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市未来主打星幼儿园教育局有关于幼儿园中途转学退学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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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教育收费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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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印
二〇〇七年八月
一、幼儿园
1.幼儿园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2.我市市区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3.中途入园或中途转学幼儿园应如何收费?
4.幼儿园能否以“特色班”、“兴趣班”等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5.幼儿园收费的减免和报销有哪些规定?
二、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6.什么是“一费制”收费?
7.免收学杂费政策是如何实施的?
8.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是什么?
9.如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
10.我市对教辅材料管理有什么规定?
11.什么是“两免一补”的政策?
12.“两免一补”的资助对象有哪些?
13.对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有哪些?
14.借读费的收取有何规定?
15.中小学生转学如何退费?
16.招生考试收费有什么规定?
三、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
17.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是什么?
18.什么是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19.公办高中收取择费校后,还可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吗?
20.退择校费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21.择校费应如何使用和管理?
22.职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是什么?
四、改制(民办)学校
23.什么是改制学校“四独立”要求?
24.省教育厅公布的第一、第二批符合“四独立”要求改制学校有哪些?
25.改制学校的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26.改制学校是否可以一次性向学生收取学费?
27.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收费有什么规定?
28.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哪些材料?
29.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有哪些要求?
30.对不按要求实行公示的学校要负什么责任?
31.全市统一的教育收费公示栏样式是什么?
32.哪些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并给予哪些党纪政纪处分?
33.对截留,挤占,挪用学杂费、代办费、服务性所收费用和教育费附加行为的如何处理?
34.对违规收费乱使用有哪些处理规定?
35.哪些乱收费行为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36.实行学校收费信访举报重点监控的目的是什么?
37.什么情形将被列为教育收费信访举报重点监控对象?重点监控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38.重点监控的期限是多长?
39.重点监控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40.“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标准是什么?
一、幼儿园
1.幼儿园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幼儿园属于非义务教育,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园培养成本。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接受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用(以下简称“保教费”)。
保教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培养成本包括以下内容: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他正常办园经费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全市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主确定,一类以上幼儿园报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一类及以下幼儿园报所在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京口、润州、新区范围内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确定,各辖市、丹徒区在市定标准范围内,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收费标准。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幼儿园面向社会招生的,也按照其标准执行。
2.我市市区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保教费收费标准为:省示范性实验园350元/生.月、镇江市现代化园240元/生.月、镇江市一类园160元/生.月、镇江市二类园140元/生.月、镇江市三类园(注册园)120元/生.月。
另外有几点需要说明:一是各类别公办幼儿园可在本类别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15%,须按收费管理权限报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执行。二是无上级拨款或补贴的公办幼儿园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40元。三是外商投资合作兴办的需要合理回报的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报物价、教育部门另外核定。四是幼儿园利用节假日,对0~3岁幼儿开放的亲子园,收费标准为30元/生.次。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对留园幼儿可收取保教费。收费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全年收费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五是鉴于托儿所(班)收托儿童年龄小的特点,幼儿园附设的托儿班可按所在幼儿园的类别及相应收费标准,每生每月增加不超过 30元,托费均由家长自理。六是全托不夜宿的(提供三餐服务),每生每月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在日托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20元。七是全托夜宿的,每生每月另收寄宿费150元,由家长自理。八是幼儿园为入园幼儿代办点心、伙食的可收伙食费。其费用按实际成本核算按月收取,多退少补,并每月结算、公布,接受家长监督,不得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
3.中途入园或中途转学幼儿园应如何收费?
答:幼儿园每学期的保教费按月收取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中途入园或中途转学等,按月收取保教费的幼儿园,在园时间满15天的按全月收取,不满15天的按半月收取。按学期收费的幼儿园,入园幼儿在三个月内自行退(转)园的,退一半保教费,超三个月的不退费。幼儿在园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不得早于16:30离园)。
4.幼儿园能否以“特色班”、“兴趣班”等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答:除保教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联合办班等为由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建园费等。
5.幼儿园收费的减免和报销有哪些规定?
答:对烈士子女入园的保育教育费可以减免一半;对特困家庭、低保家庭子女,凭有关证件向其子女所在幼儿园申请减免保教费,减免额度为市三类园保教费的50%。
职工子女入园系独生子女的,可凭有关证明和保教费票据向家长所在工作单位报销80元/生.月(全年报销不得超过10个月)。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内支出。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幼儿园面向社会招生的,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入托,其家长负担部分是否收费由举办单位决定。
参考文件:
《关于印发〈镇江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教发〔2006〕 83号、镇价费〔2006〕181号、镇财综〔2006〕 26号)
二、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6.什么是“一费制”收费?
答: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开始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所谓“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收费总额,然后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
从2005年春季新学期开始,我市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这次出台的“一费制”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在对原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在严格、合理的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确定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标准。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按照“一费制”的标准收费,不允许再收其他费用。
7.免收学杂费政策是如何实施的?
答: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免费对象为各辖市、区及镇江市市区范围内农村乡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免费项目为2005年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所规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全市城市义务教育也全部免收学杂费,同时,还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8.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为:
(1)2007年春学期课本费(含英语磁带费,小学一、二年级不配磁带)。小学一、二年级每生33元,三、四年级每生66元,五、六年级每生77元;初一、初二年级每生121元,初三年级每生88元。2007年秋学期课本费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根据征订课本的情况重新核定。
(2)作业本费(含簿本、讲义费用)。小学每生每学期22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8元。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按学期结算,公布结算清单。
(3)服务性收费。住宿费:对住宿的学生收取,每生每学期100元,对公寓化管理宿舍可在物价、教育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以下服务性收费只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收取。一是学生体检费:小学一、三、五年级,初中一、三年级每年1次,每次7元;二是社会实践活动费:小学每生每学期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0元,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并在学期末向家长公布结算清单;三是代办校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经过物价、教育部门核准后自行确定标准;四是学生蒸饭及代伙:每学期每生不超过40元。
(4)学校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必须遵循非营利的原则。
除上述收费项目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9.如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
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全部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不得将教育教学设施出租给校外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名目的辅导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和收费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不得以实验班等名义向学生高收费,更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10.我市对教辅材料管理有什么规定?
答:学生用课本应在核定的中小学用书目录中选用,不得在目录以外选用教辅用书,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统一代办教辅材料。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和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严禁教辅材料销售单位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从事推销活动。
11.什么是“两免一补”的政策?
答:“两免一补”的政策即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课(簿)本费、免学杂费、补助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   从2005年春学期开始,我市开始执行“两免一补”政策。
12.“两免一补”的资助对象有哪些?
答:“两免一补”的资助对象有: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少数民族困难家庭子女。
13.对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有哪些?
答: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流入地政府负责,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学生到公办中小学就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流入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向住所附近中小学或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读学校后,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公办中小学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
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入学需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学生本人要求在镇江就读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或当地户籍证明);
(3)监护人在镇江的暂住证(要求暂住达半年以上);
(4)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如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5)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提供)。
对符合以上条件或持有《义务教育证》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流入地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除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收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要酌情减免费用。
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含超计划生育子女)入学,按流入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4.借读费的收取有何规定?
答:借读费仍按规定执行,不纳入“一费制”范围,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借读费。城市中小学对不符合条件的借读生可以收取借读费,其标准为:省内借读生小学190元/生、学期,初中340元/生、学期;外省借读生小学250元/生、学期,初中390元/生、学期。
15.中小学生转学如何退费?
答: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学生因故转(退)学费用处理的批复》(苏价费(号)规定,学生因各种原因自行转学的,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50%的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学费、住宿费。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
16.招生考试收费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关于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镇教发[2006]22号、镇价费[2006]74号、镇财综[2006]11号)文件规定:
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的学生,一是每生应交纳报名费12元,并按考试科目门数(含体育考试,总门数不超过7门)每门9元标准交纳考试费。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实行同一试卷的,对未填报升学志愿的学生不得收取报名费、考试费。二是对报考中等职业学校艺术、体育专业,需要加试艺术、体育科目的考生,除上述费用外,还应按加试科目交纳加试费40元。三是对参加升学体检的学生收取18元体检费,但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对新生进行重复体检和收费。
从2005年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招生,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招生费、考试费、测试费等任何费用,学校组织新生入学相关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参考文件:
1.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学生因故转(退)学费用处理的批复》(苏价费(号)
2.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苏教基〔2004〕38号文件、苏财教〔2004〕100号文件)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5]20号、苏财综[2005]3号)
4.《镇江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镇政办发〔2006〕133号)
5.《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7号)
6.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发放&义务教育证&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06〕48号)
7.《关于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镇教发[2006]22号、镇价费[2006]74号、镇财综[2006]11号)
8.《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7〕1号、苏财教〔2007〕5号)
9.《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苏教监〔2007〕4号)
10.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07〕8号、苏价费〔2007〕69号、苏财综〔2007〕9号)
11.《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镇价费[2007]95号)
三、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
17.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是什么?
答: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为:
(1)代办费:高一年级350元/生.学期;高二年级300元/生.学期;高三年级260元/生.学期。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向家长公布结算清单。
(2)学费:一般高中500元/生.学期;市重点高中650元/生.学期;省重点高中850元/生.学期。(择校生不交)
(3)双休日补课费:1元/生.课时(限毕业班学生)。
(4)住宿费:100元/生.学期(含水电费);公寓化住宿费标准不超过150元/生.学期(限住宿学生)。
(5)择校费(仅限对择校生收取):国家级示范高中2.3-3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重点高中1.5-2.8万元,最高不超过2.8万元;一般高中1-2万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18.什么是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答: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2003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2003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执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政策,即“三限”政策。
“限人数”:2003年文件规定,公办高中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高中实际招生总人数的20%。少数通过银行贷款异地扩建校舍、招生规模超过2000年实际招生总人数一倍的重点中学,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备案,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校高中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5%。上述学校还清贷款后,其择校生的比例不得超过实际招生总人数的20%。各校要从严控制择校生比例,不得突破。任何学校不得在核定人数以外另行增招择校生。根据《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监[2006]2号)规定,从2006年起,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总数的30%,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仍维持不变,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
“限钱数”: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2003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设立“高中择校生”收费项目,择校费最高收费标准:苏南、苏中八市每生不超过3万元,苏北五市每生不超过2.5万元。2003年我市确定的公办高中择校费的收费标准是:国家级示范高中2.3-3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重点高中1.5-2.8万元,最高不超过2.8万元;一般高中1-2万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限分数”:是指择校生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当地高中录取控制线。
19.公办高中收取择校费后,还可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吗?
答: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2003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择校费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择校生交纳择校费后,每学期还应按规定交纳学费和课、簿本费等。从2007年秋季学期新生入学时,根据《关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7〕21号、苏价费〔2007〕212号、苏财综〔2007〕38号)规定,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原在校择校生的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20.退择校费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答:按照《关于明确公办高中择校生招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4]53号)文件规定,择校生录取后,已缴纳择校费并取得学籍,但尚未参加学习而中途转、退学的,可退还三分之二的择校费;已经入学并参加学习的学生,因全家迁离省辖市境需转学的,可按已学习的时间计算退还部分择校费,除此以外,对中途转学或退学的,不得退还已收取的择校费。
21.择校费应如何使用和管理?
答:根据《关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7〕21号、苏价费〔2007〕212号、苏财综〔2007〕38号)规定,各地要切实加强择校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要切实控制学校债务风险,学校因校舍建设拖欠工程款或向银行贷款的,择校费用于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低于50%。
22.职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是什么?
答:职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为:
  (1)代办费:250元/生.学期。期末按实结算,向家长公布结算清单。
  (2)学费:一般职高文科800元/生.学期,理科900元/生.学期,艺术1000元/生.学期;省重点职高文科1000元/生.学期,理科1100元/生.学期,艺术1200元/生.学期。
(3)住宿费:120元/生.学期。限住宿学生。
(4)物价部门核定的其他收费项目。
参考文件:
1.《关于调整中小学代办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镇教发[号、镇价费[号)
2.《关于调整中小学校公寓化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镇价费[2000]第45号、镇教发[2000]21号)
3.《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和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实行并轨的通知》(镇教发[号、镇财行[2000]15号、镇价费[号)
4.《关于转发省〈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和职业高中收费并轨的通知〉的通知》(镇教发[号、镇财综[2000]62号、镇价费[号)
5.《关于调整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镇教发[2002]66号、镇财综[2002]42号、镇价费[号)
6.《关于调整和明确中小学代办费的通知》(镇价费[号、镇教发[2002]63号)
7.《关于转发省〈关于2003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镇教发[2003]59号、镇价费[号、镇财综[2003]19号)
8.《关于进一步明确教育收费政策 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镇价费[号)
9.《关于明确公办高中择校生招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4〕53号、苏价费〔2004〕316号、苏财综〔2004〕90号)
10.《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监[2006]2号)
11.《关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7〕21号、苏价费〔2007〕212号、苏财综〔2007〕38号)
四、改制(民办)学校
23.什么是改制学校“四独立”要求?
答:改制学校 “四独立”是指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改制学校还需取得民办学校资格。
24.省教育厅公布的第一、第二批符合“四独立”要求改制学校有哪些?
答:目前,我市符合“四独立”要求、省教育局已公布改制学校共16所,具体学校见下表:
参与举办的公办学校
市直属(3所)
镇江市江南学校
镇江市外国语学校
镇江市国际学校
江苏省镇江第一中学
京口区(2所)
镇江市实验小学
镇江市索普实验学校
润州区(2所)
镇江市育才小学
镇江市润欣学校
丹阳市(4所)
丹阳市实验小学
丹阳市实验中学
省丹中、吕淑相中学、五中、六中
丹阳市华南实验学校
江苏省丹阳高级中学
丹阳市正则实验小学
丹阳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句容市(3所)
句容市实验小学
句容市第二中学
句容市玉清中学
句容市第三中学
扬中市(2所)
扬中市外国语学校
扬中市第一中学
镇江市扬中实验中学
江苏省扬中高级中学
25.改制学校的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号)规定,经成本审核后,制定收费标准。原公有民营、公办民助或民办公助等形式收费标准一律废止。
26.改制学校是否可以一次性向学生收取学费?
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镇价费[2007]95号)明确规定,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监管,严禁学校一次性向学生收取学费。
27.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收费有什么规定?
答:民办学校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按年度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学费、住宿费。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
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28.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3)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4)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5)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6)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7)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参考文件:
1.《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号)
2.《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号)
3.《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一批符合“四独立”要求改制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法〔2007〕1号)
4.《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符合“四独立”要求改制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法〔2007〕4号)
5.《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镇价费[2007]95号)
29.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有哪些要求?
答: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未经公示,不得收费”的要求,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减免政策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应长期、固定设置在学校醒目位置,方便学生和家长阅览。
学校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所在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教育收费公示要实行动态管理,公示的内容应随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及时更换或更新有关内容。
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30.对不按要求实行公示的学校要负什么责任?
答:对不按规定要求实行公示的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责令立即纠正,涉及到的违法金额要依法清退和没收。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31.全市统一的教育收费公示栏样式是什么?
教育收费公示栏(样式)
学校名称:               &日期: 年&月  日
减免费政策
乱收费投诉电话:镇江市教育局 66036
____市(区)教育局(电话号码)
物价部门12358
32.哪些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并给予哪些党纪政纪处分?
答:依照《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各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越权批准或者擅自制定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
(2)违反规定,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和指标或者乱摊派、乱罚款、搭车收费、强制保险、强行捐资和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资的;
(3)违反规定,将不应通过学生收取的税费交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向学生收取的;
(4)违反规定,向学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出版物。学具或各种用品的;
(5)对所属部门、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者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二)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规定,以各种施教名义分班,另行收取费用的;
(2)违反规定,借开学、升学、征订教材之机,采取强制手段搭售教学辅导参考资料、学习资料等;
(3)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的;
(4)强制学生订阅报刊的;
(5)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6)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收费的。
(三)公办高中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规定,降分录取乱收费的;
(2)违反规定,以调专业为名乱收费的;
(3)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4)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收费的;
具有上述(一)、(二)、(三)、(四)项中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3.对截留,挤占,挪用学杂费、代办费、服务性所收费用和教育费附加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学杂费、代办费、服务性所收费用和教育费附加如有下列行为之一:
(1)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2)用于教育事业以外开支的;
(3)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等费用的;
(4)其他截留、挤占、挪用行为的。
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34.对违规收费乱使用有哪些处理规定?
答: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吃喝、送礼、旅游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除追回违纪款额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5.哪些乱收费行为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1)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
(2)强迫、指使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情节恶劣的;
(3)抗拒检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转移资金以及私设“小金库”的;
(4)违反规定收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和特别恶劣影响的;
(5)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造成学校不能正常运转或停课的。
36.实行学校收费信访举报重点监控的目的是什么?
答:实行学校收费信访举报重点监控,是创新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的重要举措。重点监控的目的在于全面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少教育乱收费案件的发生,降低教育收费信访举报,从而维护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的教育环境。
37.什么情形将被列为教育收费信访举报重点监控对象?重点监控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列为教育收费信访举报重点监控对象:
(1)有向中央和省有关部门反映乱收费信访举报并经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查实的;
(2)严重违反现行教育收费政策的;
(3)因乱收费被中央、省和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的;
(4)因同类乱收费问题得不到解决发生反复举报的;
(5)市有关部门交办的查报结果件,尤其是中央和省有关部门转交办的查报结果件逾期不报结的。
这里的学校,包括全市范围内所有的中小学、幼儿园以及与学生收费直接相关的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教育收费信访举报重点监控制度从2007年7月开始实施。
38.重点监控的期限是多长?
答:学校收费信访举报重点监控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监控时间从监控名单向全市公布之日起计算。监控期内乱收费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可以适当延长监控期限。
39.重点监控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重点监控的主要措施有:
(1)确定并通报名单。重点监控学校的名单由市治联办提出,报经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或各成员单位领导同意后,通报各辖市(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全市各学校。
(2)限期进行整改。被重点监控的学校,要认真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市治联办会同有关辖市(区),定期组织对重点监控学校的督查指导。
(3)报告整改情况。监控期间,被重点监控的学校每季度向市治联办书面报告一次规范教育收费情况,每半年由学校的主要领导到市治联办当面报告一次整改情况,并接受市治联办的工作指导。
(4)组织检查验收。重点监控期满后,由被监控的学校提出验收申请,市治联办会同有关辖市(区)联合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取消重点监控并予以公布;检查不合格的,延长监控期半年,其主要领导应就此向市治联办作出书面检查。
(5)追究纪律责任。在监控期间,被重点监控的学校在市级各类教育评估评比中不得评优评先。同时,市治联办将加大违规收费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被重点监控学校党政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学校内发生的教育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40.“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标准是什么?
答:“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标准为:
(1)2004年以来,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部署,领导机构健全,措施得力,成效明显。
(2)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切实保障教育投入,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按省、市规定落实到位,教职员工的国标工资以及省标津贴按时足额发放。
(3)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未出现违反省级制定的限分数、限人数的比例和限钱数标准的情况。
(4)在治标同时加大治本力度,教育收费及管理使用制度完善,措施到位。未发生挤占、截留、平调、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教育费附加全部用于教育发展事业。
(5)未出现违反规定,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和指标或乱摊派、乱罚款、搭车收费、强制保险、强行捐资和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资的情况。
(6)在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未发生擅自立项收费、强制性收费和教育部门、学校、教师从中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行为。
(7)能够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学校收费资金,未出现乱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或违反规定组织公费旅游等问题。
(8)任何部门和单位在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的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未出现违规收费行为。无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盗版、盗印和非法出版教学用书的现象。中小学校未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一切形式的教辅资料。
(9)2004年以来公办学校未发生严重的乱收费案件,对出现教育乱收费的问题能够及时进行严肃查处。在教育收费工作中群众基本无举报。
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不搞“终身制”,对已被评为教育收费示范县的县(市、区),如果出现违反“示范县标准”的,将取消其称号,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布。
参考文件:
1.《教育收费公示制度》(2002年5月27日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计价格[号发布)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苏价检[2003]268号、苏财综[2003]104号、苏教财[2003]76号)
 &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办发[2004]21号)
4.《关于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的意见》(苏教监[2005]4号)
5.《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苏价检[号)
6.《关于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治联办[2006]7号)
7.《关于对教育收费信访举报实行重点监控的意见》(苏教监〔2007〕3号)
8.《关于对学校收费信访举报实行重点监控的实施办法》(镇治联办[2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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