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个人人生价值观价值观是不是被司法者害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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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核心价值观作者:崔秀春&&发布时间: 13:56:00
价值观是指个人对事物(包括人、物、事)以及对自己的行为结果的意义、作用、效果和重要性的总体评价,是对什么是好的、是应该的总看法,是推动并指引一个人采取决定和行动的原则、标准,是个性心理结构的核心因素之一。它使人的行为带有稳定的倾向性。价值观是人用于区别好坏、分辨是非及其重要性的心理倾向体系。简言之,价值观就是主体对自身及自身以外一切事物的主观评价。因此,价值观是主客观结合的产物。无论是主体条件,还是客体条件,都对价值观的内容具有重要的影响。对于主体而言,不同的人对不同的事物会有不同的评价结果。从这一点来讲,对于同一事物而言,不同的人可能存在不同的价值观。比如说,同在一个家庭成长的两个孩子,他们的人生价值观很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对于客体而言,同一个人对不同的事物会有不同的判断评价,不同的价值取向,比如说,同一个人对学校的价值评价和他对医院的价值评价就是完全不一样的。这一点恰恰说明了医院和学校之间在功能、作用等方面的客体差异。客体差异的客观存在,使得基于不同客体会有不同的价值观。相应地,对于不同的社会活动和社会主体群也会形成不同的价值观。
司法活动,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古老的社会活动,司法工作者作为这一社会活动的承担者,都早已成为社会价值观的一类重要的客体。笔者认为,根据主体的不同,司法价值观又分为外部价值观和内部外价值观。外部价值观指司法主体以外的普通社会公众对司法价值的评价和要求;内部价值观指司法活动着本身对自己所从事的司法活动的评价和看法。根据社会主体价值评价对象的差异,司法价值观又分为对司法活动过程与结果的价值观,和对司法活动者的价值评价及要求。前者诸如公正、效率、公开,后者诸如中立、独立、审慎、理性、兼听、廉洁、坚守规则等等。
今年3月初,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了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该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司法价值观。
公正,一般包含公开、平等、正义三层含义,是对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要求。其实,公正作为一种价值观,并非是司法活动独有的。人类社会活动中涉及的所有公共权力及利益分配都将公正作为首要价值要求。公正是人类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普遍价值观,是人类理性的价值需求。日常生活中,对公开、平等、正义的需求几乎存在于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然而,在所有对公正的需求里,司法对公正的需求永远都是第一位的。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现代社会里,纠纷解决途径众多,利益分配环节多样化,从人类道德和理性的要求上看,每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都呼唤公正,每一个利益分配环节都要求公正,但是,在现代社会分工下,司法被设定为纠纷解决的最终机制,被视为正义的最后防线。相应地,这种社会功能上的特殊性,使得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性的期待也格外突出。无论在哪个国家,公正,始终是对司法的第一价值需求。尽管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在同一问题上对公正会有不同的理解,但人们追求自己心中的&公正&的目标是一致的。
无论是专业的司法者,还是社会公众,人类追求司法公正的理想是一致的,对司法应该公正都报有完全一致的观点。但是,在回到社会现实时,我们又必须承认,公正并非纯粹抽象的字面概念,而是具有丰富的内涵,既有理性成份,也有感性色彩。尤其是对于涉及纠纷利益纷争的司法裁判活动而言,受人类趋利避害自然属性的影响,对于某一具体裁判过程和结果,不同利益代表者对其公正性会形成不同的,往往是截然相反的结论。相应地,在专业的司法裁判者和裁判结果的承受者,以及旁观者之间,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大家往往对公正也会有不同的见解。当我们排除了所有腐败和偏私的可能时,这种情况还是经常会存在。而当不同社会主体对司法的公正性做出了不同的评价时,司法的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尤其是当司法者自我感觉良好,而公众却未必认同时,如何最大限度实现二者之间的契合,则成为司法价值观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则本身出了问题,司法者、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则的前提下所得出的结论,就是法律所追求的效果,就是公正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局面,不是调整司法价值观的问题,而是调整法律规则的问题。也有人认为,在排除腐败和偏私的情况下,法官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则所得出的结论和作出的裁判,就是理性的裁判,就是公正的标准答案。公众基于自身社会角色、地位、经济立场对司法活动所作的评价,因夹杂过多感性成份而可以忽略,在法律规则调整以前,应该引导公众逐步认同专业司法者的判断,形成民众的理性司法价值观,突显法律的规则之治。还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司法者,还是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都应该在一定限度内做出努力,以期相互融合。尤其是司法者,作为司法活动中的主要组织者,在适应民众司法需求上应该承担得更多。较之前述两种态度的制度冰冷,第三种态度则更多地考虑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价值需求,彰显出以人为本的司法人文关怀。为民,就是对这种人文关怀在理念上的提炼。它体现出了司法对民众需求的积极回应态度,拉近了司法者和社会公众的距离,增进了相互间的理解,最终可能确立一种和谐的司法关系,营造和谐的司法局面。
当今中国社会,利益格局深刻变革,利益多元化趋势突显,思想观念变革深刻,社会公众对公正的评价标准不一。这种情况下,司法面临着巨大社会压力,必然要对这种社会变化予以回应。但是,在肯定这种积极的回应态度的同时,必须对回应的方式和适应的程度进行细化的探讨,并形成一定的原则。积极回应决不是一味迁就。否则,人类欲望的大口就会本能地肆无忌惮地张开,而当纠纷中利益对立的双方都自称代表民意却罔顾理性时,司法者就会进退维谷,甚至会令长期以来所建立起的规则之治丧失功能。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当前人民法院在回应民众需求上,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努力:加强司法能力,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改进审判作风,增强亲和力;为当事人参与司法活动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在分清是非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
廉洁,是实现公正的人格保障。尽管从逻辑上讲,廉洁和公正并非完全划等号。但是,正是基于对人类自身弱点的共识,基于通常的普遍价值判断,&公生明,廉生威&的论断已经为社会普遍接受,没有人,也没有必要去质疑其合理性。无论是司法者,还是社会公众,都已经接受廉洁与公正的对应关系。廉洁,是对包括司法者在内的所有公权力运行主体的共同要求,同对公正的要求一样,由于司法活动功能的特殊性使得廉洁对司法者而言尤为重要。在各种社会角色中,不廉洁的法官是最不能被容忍的。法官的一次不廉洁行为,足以令其全部裁判活动的公正性备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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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第 9600067 位访客情绪病人是不是也可以洁身自爱保持清白之身的?还是觉得那只是个人价值观问题和情绪病没有直接关联?_百度知道
情绪病人是不是也可以洁身自爱保持清白之身的?还是觉得那只是个人价值观问题和情绪病没有直接关联?
情绪病不是人堕落的借口?是不是我把情绪病看的太严重了?友人说自是普通病不是答问题
因而痛苦),四处寻医)、抑郁,深感痛苦,很无聊;恐惧症(如怕高,担心一些事情、焦躁等情绪引起的情绪波动及精神状态不佳,还有强迫症(反复思虑,因此回避。情绪病人当然可以洁身自爱保持清白之身,是一种非常普遍的都市心理疾病,但是其很多行为不是其能主管控制的;疑病症(过分担心自己的身体问题,常做某些动作,医生检查发现没有问题,自己也认为没有必要。情绪病除了焦虑和抑郁以外,怀疑自己得了某种病,但无法控制,所以作为旁观者,我们要多一份理解关心和爱护,但病人仍然坚持自己有病,怕人,自己也为其感到苦恼,影响工作和生活)情绪病是由于过度或短暂兴奋
参考资料:
我的关爱心理咨询
你要分清楚情绪病的原因,才能正确认识这个人的内心,以及他的个人价值观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这就像世界末日,你信,就觉得一切都要完蛋了。你不信,那就什么也不是。好好生活,想那么多干什么。
我觉得那是个人性格上有些缺陷,然后不能想明白的事情或者操心太多导致,跟价值观没什么大的关联
除非是神经性的,要用药物治疗,一般的情绪应该都是可以尽量控制的
一切由自己决定,情绪其实就是你心里产生的。既然想放纵又何必给自己脸上附金呢!
既然知道是病,那就有解决的方法,最重要的是要有积极地心态,尽量克制自己,而不是以此为借口,任由自己堕落。
情绪病可以使人忧愁,也可以使人堕落,更可以使人堕胎。。。
不懂呢,,是说比较容易情绪化处理事情?不够理性???反正我理性得很,多经历就可以了,捷径是看很多小说,什么都看淡了。
保持清白之身与情绪病人无关联
想堕落没有理由
参看至简中医,一切自然明了!~
是想的太多了
就像人家说的更年期。谁都有。看你这么看待
不是,应该控制
去看心理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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