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土特产品只出在特定的地方 地理环境整体性原理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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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土特产品
日期: 10:45:12.0
&&& 土特产指某地特有的或特别著名的产品。广义的土特产,不仅包含着农林特产,而且也将矿物产品、纺织品、工艺品等包括进去,一般而言,土特产是指来源于特定区域、品质优异的农林产品或加工产品,土特产可以是直接采收的原料,也可以经特殊工艺加工的制品,无论是原料还是制品,其品质与同类产品相比,应该是特优的或有特色的。简介    土特产,是土产和特产的并称。在我国,土产一般指各地的农副业产品和部分手工业产品,如松香﹑毛竹﹑栲胶﹑陶瓷器﹑丝织品﹑花边﹑水果等。特产指各地土产中具有独特品质﹑风格或技艺的产品,如杭州的织锦﹑景德镇的瓷器﹑宜兴的陶器﹑绍兴的黄酒﹑南丰的蜜橘﹑三清山山茶油﹑汕头的抽纱等。 土特产是一种地理标志产品  据中国质量万里行有关专家介绍: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作为一项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是世界通行的国际品牌保护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为: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如同一张张地方名片,使产品具有了特殊的质量和文化象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地理标志在经济上的重要性日益增强,成为提高本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利器之一。据杜邦中国集团总经理王建平介绍,国际跨国公司非常重视包括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今年杜邦公司椭圆形标志诞生一百年,杜邦公司将与相关部门协力推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他认为中国企业要打造世界名牌,没有捷径可走,只有不断加强企业自身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能力。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法规标准体系、专家评价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执法打假体系,有效保证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迄今为止,质检系统已对全国近700多个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核准了6000多个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产品范围涉及酒类、茶叶、水果、传统工艺品、食品、中药材、水产品等,保护产值近6000亿元。“十一五”期间,我国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数量将达1200多个,受保护产品产值有望达到8000亿元。    据悉,为普及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知识,加强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将在10至20个城市开展地理标志产品识真辨假巡展活动,调查、收集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资源数据、基本信息数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体系框架情况,同时摸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被假冒侵权、滥用标志和假冒伪劣问题现状,从而切实保护名优企业和名优特产品。 ——责任编辑:黄经琴——信息来源:桑郎镇油寒村
——信息所属: 黔西南 望谟县 桑郎镇 油寒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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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产自特定,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第78号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中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该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该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该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地理标志产品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⒉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⒊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⒋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⒌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该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第四章 标准制订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七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第二十一条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接受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并实施保护。具体办法另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农业部颁布实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地理标志产品(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欧盟原产地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级别是这样进行划分的:
欧盟PDO (指定原产地保护)这是欧盟原产地保护产品的最高类别
PDO产品必须是在某特定地区用传统生产方法生产、加工、配制而成的。其原料也必须来自该产品名称所指地区。产品的质量或特色必须基本或完全由其产地所赋予,如土地的性质、当地的技术。
欧盟PGI(地理标志保护)PGI (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品质及声望与地区息息相关,生产中一个或几个阶段是在特定地区完成。
PGI要求产品必须在其品名所指地区生产。该地区必须至少与生产、加工、配制等环节中的一个阶段有关联地理标志产品。产品可以因为其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与某地区有关而获取PDI标志。
欧盟TSG(传统特色保证)TSG (Traditional Specialty Guaranteed)特性突出,采用传统配料,按照传统模式生产
TSG标志涉及的是传统生产方法而非生产地区。带TSG标志的可以是用传统原料生产的产品或通过传统技术生产的产品。
欧盟有机农业(Organic Farming)注重生产环境和动物保护,全球适用,欧盟使用的是下面这种专门标示
2000年,欧盟委员会颁布了带有“有机农业-EC控制体系”字样的保护标志。那些生产体系及产品符合欧盟有机生产方法规定的生产商可以自愿使用该标志。北京市:,,,,,,,
天津市:茶淀玫瑰香葡萄,香,,,
河北省:,,宣化牛奶葡,,,,昌黎葡萄酒,沙城葡萄酒,沧州金丝,,,蠡县麻山药,,,,,,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肥牛,、,呼伦贝尔西旗羊肉,阿鲁科尔沁牛肉、阿鲁科尔沁羊肉 鄂尔多斯细毛羊 乌拉特羊肉
山西省:,,,,,,,,,,汾州核桃,36.5°黑泥化妆品
辽宁省:,,,,花、牛苹果,,,,锦州道光柑,,大连鲍鱼,,,,,,桓仁大榛子,,东港草莓[1],,,桓仁山核桃油,
吉林省:、、、、、、吉林梅花鹿、、、、、露水河红松籽仁、通化山葡萄、、、、、长白山红景
黑龙江省:五营木都柿,,,,铁力北五味,铁力中国林蛙油,,,,,孙吴大果沙棘,,宝清大白板,,,,,玉泉酒,黑龙江大豆(九三垦区)河南省:、、、、、、、、、、、、、、、方城丹参、、、、、、、、、、宁陵金顶谢花酥梨、、、、、、、、、、、、、信阳红、固始云雾、[2]、、[3]、、、
湖北省:来凤金丝桐油、、、、、、、、、、、、、、、丹江口翘嘴、、、、、、、、、、、、、、、,,[4]麻城福菊、云梦鱼面、荆州鱼糕、罗田金银花、黄陂荆蜜
湖南省:,,,,,,湘西猕猴桃,,,,,、,,,,,、、松花砚,仓桥水晶梨,汉寿甲鱼,澧县葡萄、,上海市:、、
江苏省:,、、、、、、、平岛,,,、,洞庭(山)碧螺春茶,,,,,,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吕四海蜇,,,,,[5],滨海白首乌
浙江省:、,,,,,松阳茶,天目山铁皮石斛,、,,,,,新昌花生(小京生),,,,,,,,,,,,,,,,,
安徽省:,,,,,,,,,(),,,,,,,,、、、,,,,,,,,,,,,,,,,,,,,,,,,,,,,,,,,,() ,,,,,,,,,,,,,,,,,,,,,,,,,,,,,,,,(淮北市烈山区)。[6]
福建省:,,天,宝香蕉,,龙岩咸酥花,,,,,,,永泰李干,连城红心地瓜干,、,、、,,,,,柘荣太子,,永春、佛手,、永春篾,香,,,建宁,,,,,大田肉兔。
江西省:,大余金边瑞香,,,,,,,,,,,高安腐,竹,,,,,,,,峡江传统米粉,,宜春茶油,、,,、,,,,,,商州枳壳、三瑚红桔,,共青板鸭及副产品夏布萱麻,,,婺源荷包红鲤鱼、白玉豆系列蔬菜,余干辣椒,,五丰系列米粉,三江口萝卜,
山东省:,景芝神酿酒,,,,,,,,,,,,烟台葡萄酒,,,、,,,,,,,海洋白黄瓜,,成武大蒜,,广东省:,,、,,,[7],[8],[9],[10],,,,,,,,,,,,,河源米粉,,,,春,砂仁,陆河青梅,,,,,,,,,,,湛江剑麻纤维,,南雄板鸭,,,,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白果,,全州湘山酒,绍水蘑菇,临桂平乐茨菇 平乐,,,,,桂林,,,,,,,,,,,,,[5]
海南省:,,重庆市:,,,,,笋,
四川省:,简阳羊肉汤,,,,青,川七佛贡茶,,,,,,,泸州酒,,都江堰猕猴,,,,,,,,,,,,,,,,,,,,仪陇大山香,,,,,[11],
贵州省:赤水金钗、石斛,,,,开阳富硒米,,余庆小叶苦,,仁怀酱香酒,梵净山,翠峰茶,余庆苦丁茶,,六枝特区“”
云南省:,,,,,,,[12]
西藏自治区:西藏那曲冬虫夏草,西藏藏药陕西省:紫阳天然蓝黑板石,,,临潼火晶柿,,,,,,,,,,,,,凤县大红袍,,,,,[5]
甘肃省:,,,,,,,,临洮大丽花,武都橄榄油,,,,[2],民勤蜜瓜,民勤甘草,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色买提杏干,,,阿克苏核桃,,,,中国近千个地理标志产品受到专门保护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魏传忠日在北京举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10周年纪念活动”上说,截至2009年9月,质检总局已受理地理标志保护申请1070件,对国内932个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了专门保护。地理标志是指识别某一产品来源于成员领土内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该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要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日,绍兴酒成为中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2005年6月,质检总局在总结、吸纳原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这个规定的制定、发布和施行标志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在中国的进一步完善。据魏传忠介绍,目前中国受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近千个产品涉及白酒、葡萄酒、黄酒、茶叶、水果、花卉、工艺品、调味品、中药材、水产品、肉制品等,产地范围涵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魏传忠表示,10年来,中国质检部门在履行入世承诺、为地理标志产品提供保护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正在成为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提升特色产品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有效手段,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13]所谓地理标志权是指为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确认的或规定的由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权利。在法律层面上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不仅仅是对地理标志的一种技术上的鉴别和判断,更主要的是注重对地理标识进行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明确附着在地理标志上的权利特点和权利内容,从而最终指导立法的方向。(一)货源标记在《》中被译为“产地标记”,它是指用名称、标记或符号组成表明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标记。其与地理标志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1.货源标记涉及的区域较大,往往泛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但地理标志往往指某一较小而具体的地区或是某一确切地域。
2.货源标记可用来标示源自真实产地的各种商品,而地理标志一般运用于农产品、天然产品或地方的传统名优土特产品。
3.货源标记作为产品来源识别标志,目的在于说明某类商品来源的统一性,使用上较为宽松。地理标志除证明产源地外,实际上成为一种商品质量的证明标志,对其的使用,法律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与规定。
(二)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某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如“金华火腿”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而不是臆造的、虚构的。
2.其使用人是利用该产地相同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工艺的生产经营者。
3.其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为公众知晓。尽管地理标志的概念出现的比较晚,但目前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有逐步代替原产地名称的趋势。
(三)商号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用于表明自己的营业或者企业的名称。其与地理标志有以下不同:
首先,在经营主体上,商号为一个经营者所独有;地理标志则是一定区域内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所有。
其次,两者影响力的形成因素不同。商号往往是经营者在长期经营中形成的;而地理标志是在商品的品质特点全部或部分地由原产地的地理环境所赋予的。
最后,两者影响力的范围和区域不同。商号对经营者的所有商品都能形成很好的影响;而地理标志只对特定地区生产的经过核准的特定产品起作用。
(四)商标是指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有文字、图文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着特征的、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其与地理标志有时融为一体,关系十分密切。但也有明显不同,主要表现在:
1.两者构成要素不同,商标不得使用直接叙述商品产地人、原料、功能、用途等文字及图形。而地理标志恰恰相反。
2.功能不同。商标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人”,而地理标志表明来源于“地”。
3.权利性质不同。商标权是一种独占权,是属于特定地域范围内所有符合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者,但地理标志却不是被某一生产经营者而独占。
4.权利内容不同,商标可以许可也可以转让。地理标志不能转让,也不可以许可特定区域之外的其他经营者使用。综上所述,可见地理标志不具有个体专有性、独特性、时间性和可转让性。地理标志历来在各国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在国际上也是一个备受重视但又并未完全解决的问题,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方法也各有不同。根据国际局的研究,目前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大致可分为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注册商标保护、或消费者保护法、单独立法保护三种保护方式。
1.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保护。
目前,约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要求地理标志的持有人将该商标予以注册的生产低于范围、技术标准、商标图案等进行界定,这种界定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当申请被批准时,该说明书就成为注册中的重要部分,对注册人和商标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保护方式的优点在于将地理标志纳入到《商标法》的保护体系内,易于对农产品的地理标志进行程序化保护,也方便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保护。
2.通过《法》进行保护。
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地理标志的这种方法,在历史上不断发展。《》最初规定的行为,即能够禁止或限于与虚假商号一起使用虚假产地标记的行为;后来发展为禁止使用虚假或者欺骗性的产地标记(巴黎会约、里斯本协定、马德里协定),再发展到使用地理标志构成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所规定的的一般性禁止。建立在反不正当竞争基础上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在于法官要在诉讼过程中明确界定该地理标志定义中的关键要素,诸如生产地域、源自地理标志指示地域的特定质量,以及地理标志的声誉。
即使在采取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或者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仍然是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补充手段,例如,中国商标法就是从反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出发,规定对于含有虚假地理名称标志的商标不予注册。
3.专门法保护。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接受专门法保护这种方法,目前国际范围内约有20个国家按此模式保护地理标志。这种保护方式又可细分为注册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保护。是实施原产地保护最早的国家,它有一套完整又专门的保护方法。法国政府设立了原产地名称局(INAO),其主要职能就是对使用“经检测”的原产地名称的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和控制。对于除葡萄酒、烈性酒和奶酪以外的其他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者行政程序认定。
除上述保护模式外,有的国家采用对不同产品的地理标志适用不同的法律和程序给予保护的做法。如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联合体法案1980》,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要依据该法进行注册保护,除葡萄酒之外的产品标志则依据《商标法案1995》通过注册证明商标保护。
中国目前存在三套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实施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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