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沉陷学年检时,超层开采的资源量能不能计算作累计查明储量

法意::法律法规 - 关于2009年度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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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2009年度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颁布机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 文 号】
浙土资办〔2010〕86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关于2009年度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浙土资办(2010)86 号  关于2009 年度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各储量评审机构: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矿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我省自2007 年起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的轨道,在准确及时掌握矿山资源储量变化情况,促进矿山资源储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查处越界开采、超量开采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前不久,省厅对2009 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情况组织了各地自查和11 个市的对口互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0 年3 月,省厅发出《关于开展2009 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检查的通知》(厅函(2010)34 号)后,各市高度重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检查工作,立即布置所属县(市、区)开展自查。同时,按省厅的统一部署,各市在4 月中下旬认真开展了对口互查,全面检查了被检查市的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并对被检查市的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提出了书面检查意见。  根据各市自查和互查的结果,2009 年全省2123 个持证开采的矿山企业,其中大中型矿山企业457 个,已建立地测机构的矿山企业11 个。应开展储量动态监测的矿山1021 个,实际完成矿山1021 个,监测率为100%。共投入储量动态监测费用 万元,其中财政支出 万元,占90.89%。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任务落实。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因素多,管理难度大。为使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全面完成储量动态监管各项工作任务,我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对这项工作都高度重视,成立了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积极组织矿政管理人员和矿山企业负责人学习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内容,深刻领会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认识;为保证储量动态监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在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调整时,都及时充实调整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领导小组成员,使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人员不空缺、工作不脱节,任务落到实处。  (二)制定方案,精心部署。   在省厅下发《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4 号)、《关于〈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6 号)、《关于市、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 号)及转发了国土资源部《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浙土资办( 号)后,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储量动态监管实施方案,明确了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把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作为日常矿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各市、县因地制宜开展了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召开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组织乡镇国土所矿管人员和地测人员及矿山业主学习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关于储量动态监管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小册子等多种方法,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开展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为顺利开展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氛围,根据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特点,对各工作环节作出精心部署。  各地还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矿产监管新思路,充实储量动态监测内容和要求。如衢州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储量动态监测、矿业权实地核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监管(简称“三合一”)进行统一打包招标的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储量动态监测,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同时,节约了项目经费支出,同时,“三合一”项目的实施,使得储量动态监测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实测图件成果实现共享;此外细化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的技术要求,矿区及外推100 米范围内地形必需实测,与采矿有关的地貌、地物、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实测并表示在矿区地形地质图上;矿山开采工作面必须加密测量控制点,要真实反映矿山开采现状,储量年报中必须附矿山开采现状照片等。  (三)按照“五统一”的要求,组织实施储量动态监测。  2009 年是我省按照“统一协调组织、统一公开招投标、统一年报审查、统一经费来源、统一检查考核”的“五统一”原则开展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第二年。从各地自查和互查情况来看,基本上都做到了“五统一”,工作早布置、资金早落实、计划早制定、监测单位早确定、监测工作早开展。各地都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加强了对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在储量动态监管中注重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与矿山年检相结合、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相结合、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相结合。在2009 年度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中,有的市积极探索监管新思路,将储量动态监管、矿业权实地核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监管进行统一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信誉度高、服务好的测量队伍,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同时,节约开支,并实现储量动态监测与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图件成果共享;储量年报的审查都聘请了储量专家库中评审类专家担任主审,落实了“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把好储量年报质量关;将储量动态监测经费列入部门经费预算,专款专用,确保了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市在县际间开展了监管工作的互查和抽查工作,加大了考核力度,把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并完善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如绍兴市在矿政管理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监管难度大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基层国土所的作用,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职能下延至国土资源所,使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更直接、更有效,如期完成了全部应测矿山的储量监测报告。  (四)严格审查,保证储量年报质量。   大部分市在当年9 月至10 月间就布置了当年的储量动态监管工作,要求地测机构在当年12 月底前完成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按规范编写《矿山储量年报》,于次年1 月底前提交。在经过县级国土资源局相关业务科室对《矿山储量年报》复查的基础上,再在省厅公布的专家库中抽取3―5 名储量评审类专家对提交的《矿山储量年报》以函审或集中会审等方式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对储量年报审查中发现的如不按技术规范编制报告、没有进行实地测量和调查就编制报告等问题,及时将报告退回,要求中介机构进行补测或重测,以保证每一家矿山的储量年报符合储量动态监测技术要求。全省2009 年度共有1021 个矿山进行了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提交报告1021 份,除10 个报告尚未审查外,合格1011 份,已审查报告的合格率为100%。  (五)应用成果,强化对矿山的监管。   储量动态监测报告是矿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性资料,各市都注重将储量动态监测成果应用到日常矿政管理工作中。一是将矿产储量消耗与资源补偿费征收挂钩相结合,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积极依据储量监测结果核定并补交资源补偿费,做到征收有理有据,公平公正。二是将动态监测结果与矿山统计年报相结合,使统计年报与储量年报更好地进行衔接。对参加储量动态监测矿山的统计年报由地测机构负责填写,做到矿山储量年报、统计基础表、数据库等三者数据的一致,既加快了矿山统计年报的统计速度,也提高了填报质量。三是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内容作为矿山企业年检工作重要指标来考核,规定凡未经储量动态监测的矿山储量,不得作为重新出让、延续、变更、残留储量登记依据,不得作为年度储量统计依据,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登记,维护了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使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成果得到有效利用,一些市、县根据自身的特点,改变以往一年只进行一次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方式,增加了对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次数,监测工作由原来的一年一次变为一年多次,从而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及时掌握矿山企业的开采情况和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为日常监管和有效制止各类违法行为提供可靠依据。如萧山区要求中介机构每月对矿山开展一次动态监测,并将动态监测结果向国土资源部门报告;余姚、鄞州、余杭和桐庐等县(市、区)每季度要求监测机构开展一次储量动态监测。通过增加动态监测的次数,有效地降低了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出现越界和超量开采等违法行为发生。    三、取得的成效  (一)掌握了矿山储量动态变化情况,摸清了储量家底。  通过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基本反映了每个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家底,比较准确地掌握了矿山储量的动态变化情况,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改变了过去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依靠企业自报或估算的数据,由于一些矿山缺乏技术人员,管理水平较低,常常出现错报、漏报,甚至瞒报、不报现象,可靠性差、随意性大,造成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失真、失实的情况。矿山企业的开采行为得到及时监测,储量变化情况得到及时掌握,对违法开采行为能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使日常监管工作得到真正落到实处。  (二)促进了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征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通过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建立每个矿山的储量消耗台账,较准确地掌握了矿山储量的动态变化情况,掌握了矿山企业的实际开采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提供了科学依据,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消耗相对应,切实做到矿产资源补偿费应收尽收,解决了一些矿山销售收入无法确定、补偿费难以足额征收的问题,有效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如杭州市2009 年度共收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万元,比2008 年上升了7.5%。通过储量动态监测结果与矿山采矿权出让的资源量相对照,为追缴超量开采部分的采矿权出让金和补偿费提供了可靠依据。尽管舟山市的矿山数量从2002 年的500 多家减少到2009 年的70 家,但根据储量动态监测的实际开采量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补偿费征收额不仅没有减少反而逐年增加,从2006 年的930 万元增加到2009 年的3100 万元。  (三)加强了矿政管理工作的力度,促使矿山依法开采。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重把储量动态监管和日常矿政管理工作相结合,成了依法管理矿山企业的有力抓手。通过地质测量机构对矿山进行定期的测量,监督并规范了采矿权人的日常开采活动,使其认识到矿山储量管理的重要性。储量动态监测成果不仅反映了矿山企业开采消耗、保有的资源储量,同时也反映出矿山企业有无违法开采和超量开采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开采行为,并为查处违法开采案件提供了可靠的证据。如湖州市发现矿山企业越界开采、超量开采,及时移送监察支队(大队)查处,2009 年全市立案查处矿山企业违法案件35 件。又如海盐县六里紫云石料有限公司越界、超量开采,储量动态监测后补交采矿权出让金26.4 万元并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通过储量动态监测和严格执法,促使矿山企业依法开采。  (四)提高了采矿权人的法律意识,规范了采矿行为,促进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在开展储量动态监测以前,一些矿山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行为时有发生,但矿政管理部门很难及时发现。通过储量动态监测,能准确界定矿山的采矿位置及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利用情况、越界开采的位置和数量,为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也使矿山企业认识到违法开采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必须承担的后果,增强了矿山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依法依规开采的自觉性。同时,促使一些重要矿山企业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矿山储量管理“一账三图”(矿山储量台账、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有序开采,规范了采矿权人的日常开采行为。通过对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资料的分析,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提供依据,促进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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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原因和地段,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意见。 o 4、适时测定与修订资源储量估算参数,优化各类参数, 做到既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又能保证矿山企业的 经济效益。 o 5、及时更新资源储量估算图纸与管理台帐。 o 6、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按时编报矿产资源储量报表,履 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手续。
五、矿山储量年报制度的建立
矿山储量年报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回采率考核、矿业 权评估和延期等的依据。 采矿权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对其占用、消耗、损失的 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并在下一年1月底前, 将矿山储量年报报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矿山储量年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保有和累计查明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 (二)当年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 (三)当年勘查、计算变化的资源储量; (四)矿石质量变化情况; (五)下一年度开采拟动用资源储量; (六)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 矿山储量年报必须由经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公告的,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和测绘资 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自查、互查、组织专家抽查等形 式对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审查。 部、省发证矿山的储量年报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市、县发证矿 山的储量年报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
o o o o o o o o o o
六、存在问题
当前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 和困难。 一是矿山企业地质技术力量薄弱,缺乏相应机构和人 员,提交的报告质量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是矿山基础地质程度低,多数仅限地表工作,深部 缺乏工程控制,矿山资源储量不清,导致大矿小开,普遍 存在开采规模偏小。 三是动态监管工作技术性强,地、县两极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缺乏,面对点多面广的矿山企业,管 理工作明显滞后,目前我省发证的矿山年度动态监管工作 完成还比较滞后,任务十分艰巨。 四是我省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建设还在完 善和制定中,新情况和新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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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办法(试 行)
&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监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维护国家、矿业权人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黑龙江省所辖行政区域内(含大兴安岭地区所属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采矿权人、地质测量机构和矿产储量评审专家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各市(地)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采矿权人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进行年度测量,建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台帐,并按本办法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产资源储量年报。矿产资源储量年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累计探明和保有的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 (二)开采和损失的资源储量;&&& (三)当年变化的资源储量;&&& (四)矿石质量变化情况;&&& (五)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矿山企业报销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测后,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矿产资源储量损失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是指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合理的设计损失和正常开采损失的资源储量。&&& 非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是指在矿山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安全条件及作业不正规等原因造成部分矿产资源储量不能被采出的资源储量,主要包括:&&& (一)未开采完的矿体(块)及其边缘地域已落入崩落范围的资源储量(包括开采主矿体引起的小矿体的损失);&&& (二)地面或地下工程所积压的永久性损失矿量;&&& (三)因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永久损失矿量;&&& (四)已终止开采的采场残留的未采出矿量和永久损失的矿柱矿量(设计损失以外);&&& (五)因地质条件复杂或因安全条件恶劣而不能开采的矿量;&&& (六)已落入崩落范围的地表矿堆、民窿残余矿量。&&& 第七条&&& 属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每年随矿产资源储量年报,呈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一次性给予核销。&&& 属非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在中段(阶段)开采结束前6个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资源储量报销材料),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给予核销。&&& 同一采区应当一次申请报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不能化整为零,分次报销。&&& 第八条&&& 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报销资源储量地段开采状况与探采对比资料;&&& (二)造成矿产资源储量报销的巷道或采场塌落、涌水或其他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矿产资源储量损失的详细原因和经验教训的文字说明;&&& (四)有关报销矿产资源储量地段的平面、剖面储量计算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五)申请报销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表。&&& 第九条&&& 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报和报销材料必须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并加盖地质测量机构和采矿权人印章。&&& 第十条&&& 由于采矿权人违反开采程序或开采设计,乱采乱挖等人为原因,造成矿产资源储量破坏,或无正当理由丢弃并不能再采出的矿产资源储量,按破坏、浪费矿产资源处理,不能按损失核销。&&& 第十一条&&& 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未采完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第十二条& 具备资质条件的采矿权人,可以设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并报矿山所在地的市(地)国土资源局确认资质后,负责本矿山的地质测量工作,并编制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报和储量报销材料。&&& 不具备地质测量资质条件的采矿权人,必须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承担地质测量工作,并编制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报和储量报销材料。&&& 第十三条& 从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的地质测量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地质、测量、采矿专业技术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备相应的矿山地面、地下地质测量和绘图等检测技术装备;&&& (四)有健全的矿山地质测量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有专职质检人员;&&& 第十四条& 大、中型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批准;小型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地)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准。经审查批准后的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作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依据。&&& 因某种原因,致使矿产资源储量发生变化,综合误差大于50%者,应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履行评审、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对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和矿山企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审查后,应将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及时交付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若对专家评审结论有异议,应在自收到专家意见书后15日内,向负责审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测或复审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并回复采矿权人。&&& 第十六条& 省、市(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地质测量机构对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度报告进行互查,并根据互查情况选择性地进行实地抽查,实地抽查率不低于十分之一。&&& 第十七条& 地质测量机构每年应向其所在地的市(地)国土资源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市(地)国土资源局每年要对地质测量机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度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材料,是监督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的基础技术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管理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档,建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档案。&&& 第十九条& 地质测量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地)国土资源局将取消其从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的资格:&&& (一)在地质测量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经互查、审查和实地抽查,其地质测量成果有5%达不到要求的;&&& (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且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不予年检,并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造成矿产资源储量流失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权限,依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地质测量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采矿权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2:27:00 来源:互联网
浙土资发〔2007〕36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勘单位,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 现将《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要全面推进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从今年起,全省所有生产矿山(宕碴、无固定场所砖瓦用粘土、河道砂石,以及工程建设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因场地平整、山体开挖的除外)都必须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年底提交《矿山储量年报》。不按规定进行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和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当年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不予通过。二、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领导,保质、保量做好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同时,协助省厅监管好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督促其按要求做好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三、要严格把握地测质量关。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自律,把好质量。凡经抽查,发现有10%的年报审查不合格的,该机构不得再从事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四、严格年报审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聘请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或省厅公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类专家对年报严格进行审查。对年报审查中存在的问题,由原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进行补测或重测。五、要不断提高审查水平。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和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要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本“办法”和地质测量技术要求,切实担负起审查、审核的责任,提高审查水平,做好审查工作。六、要充分利用储量地测成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成果,积极探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消耗储量挂钩的途径与办法;同时,组织好矿山储量年报和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审查工作,确保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厅。&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宕碴、无固定场所砖瓦用粘土、河道砂石,以及工程建设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因场地平整、山体开挖的除外)开采有关的采矿权人、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矿山资源储量审查和储量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指采矿权人委托矿山地质测量机构,按统一的技术规定、规程和要求对当年开采的矿山,定期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生产矿量、矿山储量台帐,并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审查、抽查的监督活动。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相关制度,统一发布有关技术要求;管理全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组织对甲类矿产大型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和抽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省厅监管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组织全市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抽查;组织对甲类矿产中型矿山储量年报审查和抽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组织对甲类矿产小型矿山和乙类矿产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和抽查。第五条& 采矿权人应委托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生产矿量、矿山储量台帐,并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第六条& 采矿权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当年投产未超过半年的矿山除外),在次年1月底前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年报》1套(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的,报送2套,1套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转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的《矿山储量年报》应包括以下资料:(一)《矿山储量年报》(盖编制单位和采矿权人印章)及其附图、附表;(二)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三)生产矿量、矿山储量台帐,样品检测分析报告;(四)测量工程记录(探采工程及剖面端点实测数据);(五)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初审意见书、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告、以往地质资料、图件等)。第七条& 采矿权人有条件的,可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申报条件、申报要求按《关于申报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通知》(浙土资办〔号)执行。第八条& 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按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统一规定的《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等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要求执行。第九条&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应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编制报告和初审专家可由省厅公布的矿产资源储量专家承担。第十条 对采矿权人报送的《矿山储量年报》,实行审查和实地抽查。国土资源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的分工,分别聘请评审专家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可采用集中会审。评审专家从矿产储量评估师或省厅公布的矿产储量评审类专家中聘请。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不同的采矿权有偿出让方式,在年初制定抽查计划,统一开展实地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组织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进行。第十一条& 《矿山储量年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当年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及其类别;矿山开采回采率、矿石贫化率计算的正确性;矿山保有和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及其类别。 (二)当年因生产勘查或估算参数变动重算的增减资源储量及其类别,估算的可信度;资源储量类别厘定的合理性,资源储量增减变化原因的剖析。(三)地下开采矿山井巷测量及地质测量(采样、编录工程)工作精度与质量;矿山探采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等。(四)矿石质量变化情况及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情况。(五)矿山是否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六)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填报。第十二条& 矿山资源储量存在不实或发生重大变化(指基础储量≥25%,资源量≥40%),核销非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或因采、选、冶条件发生变化需调整矿床工业指标的以及矿业权需转让的,采矿权人应开展矿山资源储量核实,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评审后,按核实结果办理资源储量登记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审查通过后的《矿山储量年报》,可作为矿产资源储量核销、统计、通报以及矿山年检、开发利用方案监督、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业权评估、矿业权延续、变更和资源储量核实的依据。第十四条& 对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件,矿山储量台帐、生产矿量台帐等基础资料和《矿山储量年报》及审查材料,采矿权人和矿山地质测量机构按地质资料管理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国土资源部门按矿业权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和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的,当年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不予通过,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六条&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每年1月底前应向省厅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省厅依据矿山储量年报审查结果,组织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进行考核,确定合格或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开展矿山地质测量业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今后不得再从事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第十七条& 对在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伪造地质资料的,取消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的资格,并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矿山储量年报审查、储量管理人员在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从采矿权出让所得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中落实专项资金,用于组织矿山储量年报审查和实地抽查及相关工作。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矿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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