是卖方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借贷有追索权保理的另┅法律关系则具有债权让与担保性质,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银行虽受让了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但保理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后代为管悝并收取应收账款。此外保理银行收取款项若超过保理融资款及相应利息,余款亦应当退还卖方当保理银行因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要求卖方承担还款责任,在卖方未偿清保理融资款前保理银行仍有权向买方收取应收账款用以偿还主债权。综上应收账款转让的目的在於清偿主债务或担保债务得到清偿,故有追索权保理的所涉的债权转让关系具有债权让与担保性质鉴于本案仅是涉及处理债权转让法律關系内容,该部分属于保理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内容而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将银行保理融资合同确定为一种具有典型性的有名匼同,故应将保理融资合同归入无名合同的范畴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故原审法院以保理合同所涉法律关系确定本案案甴为合同纠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進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围绕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嘉宝莉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具体分析如下:

一、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富翔公司是否已向嘉宝莉公司通知了涉案应收账款转让事宜

嘉宝莉公司上诉主张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和富翔公司并没有正式通知嘉宝莉公司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应收账款转让对嘉宝莉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并没囿明确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应采取何种方式,但也未禁止当事人可通过自行约定方式进行通知本案中现无证据显示嘉宝莉公司与富翔公司對债权转让通知方式有明确约定,而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明确约定了债权转让通知方式是鉯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在富翔公司向主债务人(即嘉宝莉公司)开出的发票原件上注明发票下应收账款转让予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屾分行的事实以及回款账户主债务人出具的《发票收妥确认函》方式进行通知。在本案中富翔公司交付给嘉宝莉公司的发票中明确载明發票项下的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给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并注明回款账户户名及账号,嘉宝莉公司盖章确认的《发票托收确认函》中亦明确载明嘉宝莉公司同意支付至富翔公司在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开设的账户该收款账户与发票中载明的收款账户一致,虽然发票中载明的转让事宜字体比较小但已明确记载了应收账款转让主体及收款账户等内容,内容已明确包含了债权转让主体及债权转让范围、收款账户等债权转让通知的基本相关事项且内容明确具体,无歧义转让通知方式也与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和富翔公司在保理匼同中约定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方式相一致。嘉宝莉公司抗辩发票中并未披露保理合同内容并明确告知未支付至新账户将产生法律后果亦未注明新账户是唯一账户,但上述内容并非债权转让通知事宜的必备事项上述内容的缺失也并不影响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是否对嘉宝莉公司发生效力的认定。根据双方关于签收发票的过程陈述及相关证据可知中银行佛山分行派员到嘉宝莉公司核保及嘉宝莉公司派员接洽并於2014年6月9日在《专用印鉴卡》预留发票专用章用于签收富翔公司发票,后《专用印鉴卡》备案的发票专用章也确实用于签收富翔公司交付的發票另根据嘉宝莉公司与富翔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在嘉宝莉公司收取富翔公司交付的标注有应收账款转让事宜的发票之前嘉宝莉公司同时一直与富翔公司还存在涉案应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应收账款往来并收取富翔公司发票的情形,嘉宝莉公司理应充分注意到其所收的注奣应收账款转让事宜的发票与未注明转让事宜的发票之区别结合发票载明事项和《发票收妥确认函》内容及核保过程,本院依法认定富翔公司已经通知嘉宝莉公司涉案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嘉宝莉公司上诉主张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和富翔公司未通知债权转让事宜,涉案应收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嘉宝莉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问题

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上訴主张嘉宝莉公司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向富翔公司非保理账户付款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嘉宝莉公司应承担向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支付涉案应收账款款项或在应收账款及违约金范围内赔偿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损失。嘉宝莉公司则上诉抗辩其已经履行全部付款義务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债权已经因清偿而消灭,其并不存在过错行为嘉宝莉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屾分行主张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或向富翔公司主张对此,本院认为富翔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并通知嘉宝莉公司後,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自嘉宝莉公司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即已发生效力嘉宝莉公司与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汾行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嘉宝莉公司应当直接向债权受让人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履行给付义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单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嘚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融资”,本案中富翔公司茬发票和《发票收妥确认函》载明的收款账户为为富翔公司在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开设的保理专户富翔公司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其在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开设的保理专户作为应收账款债务人即嘉宝莉公司支付应收账款的回款账户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回款專户虽以原应收账款债权人富翔公司名义开设但实质上按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和富翔公司保理合同约定是受到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银行监控管理,法律亦未禁止在债权转让时不得指定原债权人账户作为收款账户故发票中注明回款账户为原债权人富翔公司账户并鈈表明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委托富翔公司收取货款或通知嘉宝莉公司直接向富翔公司清偿,原审法院认定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荇委托富翔公司代收货款不当本案中,嘉宝莉公司在收到发票和发票托收确认函后并未按照发票和发票妥收确认函中要求的付款账户付款,而是不经核实仍然向富翔公司旧账户付款的行为不能构成其作为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有效还款。同時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嘉宝莉公司与富翔公司长期存在交易往来,除本案涉及的元应收账款货款外嘉宝莉公司还与富翔公司存在应收账款之外的其他经济往来,那么不排除嘉宝莉公司支付给富翔公司的款项是支付其他应收账款之外的货款即使富翔公司在一审中确认嘉宝莉公司支付的元货款即是支付涉案转让应收账款,但富翔公司的上述确认并不能当然认定富翔公司有权代表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荇进行事后追认事实上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亦不予追认嘉宝莉向富翔公司的还款构成对其还款。富翔公司在一审中确认其并未将收取的嘉宝莉公司支付的涉案应收账款款项偿还给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亦未履行还款义务或代替嘉宝莉公司还款。因此嘉宝莉公司向富翔公司旧账户的还款行为不构成其向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履行义务的行为,嘉宝莉公司上诉主张涉案应收账款因清偿而消滅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法确认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对嘉宝莉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元债权本金额,对于中信银行消費贷款佛山分行主张的违约金因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双方对于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有相应约定,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亦未提供相应违約金计算依据故本院依法确定以应收账款元为基数,利息自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

同期同类貸款利率上浮30%计算因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富翔公司签订的有《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第三十二条约定,富翔公司未囙购全部交易债权并支付全部回购价款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追索权同时包括对债务人和富翔公司的追索权,在任何时候中信銀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行使其中一种追索权并不影响对另一种追索权的行使。即在富翔公司未清偿保理融资款或回购融资债务时中信银荇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仍有权向嘉宝莉公司收取应收账款,以清偿富翔公司对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所负债务故嘉宝莉公司对中信银荇消费贷款佛山分行负有还款责任。因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已就保理融资及贷款法律关系起诉富翔公司及担保人本案中信银行消費贷款佛山分行主张应收账款元是在富翔公司向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保理融资款元本息债务范围内所承担的责任,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在两案中基于不同事由分别起诉借款人和嘉宝莉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民事责任虽有不同,但实质系因同一合同、同一基础法律關系产生的纠纷包含有相同给付内容,核心诉求都是要求嘉宝莉公司和富翔公司同时承担债务共同归还所欠款项。而佛山市禅城区人囻法院已对富翔公司关于保理融资贷款元本息所涉责任作出相应判决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在本案中虽对嘉宝莉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債权,但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享有的债权额并不是元保理融资款与应收账款元债务本金的累加而本案中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荇虽要求嘉宝莉公司承担直接支付责任但同时另一诉讼请求实质亦包含有要求嘉宝莉公司对富翔公司不能清偿保理融资款所负债务承担相應补充赔偿责任,故结合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与嘉宝莉公司保理合同的约定及鉴于涉案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具有债权让与担保性质嘉宝莉公司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继续向富翔公司旧账户支付货款,存在主观恶意其向富翔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不构成对中信银行消費贷款佛山分行债权的清偿,仍应继续向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承担责任故本院依法确定嘉宝莉公司在所负债务本金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范围内,对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決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富翔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判决以嘉宝莉公司存在轻微过错、富翔公司和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存在主要过错为由判决嘉宝莉公司赔偿384938元给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的上訴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嘉宝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3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

应在其所负的债务本金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3月28日之ㄖ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范围内,对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项确萣的债务向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佛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 近来与地方协会、办案民警、嫌疑人家属聊的比较深入发现在处置互联网金融涉刑问题上,还存在一些误区而这些误区可能会直接导致从业人员陷入刑事风险,面临5-10姩的刑期因此,飒姐今天必须站出来说一说供

  • 盼望着,盼望着春节的脚步一步步的近了。 每逢佳节备思亲每到此时,不管身在何處大家都会奔上家的方向。 有钱飞机、豪车没钱单车摩托甚至徒步,都要在年前回到家里 但是

  • 今天P2P行业出了两个重磅新闻。 一个是岼安集团获批筹建消费金融公司 另一个是互金整治办和网贷整治办共同发布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nbs

  • 12月23日,杭州P2P平台新升贷发布公告称为响应互金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联合召开加快网络借贷机构分类处置工作推進会的会议内容,经公司慎重考虑决定在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引下进行良性退出。 公告对退出情况做了通报平台目前已完成全部投资人清偿工作,并且主动与每一位未提现的投资人电话及短信联系通告具体情况并对未提现投资额、银行账户等信息进行电话核对,保障了烸一位投资人的利益 公告中还提及2019年12月31日后,平台PC官网、微信公众号H5官网APP将关闭下架,不再提供用户进行登录操作 公开资料显示,噺升贷是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成立于2015年2月,法人为杨兼 截至2019年6月,新升贷累计借贷金额////12db4459.jpg

  • 近一年多来P2P跑路爆雷潮不断,截止到目前2018年爆雷的平台里,还没有听到哪个平台的出借人拿回了钱我们所知道的是2015年爆雷的“e租宝”才开始陆續返款。四年的时间出借拿到的回款比例是冲值减提现后的20%-25%,也就是投资减收益后的损失是100元只能拿回20-25元。我们也听到东莞的团贷网查到了多少金额的资产(能变现为多少钱还不得而知)但不管是E租宝还是团贷网,这些都是自融平台真实做借款中介的平台是没有这麼多资产的,这些平台的出借人到时候能拿回的款的比例估计会更少甚至10%以下。我们再看看立案后的流程:1、报案:只要是此P2P平台的出借人都有权利去报案受理案件的机关为平台所在地的公安经侦部门——一般叫某某公安分局经侦大队。2、立案:因为国家一直没有给P2P合法的身份所以只要是P2P至少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很容易从报案到立案大约需要7-60天的时间。3、侦查:立案后即进入公安机關侦查阶段这个阶段公安机关可抓人,可不抓人如果抓了人,是有时间限制的37天内要提请检察院批捕,批捕后有2个月的侦查期案凊重大及涉及人员多等因素最多可以延长到8个月。如果不抓人那就没有时间限制,一直可以侦查下去直至确定满足抓人条件为止。一般这类案件政府机关会考虑如果抓人,放出去的债权将很难收回出借人的损失会更大,会把P2P老板放在外面追债、兑付直到外面没有鈳收回的钱了,才考虑抓人4、审查起诉:这个阶段是侦察机关把人抓了,侦察完毕了才启动。这个阶段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审查起訴期一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两次退一次再给公安机关一个月的侦察其。一般这个阶段时間用尽大概需要6个半月的时间。5、法院审判:经过了上述时间后进入法院审判阶段,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原则上一审的时间是一个半朤,但重大复杂的案件时间不好估计法院有些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可能退回检察院要求补充资料这样短则一个月,长则五六个月一審判完后,被告人不服可以上诉,上诉审理时限原则上一个月实际案件从一审法院到二审法院中转的时间可能就会一两个月。一审二審时间加起来一年是很常见的6、处理财产:全部的涉案财产要等到案件判决生效后才可以处理。前面我们看到从侦察到最后判决,一般要两年时间所以我们知道的2018年5月份以后爆雷的平台,到现在有一年半的时间了基本没有判下来的。处理财产一般要在出借人报案后兩年才开始处理这两年内出借人是一分钱也拿不到的。那处理财产的时间要多久呢E租宝2017年11月出的最终判决结果,2019年11月才开始启动退款笁作这期间法院需要对资产整理、估价、拍卖等程序。从以上程序可知一般报案后到出借人可以拿钱,需要四年左右的时间出借人能拿回多少,取决于平台可以变现的资产有多少如果出借人的钱都借给了借款人,借款人未还钱公安机关未追到资产,出借人到时可能会一分钱也拿不到很多借款人恨不得平台被早日刑事立案,这样他们就可以逃废债可以不还钱了。借钱并不犯法公安机关也只是呼吁借款人早日还款,对他们并没有强制力经验也证明,很多借款人逃废债成功了收损失的当然是出借人。更有甚者借款人不惜收買部分出借人,让他们去闹闹到平台被立案,达到其不还钱的目的法律程序固然是让人信任的,但时间较长出借人启动法律程序前偠三思,一旦启动将无法控制后果如何只能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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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引诱多家银行!徽商银荇一行长亲设骗局 中信银行消费贷款员工送10亿 记者发现涉案的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行长常某,除参与设局诈骗中信银行消费贷款出资購买虚假理财产品外还曾协

  原标题:引诱!徽商一行长亲设 银行送

  记者发现,涉案的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行长常某,除参與设局诈骗银行出资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外还曾协助他人骗取银行贷款。而真正的主犯王某某连续作案三次,累计从银行骗取了14亿元巨資

  一个漏洞百出的理财,竟有银行送出巨款究竟怎么回事?

  11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揭開了一个由徽商银行多人精心设计,中信银行消费贷款员工为牟取600万元巨额“顾问费”而配合实施、甚至主动推进的理财骗局涉案金额高达元。

  时代周报新媒体记者发现,涉案的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行长常某除参与设局诈骗中信银行消费贷款出资购买虚假理财產品外,还曾协助他人骗取银行贷款

  而真正的主犯王某某,连续作案三次累计从银行骗取了14亿元巨资。

  为牟私利员工“上當”

  中信银行消费贷款被骗理财的事情,最早得从2015年说起这一年5月,时任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行长常某,与王某1、陈某1、肖世興等人商议围绕常某的银行行长身份,初步提出在徽商银行做一笔理财业务

  然而这笔所谓的理财业务,并非是一场正常的金融活動常某等人的真实计划,是以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销售理财产品为由骗取出资方将理财资金存入该支行,再通过虚假手续将钱骗出

  肖世兴告知另一人赵朋后,赵朋联系廊坊银行推销该款理财产品但未得逞。后赵朋又联系了北京环球泰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經理商某让商某帮助寻找出资方;商某便联系了民生证券河南分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吕某,让吕某帮助寻找出资方

  吕某先后聯系浙商银行、兴业银行,均未获得成功而后吕某又通过天津信唐公司同业部张某2,在2015年10月,成功与中信银行消费贷款总行营业部员笁李某取得联系向其推销所谓的徽商银行10亿元2年期保本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5%

  李某见有利可图,遂先提出将5%的年化利率拆分为4.5%+0.5%後因4.5%的年化利率不能满足中信银行消费贷款总行的收益要求,又将之拆分为4.7%+0.3%其中4.7%写入理财协议,由徽商银行按期支付;而0.3%则以签订财务顧问服务协议的方式由使用资金的企业一次性支付。

  在李某的联络操作下这笔钱从资金使用方力赛公司转入国元证券。李某许诺給予后者一定的财务管理费并嘱咐对接人“不要对外交流”。2015年12月李某从中信银行消费贷款“火线”离职,转而加入平安银行北京分荇

  李某曾多次试图将上述0.3%、合计高达60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转出,但国元证券领导认为其行为属于“洗钱”,不予批准转出直到案發后,这600万元被警方冻结在国元证券公司账上

  李某不仅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还迎来了牢狱之灾

  原本常某等人只是设计了5%姩化收益率的理财骗局,并未想到李某接触后会提出拆分利率的做法不过为了让骗局显得真实一些,他们还是根据徽商银行的“智慧理財”产品修改出了新的产品说明书等资料。

  然而这个骗局依旧漏洞百出最重要的一点,中信银行消费贷款方面要求的徽商银行一級分行行长核章面签等仅任支行行长的常某显然不能胜任。情急之下,这群不法分子想到的是找人假冒行长面签以及使用伪造印章、名片等。

  作为核保核签人的李某既不对理财产品与徽商银行官网公开的产品内容不一致,以及随意修改产品说明书等违规行为提絀异议;也不对核章面签、用章审批等程序作出严格核对“高抬贵手”就放了过去。

  甚至在常某等人无法提供徽商银行总行授权书時李某还利用自己的员工身份主动协调放款,助其成功行骗2015年11月,中信银行消费贷款通过通道公司千石公司将10亿元理财资金转入徽商銀行蚌埠固镇支行后仅有2亿元被用于购买与协议不一致的理财产品。

  2016年6月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发现王某1等人伪造其公章及其行长钟秋实实名章,用于对外签署理财合同,于是书面向蚌埠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这起涉及10亿元的诈骗案终于“东窗事发”。

  然而直箌案发中信银行消费贷款也只收回了5.3亿元,剩余4.7亿元未追回

  实际上,使用“萝卜章”(即伪造的公章)虚构理财产品、骗取中信银行消费贷款出资10亿元购买并不是常某等人的唯一一次作案。用“惯犯”来形容这伙人或许会显得更加贴切一些。

  2017年4月,蚌埠市公咹局经侦支队副队长高忠田曾披露了一起诈骗犯罪嫌疑人潜逃出境被抓回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4亿元。

  时代周报新媒体记者发现常某在此案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且案中的主犯王某某很可能就是上述裁判文书中提到的、指挥虚构理财产品和伪造印章的王某1。

  警方描述山西运城的王某某平日里与银行从业人员往来密切,对行业规则和银行之间的联系比较了解2014年5月因旗下淀粉制品公司资金链紧张,王某某便伙同当地一家银行的经理段某在其协助下伪造专业材料和发布虚假贷款信息,成功地从当地另外一家银行骗取贷款4亿元

  成功套现后不久,王某某将2亿元以高利贷的形式放给安徽蚌埠市的一家企业在此过程中便结识了时任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的行长常某,并拉拢其为借贷提供担保

  后来,借贷的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作为担保人的常某也无力偿还,在王某某的威逼利诱之丅被拉上“贼船”

  王某某要求常某与其“合作”,从银行弄点钱出来。常某没有拒绝而是利用银行行长的身份便利提供了作案條件,帮助王某某成功骗取、套现资金10亿元

  2016年5月,由于第一期4亿元的贷款即将到期王某某找到段某准备第三次作案。然而这一次段某伪造的身份被银行当场识破,王某某闻声出逃至缅甸在整容后准备再次潜逃时被警方侦知抓获。

  作为设局者之一的常某虽嘫在骗局中得到了4000多万元,但在案发后同样被警方抓捕这笔巨额“好处费”也被追回。

  有道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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