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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西区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西政办发〔2013〕18号
&&&&稿源:
市政府办公厅&& 15:09
  区直和开发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
  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将《铁西区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铁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铁西区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推进,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本着科学合理、收支平衡、补偿适度、大病统筹、小病兼顾的原则,根据沈阳市卫生局印发的《关于沈阳市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沈卫发〔2011〕3号)、《关于印发2013年沈阳市新农合农村卫生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西区农业户籍的农民。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面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四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农民自愿、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原则;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住院、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及大病补助治疗兼顾的原则。
  第五条为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贯彻落实、监督管理,成立铁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管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合管办);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铁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监委)。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筹资标准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350元,其中:农民个人每年缴费70元,其余280元由村集体及各级财政承担。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民政优抚对象、低保边缘户、农村重度残疾人、孤儿全部纳入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承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自然年度缴费制。每年10月1日至30日为参合农民次年个人缴费时间,地点为所在街道办事处。据财政部辽宁专员办《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结果的通报》(财驻辽监〔2009〕73号)要求明确告知参合农民正确选择参保形式,且只享受一种补贴及报销待遇。
  第七条继续实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社保和支出专用账户。农民个人缴费部分每年由各社区(村)负责收缴,各街道(镇)统一组织汇总,缴入区财政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社保专用账户;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按核定人数,划拨到区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社保专用账户;村集体和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匹配。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以上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社〔2012〕88号)要求,区级财政投入配套资金于每年9月末前必须全部到位,进入财政社保新农合基金专户。省、市财政拨付的新农合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应全部拨付至财政社保新农合基金专户,并按要求及时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专用账户,同时按标准提取风险基金,达到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0%。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按《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辽卫函字〔号)文件执行。参合农民在区、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执行2010年版《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10%;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中药饮片,报销比例提高10%。在区外医疗机构就诊执行2008年版《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
  第八条参合农民按规定享受门诊补偿和住院补偿的待遇。参合农民个人缴费资金的80%用于门诊统筹(含普通门诊、门诊特慢病、急诊抢救的医药费用),门诊剩余资金和各级配套资金用于住院统筹。合作医疗基金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合农民个人承担。根据我区具体情况,起付标准如下:
  (一)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
  1.普通门诊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起付标准为零元;
  2.急诊医药费用在统筹区域内报销起付标准为零元;在统筹区域外报销起付标准为市级医院500元、省级医院1000元。
  (二)住院医药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
  1.在乡级定点医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零元;
  2.在区级定点医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零元;
  3.在市级定点医院(市属)治疗的起付标准为500元;
  4.在市级定点医院(省属)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第九条起付标准以上医药费用按下列标准报销:
  (一)门诊治疗医药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1.普通门诊医药费补偿标准。参合农民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不予报销;在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药费报销比例为40%,年累计封顶300元;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为80%,报销范围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3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
  2.特殊慢性病医药费补偿标准。特殊慢性病患者持《特殊慢性病就诊证》在乡级及乡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为50%,年累计封顶4000元。
  3.急诊医药费补偿标准。急诊须在区级及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照《辽宁省急危重症抢救成功标准及单病种质量控制标准》执行,报销比例按住院比例给予报销。
  (二)住院治疗医药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1.在乡级定点医院治疗:医药费用0-200元的部分,按30%报销;医药费用201-3000元的部分,按75%报销;医药费用3001元以上的部分,按85%报销。
  2.在区级定点医院治疗:医药费用0-300元的部分,按30%报销;医药费用301-5000元的部分,按70%报销;医药费用5001元以上的部分,按80%报销。
  3.在市、省级定点医院治疗:经过转诊,参合农民可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市级起付线为500元,省级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50%。未经转诊且不属于急诊的患者,报销比例为20%。
  4.几种特殊大病住院医药费补偿办法:
  (1)14岁以下患白血病患儿(两个型)在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医药费15万元以内部分按70%比例补偿,超出定额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比例进行补偿。
  (2)14岁以下患先心病患儿(十二种)在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医药费定额内部分按70%比例补偿,超出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比例进行补偿。
  (3)肾衰透析门诊、住院患者,其医药费补偿比例为70%。
  (4)妇女患宫颈癌住院治疗费1.5万元以内部分按70%比例补偿,超出1.5万元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妇女患乳腺癌住院治疗费1.2万元以内部分按70%比例予以补偿,超过1.2万元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5)将农村妇女分娩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费用实行定额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人600元。
  (6)耐多药肺结核、重度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住院医药费,扣除起付线(市级医院500元,省级医院1000),其医药费按70%比例予以补偿。精神病患者在区外定点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的按照70%比例补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垫付制度,按床日70元给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
  (7)在区、乡两级医疗机构开展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种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补偿比例执行区、乡两级医疗机构分段按比例报销政策。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参合农民年度内门诊和住院累计报销封顶线15万元。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有特殊慢性病的患者,由区合管办组织专家组统一鉴定后办理《特殊慢性病就诊证》。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确认标准。
  (一)重症糖尿病
  (二)高血压Ⅲ期
  1.合并高血压脑病、脑出血、脑梗塞(无症状腔隙性脑梗塞除外);
  2.合并心力衰竭Ⅱ度以上或心梗;
  3.合并肾功能衰竭。
  (三)冠心病
  1.心肌梗塞型冠心病;
  2.PCI (PTCA)术后半年内的抗凝治疗。
  (四)慢性肾小球肾炎
  (五)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
  (六)恶性肿瘤放疗、化疗
  (七)慢性乙型肝炎及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
  (八)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一)重症肌无力
  (十二)震颤麻痹(帕金森病)综合症
  (十三)脑中风后遗症
  第十三条缴费期后出生的新生儿患病,持《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随母亲享受医药费补偿,母子(女)共同累计计算封顶线。
  第十四条参合农民到区级定点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或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力量有限确需转就医的,须由区级定点医院出具转诊手续。在外市打工的参合患者因急诊可就近就医(仅限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经区合管办审核,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参照省级住院标准报销。
  第十五条2013年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实行支付方式改革,要求覆盖全体住院病种,控制次均费用过快上涨。区、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实行单病种、按人头定额、按床日结算方式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对农民按比例垫付报销。支付标准由合管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支付方式改革方案细则另行下发)。
  第四章医疗服务与管理
  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沈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沈新农合办〔2007〕8号)的要求,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医疗、财务、收费价格、药品购销行为。组织专家定期指导和检查,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室,配备专(兼)职人员。要强化服务手段,制定有利于参合农民就医的制度和措施,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在诊疗过程中应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要根据医疗的需要,适时增添和更新医疗设备以及加强医疗环境的改善,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院合作医疗服务工作,区合管办定期对定点医院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享受合作医疗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随访。
  第五章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参合农民在区属各级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出院时可在就诊医院即时办理医药费报销,报销费用由医院垫付,区合管办统一审核,统一结算。
  第二十条加强合作医疗数据中心建设,实行网络化、数据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参合农民经转诊在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就诊,诊疗项目和基本用药目录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合农民个人支付,再由社区(村)出具证明材料后,由社区(村)合管小组负责将报销的有关材料送到各街道(镇)合管办进行初审后,每月25日前报到区合管办。由区合管办负责审核汇总报销金额,开具支出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报销资金划拨给参合农民。
  根据国家财政部、审计总署的规定,新农合医药费以原始医药费收据为依据,复印收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区合管委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审定资金预算、决算,定期审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确定年度收费标准、支付比例及收缴办法,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宜,对下一级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区合管办为区合管委的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合管办人员、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区合监委定期检查和监督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合作医疗基金的落实、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区合管办组织各街道(镇)、社区(村)开展公开公示工作,定期向参加合作医疗的居民公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要求在社区(村)公示栏中列出专栏,公开公示农民门诊和住院报销医药费有关信息,接受村民监督。区合管办定期对享受合作医疗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入户随访与调研,确保合作医疗资金的合理应用。召开参合农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合作医疗工作意见;召开定点医院的工作例会,探讨和研究合作医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公示及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依法严格准入,依法处理违规行为。要强化监管机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对于群众举报或投诉要及时组织查处,对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按照合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区合管委年末组织审计、财政、监察、纪检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监督,对违纪行为严加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实行期如与国家医改政策发生冲突,以国家医改政策为主进行适当调整。
  铁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一、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共122家定点卫生室。
  二、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翟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翟家卫生院、大青卫生院、大潘中心卫生院、高花卫生院、彰驿卫生院、新民屯卫生院、长滩人民医院、辽中县第二人民医院、辽中县杨士岗卫生院、于洪沙岭医院、四方台卫生院。
  三、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区中心医院、区妇婴医院、区结核防治所、区精卫中心、区华康医院、于洪区人民医院、于洪区中医院、辽中县精神病医院、沈阳市马应龙兴华肛肠医院。
  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沈阳医学院沈洲医院、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沈阳市胸科医院、沈阳市妇婴医院、沈阳市肛肠医院、沈阳市儿童医院、沈阳市中医院、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沈阳市何氏眼科医院、沈阳市爱尔眼科医院、沈阳市消防烧伤专科医院、沈阳市虹桥医院、沈阳急救中心、沈阳中医结石病医院、沈阳市骨科医院、沈阳中大骨科、沈阳市口腔医院、国利烧伤医院、沈阳维康医院、沈阳市天桥中医院、沈阳市七三九医院。
  五、省属定点医疗机构: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辽宁省人民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二四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二〇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六三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辽宁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辽宁省肛肠医院)、武警辽宁省总队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沈阳军区总医院、辽宁省妇幼保健院、辽宁中医附属中西医结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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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辽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
查看更多答案&gt,门诊检查买药的不能报..我在沈阳医大看病的收据,过期,还能报销吗住院的可以。有的地方规定出院三个月之内报销;&gt,不过已经四个多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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