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划片范围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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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心河以东,友谊北大街以西,和平西路以南,合作路以北;2、西焦中区、西焦西区(只包括西焦村民子弟);3、和西苑小区。 |
田家庄村及其范围内的小区。 |
1、水源街以东,永泰中街、革新街以西,永泰街以南,新华路以北;2、兴凯路市政府西院以西;3、维明街以东,中华大街以西,新华路以南,华西路以北;4、盛世天骄、天林花苑、朝阳园。 |
西二环以东,民心河以西,石太铁路以南,合作路以北。 |
西三庄村及其范围内的小区。 |
1、康庄村及其范围内的小区;2、秀河家园、西美花盛、浅山逸景园(调剂入学)。 |
1、泰华街以东(含西侧街面),水源街以西,和平西路以南,合作路以北(不含迎春巷2号院);2、合作路南侧街面(泰华街-新合街);3、合作路北侧街面(泰华街-友谊大街);4、北合街43号、48号以南;5、西焦城市花园(只包括西焦村民子弟)。 |
原东三庄村及其范围内的小区。 |
国源和天下小区、诚园小区 |
1、于底村及其范围内的小区;2、秀玉家园(调剂入学)。 |
岳村及其范围内的小区。 |
和平西路以北,水上公园以南,泰华街以西,友谊大街以东(不含万信城市花园和湖畔佳苑)。 |
大马村及其范围内的小区。 |
1、天苑小区;2、前太保、后太保(村民子女);3、友谊北大街两侧(北二环-外环);4、北二环北侧(友谊大街-泰华街);5、丽都河畔、康太家园、北宁湾(调剂入学)。 |
1、和平西路南侧街面(北合街-友谊大街);2、北合街43号、48号以北街面(含43号、48号);3、友谊大街以西,西三庄以东,和平西路以北,翔翼路以南(不含两侧街面)。 |
1、中华大街以西,红军大街以东(不含两侧街面),石太铁路以南,和平西路以北;2、天山新公爵、中储宿舍、克拉公馆。 |
1、翔翼路以北(街面两侧),联盟路以南,友谊北大街以西,西三庄街以东;2、安居园。 |
和平路以北,翔翼路以南,西三庄街以西,西二环以东。 |
东营村及其范围内的小区。 |
西营村及其范围内的小区。 |
1、九中街以东(不含两侧街面);2、北新街两侧(和平路-石太铁路段,不含鹏远公寓);3、北新街以东,京广线以西,石太铁路以南,和平西路以北(不含和平家园);4、市庄路两侧(九中街-北新街)。 |
1、中华绿园、馨华园;2、泰华街以东,红军大街以西(含两侧街面),石太铁路以南,和平路以北。 |
柏林南区、香林庭院小区。 |
1、飞制宿舍;2、红星街两侧、京广铁路以西、石太铁路以北、北二环路以南。 |
柏林小区1-79号楼。 |
赵二街村及其范围内的小区(含乐府小区、尚金苑小区)。 |
1、柏林庄村及范围内的小区;2、柏林北区80-107栋;3、悦华名邸、市政二公司宿舍。 |
1、新苑路以北,赵陵铺路以南,中华大街以西,赵一街及其范围内的小区;2、新苑小区;3、盛典苏州、世纪康城、华兴园、供销社宿舍、玲珑苑、华融府。 |
泰华街以东,中华大街以西,北二环以南,联盟路以北(不含北岸新居、文书苑小区)。 |
中华大街以东,红星街以西,誉隆路以北,北外环以南。 |
1、中华大街以东,红星街以西,誉隆路以南,北二环以北;2、万科中央公园小区、中冶德贤华府小区。 |
南高基村及其范围内的小区。 |
1、赵三街村及其范围内的小区;2、尚河明珠、水岸憬园、化机宿舍(调剂入学)。 |
1、经贸大学子弟;2、原五七路街道范围内的小区。 |
中华大街以西,泰华街以东,滨华路以北,联盟路以南(不含滨湖小区、印机宿舍、计生委宿舍)。 |
大安舍村及其范围内的小区。 |
小安舍村及其范围内的小区。 |
1、泰华街以东(含西侧街面),水源街以西,合作路以南,新华路以北(不含天林花苑);2、迎春巷2号、17号、21号;3、泰安小区9、10、11、13、14号楼;4、新华路409、555号;5、水源街 61号、63号、73号。 |
万信城市花园、湖畔佳苑。 |
1、宁北街、永泰中街、革新街以东,中华大街以西,和平西路以南,新华路以北;2、兴凯路市政府西院以东。 |
滨湖小区、印机宿舍、计生委宿舍。 |
中华大街以西,北二环以北,新苑路以南,党家庄街以东,党家庄村及其范围内的小区(不含盛典苏州、华融府)。 |
前杜北村及其范围内的小区。 |
后杜北村及其范围内的小区。 |
陈村及其范围内的小区。 |
上京村及其范围内的小区。 |
1、西二环以东,新合街以西(含两侧街面),合作路以南,新华路以北;2、国泰街39号(园丁小区)、灵芝宿舍。 |
1、四飞院宿舍,九旅宿舍等部队宿舍;2、铁路55宿舍、铁路电气化三段、五段宿舍、文福苑小区、电瓷厂宿舍、第六干休所宿舍、职教中心宿舍。 |
大郭村及其范围内的小区。 |
1、铁31、32、35宿舍区域(和平西路以南,水源街以东,宁北街-永泰中街以西,兴凯路(水源街至维明大街)-永泰街(维明大街至永泰中街)以北);2、红人公馆。 |
1、路苑小区、铁16宿舍、运校宿舍;2、中华大街以东,九中街以西(含两侧街面)、市庄路以南(包括两侧街面)和平西路以北;3、和平西路161号;4、尚杰御庭(调剂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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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课成为义务教育阶段独立课程,浙江明确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标准,鼓励农村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9月起,一批新规正式施行,看看哪些将影响你的生活~
浙江明确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标准
省公安厅、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实施办法》(?点击蓝字了解详情)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规范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费管理规定》(?点击蓝字了解详情)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各类教育培训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外部培训分为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举办的培训班和面向社会举办的收费培训班。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举办的培训班,按项目预算编制要求,通过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中列支,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行。此类培训班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具备办学资质和条件,利用本单位的资源举办的面向社会的收费培训班,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照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申请报批,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培训支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安排培训支出。
鼓励农村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浙江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点击蓝字了解详情)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指导意见》提出,允许乡镇和村庄根据各自发展阶段与计划,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下,按规定修改村庄规划,对村庄现有建设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优化。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上的农村进行复合利用,鼓励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合理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乡村文旅文创、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浙江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
浙江省体育局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点击蓝字了解详情)自2022年9月30日起实施。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施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实施。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三类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省建设厅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营业执照照面内容有调整,9月1日起颁发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1号)》,自2022年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
教育部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于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财务行为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修订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13部门印发文件健全招标投标制度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3部门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这4种农药禁止生产
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决定对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淘汰措施。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海关商品归类决定发布
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发布2022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
这些规章文件修改或废止,自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9月1日起,我国给予16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换文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多哥、厄立特里亚、基里巴斯、吉布提、几内亚、柬埔寨、老挝、卢旺达、孟加拉、莫桑比克、尼泊尔、苏丹、所罗门群岛、瓦努阿图、乍得和中非等16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
全面推行小学入学适应教育
教育部印发指导意见,提出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各省(区、市)全面推行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建立幼小协同的合作机制,加强在课程、教学、管理和教研等方面的研究合作。
明确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等情形将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内容综合自中国政府网、人民日报、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