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东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心是事业单位吗

2014年象山县残疾人康复综合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对象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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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象山县残疾人康复综合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结果,现将第一批考察对象公布如下:
县规划监察大队
县规划管理中心
县规划管理中心
县旅游服务中心
县旅游服务中心
县残疾人康复综合服务中心
县残疾人康复综合服务中心
县残疾人康复综合服务中心
考察工作由县人力社保局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考察工作参照2014年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执行。
咨询电话:2(县人力社保局人事考试中心)。
监督电话:1(县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
2015年2月11日
国内人力社保网站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省内人力社保网站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市内人力社保网站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江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奉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宁波市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宁波市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共青团
象山总工会
象山县组织部
象山县卫生局
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
象山县教育局
象山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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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发布日期: 9:19:12 浏览次数:1189 【】【】
&&&&2010年是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部署,继续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精神,推动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一年: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启动,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障和服务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残疾人事业总体登上一个新台阶,为&十二五&发展纲要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
&&&&2010年,通过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使604.7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顺利完成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项目任务,18.6万贫困残疾人受益。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县培育活动,积极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实施《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动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力宣传和普及康复知识。
&&&&在831个市辖区和1676个县(市)开展了社区康复工作,累计建立社区康复站14.5万个,配备32.9万名社区康复协调员,累计1268.3万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
&&&&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79.9万例;为27.3万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施行复明手术,全年为3.3万名低视力患者配用助视器,培训低视力儿童家长1.2万名,有效开展家庭康复训练。对1.6万名盲人进行定向行走训练。
&&&&加强省级聋儿康复机构建设,完善聋儿康复网络。全国共对18809名聋儿进行了听力语言康复训练,规范聋儿家长学校,开展家庭训练,共培训聋儿家长22924名;培养各类专业人员6203人;实施贫困聋儿人工耳蜗、助听器抢救性康复项目,人工耳蜗项目资助贫困聋儿730名,助听器项目资助贫困聋儿3000名。
&&&&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2010年,在1818个市县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对495.2万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综合防治康复,监护率达到84.0%,显好率达到68.4%,社会参与率达到54.5%,肇事率0.3%;解除关锁5477人;对36.6万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医疗救助。
&&&&建立了34个省级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对5620名孤独症儿童进行了康复训练。
&&&&开展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服务的机构达到4915个,对2050名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装配了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进行了术后康复训练;对2.1万名肢体残疾儿童进行了机构康复训练;对11.5万名肢体残疾人进行了社区康复训练。
&&&&全年为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668例,开展宣传普及教育,为麻风患者回归社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开展智力残疾康复训练服务的机构达到1870个;对2.7万名0-14岁的智力残疾儿童进行了康复训练;对2.1万名智力残疾儿童家长进行了康复知识培训;培育了10个智力残疾儿童康复养护试点机构,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智力残疾儿童早期康复训练与服务。&
&&&&深入开展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全面推进普及型假肢装配,截止到2010年底,累计建立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2367个,为残疾人减免费用装配普及型假肢3.0万例,供应辅助器具113.9万件,装配矫形器2.6万例。
&&&&二、残疾人教育工作
&&&&2010年,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得到了更好保障,进一步提高了残疾人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的能力。
&&&&全国为盲、聋、智残少年儿童兴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发展到1705所,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有2775个,在校的盲、聋、智残学生51.9万人。
&&&&已开办特殊教育普通高中99所,在校生6067人。其中,聋高中84所,在校生5284人;盲高中15所,在校生783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有147个,在校生11506人,毕业生6148人,其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4685人。全国有7674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1057名残疾人进入特殊教育学院学习。
&&&&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总数14.5万人。其中,视力残疾1.7万人,听力残疾1.5万人,言语残疾1.1万人,智力残疾3.7万人,肢体残疾3.7万人,精神残疾0.8万人,多重残疾2.0万人。
&&&&三、残疾人就业工作
&&&&2010年,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基础上取得新进展。城镇新安排32.4万残疾人就业。其中,集中就业残疾人10.2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8.6万,个体就业和多种形式灵活就业13.7万,全国城镇实际在业人数441.2万;1749.7万农村残疾人稳定实现就业,其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1347.3万。
&&&&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区、市)三级残联举办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达2504个,接受残疾人职业培训的普通机构有2200个,83.3万人次残疾人接受了职业教育与培训,并有11.6万人次获得了职业资格证书。
&&&&盲人按摩事业稳定发展,按摩机构迅速增长。2010年度培训盲人医疗按摩人员5271名;保健按摩机构达到1152个,医疗按摩机构达到11616个;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中,分别有421人和1680人通过医疗按摩人员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
&&&&四、社会保障工作
&&&&2010年残疾人社会保障状况进一步改善。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283.2万。其中,参加养老保险人数198.5万,参加医疗保险人数155.5万,各级残联共投入7031.9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15.6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进行补贴;城镇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达到355.9万人;城乡927.1万人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集中供养残疾人和农村五保供养残疾人分别达到10.6万和60.5万;292.0万城乡残疾人获得临时救济,160.3万城乡残疾人得到定期补助。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达到4029个,比上年度增长555个,托养残疾人规模达到14.5万人。
&&&&五、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和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贫困残疾人开展&帮包带扶&,残疾人扶贫工作取得明显进展,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
&&&&2010年,扶持贫困残疾人204.0万人,其中119.5万人通过扶贫开发实际脱贫;当年接受实用技术培训的残疾人85.5万人次,投入培训经费2.6亿元。
&&&&2010年,安排各类扶贫资金3.9亿元(不包括康复扶贫贴息贷款8亿元)。有649.1万贫困残疾人享受到多种优惠政策的扶持,对贫困残疾人开展结对帮扶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达到11.8万个和88.4万人,帮扶物资折款及资金投入共计4.4亿元。建立残疾人扶持基地4575个,投入资金2.1亿元,安排和扶持贫困残疾人23.3万人。
&&&&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县级残疾人服务社1943个,实有人员5837人;残疾人服务分社13985个,实有人员18134人。
&&&&2010年,完成11.8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投入危房资金9.7亿元,受益残疾人14.5万人。
&&&&六、残疾人宣传文化工作
&&&&2010年,成功举办以&加大扶持与救助力度,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为主题的第二十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组织开展第九届各地人民广播电台残疾人节目展播评选活动和2009年度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活动,分别有45件作品和220件优秀作品获得等级奖。配合各个业务领域的相关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全方位的报道。全年共组织媒体集体采访活动30余次,安排记者出席各种采访达900余人次,为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营造了有利的舆论氛围。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开辟省级报刊专栏45个、报刊专版119个,残疾人专题广播节目48个,电视手语新闻栏目29个,其他残疾人电视专题栏目19个,建立省级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29个;共开辟地市级报刊专栏373个、报刊专版733个,残疾人专题广播节目352个,电视手语新闻栏目161个,其他电视残疾人专题栏目314个,建立地市级新促会184个。
&&&&残疾人文化生活更加丰富活跃,残疾人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并更加全面地参与到社会生活当中。8月份,以&绽放生命,共享阳光&为主题的首届全国残疾人文化周在全国广泛开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约500万残疾人参加了此项活动。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了以&生命、阳光&为主题的首届残疾儿童艺术节,全国14个省、区、市组团参加了艺术节活动。艺术节期间举办了残疾儿童美术作品展览、文艺节目汇演、艺术作品公益展卖等系列活动,使残疾儿童特殊艺术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繁荣。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海世博会生命阳光馆中举行了&残疾人才艺展示&周,为生命阳光馆增添了生动和感动。
&&&&2010年,中国残联在全国600个城市社区开展了&文化进社区&项目,75个社区开展了&格兰仕爱心助残书柜&项目,与教育部共同命名了全国200所特殊教育学校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已达到47和394个,举办残疾人事业展览分别是86和541个,举办残疾人文化艺术类比赛及展览分别是87和631个,已成立残疾人艺术团队19和175个,设立省级和地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内的文化场所分别是59和950个。
&&&&七、残疾人体育生活
&&&&2010年,成功举办广州亚残运会、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加大为广大残疾人提供体育服务力度,在全社会产生热烈反响,为残疾人事业&两个体系&建设营造良好氛围,积极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日-19日,首届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在我国广州举办。本次比赛共有来自41个国家和地区的2512名运动员参赛,设19个大项341个小项,共产生341枚金牌、338枚银牌、341枚铜牌,打破17项世界纪录,82项亚洲纪录。我国派出了614人组成的代表团参加了全部19个大项的比赛,其中运动员431名,以金牌185枚,银牌118枚,铜牌88枚,奖牌总数391枚的优异成绩,位居金牌榜、奖牌榜首位,创10项世界纪录、平1项世界纪录、创47项亚洲纪录,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优异的竞赛成绩,实现了&安全、文明、干净& 的参赛目标。
&&&&日-25日,在福州成功举办了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本届特奥运动会是参赛项目最多、参赛规模最大、参赛面最广的一届体育盛会。39个代表团1712名运动员参加比赛。参赛运动员来自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启智代表团参赛,邀请了韩国、新加坡、美国派团参会,加大特奥领域的交流,扩大了我国特奥运动和残疾人事业的影响。运动会期间,举办了健康计划项目、青少年峰会、家庭领袖论坛等非体育项目。
&&&&2010年共举办了24项全国残疾人体育锦标赛事。共有4000多名运动员参赛,参赛人数为历来最多的一年。严肃赛风赛纪,全部比赛未出现一起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和安全事故。
&&&&2010年共派团参加了温哥华冬季残奥会等19项国际赛事,其中有11项为世界锦标赛,共取得了82枚金牌的优异成绩,坐排女队、盲人门球男女队、盲人足球队已经获得伦敦残奥会参赛资格,游泳、击剑、射击等项目拿到15张入场券。参加世锦赛运动员80人中有56人达到A标。
&&&&各地踊跃开展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已开辟或设立的省级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174处,地市级体育活动场所1735处;已挂牌的省级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分别达到221个;省级相对稳定教练员785人,地市级相对稳定教练员2331人;各省举办省级残疾人体育比赛109次,参与的残疾人运动员达2.0万人次。举办地市级残疾人体育活动3370次,参与的残疾人人数达24.3万人次。
&&&&八、残疾人维权工作
&&&&各级残联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无障碍建设、残疾人法律救助实施方案,维权组织建设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力度加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取得进展,协助残疾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工作稳步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进展,信访工作得到加强,残疾人维权工作全面开展。
&&&&截止到2010年,制定或修改了关于残疾人的专门法规、规章省级12件、地市级24件;制定或修改了直接涉及残疾人利益的法规、规章省级16件、地市级37件;残联参与制定或修改了40件省级和76件地市级法规、规章;制定或修改了18件省级、89件地市级、565件县(市、区)级的扶助残疾人规定;制定了72件省级、208件地市级、569件县(市、区)级残疾人权益保障政策文件。
&&&&全国县级以上人大进行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828次,各级政协进行视察和专题调研851次,县级以上政府残工委组织专项检查1427次。
&&&&2010年,全国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6800次,开办普法宣传教育培训班2246个,57.4万人参加,印制普法宣传材料911.7万份,举办法律工作者培训班790个,2.9万人参加。
&&&&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2934个,办理案件1.9万件;命名了8898个维权示范岗,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3.7万件,有力地促进了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
&&&&2010年,残疾人参政议政工作得到加强,协助残联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建议、提案1930件,办理议案、建议、提案1391件。
&&&&无障碍建设法规、标准进一步完善,全国有7个省、81个地市、297个县(市、区)出台了无障碍建设与管理法规、政府令;14个省、193个地市、758个县(市、区)成立了无障碍建设领导协调组织;726个市、县、区系统开展无障碍建设;全国开展无障碍建设检查3219次,无障碍培训2.9万人次,无障碍媒体宣传5774次,印发无障碍宣传材料354万份,为&十二五&无障碍建设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0年,全国省、地市、县(区、市)级残联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95件,维护了残疾人合法权益。
&&&&全国各级残联共处理残疾人群众来信4.1万件,接待残疾人群众来访36.6万人次,其中集体访1484批次,19835人次。
&&&&九、残疾人组织建设
&&&&残疾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重要保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残联的共同努力,全国残疾人组织体系进一步规范完善,代表性得到较大加强,干部队伍结构有了明显改善,残疾人工作者综合素质普遍提高,与广大残疾人的联系更加紧密,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水平明显提高。
&&&&残疾人干部配备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2010年,33个省级残联中,领导班子基本上都配备了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14个省份配备了驻会盲人理事,12个配备了驻会聋人理事;6个的省级残联机关配备了15%以上的残疾人干部。452个地市级残联(含直辖市的县、区)中,287个的领导班子配备了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2979个县级残联(未含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中,1684个县级残联机关配备了残疾人干部。
&&&&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得到整体推进。以县为单位,县(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络整体推进,2661个县级残联达到了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占全国县级残联的94.9%。(未含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
&&&&在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组建和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方面,40568个乡镇(街道)中,已建残联40041个,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55271名;65.2万个社区(村)中,已建残协60.4万个,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50.4万名。
&&&&残联干部综合培训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全国省市县乡残联实有人员已达9.9万人,干部培训工作取得新进展。2010年,全国各级残联共举办培训班11700期,培训干部34.9万人次,对提高残联系统干部队伍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
&&&&全国省级以下共建立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15500个,其中盲人协会3132个、聋人协会3113个、肢残人协会3168个、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3011个、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3013个、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和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二者合一的63个。全国的市级专门协会已建比例为99.6%,市辖区级专门协会已建比例90.5%;县(含县级市)级专门协会已建比例为95.6%。
&&&&十、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为基层残疾人工作更好地开展提供了基础条件。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共计2544个,在建项目共计428个,筹建项目共计223个。其中,省级行政单位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70个,总占地面积101.6万平方米,总建设规模66.5万平方米,总投资23.1亿元;地级行政单位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308个,占地级行政单位总数的92.5%,总占地面积155.6万平方米,总建设规模116.2万平方米,总投资38.9亿元;县级行政单位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2166个,占县级行政单位总数的75.8%,总占地面积304.0万平方米,总建设规模305.0万平方米,总投资169.0亿元。
&&&&十一、信息化建设
&&&&各级残联继续加大信息化建设经费投入力度,2010年全国投入信息化建设资金较上年度增长了11.1%,体现了各级政府对信息化工作的大力支持。信息化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用于信息安全设备的投入显著提高。
&&&&2010年,中国残联继续加强官方网站政务信息建设,网站年度页面浏览量超过2480万次,访问人数达到275万人;丰富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网站资源,每月推出20本新书,网上累计图书2500余册,音乐近6000首,视频讲座480场,日均访问量3.5万次;全面启动中国残疾人服务网建设,在吉林、山东、山西等特教学校举行校园行系列活动,近2000名残疾学生对服务网进行测试体验和网上注册,目前服务网日平均浏览量达到2万次。2011年除夕夜,服务网首次尝试开展了央视春晚网络文字直播活动,当天有近3000人同时在线收看,使聋人朋友实现了与家人共赏春晚。
&&&&全国33个省级残联、256个地市级残联和952个县级残联都已开通公众服务网站,比去年增加89个,为残联系统网站集群服务奠定了基础。北京、湖南、广东、四川及青岛、深圳、济南等省、市积极开展信息无障碍建设。
&&&&经过两年的建设,截至2010年底,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共采集1800万残疾人的基础数据和评残信息,覆盖全国3400多个县级残联(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各农场以及高新开发区等)。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作为国家权威的残疾人基础信息资源,在提高信息复用能力、减少重复建设、节约成本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已基本具备了面向社会公众、残联系统、横向部委的信息资源共享能力,为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提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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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置标准和条件是什么
转发: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编制组二O一二年二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对于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按照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网络,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尽快解决民生问题,帮助残疾人与全社会共同实现小康目标,是一项十分重要又紧迫的任务。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本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遵循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发掘现实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科学论证调研成果,确保工程项目编制质量。同时本标准平衡区域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兼顾服务对象类型和数量的区域变化,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便于实际操作。因此本标准可作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近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对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与广大残疾人的需求相比,专业残疾人康复机构严重缺失,有关网络亟待建立。为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建立系统规范的残疾人服务网络,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是在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设完成的,本标准适用范围是根据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确定的。第四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残疾人康复机构是地方直接服务于残疾人的基本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既要确保服务设施能够有效地服务残疾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适应未来发展,同时又要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强调从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正确处理需求和可能的关系,避免不切实际的盲目建设。第五条
本条明确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工作性质和任务。残疾人康复机构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并承担对下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社区、乡镇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的综合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不可贪大求全,应当高效利用其它残疾人服务设施资源(如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等),合理优化机构各项功能,控制机构建设规模,经济有效地促进残疾人服务网络体系的完善。第六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投资渠道的问题。残疾人康复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同时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财政能力、残疾人类型比例等因素,统筹安排,以便为残疾人提供长期、稳定、综合、有效的服务。考虑到部分地区土地资源紧张,这些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可考虑与其他服务残疾人的建筑按实际需求合并建设(如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等),进行社会资源整合与共享。第七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用地的申报、征拨问题。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精神,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是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应纳入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并按照公益事业解决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公益事业用地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由于我国还有部分县政府所在地为建制镇,因此本条表述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其中镇规划指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规划。第八条
本条阐明了本标准与其他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标准外,尚需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及定额等。第二章
建设级别与项目构成第九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基本分类。目前我国残疾人康复机构是由政府投资兴建并负责维护和运行,并设置在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地级城市、县级城市(或建制镇、区)等。三个级别的划定首先是以所在辖区的行政级别为基础来划定的。但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人口情况、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机构的选择不拘泥于行政级别的划定。尤其对于人口数过多或过少的省、地、县等,其机构的级别应根据需求进行适宜的选择。残疾人康复机构根据划定的级别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服务内容、功能构成等要求。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四条
本条提出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选址要求。根据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性质和任务,项目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周边环境等各方因素。由于残疾人行动交流存在不同程度障碍,一般独立出行或乘公共交通出行距离不宜太远,且希望行程便捷,因此项目选址宜在人口密集区且公共交通便利的位置,以便于更多残疾人到达。同时由于机构的康复治疗功能与综合医院有功能联系、儿童康复服务设施与公共教育设施也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选址宜与医疗与教育等服务设施靠近,方便残疾人进行相关活动。对于儿童康复服务设施,选址时应充分考虑卫生、安全、方便等方面的需求。这些需要参照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第十七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停车场地要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用各种车辆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越来越多。在适当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设置公共停车场已成为残疾康复机构建设工作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各地有关部门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增加残疾人康复机构公共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指标。其中无障碍停车位设置应参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考虑到残疾人行动不便,无障碍停车位宜布置在地面上,且临近主要出入口。第十八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层数要求与合并建设要求。为节约土地资源,鼓励设施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并建设,集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合并建设时,依据建设成本,防灾要求,设施尽量设于建筑低层,不宜布置过高。机构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并建设,可共用出入口,但条件允许时应尽量设置独立出入口。第十九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室外场地要求。室外康复训练场地与儿童活动场地是残疾人康复机构室外场地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和残疾儿童进行室外活动的重要场所,因此本条规定了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中两种活动场地的下限。对于全国机构建设相对成熟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康复治疗床位在100床以上)进行统计,床均康复训练场地中位数为1.7m2/床。以此确定康复训练场地的用地指标。儿童活动场地以2m2/生为计算标准,此处参照了《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中对于儿童分班室外活动场地的规定,此指标不包含室外跑道、沙坑等大型公共活动场地。如有条件,可在此基础上另外增加活动场地面积。第四章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第一节
建设规模控制指标第二十一条
本条提出合理确定残疾人康复机构规模的依据,提供了各设施建筑面积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规模取决于其业务设置和服务量,而机构的服务量与机构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正相关。由于有些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的统计有难度,则将这些地区的辖区人口数作为确定机构规模的补充依据。据统计,我国残疾人人口数约占总人口数的6.3%。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规模应以综合康复设施床位数(a)、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在园儿童数(b)、儿童智力康复设施在园儿童数(c)、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在园儿童数(d)、脑瘫儿童康复设施床位数(e)、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f)六个指标为依据共同确定,这六个控制指标分别决定了六项设施的建设规模,六项设施建筑面积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本章后面的章节中分别具体说明。另外,约占总数20%的一级机构所在县(或市、区、旗)残疾人口多于5.5万人、二级机构所在地级城市(或州、盟)残疾人口多于35万人、三级机构所在省(或直辖市)残疾人口多于400万人,残疾人口规模超出相应残疾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应适当地进行面积补偿。正文表3注2中对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或常驻人口数超出相应规定上限的情况做了补充说明。另有约占总数20%的一级机构所在县(或市、区、旗)残疾人口少于1.4万人、二级机构所在地级城市(或州、盟)残疾人口少于7万人、三级机构所在省(或直辖市)残疾人口少于90万人,考虑到在这些地区单独建设残疾人康复机构容易造成资源浪费,所以这些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宜与其他残疾人服务设施合并建设,以节约社会和经济成本。正文表3注2中对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或常驻人口数未达到相应规定下限的情况做了补充说明。由于本标准确定的残疾人康复机构业务项目为相应残疾人的基本服务功能,因此有特殊需求地区需开展不包含在本标准业务项目范围内的业务时,应另行向上级主管部门单独申报。第二节
设施A(综合康复设施)第二十三条
本条提出了综合康复设施功能房间的组成类别。由于三个级别综合康复设施的服务对象和服务重点有所不同,各级别综合康复设施在功能类别的组成上也有不同。例如“科研教学”部分只在三级设施中设置,“急诊部”、“医技部”只在二级和三级设施中设置。第二十六条
本条提出了各级综合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表8中的公式由三个数值组成:面积基数(m2)、床均面积计算数(m2/床)、床位数(床)。其中面积基数由综合康复设施中与床位数关系不大的房间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使用系数来确定,具体房间构成及配比可参照附录二。床均面积计算数由与床位数有直接关系的房间参与计算得出。考虑到综合康复设施中交通面积、设备机房面积等,本标准将本设施的使用系数定为0.6。设施B、C、D、E均采用0.6的使用系数数值。而考虑到设施F(辅助器具中心设施)中库房、辅具展示、辅具评估甜酸等大空间较多,遂将其使用系数适当提高,在本标准中规定为0.65。第三节
设施B(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第四节
设施C (儿童智力康复设施)第五节
设施D (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第三十九条
本条提出了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参考依据。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与儿童智力康复工作在工作内容、房间面积要求上有相似之处,因此本标准中不再单独规定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而指出其功能房间配置、建筑面积要求、生均建筑面积指标等参照儿童智力康复设施中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设施的特殊需求进行适当的调整。第六节
设施E (脑瘫儿童康复设施)第四十三条
本条提出了各级脑瘫儿童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表20中的公式由三个数值组成:面积基数(m2)、床均面积计算数(m2/床)、床位数(床)。其中面积基数由脑瘫儿童康复设施中与床位数关系不大的房间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使用系数来确定,具体房间构成及配比可参照附录五。床均面积计算数由与床位数有直接关系的房间参与计算得出。第七节
设施F 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第四十六条
本条提出了综合康复设施功能房间的组成类别。由于三个级别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的规模、服务对象和服务重点有所不同,各级别辅助器具中心设施在功能类别的组成上也有不同。例如“综合评估”部分只在三级机构中设置。在一级设施中由于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的数量有限、服务开展的能力有限,各类辅助器具的功能房间不单独设科室,统设“综合服务科”。第四十八条
本条提出了各级辅助器具中心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表22中的公式由三个数值组成:面积基数(m2)、件均面积计算数(m2/件)、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件)。其中面积基数由设施中与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关系不大的房间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使用系数来确定,具体房间构成及比例可参照附录六。件均面积计算数由与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有直接关系的房间参与计算得出。第五十条
本条阐明了残疾人康复机构总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由于六项设施之间的独立性较强,其各自使用面积指标的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面积采用六项设施面积分项累加得出。第五十一条
本条阐明了各级机构中各类设施合并建设的原则。由于三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功能复杂、人员繁多,为了便于管理,三级机构的六项设施应分别独立建设。二级、一级机构规模相对较小,为了节约土地成本和社会成本,二级、一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六项设施在条件不具备地地区可合并建设。第五章
建筑标准第五十二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总体布局要求。鉴于残疾人康复机构集残疾人康复治疗、儿童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身,在建筑总体布局时应充分考虑功能要求,合理分区,做到动静分离,路线畅通。第五十三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要求。鉴于残疾人康复机构工作性质,设施建筑及其周边环境要求建设周全的无障碍设施,应能满足不同类型残疾人使用需要,以确保残疾人康复机构正常运行。第五十五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垂直交通要求。垂直交通是二层及以上残疾人康复机构无障碍建设的首要问题,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建议垂直交通设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资金投入有困难的,需设置残疾人专用坡道。第五十六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标识系统要求。信息交流无障碍是建筑无障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部分残疾人有重要意义。残疾人康复机构应设置无障碍标识系统,经济条件允许的地区应积极推动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体现其无障碍建设的社会示范作用。第五十七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防灾疏散要求。残疾人康复机构应满足国家现行防灾规范的要求。为了便于残疾人的疏散和营救,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所处楼层可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防灾避难间可与部分业务用房共用。第六章
建筑设备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此五条阐明了对残疾人康复机构电气系统、排水系统、排污处理系统、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弱电系统的要求。建筑设备及系统是现代建筑不可或缺的系统工程。残疾人康复机构作为服务于残疾人的专业服务机构,建筑设备及系统的作用和价值表现的尤为突出。因此在项目全过程中对此应有充分地考虑,防止项目建造功能不足,二次修补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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