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二医院 彭娟陈红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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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江县 -> 镇(乡)政务(便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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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简介
  1、政务中心成立时间: 2003年5月
  2、中心简介:
  中江县政务服务中心位于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建筑面积11093.84平方米。为正科级行政机构,代表政府对进驻中心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管理、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于日搬迁新址,中心办公楼共四层,按功能分区设置了社保、医保、办税、房产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并联审批、中心办公区等十六个区
  县政务中心:设置窗口236个,现有窗口工作人员270余人,56个县级机关的148项行政审批、169项公共服务、20项日常监管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均在窗口集中办理和管理。银行、供水、供气、测绘、评估等单位也设立了窗口。
中江县政务服务中心职责
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决定。
制定县政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对进入或推出县政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要求进行初审并报县政府决定;对依法决定撤消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县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保障该事项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执行。
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组织服务窗口高效、快速的实施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并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负责国有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管理、制订开标和评标活动管理制度;负责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发布、组织评标和现场管理监督工作。
对各部门、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县政务中心的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县政务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负责对进入政务中心的公共服务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和规范、搭建好公共服务平台。
宣传党和政府的惠民帮扶政策、制订惠民帮扶工作制度,落实惠民帮扶措施,建立有效的惠民帮扶管理和监督机制。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网址:
  4、中心领导:
    主任 梅彩玲,(3
    副主任 黄纯太,(2
    副主任 刘荣华,(3
    纪检组长 杨红,(0
  5、各进驻部门名称及服务事项逐项名称、服务窗口负责人姓名及窗口电话
产权监理所、交易所
社保、医保、农保、就业、信息股
人社 信息股
春秋旅行社
公安行政审批
公安出入境
公积金中心
交通运输局
司法公证处
供排水公司
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延期缴纳税款(转报)
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注销登记)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内资公司(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改制企业)及分公司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户外广告登记
非企业广告经营许可
商品展销会登记
动产抵押物自愿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撤销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备案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变更备案
股权出质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
企业集团登记(企业集团设立登记,企业集团登记事项及母公司变更登记,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章程变更备案
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许可,变更许可,注销许可)
发展和改革局
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核准)
必须招投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
外商投资项目许可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转报)
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转报)
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转报)
外商投资和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转报)
外商投资和国外贷款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转报)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贷款申请,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资金申请报告上报
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核准(转报)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转报)
政府出资项目审批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公众集聚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特种行业许可(公章刻字业许可,旅馆业许可,典当业许可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邮政局(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购买、载运危险物品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易制毒化学品购用备案证明和运输许可(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户籍登记(死亡注销户口,居民身份证签发(申领、换补),暂住证核发,户籍迁移登记,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军队干部家属随军落户,农村婚迁入户(跨县迁入),人才引进户口迁移,收养、抱养子女户口入户,无户口人员入户,在县内投资、兴办实业迁入户口,招工、招干户口迁移,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户口项目变更(办理户口项目变更民族,办理户口项目出生日期变更,办理户口项目性别变更,办理户口项目学历变更,办理户口项目住址门牌变更,办理姓名变更)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补证,驾驶证换证,驾驶证审验,驾驶证注销)
民用爆破作业单位、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备案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信息网络安全审批(转报)
机动车登记及延缓报废审批(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注销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和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许可)
规划和建设局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审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审批
城市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许可
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项目选址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临时建设许可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停止供水审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城市排水许可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房屋拆迁许可(房屋拆迁许可,房屋拆迁延期许可,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许可)
房屋权属登记(所有权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其他登记)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廉租住房申请核准
建筑类企业资质认定(转报)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认定(转报)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转报)
业主委员会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认定(转报)
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转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备案)
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转报),建设工程园林绿化方案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备案)
建设类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及从业资格认证(转报)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转报)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出售审核
管道燃气企业供气区域确定核准(转报)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备案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流转税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及减免项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资格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审批)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审批
延期缴纳税款(转报)
税务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批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申请审批,采矿权变更审批,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注销登记,采矿权延续审批)
权限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转报)
权限外临时用地审核、审批(转报)
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核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土地使用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备案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备案注销登记,其他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土地证书遗失补办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污染物排放许可(大气、水)(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拆除、闲置防止污染设施审批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排污申报核定(噪声排放申报(工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申报,城市市区夜间施工证明),大气污染排放申报,水污染排放申报工业固体废物申报)
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公路上、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含公告标示、标牌)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客运线路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公路建设项目审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营运车辆审验
国家投资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备案审查
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公路隧道、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审批(转报)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批准
砍伐行道树或者间伐更新行道树的批准
经济和商务局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管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转报),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转报))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转报)
申报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确认(转报)
技术改造项目使用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转报)
煤炭生产、经营资格审查(转报)
供电营业及电力作业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转报),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转报),供电营业许可证(转报))
煤炭生产、经营资格年检(转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及养老金核发(特繁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及养老金核发,职工法定正常退休审批及养老金核发)
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登记及缴费基数和费率、领取资格、保险待遇核定(单位参保登记,个体劳动者参保登记,失业登记及失业证申办,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发,在职参保人员死亡退费,生育保险待遇核发,工伤保险待遇核发,失业保险待遇核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个人),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补助、报账,门诊医疗卡挂失、补办、补磁)
社会保险(养老)转移
工伤认定(转报)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转报)
用工备案(集体合同审查,企业招用工服务(就业登记))
劳动技能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核发,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劳动保障年检
种子生产许可
种子经营许可
植物检疫许可
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
木材运输许可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野生动物猎捕证核发,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初审)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初审
树木采伐(采集)、移栽许可(古树名木采伐、移栽许可(转报),活立木采集移栽许可)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确认
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初审)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运输、猎捕、驯养繁殖许可(转报)(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转报),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转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转报),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运输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筹备登记,设立登记,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社会福利企业认定(转报)
婚姻登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
收养登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
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印章、账户备案
军人抚恤优待待遇核定(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审批,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核定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核定,在乡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核定,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核定,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核定,牺牲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核定,“三属”抚恤金核定,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核定)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操作证核发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100千瓦以下)
农用动力机械注册登记(拖拉机登记(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补办行驶证、号牌),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3.75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的注册登记)
职业资格证办理
农用动力机械年检
植物检疫许可
种子生产许可
种子经营许可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转报)(蚕种生产许可(转报),蚕种经营许可(转报))
种子生产许可(转报)(种子(主要农作物)生产许可(转报),食用菌菌种(母种、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转报)食用菌菌种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果树种苗生产许可)
种子(主要农作物)经营许可(转报)
农药、种子经营人员培训考核
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转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转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审核(转报)
酒类经营许可(四川省国家名白酒零售许可证,四川省酒类产销许可证(国产酒生产或进口酒零售))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初审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转报)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转报)
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转报)
直销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许可(转报)
猪肉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认定(转报)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转报)
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
设立拍卖企业(转报)
开办市场审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转报)
取水许可(取水许可证核发,取水权变更审批,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审批,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审批,注销取水许可证)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
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
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野生动物猎捕证核发,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初审)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初审
开垦荒坡地、坡地造林许可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坝、堤、闸兼做公路审批
水工程建设审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利工程建设规划(防洪)同意书审批,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河道采砂许可
江河故道、水域、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工程建设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审批
入河(水库、渠道)排污口设置审批
水下工程作业渔业资源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补救措施审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内陆水域捕捞许可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猎捕、驯养繁殖许可(转报)(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转报),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转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转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运输证)
缓缴水资源费的审批
临时应急取水审批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验收
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转报)
水利工程建设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水利工程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竣工验收
渔业船舶检验证核发(转报)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转报)
渔业船舶登记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取水许可证年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医疗机构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放射诊疗许可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护士执业注册
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
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卫生审查(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
卫生许可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复核)
医疗机构校验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许可
设立娱乐场所许可
营业性演出许可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原址保护及进行修缮的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审批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许可(图书)
出版物零售许可
印刷名片企业审批
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备案
旅行社(门市部)备案登记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三级运动员、三级裁判员等级称号授予
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前备案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报刊社记者站审批(转报)
文化艺术培训单位审批
文物经营活动审批(转报)
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转报)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转报)
调定价审批
收费许可证核发
收费许可证年审
兽药经营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引进种用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种禽畜生产经营许可
生鲜乳收购许可及准运证明核发
乡村兽医登记
执业兽医注册登记
质量技术监督局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最高等级计量标准考核
计量检定员资格认定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销(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注销)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备案
组织机构代码年检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审批
残疾人联合会
核定各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
办理《残疾人证》
法律援助案件的立案审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
公证员执业审核(预审)
律师事务所年检(转报)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监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
民办教育机构(含残疾人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许可
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6、中心咨询电话:(3
    效能监督及投诉电话:(7
德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旌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绵竹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广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什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中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罗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版权所有地址:四川省德阳市长江东路10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邮政编码:618000办公电话:(+86-838)-2514258
咨询电话:(+86-838)-2514005所属行业:农/林/牧/渔
单位性质:私营企业
企业规模:50~100人
详细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略坪镇高玉村
& & 四川金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注册资本6000万元。公司现有管理和研发人员78人,其中博士5人,硕士10人,高级职称8人,中级职称16人;公司是德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四川省“十二五家兔育种攻关组”成员单位 、四川省“规模化獭兔养殖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 、公司建有四川省“獭兔产业科技特派团”工作站、四川农业大学的科研教学实习基地、四川草原科学研究院成果转化基地;公司资信状况良好,银行信用等级为AA级。公司致力于农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以“公司+专家大院+专业合作社+农户”为产业化组织形式,采用“果-草-兔-沼”和“菜-兔-沼”两种循环模式布局家兔
最近登录时间: 08:52
最近登录IP:117.174.49.*[四川省德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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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孙伟铭的父亲--孙 林的委托,指派律师施杰、陈红担任孙伟铭的二审辩护人。在发表辩护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本案4位受害人遭遇的不幸表示哀悼,对本案中受伤的代女士及本案受害人的亲人表示慰问,请您们接受我们作为辩方律师的最真挚诚恳的祝愿。虽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给你们带来难以承受的巨大悲痛,然而你们仍以宽容博大的胸怀给予这个年轻人谅解。作为孙伟铭的辩护律师,我们对本案中的受害人家属的善良大度由衷地表示敬意。
&&&&下面针对一审判决,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应当知道醉酒、超速、跨越双实线驾驶会危害不特定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且仍放任结果的发生,其主观心态不属过失,而是“故意”。辩护人认为该认定所依据的关键证据不足且存在遗漏重要证据的情形,所依据的证据也存在瑕疵。
&&&&1、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未能查清,存在遗漏重要证据的情形。辩护人在二审法院阅卷时发现案卷中有一盘天网视频光盘,该光盘中共有七段视频资料。除其中成都烟厂门口天网视频资料在一审中出示外,还有五段卓锦城路口的天网视频资料未出示。我们从来源于卓锦城路口天网的视频资料可以看到,在本案被告所驾驶的川A43K66黑色别克车撞上“奔奔”车之前2至3秒,在三环路娇子立交往龙泉方向卓锦城路口处从左至右的第三车道内,可能被一辆白色小车挤压擦挂,导致别克车控制不当而失控,从该道路右侧直接冲向左侧从而发生四死一重伤的重大事故。通过专家对该视频资料的分析,当时这辆白色小车正从第二机动车道向第三机动车道变道,并且已经有靠右边道的迹象且未发现打右灯。正在这时,本案被告所驾黑色车正在第三道以非常快的车速驶来,不排除两车有轻微擦挂或黑车靠上右边绿化带边缘的可能。此时右前方有一辆行驶中的自行车,本案被告本能的向左打方向盘,该车向左越过双实线至惨案发生。有驾驶经验的人都知道,在时速高达130多码时哪怕打方向盘稍有不慎都可能导致方向失控,再加之孙伟铭此时正处在醉酒状态,控制力下降,处置不当导致惨案发生。而白车的多次不正常倒车,直至倒回到两车交汇前的位置,这充分说明这两车之间存在发生事故的情形。这也就正好印证为什么孙伟铭本在这条道路最右侧的第三机动车道行驶,却突然接连越过该车前进方向第二、第一机动车道和双实线到左侧,从而和迎面驶来的长安“奔奔”车等相撞。可见,本案被告跨越双实线驶入这条道路左侧是由于被白色车擦挂和挤压等其它因素影响而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失控所致,并非一审中控方指控的那样孙伟铭故意“向右绕行强行超车后又向左迅速绕回,越过中心双实线”的情形。我们试想如果没有那辆变道而没打转弯灯且侵占第三车道的白色小车,很可能孙伟铭的别克车就不会失控越过双实线,惨祸也就不会发生。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故意跨越双实线驾驶与事实不符。孙伟铭驾车与白色小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这一重要情节并未在一审查明。案发时与别克车发生擦挂的白色小车驾驶员以及那位骑自行车的人是谁,在一审时也未查明,而他们是本案的关键证人。本案被告为什么会突然在两三秒内跨越三根车道和双实线,对查明案发当时的情况至关重要,对本案的定性也至关重要,但一审中这段关键的视频却并未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此外,一审判决认定孙伟铭驾驶的别克汽车与比亚迪汽车发生追尾所依据的证据也存在重大暇疵,比亚迪汽车驾驶员刘小红的证人证言存在严重的自相矛盾,不客观、不真实。对于支持辩护人上述观点的证据刚才在庭审举证质证中予以充分的阐述,在此就察检员在质证中的意见作一回应:1,辩护人的责任就是帮助法庭查明事实真相,就一审控方证据提出了存在疑问。2,计算机专家应辩护律师的委托就该案的客观证据作出专业方面的意见,其目的也是希望帮助法庭真正查明事实真相。3,检察员并未就辩护人提出的合理怀疑作出合理的解释。4,为了查明本案的事实真相,特向法庭提出申请---就当庭质疑的卓锦城路口的视频资料进行鉴定。
&&&&2、本案被告并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动机。本案被告在事发前是一个积极上进、工作出色,有爱心和同情心的青年人。他同时在两家公司打两份工,每天工作十余小时。这样努力的工作也换来相应的回报。三十岁左右就有车有房,有着令人羡慕的职位和收入。在父母眼里是孝顺争气的儿子,在亲朋眼里是年轻有为的白领。他还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并饱含爱心。证人范晓琼证明孙伟铭在得知她的家庭困难后,主动资助她的女儿上学,帮助她渡过困难;证人游川艺以及孙伟铭以前就职的单位也证实孙伟铭在地震发生后积极参加抗震救灾,捐款捐物,十分积极主动。这些证据都表明本案被告热爱生活并积极回报社会。这样一个春风得意的年轻人连地震这样的自然灾害所带来的伤害都主动通过慈善行为来尽量弥补,难以相信他会去放任不特定多人的死伤结果发生。
&&&&事发时别克轿车的现场勘验照片证实孙伟铭在两车相撞时头部撞击别克车前挡风玻璃,并将坚硬的挡风玻璃撞裂,孙伟铭头部流血并缝合了10多针,在场证人都证实孙伟铭头部受到重创。在座各位可以设身处地地考虑一下,当本人已经明知自己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会因两车的剧烈撞击而遭受巨大威胁的时候,正常人的做法都会是及时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撞击的发生,而不是放任撞击带来的车毁人亡的结果出现,毕竟,车毁人亡的几率对撞击的双方都是均等的,没有哪个事业蒸蒸日上、前程似锦的年轻人会置自己的生命于不顾,放任两车相撞,除非因其他因素介入导致车辆失控或他的意识已不清晰,控制能力下降,否则我们很难想象这样一个积极进取、奋斗不息的年轻人会以自杀式这样极端的方法去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3、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对本案中受害人的伤亡及财产损失持“放任”的“间接故意”是缺乏证据支持的。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从该规定来看,故意犯罪对危害的后果是“明知会”发生,这表明了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希望这个结果发生称之为直接故意,放任这个结果发生的称之为间接故意。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都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发生危害后果的必然性。在这里我们姑且先不讨论醉酒、无证、超速是否必然发生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结果,而是看看本案被告对这个结果的必然性是否是明知。请注意,在本案中,应分清两个主观心态:一是在孙伟铭醉酒驾驶时的主观心态,这时的被告对无证醉酒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是故意的心态,而对出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样的结果却不是故意。一审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被告在案发时已经意识到醉酒、无证、超速这些违反道法的行为或几个行为的结合必然导致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结果的发生,相反,孙伟铭在本案事故发生前几个月持续无证驾驶的经历和案发当天酒后送父母的行为恰恰说明他没有意识到也就是并不明知这种结果的必然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明知没有驾驶执照、没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的情况下,仍然长期驾驶机动车辆,反映出其对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漠视。一审判决是将驾驶能力与驾驶资格混为一谈。对驾驶人颁发驾驶证是行政许可行为,无证就意味着驾驶人无相应驾驶资格,但并不等于无机动车驾驶能力。“无掌车王”何跃林就是一个典型的佐证。这位由于失去双手而一直无法拿到驾照的男子数次参加越野赛并多次获奖, 2008年何跃林更是以奥运火炬手的身份出现在亿万观众面前。可见,无驾照只是无驾驶资格,并不等于无驾驶能力。在本案中,被告由于对自己驾驶技术和对自己酒后控制力的自信,孙伟铭相信自己能够避免这种可能发生的结果,否则他不会置自己及父母的生命安危于不顾而放任这种必然的结果发生。而一审中控方的证人王健、谢开新、付雨根、王良伟都证实孙伟铭在下车发现有人受伤后就大喊“有没有医生,赶快救人”;证人蒋维平还证实孙伟铭下车后站都站不稳,但是还是大声喊赶快救人,这些都可以反映出孙伟铭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仅没有“放任”的主观态度,而且还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危害后果的扩大。
&&&&4、本案被告醉酒驾驶时,不能有效控制自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对结果发生持“放任”的态度。所谓放任是能够控制而不控制。在案发时,被告究竟能否控制呢?案发后,测试表明本案被告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8毫克,原远超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的醉酒驾驶标准,属于深度醉酒状态。而醉酒后驾驶会出现什么情况呢?我们从某公安交管局的官方网站获知,酒后驾车会使触觉能力降低,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同时,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此外,酒后还会出现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像孙伟铭这样深度醉酒的人自然无法完全有效控制自己的驾驶行为。
&&&&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被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扩大了该罪的适用范围,属适用法律不当。
&&&&1、一审判决岢重了本案被告的明知义务。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孙伟铭应当知道“无证、超速、醉酒、跨越双实线”驾驶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但仍放任结果的发生,其主观心态属故意。我国刑法规定的很清楚,故意犯罪的前提是明知。而一审中控方并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被告对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的结果已“明知”。的确,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许多驾驶员都不敢醉酒后驾车了,说明现在绝大多数人通过一审判决都得到这么一种结论,那就是醉酒驾车、无证、超速驾驶必然会发生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是犯罪、会判死刑。无证、超速、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的叠加是否就必然导致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结果呢?从现有的立法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来看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上述法律规定说明这些违反《道法》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是行政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及这几个行政违法行为的叠加并不必然导致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的结果,只有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出现肇事的结果,才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连我们立法机构的专家们都未能明知,否则不会对醉酒、无证、超速驾驶行为只苛以行政处罚,我们又怎么能苛求一个非法律专业、从事IT工作的年轻人在醉酒、无证、超速驾驶时就能明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这样严重的后果必然发生呢,这无疑是加重了本案被告的明知义务。
&&&&2、一审判决是以牺牲本案被告生命为代价而获得全社会对酒后驾车等恶性交通违法行为的重视。工业文明发展到今天,汽车在21世纪的中国已成为与人类的接触最为密切的交通工具,是老百姓比较普遍的生产生活工具,尤其本案的案发地――成都,更是享有汽车第三城的称号。而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所谓“无酒不成席”,所以在很多场合喝酒就和吃饭一样频繁。当汽车与酒频繁结合,就会酿成孙伟铭案、张新宝案、悍马案这样的惨祸。然而我们的立法却并没有紧跟时代文明发展的脚步,对酒后驾驶这样频繁发生的行为在行为实施时就处以刑罚,严重的甚至剥夺行为人的生命。我们现有的法律是必须等到“肇事”结果发生后才能处以刑罚,直到本案,一审法院才突破性的将无证、酒后、超速驾车构成犯罪的法益采取前置性的保护,提前到醉酒、超速行为实施时。在这样一个酒后、超速驾驶频发的特殊时期一审判决对本案被告处以极刑,势必会对整个社会起到威慑预防作用。无可否认,一审判决通过媒体为社会公众知晓并热议后,酒后、超速驾车的现象急剧下降。但我们反思一下,难道对整个社会的警示、对这类现象的遏止必须要以付出一个灿烂如花般年轻的生命为代价吗?我们立法的滞后对全社会带来的危害为什么要一个努力上进的年轻人以生命来买单!我们不能因为当前要严厉打击酒后、超速驾驶行为而对本案被告苛以死刑。试想,如果我们的立法早就对醉酒、超速驾驶行为作出不仅仅是违法而是犯罪甚至被处以极刑的规定,我想在座各位,包括孙伟铭是决不会为了贪图超速的刺激和醉酒的快感而去犯罪甚至冒被判死刑的生命危险!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官断案,必先援引法条,不能超越现有的法律规定断案。而适用刑法尤其是剥夺一个公民的生命时当更甚,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为罚。不可否认,在司法实践中的确也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些行为具有严重危害,却不能定罪处罚,某些行为危害结果严重,处罚却很轻。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确非常严重,即使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处以法定最高刑也处罚太轻。但在法治的天空下,这些问题的解决,只能依靠刑法不断的修正来实现。
&&&&三、案发后,在律师的积极促进下,本案被告及其家人不但倾其所有,还四处举债,筹措资金去尽量赔偿受害人的家属。我们知道,不管多少金钱都换不回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怎么赔偿都难以弥补失去亲人的伤痛,逝者已矣,但本案被告及其年迈贫穷的父母仍然希望通过超过自己承受能力的最大限度赔偿给生者受伤的心灵带来一丝慰籍。目前,孙伟铭及其父母已对受害者赔偿累计100余万元,这已远远超出了孙伟铭作为行为人本身的个人财产不到40万元。本案被告及其家人积极赔偿的态度也使孙伟铭获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应当知道醉酒、无证、超速、驾驶会必然导致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结果并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故意心理态度,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贯彻落实“少杀、慎杀”这一刑事政策中的一项要求就是“办理死刑案件,必须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中也明确规定:“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证明力大小难以区分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在本案中,罪重与罪轻的区别体现在罪名的认定上,即本案被告所犯的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区别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在于被告肇事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本案中,认定被告对“危害结果发生持故意的心理态度”的证据不足,而有证据证明本案被告可能是采取措施不当而引发本案结果的情况下,我们应推定本案被告所犯的是相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较轻的交通肇事罪。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清楚的知道,对本案被告处以刑罚是对逝者生命的尊重,对伤者的抚慰,但我们应当对生命同等尊重,每一个公民的生命都平等地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人的生命有且只有一次,生命无价,死刑的适用极端严酷且不可补救,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人的生命,即使是被告人的生命也必须慎之又慎。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我们不仅仅在维护被告人一个人的权益,其实也是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在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本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依法让孙伟铭受到他应有的法律惩罚。
&&&&&&&&&&&&&&&&&&&&&&&&&&&&&&&&&&&&&&&&&&&&&&&&&&&&&&&&&&&&&&&&&&&&&&&&辩护人: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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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补充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纵观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孙伟铭对造成四死一重伤、公私财产损失数万元的严重后果在主观上具有希望危害后果发生的直接故意或者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孙伟铭自始自终对于危害后果的发生都是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庭审中孙伟铭本人对于自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能清楚说明是很正常的事情,孙伟铭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员,不可能象法律人士一样可以有效按照法律条文分析自己主观心态的性质,但是他一直辩解自己是过失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孙伟铭对于自己犯罪心态的辩解不影响对本案中孙伟铭主观心态的认定。
&&&&1、从事发前和事发当天孙伟铭的心态分析,他没有希望或者放任与其他汽车相撞以及发生四死一重伤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
&&&&孙伟铭曾经就职的两家工作单位以及同事、同学、朋友都证明事发前孙伟铭的生活、事业都非常顺利;事发当天,孙伟铭和父母一同参加老辈子的80大寿,因为高兴喝了酒,酒后驾车一是送父母去火车站搭乘火车二是自己再去龙泉拜访朋友,说明孙伟铭肇事当天驾车的目的不是去危害公共安全,他的目的很明确就是送人和访友,他没有对社会的不满和怨恨,不存在利用汽车这种交通工具对社会进行泄愤和报复的主观心理。
&&&&事发时他驾驶的是自己用全部积蓄和借款购买的别克汽车,价值25万余元,使用才近半年,很难想象在这种情况下他可能希望或者放任用自己的汽车去与其他汽车相撞。孙伟铭一无自杀倾向,二并是富裕阶层,购车之后经济已经吃紧,他有什么理由希望或者放任与其他汽车相撞,让自己的生命面临危险,经济再雪上加霜?因此,他完全不具备希望或者放任让自己的汽车去和其他汽车相撞的主观心态,更不会具有希望或者放任发生四死一重伤的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
&&&&2、事发当天孙伟铭在无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但他是有自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客观基础的。
&&&&孙伟铭没有驾驶证就驾驶车辆是错误的、违法的,但是他虽然没有驾驶证,没有取得合法的驾驶资格,但是不等于他就没有驾驶技术和驾驶水平,他从2008年7月份至12月份已经独自驾驶车辆有5个月的时间,车辆里程已经达到10000多公里,在这么长的驾驶时间中,孙伟铭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足以说明他是有一定驾驶技术和驾驶水平的,并且随着他驾驶时间的增加他的驾驶技术和驾驶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事发当天他在无证情况下驾驶车辆,不是没有根据的盲目自信开车,而是确有自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基础的。
&&&&3、事发当天孙伟铭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车辆,他也是有自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客观基础的。
&&&&当天午宴喝酒至2、3点,4点左右孙伟铭驾车离开四方阁酒楼时,无人发现他有明显的异常表现或者发现他已经出现醉酒反映且不听劝阻执意要驾车,他平安的将父母从成都市东侧的万年场送到北侧的火车站又返回东南侧的龙舟路往龙泉驿方向去,时间将近1个小时,行程20多公里,在这段时间内他没有出事,说明他不是在醉酒后反应非常明显的状态下开车,虽然是无证、酒后驾车,但他在驾车时是有自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根据的。
&&&&但是随着他驾车到了成龙路蒋排骨路口,其醉酒反映就非常明显了。证人付雨根、王良伟证实,在成龙路蒋排骨路口(该处距离蓝谷地有近2000米),他们就已经发现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出现异常情况,孙伟铭开的别克车从他们右侧超车时差点撞上他们的汽车,超车后别克车在前方左拐右拐呈S型高速前行,并且时速很快。从蒋排骨路口到蓝谷地岔路口是一段上坡路,限速60公里/小时,在这样一段上坡路段孙伟铭的异常表现说明孙伟铭在追尾前已经呈现醉酒反应,意识减弱,无法正确判断车速、距离,控制、驾驭汽车的能力在减弱,否则不会在一段上坡路段以如此高的速度、如此奇怪的行驶方式驾车。
&&&&在整个长达一个多小时的驾驶途中孙伟铭没有中途下车,停下休息,驾驶始终处于持续状态,起初的安全驾驶和他在蒋排骨路口开始出现的异常表现都是他当初自信的一种延续,虽然他的这种自信并不可靠,但是这种不可靠的自信的侥幸心理正是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主观心态。
&&&&4、孙伟铭驾车在蓝谷地路口是否发生过追尾是存疑的。即使发生了追尾他未停继续行驶,孙伟铭的主观心态也没有从过失转变为故意。
&&&&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醉酒的人与正常人相比,其对周围事物的反应和应变能力是明显低于常人的。如果说蓝谷地岔路口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与比亚迪轿车发生了追尾,追尾的发生也是因为他醉酒后视野大大减少,视像模糊,操作能力降低所致。他未停继续行驶上三环路娇子立交桥,不能武断判断为他是明知发生追尾故意不停继续行驶。根据孙伟铭当时的醉酒状态,根据相关科学研究表明,醉酒之后的人视觉、感觉器官都会发生障碍,判断能力、触觉能力是明显低于正常人的,他完全有可能没有感觉发生了追尾。
&&&&判断孙伟铭的主观心态在追尾后是否发生变化,取决于发生追尾之后行为人的表现方式。追尾后孙伟铭并未改变行驶路线,继续按照既定的路线上三环路娇子立交桥出城,往龙泉驿方向行驶,行驶目的和方向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现仅有比亚迪司机刘小红一个人的证言中有“别克车往后倒了一下向右边打了一盘子加速往三环路方向逃逸”这样一句话来反映出孙伟铭是知道发生追尾继续行驶的,但是刘小红的证言存在多种疑点和矛盾,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因他的孤证就判定孙伟铭的主观心态由过失转变为故意。
&&&&对于检察官一直坚称的孙伟铭在追尾后逃逸事实,一审判决并未认定孙伟铭存在追尾后逃逸的事实,既然检察官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却又一再提出孙伟铭肇事后逃逸,这又从谈何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呢?
&&&&5、孙伟铭驾驶车辆经过成都烟厂到卓锦城十字路口随即发生向右又向左并跨越双实线撞击奔奔轿车,极可能是因白色汽车违法变道导致与别克轿车发生擦挂或者导致别克车与绿化带发生擦挂,孙伟铭因此采取应急措施不当所致。因此孙伟铭主观上仍然是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我们不能回避的是蓝谷地岔路口是三环路娇子立交出城方向的上桥处,撞击奔奔汽车的地点是三环路娇子立交出城方向桥处,娇子立交出城方向下坡较长,坡度约有30度,长度约有1000多米。汽车在下桥时稍不注意,车速就会很快。孙伟铭在上桥前车速就早已超过60公里/小时的限速,下坡时就算不踩油门,车速也会因惯性加快。
&&&&从刚才辩护人播放的视频文件可以明显看出别克车下桥后在临近卓锦城十字路口时,在经过白色轿车时,左侧的白色轿车在未打转向灯的情况下转向右侧行驶,黑色汽车也转向右侧,别克汽车出现倾斜,驶出十字路口后右前方有一骑自行车人,孙伟铭转左,避让开了骑车人,之后2秒钟左右就与奔奔汽车发生碰撞,黑色别克汽车的行驶轨迹与一审公诉方当庭播放视频展示的碰撞前先右后左的路线完全一致。为什么会转左,显然与避让右前方骑自行车的人有关,为什么会向右,白色汽车在黑色汽车经过之后的两次异常倒车行为以及停留在第二根机动车道长达7分钟的时间,我想所有看过这段视频的人都会深感疑惑,希望得知真相。
&&&&这些事实,是应当查明却没有查明的事实。《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规定“对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线索,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查证清楚。对于有明确的罪轻线索但公安、检察机关无法调查核实或者拒绝提供调查结果的,可以综合全案其他情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因此,就孙伟铭越过双实线撞击奔奔汽车而言,他也是基于自信能够处理好紧急情况的过失心态,并不是故意越过双实线去撞击奔奔汽车。
&&&&6、从撞击的过程分析,孙伟铭没有放任以驾车的危险方法冲撞其他汽车的主观故意。
&&&&从证人证言以及现场勘验和照片分析,孙伟铭与奔奔、奥拓、蒙迪欧、奇瑞QQ这几辆车相撞击都是一瞬间连续发生的事情,并不是孙伟铭先撞奔奔后又放任再撞击其他车辆。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是一次碰撞后因惯性引发的几次连续碰撞,不是撞了一辆汽车不停又继续再撞击其他车辆,其主观心态不具有放任的主观故意。
&&&&7、从孙伟铭事发后在现场的表现分析,他不具有放任危害行为发生的主观故意。
&&&&事发后,证人王健、谢开新、付雨根、王良伟都证实孙伟铭在下车发现有人受伤后就大喊“有没有医生,赶快救人”;证人蒋维平还证实孙伟铭下车后站都站不稳,但是还是大声喊赶快“救人”,客观反映主观心理,事发后孙伟铭的心态充分反映出孙伟铭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主观态度,而是一种积极避免和挽救的态度,足以证明孙伟铭对于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的主观心理。
&&&&二、《刑法》明确规定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超速、严重超载、吸食毒品后驾车的行为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如果有多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其犯罪性质就发生了变化,由过失犯罪变为故意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多种交通违法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是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处罚,对于像孙伟铭一样因为无证、酒后驾车行为的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呢?辩护人可以举出若干份判决书和案例,证明司法实践中都是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远的不说,就说近的同在四川省境内,(2008)绵竹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德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判决德阳绵竹市的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小客车导致三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六个月。
&&&&本案不可忽视的是,孙伟铭虽然有无证、醉酒驾车的行为,虽然在下三环路立交桥时速度很快,但是导致发生本次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除了这些外,另一交通参与者白色汽车的行为对于造成孙伟铭所驾驶车辆失控进而导致他紧急处置不当越过双实线是不能不重视的另一重要原因。对于象孙伟铭这种多种原因共同作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更应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规定在《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14条规定的是对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的是对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根据一审判决的判决理由,孙伟铭实施了长期无证驾驶且有多次违反交通法规、醉酒、追尾、超速、跨越双实线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与对方正常行驶的多辆汽车相撞,造成四死一重伤、财产损失数万元的严重后果,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我们假设一下如果孙伟铭仍然具有本案中的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长期无证驾驶且多次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追尾、超速、跨越双实线,但是没有与对方正常行驶的多辆车辆相撞,只是撞上了绿化带,也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我们法院是否还要对他定罪判刑?定什么罪?判什么刑?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有过对实施这些危险行为的人定罪判刑的先例吗?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从没有过因为这些交通违法行为被定罪判刑的先例的。为什么没有?一可能是过去法院都认为这样的行为不构成间接故意的危害公安全罪,二可能是过去法院的认识都是错误的,是应当定罪判刑却没有定罪判刑。
&&&&如果按照一审判决的判决理由,在孙伟铭只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都应当对他判处3年以上10以上的有期徒刑,这样的定罪量刑,远时间的不说,就说近段时间杭州飚车案的胡斌造成了一人死亡才判3年,孙伟铭不造成任何人员伤亡最低都要判3年。一审法院这样的判决理由是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正确理解吗?显然一审法院的判决与立法的精神与现行法律的规定是不相符的。
&&&&最后,尊敬的审判员、尊敬的检察员:我们的当事人孙伟铭来自处于城市生活中底层的工人家庭,家庭经济贫困,高中毕业就开始在自食其力生活。这么十多年来,他一步一个脚印的实现从网吧里的网管到软件公司的销售员再到销售组长再到销售经理的过程,这样的成长经历对于一个一没有社会关系、二没有家庭背景、三没有学历的高中毕业生来讲,其付出的艰辛和努力是可想而知的。他除了在买车后出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外,没有其他的违法乱纪行为;他除了应酬偶尔喝点酒之外,没有任何恶习或者不良生活习惯,将自己的全部精力和全部时间都用在了工作上;他在自己经济稳定的时候不忘回报社会,援助需要帮助的贫困学生;他在大灾大难面前也是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客观讲他本有着大好前途,但是一切美好的将来都在一次寿宴之后结束。所有认识或者不认识的人都为之惋惜,一个健康、积极向上、充满爱心的青年因为自己的侥幸和不可靠的自信将一切予以葬送,让五个被害人的家庭终身痛苦,让自己的父母为此奔波劳累,孙伟铭的确应当受到严厉的处罚。但是,应当是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予以定罪量刑。
&&&&本案的社会关注度必将使本案成为具有标杆性质的标志性案例,并将极有可能被编入大学刑法教材,成为大学教学的典范案例。因此,作为辩护人,我们恳请法庭认真审查案情,将此案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时间检验的铁案。
&&&&&&&&&&&&&&&&&&&&&&&&&&&&&&&&&&&&&&&&&&&&&&&&&&&&&&&&&&&&&&&&&&&&&&&&&&&&&&&&&&&&辩护人:施杰、陈红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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