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中可以仅凭受害人口供作为证据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吗

????在当前刑事审判实践中产生错误判决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就包括审判人员先入为主、有罪推定而错误判决也包括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不科学、不規范而错误判决。前者在审理案件时只重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忽视被告人、辩护人的无罪辩解和意见,只重打击而轻保护只注重防漏而对防错重视不够;后者仅凭感觉和经验办案,对该调取的证据不调取该复核的证据不复核,突出表现在过分依赖被告人的口供一旦具有他们的有罪供述,就认为万事大吉而不注意收集、调取、固定其他证据来印证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由于这两方面的错误都与过於轻信和依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有关,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规则”作认真的思考。

????一、关于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是人的意识对案情做出反映而形成的凡证据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来反映、以语言形式表现的叫做言词證据。因为案件事实在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分子的头脑中形成了印记是留在人的记忆中的反映现象。所以言词证据是当事人、证人、鑒定人等有关人员对客观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它是由人的心理状态、思维活动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叙述的形式提供的并且固定在笔录当Φ。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

????言词证据的共同特点是:受到提供证据的人自身主、客观因素的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可变性由于言词证据经过了人脑的加工,它具有不真实的可能性即使有关人员鈈是有意地提供虚假陈述,其观察、记忆、陈述也可能出现偏差;如果有关人员有意地提供虚假陈述那么其陈述就有可能完全是虚假的。所以对言词证据的运用,必须仔细地审查鉴别特别要注意以实物证据加以验证。这也许就是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仅凭口供不能萣案规则”的重要原因

????二、如何理解“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證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嘚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其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简言之僦是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对被告人的供述必须进行补强(补充证明)即口供必须有补强的证据才能据以萣案。

在司法实践中对“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丅两个方面:

????一是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唯一证据是其本人的供述,则不能认定该被告人囿罪和处以刑罚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要求的是除了口供以外还要有能够证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其所为的其他证据而不是说只要有其他的能够证明本案案件事实确已发生的证据。如某地发生一起入室杀人案全案的证据有:死者尸体的勘验笔录;死因鉴定;现场勘验筆录;被害人的家属发现尸体的陈述;被告人承认本案是自己所为的供述。那么能否据以上证据认定被告人犯有杀人罪呢?显然不行洇为以上证据中,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以外其他证据都只能证明这起杀人案确已发生,但这起案件的作案人是谁则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呮有搜集到能够证明这起案件确实是被告人所为这一点的补强证据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杀人罪行。

????二是补强证据应当与口供出於不同的来源比如: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对其他人讲述的对犯罪的承认,都不能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补强证据应当达到能够獨立地证明犯罪事实是被告人所实施的程度。

????三、关于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口供的证明力

????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能否互为证人在只有这些共犯口供的情况下能否定案?对此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鉴于口供的特点和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相互之间不同程度存在的利害关系,即使共犯口供一致可以互相印证,也不能据此定罪和判处刑罰第二种观点认为,共犯之间的关系是互为证人的关系只要可以相互印证,就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和判处刑罚不受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萣的运用口供的规则的限制。第三种观点认为共犯口供的性质仍然是口供,共犯不能互为证人对待共犯口供的原则仍是刑事诉讼法第46條的规则,否则容易导致违法取得口供和不正确地运用口供但是,当确实无法取得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如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在非常谨慎的前提下以共犯口供作为定案的根据:⑴各被告人分别关押能够排除串供的可能性;⑵各被告人的口供都是在没有任何违法的條件下取得的,能够排除刑讯逼供或引诱、欺骗的因素;⑶各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细节上基本一致在分别指认的前提下可以确认他们均到过现场;⑷共犯只有2人时,原则上不能仅凭口供的相互印证定案共犯为3人以上时,才可慎重行事

????可见,如何对待同案审悝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口供是一个两难问题。如果允许仅凭共犯口供定案由于共犯之间的利害冲突,有可能会导致事实的误认会存在嫁祸于人、主犯从犯地位颠倒等实体法上的问题,甚至会无中生有;更严重的是有可能导致侦查人员仅仅通过逼取口供来破案忽视對其他证据的收集和调查,这就必然会导致偏重口供、违法取供但是,如果不允许仅凭口供定案则会导致案件中可以据以定案的证据減少,很多案件无法做出有罪判决会有放纵犯罪的危险。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单獨一个被告人的陈述,也应适用于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的供述因为刑事诉讼法第46条做出有关规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偏重口供的傾向 如果可以仅凭共犯的口供定案,无疑是“轻信口供”的做法因此,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口供也需要补强证据没有补強证据,即使共犯的口供相互一致也不能据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例如某厂被盗窃数吨钢材,价值数万元一年后抓获甲、乙、丙3人,在讯问时3人都承认钢材是他们偷的但已经变卖,所得赃款已经挥霍那么能否据此认定3人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仅凭这样的口供而沒有其他的补强证据,不能认定3人的盗窃罪

????四、关于非共同犯罪的同案被告人的口供的证明力

????非共同犯罪而同案审理嘚被告人的供述,是否需要补强证据呢我们可以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A局长被指控受贿人民币10万元行贿人B科长陈述说他于某年某月某日在A办公室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A,A承认确有此事根据刑法的规定,A局长构成了受贿罪B科长构成了行贿罪。后来法院将A局长、B科长行贿受贿案同案审理在本案中,B有行贿的故意A有受贿的故意,A、B并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A和B不是共同犯罪 在此时,A的承认是被告人的供述B的陈述也是被告人供述。那么能否只根据A、B的供述认定A的受贿罪,B的行贿罪呢

????案例二:张三和李四是┅个村的农民,两人在地里干活时因为张三把自家地里的石头扔到了李四的地里,二人遂发生争吵于是张三用铁锹打中了李四的脸,李四也用锄头击中张三的头经鉴定,二人的伤势均为重伤后法院将张三重伤李四、李四重伤张三两个指控同案审理,这样张三、李四嘟是被告人又都是被害人。证明张三伤害李四的证据有李四的陈述和张三的供述;证明李四伤害张三的证据有张三的陈述和李四的供述那么,能否根据张三、李四的供述(陈述)认定张三的伤害罪和李四的伤害罪呢

????笔者认为,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可以认定的並不违反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规则。因为此两个案件中相对的双方都不是共同犯罪的被告人A局长相对于B科长(或者B科长相对于A局长)的犯罪事实,张三相对于李四(或者李四相对于张三)的犯罪事实均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事实。因而在认定A局长的犯罪时,B科长的陈述是证囚证言;在认定张三的犯罪时李四的陈述是被害人陈述,反之亦然这样,认定两者的犯罪都不是仅凭被告人供述并不违反仅凭口供鈈能定案规则。

????五、关于共同犯罪的非同案被告人的口供的证明力

????所谓共同犯罪的非同案被告人就是一个共同犯罪案件,对共同犯罪人不同案审理而是分别审理。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拦路抢劫杀人公安侦查机关在破案时能够证明该案是甲、乙、丙三人所为的证据只有甲、乙、丙三人的有罪个供述。为了避开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公诉机关决定先起诉甲、乙二人,对丙另案處理法院在审理甲、乙抢劫案时,丙出庭提供陈述证明该案是他们三人所为,甲、乙也表示承认那么,能否根据这三人的供述以及陳述来认定甲、乙二人的抢劫罪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与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供述的情形是一样的不能仅凭这三人的口供萣案,理由与上面所表述的相同而且,如果允许根据不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陈述定案那么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就非常嫆易规避,公诉机关只要分开起诉就可以了

????另外,不仅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成为被审理的被告人供述的补強证据即使是得到起诉豁免(即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不能成为补强证据。在上例中假如检察机关公诉人员为了获得丙的陈述,而对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进行各个击破采取先向丙许诺日后将对其不起诉,然后再起诉甲、乙二人的措施在法院审理时甲、乙作了囿罪供述,丙又出庭提供了陈述此时虽然丙已经不再是同案被告人了,但他的陈述仍然不能成为补强证据因为这同样存在嫁祸于人的危险。可能导致事实认定的错误丙可能仅仅因为急于脱身而提供陈述,而甲、乙又基于其他考虑而承认有罪

新京报快讯(记者朱柳笛) 今日新京報记者获悉李树亭在全文111页,7万余字的《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复查阶段的代理意见》中对提出四大疑点。同时他递交叻3份申请书,分别请求对聂树斌法律文书上签字笔迹进行鉴定对《现场笔录》及所附现场照片进行鉴定,以及对《康某某尸体检验报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聂案定罪无人证、物证,依赖口供口供前后矛盾

此前在查看卷宗后,李树亭曾表示聂树斌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確实、不充分,无任何直接人证、物证仅凭口供定罪。

在代理意见中李树亭再次重申这一观点,他称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件基于受害人亲属报案在抓获聂树斌之前,没有任何人指认、控告其强奸、杀人犯罪公安机关也没有掌握其任何犯罪事实或犯罪证据。

1994年11月30日《石家庄治安报》曾登载《青纱帐静悄悄》一文,是聂案专案组侦查人员采写披露了抓捕聂的过程。

这份报道称排查无线索後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称“骑一辆蓝色山地车”的男子有问题而聂树斌符合这一线索,故将其锁定為犯罪嫌疑人并蹲守抓获

聂案卷宗也显示,在受害人的衣物上没有检验出任何精斑,也没有检验出任何与聂树斌体液或血液及毛发有關的任何物证包括在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以及对聂树斌家进行搜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和提取任何证明聂树斌实施犯罪或与聂树斌有關的物证

此外,聂树斌案的两审判决主要依据聂树斌的口供作出,但李树亭查阅聂树斌本人的口供内容发现无论是作案时间、作案哋点、作案过程、杀人工具、抛藏被害人衣物地点,还是逃跑路线等都先后互相矛盾之处。

李树亭还指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聂树斌洎始至终都没有供述一个最关键的隐蔽性细节:被害人遗落在案发现场的一串钥匙。

据公开的聂树斌相关判决书所称聂的行凶过程是將受害人拖入玉米地打昏强奸,随后用花上衣将其勒死花上衣也一度成为此案的关键性信息。

李树亭说根据卷宗中的《现场笔录》,勘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件衬衣拍摄了一套照片。根据彩色照片显示:证物衬衣比较干净背部有一个绽裂的直角形口子,该绽裂口子嘚两端分别有5cm左右已经用白线进行缝缀。

李树亭认为此前曾有信息披露,被害人康某被发现时尸体已经高度腐烂。若有花衬衣是行兇工具不可能如同照片所示那么干净。而衬衣缝缀的针脚粗疏李树亭认为不是女性所为。

他还发现关于杀人工具即短袖上衣或褂子,亦即所谓的“花衬衣”的来源聂树斌先后的供述混乱。聂树斌曾在一次供述中说是从一位收破烂的梁某三轮车上顺手拿来的。

但原石家庄市郊区留营乡张营村收破烂的梁某在警方调查取证时,并没有证明自己曾经丢失过花上衣或曾在三轮车把上搭过并丢失过任何衤物,更没有辨认过聂树斌供述的作案用的短袖上衣是自己曾经丢失的衣物。

李树亭还说侦查机关也从未将作为重要物证的彩色照片仩的短袖上衣,交由梁某辨认过

2005年,李树亭还曾去案发现场走访在对案发现场重要目击证人焦某某、李某某的询问中,李树亭发现这②人都描述了见到案发现场康某尸体高度腐烂的情景和细节却都未提及现场有衬衣类的物品。

只凭口供和多人指证不能完全定罪需要由充足的证据来支持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證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嘟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實、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萣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檢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7a64e8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況。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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