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汉字对中日韩通用汉字两国有什么影响(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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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韩两国文化的比较研究崔志鹰内容提要 日韩两国拥有相近的习俗和文化,但又各具鲜明特色。本文分析了日韩两国文化的共性与个性,并剖析了两国文化差异的根源。关键词 日本
无论从地理上还是历史上讲,日韩两国的联系都相当密切。然而,日本与韩国却是“地理上靠近,心理上疏远”。地理上靠近,指的是日韩两国只有一水之隔,虽不是鸡犬相闻,但也可相互收听到对方的国内广播。心理上疏远,指的是日韩两个民族之间经常出现矛盾,摩擦不断。从文化层面分析,日韩两国虽同属东方儒家文化圈,有较多的相似点,但又有各自长期以来形成的特色。
    一
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对日韩两国均产生了很大影响。儒家文化很早就传入了日本。公元645年日本“大化革新”从酝酿到发动,始终是在儒学思想的支配下进行的。奈良时期,日本颁布了一系列维护封建统治的成文法。其中就根据儒家“百行孝为先”的思想,在757年的敕语中,强调孝为“百行之本”, 并效法中国唐玄宗的做法,“令天下家藏‘孝经’一本,精勤诵习”,令地方官推荐孝子,对不孝者要予以流放①。江户幕府成立以后,日本又以儒学(即朱子学)为“官学”,以此作为巩固幕藩体制的精神支柱。明治维新之后,日本虽然脱亚入欧,但儒家文化的影响仍随处可见。日本各地建有许多孔子庙,其中有的称“圣堂”,有的称“圣庙”,有的称“学校”,有的就叫“孔子庙”。孔子庙是学庙一体,既是庙堂,又是学校,主要作用是普及儒学,利用儒学为政治服务。据不完全统计,日本各地现存孔子庙30多座,主要有长崎孔子庙、冲绳孔子庙、名古屋孔庙、东京附近的汤岛圣堂、水户孔子庙等②。日本孔子庙现在最重要的活动就是祭孔,以此来增强日本的民族精神,建立一个健全和稳定的社会。
日本人的家庭观念和集体观念比较强。日本的民法规定,夫妻成婚后应统一姓氏,其中多数采用男方的姓氏。这无疑与儒家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习俗有密切的关系。日本人都要先在家里学习家庭内部的等级制度及团结,同时这样的等级和团结也适用于他们以后的社会生活③。可以说,家庭观念、家庭的管理模式渗透到了日本社会的各个角落。日本人在做自我介绍时,往往忽略具体从事的职业,而是强调在哪家企业就职④。进入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的日本员工,都有一种强烈的归属感和感恩意识,他们将自己所属的企业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并竭尽所能地为之服务。日本的谚语“在同一个锅里吃饭”,就生动地反映了日本人以工作单位为家的群体意识。工作中的社会关系都被日本人看成是家庭关系的延伸或是广义的拟制家庭关系。日本人经常强调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反对任何叛离或孤立于集体的行为,这使日本企业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大为增强,为日本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样,儒家文化对韩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也产生了深刻影响。对韩国人影响最大的是儒学的三纲五常,尤其是长幼有序和恪尽孝道。韩国从“孝”派生出了家长制的集体主义,从长幼有序派生出了权威主义。儒家文化里没有契约观念,但重视人际关系上的义理、人情,重视以家族为中心的集团的共生,强调家族、民族的同质性与同甘共苦等,并且将家的原则扩大到国家。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延伸,对家的孝必然要求对国的忠,由此建立的国家组织,是按有系统的位序伦理维持的上下级人际关系。韩国社会几乎照搬了中国儒家那种家长制的社会结构。崇尚儒学的朝鲜王朝长达五百年的统治,以及随后日本的殖民统治和美国的军政统治都给韩国社会烙下了集权的印记。即使在韩国独立后,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仍然是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儒学思想中的国家观和权威观在韩国被转化为“秩序原理”。受儒学国家观和权威观影响的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得到了韩国社会较为普遍的认同和遵从,这对韩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起到了突出的作用。在韩国,长期以来民众已习惯于听从政府的安排,就如同在家庭内小孩习惯于服从父亲的决定那样,对于政府的权威地位毫不怀疑。在这样的社会结构和文化氛围中,国家利益往往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而个人服从国家的需要也是天经地义的。尽管韩国政府介入市场的范围和程度,在不同的时期会有不同的变化,但几十年来基本上都是以政府为上级、民间企业为下级这样的模式为主。由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存在着这种上下级关系,因而韩国有时会被认为是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介入主义国家⑤。虽然韩国在现代化过程中所参照的完全是欧美的价值观和经济模式,但儒学作为潜在的、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力量,仍然深刻地影响着韩国人的意识和行动,使韩国社会表现出与欧美不同的特点,如群体观念和刚健有为、自强不息的观念,尊重知识分子的传统,重视伦理道德修养教育的习惯等。这些特点都与儒家文化息息相关,推动着韩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⑥
直至80年代末,韩国社会由儒学观念维系的人际关系仍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宗族、氏族乃至民族仍在用儒学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支配自己的行动。韩国有学者认为,儒教在韩国社会中仍占有绝对的比重。事实上,儒教不仅仅改变了人的思想和性格,而且使社会构造、习惯、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动。韩国人所具备的纯韩国人式的性格、思考方式、行为规范仍以此为准绳,儒教至今仍深深扎根于韩国社会的基层。可以说,儒学伦理已渗透到韩国社会的各个角落。例如,韩国的学校十分重视对学生进行团队主义教育,推崇儒家学说,学校对学生在个人伦理、家庭伦理和市民伦理方面都有规范化的要求。又如,韩国不少企业体现着儒学“家长制”的管理原则,企业主往往扮演着“家长”的角色,而企业员工一般都尊重与服从“家长制”的管理与指挥。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日韩两国文化具有的共性:
第一,日韩两国文化同受儒家文化浸润的特征十分明显。由于地理相近的原因,自古以来日韩两国都不约而同地接受了来自中国的儒家文化,并将其与本民族的文化相融合,使之成为国家发展的文化基础。韩国学者指出:“儒家的价值观念已成为今日东亚国家迅猛发展的基础。”⑦ 韩国前总统金大中也认为:“汉文化圈国家(地区)经济发展能取得如此成功,可能同儒教的许多特征有重大关系。”⑧
第二,日韩两国文化中的家族集团主义相当浓厚。日韩两国文化都将家族关系延伸到社会组织中,并借助家族集团主义去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这种家族集团主义依靠礼义和人情把人们紧密地团结起来,构成了相对稳定的社会机制。并且,由于将家族集团主义一直扩大到国家体制中去,从而形成了“一君万民”的中央集权体制。历史上日本幕府都要求加强中央集权,并提出“君臣、上下、尊卑、大小各尽其份而已,无浸渎之患,则天下治矣”的观点。虽然公元10世纪中叶以后,日本的中央集权制度逐渐削弱,开始实行地方分权的封建制度,但由家族集团主义派生出来的中央集权的观念在日本社会仍有一定的基础。韩国人维护中央集权的“国家”观念也十分强烈,因此国家意志易于成为一种自上而下的全民运动。虽然近年来韩国社会逐步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但韩国维护中央集权的基础依旧比较牢固。
第三,日韩两国文化都强调德业双修的思想。在儒学价值观的熏陶下,日韩两国文化都倡导积极“入世”的人生态度,立德、立功的事业追求和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这在日韩两国的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很强的感召力和鞭策力,激励着日韩两国民众为各人所属的家庭、企业、团体进而为整个国家、民族建功立业。日韩两国文化在倡导并实践建功立业的价值追求的同时,也重视道德理想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强调德业双修。在日韩社会,人们大多崇尚节俭,反对奢靡,并奉行儒学“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行为准则。当然,在现代化进程中,日韩社会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诸如过分追求物质利益、崇尚个人“至上”主义的风气,但在日韩社会都遭到了相当的抵制。
第四,日韩两国文化中的“男尊女卑”观念较为严重。日韩两国文化均从传统的家族道德出发,从男性社会的需要出发,重点在于培养女性安于“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恪守贞淑、顺从的妇德,培养善理家务的良妻、教育子女有方的贤母。虽然随着日韩两国社会的变迁,女性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人数逐年递增,但是在男女分担家务问题上,由女性独挑大梁的仍占大多数,这表明日韩两国仍然是“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日韩社会中的“男尊女卑”和“重男轻女”现象仍然较为普遍。
    二
虽然日韩两国在文化上具有共性,但两国在文化上的差别也相当明显。
第一,相较而言,韩国文化略欠“兼容性”,而日本文化则呈“多样性”和“复合性”。例如,佛教传入朝鲜半岛以来,占主导地位的始终是大乘佛教。后来,朝鲜时代儒教被奉为国家主导理念后,排斥佛教,排挤儒教中与中国学派相同的部分,朱子学中也只容纳退溪学。此外,在当今韩国正在扩充其势力的基督教,也是基于否定旧思想体系的⑨。而在日本,佛教、儒教等外来的宗教与日本本民族的神道教之间非但没有发生冲突,相反却能够并存且相互影响。而且,各种佛教流派包括大乘、小乘、密教以及日本特有的带妻僧等,都可以在日本共存。
第二,日韩两国虽然都推崇儒学,但两者在尊儒方面还是有所差异。在韩国,只有强调内在的判断力和道德的严格主义以及具有强有力的思辨性特征的朱子学才被认为是最正统的儒学。而日本的儒学则不仅接受了朱子学,而且也广泛接受了具有强烈的现实性的阳明学。并且,日本的儒学没有像韩国的儒学那样成为统治阶级的绝对的行为方式。德川幕府统一日本后,武士阶层在实现官僚化的过程中虽强调过儒学,但武士道的行为方式仍占上风。因此日本从来就没有施行过科举制度,儒生的地位相对也比较低⑩。
第三,日韩两国都实行过中央集权制度,但后来日本走上了地方分权化的道路,而韩国仍是一以贯之地保持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制。公元6世纪, 原来处于分散状态的日本成立了统一的政府,那时日本仿效中国,试图加强中央集权。但10世纪后,日本的中央权力逐渐衰弱,出现了地方分权的局面。16世纪末德川幕府统一日本后,日本又形成了中央集权,但此时日本的中央权力并没有完全收回地方权力,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承认和允许地方的既得权和自治权,实际上是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的协调并存。相反,在韩国的中央集权制下,地方的权力要绝对从属于中央。中央集权制虽然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国家集中有限的经济资源为加快经济发展服务,但也会因为过分严格而使体制趋于僵化,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而使社会缺乏活力。在中央集权制的社会里,思想或宗教往往具有统一性,非主流的思想或宗教,都会受到限制。在韩国的“李朝时代”,一元化的思维定势逐渐发展成封闭的锁国思想,以至于当西欧的革新思潮和科学技术涌来时,韩国社会却因为拒绝开放而延迟了现代化。
第四,日本自镰仓时代到江户时代长达数百年的时间中,政权都是由一个庞大的武士集团掌握,从而使武士道精神(如绝对服从上级的命令、严格遵守纪律、坚忍不拔、勇于牺牲等)渗透到了日本整个社会之中,对日本的民族文化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相比之下,历史上的韩国则多有“尚文轻武”的风气。在长期奉行严格伦理主义的韩国社会里,人们崇尚修身养性、讲究礼义道德的士大夫精神,追求的是抑制贪欲、超越富贵的义理。在“尚文轻武”的风气下,精通文学和经学的读书人受到社会的尊重,而尚武精神和武人则备受冷落。在古代韩国上流社会的文武两班中,文班地位高于武班,甚至连武职也常由文官担任。令人惊奇的是,历任朝鲜王朝兵曹判书的五百人中没有一个人是武官(11)。
值得关注的是,尚文主义价值观进一步导致了韩国整个社会重视脑力劳动,轻视体力劳动。“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成为韩国社会的普遍观念,同时“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成为韩国社会的普遍原则。在韩国,商人和手工业者的社会地位几与贱民无异。相比之下,日本的尚武精神并不轻视体力劳动,这就为日本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基础(12)。
第五,韩国历史上曾多次遭到日本的侵略,长期被外族欺凌使韩国既有一种沉重的自卑感,但又有一种自强不息的自尊自傲感,韩国人总担心别人瞧不起自己,因而总是要千方百计维护自己的形象,从而使韩国人很自然地形成了特别重视“面子”的心理特征(13)。韩国人典型的处世哲学是“不行,装行;困难,装容易;没有,装作有;干不了,装作干得了。”(14)
相比之下,日本人较为崇尚“实用主义”,他们既不向往来世,也不迷信天堂,惟以现世利益为重,其价值取向和民族性格明显带有实用主义倾向(15)。只要实用,“拿来”就是,而不顾其内容和形式。“有用时即用之,无用时即弃之。根据需要而变形。”例如,日本人的信仰是儒教、神道教和佛教的“三位一体”;日本的文字是汉字、假名、外来语各当一面;日本人的饮食也是多种多样,力求实用,通常早餐是面包、咖啡或牛奶等西式食物,中晚餐是生鱼片等和式料理,节假日则上饭馆品尝中华料理。日本经常遭受台风和地震袭击,因而日本人修建的建筑物首要考虑的是要经得起台风和地震的考验,而不是外观。日本人的生活用品大多小巧轻便,以便于移动。日本是个岛国,其自然环境远不及朝鲜半岛,因而日本人要生存,只能是采用实用主义,所有的名分和形式之类的外观现象只不过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而已。
    三
日韩两国文化之所以有差异,主要是由于两国的自然环境、社会因素等存在差别。日本的自然环境相对而言较为恶劣,地震、火山、台风等自然灾害自古以来频频发生,这对日本民族的文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使日本人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忧患意识,能居安思危,并由此产生精诚团结、同舟共济的‘命运共同体’意识”(16),使日本民族的集体主义观念和凝聚力比其他东方民族更为强烈,因为“防止大规模的自然灾害和重建家园并不是任何个人的努力所能完成的”(17)。较强的集体观念同时又使日本人普遍有求同和从众的心理,缺乏个人的求异和创新。“集团生活需要和谐和共性,更多是强调相同,而不是强调个性和自我,要达到真正的和谐有时要求牺牲人的个性,这样容易盲从,没有是非。正因为如此,日本人很容易受别人和媒体的左右,而少有自己真正的看法。”(18)。另外,自然环境的恶劣,也使日本人往往希望通过借助“神”等外来力量来保佑自己免遭厄运,因此日本宗教活动盛行。相比之下,在灾害较少、自然环境相对较好的韩国,人们凝聚在一起、共同抗争灾害的意识较为薄弱,人们的“危机感”不强,由此带来的后果是人们互相之间容易产生“不和”。
日本是个岛国,与亚洲大陆隔海相望。这种独特环境,使日本文化相对来说较少受到大陆文化的影响,而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而地处朝鲜半岛的韩国则由于与亚洲大陆紧密相连,其文化极大地受到了亚洲大陆文化的影响。比如,韩国人与中国人一样,每年都有按阴历过“春节”的习俗。而日本人则不过“春节”。不少学者认为,日本的“岛国文化”受到亚洲大陆文化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朝鲜半岛的“桥梁”作用。韩国著名历史学家全海宗教授指出,“韩国民族一方面吸收了汉文文化和佛教,以及中国大陆的技术,另一方面则把这些文化文物传授到日本”(19)。
另外,日本之所以后来走上了地方分权化的道路,与日本国土由诸多岛屿构成这一特点不无关系。古时日本交通、通信等科学技术不发达,不利于上令即时下行,久而久之就导致了中央权力的衰退,成为日本逐步实行分权制度的背景。而在国土相对集中的韩国,中央权力能够直接贯彻到地方,从而能够保持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制度。
还有,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日韩两国在对家族成员的资格认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日本对于毫无血缘关系的人,也能认同其为家族的正式成员;而韩国则除了配偶以外,并不认同无血缘关系者成为其家族成员(20)。日本一方面以血缘为家族的核心,另一方面也在血缘核心的周围配置无血缘关系的成员,以至不少无血缘关系者也能担任家族分支的户主,甚至由无血缘关系者继承本家户主的情形也很多,例如入赘就是方式之一。同时,在日本家族后继无人时也收养养子,而且养子的来源并不限于父系血缘集团,有时也选自妻方的亲戚,甚至是毫无血缘或姻亲关系者。“因此,可以说在日本很早就形成了超家族、超血缘的社会集团,这一传统为日本社会的现代化提供了组织资源和个人对组织的忠诚心。”(21) 相比之下,韩国的家族则是由“血统”来巩固的。毫无血缘关系者绝不可能成为养子,而女婿也无法成为妻方家族的继承者。在韩国,养子必须是来自父系血缘集团,且世代关系必须正确(例如只有第二十三世才有资格成为第二十二世的养子),同时在经验、年龄上也不能出现颠倒关系。韩国家族对“血统连续性”和世代关系的重视,与其设定结婚关系时禁止族内通婚有关。由于韩国重视“血统连续性”,因此,韩国的婚姻关系都是族外婚,绝不可能出现日本那种表亲婚姻(22)。
韩国社会中的“血缘”观念根深蒂固。在韩国的家族企业中,子承父业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无论是被称为“财阀”的世界性大企业,还是一般的中小企业,皆是如此。此外,韩国社会的“人际关系网络”还有“地缘”(指因生活在同一地域而形成的同乡关系)、“学缘”(指因就读于同一学校而形成的同窗关系)和“职缘”(指因就职于同一工作单位而形成的同事关系),共同构成了韩国独特的社会文化。当这些关系因素都发挥其效应的时候,法律的作用往往就被削弱了。“许多韩国人在处理人际关系或各种社会问题时,在缘情面前是弱者……重情轻理、近亲远疏的处世原则在韩国人看来是极为自然的,也是极为‘合理’的。”(23) 而在日本社会,人们之间虽然也有“血缘”、“地缘”、“学缘”和“职缘”,但未如韩国那样过分强调,因而法律的作用显得更为突出,至少日本社会在表面上是用法律代替“人情”,以此来维持社会稳定的。
① 陈玉龙等:《汉文化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0页。
② 沈立新:《孔子影响在国外》,载《史林》1996年第3期,第197页。
③ 吴新兰:《“内”与“外”:解读日本文化的钥匙》,载《东北亚研究》2003年第3期,第72页。
④ [日本]中根千枝:《纵向社会的人际关系》,讲谈社1976年版,第30页。
⑤ [韩国]柳锡春:《东方、西方和马克斯?韦伯》,载《高丽亚那》1998年春季号,第23页。
⑥ 潘畅和:《儒学与当代韩国》,载《当代韩国》1996年第4期。
⑦ Chung-hyun Ro,“The Roles of Ideology, Values, and Ethics in Administrative Development”, Korea Observer, Autumn 1994,pp.297―298.
⑧ [韩国]金大中:《金大中哲学与对话集――建设和平与民主》, 世界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⑨ [韩国]尹大奎:《略论日韩两国文化的差异》,载《韩国研究论丛》(第九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4页。
⑩ [韩国]同上,第169页。
(11) [韩国]扈英珍:《乌纱帽共和国》,东亚出版社1993年版,第147页。
(12) 朴昌根:《论韩国人的尚文主义价值观对韩国社会现代化的影响》,载《韩国研究论丛》(第九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8页。
(13) 陈龙山:《中韩经贸关系发展中非经济制约因素探源》,载《东北亚研究》1994年第4期,第9页。
(14) 《韩国人?日本人?中国人》,载[韩国]《东亚日报》日。
(15) 郭洁敏:《“和魂”――日本人的独特性之根源》,载《东亚文化论坛》,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179页。
(16) 邓凌志:《中日企业合作中的文化摩擦现象分析》,载《东北亚学刊》2004年第3期,第50页。
(17) [韩国]尹大奎:《略论日韩两国文化的差异》,第162页。
(18) 何德功:《从生死观历史观看中日文化差异》,载《参考消息》日。
(19) [韩国]全海宗:《中韩关系史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0页。
(20) [日本]服部民夫:《韩国――人脉与政治文化》,台北月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页。
(21) 田毅鹏:《中日现代化比较研究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东北亚论坛》2003年第4期,第88页。
(22) [日本]服部民夫:《韩国――人脉与政治文化》,第31页。
(23) 朴昌根:《论韩国人的因缘主义价值观对韩国社会政治、经济、经营现代化的影响》,载《韩国传统文化的反思和新探》,韩国大旺社2002年版,第175页。
原载:《当代亚太》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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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韩两国经验看中国应如何应对“中等收入陷阱”
&&&作者:巴曙松
  本文借鉴已经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日韩两国成功经验,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应对“中等收入陷阱”的可行路径,进而对当前我国的财税政策提出改良建议。
  一、中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诱因和跨越的有利因素
  (一)中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诱因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发现,中国面临步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压力在增大,在中国经济模式经过刘易斯拐点之后,随之而来的将是中国“人口红利”的消失,这将会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随着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缩小,用工成本的不断提高,当前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模式将难以为继,随之将会被劳动力成本更加低廉的东南亚国家所取代。除此之外,以下因素会导致我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1、贫富差距
  我国连续几年的基尼系数高居不下。具体反映在农村与城市收入差距上还会更大。从收入陷阱的形成机制来看,由于贫富差距过大(按照国家统计局数据,中国基尼系数连年在国际警戒线4%之上),造成少数人控制着大部分财富,大部分人收入较低;另一方面,国内社保福利体系不够完善,造成国内居民“捂紧钱袋子”,不敢花钱,从而造成消费低迷,进一步不利于经济增长。因而,至少从短期来看,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对提振中国经济,提高国民收入,会有明显的效果;同时还会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谐,社会的长治久安。
  2、科研创新水平
  我国科研投入占比不大,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尽管我国总体申请专利数目在连年增加,每年发表在国际顶尖科研刊物上的论文数量居于国际前列,但我国科技的原创力却并不强,很多的专利产品是在国外科研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改良而成,并非原研发产品。这主要出现在高科技领域,如制药,电子,信息科技等行业。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在起步阶段,需要极力的去追赶发达国家,模仿与改良西方国家的成果,显然会提高效率,缩短进程,这也是日韩两国在战后刚开始所做的主要努力。但是当一个国家已经开始赶超先进国家时,仍然将模范与改良作为科技发展的主要战略显然是不够的。
  3、教育水平
  从图中可以发现,我国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与发达国家和成功跨越陷阱的国家仍然有一定的差距。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拥有优良的人才,而优良人才的培育离不开教育的发展。当前我国教育水平总体并不高,尽管实施了九年义务制教学,但广大农村的失学儿童数量任然较高。更为可怕的是,我国经济在经历这几年的蓬勃发展之后,部分行业出现了脑体倒挂现象。在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大学生的就业压力较大,一些民众口头时常谈及“读书无用论”。一种错误观念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有时候会很大,如果我们不能及时的改变这种脑体倒挂现象,转变这种错误的观念,大学教育的水平如果提不上去,我们就很难有强劲的原动力去提升科技实力,顺利的进行产业升级。
  4、城市化进程
  尽管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发展较快,但这主要是反映在数量上而非质量上。由于受到户籍制度的影响,尽管我国有大量的农民工进城,且长期居住在城市,但其家属和子女并没有享受原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子女的受教育程度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进一步不利于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同时,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经费主要来自于土地财政和地方债,地方税收占比很小。这并不利于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一旦土地财政面临枯竭,地方政府面临偿债压力时,债务危机可能性将会进一步加大。
  (二)中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的有利因素
  从前面对“中等收入陷阱”的成因分析中,结合我国的国情,我们可以发现,从短期而言,缩减贫富差距,消除垄断,增强市场活力是当前拉动内需消费,提振经济的有效手段;从中期而言,我国政府的主要任务是振兴科技产业,增强我国的研发实力,以顺利实现产业升级;长期而言,我国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增强国民的综合素养和创新能力,为科技发展,产业升级提供源源不断的原动力,而提高国民素养和能力最终落实在大力发展教育。在制定经济策略时,我们既应该关注不利因素,也应当对有利因素加以利用,我国在应对“中等收入陷阱”问题时,具有以下有利的条件。
  1、庞大的国内需求市场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我国的经济发展过多的依赖于出口,当面临金融危机时,出口受阻,企业的生产订单数量迅速下滑,经济发展也受到严重影响。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也是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良好时机。同时我们需要发展长期被忽视的国内市场,让国内民众能够真正的享受改革发展的果实。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具有很大的消费潜能。但前提是必须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老百姓敢于花钱,同时,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提高中产收入阶层比重,形成一个橄榄型的社会结构,让大部分的民众有钱花,这样才能让国内的消费市场真正的发展起来,进而促进经济的繁荣。
  2、高储蓄率
  我国的储蓄率较高,且保持较好的态势,这对于我国经济发展较为有利,纵观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如,均保持较高的国民储蓄率,高新技术产业为资本密集型产业,顺利完成产业升级需要较大的资本投入。而不发达国家和停留在“中等收入陷阱”的拉家,居民的储蓄率占GDP比重较低,这使得他们只有长期依赖出口低附加值商品来发展经济,缺少足够的资金投入到科技研发当中,最终他们的经济水平始终徘徊在低增长的节点上。当前我国较高的储蓄率,对我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政府需要积极的引导储蓄资金到科技产业投资,以创造更多的科研产出,为我国产业升级铺平道路。
  3、地域宽广
  我国的地域宽广,中西部地理特征差异较大,这有利于产业升级,同时将以前赖以发展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西部转移,有利于西部经济发展,也解决了西部广大农村的就业问题,在东部沿区和发达地区优先发展高新科技产业和第三产业,完成产业升级转移,最终让东西部形成一个产业发展的完整体系。
  二、应对“中等收入陷阱”的财税政策
  新凯恩斯主义学派认为现代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政府和市场之间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关系。纵观历史,财税政策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80年代初,美国经济增长乏力,里根总统上台以后,美国国会通过了《经济复兴税法》。该法案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进行税收优惠。法案在当时受到了美国政坛内部人士的攻击,认为该法案会进一步加剧美国财政赤字。但美国供给学派的经济学家却认为,尽管减税可能会牺牲政府短期的利益,但从更为长远的角度考虑,美国的经济增长和企业产业升级必须有一个宽松的税收财政环境。最终里根政府顶住了重重压力,采纳了供给学派的建议,开始实施一系列的减税方案。随后的几十年,美国经济经历了高速增长期,历史证明了当时里根政府采用财税政策来刺激经济增长具有合理性。以下从财税政策视角,比较分析已经成功跨越陷阱的日韩两国如何运用有效的财税制度改革来提升国家经济水平。同时为我国制定财税政策来应对“中等收入陷阱”起到良好的参考借鉴作用。
  (一)日韩两国应对“中等收入陷阱“的历史经验
  1、日本的政策
  日本在国民收入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以后,制定了一系列经济发展计划,并适时的运用财税政策调节经济增长结构。日本的具体政策有:
  (1)& 增强中小企业竞争力,下调法人税。
  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日本每隔2到3年下调一次法人税税率。在1963年《中小企业基本法》实施后,中小企业法人的税率进一步下调。明确规定,从1966年开始注册资本金1亿日元以下,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日元以下的中小法人适用减轻税率。适用减轻税率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也随着经济发展而适时上调,以推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2)& 增强个税的收入调节功能。
  日本政府不断调整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提高免征额、基础扣除额、配偶者扣除额、抚养扣除额和工资所得扣除额。1961年,日本建立的配偶者扣除制度,有效的减轻了工薪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统计表明,应税额在50万日元以下的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1960年为86.5%,1968年为40.6%;个人所得税所缴纳税额占收入的比重,1960年为26.6%,1968年为4.4%。
  (3)& 税收优惠政策。
  允许企业计提各种准备金,从1955年到1960年,企业以计提价格变动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和退休工资准备金为主;在1965年到1975年,企业以计提异常危险准备金、开拓海外市场准备金和中小企业坏账准备金为主。允许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可以计提新增海外投资额15%到100%的准备金,计提比例按行业确定,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的企业进行税收优惠。企业购置重要机械设备3年期间按50%税收优惠、合理化机械设备等按初年50%的加速折旧优惠,并提高企业研发投资的扣除额度。
  (4)& 其他的相关政策。
  财税政策对促进日本经济增长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除此之外,日本政府制定的其他相关政策也对其产生重要的影响。具体包括:①破除垄断。为了防止垄断集团过度的控制市场,导致市场竞争不活跃,日本颁布了《关于禁止垄断和保证公平交易的法律》和《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②增加公共福利。从1960年日本政府推出了“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到80年代日本就基本完成了全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③重视防腐。政府腐败会导致巨额财政资金的流失,影响政府的公信力。针对腐败问题,日本制订了专门的法律制度,并推出财产公示制度,结合媒体舆论报道,有效的治理了贪污腐败问题。
  2、韩国的政策
  韩国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经济增长过度依靠出口贸易,当面临西方贸易壁垒的阻碍时,经济增长严重受挫。但是韩国政府及时调整产业模式,制定积极的财税政策以更好的适应产业发展。韩国的具体政策有:
  (1)& 调节贫富差距。
  韩国主要是依靠税收调节初次分配,运用社保转移支付调节二次分配。从1980年到1990年,十年间韩国的收入差距明显缩小,基尼系数由0.39减到0.26。
  (2)税收政策扶持研发创新。
  韩国政府对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很大,包括投资税收抵免、减免税和用于技术发展的公积金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新设立中小企业经营资产的财产税5年内减半征收,登记税2年内减半征收等。鼓励研发,企业可以按其收入总额的3%到5%计提技术开发准备金,在计提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培训和创新等方面,可以税前扣除。3年期满后未使用完技术开发准备金要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中纳税,并加收该税金年10.95%到14.6%的利息。对法人购置用于研究的土地或建筑物等不动产在4年内免征地方税。
  (3)产业升级。
  要在经济上实现跨越式增长,必须调整经济增长模式,进行产业升级。70年代,韩国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发展工业,韩国税收政策向工业发展倾斜,对重工业企业投资进行税收优惠。同时对海外企业出台了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出口风险准备金制度。1976年,韩国以消费型增值税及特种货物税来取代营业税及其他7种间接税等改革,鼓励企业投资。80年代初,韩国已经达到中等收入国家水平,但是随后的经济增长乏力。韩国政府决定及时调整产业模式,以保持经济增长。政府利用财税政策,积极引导企业从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产业转换。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相关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重点对从事研发的企业和中小企业实施倾斜性税收政策。1982年,规定投资税收抵免仅适用于机械和电子行业。1986年,把特别折旧制度纳入普通公司税法规定。规定用于节约能源,降低污染,改进安全与交通机器设备以及中小企业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可以享受10%的税收抵免。
  已经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日韩两国的财税改革经验,对我国当前的财税政策制定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同时也说明以财税政策为载体,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可以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我国应对“中等收入陷阱”的财税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的财税体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的基础之上,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面对当前的经济状况,财税政策需要进行适当的微调。应该看到,中等收入陷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在制定政策的时候,需要全盘考虑,多管齐下。基于财税政策视角,提出以下建议。
  1、缩减贫富差距
  缩减贫富差距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再让先富带动后富,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初提高国民收入的基本构想,我们已经实现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愿望。我们不能依靠市场的力量来解决贫富不均问题,更应该依靠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来解决。运用财税政策来调节收入差距,解决收入分配不均问题。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种渠道来实现目标。①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缴管理。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征收,同时根据不同的收入,实施不同累进税率的形式。而西方国家更多采取以人或者家庭为单位,进行统一核算征收,显然更具有公平性。虽然我国在制定个人所得税法时选择分类征收模式,是考虑到统一核算较为复杂。但是我国当前的信息网络体系已经能够有效的缓解这种问题。时机成熟时候,可以考虑采取以人或者家庭为单位,进行统一核算征收。②调整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结构。一方面要根据应税者家庭收入、消费情况,来确立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税收返还制度。另一方面要根据经济社会增长水平的提高而上调免征额。当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定的较低,不能有效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③优化征税对象。当下收入越来越多元化,非工资性收入是高收入群体的主要经济来源,缩减贫富差距,应该提高高收入群体的税收比重,真正让富人交税,才是调整贫富差距的有效之举。应该适当提高对财产性收入征税、减少对工资性收入征税。④降低整体税负水平。要想根本上改变我国贫富差距大的问题,需要降低政府宏观税负水平。参考我国社科院蓝皮书数据,2010年我国宏观税负占GDP的比重34%左右,而按照世界银行报告,低收入国家宏观税负占GDP13%,中等收入国家宏观税负占比23%,发达国家宏观税负占比30%,数据显示,我国的税负比重已经超出发达国家水平。显然只有更为大度的全面减税,才能真正的藏富于民,让全民的收入能够真正得以提高。
  2、提升公共福利品
  制约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社会公共福利的质量有待提高。我国国民的整体收入虽然有较快的增长,但是国内消费能力却始终不高。这主要是有两方面造成的,一方面是贫富差距较大,另一方面是社会公共福利水平不高,造成广大居民需要准备充分的资金以应对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问题。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约6.85万亿元,医疗、教育、社保就业三项支出占比仅14.9%。在美国,同样这三项上的开支已相当于联邦政府总开支的61%。世界银行统计数据表明,2012年中国医疗保障投入预算为6141.92亿元,但实际投入为6463.55亿元,仅仅占当年GDP比重的4.2%。总体上看,我国在公共品支出的比重有待提高。
  3、加快技术创新产业升级
  当前我国的税收制度针对企业研发创新和产业升级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主要是由于在税收优惠政策设置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1)完善税收优惠结构。
  我国在针对企业税收优惠以企业所得税为主,而当前我国国家税收收入主要是来自流转税种。所以应该从所得税转向对流转税进行优惠,因为科技创新在经历研发测试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且没有收益。因而对流转税的优惠较符合我国技术创新的特点。当前的“营改增”政策为我们提供契机,试点的成功经验表明,“营改增”有利于鼓励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统计数据显示,上海市89%的企业在税改后,享受到结构性减税所带来的好处,营改增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有利于我国产业发展。①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②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③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综合以上特点,我们应该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流转环节的税收优惠。
  (2)调整税收优惠对象。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税收优惠对象的不同,分为“区域性”和“行业性”优惠政策。而行业优惠更能够体现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且行业优惠更具有税赋公平性。因而“行业性”优惠相对于“区域性”优惠对企业科技创新更具有优势。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从当前的发展趋势来看,“人工智能”,“信息产业”“物联网”将会对人类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因而对这些新兴行业,应该实施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其发展。同时应加强对节能减排行业税收优惠,重污染行业适当增大征税力度,以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来减少污染。当前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影响因素。因而我们可以运用税收杠杆来引导产业升级,增加绿色GDP的比重。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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