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外交也要什么,采取恰当的政策,化解各种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

搜索总排行刑事审判中的社会矛盾化解:以审判技巧为视角
核心提示:如何妥善处理审判实务与化解矛盾的关系,衙门司法与能动司法的关系,已成为现实之首要问题。
  [摘 要]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活动将主要的注意力集中在打击犯罪上,通过严格的刑罚措施遏制犯罪,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地发展。的惩罚功能为社会稳定发挥了很大的功效。但是,我们同时发现,刑事案件并不仅仅是一次犯罪行为,一场恶性事件,它折射的是社会高速发展过程中人们的不安、困惑与矛盾。许多现实的问题如果就案办案或者视而不见,或将引发新一轮的犯罪。于是,刑事司法领域也开始了对社会矛盾化解的思考与行动,这是理念更新与工作探索的双重锤炼,赋予刑事审判诸多新的内涵。作为一名刑事法官,如何妥善处理审判实务与化解矛盾的关系,衙门司法与能动司法的关系,已成为现实之首要问题。刑事法官应根据自身的实践,通过合理的审判技巧,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与模式,公正合理高效地开展化解工作。
  本文从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需求性出发,引入刑事审判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话题并展开。为避免空洞的说教,选取了审判技巧这一基层法官适用且实用的司法技术作为切入点及载体,从化解矛盾的实践意义到刑事化解矛盾的两大领域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实务感受及司法积累为基础,具体阐述了运用审判技巧化解社会矛盾的刑事审判思路、途径、方法。以期唤起更多刑事审判法官的思考与探索。
  全文共7226字
  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逐步推进,促使刑事审判加入了社会一体化治理的大家庭,化解社会矛盾也日渐成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工作要求。但是刑事审判在以往惩治犯罪的活动中更注重的是打击过程与力度,审判人员长期受“坐堂办案”的审判模式影响,化解的理念、办法、机制都较为生疏,需要进一步厘清思路,开拓途径,积极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本文试图从审判技巧的角度论述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可操作性与前景。
  一、刑事审判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背景
  从新中国建国到今天,刑事审判活动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与波动。建国初期,刑事审判主要围绕着 “三反”、“五反”等群众性运而展开,服务于当时稳固新生政权,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要矛盾。改革开放以后,犯罪数量、类型增长较快,“严打”斗争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单纯的作用加大幅度并没有达到遏制犯罪的良好状态。有些时候,高压化的刑事审判政策不仅没有化解社会矛盾, 反而使社会矛盾趋于紧张。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进入改革关键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种种社会问题,犯罪率居高不下,重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呼声日益高涨,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新的形势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创新刑事审判,树立通过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观念,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作为检验和评价审判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
  化解社会矛盾也是刑事审判职责的内在要求。刑事犯罪见诸于生活,集中反映某一社会问题,是社会矛盾发展至没有疏导途径的极端表现。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犯罪,本身就是在平息和化解社会矛盾。在此过程中,依照事实与法律,给予犯罪分子公正合法的审判并施以恰当的刑罚,是最直接的解决矛盾的手段。发掘矛盾根源,通过司法行为及可能利用的相关资源,在矛盾化解的最佳时期解决、减少关联矛盾,是刑事审判发展至社会转型时期必备的内涵。发挥刑罚功能,减少潜在违法犯罪因素,预防新生犯罪,解决社会矛盾也成为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这是刑事政策、方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是现代法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有力回应。
  二、审判技巧在刑事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和使用原则
  审判技巧的运用在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在不同犯罪、不同罪犯、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化解空间。
  1、审判技巧的含义。
  “技巧”本义为特定的技能、技术。刑事审判技巧,顾名思义,就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的司法行为中主动选择使用的一些技术、技能,它包含多种实用技术,既包含语言、行为等外在表现形式,也包含理念、观点等内在思想。技巧一词很容易让人产生投机取巧,不脚踏实地的印象。但从使用目的的角度来看,技巧往往是通往康庄大道的便捷利器。审判工作千头万绪,面临的人事林林总总,通过审判技巧的运用往往能事半功倍,少走不少弯路。
  2、审判技巧推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是提高审判效率。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审判效率的提高无疑会节省司法资源,也可以使犯罪人及时得到惩罚,被害人及时得到补偿。效率原则己经被视为现代刑事诉讼立法的一项法治原则而得到普遍的认同和遵从。提高审判效率,灵活运用程序技巧大有作为。既要从宏观上把握审理的进程,合理调控案件之间的冲突,灵活处理与公诉方、辩护方的沟通联系,化解审判与其他工作的矛盾等,也要从细节处入手缩减审理的周期,包括送达时间的缩短,审理要素的抓大放小,法定时效的严格遵守等。通过审判技巧的不断磨炼与娴熟,用投入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体现审判程序的严谨与公正,能在当事人心中树立高效公正的形象,能充分体现裁判有效解决实际纠纷的力度,从而彰显化解社会矛盾的时效性与可能性。
  二是提升审判质量。质量是刑事审判的生命线,合法公正的法律态度及法律结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完全照本宣科已经不能胜任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高质量的审判,要通过个案的实际效果及当事人的感观评价将法律条文的精神最有力的诠释出来。虽然最终的判决可以明确告诉大众法律的是非判断,以此惩恶扬善,但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及在此过程中表现出的专业水平、职业操守、敬业态度才是直接传播公平正义的载体,才是化解社会矛盾成功与否、彻底与否的基石。哪些问题可以坦诚相告,哪些问题在判决前应有所保留,说话的分寸,举止的限度,都是需要揣摩与考量的。一些疏漏和随意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冲突。良好的审判技巧,可以避免法律传输过程中的偏差,使传输过程更加规范、理性,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拓展审判途径。在审理案件之外,多种形式的审判活动延伸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单纯的就案办案,已经不能满足法治化社会的要求。机械的埋头办案,也无法获得较好的审理效果。利用社会资源,调动相关力量,参与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中,能赢得更广阔的平台。找准打击重点,分清利弊宽严,通过合适的方式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优化审判模式。发掘涉案共性,剖析犯罪源头,为预防犯罪提供有效的解决之道,能提升审判效果。这些工作的延伸都必须辅以审判技巧才能更好地开展。
  3、正确处理好使用审判技巧与依法裁判的关系。
  审判技巧是审判过程中法律知识的一种展示手段,依附于法律的精准把握。技巧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审判技巧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提炼与培养的,自然离不开法律的基本。适用法律的过程,是法官思考、理解、整理法律的动态活动。只有善于深入领会立法本意和法理,正确处理好条文与精神的关系,才敢于建立自己的审判技巧,并善于运用。这样的审判技巧才是合乎规律,适应现实,也能长久发展的技巧。
  审判技巧是个人审判风格技术的一种体现,有赖于综合素质的培养。审判技巧是个人审判实践的产物,与法官个体的认知程度、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密不可分。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具有丰富的社会常识和人文理念,具备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敏锐的洞察力,能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及时预见当事人的心理反应,正确地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还应当结合自身的性格、心理特征,发扬个性优势,形成符合自我习惯,能够较为自如、熟练使用的审判技巧,将当事人的意愿、诉求引导至自己希望的能够控制的方向上去。
  审判技巧是法律精神的一种传导工具,不能牺牲法律的尊严与信仰。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它要求从根本上解决已经冒头的矛盾纠纷以及引发纠纷的症结所在。如果为了短期效应,运用技巧将矛盾暂时压制或拖延时间,甚至牺牲法律的权威投机取巧,就完全违背了使用审判技巧的宗旨,审判技巧也沦为了功利主义者达到其利己目的的手段。任何时候,坚持公平正义永远是法官办案的前提,使用审判技巧必须注意一个司法理念和法律价值的取舍问题。强调审判技巧,是为了在依法裁判的框架下,将机械的法律条文更好地运用到纷繁复杂的案情中,让人民群众感觉到法律是严肃的,但又是有人情味的,能够彰显大部分群众利益的,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审判技巧在刑事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具体运用
  1、审判技巧在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的运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行实践表明,它是打击刑事犯罪,预防新生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宽严相济指宽缓、宽容与严格、严厉相结合,做到能轻则轻,应重则重,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其核心是因事、因时、因地、因罪区别对待,强调打击与保障相结合,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缓解社会冲突,防止社会对立,充分发挥刑罚有效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秩序的目的。可以预见,这一刑事政策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主导性政策,成为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武器。这一政策虽然主要体现在案件审理的实体结果上,但是,因为刑事政策的贯彻、适用需要通过法官的思想及行为活动来实现,所以审判技巧对政策的贯彻将产生很大程度的减损或增益的作用。因此,从审判技巧的角度思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是实务界的一个现实问题。根据个人的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审判技巧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的运用主要体现为一些原则的适用与把控上。
  一是中立原则。
  不偏不倚的处理方式能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公正的光辉,弘扬司法为民的精神。从法官自身来看,作为裁判者,保持中立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审判技巧。抛开主观上的徇私枉法不谈,它能帮助法官规避一些因为感情用事或者随心所欲致处理方式不当、量刑幅度有偏差等引发的风险。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中会遇到很多选择性问题,对哪些被告人宽,对哪些被告人严,宽和严的尺度如何把握,等等。许多细化的操作没有法律的硬性规定,分毫之间却体现出法官的用意及心思。摒弃私心杂念,唯法律和事实是瞻,这是法官忠于法律,忠于职守的基本要求,是做选择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只有这样,才能不露怯,不露短,大大方方接受评判。同时,被告人及其家属对于法院的裁判处理相当关注,一方面他们认同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坚信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能始终保持公正,能公正无偏地进行裁决,另一方面,趋利避害的心理让他们对于未来的刑期有着一轻再轻的憧憬。但过度的关注可能引发法官对案件处理时间的拖延以及在处理结果上的摇摆。这时,法官更要自省作为中立者的立场,不可被一方的言论、思想左右自己的判断。具体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应该给予被告人充分发表意见和提出证据的权利,为被害人提供参与诉讼,表达意愿的平台,通过控辩之间的对抗,全面展示对被告人各种有利的或不利的条件。应该综合分析搜集的多项案件要素,合理配置量刑情节,充分发挥合议庭及庭长、分管院长把关机制,从一切合理的途径平衡处理结果。
  二是协调原则。
  宽与严,对立而统一。它不仅仅体现惩罚的力度与截然相反的原则选择,也为法律规定的适用提供了更灵活的平台。选择宽或严,依照法律、依照事实的基础之外,还有更深层次的目的与意义。所谓“相济”,是指宽与严的相互补充、调剂,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仅是对本案当事人的交代,更是法官对法律的诠释与宣讲。为达到相应的效果,就要通过协调宽与严,协调裁判尺度传达法官的裁判理念。现代法治理念认为,法律价值的选择存在其固有的根源,那就是国家利益和广大社会公众利益的分配,价值的选择更应该符合国家社会利益的需要。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如果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对此类人员深恶痛绝的,不惩治不足以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及强大的威慑力,就需要对被告人进行惩罚式的裁判,可以达到打击一个,警醒一片的目的。如果被告人还不是十恶不赦的,社会的一般感知对其还是宽容的,就需要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式的裁判,可以达到挽救一人,感化一群的目的。当一个案件有多名被告人,或有类似案件比照审理的时候,对不同被告人的宽严处理也需要很好地协调。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或同类犯罪中的罪行轻重程度,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以做到区别对待。通过严惩罪重的,宽恕罪轻的,确立阶梯式量刑,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树立法律宽严规范,充分实现法律的杠杆作用。
  三是程序适当原则。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虽然主要体现在实体裁量结果上,但是程序适当也是该政策运用得当必不可少的条件。这里所说的程序,既指支撑整个审理的过程,也包含此审理中法官思想意志的表达过程。首先,要充分重视相关程序对于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作用。有些法官以及公诉人认为,像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审理程序、未成年人审理程序等都是形式化的东西,与其它程序没有实质区别,简与不简一样审,浪费了随手可得的资源。在笔者看来,程序是实体的载体,程序的良好推进才能凝聚成功的结果。将自己的思想贯穿于每一阶段,才能使结果的产生合情合理,一气呵成。其次,要灵活利用相关程序的交流机会。设定相关程序,旨在针对特殊被告人施以符合其身心及案情特征的审理措施,达到更好的审判效果。如简易程序,就要在庭审结构、时间分配上尽量从简,使被告人减轻庭审压力,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体现刑事审判的矫正教育功能和司法公正与效率。要实行轻简、重繁的程序设计,即对轻微刑事案件尽可能适用简易化的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并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讼累,减轻负担;对重罪案件尤其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处理则应该适用严格程序,以充分发挥缜密的程序所具有的查明事实与保障权利的机能,确保案件质量。
  2.审判技巧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中的运用
  在现代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方往往已经不满足于通过对被告人处以严厉的刑罚来获取心理上的安慰,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关系,弥补遭受的损失,也日渐成为被害方主要的利益诉求。作为刑事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阵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为人民法院疏解当事人的矛盾,彻底消灭不稳定因素提供了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面调处纠纷的机会,但因为犯罪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造成了对抗性最强、对立最尖锐的矛盾,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调解背景、调解难度上都与普通民事案件有相当大的区别,需要刑事法官遵守一般的调解原则的同时,根据此类案件的特殊情况,掌握一定的合适的审判技巧,灵活果断地进行调解。
  要会释法。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关注的是刑事部分的审理,对于民事部分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主动应对诉讼的意愿并不强烈。而且被告人的文化素质、法律素质普遍较低,许多被告人也没有聘请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对于附带民事的法律程序、诉讼权利、应诉技巧等一无所知,给调解带来很大的障碍。另一方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倚仗着法律的规定而强调最大化的可期待利益,诉讼被其当作救命稻草或是万能的法宝。一方是被动承受,一方是主动求索,看似平和的状态下其实隐藏着双方法律信息的不对称和主观认识不同所埋下的隐患。没有法律上的共识,就不可能成就合法合情的调解,即便判决,也会引发诸多不平稳的后果。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中,尽力促成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知识的公开和透明,及当事人之间的信息公开,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抗辩可能导致的后果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进而为其选择处理态度和方案提供预先的评估,而这种信息传递主要应通过法官行使释明权来实现。
  法官释法的过程,是一个法律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综合体,无一不透出审判技巧的运用。首先,释法应适时。在案件受理之初,告知基本的诉讼权利与程序,可以保证诉讼依法及时进行,调解工作有序展开,避免中途提出聘请,或放弃基本抗辩权利等影响诉讼调解进程和质量的问题。在调解陷入僵局的时候,多强调一些对双方不利的因素及可能的风险,在调解初见端倪的时候,多重申一些对双方有利的条件,可能就能对调解产生一定的助推力。其次,释法应适度。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坦诚相告,留有一定的神秘感和探究的余地,也会带动当事人调解的欲望。对于被告人迫切要了解的量刑问题,更应谨慎处之。法定的刑罚区间要明确传达,就低或就高的趋向可以随着调解的发展而有所调整,此间刑罚与民事处理的互动精神也可以适当地传递给当事人。再次,释法应选择对象。单方释明主要是针对一方独有的诉讼问题,或者需要强调对其有利或不利条件的时候,能够使这一方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及法律的人性。而阐述基本的法律原则、实践惯例等通用规则时,则必须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行使,使其能有被法官平等对待,确信法官会公正处理争端的信念。此外,释明的内容应当明确无误、真实可信,不能为了达到调解目的进行错误或夸大的释明。不计后果的诱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也可能引发当事人的不信任心理,使调解陷入僵局。即便调解达成协议,也可能导致协议内容的不公平,从而引发新的争议。
  要会引导。由于被告人被羁押,原告人对被告人的敌对情绪又非常突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主动性、可施展性不对等,情绪对立严重。作为诉讼的主导,法官应努力将双方的诉讼意图、方向、能力有目的地引向有礼有节、良好互动的局面。刑事指控在先,且较为严谨,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侵权事实一般是清晰、确实的,因此对于事实部分就不需要纠缠,而是要让当事人将注意力集中至赔付可能性与现实需求性的平衡点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追求的是最大限度的经济赔偿,以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及精神伤害,而被告人为了减轻刑事处罚也会希望促成与原告人的和解。正是这种动机的存在,使双方在追求自己的私利时又满足对方利益成为可能。但是,双方都会对付出成本与收益可能性及大小作一定的衡量与判断,调解的意愿也会有相应的变化。这时,法官就要根据案件性质与争议焦点,找准调解突破方向。对于一般的赔偿要求,要对原告人进行实际赔偿效果的释明,把被告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及其民事赔偿能力向原告人作详细解释说明,让原告人充分明了可以预期的结果,防止原告人在调解中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或在数额上坚持不下。对于一些“争气不争财”的案件,要想方设法化解其怨气,将其从严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死角里拉出来,接受物质赔偿的替代安慰。对于被告人因面临刑罚制裁而“破罐破摔”,无赔偿被害人损失意愿的案件,要强调换位思考的攻心战术,让被告人切实感受被害方的立场,把法律后果与当事人的实际联系起来,使之能从一个新的角度对自己行为的性质重新认识,引导其产生悔过心态,进而主动产生赔偿被害人的想法。总之,每一起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其素质、文化水平、生活阅历以及在案件中的过错责任等各不相同。法官不能拘泥于卷宗材料,一定要深入案子的背后,尽可能多地掌握案件及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找准突破口,把握时机,及时促成和解,使案件调解成功。
  总之,刑事审判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是一项必要的审判实务工作,审判技巧能够把握该项工作的方向与重点,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的顺利展开。
责任编辑:海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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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社会各阶层矛盾分析
社会是由矛盾组成的,矛盾的存在是客观的,是无处不在的。尖锐复杂的敌我矛盾虽然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存在于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广泛的人民内部矛盾仍然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力量。只有科学揭示这些矛盾,努力消除和化解这些矛盾,才能使社会主义建设取得更大的胜利。新时期工人和农民之间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阶层正在迅速地分化瓦解。许多人已经长期从事工业、商业和他非农产业,许多农民已经成为企业家、科技工作者、城市个体劳动者和依靠出卖一技之长的专业劳动者。无论农民怎样演化,工人队伍怎样扩大或缩小,存在于工人与农民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传统意义的工农矛盾在政治上主要表现在参政程度的矛盾;在经济上主要表现在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所反映的利益的矛盾;在文化教育上主要表现在教育程度和精神产品的享有和消费水平的差异;公共社会设施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主要差别主要表现在城乡建设速度不一致的矛盾。工农之间的差别主要反映在城乡之间的差别上。(一)工人和农民之间矛盾的主要表现  1.政治上,由于城乡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不同步,农民居住分散,管理上的困难,干部的素质参差不齐,造成了一些新的矛盾。(1)农民日益强烈的平等要求与某些党政机关和干部中的腐败作风形成尖锐矛盾。有些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以权谋私、欺压百姓,农民对这些腐败现象切齿痛恨;(2)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民主意识和政策观念普遍增强,可是有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官僚主义严重,不倾听群众意见,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3)农民安居乐业的要求与社会治安严重失控之间的矛盾。近几年农村社会治安秩序混乱,使农民失去稳定安全感,他们既痛恨犯罪分子横行,又深怪国家惩治不力。  2.经济上,党的三中全会以后,首先考虑到在农村解放生产力,实行了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和经营权到农户的大包干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最大限度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存在?城市与农村的二元化结构,农村占比重大,城市占比重小,用城市的工业去背农村的手工劳动和八亿农民,是难以承受的。现实的选择只能是先发展城市,先富裕工人,然后逐步带动农村,逐步促进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尽管这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必然选择。但其具有很大的不公正性是显然的。  由于农产品价格与工业品价格的比例长期在一个极不合理的水平上,对农民利益的损害是严重的。据国家统计局测算,从1990年到1998年,粮食价格上涨1.2倍,而工业价格却上涨了3.5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4倍。国家给予农民的利益眉鄹癫罡窒恕W?990年到1998年,农产品与工业品的剪刀差无偿剥夺农民总价值在12000亿元以上。在用电、用水和税赋政策上,对农民也实行了不平等待遇。城市道路都是由国家出钱修造的,而农村修路多数由农民集资修建;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几乎是零。大型水利建设也考虑到城市防洪、工业用水和居民用水等。据有关资料显示,国家用于农业的投入逐年减少。六五期间占全部投资额的10%,七五下降为5%,八五期间下降为1.9%。农业投资总额仅相当于国有单位房地产投资额的14%左右,这说明国家重视农业发展的问题没有落到实处。相差的决不是一星半点。  3.在公民应享受的基本待遇上,工人与农民也有很大的差别。尽管我国宪法规定,全部公民享有共同的教育权益。实际存在很大的差异。现如今在落后的农村,九年义务教育达标率远远低于城市。人均拥有的教师、医生相差3倍以上。在农村,不但教学条件差、学习条件艰苦,而且考大学也受到极不公正的待遇。同样的高考分数,农村学生可能难以达到建档分数线,而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却能上很好的大学。例如1999年北京地区高考录取比例已高达82%,而在四川、安徽、河南、甘肃农村,高考入学率仅有5%。许多很好的农村学生,分数很高也上不了大学。还有许多考生经过艰苦努力考上了大学,也因家庭交不起学费而辍学。这就是农村与城市在教育上的不平等。  4.工人与农民的负担不同。中央一再强调,农民负担不得超过上年人均收入的5%。事实上,自从这一政策出台至今,多数地区农民负担一直高达10%以上,甚至20%。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匀皇桥┟穹从匙钋苛业奈侍庵唬行┑胤交瓜嗟毖现亍S行┑胤胶筒棵徘闪⒚浚蚺┟衤沂辗选⒙曳?睢⒙壹省⒙姨伞⒙艺羌郏挥行┑胤叫楸ㄅ┟袷杖耄薅钐崛〈逄崃簟⑾缤吵锓眩科扰┟褚宰蚀停簧偈愀刹孔鞣绱直课薹停踊簟⑶滞碳搴团┟竦淖什疲踔燎啃邢蚺┟袷涨瘴铩U庑┒佳现氐厍址噶伺┟竦暮戏ㄈㄒ妫焐肆伺┟竦纳裕撕α伺┟穸缘车母星椋岩鹆伺┟袢褐诘那苛也宦?br>  坑农、害农事件屡屡发生。部分地区基层领导没有认真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他们随意挪用农业资金?或用于工业等开发项目,或耗巨资等盖办公楼、买豪华轿车,给农民的劳动报酬却是打白条,挤农、挖农、
坑农等恶性事件大量发生,国家供给农民的粮棉“挂钩”平价化肥和柴油被截留倒卖等问题反复出现;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忘记了自己的人民公仆的身份,不关心群众疾苦,只知道运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交纳各种税款,等等。  由于工业、城市的发展忽视了环境保护问题,也给农村、农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据农业部调查:目前,全国被污染的农田达1000万公顷,每年损失粮食120亿公斤;江河湖泊的82%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2800多公里河段的鱼虾基本绝迹,265万公里的河流水质污染超过渔业水质标准,全国每年因污染造成突发性鱼、虾、贝类大批死亡达20万吨。由于一些企业领导管理不善,没有严把质量关,生产的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等质量不合格,甚至故意以劣充优,以次充好,把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卖给农民,结果给农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些都引发了农民对工业及工人的矛盾。  5.工人与农民在流动上自由程度不同。在加速工业化和现代化过程中,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由于我国长期城乡分割,限制人口自由流动,当开放程度扩大和人口自由流动增大后,城市设施不能适应需要,上百万外地流动大军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徘徊,不仅增加了社会成本,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使一些地方政府极容易采取带有浓厚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措施。他们过分夸大外地劳动力流入带来的问题,采取一些轰、堵、罚的政策,如在就业问题上采取“先城市、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本省、后外省”的“三先”政策,以保护城市和地方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引起农村流动人口对城市的不满情绪。  由于法制不健全和管理上的疏忽,民工们的利益得不到可靠的保障。如:一些企业为压低农村劳动力工资,经常以招学徒或新招工的名义招工,发低工资,三个月试工期后绝大部分都不被录用,又新招学徒工或新工人;企业要求民工加班加点的事经常不断;农村劳动者的安全卫生、医疗保障等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尤其是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一些企业还采取缓发工资、扣工资等手段控制工人;民工的人身安全在一些企业成了问题。  同时,也应该看到,流动人口急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给治安管理造成了困难。由于劳动力流动带有一些盲目性和无序性,外地人口进入发达地区的城市后,在其就业需求得不到满足、没有可靠的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易产生犯罪动机。据1999年北京市调查,北京市外来人口达450万,在所有该年犯罪案件中,由外来人口作案的占56%,在外来人口聚居地所发生的案件中,外来人口作案的占70.8%,而在浙江村更高达91%。另据《光明日报》报道:外来人口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上海占53%,深圳达97%。城乡矛盾在我国社会结构中是很复杂的。历史的因素和现代的因素都可引发我国的城乡矛盾。解决好我国城乡矛盾,对我国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农联盟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持政治稳定的力量源泉和可靠保证。在社会进入全面转型的新时期,由于在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中,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明朗化,物质利益成为人们行为的主要驱动力,使工农、城乡之间出现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影响到我国的政权巩固、社会稳定。正确地对待、分析这些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出路,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二)工农矛盾、城乡矛盾的原因分析  1.这是转型期二元社会结构分化的必然表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开始进入了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一步加快了我国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传统二元经济结构的典型特征是:一极是以大工业为主体的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经济;另一极则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经济。这种利益差别最直观地表现为城市与乡村的差别和对立。工农产品的剪刀差是城乡差别的首要表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个问题更显得严峻。近年来,在农产品价格下降的同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却不断上涨,导致了农民增产不增收这样一种结果。工农产业竞争力的强弱直接表现在工农产品的价格高低上,进而表现在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上。如果在城镇居民收入中加上各种补贴和劳保福利,农民纯收入中扣除各种不合理摊派和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费用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更大。在经济差距不断拉大的同时,其它方面如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劳动保护、环境治理、娱乐设施及其它社会公共福利措施等方面差距更大。农民们的社会地位大大降低,工农矛盾加大,工农联盟日益松散。  2.这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无序所引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由于市场运行规则、市场机制不健全,由于人们对市场经济认识上的偏差,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的无序经济行为,进一步激化了工农、城乡矛盾。  首先,农业生产对气候、土壤、地形、森林等自然生态环境以及水利、交通、仓储等基础设施的依赖性都很强,而对自然环境的改造和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投资大、涉及面广,个别生产者和个别单位无力承担或不愿承担。  其次,在市场经济利益机制的作用下,农业作为比较效益低的产业,不但吸引不了外部资金的投入,在农业内部也难以阻止资源向非农产业转移。  第三,由于市场体系发育不健全,宏观引导和市场信息服务滞后,农户的微观经济活动与大市场的对接还存在一定难度。由于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较低,他们中的大多人并不了解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往往只能被动地适应市场,盲目性较大,常常被市场无序状态所误导,这势必造成农民经济利益受损,造成农业生产的滑坡。于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收入与收成并不成正比,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农产品增加时,往往农民收入反而下降;农业减收时,农民的收入反而增加。这种收入和收成的逆向运动,只有靠政府建立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来解决。  第四,农业基础地位不稳,国家政策失控、地方政策失当。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问题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战略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农业的比较效益偏低,因此,容易出现忽视农业的现象,使农业的基础地位受到冲击。从领导层来看,领导农业的力量削弱,从党政领导到一般干部,都忙于跑资金、找技术、上项目,把注意力放在见效快、收益大的产业,普遍忽视农业生产;从投入角度来看,对农业投入的资金减少,农业已成为国民经济中最薄弱的环节,用于发展农业和收购农产品的资金被占,打白条现象屡禁不止;从粮食播种面积来看,1997年减少1700多万亩,1998年减少2400多万亩,1999年减少了3000多万亩,有的地方乱占耕地、弃山撂荒现象严重;从农民的劳动成果来看,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幅度过猛、农产品价格相对较低,再加上各种不合理的集资摊派,农民劳动一年,所剩无几,这就大大影响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上述现象的产生,与国家政策失控、地方政策失当有很大关系。首先,农村经济政策缺乏约束,落实与否全都一样,甚至还会出现谁认真落实谁吃亏的现象。近几年,虽然党中央特别强调重视农业,特别是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对农业改革又专门作出了决议,延长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但是农业的现代化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是要靠大量的资金投入,要靠农民比较效益的提高,要靠广大农民积极性的提高才能解决的问题。解决中国工农之间的矛盾,必须加大政策的力度,必须有新的思想解放,必须认识到中国农村问题的严重性。(三)解决工农矛盾的政策思路  1.必须加大调整农民利益的政策力度。  农村,农民的根本问题是农民收入太低,特别是中国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必须让农民的收入水平逐步得到提高。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人均年收入由1978年的133.6元增长到1998年的2162元,增长了4.5倍(按不变价格计算),而城镇居民人均由1978年的343元增长到1998年的5425元,增长了3.3倍(按不变价格计算)。但是绝对额相差很大。1978年仅相差210元,到1998年相差3300元,相差的绝对数1998年是1978年的15倍。农民的比较利益下降惊人。2.根据中国的实际大幅度提高粮食价格。  现在粮食价格与生产资料价格之比严重失调。尽管我国粮食价格同外国粮食价格已经接近,但是我国属人多地少的落后手工作业方式,决定了粮食的基本人工成本是刚性的。中国粮食价格成本是由中国的人口与土地比例及农民务农收入的唯一性现实所决定的,决不能简单与国际的粮价相比较。任何国家均对农业生产有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农副产品的国际贸易竞争是十分激烈的。我国农产品的价格相对于自身的成本,相对于工业品的价格,相对于农产品的生产资料价格,总体来说仍然偏低。种粮无利可图,种粮不赚钱的现象仍然存在。适当提高农副产品价格,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国家的粮食政策应该有新的重大改革,大幅度提高收购价格,提高存贮能力,加大补贴力度,严格管理粮食是当前的重要政策。  3.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步伐。  我们欢呼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中国八亿农民找到了解决温饱的出路。但是如何让8亿农民富裕起来,这道难题将是全世界21世纪的第一号难题。中国的自然条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承受如此大的人口压力。这么庞大的低素质人口从事简单的农业生产,怎么可能走向富裕、走向农业现代化呢?这一点必须有充分的估计。我们从乡镇企业发展规律和趋势可以看出,人口的教育素质和科学技术水平决定了包括乡镇企业在内全部产业的命运。而全面提高8亿农民的文化教育水平,需要二代人的艰苦努力。这是决定中华民族未来兴衰的大事情,这一点中央的政策仍需要加大落实的力度。  4.国家财政应加大对农村和农业的投资力度。  农民一方面收益能力低,一方面负担重。除了千方百计提高农副产品的价格之外,另一个有效的办法是尽可能减轻农民的负担。中央财政可从这样几方面让利于农民。  第一、加大农村、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水利、公路、灌溉系统全由政府投资,不要让百姓摊钱。这一点应该像城市一样,水、电、气、通讯应该享受同等的待遇。特别是电价应该合理的收取,甚至应该让利于农民,比城市用电、工业用电还要低很多才对。对农村兴办的各种符合环保条件的工业,应该加大优惠的力度,给予免征各种税收的政策。  第二,在农村应该真正实行全部的义务教育,让每个青少年不支出任何费用均能享受良好的教育。国家应专项作出农村教育经费预算,甚至学生的生活像和文具基本消费应由国家全部承担。这样能形成一种农村比城市更优越的政策环境,让全部适龄儿童都能受到很好的教育。  第三、彻底免除农民的一切不合理负担。所有乡村干部、教师、公安和全部管理人员的经费均应来自上级财政,不向农民伸手要一分钱。这一点完全能够做到。每天喊减轻农民负担,每天都在向农民身上“揩油”。国务院规定不得超过5%的提留款,一些乡村干部巧立名目,变换手法地向农民勒索,让农民痛恨不已。若真心为农民着想,就应该全力支持农民尽快致富,让农民觉得在农村照样生活得很好。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城市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发展问题。当然我们国家今天的财力是否允许这是一个极其现实的问题。首先国家每年应该有这方面的财政预算,可以逐年逐步实施。这同扶贫计划还有区别。农村的整体机制,应该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出发,先予后取,扶植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一些政策可以先从贫困的山区试点开始。  总之,中国的现代化,最终的标志应该看农业是否能实现现代化。农村、农民问题解决好了,中国的现代化才算真正实现了。我们的政策方向应该着眼于农民这个大群体,应该切记农民的利益,这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先富阶层与贫困阶层的矛盾邓小平理论中一个很重要的论断就是: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然后达到共同富裕。党的富民政策的确造就了一大批中国新富翁。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1998年,中国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富裕家庭约有500万户。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一项调查估算,中国目前家庭资产超过百万元的约有1000万户。据国家统计局对城乡居民储蓄余额分析得出:1998年末银行居民储蓄余额53407.5亿元中,其中81.5%的余额是由19.6%的富人存入的。最高的浙江省的温州地区人均储蓄额为7万元,与最低的贵州的黔西南地区为210元相差350倍以上。中国有个先富者阶层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些学者对先富者阶层分?暴富和先富两个群体。对暴富者要采取打击的手段。合法富者应给予鼓励。  (一)先富阶层的心理分析  通常人们所说的富裕阶层大致分这样几种先富群体:  1.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他们中许多人已成为名符其实的企业家,其资产高的已达几亿元。例如,东方集团张宏伟、希望集团刘永好、长沙远大集团张跃等。  2.部分各类企业的承包者。企业经营者阶层。前些年他们利用租赁、承包和承销等手段,得到了很多的丰厚收入。现在许多承包者已成为老板,拥有了自己的企业。  3.外商企业、三资企业的管理阶层或白领员工。他们的经理层平均年收入在5~15万之间,高的达50~100万元,一般员工平均年收入在3万元左右。  4.部分影视名星、歌星、小品和剧创作者及演艺圈里的穴头,他们收入通常是普通工人的几倍或几十倍。  5.部分获得发明专利,技术转让、遗产、馈赠等特殊富有者。有海外关系的一些人士,一些华侨家庭收入靠外界供给者。  6.一些有权势、有关系、有门路的能人,他们依仗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依靠炒批文、炒贷款、炒股票、炒房地产、炒外汇、炒产权而获得暴利者。他们的资产是巨大的。有专家仅就全国银行信贷利差分析,每年国家将损失2000亿元以上。大约每年国家银行的信贷规模在5万亿元笥遥冶曜祭⒃嘉?0%~15%,也就是5000亿~6000亿元。以往企业要付出比国家法定利息高出1倍的价格才能得到贷款,也就是实际企业所付利息约在1万亿左右。国家入库的利息仅有5000亿~6000亿元上下。银行多收的5000亿~6000亿元利息,大约是三分之一用于银行自身建设和投资,另三分之一用于大家的福利和小金库开销,剩下的三分之一将以各种各样的名目和手段注入到个人的腰包。约2000亿元的资产要养出上万名先富者。这里有银行系统的贪官,据不完全统计,10年间共有1100名各级行长被捕入狱,也有各级领导干部被法律制裁。近期查处的浙江宁波市委书记、中央候补委员许运鸿案件,实质也是一起金融案件,包括宁波市常务副市长谢建邦因在金融管理上利用职权大肆受贿,重用坏人,使国家蒙受巨额损失。金融、证券业的腐败最为严重,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巨大无比。  7.利用国家体制变革时期的管理漏洞,大搞走私贩私、贪污受贿、偷税欺诈。特别利用价格双轨制的漏洞,转手倒买倒卖,有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亲朋好友及夫人子女谋私利。  林林总总,先富者阶层有一些是利用诚实的劳动而致富的,有一些是国家税收政策的特殊照顾故意放宽而产生的致富者。许多个体经营者或私营企业若按照正常的税收政策,其私人财富积累不会达到如此快的程度。  在怎样对待“先富阶层”的问题上,社会上有两种截然对立的态度。有人认为先富者绝大多数是靠合法致富渠道成功的。现在过严地去追究怎样致富,将会影响党的富民政策的贯彻,不如正确引导致富者合法把资金用于投资社会生产,扩大社会就业,创造新的社会财弧R灿胁糠盅д呷衔雀徽咧杏邢嗟币徊糠质强糠欠ㄊ侄沃赂坏模遣徽5摹氨└弧闭呷禾澹鞘巧缁岬摹岸玖觥保怯Ω贸沟浊逅愫统迷绮摹6杂诰蠖嗍傩绽此担杂谝匀彼健⑻拔凼芑摺⑼邓奥┧啊⒆咚椒匪健⒌孤襞摹⑻踊闫愕姆欠ū└蝗禾逵凶沤仙畹某鹗雍偷幸狻6杂诳坷投赂坏娜禾澹灿芯磁搴脱瞿降某煞帧?  国家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必须要营造一个让富人荣耀的社会环境。对先富者不能一概而论全都扣上“暴发户”和“非法暴富”的帽子。但也不能让依靠非法致富者逍遥法外。劳动人民辛辛苦苦创造的财富让一些不劳而获的贪赃枉法者任意践踏,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所不能允许的,也是劳动人民所不能答应的。有人简单地把“暴富”群体的出现怪罪为党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决定,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允许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允许剥削和雇佣工人的现象。这是宪法和法律允许的,但这同“违法致富”不是一个概念。私有制的存在,靠资本的增值赚钱,靠投资的分红、靠股票的股息和银行利息致富,这就是允许剥削现象的存在,这就是政策所允许的“不劳而获”。从客观上讲,社会主义在转型时期,由于整个经济秩序要大调整,社会关系要大变革,经济结构也要大重组,出现一些违背规律的现象也是意料之中的。关键是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政策去规范、去取缔、去惩治。在分析我国的先富群体时,一定要认真研究体制转型时期,在哪些政策领域容易被暴富者钻空子。我们只有不断完善市场机制手段,逐步取消经济运行中的双轨制,制止和杜绝权力进入市场,完善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制止各种犯罪行为。决不能因为产生了暴富者群体这个消极的东西,就怀疑我们市场化改革,怀疑我们的多元化所有制结构,这是不正确的。  对先富者群体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躺在财产簿上贪图享乐,只消耗财富,不再创造新的财富。其心理状态是,有钱就花掉,生不带来,死不带走,应该尽情地享受玩乐。有些人怕政策变或怕自己的钱被没收,把财产转移到国外去,带着孩子老婆到国外享受去。还有些先富者干脆把钱存在银行吃利息。这类靠吃利息生活的先富者,给社会带来的财富仅仅是自己的“消费支出”和“银行存款”。另一类先富者,把财富作为自己大展宏图的一个条件,作为资本金再投入到社会,其主观上是为了赚取更大的资本,但客观上已经为社会创造了新财富,提供了就业机会,创造了新的国家税收。这种投资我们应该给予积极鼓励。存在于先富阶层中的财产转移现象很值得重视,许多先富的老板以到国外办厂的名义,把资产转移到国外。这种情况的出现反映出两个重要问题:一是部分私营企业出资者担心国家的政策有变,认为转移到国外更为保险;另一部分人的资产来源确有不合法的因素,担心总有一天会暴露出来。现在当务之急是引导先富者阶层把积累的财富拿出来为全社会所用,增加社会就业,创造新的财富。对于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应该依照国家的法律给予严肃惩处。  对于转移资产到国外的私人企业主应该有两方面的分析:第一、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创办企业应该认为是一件好事。他们在国际竞争领域更能使企业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无论从技术、管理和经营能力多方面将会学到许多先进的东西,促进企业的成长,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素质。但是也有可能受到国外高手的竞争,生产经营陷入新的困境,甚至在不长的时间内就会被淘汰出局,被迫破产。第二、部分先富者本身就不想再有大的作为,到国外纯粹是为了贪图享乐。他们羡慕资本主义社会的灯红酒绿,利用前半生的“劳动成果”好好去享受一番。无论哪种情况,在世界经济逐步走到一体化的今天,出国办企业都是允许的,也是应该鼓励的。若要留住部分企业把资金投向国内,有效的办法是让投资者感到中国的政策最适合企业的发展,最适合资本的增值,最适合企业家能力的发挥。事实上,自90年代以来,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具有吸引力的国家之一。中国已成为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的市场是一个发展型的市场,中国经济已连续20年保持了9.7%的增长率,居全世界第一位,这是因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由于实行了市场化的改革,使经济发展充满了巨大的活力,社会经济一片繁荣。现今全世界500家最大的企业,70%的已进入中国市场,许多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已达到相当的规模。美国通用、IBM、摩托罗拉,德国的大众、奔驰和日本的三菱、三井等著名的跨国公司都在中国建立了工厂,投资上亿美元甚至几十亿美元。许多跨国银行的总部也搬到了中国。中国无疑成为世界上最后一个巨大的市场。因此,企业发展最为有利的地点之一就是中国大陆。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最大的政策应该是对全部企业实行平等一致的国民待遇。这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根本性措施。  (二)消除先富者与贫困者矛盾的政策思考  自从先富者阶层的出现,社会相对贫困者的“仇富”心态日趋激烈。不断恶化的社会治安,也有“仇富”者心态失衡因素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人没有正确认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重要意义。也有一部分人对于“平均主义”、“大锅饭”仍然有些津津乐道。他们看到自己的收入与一部分人的收入相差如此悬殊,心态极不平衡。特别是前些年出现的“搞导弹的不如卖茶蛋的”、“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现象出现,“富了许多不该富的人”,“穷了一些有知识、有文化、有能力、有水平的人”。这些现象更是引起了许多人的不满。更进一步激化了民众对“先富者”的仇视情绪。科学制定一套合理的分配政策是正确贯彻“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关键一步。  1.严格规范国家的税收政策  纵观“先富者”的财富积累,许多一夜之间产生的暴富者,除了有政策漏洞之外,很重要一点是我国税法不健全造成的。  在发达国家,每个人的收入明细表是极为清楚的。每一笔收入均有政府监督下的透明帐目。依据每笔收入,国家首先审定其收入的合法性,然后依法征缴应交的所得税。如果我国每个公民都按照国家税法所规定的所得税依法纳税,那些亿万元富翁、千万元富翁是不可能产生的。因为国家所得税法规定,万元以上的收入要按45%的税率上交所得税。那些年收入几十万元至上百万元的高收入者和私营企业主,他们按期交纳所得税之后,所积累的财产将成倍减少,资产积累的速度也会急骤下降,不可能产生出那么多的百万富翁和千万、亿万富翁。  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快速的形成和快速的发展,也不是个人资产的快速增加,而是随自己的公司财产日益扩大,是自己控股的企业资本的壮大,而不是自己的个人收入增大,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除个别有特别技术专利型的智力公司如:比尔盖茨之外,许多公司的资产并不是属于某一个人。公司董事长和总裁也是年薪制,他们也将交纳数额很大的个人所得税。其收入与公司的增长并不成比例,相差的很远。而在我国,许多私营企业、承包型企业、假集体企业、有限公司往往把公司的全部盈利都算在一个人身上,说他自己拥有多少亿资产。其实法人财产同个人的实际财产所有权并不是一回事。这需要另行分析和核定,并不是企业法人代表一个人完全所有的。  许多依靠钻国家政策的空子而获得的巨额收入,例如靠金融诈骗、土地转卖、倒卖国家批文、走私贩私、非法经营而获得的收入,也属于逃避国家税收的问题。因为国家对于个人收入的监督不到位,资金的流向不明确,个人的消费不加强管理,使许多公款私用,公款报销,公款私存,许多问题普遍存在。高收入者的来源问题不查不问,使许多非法暴富者长年逍遥法外,并且继续以非法手段肆无忌惮地侵吞国家的财产,践踏劳动人民的辛勤成果。严格税法,特别是依法完善“个人所得税法”是制止暴富者阶层产生的重要途径之一。  2.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健全各项经济法规制度  当前我国立法制度和立法程序已比较规范和完善,相继出台了许多经济法规。但是,现今仍然存在两个很重要的问题。一是有法不依的问题比较严重。各地执法的水平和政法队伍的素质都存在很大差距。另一个问题是法律的配套体系和全方位的改革需要抓紧解决。出现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来自于经济体制问题。由于政策上的偏差和政策法律体系的不配套、不完善或者部分领域出现了“真空”,就有许多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机会大肆侵吞国家财产。例如:金融信贷政策问题,药品和各种建筑承包、发包回扣问题,土地批租问题,设备和物资进出口问题等都需要法律的配套完善和严格执法,才能使不法收入者无机可乘。  3.坚决杜绝权力进入市场中国经济出现混乱的主要根源在于:权力进入市场,这是极其可怕和危险的。在我国权力腐败是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也是同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权力腐败是掌权者拿人民赋予的权力在地下搞钱权交易,运用人民的信任搞损害国家、损害人民的丑恶勾当。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有这样几个出路:第一、完善和严肃党纪和法纪。对于践踏党的纪律,损害党的形象的各种腐败分子,无论职务有多高,无论过去功劳有多大,都应该像处理建国初期刘青山、张子善案子一样,一点不能手软,坚决果断地给予严厉惩处。第二,要建立和完善党和政府的约束监督制度。这一点至关重要。仅有现在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行政监察部门还远远不够。要有独立的监督机构,让人民群众和新闻界介入监督序列。不要怕执政者出丑,不要怕出了几个败类而损害自身的形象,越是从严治党、治军、治政,广大人民群众越拥护。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的灵魂,如果我们能坚持有错必纠,有恶必办,人民群众就会内心佩服,就会从根本上支持我们的各项事业。第三,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提高经济立法执法水平。为了让资源尽可能通过市场去配置,必须加强产权法人人格化的改革。国有企业实行产权主体、资产增值、受益分配多方面的全面改革,使权力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逐步弱化。政府采购彻底去掉其神秘的面纱,增加透明度,真正实行公正、公开的招标竞争方法进行。特别应对金融、证券、建筑工程、行政执法部门和部分权力部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于各种侵吞国家财产,以各种名义浪费和践踏国有财产的现象和行为实行更加严厉的制裁惩治办法。这样才能保障国家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才能使市场经济切实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产生重要的基础作用。  4.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速度  现今所形成的贫富差距,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地区差异而引起的。由于受自然条件和历史的影响,我国东西部差距自改革开放以来正逐步扩大。据1999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最高的上海已达到28400元,而贵州省仅为2424元,相差12倍。若按小地区计算,差得更远。我国的深圳、温州等发达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达10万元以上,而相对贫困的陕西省的商洛地区、贵州的毕节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有1500元左右。相差50倍以上。因此解决地区差距问题至关重要。中央政府已经在近些年把财政投资方向逐步转移到向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八五以来,国家财政的基础性投资,中西部的投资总额尽管比东部地区小了很多,但是其增长速度比东部地区仍高出2至3个百分点。这充分说明国家利用财政转移支付手段,正在逐步培育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增长点,使中西部的资源优势逐步转化为  经济优势,在未来的发展事业中,实现全国经济的均衡发展。脑力劳动者同体力劳动者之间的矛盾  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行业的工作岗位已不再有严格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分,知识分子的界线越来越难分清,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依然是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和创造者。邓小平把科技称为第一生产力,正说明科技在我国乃至在整个世界都是至关重要的。如何在重视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的同时发挥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主力军作用,是我党历来处理各种主要矛盾的一个焦点问题。目前知识分子群体和其他社会群体仍然存在差别和矛盾。脑力劳动收入和体力劳动收入倒挂是这一矛盾的主要表现。脑力劳动是知识分子阶层区分其他社会阶层的标志。脑力劳动是复杂劳动和高效益劳动。为了取得这种能力和机会,脑力劳动者本人及家庭不断地进行了大量的投入。对此,社会应当予以补偿。但在事实上,现在体力劳动者的收入比一般脑力劳动者的收入高,有的甚至高出好几倍。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报酬的倒挂,表明了分配关系倒挂。分配关系的扭曲,其结果直接影响了人们的价值取向,导致脑力劳动者急功近利,忽视甚至放弃本职工作,造成人才往国外流动和人才内耗;同时造成“读书无用”再度泛滥,影响新一代的脑力劳动者的成长。  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收入倒挂在目前是很严重的。1952年前后,知识分子与工人收入是大体平均略有差别。教授最高工资是机械工人最高工资的2.4倍,一般知识分子比同龄工人的工资高出10%左右。1957年以后,脑体工资逐渐拉平。1977年以后,工资几次调整,知识分子的平均工资有所提高,但由于体力劳动者有活工资,包括奖金、计件超额工资、各种津贴和加班费,收入增长幅度更大些,脑力劳动者收入相对下降。尽管有资料显示,高学历者相对收入已有所提高,但就全国而言,这种状况还没有得到彻底  的改变。脑体劳动收入倒挂挫伤了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加深了知识分子阶层与其他社会群体的矛盾。目前,由于脑力劳动者收入水平太低,教育战线出现了“老年的要退,中青年要走,大学生不愿意来”的现象。科研人员要求调离科研单位,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也普遍受到影响。有学历、有学位、有才华、学有专长的知识分子大出国,学成不归,高级人才大量流失。知识分子工资待遇下降,意味着知识贬值。过去的“读书无用论”是因为有人说“知识越多越反动”,新的“读书无用论”是因为群众从收入对比中感到“读书越多越吃亏”。  适龄儿童不愿入学而去当童工,新文盲人数大量增加,有的地方高达30%。中小学生流失、辍学的人数剧增,大学生厌学相当普遍,研究生退学从商屡见不鲜。社会需要知识分子,但又不给他们适当的报酬,是不行的。  在谈到知识分子阶层同社会其他阶层的矛盾的时候,还不能不指出知识分子阶层同干部阶层的矛盾。这两个阶层部属于有较高社会地位和文化水平的阶层。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各种因素的制约,干部阶层的处境和实惠要比知识分子好一些,甚至还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干部阶层相对于知识分子阶层的优越感。但是,面对着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面对着干部“四化”的新要求,干部阶层中的不少人开始动摇,而知识分子中的不少人跃跃欲试。但我们没有像一些国家那样,在这两个阶层之间建立起联系,以便使他们之间便于流动。中国知识分子历来的理想是关心政治,“学而优则仕”,因而在事实上对干部阶层的地位威胁最大的是知识阶层。这就使双方的阶层矛盾在所难免。  今天我们也欣慰地看到许多像王选教授、柳传志教授等一大批优秀知识分子,率先走出院所,用科技赢得市场、赢得成功。现在中国第三代先富阶层中,依靠技术、管理、经营而成为亿万富翁者已不在少数。知识经济的时代,标志着知识分子将成为21世纪经济发展中的一支主力军。知识分子依靠其高智能的劳动赢得更实际的高收入已成为新的趋势。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与其他阶层的矛盾  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是两个在劳动方式等方面区别于工农两个基本阶层的独立阶层。他们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实现社会闲置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的结合从而形成社会生产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他们本身的不成熟,也由于毕竟他们多少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所以与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其他阶层难免会发生矛盾。就目前而言,这些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对个体及私营企业的存在和发展缺乏正确的认识。传统观点认为,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就是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把资产变成社会成员的共同财富,社会实行直接的劳动交换,不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这样个体和私营经济也就不复存在。但历史的发展充分证明,在公有制占主体的情况下,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多种经济成分,商品经济不但不能取消,还必须充分地发展。但是,有些人现在还对发展个体经济及私营经济难以理解,以至在实际工作中,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许多政策和规定,在一些地方、部门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例如,歧视、排斥、刁难、打击个体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一些个体劳动者思想上仍有顾虑:怕露富,怕政策多变,怕生老病死无保障,怕经营不下去重新就业困难,等等。这就难免使他们产生对其他阶层,特别是享有“国家人”身份的干部阶层、工人阶层的抵触心理,从而引发为阶层矛盾。  个体劳动者及私营企业主的素质相对而言不是很整齐。从社会来源看,构成我国城市居民主体的是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人、专业技术员、干部、管理人员、办事员、商业服务人员等。在以往的时期,他们一般有较稳定的工薪收入、劳保福利、公费医疗条件以及根据连续工龄计算而获得的住房、退休金等有利条件,因而,脱离这个群体而做个体经营的人数比例一直不高。构成个体及私营企业主阶层的主体是待业人员、退休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甚至包括大量“两劳”人员。素质过低导致他们在与其他阶层交换劳动、交换商品的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非规范行为,如强买强卖、缺斤短两、欺行霸市。他们与其他阶层的矛盾,往往是由这些矛盾引发的。  税收政策不当等因素造成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收入过高。尽管个体户及私营企业主的社会来源及教育地位决定了他们素质较低,但没影响他们获得高收入。他们的高收入、高消费给其他阶层的成员造成了强大的心理压力,强烈地刺激着其他社会阶层,激发了其他阶层的不满情绪。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社会矛盾是不可避免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受保守观念影响和阶层、个人利益因素的制约,其他各阶层对个体、私营者的高收入也有不能正确对待的问题。不少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高风险低保障等因素认识不足,而总是从自己的身份优势出发去看待他们的收入优势,难免造成心理不平衡,从而加剧阶层矛盾。干部阶层与其他各阶层的矛盾  在整个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体系之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干部与群众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表现。正如刘少奇所指出:人民内部的矛盾,现在是大量地表现在人民群众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问题上。社会利益分配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要通过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体现出来。社会主义是一种社会组织功能很强的社会制度,在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上,各级官员往往成为利益分配工作的操作者。这样,各级领导就处在许多矛盾的焦点上。由于改革是对原有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社会结构的重新调整,难免要触动一些社会群体的利益,而各项改革政策都需要各级领导来贯彻,因而这一矛盾就显得更加突出。例如,我国原有的价格体系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价格体系改革势在必行。而这体系的每一次调整,又都会影响相当一部分群众的利益,这样,社会情绪就会直接指向政府,而政府的政策、法律、制度的执行者又是领导者。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一部分领导干部严重的腐败行为,又加剧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官僚主义者以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严重违法乱纪等腐败分子,虽然为数不多,但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反对。  由腐败现象导致干部与群众的矛盾,在相当一些地区和部门日益激化,其主要表现有两方面:  权力腐败现象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党和政府威信的下降。首先应当肯定,我们的党员干部,包括领导干部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但是同时应该承认,由于面临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考验,与我们党和国家以往的历史时期,特别是50年代、60年代相比,人际关系日益出现金钱化趋向,商品交换原则已经比较显著地侵入党内政治生活和国家公务活动中。因此,程度不同的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相当普遍。其中触犯党纪政纪,进而触犯国法的尽管是少数,但他们的行政级别、人数、大案、要案均有逐年上升的势头。这些党政干部虽然是少数,但却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  相当一部分干部严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致使干群关系紧张。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权力腐败盛行,严重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形式主义的腐败作风是毒害我党肌体的大敌。如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在大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5年之间受贿66万元)的同时,为了继续往上爬,以获得更大权力,大搞浮夸虚报、哗众取宠的一套骗术。1994年泰安市村及村以下产值实际是40多亿元,他却报出260多亿元;财政收入5亿多元,他吹成12个亿。下级上报的数字他不满意,就指示再去好好算算,看能不能算出新的数字来,其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形式主义腐败作风多么令人吃惊!更为普遍的事情是,许多领导干部、领导机关只顾为自己子女、家属、亲友和小团体谋福利,而很少想到基层广大的老百姓,特别是那些还处于贫困状态的老百姓。正如有的群众批评他们坐的车子越来越豪华,通讯手段越来越发达,但却距离老百姓越来越远了,了解老百姓的疾苦越来越少了。他们主要靠听汇报指导工作,而汇报的水份又往往非常大。即使坐车子下去,也是走马观花,根本无法了解实情。总之,过去我们党的干部和群众之间的那种亲密鱼水关系,在相当一些地方和部门已经变成了若即若离的油水关系,这是我们不能不正视的事实。端正党风,密切群众的联系,牢记我党的宗旨,深入进?三讲教育,是当前我党的一项中心任务。  今后,随着社会阶层进一步分化,各种阶层矛盾仍会存在,并且有可能形成一定范围内的阶层冲突。因此,在这种矛盾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这些矛盾就成为更加重要的问题。--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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