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站有没有电脑版针对医生错误判决

两会声音:一个错误的判决会伤害大批医生积极性(同意的转起!)_医声医事-爱微帮
&& &&& 两会声音:一个错误的判决会伤害大批医生积…
如何进行公正、合理和科学的医疗损害鉴定,一直是解决医患纠纷问题的关键所在。然而,一直以来,在这个领域存在法律规定不明,鉴定机构缺乏权威性,以及医疗损伤鉴定缺乏公益性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解放军总医院老年心内科主任医师李小鹰建议,司法机关应尽快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建立从国家到地方的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进一步强调医疗损害鉴定的公益性,防止成为不法分子牟取利益的工具。
不懂临床医学的法医不该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
“一次手术,一次麻醉,与后续的医疗后果究竟有没有关系?如果不懂临床医学的人,这个问题是很难做出正确判断的。”在调研中,李小鹰接触到很多医疗损害的案例,她发现如今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过错鉴定率极高。
“因为现在绝大部分的医疗损害鉴定都是由法医做出的。”李小鹰认为,鉴定主体缺乏临床知识,是鉴定过错率高的原因所在。
在调研过程中,她也查阅了关于法医鉴定的相关法律,同时与从事相关领域的律师和法官进行了多次座谈。她发现,“法律规定,法医是可以参加医疗纠纷的解决,但是参与医疗损害鉴定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且两种存在很多性质上的差别。”
“医生们对医疗损害鉴定问题都是有共同的想法。一个错误的鉴定会导致一个错误的判决,一个错误的判决伤害的是一大批医生救急扶伤的积极性,最终伤害了病人的利益。”李小鹰举例,一次手术麻醉之后,与病人术后出现头疼眼花究竟有没有关系?只有懂麻醉科的医学人士才能明白。
医疗损害鉴定中应明确同行评议的法律原则
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中,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后来相继出台的一些解释,都只强调了一个问题,那就是鉴定人一定要有相关的专业职称、资质和技术,才有资格进行鉴定。
“然而,这其中都没有提到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应该由同行进行评议,但是在证据法里却明确地要求了要进行同行鉴定。所以这是在司法解释上不够完善的地方。”李小鹰认为。
她认为,除了对鉴定人职称、技术等的鉴定,法律上必须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也就是说,医疗损害鉴定应该由医学专家为主进行鉴定,涉及到法医的问题可以由法医来鉴定。
建立多元化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是一项国家工程
如今最大的问题是缺乏一个权威的医疗损害鉴定人机构。”李小鹰介绍,我国目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一个是医学会体系的,主要针对医疗事故,对是否构成事故进行鉴定;另外一个是司法机构,以法医为主,对是否具有医疗损害后果进行鉴定。
她认为:“进行医疗鉴定的主体应该是专家。所以,我们建议一定要成立一个第三方权威的专家库,这个专家库才是鉴定医疗损害的主体。因为,司法机构和医学会只是一个平台,他们不能作为鉴定的主体。”
在本次两会提交的建议中,李小鹰详细地阐述了建立第三方专家库的问题,包括国家级专家库和地方级专家库的布局。她认为,应该要有一个严格权威的遴选过程,专家的专业构成最好是与医疗损害事实所相关的专业,比如说大外科、肝胆外科、心脏科、心血管内科等,要有相应的二级、三级资质,这样才能保证医疗损害鉴定的客观性。
此外,她的建议还包括了专家库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成员责任的界定问题。以及参与鉴定的医疗专家应该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公开,要经得起公众的咨询和检查。
“医疗损害鉴定的专家库应该是医学专家为主,也可以有法医。谁来组成呢?我建议的是由中华医学会和中国医师学会进行推荐,然后进行公示。”对于谁来组织完成鉴定专家库的建立,她认为应该由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人大法工委这一层面来组织和协调卫生部、卫计委、司法部等部门。“所以这是一个国家工程。”李小鹰说。
医疗损伤鉴定应该回归公益
在医疗损伤鉴定中,李小鹰认为,应该把医疗损伤鉴定的公益性重新强调和树立起来,让它回归公益。
“现在鉴定乱收费的问题非常严重,有一些不法分子在这个过程中漫天要价,很多医疗鉴定索赔都有利益驱动在其中。”她认为,今后医疗损害鉴定必须界定其经费的使用,只用于鉴定专家们的劳务费、路费等等,而不能成为少数不法分子赚钱的工具。
对于当前国家医疗纠纷的状况,李小鹰认为是有所好转的。数据显示,2014年医疗纠纷的数字是有所下降的,比2013年下降了8.4%,暴力伤医也下降了10%。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人民调解机制发挥了很大作用,2014年就解决了56%的医疗纠纷。
因此,她认为,在整个医疗纠纷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这个依法办事有两层含义:一个是要以法律为准绳,防止暴力伤医等不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规,完善一些司法解释,使得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损害的处理能够完全依法办事。”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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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判 决 书
(2012)川民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县花荄镇圣科路。
法定代表人耿。&&&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蜀中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南四段。
&&& 法定代表人安。
委托代理人吴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
&&& 委托代理人郑。
上诉人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好医生药业公司)因损害商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德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好医生药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生国、曾家煜,被上诉人四川蜀中制药有限公司(下称蜀中制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德刚,被上诉人廖俊的委托代理人郑显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但后因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4月25日,蜀中制药公司向广汉市公安局报案称市场到处传言该公司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药监局)勒令停产的消息,其中有好医生药业公司的业务员向商业单位及他人传播该假信息,造成其上千万元损失,请求公安机关追究不法分子的法律责任。
广汉市公安局接受报案后,组织人员对川渝两地的知情人进行询问,形成32份询问笔录,该局并委托四川朝辉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朝辉所)对因他人对外散布蜀中制药公司生产的药品被相关部门查封等消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朝辉所经审查评估为:1、由于退货、拒收货物、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为323 874.23元;2、由于暂停执行合同造成的当期损失为163 669.65元。据此,广汉市公安局认为“该案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尚未达到追诉标准”,故不予立案。
在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经各方当事人申请,该院依法向广汉市公安局调取询问笔录和朝辉所的鉴定书,并组织证据交换。蜀中制药公司主要证据系广汉市公安局在初查阶段询问证人形成的32份询问笔录,询问分为两个阶段,即2006年4月25日广汉市公安局香港路派出所接受报案后初查形成的11份笔录和2006年5月8日广汉市公安局香港路派出所将该案移交该局经侦大队后形成的21份询问笔录。好医生药业公司对由广汉市公安局香港路派出所侦察人员形成的11份询问笔录的合法性持异议,为了查明案情,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中的8名证人重新进行调查。该院认为应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且是判定好医生药业公司侵权事实成立与否的主要证据。证人的身份主要分为三类,1、案外人,主要是药品销售人员和个体诊所业主,同时使用、销售这两家公司的产品;2、蜀中制药公司工作人员;3、好医生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讯问笔录中,廖俊承认散布了诋毁蜀中制药公司商誉的消息。廖俊的身份系各方争议的焦点。廖俊自称为“好医生第三终端事业部长宁事务所主任”;好医生药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生国在证据交换阶段也曾承认“廖俊是我单位工作人员”;好医生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福能在2006年6月2日接受询问时也说“目前我公司有两名被你们询问过的事务所主任已经因为你们找他了解情况而辞职了”,而在此之前广汉市公安局所调查的人中只有廖俊和彭玉方自称是好医生药业公司员工;虽然好医生药业公司举出云南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下称云南佳能达公司)与廖俊、彭玉方、韩胜勇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以此证明该三人系云南佳能达公司员工,但由于云南佳能达公司系好医生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福能投资成立,与好医生药业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该证据不能推翻前述证据的证明力;广汉市公安局向廖俊等三人讯问时三人均拿出云南佳能达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不能证明劳动关系。故廖俊应系好医生药业公司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两家公司均为药品生产企业,重要产品雷同(均系阿莫西林胶囊,蜀中制药公司为“阿莫锋”牌,好医生药业公司为“阿莫君”牌),有相同的销售区域,故本案当事人系竞争对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主体条件。同时,根据该法规定,构成侵权还需要导致损害后果的事实系虚伪事实。在诉讼中,好医生药业公司以“国家各级药监机关查处伪劣药品质量记录”作为证据,以此证明蜀中制药公司的产品在各地被大量查处。经查,该记录系从网上下载,没有正式的处罚依据,至今为止好医生药业公司亦没能举证证明蜀中制药公司被各级药监机关查处、生产车间被国家药监局勒令停产的事实,故该院认为蜀中制药公司“阿莫锋有质量问题,生产车间被国家药监局查封”系虚伪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第一,好医生药业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蜀中制药公司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且生产车间被国家药监局查封。虽然好医生药业公司称是在市场上听到的传闻,且以网络记载作为佐证,但其并不能证明消息来源,即好医生药业公司不能证明这些传闻从何而来,且网络系开放的环境,任何人均可在其中发布信息,好医生药业公司作为制药企业,应当有能力识别。故可以认定该虚伪事实系由好医生药业公司捏造。第二,好医生药业公司将载有虚伪事实内容的短信向社会散布,属于侵犯蜀中制药公司商誉权的行为。第三,好医生药业公司指使其工作人员散布虚假信息,诋毁蜀中制药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使蜀中制药公司损失巨大。第四,廖俊系好医生药业公司工作人员,所发短信的内容指向蜀中制药公司,与好医生药业公司发布的短信相联系,他人有理由相信该条短信是好医生药业公司所发,其法律责任依法应由好医生药业公司承担,廖俊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好医生药业公司停止侵权;二、好医生药业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中国医药报》上向蜀中制药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其内容、版面应经该院审定;三、好医生药业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蜀中制药公司损失30万元;四、驳回蜀中制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其他诉讼费等由好医生药业公司承担。
宣判后,好医生药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廖俊编写并发送内容为“蜀中阿莫峰生产车间及厂部已被国家药监局查封,涉及制药、伪劣药而封,请各片区通知事务所主任,要求业务员以短信告知客户及口头宣扬”的短信,属于其个人行为,不是履行好医生药业公司职务的行为;二、原审法院错误认定好医生药业公司发送给内部的教育短信侵犯蜀中制药公司的商誉权,不符合商誉侵权构成要件;三、原审法院关于蜀中制药公司的损失及该损失系由好医生药业公司造成的认定错误,证据不足。故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蜀中制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廖俊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3、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蜀中制药公司答辩称,廖俊编发短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好医生药业公司编制、宣扬虚假信息,诋毁蜀中制药公司商誉,并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驳回好医生药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廖俊答辩称,其为泄私愤而编发案涉短信的行为错误,但并无证据证明蜀中制药公司的损失与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公正裁决。
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好医生药业公司、蜀中制药公司、廖俊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以下两点:一、案涉两条短信是否构成侵害蜀中制药公司商誉,廖俊发送第二条短信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二、如果构成侵害商誉权,侵权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涉两条短信是否构成侵害蜀中制药公司商誉,廖俊发送第二条短信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第一条短信是好医生药业公司用短信平台向公司在川渝两地的第三终端事业部21名内部职工发送,内容为:“全体第三终端事业部全体同仁,四川﹟中药业阿莫西林涉嫌造假,生产车间已被国家药监局勒令停产,希望各位同仁坚定信念,树立长期的品牌观念,做好人,制好药!!!”。本院认为,短信中的“﹟”字,在用语习惯中,通常把“﹟”(类似的还有﹡、×等等)有指示意义的特殊符号等同于汉字“某”,故“#中药业”应认为是“某中药业”,并不针对特定企业。短信发送范围是内部员工,内容也是教育员工。因此,第一条短信不构成侵权。第二条短信是由廖俊发送,其内容是:“蜀中阿莫峰生产车间及厂部被国家药监局查封,涉及制伪劣药而封,请各片区通知事务所主任,要求业务员短信告知客户及口头宣扬。”该短信虚构事实,损害蜀中制药公司商誉,构成了侵权。诉讼中,蜀中制药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廖俊发送第二条短信系受好医生药业公司安排或指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本院认为,企业法人只是对员工的正常经营活动承担责任,超出经营活动范围的行为,并不当然由企业承担责任。因此,廖俊发送第二条短信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是职务行为。廖俊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
二、如果构成侵害商誉权,侵权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蜀中制药公司为证明其损失,在一审过程中,提供了由广汉市公安局委托朝辉所出具的鉴定书,鉴定结果表明2006年4月份以来因他人对外散布“四川蜀中制药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药品被相关部门查封”等消息致使该公司产品销售下滑,所造成的企业损失情况进行评估认定:1、由于退货,拒收货物,终止合同形成的损失为323 874.23元;2、由于暂停执行合同所形成的当期损失为163 669.65元”。原审法院认为,该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但该报告所依据的“四川永正药业有限公司终止执行合同的说明”、“四川永正药业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通知”等没有作为证据在庭审中质证,且鉴定机构确认合同不能履行系由虚假消息所致超出鉴定机构的职能范围,有违其中立地位,故不能作为直接认定损失的证据。二审过程中,蜀中制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关于造成损失的其他证据。为此,本院认为,蜀中制药公司在一、二审诉讼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廖俊发送短信侵害其商誉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蜀中制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发生后廖俊已经停止侵害。从第二条短信散布范围来看,廖俊只向少数客户发送过该短信,散布范围很小。在二审审理、调解过程中,廖俊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廖俊当面向蜀中制药公司致歉,故判决廖俊停止侵害、为蜀中制药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已无必要,为此,蜀中制药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德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四川蜀中制药有限公司在原审诉讼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 823元、诉讼保全费3 020元、其他诉讼费4 4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 100元,合计23 363元,由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廖俊各承担1168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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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 兴& 全
审& 判& 员&  刘& 巧& 英
代理审判员&  韦& 丽& 婧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伟
文书原文导出: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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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界早讯妹
英国有个面包试吃员行业,一年要尝5万片以上吐司。就像下面这位面包试吃员,每天不干别的就是尝面包,确保出炉的每一批面包都味道纯正。尽管她一年要尝如此多的吐司,但依然觉得吐司的香味是世界上最美味的。所以,爱一行干一行吧!热爱医疗的人正提关心医疗的建言:【李小鹰代表:一个错误判决会伤害大批医生的积极性】据光明网消息,全国人大代表、解放军总医院老年心内科主任医师李小鹰建议,司法机关应尽快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建立从国家到地方的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进一步强调医疗损害鉴定的公益性,防止成为不法分子牟取利益的工具。在调研中,李小鹰接触到很多医疗损害的案例,她发现如今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过错鉴定率极高。“因为现在绝大部分的医疗损害鉴定都是由法医做出的。”李小鹰认为,鉴定主体缺乏临床知识,是鉴定过错率高的原因所在。&“医生们对医疗损害鉴定问题都是有共同的想法。一个错误的鉴定会导致一个错误的判决,一个错误的判决伤害的是一大批医生救急扶伤的积极性,最终伤害了病人的利益。”李小鹰举例,一次手术麻醉之后,与病人术后出现头疼眼花究竟有没有关系?只有懂麻醉科的医学人士才能明白。【妹说两会】今天的关键词是“我只告诉你”。&昨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副部长胡晓义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早讯妹摘出其中医界关心的内容:养老保险目前总体运行平稳,但基金的未来收支平衡面临巨大压力;未来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将保障基金绝对安全;至于“中人”退休后的待遇会否低于现在退休的“老人”,“我想是应该可以有更好的预期”;2017年推出延迟退休方案,推出5年后再实施。【政策】&中药配方颗粒试点资质放开风声再起。有媒体从多位知情人士处获悉,国家将召开会议讨论中药配方颗粒试点资质放开,可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的企业将不限于现在的6家,相关企业有望因此受益。【100℃热闻】&安徽省金寨县中医医院配合政府拆迁给职工发红头通知:不搬家就停职。&美国驻韩大使李柏特伤势恢复快,整形外科医生每日观察。&3月9日,浙江台州市三门县人民医院急诊值班医生张贤飞被一群人殴打,据传原因是他拒绝给已经死亡的患者打强心针。&昨日医疗保健板块上涨3.61%,乐普医疗等3股涨停。&苹果召开新产品发布会,宣武医院登上“合作榜”。(首批参与苹果ResearchKit研究计划的医疗机构)【业界动态】&山西省卫计委昨日发布消息,对能力特别薄弱、名存实亡的乡镇卫生院将由县级医院托管。&太原市卫生局公布,近4个月该市有39家医疗机构的网站因违法发布医疗保健信息被关停。&湖北卫计委:280种省级增补药品也能报销。&广州越秀警方捣毁12个生产、储销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的窝点,涉案金额达3000多万元。&安徽医大一附院成功完成安徽省首例肝肾联合移植手术,新植入的肝肾在51岁患者李某体内正常工作。&一名老人在北京安贞医院安装起搏器被刺破胸膜,医院被判担责三成。【投融资】&华仁药业、云南白药齐投红塔创新。停牌多日的华仁药业近日连发公告,披露其重大资产重组的最新状态。公告称,华仁药业拟发行股份收购红塔创新股权,目前该议案已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近日比尔与梅琳达·盖茨基金会斥5200万美元,投资一家德国的疫苗生产商CureVac。这是盖茨基金会有史以来对公司的最大投资。CureVac此轮融资共获得7600万美元,公司计划使用mRNA作为模板开发新的药物和疫苗。【科技创新】&新研究发现,暴露在烟草雾中的胎儿恐会在其成年期增加患糖尿病的风险。这个结果在3月7日圣地亚哥内分泌协会会议上进行了汇报。&Nature Methods:现在有一种新的基因测序技术——“捕获测序'(CaptureSeq),能使我们以更高的分辨率去探索人类基因组。它优于现有的基因测序技术,能精确捕捉测量许多具体的活性基因样品。这个技术对癌症研究具有革命性的影响。【边角料】&3月10日,湖北宜城法院传出消息,谷城县中医院原院长向贻平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岳阳市某医院内科主治医生谭某,为买彩票诈骗60万元,赔光后逃至山东躲藏仍被抓。&南昌市第三医院举办职业女性妆容比赛(下图为比赛现场):【锐观业外】欧洲航天局(ESA)3月6日发布消息称,太空技术可与医学结合,帮助医生检查皮肤癌等皮肤疾病。图为欧洲航天局发射的Proba-V卫星,该卫星本来用于观测地球植被,但若把卫星上的高速摄像机与医学扫描仪结合,医生就能观测人体组织,检查各种皮肤疾病。【历史上的今天】日,美国堪萨斯州的Fort Riley军人医院报告首例“西班牙流感”患者,到中午该院接收100多个类似病例,一周内这个数字上升到500。这是美国历史上发生的最严重的流行性疾病,导致约60万人死亡,全球多达4000万人死于1918年这场流感大流行。结语:亿万富翁、贝宝(Paypal)公司创始人之一彼得·蒂尔计划活到120岁;俄罗斯互联网“教父”德米特里·伊茨科夫说,他的目标是活到1万岁;甲骨文公司创始人之一拉里·埃利森认为,接受终有一死的想法“难以理解”;谷歌创始人之一谢尔盖·布林希望有朝一日能“治愈死亡”。大佬们集体寻求不死之道,未来人类或可真会创造奇迹。但不管多疯狂的想法,都需要医疗科技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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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鹰代表:一个错误的判决会伤害大批医生积极性
来源:光明网|作者:吴晋娜
如何进行公正、合理和科学的鉴定,一直是解决医患纠纷问题的关键所在。然而,一直以来,在这个领域存在规定不明,鉴定机构缺乏权威性,以及医疗损伤鉴定缺乏公益性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解放军总医院老年心内科主任医师李小鹰建议,司法机关应尽快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建立从国家到地方的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进一步强调医疗损害鉴定的公益性,防止成为不法分子牟取利益的工具。
不懂临床医学的不该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
“一次手术,一次麻醉,与后续的医疗后果究竟有没有关系?如果不懂临床医学的人,这个问题是很难做出正确判断的。”在调研中,李小鹰接触到很多医疗损害的案例,她发现如今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过错鉴定率极高。
“因为现在绝大部分的医疗损害鉴定都是由法医做出的。”李小鹰认为,鉴定主体缺乏临床知识,是鉴定过错率高的原因所在。
在调研过程中,她也查阅了关于法医鉴定的相关法律,同时与从事相关领域的律师和法官进行了多次座谈。她发现,“法律规定,法医是可以参加的解决,但是参与医疗损害鉴定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且两种存在很多性质上的差别。”
“医生们对医疗损害鉴定问题都是有共同的想法。一个错误的鉴定会导致一个错误的判决,一个错误的判决伤害的是一大批医生救急扶伤的积极性,最终伤害了病人的利益。”李小鹰举例,一次手术麻醉之后,与病人术后出现头疼眼花究竟有没有关系?只有懂麻醉科的医学人士才能明白。
医疗损害鉴定中应明确同行评议的法律原则
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中,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后来相继出台的一些解释,都只强调了一个问题,那就是鉴定人一定要有相关的专业职称、资质和技术,才有资格进行鉴定。
“然而,这其中都没有提到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应该由同行进行评议,但是在证据法里却明确地要求了要进行同行鉴定。所以这是在司法解释上不够完善的地方。”李小鹰认为。
她认为,除了对鉴定人职称、技术等的鉴定,法律上必须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也就是说,医疗损害鉴定应该由医学专家为主进行鉴定,涉及到法医的问题可以由法医来鉴定。
建立多元化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是一项国家工程
如今最大的问题是缺乏一个权威的医疗损害鉴定人机构。”李小鹰介绍,我国目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一个是医学会体系的,主要针对医疗事故,对是否构成事故进行鉴定;另外一个是司法机构,以法医为主,对是否具有医疗损害后果进行鉴定。
她认为:“进行医疗鉴定的主体应该是专家。所以,我们建议一定要成立一个第三方权威的专家库,这个专家库才是鉴定医疗损害的主体。因为,司法机构和医学会只是一个平台,他们不能作为鉴定的主体。”
在本次两会提交的建议中,李小鹰详细地阐述了建立第三方专家库的问题,包括国家级专家库和地方级专家库的布局。她认为,应该要有一个严格权威的遴选过程,专家的专业构成最好是与医疗损害事实所相关的专业,比如说大外科、肝胆外科、心脏科、心血管内科等,要有相应的二级、三级资质,这样才能保证医疗损害鉴定的客观性。
此外,她的建议还包括了专家库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成员责任的界定问题。以及参与鉴定的医疗专家应该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公开,要经得起公众的咨询和检查。
“医疗损害鉴定的专家库应该是医学专家为主,也可以有法医。谁来组成呢?我建议的是由中华医学会和中国医师学会进行推荐,然后进行公示。”对于谁来组织完成鉴定专家库的建立,她认为应该由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人大法工委这一层面来组织和协调卫生部、卫计委、司法部等部门。“所以这是一个国家工程。”李小鹰说。
医疗损伤鉴定应该回归公益
在医疗损伤鉴定中,李小鹰认为,应该把医疗损伤鉴定的公益性重新强调和树立起来,让它回归公益。
“现在鉴定乱收费的问题非常严重,有一些不法分子在这个过程中漫天要价,很多医疗鉴定索赔都有利益驱动在其中。”她认为,今后医疗损害鉴定必须界定其经费的使用,只用于鉴定专家们的劳务费、路费等等,而不能成为少数不法分子赚钱的工具。
对于当前国家医疗纠纷的状况,李小鹰认为是有所好转的。数据显示,2014年医疗纠纷的数字是有所下降的,比2013年下降了8.4%,暴力伤医也下降了10%。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人民调解机制发挥了很大作用,2014年就解决了56%的医疗纠纷。
因此,她认为,在整个医疗纠纷过程中必须。“这个依法办事有两层含义:一个是要以法律为准绳,防止暴力伤医等不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规,完善一些司法解释,使得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损害的处理能够完全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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