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教师被借调市信访局升职机会大吗合法吗?

冀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受贿罪 2011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利用担任冀州市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冀州市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2.65万元。具体如下: 1、2011年春节后,冀州市第二中学副校长孙某甲因被举报有贪污行为受冀州市纪委调查。为平息此事,孙某甲于2011年4、5月份的一天,送给时任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的被告人*****6千元。在*****调任教体局局长后,为争取*****的照顾,分四次送给*****购物卡、现金卡合计6千元。综上,被告人*****共收受孙某甲1.2万元。 2、2012年,冀州市南午村学区校长夏某甲为申请资金建办公楼,送给*****现金1万元;同年,夏某甲送给*****现金1.4万元用于处理张的饭费、给张父看病;2012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期间,送给*****现金及购物卡合计2.9万元。综上,被告人*****共收受夏某甲5.3万元。 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以帮助跑办(现冀州市第二中学)改制事宜为由,收受时任校长刘某甲购物卡2万元。 4、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收受时任副校长王某甲现金3千元,2012年暑假再次收受王某甲现金1.5万元。2013年4月份,被告人*****帮助王某甲调任冀州市西王镇柏芽小学校长。综上,被告人*****共收受王某甲现金1.8万元。 5、建筑承包商刘某乙为结算其与的工程款分别于2012年春节、2012年9月份、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送给被告人*****各1万元。综上,被告人*****共收受刘某乙现金4万元。 6、2012年3月份,被告人*****收受时任副校长张某甲现金5万元,并帮助张某甲升任冀州市第二中学校长;为在日常工作中能得到*****的照顾,张某甲于2012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四次送给*****现金共计5万元。综上,被告人*****共收受张某甲10万元。 7、2012年8月份的一天,时任冀州市北漳淮乡北内学校副校长王某乙为能调到冀州市区工作,送给*****现金2万元,张收受后帮助王某乙升任北内学校校长。为给学校争取资金,王某乙于2012年中秋节到2014年春节,分四次送给张现金共计1.6万元。综上,被告人*****共收受王某乙现金3.6万元。 8、2012年6、7月份的一天,园长王某丙为使该园教学楼配套工程款资金能尽早到位,送给*****现金5千元,张收受。 9、2012年8月份的一天,冀州市第三小学校长邓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在工作调动中的帮助,送给*****现金4千元;另2011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送给张现金、购物卡共计2.3万元。综上,被告人*****共收受邓某某2.7万元。 10、2012年暑假的一天,时任冀州市冀州镇殷庄小学副校长王某丁为调动工作送给*****现金1万元。张收受后于2013年暑假帮助王某丁调任冀州市冀州镇西沙小学校长。 11、2013年春节,冀州市疾病控制中心刘某丙为感谢*****将其妻从冀州镇中学调至冀州市第二中学工作,送给*****现金1万元。 12、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收受时任冀州市第二中学办公室主任郭某某现金1万元,后帮助郭某某升任第二中学副校长。 13、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收受时任冀州市第二中学校长助理陈某甲现金1万元,后帮助陈某甲升任冀州市第二中学副校长。 14、2013年8月份的一天,*****收受冀州市周某某现金2万元。后帮助周的妻子从小寨乡大寨小学调到工作。 15、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副校长闫某某为调动工作送给被告人*****现金3万元,张收受,并表示“尽量给你办”。 16、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冀州市华兴教学仪器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董某某在向冀州多所学校提供教学仪器后,为尽快结账,分两次送给被告人*****现金共2万元。张收受。 17、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收受教师史某某现金1万元,违规推荐史某某到冀州市委宣传部试用。 18、2014年3月底的一天,冀州市财政局副局长朱某甲为帮侄女朱某乙调至冀州市区的学校工作,送给*****3千元现金。张收受。 19、2014年春节后的一天,冀州市小寨中学副校长王某戊为感谢被告人*****帮其调任冀州市第二中学校长助理,送给张现金1万元。张收受。 20、2014年3月份的一天,冀州市委办公室的陈某乙为了其妻能借调到冀州市委宣传部工作,送给*****现金1万元。张收受。 21、2014年4月份的一天,冀州市宏静电塑粉厂经理张某乙为其女能借调至冀州市委宣传部工作,送给被告人*****现金2万元。*****收受。 22、2014年4月16日,冀州市第四实验小学教师耿某某为了能调入教体局电教科工作,送给被告人*****3千元购物卡。张收受。 23、2014年3月份的一天,冀州市徐庄乡北褚宜小学校长李某甲为北褚宜小学宿舍楼、餐厅工程质保金返还审批事宜送给被告人*****现金1万元。张收受。 此外,冀州市多所学校为寻求在日常工作的开展、先进评比及资金审批方面的照顾,逢中秋节、春节,多次送给*****现金或购物卡。张收受。其中,冀州市第一小学1.2万元;冀州市第二小学1.1万元;冀州市第四小学1.2万元;0.45万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14年3月份,被告人*****给其子张某丙在北京购买住房一套,其妻王某巳通过张某丁、米某某的银行卡办理了275万元购房款。结合*****家中的其余财产和收入,该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其仅能对其中的200万元说明来源,75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财产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但对受贿部分提出如下辩解和辩护意见: 1、起诉书指控的第“2、3、6、7、8、9、20起”及“此外”部分涉及的第一小学、第二小学、第四小学及第四中学部分的受贿款均用于冀州市教育部门有关项目的跑办费。 2、除“第5起”,其他均为主动供述,应视为自首。 3、“第6起”第一次收受张某甲的不是5万元现金,应是4万元。 4、有立功表现。举报两起案件:(1)安平县的丛整抢劫汽车一案。(2)2010年深州李宁专卖店被抢劫一案。 5、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自身有疾病,家有老母,曾有较多荣誉,已全部退赃。希望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提出异议。认为: 1、为教育部门跑办项目资金是被告人的本职工作,不能以收受钱财为前提,其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2、被告人不符合自首条件,但可认定为坦白。 3、被告人所提第一次收受张某甲是4万现金,与其供述及张某甲的证言不符。 4、被告人举报的两起抢劫案,现无证据证实。立功理由不成立。 5、被告人及家人的身体状况及被告人所取得的荣誉与本案无关联,对其退赃情况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受贿罪 2011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利用担任冀州市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和冀州市教体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2.65万元。案发后,已向公诉机关全部退赃。具体如下: 1、2011年春节后,冀州市第二中学副校长孙某甲因被举报有贪污行为受冀州市纪委调查。为平息此事,孙某甲于2011年4、5月份的一天,送给时任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的被告人*****6千元,并在*****调任教体局局长后,为争取*****的照顾,于2011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分四次送给*****购物卡、现金合计6千元。综上,被告人*****共收受孙某甲1.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春节后的一天,其被电话通知到冀州市纪委,称其在负责冀州市第二中学食堂期间有贪污问题。2011年的4、5月份,在*****家中,把装有6千元钱的牛皮纸信封送给时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的*****;为了能升迁,2011年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分别送给*****1千元的吉美超市的购物卡;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分别送给*****2千元现金。 (2)被告人*****的供述:2011年,有人向冀州市纪委举报冀州市第二中学副校长孙某甲贪污,我当时任冀州市纪检会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为了平息这事,孙某甲于2011年4、5月份,把装有6千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放在了我家客厅的沙发上。后来,我调任教体局局长,孙某甲在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分别送给我1千元购物卡,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前分别送给我2千元现金。 2、2012年,冀州市南午村学区校长夏某甲为申请资金建办公楼,在被告人*****的办公室送给张现金1万元;同年,夏某甲送给*****现金1.4万元用于处理张的饭费、给张父看病;2012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期间,送给*****现金及购物卡合计2.9万元。综上,夏某甲代冀州市南午村学区送给被告人*****现金共计5.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夏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底,其将2万元装在一个信封里,送到了*****的办公室,张收受;2012年,南午村学区向教体局申请建办公楼的费用,其从学区拿了1万元钱,装在一个牛皮纸信封里在*****的办公室给了张,*****收受;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其从学区支取了2千元现金,装在一个信封里,送到了*****的办公室,以处理*****的饭费,张收受;2012年*****的父亲病重,其先给了*****2千元饭费,后过了十几天从学区拿了1万元给了*****,张收受;逢年过节。2012年春节前、中秋节分别给*****2千元现金;2013年春节给*****1千元的吉美超市的购物卡;2013年中秋节前给了*****2千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从单位支取了2千元。给*****送的钱是通过开具办公用品或者工程发票在学区报账。 (2)被告人*****的供述:2011年底,冀州市南午村学区校长夏某甲在我的办公室,给我2万元钱,让我过年走访用。2012年,夏某甲在申请建办公楼的费用时,在我的办公室把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交给了我;2012年我父亲病重,夏某甲去医院看望时,给我留下2千元现金,几天后,在我办公室给了我一个装1万元现金的信封,让我给父亲看病用;2012年春节前给我2千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给我2千元;2013年春节给我1千元的吉美超市的购物卡;2013年中秋节前给我2千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给我2千元现金。和夏某甲交往中,他还给过我2千元现金,说是吃饭用。 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时任校长刘某甲,在跑办(现冀州市第二中学)改制事宜中,为取得被告人*****的帮助,在张的办公室代送给其石家庄北国商城购物卡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其从学校财务会计康某乙的备用金处打了2万元的借条,当天去石家庄买了北国商城2万元的购物卡,面值有5千元、2千元的,回来后直接去了*****的办公室给了张。 (2)被告人*****的供述:(现冀州市第二中学)校长刘某甲为了跑办改制事宜,同时也为了利用春节的机会沟通感情,给我送了2万元的购物卡。 4、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在家中收受时任副校长王某甲现金3千元,并于2012年暑假再次收受王某甲现金1.5万元。2013年4月份,被告人*****帮助王某甲调任冀州市西王镇柏芽小学校长。综上,被告人*****共收受王某甲现金1.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年底,因想调动工作,便通过朋友认识了*****,为了先联络一下感情,在2012年春节前在*****的家中送给他3千元现金;2012年暑假,又给*****送去1.5万元现金,并告诉张想到柏芽小学担任校长。2013年4月份,在*****的帮忙下,被调到西王镇柏芽小学担任校长。 (2)书证一份。冀州市教育体育局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的(2013)干任字第5号任免职务的通知。证实,王某甲不再担任西王镇中学副校长职务,任柏芽小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3)被告人*****的供述:我原来不认识王某甲,后来通过一个朋友认识了。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王某甲到我家中,说是过年了来看看我。走时放下一个装有3千元现金的信封。2012年暑假,王某甲又到了我家,他告诉我想调动一下工作,请我帮忙。我说考虑考虑再说,临走他又给我1.5万元现金。2013年3、4月份,我将王某甲调到西王镇柏芽小学担任校长。 5、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在办公室收受建筑承包商刘某乙现金1万元,帮助其与结算工程款;2012年9月份、2013年春节及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在家中三次收受刘某乙现金共3万元,并帮助其与一幼结算工程款。综上,被告人*****共收受刘某乙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挂靠于衡水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冀州市一幼的综合楼工程,按照合同规定,按照工程进度一幼分期拨付工程款。由于其未按期完工,公司垫付了巨额工程款,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尽快得到工程款,并想承揽一幼的扫尾工程,2012年春节前,在*****的办公室送给张1万元,不久,教体局下拨给一幼一笔钱,一幼给了他一部分工程款;2012年9月份中秋节前,在*****的家中送给张1万元,不久*****帮忙给了一部分工程款;2013年春节前,在*****的家中送给张1万元,并希望张帮忙催工程款,不久*****帮忙给了一部分工程款;2014年春节前,为了感谢*****的帮忙,并想承揽一幼的扫尾工程,在*****的家中送给张1万元,不久*****帮忙给了一部分工程款。 ①冀州市一幼与协议书、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情况说明各一份。证实,刘某乙于2011年8月份承揽了冀州市一幼综合楼,因其无资质,便借用的资质于2011年9月6日与一幼签订了协议书。合同工期从2011年9月10日(以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2011年10月24日为准)开始至2012年4月28日,合同价款4498189元。款项支付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是:入场验收15%、基础验收15%、一层主体20%、三层主体验收15%、竣工验收23%、审计结束7%,剩余5%为质保金,一年后工程无质量问题付清。 ②冀州市教育集中支付分中心关于综合楼工程款拨付情况说明及明细。证实,截至2014年5月22日,累计支付工程款6011000元。其中:市财政拨付526万元,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496万元,一幻经费预付25.5万元。工程尚未决算审计。 (3)被告人*****的供述:在我到教体局工作之前,刘某乙承建了的教学楼工程,按合同要求2012年4月应当竣工。由于种种原因,刘某乙的工程进度没达到合同要求,以至于影响了资金结算。特别是在工程竣工后,工程未能及时通过验收、审计,工程资金至今未能结算清。刘某乙为了在合同规定外多结算部分工程款,为了让我在工程验收等方面照顾他,也为了继续承建一幼的扫尾工程和承建更多的教育系统的工程,刘某乙分别于2012年春节前后、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送给我1万元现金,让我多多照顾。共给我4万元现金。 6、2012年3月份,被告人*****在办公室收受时任副校长张某甲个人现金5万元,帮助*****升任冀州市第二中学校长;为能在日常工作中得到*****的照顾,张某甲于2012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四次送给*****现金共计5万元。被告人*****共收受张某甲现金10万元(其中的5万元来自于冀州市第二中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份,二中校长刘某甲到了离岗的年龄,自己为了能顺利当上二中校长,在*****的办公室送给张5万元,过了大约一星期,记得是3月31日下午,市教体局派人来四中进行民主测评,后汇报到教体局,局党组会决定任命其为冀州市第二中学校长。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分别送给*****1万元现金,钱是从会计康某乙处拿的,后以维修费冲顶;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分别送给*****1万元现金、2万元现金。 (2)被告人*****的供述:2012年4、5月份,冀州市原第二中学校长刘某甲到了离岗的年龄,教体局去该校考察人选期间,张某甲为了当上校长,让我在任用时给予照顾,到我办公室送给我5万元。过了两三天局里开党组会,决定任命张某甲为冀州市第二中学校长,这个钱后来我个人零用了。后来逢年过节给我共送了5万元。具体是,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分别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送给我2万元现金。 7、2012年5、6月份的一天,时任冀州市北漳淮乡北内学校副校长王某乙找到被告人*****,希望能调到冀州市区工作,*****表示有困难,王某乙于2012年8月份的一天在张的家中送给张现金2万元,张收受,帮助王某乙升任北内学校校长;为给学校争取资金,王某乙又于2012年中秋节到2014年春节,分四次送给张现金共计1.6万元,张三次同意给北内小学拨款。综上,被告人*****共收受王某乙现金3.6万元(其中的1.6万元来自于冀州市北内学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5、6月份,其写了一份简历给*****,表达了想调回市区的想法。当时*****说挻困难,不过不是没机会。2012年8月的一天,其用白纸包着2万元现金到*****家中送给张;当了校长后,为争取维修校舍的资金,2012年中秋节,其送给*****3千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送给*****5千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前,给*****3千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给*****5千元现金。教体局给学校拨了三次钱,分别是3万元、5万元、6万元。 (2)书证 ①冀州市教育体育局于2012年8月7日作出的(2012)干任字第6号任免职务的通知。证实,王某乙不再担任北内学校副校长职务,任北内学校校长(试用期一年)。 ②冀州市教育体育局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干任字第16号任免职务的通知。证实,正式任命王某乙为北内学校校长。 (3)被告人*****的供述:2012年5、6月份的一天,冀州市北漳淮乡北内学校副校长王某乙找到我,希望我调他到冀州市区工作,我没有同意。2012年8月份,王某乙又找到我,希望我帮忙调动,为此,送给我现金2万元。通过我的帮助,王某乙被任命为北内学校校长。之后,为给学校争取资金,又于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中秋节前及2014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分别送给我现金3千元、5千元、3千元、5千元。经我审批,教体局同意向北内学校拨款。 8、2012年6、7月份的一天,园长王某丙找到被告人*****商量教学楼配套工程款事宜,为资金能尽早到位,在*****的办公室送给张现金5千元(该款来自于)。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①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2012年6、7月份,因冀州一幼盖教学楼需跑工程款,便找张立国,张立国说多次找了有关领导,都不好意思了,并提出拿5千元跑办此事,过了两三天其把5千元现金装进信封,在张的办公室给了他。工程款于2012年11月到了位。这5千元是从赵某某开的修缮费里出的。 ②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暑假以后,王园长说单位有5千元的账下不了,让其帮忙多开5千元的票,其将这5千元与4千元的修缮费开在了一起,共9千元。 (2)被告人*****的供述:2012年6、7月份的一天,王某丙找我汇报冀州一幼教学楼配套工程进度时,在我的办公室送给我用一个牛皮纸信封装的5千元现金。 9、2012年8月份的一天,冀州市第三小学校长邓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在工作调动过程中的帮助,在*****办公室送给张现金4千元;2011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送给张现金、购物卡共计2.3万元。综上,被告人*****共收受邓某某现金2.7万元(其中的2.3万元来自于冀州市第三小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其从漳淮学区调到冀州市第三小学任校长,在考察期间,给了*****4千元钱。2011年中秋节前,为了给北漳淮学校争取资金盖教学楼,在*****的办公室给了张2千元钱。2012年春节前,在*****的办公室给了张2千元钱。2012年中秋节前,其任冀州市第三小学校长期间,在*****的办公室给了张4千元钱。2013年春节前,从吉美超市买了5张1千元面额的购物卡,送给了*****。2013年中秋节前,给了*****5张1千元面额的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给了*****5千元钱。这钱是通过开具的办公用品发票在三小报销的。 (2)被告人*****的供述:2012年8月份,漳淮学区的邓某某调任第三小学校长,为感谢我的帮助,把装有4千元现金的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在了我的办公桌上。在我任教体局长后,邓某某为了让我对其所在的学校进行照顾,逢年过节都会去我的办公室送给我现金或购物卡。2011年中秋节前送给我2千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送给我2千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送给我4千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送给我5张1千元面额的吉美超市购物卡,2013年中秋节前送给我5张1千元面额的吉美超市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送给我5千元现金。 10、2012年暑假的一天,时任冀州市冀州镇殷庄小学副校长王某丁为调动工作请被告人*****吃饭,并在饭后送给张现金1万元。张收受。2013年暑假,被告人*****帮助王某丁调任冀州市冀州镇西沙小学校长。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①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明:2012年暑假的一天,其通过朋友请*****吃饭,并请张在工作中多照顾,饭后在张的车上给了张1万元钱,2013年的暑假便被调到西沙小学任校长。给*****的钱是从妻子高某某的农行卡上支的,取了1.5万,自己留下5千元。 ②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7、8月份的一天,丈夫王某丁从其卡上支了1.5万元,交给其5千元,剩下的说有朋友用,前些日子丈夫说文教局长出事了,他也送了1万元,这才知道他给*****送过1万元钱的事。 (2)冀州市教育体育局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3)干任字第8号任免职务的通知。证实,王某丁任冀州镇学区第四小学(西沙)校长(试用期一年)。 (3)被告人*****的供述:王某丁原来在冀州镇殷庄小学任副校长,2012年暑假的一天,为了调动工作找我,在饭店吃完饭后,王某丁送我时,在车上送给我用报纸包着的1万元现金。2013年暑假,我把王某丁调任冀州市冀州镇西沙小学校长。 11、2013年春节,冀州市疾病控制中心刘某丙为将妻子调到市区工作,找到被告人*****请求照顾。*****当年暑假将刘的妻子从冀州镇中学调到冀州市第二中学工作。事后,被告人*****在家中收受刘给予的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①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2012年市里组建第二中学,为让妻子张某壬从冀州镇调入市区工作,在2013年春节,其见到*****把想法说给,2013年暑假*****将张某壬调入第二中学,在接到调令后的一个星期天的上午9点左右,其到*****家中,为表示感谢,给张1万元现金。 ②证人张某壬的证言证明:为了离家近,丈夫刘某丙于2013年8月送给*****1万元钱。其被调到第二中学。 (2)书证 ①借调申请表。证实,张某壬于2013年8月10日由借调市二中工作。 ②借调函存根、介绍信存根。证实,张某壬于2013年8月10日前到冀州市教体局人事科报到。 (3)被告人*****的供述:冀州市疾病控制中心刘某丙的父亲过去和我是同事,2012年我市组建第二中学,刘某丙想把其妻子张某壬从冀州镇中学调入第二中学工作。2013年春节,刘某丙到我的办公室找我,想让我帮忙给其妻子调动工作,我告诉他等机会再办吧。2013年暑假我帮助刘某丙的妻子办理了工作调动,刘某丙为表示感谢,在我家中送给我用一个牛皮纸信封装的1万元现金。 12、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在家中收受时任冀州市第二中学办公室主任郭某某现金1万元,后帮助郭某某升任第二中学副校长。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底,原冀州中学分校改为冀州市第二中学,学校成立后缺一名主管政教的副校长,当时自己任办公室主任,且在年底考核的民主推荐中是第一名,为了得到提拔,在张的家中送给*****1万元。过了四五天,教体局任命其为第二中学的副校长。 (2)被告人*****的供述:二中办公室主任郭某某在我办公室提出要我考虑他升任二中副校长,后来春节前他到我家中送给我1万元现金,在我的关照下,教体局任命郭某某为第二中学的副校长。 13、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在家中收受时任冀州市第二中学校长助理陈某甲现金1万元,后帮助陈某甲升任冀州市第二中学副校长。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冀州市二中有位副校长过世,其当时为校长助理,为了进步当上副校长,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在*****的家中送给张1万元现金。2013年7月份,教体局人事科去其所在学校组织民主测评,过了几天,教体局任命其为副校长。 (2)被告人*****的供述:2013年3月份,二中校长助理陈某甲想升任副校长,让我关照。他到我家中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2013年7月份,在我的帮助下,冀州市教体局任命陈某甲为冀州二中的副校长。 14、2013年8月份的一天,*****在家中收受冀州市周某某现金2万元。被告人*****帮忙将周的妻子从小寨乡第一小学调到工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①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的一天傍晚,其送给了*****2万元,对*****说想把妻子方某某调到市区工作,张称找机会吧。2013年的暑假妻子就到一幼工作了。 ②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明:为了来市区工作丈夫周某某于2013年8月送给教体局局长*****2万元,后张立国将其调到冀州市一幼工作。 (2)书证 ①借调申请表。证实,方某某于2013年8月25日由借调市一幼工作。 ②借调介绍信存根。证实,方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前到报到。 (3)被告人*****的供述:冀州市周某某和我住一个小区,想让我帮忙把妻子从小寨乡大寨小学调到冀州市区工作,送给我用报纸包着的现金2万元。过了几天,我把周某某的妻子调到了。 15、2013年10月份,副校长闫某某为调动工作,于2014年春节前在被告人*****的办公室送给张现金3万元,张收受并表示“尽量给你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闫某某于2014年4月23日的证言证明:其为了工作地离家近些,想从冀州市四小调到一小或一幼工作,于2013年底,借过年的机会,给*****送了3万元钱,工作还没调动,听说检察机关在调查*****。 (2)被告人*****的供述:副校长闫某某希望我帮助其调到离家近的学校工作,送给我现金3万元。 16、2013年12月份,经理董某某在向冀州多所学校提供教学仪器后,为尽快结账,在办公室分两次送给被告人*****现金共2万元。张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教体局招标教学仪器,其公司中了40多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教学仪器分送到全市50多个学校,2013年6月份,其公司又中了冀州市教体局40万元的标,涉及到30多个学校,2013年12月份,听说其他中标企业都已开发票,便送给张1万元,并要求*****开发票,2014年3月份,听说其他公司的货款已到位,很着急,又拿了1万元钱送给*****,*****说:“你办手续去吧”,办完手续后公司的40万元货款很快就到位了。 (2)被告人*****的供述: 经理董某某为了让我帮忙尽快结清教学仪器的款项,于2013年12月、2014年3月分别送给我1万元现金。我就让董某某开发票,为董某某结清了货款。 17、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收受教师史某某现金1万元,违规推荐史某某到冀州市委宣传部试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①证人史某某的证言:2012年4月我通过冀州市事业编考试,在工作,工作前与教体局签订了协议,必须在乡镇工作满5年才允许调回市区。2014年1月左右,听说冀州市委宣传部办报纸,需从乡镇和学校借调人员,我想去,考虑到自己与*****的儿子是同学,跟*****算是认识,便想找*****帮忙。2014年春节前,我去冀州市教体局申报教师职称,去之前就想顺便去*****的办公室说明情况。在办完职称申报后,就打听着去了*****的办公室(在教体局三楼东边数第二个办公室)。我敲门进去后,看到有人,就退了出来,等人走了,又进去。*****问我来干什么。我把想借调到宣传部工作的事跟他说了,*****说:“想借调的人比较多,这事比较难办。再说,你在乡镇工作还不够5年,不符合调动条件”。我请他多帮忙,*****说了一些冠冕堂皇的话,我就一个劲儿地求他,看*****没有答应,说了几句话就出来了。后来,我又找了*****二三次,希望他多帮忙,但是每次*****都以种种理由推诿。我就想给*****送点钱,让他同意借调。因为我在石家庄做过教育培训,挣了大概有1.5万元,一直在家中卧室床头柜里放着,以备不时之需。2014年2月中下旬的一天上午,我从床头柜里数出1万元钱,装进一个普通牛皮纸信封里,放在上衣口袋,准备把这1万元钱送给*****。我坐出租车去了教体局,到了*****的办公室,*****在办公桌后的椅子上坐着,我对张说了一些客气话,并把装钱的信封放在张的办公桌上。*****看了一眼说:“这事我再考虑考虑,能办的尽量给你办”。我又客气了几句就出来了。 送给*****的钱都是100元的面值,一共100张。这事没跟别人说过。 给*****送钱之后没几天,冀州市工商联的秘书长李某丙领着我一起去了宣传部,之后就到宣传部工作了。我是2013年11月借调至冀州市信访局工作,在宣传部未办理借调手续。 ②证人杨某某(系冀州市委宣传部外宣局局长)的证言:2014年春节后,冀州市委宣传部筹办《冀州时讯》,拟向外单位借调一部分人员,其中教育系统五人,经宣传部考核并经过这些被借调的五名教师同意,市委市政府领导签字后,我们向冀州市教育体育局提出了借调这五名教师的事情,但教体局局长一直以教师有教学工作需要,需和教师所在单位的教委协商为由,未同意这几名教师的借调,致使这几名工作人员一直未能到位,《冀州时讯》也因为人员不足迟迟不能创刊。2014年3月26日,宣传部贾某某部长跟我说,*****给他打了电话说推荐个人,让我去看看,没说是谁,为了尽快让我们选中的这几名教师到位,我当天到教体局*****办公室找到张协调此事,希望他能让相关人员来宣传部上班,*****对我说:“我向你们推荐个人,你看行不行?”为了让*****尽快同意被借调人员的调动申请,也因办报纸急需人手,我就和*****说:“我先看看怎么样,”*****说:“我推荐的这个人叫史某某,下午5点钟的时候,我让他去宣传部找你,你看看吧。”下午5点钟左右,冀州市工商联的秘书长李某丙领着史某某一起来宣传部找我,我问了史某某的基本情况,并问他:“你觉得你能胜任宣传部的工作吗?”史某某说:“我觉得只要好好干,就一定能胜任。”之后,我向贾部长做了汇报,贾部长的意思是让史某某来试用一阶段,这样,在3月28日,史某某就来宣传部上班了。除了*****没别人推荐史某某。之前不认识也没有见过史某某。我后来才知道史某某目前正在冀州市信访局借调,我告诉他:“你自行处理和码头李中学及信访局的手续问题,至于以后是否借调到宣传部工作,等过了试用期再说”。说这句话意思是看他能否胜任工作,再说办理借调手续的问题,直到4月底,史某某被调查,一直没有具体说这个问题。 冀州市宣传部除史某某外对五名借调人员都考察了,史某某不在我们借调的人员名单中。史某某能来宣传部试用,是因为*****的推荐,否则我们也不认识史某某。之前,史某某没带文章主动过来要求借调到宣传部工作。 ③证人贾某某(系冀州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2014年3月份的一天,冀州市教体局局长*****主动和我联系,推荐了一个人到《冀州时讯》试用,因急需人手,用人心切,随即安排杨某某局长找*****联系面谈此事,之后,*****推荐的这个人来宣传部找杨某某见面了解,杨某某和该人谈话后向我作了汇报,我此时才知道这人叫史某某,我和杨局长商量后同意先试用一段时间,看看情况再说。在此之前,我不认识史某某,他也没有主动找过我要求试用。史某某来宣传部试用与史某某本人无关。 ④冀州市委宣传部于2014年5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市委筹备创办的《冀州时讯》经有关领导批准,借调8名相关人员。其中,教育系统的5名,其他单位的3名。由于教学等方面的因素,教育系统人员未能及时到位,时任市教体局局长*****便推荐了史某某,史某某不在借调的8名人员之内,当时因缺少人手,便答应试用一个阶段。史某某于3月28日来《冀州时讯》上班。据史某某本人讲,他是由码头李中学借调到市信访局的。借调时间截至4月底。史某某未在宣传部办借调手续。 (2)书证 ①史某某与冀州市教体局于2012年4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证实,史某某自愿到缺编乡镇学区中小学任教,五年内不提出调动要求。 ②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证实,史某某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30日经借出单位冀州市教体局一把手*****签字、借用单位冀州市信访局一把手何某某签字,史某某借调至冀州市信访局工作。借调时间是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30日。 (3)影像资料一份。证实了侦查机关于4月28日对史某某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内容一致,不存在刑讯逼供情况。 (4)被告人*****的供述:码头李镇中学教师史某某于2013年11月借调到冀州市信访局工作。2014年春节前后,冀州市宣传部因办报纸缺少人员,特向教体局申请借调几个在编教师。因为宣传部申请借调的这几名教师目前都有教学任务,考虑到现在调动教师影响学生成绩,所以我想等暑假后再办。史某某为了让我推荐其去宣传部,在2014年春节前后到办公室找到我。因为史某某借调到信访局的期限还没到,且与教体局签订了在乡下任教5年的合同,合同未到期,而且史某某也不在宣传部借调教师的名单中,所以我没同意。2014年2月份的一天,史某某又到办公室找到我,送给我1万元现金,我答应了。2014年3月的一天,我碰到了史某某,问他还想不想去宣传部,他说想去。我就向宣传部推荐了史某某,宣传部答应让其先试用一段时间,3月份史某某就去宣传部上班了。史某某去宣传部没办借调手续。 18、冀州市财政局副局长朱某甲为帮侄女朱某乙调到冀州市区的学校工作,于2014年3月底在被告人*****的办公室送给其3千元现金。张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①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明:侄女朱某乙在冀州市南午照小学任教,为了调到市区工作找其帮忙。2014年3月底,侄女拿来3千元钱,让其帮忙给*****送礼。过了几天,其来到张的办公室,请求张帮忙,张说不太好办,临走时,其把3千元钱放在张的办公桌上。*****答应暑假帮侄女调动。 ②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底,因调动的事托叔叔朱某甲帮忙给*****送了3千元钱。 (2)被告人*****的供述:冀州市财政局副局长朱某甲为了让我帮其侄女朱某乙调到冀州市里工作,我当时表示帮忙,朱某甲送给我现金3千元。 19、2014年春节后的一天,冀州市小寨中学副校长王某戊在调任冀州市第二中学校长助理后,为感谢被告人*****,在张的办公室送给张现金1万元。张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明:冀州市二中重新组建时,缺少一位管理初中生的人员,在二中校长张某甲的帮助下,2014年正月十九借调到二中上班。当天下午下班后,为表示对*****的感谢,送给他1万元。 (2)被告人*****的供述:冀州市小寨中学副校长王某戊在调任冀州市第二中学校长助理后,为感谢我在其工作调动中给予的帮助,在办公室送给我现金1万元。 20、2014年3月份的一天,冀州市委办公室的陈某乙希望被告人*****能同意其妻子从漳淮乡北内中学调到冀州市委宣传部工作,在张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张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①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妻子刘某丁在北内中学工作多年,夫妻一直长期分居。2014年2月,冀州市宣传部想在财政供养编制人员中特色几个写得出色的人,妻子的文章被看中,宣传部同意借调妻子,并通知妻子去教体局办借调手续,当找到*****时,*****说现在学区缺人,不能中途离开,没有同意。3月20日,其送给*****1万元。 ②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明:因为借调的事找过*****,丈夫想给*****送钱,自己说:“你看着办吧,我不管了”。 (2)被告人*****的供述:2014年3月初,冀州市委办公室陈某乙携妻子到我的办公室找我,希望我能在妻子的借调手续上签字盖章,我没有同意。2014年3月份的一天,陈某乙到我的办公室找我,把装有1万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放在了我办公室的办公桌上,后来,我想把这1万元钱退给陈某乙,让陈某乙到我的办公室取钱,陈某乙去了,但没取钱。 21、冀州市宏健电塑粉厂经理张某乙为给任教的女儿办理借调手续,找到被告人*****帮忙,于2014年4月份的一天在*****的办公室送给*****现金2万元。张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①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女儿张某戊于2013年考入周村中学工作,2014年春节后,冀州市宣传部想在财政供养编制人员中物色人选,且宣传部同意张某戊借调到那儿工作。2014年3月初,张某戊去教体局找*****,*****说不好办,没同意签字盖章。后来,又找了他几次,他还是没同意,便想给*****送钱。2014年4月份的一天,其送给*****2万元现金。 ②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自己拿到了冀州市宣传部的借调令,是父亲张某乙帮助去教体局办理调动手续的。 (2)被告人*****的供述:2014年3月初,经理张某乙来我的办公室找我,希望我在其女儿借调宣传部的手续上签字盖章。2014年4月份的一天,张某乙又来到我的办公室,把装有2万元现金的牛皮信封交给了我,我收下了。 22、冀州市第四实验小学教师耿某某为调入教体局电教科工作,于2014年4月16日到被告人*****的办公室找张请求帮忙,耿离开时送给张3千元购物卡。张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耿某某的证言证明:自2005年其在冀州市第四小学担任计算机及电教教师,为了能调到冀州市教体局电教科工作,于2014年3月找到*****说明情况,*****说其条件不错,考虑一下。2014年4月16日其拿着6张5百元的吉美购物卡到教体局*****的办公室送给了张。 (2)被告人*****的供述:2014年3月份,冀州市第四实验小学教师耿某某到我的办公室,希望我帮其调入教体局电教科工作。2014年4月,耿某某又来到我的办公室,送给我6张5百元的吉美超市购物卡,并希望我在其工作调动的事情上帮忙。 23、2014年3月份的一天,冀州市徐庄乡北褚宜小学校长李某甲为北褚宜小学宿舍楼、餐厅工程质保金返还审批事宜到教体局找到被告人*****,希望张日后对北褚宜小学给予照顾,临走时送给其现金1万元。张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其到教体局批办北褚宜小学宿舍楼、餐厅工程质保金返还审批事宜,之后,对*****说,希望日后能对北褚宜小学给予照顾,临走时送给张现金1万元。 (2)被告人*****的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冀州市徐庄乡北褚宜小学校长李某甲为北褚宜小学宿舍楼、餐厅工程质保金返还审批事宜到我的办公室找我,说完审批事宜,李某甲把装有1万元现金的牛皮信封交给我,希望我日后多多照顾北褚宜小学。 此外,冀州市多所学校为寻求在日常工作的开展、先进评比及资金审批方面的照顾,逢中秋节、春节,多次送给*****现金或购物卡。张收受。其中,冀州市第一小学1.2万元;冀州市第二小学1.1万元;冀州市第四小学1.2万元;0.45万元。具体如下: 第一,冀州市第一小学为寻求在日常工作的开展、先进评比及资金审批方面的照顾,逢中秋节、春节,校长黄某某分六次送给*****现金或购物卡共1.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为了联络感情,让*****在一小的工作、评先进、拨资金时给予照顾,2011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在*****的办公室分别送给张2千元的现金,共六次,计1.2万元。 (2)被告人*****的供述:从2011年中秋节至2014年的春节,每次中秋节和春节前,冀州市第一小学的校长黄某某都会到我的办公室,送给我一个2千元的信封,一共送了六次,共1.2万元钱。希望对其小学照顾。 第二,冀州市第二小学为寻求在日常工作的开展、先进评比及资金审批方面的照顾,逢中秋节、春节,校长付某某分六次送给*****现金或购物卡共1.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自2011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分六次共送给*****1.1万元钱。第一次是为了联络感情,让其在一小的工作、评先进、拨资金时给予照顾,给*****送了1千元现金,后来几次就送2千元。送给他的钱是自己先垫,然后从学校办公经费中虚报出来的,就是学校的办公用品或者施工的维修费多开一些票,再交给学校报账员夏某乙,由夏某乙去教体局报账,然后再还给自己。在学校报账及各项审批中,*****不刁难,比较顺利。 (2)被告人*****:冀州市第二小学付某某逢年过节给我钱,共送我1.1万元。其中,2011年中秋节前,在我的办公室送给1千元的现金;2012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共五次,每次都是2千元的现金。 第三,冀州市第四小学为寻求在日常工作的开展、先进评比及资金审批方面的照顾,校长李某乙逢中秋节、春节,分四次送给*****现金或购物卡共1.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为了让*****在四小的工作、评先进、拨资金时给予照顾,其分四次共送给*****1.2万元钱。送给他的钱是自己先垫,然后从学校办公经费中虚报出来的,就是学校的办公用品或者施工的维修费多开一些票,再交给学校会计刘某戊,由刘某戊去教体局报账,然后再还给自己。在学校评比先进时,*****给予了照顾,在2012年和2013年两年间的学校先进比以前多了。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的办公室分别送给张3千元的现金。 (2)被告人*****的供述:冀州市第四小学的校长李某乙为了让我在四小的工作、评先进、拨资金时给予照顾,逢年进节共送给我1.2万元钱。其中,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分别送给我3千元的现金。这些钱都是100元的面额,每次都装在一个牛皮纸信封里送给我的。 第四,为寻求在日常工作的开展、先进评比及资金审批方面的照顾,逢中秋节、春节,校长孙某乙分六次送给*****现金或购物卡共0.4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明:为了让*****在四中的工作、评先进、拨资金时给予照顾,其分六次共送给*****0.45万元钱。送给他的钱是自己先垫,然后从学校办公经费中虚报出来的,就是学校的办公用品或者电脑耗材多开一些票,再交给学校会计唐某某,由唐某某去教体局报账,然后再还给自己。在学校工作方面,*****没照顾,在2012年和2013年两年间的学校先进比以前多了。2011年中秋节前在*****的办公室送给他5百元、2012年春节前送给他1千元、2012年中秋节前送给他5百元,;2013年春节前,在*****的办公室送给张1千元的现金;2013年中秋节前,在*****的办公室送给他5百元的现金;2014年春节前,在*****的办公室送给张1千元的现金。 (2)被告人*****的供述:校长孙某乙逢年过节共送给我0.45万元现金。其中,2011年中秋节前5百元、2012年春节前1千元、2012年中秋节前5百元,均在我的办公室给的;2013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送给我1千元的现金;2013年中秋节前,在我的办公室送给我5百元的现金;2014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送给我1千元的现金。他送给我钱都是100元的面额,每次都是装在一个牛皮纸信封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14年3月份,被告人*****其子张某丙在北京购买住房一套,其妻王某巳通过张某丁、米某某的银行卡办理了275万元购房款。结合*****家中的其余财产和收入,其该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其仅能对其中的200万元说明来源,75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已向公诉机关全部退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我儿子张某丙在北京参加工作后面临结婚用房。2014年3月份,儿子看好一套面积90平方米的住房,房款260多万元,还要交一些中介费。因为我连襟米某某在北京做生意,张某丙又是孩子,买房不是小事,所以我让妻子王某巳通过我姨子张某丁的银行卡转账到我连襟米某某在北京的银行卡上270万元,让米某某与儿子一起交房款。这其中的200万元是我父亲2011年去世前他让我保管的。这事我大姐和我弟弟和我妻子知道。我弟弟已去世。剩余的70万元左右是别人找我办事给我的,我不能说明来源,这笔钱不是我向他人借的,也不是家里老人留下来的遗产,和我的家庭收入没有关系。 (1)证人王某巳(系被告人*****之妻)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份,我儿子张某丙在北京南五环看上一套房子需260多万元。还需一些中介费,考虑到张某丙毕竟是孩子,买房不是小事,我通过妹妹张某丁在工商银行的账户,向我妹夫米某某的账户汇了275万元,让米某某帮我儿子张某丙交房款,之后张某丙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在他名下。房款中的2百万元是公公留下来的遗产,这事*****的大姐、弟弟和我知道。二姐不在本地,她不知道。其中的75万元是*****给我的,我不知道其来源,只有*****知道。 (2)张某巳(系被告人*****的大姐)的证言证明:我父亲去世前曾留下来2百万元的遗产,交给大弟*****保管,这事我二弟张某庚和大弟妹王某巳知道。二妹张某辛在天津,她不知道。这笔钱我们姐弟几个都没用过。现在还剩下多少我也不清楚。 (3)张某丁(系被告人*****的妻妹)的证言证明:我在衡水工商银行有三张银行卡,2014年2月份,我大姐王某巳给她儿子张某丙在北京买房曾借用过尾号为0309的商优卡,这张卡不收取任何费用,关于2、3月份的大额存现和转账都是她办理的。 (4)米某某(系被告人*****的连襟)的证言证明:我是张某丙的四姨父,2014年2、3月份的一天,大姐王某巳打来电话,说是张某丙要在北京买房,要把房款打到我的商优卡上,让我帮佳宁信一下房款。后来我通过网银查询得知王某巳往商优卡上汇了275万元,我又把这钱转到我的信用卡上。2014年3月份,我在链家地产清乐园店的pos机上用我的信用卡刷了258.0080万元,这里面有80元的手续费。 (5)张某丙(系被告人*****之子)的证言证明:我于2013年12月份通过链家地产的经纪人姚某某选择了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云龙家园8号楼2层1-202的房子,并和原业主殷某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总价是265万元,我支付给殷某某5万元的定金。我母亲把房款转到了我姨父米某某的信用卡上,3月15日,我和姨父米某某在链家地产清乐园店内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向链家地产在光大银行的账户转账258元。四五天后,又交给殷某某2万元的物业保障金。3月17日我和原业主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6)殷某某(系被告人*****之子张某丙房子的原业主)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3月份通过链家地产将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云龙家园8号楼2层1-202的房子,卖给了张某丙,并和他签订了三份购房合同。总价是265万元,他先支付我5万元的定金。3月17日,中介支付我房款258元。又过了两天后,张某丙给了我2万元的物业保障金。 (7)姚某某(系被告人*****之子张某丙买房的经纪人)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份张某丙通过其所在的链家地产购买了殷某某的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云龙家园8号楼2层1-202的房子,签订了一式三份购房合同。总价是265万元,去除张某丙交的5万元的定金和2万元的物业保障金。张某丙共支付房款258元。 3、书证: (1)户名为张某丁、尾号0309中国工商银行卡的理财金账户自2012年12月11日至2014年5月16日的历史明细清单及个人业务凭证。证实,该账户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3月4日共存275万元。其中:2013年12月21日存44万元、2014年2月10日存26万元、2014年2月11日存87万元、10万元;2014年2月14日存98万元、2014年3月4日存10万元。2014年3月4日卡取275万元。 (2)户名为米某某尾号为8989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5月15日的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户名为张某丁、尾号为0309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于2014年3月4日向户名为米某某为8989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汇款275万元。 (3)中国光大银行对公账户对账单。证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于2014年3月18日向殷某某转账258万元。 (4)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书。证实了张某丙与殷某某房屋交易的资金258万元先存入监管。 (5)X京房权证兴字第138818号房屋产权证、登记表、发票、房屋买卖合同、殷某某及张某丙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北京市大兴区原房屋所有人为殷某某,现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丙,登记时间是2014年3月17日。总价款为265万元,其中,房款135万元,装修款130万元。 此外,就全案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 2、中共冀州市委关于被告人张立国的任免职通知、冀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11号职务任免文件。证实了被告人张立国的主体身份情况。被告人*****自2008年9月至2011年9月任冀州市纪委常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2011年8月31日任教体局党组书记、局长。2014年5月29日不再担任冀州市教体局局长职务。 3、冀州市人民检察院冀州市院反贪立(2014)1号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立案情况。 4、冀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4月24日21时对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于办案系统的原因于次日出具了书面的法律文书。 5、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张。证实,被告人*****于2014年6月19日向冀州市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127.65万元。 经庭审调查,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要求,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质证及辩论意见,本院对本案证据的证明力评判如下: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财产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所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人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辩意见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七万六千五百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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