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受到幼儿园意外伤害处理该怎样处理?

孩子在学校受到意外伤害,我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孩子在学校受到意外伤害,我该怎么办?
造成右手骨折,拍了片子,在孩子上完第一节课,医药费花了7000多,学校操场上有多功能健身器材,让我赶紧带孩子去医院看看。老师说孩子的胳膊摔了,治疗费,十点左右我正在上班的时候接到孩子的电话。住院期间手术费,下课课间的时候,需要住院治疗。孩子在玩耍的时候由于没有抓牢,从上面掉了下来。孩子住院后,我详细问了孩子事情的前后原因,一声说骨头断了。学校是否应该承担医药费,赶紧去了学校;我的孩子于今年4月7日早上上学去,我想咨询一下。我当时也没多想就直接带孩子去了医院你们好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没有保险就不好办了,如果你有保险的话就好办了这个,与学校无关的,毕竟健身器材是共用的,是孩子自己摔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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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校园也别被意外伤害吓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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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也别被意外伤害吓着了
日18:34 北京晚报
  本报讯  昨日本报报道学校开展校园安全教育的消息后,有家长致电本报反映有的学校因害怕意外伤害,使原本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受到影响。现在正值鲜花烂漫的春季,按照惯例学校都要组织春游,但是今年有的学校却表示:不带学生出去“踏青”了,原因是“怕孩子出事”。
  “现在的家长不好惹,有了问题,家长不但要‘讨个说法’,还要求赔偿大额费用,很多事情纠缠不清,往往把学校拖得精疲力竭。我们是惹不起躲得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位校长道出了自己的苦衷。
  一些学校采取消极态度以避免“麻烦”:减少课外活动,撤销容易造成危害的运动器械,甚至不许在校内踢足球。有些学校在不知不觉中形成了一个怪圈:学校为了学生的安全而限制活动,学生却因此失去了本该拥有的快乐而感到学校生活不丰富。
  “解决问题的办法除了防患于未然和依法处理事故之外,还有一个需要改革的重要环节就是‘保险’”。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主任劳凯声这样说。
  现在学生入的都是个人保险,学校向学生收取保险费用实际是为学生和保险公司做中间人。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会按规定承担一定的赔偿费用,但是学校并不能因此逃避责任。家长提出的天价赔偿费用让学校头痛不已。劳教授认为,除了学生自己上保险外,学校也应该向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事故,一方面个人可以得到保险理赔,另一方面,学校作为投保人也可以拿到理赔费来赔偿学生。给学生上个“双保险”,法律关系理顺了,学校也就不必“因噎废食”了。
  现在的问题在于:保险公司目前并没有这样的险种,而且很多学校没能力拿出这样一笔保险费用。劳教授介绍说,国外是用福利的形式解决类似问题。例如日本就有一种统一的非赢利性保险组织———学校健康会,绝大多数中小学和幼儿园都自动入会,交纳保险费后,发生了事故就由健康会理赔。“这需要学校转变观念,更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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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学校、教师和学生应如何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长期以来,学校意外伤害事故一直困扰着学校,处理发生在校园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学校管理中遇到的一件非常令人头痛的事情。学生在校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有多种原因,有些是学校可以预防,而有些的确是防不胜防。近一两年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尤其是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有增多的趋势。校园意外伤害已成为中小学生的头号杀手,据报道每年我国有大概1.6万名中学生非正常死亡。上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造成的伤害事件是各种意外事件中频率最高的。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妥善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事件,这作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已经摆在了整个社会面前。一、校园意外伤害的现状及其特点:1、发生率越来越高,且多集中于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发生;中小学生发生率又远远高于大中专院校学生;城镇学生发生率又高于农村学生。2、责任难以分清。对于此类事件,目前法院判定责任归属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之单位给予适当赔偿&一款。由于在校的中小学生通常尚未成年,判断标准不统一,责任难以明定,导致一些法院自由裁量度过大,这对于校园意外伤害的妥善解决造成了一定困难。3、学校属于被动地位。学校究竟算不算是监护人?是不是在校园范围内发生的事故都由学校来承担责任?社会舆论又在一种同情弱者的心态下早早做出了判断,学校往往成为众矢之的,陷入被动地位。4、素质教育受到不利影响。频频发生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和责任的难以分清,令学校产生了惹不起,躲得起的心理。有些学校为了避免承担高额赔偿的风险而刻意回避正常的课外活动,取消了对抗性强,有风险的活动。像跳箱、鞍马、翻单杠等都被排出在体育课之外。还有的学校不到上课时间不准学生到操场。甚至有的学校禁止学生外出参加学习,有的学校不允许提前到校,要求学生放学后尽快离校,可谓用心良苦。学校对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惧怕和做出的以上种种预防措施极大地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开展。有专家指出&以牺牲许多对孩子健康成长有益的活动来避免个别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总让人感到得不偿失,从个人的角度看没有什么,但是我们对现代青少年一代提倡的创新精神和个性发展则无从谈起&。5、大部分省份有关地方法规还未制定。只是,日《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明确规定了中小学在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险的方式,对伤害学生进行赔偿。这部全国首创的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标志着上海市在校园意外伤害处理上建立了学校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那么如何有效地预防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并妥善解决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带来的种种后果呢?通过学习我谈以下几个方面的体会。《一》加强对广大师生的安全教育力度。首先应通过请专家学者来校讲座或采取培训班的形式来提高教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水平,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得到科学的教育与管理,从而有效地预防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从而也保证了即使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教师也有足够的专业知识科学合理及时有效地解决遗留问题。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力度是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将安全教育单列为一门课讲授给学生。使学生可以接受科学的安全知识教育,学会自救自护。应加强对学生的爱心教育,使每个学生都能做到宽容、理解和关心他人,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人为伤害事故的发生。《二》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措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教育教学设备的安全检查力度。支持并督促学校改善其教育教学设施,为学生的成长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也为减少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了物质保障。有关部门和学校有必要设立专项基金或改进目前的保险制度,以便为学校意外伤害赔偿提供稳定的经费来源。从国际经验看,很多国家都采取学校集体投保,保险公司支付赔偿费用的作法来解决该问题上的后顾之忧。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项基金或有关保险险种为学生意外伤害提供经济条件。我校根据市区教育局的指示精神,为全体有学籍的学生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了校方责任险。《三》加强教育立法,健全有关地方法规。由于学校意外伤害事故令学校苦不堪言,而现有的民法对审理类似案例又嫌过于原则,因此,教育部于日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于日开始实施。但就地方立法而言,目前全国仅有上海和深圳等个别省市制定了相关法规而且仅仅局限于中小学生。各地应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为校园意外伤害的预防和解决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四》加大《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宣传力度。采用案例分析或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该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师生以及学生家长对学校的责任有一个科学正确的认识。这对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责任的科学解决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是关系到亿万师生以及广大家长的复杂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二、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一》 重要意义1、有利于增强学校的安全意识,规范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2、有利于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3、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二》 《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三》 基本概念1、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等影响人身健康的事件。2、三个要素:a、主体要素:是中小学生b、时间、空间要素:即&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在家中、学生在暑假等自行安排的活动中发生的伤亡,虽然事故主体仍然是中小学生,但是因为与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无关,不适用本《办法》)。c、损害内容要素:只限于身体损害。(学生在校学习时,财物被盗、被毁坏,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畴。3、一个基本联系:即事故性质的特征,指伤亡事故与学校实施教育活动及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活动的相关性。《四》 学校的职责《办法》规定 学校职责:教育、管理、保护 三项。《办法》提到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首先要▲强化学校安全措施,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其次积极开展▲安全教育、自护自救教育活动。(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重点与难点:(一)&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界定1 ▲学生在校上学时间,包括上课期间、在校午餐午休时间、课间休息时间,以及住宿制学生住宿期间等。2▲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的校外活动时间。--同样被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3 ▲学校作出返校等活动安排,要求学生到校 。--一样被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但是,学生自行到校活动虽然地点在学校,但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关,不能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二)事故责任的界定
分为三大类1 ▲完全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 ▲部分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3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下面会讲到典型案例。
《五》 《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十二种情形:《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十二种情形,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等。具体条款如下: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例如:军训、到实践基地上课等,都要提前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醒有关注意事项,不许带刀具等危险品,不许使用明火,注意交通安全,遵守就餐、就寝纪律等。(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特别是:商业性质的开业庆典、广告宣传等,学校是绝对禁止参加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这就要求我们大家一定要及时发现特异体质、特种疾病的学生,并采取相应措施。例如: 上课学生有异常反应,及时通知家长,告知其停课治疗,坚持要求上课的,应由家长写好情况证明,注明后果和责任自负。原初一1班班主任发现本班一名学生脸黄、出虚汗喘不上气来、胸闷、气短、心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就及时通知家长,要求其停课治疗、检查,后确诊为疑是心肌炎,而家长坚持要求学生上课,就请家长写明情况、明确责任,在教育处备档,才允许其上课。这样做很必要,也很正确。(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什么是相应措施下面会谈到。(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我们发现有上课期间让学生在楼道内学习的,这是违规的,易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老师一进校园,你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就已存在。就像警察一穿上警服,无论在哪里都应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这一点我们老师都做到了:学生无故不到校,立即打电话与家长联系,了解、沟通情况。需要强调的是上下午第一节课,可能不是你的课,作为班主任,也应该及时掌握学生的到班情况,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另外,第十一条 还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究的是经营者、物资供给者的责任。《六》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热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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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认定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园责任
本帖最后由 国富民强 于
12:09 编辑
& & 目前,尽管各级各类学校都已十分重视校园安全工作,但实际工作中接触或处理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却逐渐增多,而教育部门在与学生监护人沟通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过程中也客观上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分歧。如何去看待校园事故,当孩子受到了侵害是不是就要学校来担责?学校在处理校园事故时应怎样应对?是我思考很久的问题。工作之余谈点个人的认知,恳请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 &&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因在校受到伤害所引发的事故纠纷越来越多。校园伤害事故如何界定?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到底有哪些类型?发生了伤害事故,学校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除了学校之外是否还有其他责任主体?家长、学校和社会应怎样看待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使我们的孩子远离“伤害”?相信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详细分析校园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请您仔细研读,相信您会有所收获:& && & 一、什么是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 & 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精神,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 & 二、目前关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 & 发生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应承担哪些责任这是大家争论的焦点。而焦点中的焦点是“学校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 &&&1、《民法通则》第16条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去世或缺乏监护能力,则应按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朋友亲属―父母的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员会的顺序来进行,而学校不属于以上范畴。 & && &&&2、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学生被送到学校,家长和学校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应签署合同方能有效,到现在为止,没有哪家学校和家长签订了合同。 & && &&&3、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而不是监护。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身安全的职责,这种“保护”职责是一种“派生”职责,而家长的保护管理是“全部”,保护不等同于监护。 & && &&&4、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学校,而没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 && &&&5、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的对学生的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 &&&三、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上上排除了学校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可能性,学校也就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同时,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生活的期间,也不意味着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在通常情况下,学校不可能承担起所有的监护职责,监护权也不可能全部自动地转移给学校。学校承担的职责是独立的责任。另外,委托监护应有协议存在,家长送子女进校接受教育并不当然形成委托监护协议。因此,学校对学生不能承担监护责任。& && & 综上所述,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不承担监护的责任,这一条,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决定着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的处理。 & && &&&四、学校在承担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中面临的尴尬& && &&&1、校园意外伤害虽然在学校中发生,但如果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能多给学生一些防止意外伤害发生的知识的话,对预防校园意外伤害的发生也能产生很好的作用。但是很多家长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十分紧迫、需要重视的问题,认为它似乎离我们很远。实际上正是由于一些家长缺乏防范意识和安全知识,没有给孩子及时有效传授,从而导致相当多的少年儿童发生意外伤害。 & && &&&2、学校在对校园意外伤害的责任划分上已做到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如在第一时间内送受伤的孩子到医院检查处理,同时通知家长,及时处理意外伤害事故,并且在事后能够做到人性化的处置等。 & && &&&3、以往学校能够组织学生参加诸如社会实践、参观、体验、夏令营、校外拓展训练等等活动,而校园意外事故的难以界定使学校出于责任问题轻易不敢再组织学生参加类似的活动,甚至在校内、课间、体育课等都小心翼翼,生怕出现意外伤害事故,一旦发生意外时,在最后处理责任的问题上,学校方面也是弱者,假如再一味强调学校责任就会让教育工作者缩手缩脚,或许就会放弃许多孩子应该获得的教育和锻炼机会,最终受损失的还是孩子。同时也给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束缚力。 & && &&&4、当校园意外伤害发生时,个别家长在不跟学校沟通或者沟通不充分的情况下轻易地给学校增添所谓的“罪名”,认为学生只要是在学校发生的伤害责任都应该是学校来负,有的家长甚至通过侮辱或诽谤校方来达到索要大额赔偿金的目的。这样对于学校来说是不公平的,学校无法和这样的家长沟通,也无法正确地处理。& && & 基于上述原因,在此提出以下几点诚恳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 && &&&1、建议有关部门对于学校意外伤害事故责任的界定有所细化或更改,能够让学校教育不必为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不合理的巨额赔偿金所困扰。 & && &&&2、当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家长、社会也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责任,而不要把所有责任都界定为学校承担。 & && &&&3、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地界定学校、家长所承担的责任,对所发生事件给予公正的评判。& && & 以上便是关于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和界定方面我个人在工作实践当中浅浮的认知和理解,相信您看了本文后对这些内容也有所认知和了解。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是负有监护职责,还是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受到伤害或遭遇校园安全事故,确需学校要承担一定责任的,或应承担责任的多少?要综合各种因素去分析。可以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进行依法诉讼,以维护您孩子的合法权益。&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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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家长、社会也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责任,而不要把所有责任都界定为学校承担。
如果协商不成
楼主写的不错啊,支持下;期待合作O(∩_∩)O~
感谢各界朋友,共同关注青少年健康成长,远离校园伤害。
解析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各方责任
(出处: 阜阳新闻网)
能发这么好的帖子,太谢谢了
感谢来访,工作中的一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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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阜阳民扬律师事务所 于孝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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