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外墙外保温设置泄力托架采用的什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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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层(所有平面类均有以下图层)

平面布置图(家具、家具遮盖、厨具、洁具、地材分缝、地材填充、门、门垛、窗帘、地

面到顶(柜、屏风、造型)

、区域名、区域面积、标高、步级、门槛、地台、尺寸轴号、绿

  为了统一房屋修缮工作质量检验评定方法,进一步的提高工程质量,多快好省地完成修缮施工任务,我部委托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现批准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
  1.1 为适应房屋修缮工程检验评定质量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1.2 房屋修缮工作质量的检验和评定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三级进行。
  1.2.3 单位工程:大楼以一幢为一个单位;其它房屋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单幢或多幢(院落或门牌号)为一个单位。
  1.3 本标准的工程质量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评定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3.1.1 合格:主要项目(即标准采用“必须”、“不得”用词的条文),均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一般项目(即标准中采用“应”、“不应”用词的条文),均应基本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对有“质量要求和允许偏差”(见附表)的项目,其抽查的点数中,有60%及其以上达到要求的,该分项质量应评为合格。
  1.3.1.2 优良:在合格的基础上,对有“质量要求和允许偏差”的项目,其抽查点数中,有80%及其以上达到要求的,该分项质量评为优良。
  各分项工程如不符合本质量标准规定,经返工重做,可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加固补强后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1.3.2 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各分项工程均达到合格要求的,该分部工程评为合格;在合格的基础上,有50%及其以上分项质量评为优良的,该分部工程评为优良。
  1.3.3 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各分部均达到合格要求的,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在合格的基础上,有50%及其以上分部质量评为优良的(屋面、主体分部工程必须达到优良),该单位工程评为优良。
  1.4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民用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凡未编入的项目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补充标准。

第一篇 土建部分

  2.1.3 挂瓦条或泥梗分档应均匀、平直。挂瓦应平整、搭接紧密。
  2.1.4 脊瓦与坡面瓦之间空隙、沿山墙挑檐的平瓦,应用砂浆填实、抹平和封固。
  2.1.5 屋脊、封山、檐口应平直。天沟、斜沟、檐沟和泛水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1.6 风大地区和坡度超过30的屋面或冷摊瓦屋面,一般应用镀锌铁丝或铜丝将瓦片扎牢在挂瓦条上。
  2.1.7 屋面部分串瓦或补瓦,新旧瓦规格应一致,结合应吻合。
  2.1.10 计点单位:两落水屋面以一开间前后为两点;一落水屋面以一个开间为一点,屋脊以一个开间为一点;斜沟以一侧为一点,天沟、檐沟、泛水以一条为一点。
  2.2.2 铺草泥背的厚度应符合要求分层抹平,至少分两层铺抹。
  2.2.3 铺瓦前要选瓦,其外形应整齐,不应有砂眼、裂缝、掉角等缺陷。
  2.2.4 瓦垅必须上下顺直,前后对正,上下瓦的搭接长度一般为瓦长的2/3(三搭头),瓦垅均匀一致。
  2.2.5 瓦底泥应坐满,瓦垄边缘应相互咬接紧密,不应有喝风、离缝现象。
  2.2.6 望砖、芦席、木板底或冷摊小青瓦仰瓦应平稳严密,合瓦应密实平直。
  2.2.8 整修小青瓦屋面,应保持原有屋面平整、衔接紧密。碎瓦、垃圾应清理干净。
  2.2.10 计点单位:两落水屋面以一个开间前后为两点,一落水屋面以一个开间为一点,屋脊以一个开间为一点,斜沟以一侧为一点,天沟、檐沟、泛水以一条为一点。
  2.3.2 卷材防水材料和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3.3 卷材与基层之间、各层卷材之间应粘结牢固、表面平整,不允许有皱折、空鼓、气泡、流淌、翘边和封口不严等缺陷。
  2.3.4 卷材与屋面突出物的连接处和转角处,穿过防水层的各种管道与防水层之间的空隙,均应铺贴牢固和封闭严密。
  2.3.5 屋面卷材防水层的表面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不应有积水现象。
  2.3.8 修补卷材层面,垃圾应清理干净,浇粘应密实,接叠处应平服,不得积水。
  2.4.2 基层处理干净,粘结牢固,细石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应滚压密实,抹平、压光,无裂缝。
  2.4.4 刚性防水屋面裂缝的修理,应填嵌密实,抹平压光,垃圾出清,不得渗漏。
  2.5.2 安装必须顺直,钉接必须牢固,搭接平服,表面不得有空洞。
  2.5.3 石棉瓦竖垅压搭应割角,不应有喝风、翘曲现象,搭接横向2垅、竖向150;瓦垅铁竖向搭接不少于100。
  2.5.4 竖立缝铁皮分档均匀、方正、铁皮咬口严密。瓦棒铁皮屋面咬口顶部不得有裂纹,瓦棒必须顺直一致。
  2.6.1 泛水坡度应适合,下面应与瓦面接严,咬口应焊牢,无开缝漏水现象,上口应嵌进泛水沿内。
  2.6.2 天沟、斜沟的咬口应严密,泛水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两翼上端压入屋面面层不少于150。
  2.6.3 弯头与水头的咬口和焊缝应严密,安装位置正确,与墙接触牢固。不得有积水、窜水等现象,外观要顺直。
  2.6.4 檐沟、立水管的咬口和焊口应严密。檐沟应找泛水坡度,卡子安装牢固,棱角线条整齐。立水管安装的位置正确,上下垂直。
  2.6.7 计点单位:泛水、天沟、檐沟以一条为一点,斜沟以一侧为点,立水管一根为一点。
  3.1.1 砌体砂浆必须密实饱满,水平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不包括承重空心砖砌体)。
  3.1.2 砂浆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同标号砂浆的平均强度,不得低于设计标号;任意一组试块的最低值不得低于设计标号的75%。
  3.1.3 组砌方法应正确。不应有通缝;独立砖柱不得用包心砌法;墙角处和交接处的斜槎和直槎应通顺密实,直槎必须按规定加拉结筋。
  3.1.4 清水墙面应保持平整清洁,刮缝深度应适宜,勾缝应密实,深浅要一致,横竖缝交接处应平整。
  3.1.6 新旧墙接槎应平顺密实,交接处至少五皮砖抠槎一处,接槎部位砂浆必须饱满密实。
  3.1.7 半截砖使用在承重墙上不允许超过25%,不应集中在一处使用,用在非承重墙上,每三皮半砖应砌一行整砖。
  3.1.8 镶门窗洞应方正平顺,过梁入墙每边不少于25厘米,如用木材做过梁,入墙部分应涂防腐剂。
  3.1.9 空斗墙必须用整砖砌筑,在不够整砖处可加丁砖,各式空斗墙都应用长砖两面搭牢,竖缝应严密。
  3.1.10 碎砖墙(长短、厚薄不一的旧砖)每层砂浆应饱满填平、填实,丁砖必须是整丁,墙面应垂直平整。
  3.1.11 镶砌或局部拆砌墙面应平整、无裂缝、砂浆必须饱满、背楔应严密,镶补墙面丁砖必须是整丁。
  3.1.12 半砖墙必须砌筑稳固,与木柱接合处要斩虎叉口或在木柱上加钉木砖,间距每50厘米一处。
  3.1.14 计点单位:内墙面以一个自然间一堵为一点,外墙面以一个开间一堵为一点。
  3.1.15 检查数量:内墙按自然间抽查20%,最低不少于两间,若仅一间,最低不少于两点;外墙按开间抽查40%;山墙每堵抽查两点;砖柱按实际抽查30%,但不得少于两点。
  3.2.3 组砌方法应正确,砌体砂浆密实饱满,不应有通缝,毛石砌体不应有干垫和双垫。墙面每0.7平米以内应砌入丁石(勾心石)一块,水平距离不应大于2米,三角缝宽度不应超过4厘米。
  3.2.4 基础和墙身的转角和梁垫下以及门窗角应用毛料石和适当加工的方整毛石。
  3.2.5 砌体接槎分段砌筑时必须留梯形斜槎,相邻高差不得超过1.2米。
  3.2.7 计点单位:内墙面以一个自然间一堵为一点,外墙面以一个开间一堵为一点。
  3.2.8 检查数量:内墙按自然间抽查20%,最低不少于两间,若仅一间,最低不少于两点;外墙按开间抽查40%;山墙每堵抽查两点。
  3.3.2 水泥、防水剂的质量、砂浆的配合比和防水层的细部处理(变形缝、预埋件、管道穿过处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3.3.3 防水层与基层结合应紧密,面层应压实压光,接缝严密,不应有空鼓、裂缝、脱层和滑坠等现象。
  3.4.1 模板及支撑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不致发生不允许的下沉。
  3.4.2 模板和支撑应保证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性。
  3.4.6 计点单位:墙板以一间一堵为一点,梁、柱以一根为一点。
  梁、柱各抽查10%,但各不少于三点。
  3.5.1 钢筋的钢号、规格、安装间距及保护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3.5.3 钢筋焊接和绑扎的接头应符合设计要求,焊接接头表面不得有烧伤、裂纹和较大的金属焊接瘤等缺陷,
  3.5.4 焊接和绑扎的钢筋骨架和钢筋网应牢固,不得松动变形,主筋数量必须正确,同一截面受力钢筋接头数量和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3.5.6 计点单位:墙板以一间一堵为一点,梁、柱以一根为一点。
  梁、柱各抽查10%,但各不少于三点。
  3.6.2 试块抗压极限强度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标号;任意一组试块的最低值不得低于设计标号85%。
  3.6.3 水泥出厂日期如超过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试验,砂、石应清洗干净,不能含有泥土、杂质。
  3.6.4 混凝土应震捣密实,合理养护,表面平整不应露筋和有较多的蜂窝麻面。
  3.6.5 混凝土构件修补,原有酥松基层应处理干净、钢筋除锈、焊齐补足,新旧结合面应密实,表面平整无起壳、裂缝。
  3.6.7 计点单位:墙板以一间一堵为一点,梁、柱以一根为一点。
  梁、柱各抽查10%,但各不少于三点。
  3.7.1 构件吊装时的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规定时,不得低于设计标号70%。
  3.7.3 吊装后构件不应出现扭曲、损坏、倒置等现象。板的搁置长度,砖墙上不少于8厘米,梁上不少于6厘米,搁置点的坐灰应密实、不松动。
  3.7.4 构件就位校正后,需要放钢筋拉结或焊接的,就符合设计要求。灌缝的细石混凝土配合比要正确,缝内拉圾应清除,捣固应密实、结成整体。
  3.7.6 计点单位:楼、地板以一个自然间为一点,楼梯以一个梯段为一点,圈梁、过梁以一间(一根)为一点。
  3.8.1 木材、金属杆件的材质及各节点、杆件尺雨、下弦起拱高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3.8.2 结构各部分的连结必须紧密牢固,槽齿应密合,螺栓应拧紧,间距应正确,钢拉杆应平直。
  3.8.3 木构件接触潮湿或埋入墙内的部分应涂防腐剂,铁件应涂防锈剂,患白蚁地区应采取防蚁措施。
  3.8.4 修接立帖屋架柱脚的腐烂蛀蚀部分应锯净,柱脚修接高度超过80厘米以上时,接合处应用铁板螺丝连接牢固。接榫必须紧密不松劲,不得用钉子代替。
  3.8.5 屋架的各节点用夹板加固时,夹板材质及断面尺寸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6 换补的加固铁件、夹板垫木位置应正确,接触应严密。
  3.9.1 木基层所用的木材、铁件的规格、尺寸、位置及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3.9.2 木基层、顶棚、板条墙等的联结及其支撑木、吊木应牢固可靠,构件结合点必须严密。
  3.9.3 木构件接触潮湿或埋入墙内的部分应涂防腐剂,铁件应除防锈剂。
  3.9.4 利用旧木料时,必须认真检查,凡被白蚁蛀蚀、槽朽变质以及有较大榫眼伤迹的,不能复用。
  3.9.5 旧檩木穿换应与屋面垫层接触严密,入墙深度不得小于承重墙体的1/2。
  4.1 水泥和细石混凝土楼地面,基层必须坚实,材料和配和比应符合设计要求,面层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不应有空鼓;面层表面应密实压光,不得有裂缝、脱皮和起砂等缺陷;整个水磨石面层还应光滑、石粒密实、分格条清晰。
  4.2 砖(块料)地面,铺设接缝应均匀,嵌缝应密实、颜色和花纹应一致,砖(块料)不应有裂纹、缺角等缺陷。
  4.3 木楼地面搁栅安装必须牢固、稳定,搁栅伸入支承墙内长度不小于12厘米,木搁栅与基层接触面以及伸入墙内部分,必须作防腐处理。
  4.4 木板面层接头应错开,接于搁栅的中心线上;表面应刨光,不应有刨痕、锤印、戗槎和毛刺,刷清油的板面在同一房间内的颜色应均匀一致。
  4.5 在水泥砂浆找平层或混凝土垫层上粘贴各种面层应牢固,粘结料不应溢出面层。
  4.6 踢脚板、线的高度应一致,上口应平顺,踢脚板的接头、接缝应严密。
  4.7 水泥和细石混凝土楼地面修补,原有基层应清除干净,接槎平顺密实,新老表面平整,色泽应一致,不应有裂缝、起壳现象。
  4.8 木楼地面修理,应按原样修补,接头紧密平整,不漏灰。
  4.10 计点单位:楼地面以一个自然间为一点,踢脚板、线以一根为一点。
  5.1.1 各抹灰层间应粘结牢固,不应有空鼓、裂缝和起泡等缺陷。
  5.1.2 抹灰面层应符合下列要求:高级的、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线角平直、清晰美观、无抹纹;中级的,应洁净、线角顺直、清晰、接槎平整;普通的,应接槎平整。
  5.1.3 线脚、阴阳角、墙裙、勒脚等的线条应横平竖直、楞角方正;阳角的护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5.1.4 天棚、间壁、椽档等抹灰应粘结牢固、不露底,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有脱皮、起壳现象。
  5.1.5 窗台、腰线、台口线等抹灰顶面应有泛水、倒侧口或滴水线。
  5.1.6 修补抹灰,新老灰面应粘接牢固,接槎应平顺、均匀一致。
  5.1.8 计点单位:阴阳角以一条为一点,其他以一个自然间为一点。
  5.2.1 各抹灰层间必须粘结牢固,不得有空鼓、裂缝等缺陷。
  5.2.2 水刷石:石粒应平整,分布应密实均匀,无接槎痕迹,色泽应一致,不得有冲刷不净或冲刷过度以及手摸掉粒等缺陷。
  5.2.3 干粘石:石粒应平整,分布应密实均匀,粘结牢固,不露浆底、不漏粘,阳角处不应有明显黑边。
  5.2.4 水磨石:表面必须平整、光滑,石粒应密实,显露均匀,分格清晰,不应有砂眼、磨纹。
  5.2.5 剁斧石: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不应挂灰皮,留边宽度应一致。
  5.2.7 抹水泥,表面应密实压光。如用木抹子抹粗面,木纹应顺直,色泽均匀一致。
  5.2.8 修补接槎应平顺紧密,色泽均匀一致,不应有裂缝、起壳。
  5.2.10 计点单位:阴阳角以一条为一点,墙面、墙裙、勒脚以一个自然间一面为一点,窗台、腰线、台口线以一间一条为一点。
  5.3.1 板(砖)的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有裂纹,缺棱和掉角等缺陷。
  5.3.3 突出物周围的板(砖)应套割吻合。护墙板,贴脸突出墙面的边缘厚度应一致。
  5.3.4 表面应整洁,颜色应均匀,嵌缝应严密,深度应一致。
  5.3.7 计点单位:内墙面以一个自然间一面为一点,外墙面以一层一个开间或一个检测长度为一点。
  5.4.1 基层应处理洁净,无污迹油渍,基层裂缝和钉眼应用腻子填补平整,喷涂后无痕迹。
  5.4.2 浆液应搅拦均匀,色泽一致。喷涂应均匀,不得露底面、掉粉、起皮。分色应清晰洁净,线条平直。应保持门窗、灯具洁净。
  5.4.4 计点单位:内墙面以一个自然间一面为一点,外墙面以一层一个开间为一点。
  6.1.1 框、扇尺寸必须正确,榫槽、榫头嵌合应严密。裁口起线、割角、倒棱应平直,交圈整齐,分格必须均匀,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应有刨痕,毛刺和锤印。
  6.1.4 门窗框安装应正直牢固,不应有锤印。框与墙的接触面应刷防腐剂。必须设置木砖或扒钉等与墙铆联。
  6.1.5 门窗开关应灵活,留缝均匀,关闭严密,五金槽应深浅一致,边缘整齐,小五金安装必须牢固,位置正确。木螺丝不得残缺,拧入深度不应涩但长度的2/3。
  6.1.6 修理加固门窗框、扇必须牢固,结合应平服严实,不上碰、边轧、下擦,小五金应配齐,无歪斜现象,接榫部分不得用钉子代替。
  6.1.9 检查数量:按不同规格的框、扇件数,各抽查20%,但30%,但两件 。
  6.2.4 修理钢门窗应适当校正,修接必须牢固,除垢、除锈清净,五金铁件配齐,焊接应平整,使用灵活。
  6.2.7 检查数量:按不同规格的框、扇件数,各抽查20%,但30%,但两件 。
  6.3.1 各种细木装饰与基层或木砖必须钉接牢固,不得松动。
  6.3.2 表面应光滑平整,线条顺直,楞角方正,割角整齐,交圈、铆榫接头和对缝应严密整齐,明钉不露钉帽。
  6.2.5 计点单位:扶手以一个梯段为一点,其他以一个自然间为一点。
  6.4.1 基层油垢锈迹必须处理洁净,表面应干燥平整。木面墙面腻子应刮嵌密实、磨平;金属面防锈漆应涂刷均匀。
  6.4.2 面层应涂刷均匀,色泽一致,不得有脱皮、漏刷、反锈透底、流坠、皱纹,五金、玻璃墙面应揩擦干净。
  6.4.5 计量单位:门窗以一樘为一点,平顶、地板以一个自然间为一点,墙面以一堵墙面为一点,踏步、扶手以一个梯段为一点,裙板、栏杆以一间一段为一点。
  6.5.1 玻璃安装必须牢固平整,拼接缝隙应严密,玻璃各边盖没裁口3/4,玻璃左、右、上三边与裁口之间留2毫米空隙。
  6.5.2 木压条应与裁口紧贴,边缘应平整,合角不应凸出或凹进。
  6.5.3 油灰嵌填应平直,粘结牢固,饱满均匀,与玻璃接触面应平整成八字形。表面应光滑,不应有裂缝和麻面。固定玻璃的钉子或卡子不应露出油灰表面,钉子间距不得大于30厘米,每边不少于2个钉子。
  7.1.1 地槽(坑)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上下平直,深宽度应一致,浮土应铲清。
  7.1.3 各种垫层应分层夯实,材料配合比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2.1 基础所用的材料、配合比及管道穿过基础的位置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7.2.2 灰土应拌合均匀,颜色一致,分层夯实,表面平整,并无松散起皮和裂缝等现象。
  7.2.3 灰土分段接槎的位置和留槎的方法应符合规范规定。施工缝应清扫干净,并应重迭夯实。
  7.2.4 砖基础和混凝土基础尺寸应正确,质量要求应与砖墙或混凝土工程相同。防潮层应位置正确,顶面抹实。
  8.1.5 路面修补的接槎应严密顺直,高低应平整,用料应一致。
  8.1.7 计点单位:整体路面以一格为一点,块体路面以15平米为一点。
  8.2.2 下水道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应填实,排水必须畅通。
  8.2.3 窨井吊底应在15厘米以上,井盖平整搁置稳妥并与路面齐平,不应有踢脚现象。
  8.2.4 计点单位:明沟以5米为一点,窨井以一只为一点,下水道以窨井20%长度为一点。

  9.1.1 引入进户线应用有防水弯头的镀锌铁管;若利用黑铁管,应刷防锈剂;如用瓷管及硬质塑料管引入时,管口稍向下低,以防雨水倒流室内。管口应露出外墙面100毫米,允许偏差±20毫米。穿墙管与墙的接触处应堵塞牢固密实。
  9.1.2 铁管套丝、管口应光滑无毛刺,并加带管帽,内壁光滑无阻。
  9.1.3 进户线必须绝缘良好,机械强度及截面符合设计要求,配线弛度、线间距离、水弯、回头线绑扎应符合操作规程。
  9.1.4 进户线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3500毫米,特殊情况亦不得低于2700毫米;距离房檐,不得小于200毫米;距离阳台旁,不得小于1500毫米。若与其它线路交叉,其接近距离,应按不同电压等级及设备线路规定要求安装。
  9.2.1 木铁、铁制横担应安装端正、牢固,不得翘曲;木横担应采用无节裂硬杂木干材,两端涂防腐剂,用两根螺栓固定在建筑物的主体上;如用铁横担,镀锌面应无锈蚀、不翘曲;如用一般角钢应刷防锈剂。
  横担与进线管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00毫米。
  9.2.2 横担孔眼应按设计进线条件,在安装时采用的绝缘子(蝶式绝缘子、弯勾瓶等)、应符合耐压强度,表面光滑、无裂纹、无放电痕迹;
  铁件应镀锌、无锈蚀、不翘曲,规格适宜。
  9.3.1 总开关应用安全开关、容量较大者,采用刀闸开关。箱内加两层底板,箱、板中心距地面高度为1800―2000毫米,安装时要横平竖直,暗箱应突出墙面15毫米。
  9.3.2 立上立下管(铁管、塑料管)引至箱内探出长度不得小于15毫米,底板与隔楞用螺丝拧紧,开关排列整齐、端正、牢固,符合设计尺寸规格要求。
  9.3.3 导线穿过盘面时,进出线处必须套瓷管或塑料管头或其它绝缘管保护,线头与开关接点要压紧,不得松动。
  9.3.4 配电箱、板应安装在干燥、明亮、不受潮湿及震损、便于检修、查表的位置。
  9.3.5 箱内二次结线、不得有接头;回路较多的,应加端子板与零线连接;有补助接地时,应在进户线处,引至箱内端子板零线连接。
  9.4.1 管路敷设应保证穿线方便,尽量减少弯曲,若管路过长,可装接线盒或放大管径;管内应无锈蚀、毛刺、扁折或裂缝现象。
  9.4.2 管路弯曲半径,不得小于管径的6倍,如在混凝土内敷设,其弯曲半径,不得小于管径的10倍。
  9.4.3 管子弯曲时,不得产生凹陷、扁折、裂纹等现象,弯曲度不得小于90°,椭圆率不得大于10%。
  9.4.4 管路经过伸缩沉降缝时,应加补偿装置,管路不得在半砖墙内暗配。
  9.4.5 明配管应横平竖直,管卡应端正、牢固,间距应一致,其偏差不得大于30毫米。
  9.4.6 暗配管接线盒孔应与管子外径一致,安装时加管垫,管口带管帽,连接应牢固,管路不得错位、活动。
  9.4.7 开关盒、插座盒与门边距离,不得小于200毫米,盒子面与墙抹灰层应平齐。
  9.4.8 管子连接的切口应垂直光平,不得破裂,丝扣应整齐、无毛刺。
  9.4.9 管子伸入木制箱内长度15毫米;伸入铁制箱内长度20毫米,在箱皮内外处应加管垫,带管帽,须拧紧,不得松动。
  9.4.10 塑料管可以插入接法,加热套接、帖接;插入深度为管径的1.8倍,必须牢固封严密,加热套接为管径的1.3―3倍;管内必须穿入接零导线。
  9.5.1 管内不得穿不同回路的导线,但同组分回路与操作控制回路例外。
  9.5.3 导线包括保护层在内的截面总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面积的40%。
  9.5.4 管内污物及积水等必须除净,穿线时,必须保持导线在管内不绞合、不拧劲、不背扣,并应防止导线磨损、擦伤。
  9.5.6 空心楼板孔内穿线必须采用塑料护套线或绝缘强度符合要求的导线。在交叉跨越横墙等处时,要用半硬质塑料管保护,保证穿线换线方便;塑料管全长超过5米以上时,应加木制接线盒;接线盒盖板应与天棚、墙面平齐、色泽一致。无保温层的顶层多孔板内不应穿线。
  9.5.7 在厕所、厨房、淋浴间等比较潮湿的地方、空心楼板孔处与木台或开关木台底部,应装设防潮胶皮垫。
  9.5.8 空心楼板孔穿线时,应留有一定余量导线,但不得大于200毫米。
  9.6.1 木槽板应干燥、无节、无裂纹、不腐朽、表面平整光滑,厚度一致,线槽的规格适于导线截面装入,不受挤压。
  9.6.3 槽板作直角连接时,盖板与底板应斜错对口成45度角相接,错口点差距不应小于槽板宽度。
  9.6.4 槽板作分支连接时,应作丁字三角叉接,封端应将底板锯成斜角,再将盖板按斜角折覆固定。
  9.6.5 槽板安装必须紧贴建筑物的表面,用螺丝拧紧或用钉子钉牢,坚固可靠。底板固定点的间距应不大于500毫米,盖板的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300毫米,三相槽板,应用双钉固定。
  9.6.6 槽内不得有导线接头(接头应在槽外进行)。槽板不得直接穿过墙壁与楼板,如必须通过,应加管保护。
  9.7.1 瓷瓶档距均为2000―2500毫米,线间距离必须根据导线的不同截面,按操作规程要求安装。
  9.7.2 瓷瓶配线对地面(楼板)面的允许距离,水平敷设时为2500毫米,垂直敷设时为1800毫米。
  9.7.4 瓷瓶应端正、牢固、间距一致;导线应绷直,不得有扭劲、死弯,导线与瓷瓶绑扎,应符合规程,不得损坏保护层及绝缘层;导线穿墙或楼板时,应加管保护。
  9.8.1 瓷夹配线距地面高度应为:水平敷设2000毫米,垂直敷设1800毫米,如不足时,应采用管、槽保护。
  9.8.2 导线间距,不得小于25毫米;导线与敷设面距离,不得小于10毫米;瓷夹的间距,不应大于800毫米。
  9.8.5 瓷夹配线穿过墙时,必须加绝缘管保护,绝缘管露出墙面长度应为10―30毫米之间。
  9.8.6 导线与建筑物表面间距或交叉处间距,应不小于10毫米,如小于10毫米,应穿套软塑料管或黄蜡管保护。
  9.8.7 导线如遇发热面应保持300毫米以上距离,如不足,应加隔热物隔离。
  9.8.8 导线应绷紧,横平竖直,瓷夹应端正,螺丝必须拧紧。
  9.9.1 铅皮、塑料护套线适用于固定敷设处,但在高温或易腐蚀导线的地方不得使用,也不得直接埋设。
  9.9.2 导线敷设应横平竖直,线卡距离应符合要求,牢固、整齐、美观。
  9.9.3 距地面高度应为:水平敷设为2000毫米,垂直敷设1300毫米,如不足,应采用管、槽保护。
  9.9.4 配线卡距离,小于6平方毫米为300毫米,大于6平方毫米为500毫米,应均匀一致,平均偏差,不得大于10毫米,导线不得松动或折曲起伏。
  9.9.6 导线弯曲处,半径不得小于导线外径的6―10倍;导线应绷紧、无绞扣和弯曲。
  9.9.7 导线接头必须在接线盒内,分支应封好,加绝缘色扎,如铅皮线超过4米以上的线段必须做接地或接零。
  9.10.1 民用一般照明,一个回路不得超过25盏灯(包括插座),其使用额定电流不得超过15安培。
  9.10.3 除软线灯、弯灯、防水灯、坐灯头的木台安装可用螺丝固定外,较重的灯具必须采用铁件固定。木台安装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撬缝、松动、压线。
  9.10.4 灯头软线不得有接头,导线两端应挂锡、无毛刺,要打结、接触点必须压严拧紧(如系花线必须收口)。
  9.10.6 灯线盒、吸顶灯、坐灯头应装在木台中心位置,不得偏离2毫米以上。
  9.10.7 白炽灯、日光灯管及其附件按设计要求安装配套,防水灯的软线要通过灯线盒直接与灯具连接。
  9.10.8 灯具距地面不应小于2000毫米,如因条件限制致使距离不足时,应加安全措施。灯具安置位置应正确、整齐,不得有漏电、跑电现象。
  9.11.1 一般家用电器设备不大于2千瓦的,可采用二眼或三眼明暗插座,但单相三眼插座必须接地。
  安接木台应端正、牢固、无撬缝;开关或插座的胶质外壳及木台都不得有劈裂。
  9.11.3 开关接线应切断相线。明、暗装开关与插座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200毫米,应采取安全措施。
  9.12.1 单芯铝、铜导线10平方毫米以内的在接线盒内连接时,可采用套管压接,亦可采用电阻焊接、绑捻,接法应符合规程要求,其接线长度按导线截面不同而定,必须牢固、包扎严密、绝缘良好,以不增加电阻为合格。
  9.12.2 单芯与多芯铝、铜导线超过10平方毫米的连接可采用压接、焊接、捻接、绑接法,在终端用线鼻子连接在端子上。
  9.12.3 导线的保护层与绝缘层,不得损伤;削线时,不应伤线芯,并应清除导线表面的氧化层;导线连接,缠绕回数,必须正确、紧密,其电阻不小于4欧姆。
  9.12.4 铝导线接点,无论采用哪种接线法,必须涂上一层中性凡士林油,再进行绝缘包扎,用胶皮布带重叠1/2包扎后,再用黑包布带缠紧,不得张开。
  9.12.5 在接线盒内接头不得触及铁皮,导线在盒内不得有压折或损伤线芯现象。
  9.12.6 铜铝导线连接时,应按规程要求进行,不得直接捻接和绑接。
  9.13.1 接地体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与门及人行道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与独立避雷针的接地体的地中距离不得小于3米。
  9.13.2 接地体与接地线的搭接长度是钢带宽度的2倍,应在三个边进行焊接;如果采用圆钢是直径的6倍,应在两面焊接,焊接应平整、无间隙、焊接处不得有夹渣、气泡、烧毁金属及未焊透现象。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9.13.3 明敷接地线在明显处,应注意不受外力损伤,且不妨碍设备拆卸与检修,在水平敷设时应与建筑物平行,在垂直敷设时应沿建筑物直线垂下,无弯曲、高低起伏现象。
  9.14.1 避雷针顶端封闭为尖状,除锈挂锡200毫米长,其针体截面不得小于100平方毫米,其规格按设计要求选用,安装针体的倾斜度不大于5‰。
  9.14.2 避雷带扁钢截面不得小于12×4毫米,圆钢直径不得小于8毫米,安装时距离屋面应保持100―150毫米,每隔1―1.5米用支持架固定。
  9.14.3 避雷网应用直径不小于3毫米的钢筋焊接而成,或用建筑物主体钢筋代替暗装网,按设计要求装置。
  9.14.4 引下线用圆钢时,直径不得小于8毫米,用扁钢时截面为12×4毫米,距墙面应保持15厘米的间距,每隔1.5―2米加支持架固定。
  9.14.5 防雷装置的各接点应牢固可靠,必须焊接好,圆钢搭接长度为直径的6倍,扁钢为宽度的2倍。
  9.14.6 焊接不应有夹渣、咬肉、气泡或未焊透现象,各铁件均应采用镀锌件如用其它材质,必须刷防锈剂。
  9.14.7 引下线在地面以上1.4米的线段,需用开口钢管、角钢加以保护,在1.5米处应设断接卡子。
  9.14.8 安装必须牢固,不得松动、脱落,引下线不应贴墙,应垂直无弯曲,其电阻必须符合规程。
  9.14.9 烟囱避雷针引下线,圆钢直径为10毫米,扁钢为34×4毫米,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欧姆。

第三篇 暖卫部分

  10.1.1 暖卫工程所使用的各种管材,安装前须检查和清除管膛内污物,管道不得有裂纹、砂眼、重皮和超过允许的凸瘤、凹面等缺陷。
  10.1.2 对旧管材的复用,安装前必须进行选材,管道腐蚀麻面严重者,不得复用,麻面轻微者,可安装在明配管网上,但不得用在暗装隐蔽部位。
  10.1.3 管道%锯口应平整,切口与管子中心垂直,铸铁管、缸瓦管、陶瓷管不得有缺岔裂纹。
  10.1.4 管道连接:钢管在管径Φ32毫米及其以下者,一般采用丝接;Φ38毫米以上者采用焊接或法兰连续,镀锌钢管不得采用焊接。
  10.1.6 管道焊接,开口应将管腔内焊渣、铁瘤等清除干净,切割面不得高低不平,凸凹不得超过1.5毫米。
  10.1.7 管道对口焊接应留出适当缝隙,不得错口;管壁在6毫米以上者要有30°―40°坡口,并留1―2毫米钝边。管道开口不得小于支管外径,并不得大于支管外径2毫米,插入部份不得超过干管管壁厚度。焊缝铁水应均匀饱满,水纹一致,不得有裂纹、砂眼等缺陷。
  10.1.8 焊接法兰盘,厚度10毫米以上者焊接处须铲出坡口,法壮盘内径与管外皮应有不大于2毫米的缝隙。焊接高压法壮盘,应采取内外双面焊接。
  10.1.9 暗装管道不得用活接头,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千克力/立方厘米的蒸汽管道丝头不准缠麻。
  10.1.10 暖气和冷热水管道穿过墙或楼板处应加套管,卫生间、厨房应加钢管套,并高出地面20毫米,焊口不准在套管内,有管道煤气的厨房时,所有管道缝均必须用填料密封。
  10.1.11 室外上下水埋设深度如设计无规定时,上下水管道可按当地冻土层的深度的要求埋设。
  10.1.12 暖气、冷热水管道水压试验,如设计无规定时,多层建筑单项试压不少于6千克力/平方厘米,综合试压不少于4千克力/平方厘米,不渗不漏,15分钟降压不超过10%为合格。8―16层的高层建筑和热力管道试压应分段进行10千克力/平方厘米,不渗不漏,10分钟降压不超过10%为合格,综合试压8千克力/平方厘米(散热器除外),不渗不漏,20分钟降压不超过10%为合格。
  10.1.13 室内埋设的下水和雨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作闭水试验,试验水柱压力以底层地面高度为准。20分钟不渗不漏为合格。室内暗装的下水和雨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作通水试验,30分钟不渗不漏为合格。
  暖气系统试运行时应清扫除污物。
  10.2.1.1 位置应正确、平整牢固,两头栽入者每头深度不得少于100毫米,一头栽入者深度不得少于120毫米,并应劈燕尾。
  10.2.1.3 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毫米的间隙,并留有一定的偏移量。
  10.2.1.4 无热伸长管道%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有热伸长管道%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10.2.2 托吊卡的间距须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规定时按下表要求:
  10.2.3 吊卡安装须垂直。U型活动卡螺丝应能活动。固定卡子间管外皮应焊有挡头,前后各一块。热体管道用混凝土或砖墩做托架者,应装活动卡架,不得直接放在混凝土或砖墩上。管道焊口不得放在吊托架上。并应保持不少于200毫米%距离。
  10.2.4 干管水平中心线允许偏差(为10米长度),明装管道不得超过5毫米,暗装管道和保温管道不得超过15毫米,全长(每一直行)允许偏差为25毫米,垂直高程允许偏差为10毫米。
  10.2.5 煨制方型伸缩器角度应平整一致,椭圆率不得超过10%,不得拨背,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偏差不超过10毫米。煨制时应尽量在一条管上煨成,如管子不够长时,焊口应在两侧臂中部。
  10.2.6 安装伸缩器,应做预拉,方型伸缩器安装时,两臂应保持水平,其坡度与管道坡度相同,预拉长度允许偏差,套管+5毫米,方型+10毫米。
  10.2.8 计点单位:坡度按系统内水平管的段数(依隔墙分段)以一段为一点,管道连接(焊接、法兰接等)以一个接口为一点,阀门以一只为一点,部件(支架、托架、吊梁、托吊卡等)、伸缩器以一件为一点,坐标、标高按系统室外以50米为一点,室内以20米为一点。
  10.2.9 阀门应逐个检查,伸缩器抽查30%,坡度抽查20%,其余均各抽查10%,30%,但5点。
  10.3.1 明装立支管内皮与墙面的距离;当管径不大于32毫米时,应为20―35毫米;当管径大于32毫米时,应为30―50毫米(如需保温应加出保温层厚度)。
  10.3.3 栽立管卡子必须紧实、牢固、平整。栽卡子的个数,按设计规定,其间距应均匀。
  10.3.6 暖气立管与干管连接的支、干接管(腿子),一般不得倒拉;竖管应垂直、横管应找坡;连接后不得影响干管的平直和坡度。
  10.3.9 膨胀水箱的膨胀管和循环管上,不得安阀类;膨胀水箱的检查管(信号管),应接到便于检查的地方。
  10.3.11 计点单位:坡度按系统内水平管的段数(依隔墙分段)以一段为一点,管道连接以一个接口为一点,阀门以一只为一点,部件以一件为一点,标高室内以20米为一点。
  10.4.1 捻口时应先将承插口处沥青和积块除净,飞刺铲平,捻口应均匀饱满、坚实、平整,捻麻深度不得大于承口的1/3,其余深度用水泥或石棉水泥、膨胀水泥填塞,不得用一般水泥砂浆抹口。
  10.4.2 塑料管的接口应用粘接剂粘牢,粘接剂的理化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4.3 立管安装不得半明半暗,承口外皮距抹灰墙面应有40毫米%空隙,立管底部弯管处应设支墩。
  10.4.4 立管检查口中心离地面高度为1米,在墙角时应向外斜45度角,检查口盖应加橡胶垫,封闭应严密。
  10.4.5 安装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要求的位置和数量装设膨胀伸缩节。
  10.4.7 明装的下水管道以支架或节卡固定,托吊管固定件的间距不应大于2米,立管固定间距不应大于3米,高层建筑的立管应每隔三层设落地固定卡。
  10.4.8 下水出墙管及平面扫除口须用45角弯头连接;出墙管管长应甩出墙外的散水坡,下水扫除口应与地面相平。
  10.4.11 计点单位:坡度按系统内水平管的段数(依隔墙分段)以一段为一点,管道连接以一个接口为一点,阀门以一只为一点,部件以一件为点,标高内以20米为一点。
  11.1.1 各种卫生器具在安装前,应仔细检查、表面应光滑,不得有破损和炸纹;造型应周正,缘口应平直。
  11.1.2 各种器具的安装应尽量采用栽铁螺栓的方法。下木砖的,其木砖必须预作防腐处理(朝外面的不得刷油),下好后应低于净墙面10毫米,不得用木塞的方法。
  11.1.3 安装瓷活,其螺丝眼处必须加胶皮或薄铅皮眼圈,螺丝应拧紧,不得有松动。
  11.1.4 卫生器具安装必须平正牢固,不得有渗漏;支托架安装应平正牢固,与器具接触应紧密。成排器具的安装其间距应一致,上口边缘应在一条水平线上。
  11.1.5 地漏必须安装在地面的最低处,其篦子顶面应低于设置处地面5毫米。
  11.1.8 室内消火栓安装:栓口应朝外,阀门中心距地面为1.2米,允许偏差20毫米。阀门距箱侧面为140毫米,距箱后内表面为100毫米,允许偏差5毫米。
  11.2.1 散热片不得有裂纹和砂眼等现象,其对口应光洁平整,内丝应完整,并应将其内部污物清除干净。
  11.2.2 散热器组对应正直,不得弯曲。蒸汽供暖者,对口衬垫应用石棉纸垫,可浸清漆或樟丹,衬垫厚度不超过1.5毫米(圆翼型垫厚不超过3毫米),热水供暖者,对口衬垫可用石棉纸或耐热橡胶垫。衬垫外径均不得突出对口表面。
  11.2.3 散热器钩子栽墙深度不得小于120毫米,散热器挂好后必须保持平稳牢固,受力均匀。散热器支、托架3.8 见下表:
  注:安装带脚的柱型散热器,所需带脚片,14片以下为2片,15―24片为3片。
  11.2.4 挂装散热器距地面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设计无规定时,一般不得低于150毫米。
  11.2.5 散热器安装应正直平稳,垂直度不得超过3毫米。钢串片散热器最上一组要平正,上下组要平行,允许偏差3毫米。
  11.2.6 散热器中心距墙间距:翼型的115毫米;柱型及M132型的115毫米;钢串片的平放95毫米,竖放60毫米。允许偏差6毫米。
  11.2.7 柱型散热器,20片以上者须加外拉条。带脚安装%:14片以下的两片,15――24片的三片,25片以上的四片。
  11.2.8 散热器组在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单组水压试验,试验压力数据按下表规定:
  11.3.1 各种阀门的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若设计无规定时,应装在便于修理和开关的地方,暗装的阀门盖应露出墙外。
  11.3.2 安装在地沟内、墙角和顶棚等处的阀门,全部开启手轮平面及侧面距建筑物应不小于100毫米。
  11.3.3 阀门安装应平整、手轮不得向下安装,开闭转动灵活,不得漏水漏气。
  11.3.4 安全阀安装应正直,安好后须按设计要求定压,若设计无规定时,工作压力在1.0千克力/平方厘米以内时,可安一个安全阀,其安全系数为0.2千克力/平方厘米、工作在1.0千克力/平方厘米以上时,应安两个安全阀,其安全系数分别为0.2千克力/平方厘米、0.5千克力/平方厘米。动作灵活可靠,不得漏水漏气。
  11.3.5 减压阀安装应水平,组装后应用托架固定,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1.4.1 压力表温度表安装位置、高度及表的大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压力表考克应灵活适用、不得漏水漏气。
  11.4.2 水位表安装:玻璃管必须透明清楚,考克应灵活,输水应畅通,结合必须严密,不得漏气漏水。
  11.4.3 旋翼式水表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水表连接处必须牢固,不得有漏水现象。
  11.4.4 除污器、集汽罐及泄力安装应正直牢固,不得漏水漏气。
  11.4.5 高压疏水器安装与蒸汽管道连接处应加涨力圈,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偏差不得大于10毫米。
  11.5.1.1 锅炉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规定时,后端与墙之间距应考虑操作除灰;并排的锅炉前脸须一致,偏差不得超过10毫米。
  11.5.1.2 炉门、灰门、煤斗闸板、烟风挡板必须安装平整,开关灵活,关闭严密。
  11.5.1.3 铸铁片式锅炉组对要平整,闭烟槽应严密,炉片间距均匀;对口连接所用垫片应符合对口内径,不得露出径外;用硬铁箍连接者,每个口吃力应均匀。
  11.5.1.4 锅炉的机械燃烧和上煤装置必须运转正常,翻转自如,不得有异常声响。
  11.5.1.5 锅炉装好后,需按设计要求进行水压试验。如无设计规定时,钢制锅炉以工作压力的1.5倍试压,但不得小于工作力加2千克力/平方厘米,铸铁锅炉以4.5千克力/平方厘米进行压力试验,水压试验以15分钟不渗不漏不降压力合格。
  11.5.1.6 锅炉安装完毕,冷态运转试压合后,必须试火烘炉,快装炉应不少于24小时,砖砌体3――7天,连续运转八小时,各部运转正常,不渗不漏为合格。
  11.5.2.1 炉排片组装应松紧适当,每排串好后左右两边应各有间隙约5毫米。
  11.5.2.2 炉条边与护铁之间应有适当间隙,以不互相摩擦,漏煤为宜。
  11.5.2.7 炉排组装完毕与传动装置连接时,传动轴与链转动中应无杂音,炉排不跑偏、凸起、卡住,炉排翻转自如为合格。
  11.5.3.2 板状炉排和有缝、无缝炉排必须按炉排装配图所示位置安装。每排炉排装完后应留出5――10毫米的缝隙以备膨胀。各层炉排之间不应互相摩擦,其间隙不超过5毫米。
  11.5.3.3 往复炉排组装后必须进行冷态试运转,运转中要求机械装置运转正常,炉排之间、炉排与炉铁之间不得互相摩擦,下煤要均匀,不跑偏,不堆积为合格。
  11.6.1 出厂合格的水泵,风机不准任意拆卸,安装位置应按设计要求。
  11.6.2 水泵、风机安装前应先进行空载试运行1――2分钟,检查试运情况是否正常,旋转方向和出口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11.6.4 靠背轮必须平行,两轮间应有2――5毫米的间隙,两轴中心线必须平直。
  11.6.5 水泵盘根及压兰应平正,松紧适当,只允许有滴状泄漏。
  11.6.6 水泵、风机安装后必须试运行,运行中应无较大振动,声音应正常;不泄漏,并连续运行。轴承升温最高不得超过60℃。
  11.7.3 卧式水罐交换器安装,其纵横中心线与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11.7.4 快速加热器安装应平稳牢固,组装后进行的水压试验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不得有渗漏。
  11.7.5 敞口箱罐安装前应做满水试验,以不漏为合格。密闭箱罐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水压试验,如无设计要求,以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但不得小于4千克力/平方厘米。交换器的汽与水部分应分别以工作压力的1.5倍试验,但不应小于5千克力/平方厘米。
  11.8.1 锅炉的砌筑和保温工程,应在锅炉设备安装质量检查合格后进行。
  11.8.2 锅炉各部砌体的砖缝厚度:炉膛区域2毫米;其它区域3毫米,红砖墙7毫米。
  11.8.3 炉墙、炉内隔墙、反射拱等必须按锅炉安装图的要求预留膨胀缝,其位置应正确,其形状和尺寸必须符合安装图的要求。
  11.8.4 当炉墙砌至炉排以上一定高度时,四周外墙按水平方向每隔2――2.5米埋设φ25毫米金属短管。
  12 室外供热管网安装及防腐、保温、防露工程
  12.1.1 本条适用于民用建筑群(小区)的室外饱和蒸汽压力不大于8千克力/平方厘米(表压力、下同)、热水温度不超过150℃的采暖和热水供应管道%安装工程。
  12.1.3 热水采暖和热水供应管道及汽水同向流动蒸汽凝结水管道,坡度一般为3‰,但不得小于2‰;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得小于5‰。
  12.1.4 除污器安装,热介质应从管板孔的网格外进入;系统试压与冲洗后,应清扫。
  12.1.5 疏水器应安在管道和设备的排水线以下,如凝结水管高于蒸汽管道和设备排水线,应安装止回阀。
  12.1.6 减压器安装完后,应根据使用压力调试,并做出调试后的标志。
  12.1.7 供热管道%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6千克力/平方百米,压力先升到试验压力,观测10分钟,如压力降不大于0.5千克力/平方厘米,然后降至工作压力,做外观检查,以不漏为合格。
  12.2.1 明装管道、部件、散热器等必须涂刷一遍防锈漆、两遍面漆或银粉,如有保温和防露要求时应刷两遍防锈漆。
  12.2.4 钢制管的膨胀水箱、凝水箱及贮水箱,内外均应刷防锈漆两遍。
  12.2.5 排水铸铁管和管件,安装前应在管外表面涂两遍石油沥青。
  12.2.6 计点单位:管道以一个开间长度一段为一点,其它以一件为一点。
  12.3.2 管道附件保温,除寒冷地区的室外架空管道%法兰阀门等附件应按设计要求保温外,一般法兰、阀门、套管伸缩器等不做保温。
  其两侧应留70―80毫米间隙,并在保温层端部抹60―70度的斜坡,设备和容器上的入孔、手孔或可拆卸部件附近的保温层端部应做成45度斜坡。
  12.3.3 管道、设备和容器的保护层,应做保护壳。采用石棉水泥或麻刀石灰做保护壳的,其厚度:管道不小于5毫米,设备容器不小于10毫米。保护壳应平整光滑。
  12.3.4 用保温瓦做管道保温层的,管壁与瓦的接缝贴结应严密。在直线管段上,每隔5―7米应留一条膨胀缝,间隙为5毫米;在弯管处,管径小于或等于300毫米%应留一条膨胀缝,间隙为20―30毫米;膨胀缝应用柔性保温材料(石棉绳或玻璃棉)填充。
  12.3.5 石棉灰保温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上下厚度必须均匀,不得有凸凹不平现象,表面应光圆平直。
  12.4.1 给水管道一般采用毛毡或牛毛绳,暗配管包缠完了,不做保护层。明配管道应做保护层,包玻璃布,表面刷铅油,或者包油纸不刷油,以及包塑料布等。毛毡厚度和保护层应按设计规定。
  12.4.2 采用毛绳保温时,要压好防止脱落,搭接点不得凸出,应平整均匀。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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