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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试题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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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填空题(共10空,每空1分,共10分)
  1、五二十九
  2、政令畅通、行政效能、合法权益
  3、事态恶化
  4、乱检查、乱摊派
  5、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项是正确的,请将选项字母号填在括号内。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B2、A3、C4、C5、B
  6、B7、D8、B9、C10、A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两项是正确的,请将选项字母号填在括号内。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ACD2、ABCD3、ABCD4、BD5、ABCD
  6、ABCD7、ABD8、ABCD9、ABCD10、BC
  四、判断题(请判断对错,认为正确的,在括号内填“√”,错误的,在括号内填“×”。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2、√3、×4、√5、×
  6、√7、×8、×9、√10、×
  五、简答题(共4题,共25分)
  1、行政问责对象的范围?(6分)
  第二条规定了行政问责对象的范围,包括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1分)和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1分)、乡镇人民政府(1分)、街道办事处(1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1分)、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中的所有从事公务的所有工作人员(1分)。
  2、请列举十种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10分)
  共十八种问责情形,列举出任意十种情形就给满分,多列不加分,每种情形1分。
  (一)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拖延不办、顶着不办,有令不行的;
  (二)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影响城市管理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监管不力的;
  (三)对涉及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公共安全领域,未履行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职责,引发安全事件的;
  (四)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五)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者解决不力的;
  (六)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野蛮执法、随意执法的;
  (七)乱检查、乱收费、乱征收、乱摊派、乱罚款的;
  (八)对行政相对人勒拿卡要,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九)违反规定,采取打招呼、批条子、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十)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十一)在职责范围内监管不力,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十二)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十三)对上级机关确定的工作目标、交办的事项和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者行政机关之间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
  (十四)对应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行政机关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行政机关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十五)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疫情、灾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
  (十六)执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命令或者履行职责时,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机关或者社会公众的;
  (十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行政复议机关生效的决定的;
  (十八)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情形。
  3、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轻或者减轻问责?(4分)
  (一)主动交代应予行政问责的行为的;(1分)
  (二)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立功表现的;(1分)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1分)
  (四)其他按照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1分)
  4、市和区、县(市)政府如何启动行政问责程序?(5分)
  市和区、县(市)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工作中或者通过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案件来源,(1分)发现干部管理权限内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行政问责情形的,(1分)应当向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提出问责建议,(1分)经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行政问责程序;(1分)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发现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行政问责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启动行政问责程序。(1分)
  六、案例分析题(共1题,共15分)
  应当对王某、刘某予以问责。(1分)
  王某的具体行为和问责情形:
  1、王某10点才来上班,上班时间在电脑上与网友聊天,(1分)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懈怠、纪律涣散,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问责情形。(1分)
  2、对赵某咨询的行政许可问题,王某告知可自行到网上搜索许可流程,其他事宜要等请示直接负责人张某后方能告知,(1分)属于未执行首问负责制的问责情形。(1分)
  3、王某收取了20元的申请书文本费,(1分)属于乱收费的问责情形。(1分)
  4、王某暗示给点好处就给证,(1分)属于对行政相对人勒拿卡要的问责情形。(1分)
  5、超过许可期限不发放许可证,(1分)属于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问责情形。(1分)
  刘某的具体行为和问责情形:
  1、刘某对赵某反映的情况答应会妥善处理此事,但始终未处理,(1分)属于对群众反映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问责情形。(1分)
  2、刘某对王某的违法违纪行为放任不管,(1分)属于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本行政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问责情形。(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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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阶段组织百名处长集中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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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学习贯彻《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阶段的工作安排,在全市进行统一测试之后,市政风办组织一次学习贯彻《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百名处长集中考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   3月19日(星期一)14时。   二、地点   第一考场:市政府全体会议室(市政府主楼6楼);   第二考场:市政府视频会议室(市政府主楼4楼)。   三、参加人员   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部分处长。   四、有关要求   (一)采取部门推荐和市政风办抽选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参加考试人员。   (二)3月14日(星期三)前,各部门和单位将本部门、本单位正处长名单及推荐参加“百名处长集中考试”人员名单报市政风办,市政风办将对提供的名单与组织部门掌握的名单进行核对。参加考试人员详见“参加集中考试人员分配表”(附件)。   (三)3月15日(星期四),市政风办将最终参加集中考试人员和考场、考号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参加考试人员要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考试,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如发现替考或考试过程中违规等现象,将对当事人及所在部门或单位一并进行通报。   (五)成绩统计方法,根据每个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加权平均进行计算,代表本部门本单位成绩。                                                             市政风办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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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试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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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规定予以行政问责。
  第三条 行政问责应当坚持权责统一、公平公正、有错必究、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行政问责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市)监察机关,负责对干部管理权限内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
  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机关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人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
  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同级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或者下一级监察机关负责的行政问责案件。
  第五条 监察机关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同级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和下一级监察机关的行政问责工作;
  (二)研究行政问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建议;
  (三)受理、调查行政问责案件,并提出拟处理建议;
  (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的行政问责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问责工作。
  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负责受理、调查本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案件,提出拟处理意见,并接受同级监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部署,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行政问责情形第七条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决策,或者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依法应当决策而不作出决策或者不及时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四)作出的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相抵触,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五)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发现决策错误、失误或者失当,不及时纠正、改正或者调整,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决策或者决策失误的情形。
  第八条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拖延不办、顶着不办,有令不行的;
  (二)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影响城市管理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监管不力的;
  (三)对涉及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公共安全领域,未履行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职责,引发安全事件的;
  (四)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五)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者解决不力的;
  (六)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野蛮执法、随意执法的;
  (七)乱检查、乱收费、乱征收、乱摊派、乱罚款的;
  (八)对行政相对人勒拿卡要,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九)违反规定,采取打招呼、批条子、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十)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十一)在职责范围内监管不力,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十二)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十三)对上级机关确定的工作目标、交办的事项和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者行政机关之间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
  (十四)对应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行政机关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行政机关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十五)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疫情、灾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
  (十六)执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命令或者履行职责时,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机关或者社会公众的;
  (十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行政复议机关生效的决定的;
  (十八)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机关相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予以问责:
  (一)办事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或者对群众反映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改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未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三)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本行政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办事拖拉,敷衍塞责,对领导的指示和命令置若罔闻的;
  (二)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或者因言行不文明导致冲突的;
  (三)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懈怠、纪律涣散,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欺骗领导和行政相对人的;
  (五)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行为规范的情形。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行政问责情形外,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问责情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行政问责方式和适用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诫勉谈话;
  (六)停职检查;
  (七)调离工作岗位;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降职或者免职;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本条前款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行政问责工作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四)在共同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一年内被给予行政问责两次以上的;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主动交代应予行政问责的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问责程序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行政问责的案件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投诉、检举、控告;
  (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上级或者同级人大、政府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政务督查、政府绩效考核、政府法制、安全生产、审计、信访等部门或者机构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媒体曝光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事件;
  (八)其他行政问责的案件来源。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工作中或者通过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案件来源,发现干部管理权限内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行政问责情形的,应当向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提出问责建议,经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行政问责程序;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发现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行政问责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的指示,应当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或者通过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案件来源,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行政问责情形的,可以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问责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行政问责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根据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指示,开展调查工作,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予以记录。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调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按规定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终结,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本级政府或者本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后,作出给予行政问责、免予行政问责或者不予行政问责的决定。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问责,需要作出书面行政问责决定的,应当在行政问责决定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问责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事实;
  (三)行政问责方式和依据;
  (四)不服行政问责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问责决定机关的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问责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人员。
  行政问责处理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被行政问责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行政问责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被调查人员或者被调查行政机关领导阻挠或者干预行政问责案件的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可以提请政府或者有关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问责人员同时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理;违反党纪的,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问责人员对行政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问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行政问责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复核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行政问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六条 复核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复核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原行政问责决定机关;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原行政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被问责人员不得因申请复核、申诉被加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复核、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核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原行政问责决定正确的,维持原行政问责决定;
  (二)原行政问责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或者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撤销原行政问责决定;
  (三)原行政问责决定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由原行政问责决定机关重新调查处理;
  (四)原行政问责决定事实清楚,对问责行为的情节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可以直接变更行政问责方式。
  第二十八条 被问责人员受到错误问责的,作出行政问责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失的,应当在公布行政问责决定的范围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日发布的《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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