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医医师准考证中医师承助理医师考试的笔试西医内容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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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医助理医师考试介绍
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民族医专业三类,目前民族医专业中开考的有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维医、傣医、朝医、壮医等民族医专业。
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参考人员复杂,类别繁多,报考类别共有30多个。
卫生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以及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四部委局共同成立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负责研究制定四个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共性政策;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实际操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中医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中医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2016年考试时间如下:
一、2016年中医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日&7月15日。
二、2016年中医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9月24日:
中医助理医师
9月24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
 第一单元
 下午14:00&16:30
 第二单元
注:2016年军队考生加试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军事医学内容的考试时间为9月24日17:00-17:30。
中医助理医师各地考试费用不一样,以各地考试公告为准。2016年费用如下:
中医类别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客观选择题,包括A1型题、A2型题、B1型题。A1型题是单句型最佳选择题,A2型题是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B1型题是标准配伍题。
(1)A型题:又称最佳选择题或单项选择题。每道试题由一个题干(即问题)与A、B、C、D、E 5个备选答案(即选项)组成,题干在前,5个备选答案在后。5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最佳选择(即正确答案),其余4项为干扰答案。答题时,须按题干要求,从5个备选答案中选择1项作为正确答案。A型题采用为A1型题、A2型题2种题型。
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题干以论述题形式出现,或为叙述式,或为否定式。答题时,要求在5个备选答案中肯定或否定1项,作为正确答案。
例1.治疗下痢,属&通因通用&法的方剂是 答案:D
A.葛根黄芩黄连汤
B.大承气汤
C.白头翁汤
E.黄连解毒汤
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以1个简要的病例作为题干,后面是与题干有关的A、B、C、D、E 5个备选答案。答题时,要求从中选择1项作为正确答案。
例2.患者下痢不止,色暗不鲜,便脓血,赤白相兼,里急后重,日久不愈。腹痛喜温,小便短赤,舌苔淡白,脉沉迟。治疗应首选的方剂是 答案:C
A.白头翁汤
B.木香槟榔丸
E.真人养脏汤
(2)B型题:又称配伍题,目前采用B1型题。
B1型题(标准配伍题):每道试题由A、B、C、D、E 5个备选答案与2个或2个以上的题干组成,5个备选答案在前,题干在后。答题时,要求为每个题干选择1项作为正确答案。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1次或1次以上;也可以1次也不选用。为了试卷的规范化及分数计算的统一性,命题时要求B1型题一律用2个题干。
A.午后发热
B.傍晚发热
C.潮热骨蒸
D.身热夜甚
E.夜热早凉
1.清骨散证的热型是 答案:C
2.清营汤证的热型是 答案:D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8号),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综合笔试启用《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及中医部分类别)2013年版》。取消中医(含民族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试大纲中的西医内科学内容,未涉及的中医部分类别医师资格考试仍执行现行大纲。
(1)2015年设哈萨克医考试(试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报考。
(2)2015年设傣医和朝医考试。
(1)中医基础科目: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
(2)中医临床医学科目: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3)西医及临床医学科目: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内科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注1.自2010年开始,取消中医(含民族医)中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试中的西医内容。
注2.增设壮医、朝医和傣医考试,其中壮医考试自2010年开始每年举行一次,朝医和傣医考试自2011年开始逢单数年进行。
中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为依据。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方案及内容见下表:
中医(民族医)基础
中医(民族医)临床
现代诊疗技术及综合
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
执业助理医师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
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内科学、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
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1).自2010年开始,取消中医(含民族医)中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试中的西医内容。
2).增设壮医、朝医和傣医考试,其中壮医考试自2010年开始每年举行一次,朝医和傣医考试自2011年开始逢单数年进行。
3).为适应临床实际工作需求的变化,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将启用新大纲,这也是医师资格考试大纲的第三次修订。
4).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批准,自2010年开始,现役军人(包括军队、武警现役人员及公安部所属的边防、消防和警卫现役人员,不包括军事单位聘用的地方人员)报考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除参加所报考类别的正常考试内容外,医学综合笔试还须增考军事医学内容。军事医学考试内容单独增设一个单元,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增考题量为40道,总分为10分。考试内容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军事医学2013年版)》为依据,复习指导用书可参考部队系统内部发行的《医师资格考试军事医学应试指南》。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两个部分。网上试报名时间为日-29日,现场审核时间为日—4月17日。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现场审核主要是对已经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料审核。请广大考生注意安排好报名时间,尽早网上报名。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相关信息,各考区、考点和考生可登录卫生部网站查询,卫生部网址:www.;或者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址:www.。
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报名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步,报名方式分别如下:
一、网上报名
步骤1、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www.),点击&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步骤2、参加报名前请先确认是否已注册,如果没有,请先点击&注册&按钮进行网上注册,注册成功后该用户名可用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开放的所有考试报名(注意:注册成功后,用户名将不能被更改,请选择容易记忆的用户名并牢记该用户名和密码)。
步骤3、用上一步骤中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并完善&个人信息&项下相关内容。
步骤4、在&考试报名&项下进行报名信息填写。
步骤5、报名完成后,打印《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
二、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及书面报名材料等,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资格审核,考生在考点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后,办理交费手续(如所报考的考区开通了网上缴费功能,可在规定的缴费时间段内进行网上缴费)。
重要提示:考生在审核现场应仔细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参加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分为三类,一类是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以师承方式学习的人员;一类是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
(一)具有规定学历的学生
1、具有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以及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学历,毕业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申请参加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二)师承和确有专长考生
1、《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的人员
(1)在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人员,经过资格考核可以申请参加考试,1999年和2000年未申请参加资格考核的除外;
(2)在日前已经地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人员,经过资格考核可以申请参加考试,1999年和2000年未申请参加资格考核的除外。
2、《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后的人员
(1)师承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需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和《出师合格证书》;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出师后需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出师后需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指导老师必须具有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二十年以上;
(2)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应具备;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
(3)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三)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
1、 外籍人员;
(1)取得我国中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提供外籍人员在中国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中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实习满一年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2)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同我国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2、 台港澳居民:
(1)台湾居民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和外籍人员条件一样;
(2)取得内地中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不间断实习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获得香港和澳门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和澳门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港澳居民,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3)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同内地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4)香港居民取得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院不间断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澳门居民取得澳门科技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不间断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澳门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自日公布施行,依据此规定&学历审核&内容如下: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 中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中医类别医师资格。
中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中医类别医师资格。
2. 中医学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日以前入学的中医学、民族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 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3.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2. 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特别说明:
1.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1)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2)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2.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效身份证件的详细说明:
(1)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一、考试基地基本要求
承担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点,其下设的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标准除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一)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个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条件,便于管理。
(二)醒目位置张贴考生须知和考站分布图等有关内容。
(三)设置考生候考区,方便考生等候参加考试。
(四)有符合条件的保密室,以存放试卷与其他保密资料。
(五)配备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维护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基地器材配置
(一)一般器械
听诊器、台式血压计(水银)、温度计、叩诊锤、压舌板(一次性)、手电筒、消毒手套、消毒器具、消毒液、消毒棉球(纱布)、消毒棉签、液体石蜡、75%和95%酒精棉球、2%碘酒棉球、消毒滑石粉、胶布、读片灯箱、检查床、硬板、担架、直尺、皮尺、镊子、大头针、屏风、污物桶等。
(二)专用设备和器械
脉诊垫、毫针(0.5寸、1.0寸、1.5寸、2.0寸、2.5寸)、三棱针、皮肤针、皮内针;大、中、小型号拔火罐;艾绒、艾条、火柴;推拿巾、绷带或三角巾、小夹板;手术衣、隔离衣;换药包、止血钳;吸痰器、吸痰管;穿刺包(腰穿、胸穿、骨穿、腹穿);导尿包、胃管;吸氧设备。
(三)符合操作要求的多用途医学教学模拟人。
(四)心电图检查单、X线片、实验室检查结果报告单等。
(五)实施考试所需的其他器材。随着考试手段的不断改进,将引进声光电模拟,以及微机人机对话等科学方法,须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
三、考试实施
(一)考试内容
1.第一站:辨证论治
提供一个病例资料,要求考生依据所提供的中医四诊等临床资料,进行中医辨证分析(病因、病机、病位、病性等),类证鉴别(仅限中医执业考生),完成中医诊断、治法、方剂名称、具体的药物处方(药物,剂量、煎服法等),针对病情,提出中医预防、调护方面的措施与注意事项;中西医结合考生还要完成西医诊断依据、西医疾病诊断、鉴别诊断及西医诊疗计划等测试内容。
注:辨证论治考试评分项目的设置,根据每年命题情况合理调整。
2.第二站:基本操作
中医临床技术操作;
西医内科体格检查(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测试此项目);
西医临床技术操作(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测试此项目)。
3.第三站:临床答辩
(1)中医临床问题答辩;
测试中医问诊技术有关问题;
测试其他中医临床问题。
(2)西医临床问题答辩
测试西医临床问题(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测试此项目);
(3)辅助检查结果临床判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测试此项目)。
(二)考试方式
考生在指定考试地点分别随机抽取题号后完成各站考试。
第一站考试:辨证论治
在统一的答题卡上完成书面辨证论治。
第二站考试:基本操作
(1)中医临床技术操作
针灸穴位体表定位:同性别考生相互操作;
针灸、拔罐、推拿等临床技术操作:叙述并现场实际操作;
中医望、闻、切诊技术的操作:叙述或现场实际操作。
(2)西医内科体格检查:由同性别考生相互操作;
(3)西医基本操作:叙述并现场实际操作。
第三站考试:临床答辩
依据考生随机抽取的试题,现场问答所测试的问题。
中医临床问题答辩:现场口试;
西医临床问题答辩:现场口试;
辅助检查结果临床判读:现场口试。
(三)考试题量
辨证论治:1道试题;
基本操作:4道试题(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3道试题);
临床答辩:4道试题。
(四)合格标准
每考生必须完成1~3站考试;
考试总分为100分,达到60分为考试合格。
附:中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各站考试项目设置与有关内容一览表
具有规定学历人员
(中医执业、助理)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中医执业、助理)
中西医结合人员
(执业、助理)
中医问诊答辩
中医问诊答辩
中医问诊答辩
双重诊断答辩
西医答辩或
西医答辩或
注: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中医助理医师考试成绩一般在考后3个月在国家医学考试网公布(实践技能为考后公布),2015年中医助理医师综合笔试成绩已公布。
中医助理医师考试合格标准一般在考后3个月公布。
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即具有了法律规定的中医医师行业的准入资格,其资格终身有效。中医医师资格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中医医师资格证书与其他类别的证书样式完全一致,在中国境内(除台港澳地区)的任何地方均合法有效。其取得分为两种途径:
(一)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二)具有下列条件者,通过认定可以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1、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中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日前经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并具备25年以上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据,年龄55岁以上,未取得中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过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考试考核合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
3、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校中医学专业学历,以及医学院校中医学专业本科毕业后在医学影像科室工作,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医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符合中医医师条件者;
4、具有中国国籍,现在香港、澳门工作、生活者,认定中医医师资格的规定同内地医师资格认定条件。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中医医师经注册取得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保健活动。
(一)注册条件
凡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均可以申请中医医师执业注册。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不能从事医疗活动。
(二)主管部门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医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三)注册程序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中医医师,要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获得中医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的,还要提交有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及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健康状况不适宜或不能胜任医疗、保健业务工作的等,不予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要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需到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变更和注销注册
中医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要到注册主管部,变更注册手续。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不合格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由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以及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将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予以注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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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指南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三类,其他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到目前为止,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24种类别。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2016年执业医师考试大纲已经公布 考生参考:
  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特别说明:
  1.成教学历是否可以报考临床执业医师?
  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当年有效。再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需重新在试用机构试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证明。
  3.临床专业是否可以报考中西医结合医师?
  临床类别医师,取得省级考试,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道或参加过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参加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资格考试。
  4.口腔技术专业是否可以报考口腔医师?
  不可以,《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规定,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附:    
  附   
  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时间已经公布:
  (1)网上报名时间:日-3月29日24时,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现场报名时间:<FONT color=#ff年3月31日―4月17日,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一、网上报名
  步骤1、考生在网站(/wsj/)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2、考生可以在4月中旬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3、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等),交费,拍照(或导入数码),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时间已经公布如下: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日―7月15日,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日、25日。
  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时间:
  一、2016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FONT color=#ff年7月1日―7月15日。
  二、2016年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执业医师为<FONT color=#ff、25日;执业助理医师为<FONT color=#ff日:
9月24日(星期六)
9月25日(星期日)
9:00-11:30
14:00-16:30
9:00-11:30
14:00-16:30
&执业助理医师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承担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点,其下设的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标准除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一)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个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条件,便于管理。
  (二)醒目位置张贴考生须知和考站分布图等有关内容。
  (三)设置考生候考区,方便考生等候参加考试。
  (四)有符合条件的保密室,以存放试卷与其他保密资料。
  (五)配备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维护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一、考试科目
  临床、口腔、公卫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分为基础综合、专业综合和实践综合三部分。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资格考试科目具体如下: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医师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内科学、诊断学基础、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针灸学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医师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内科学、诊断学基础、医学伦理学、传染病学、卫生法规、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助理医师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内科学、诊断学基础、医学伦理学、传染病学、卫生法规、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内科学、诊断学基础、医学伦理学、传染病学、卫生法规、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中西医结合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诊断学基础、医学伦理学、传染病学、药理、卫生法规、中西医结合内科学、中西医结合外科学、中西医结合妇科学、中西医结合儿科学、针灸学
执业助理医师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诊断学基础、药理、医学伦理学、传染病学、卫生法规、中西医结合内科学、中西医结合外科学、中西医结合妇科学、中西医结合儿科学、针灸学
  二、考试题型
  目前,执业医师资格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纸笔考试形式。传统问答式考试评分方法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考查范围有限,选择题摒除了这些缺陷,是考试公平、公正、标准化的重要体现。医师资格综合笔试采用A型(最佳选择题)和B型题(配伍题),共有A1、A2、B1、A3、A4五种题型。
  A1 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每道试题由1个题干和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称为正确答案,其余4个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A2 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由1个简要病历作为题干、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
  B1 型题(标准配伍题):试题开始是5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后提出至少2道试题,要求应试者为每一道试题选择一个与其关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组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一次,也可以选用数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选用。
  A3 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开始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2个~3个相关问题,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但测试要点不同,且问题之间相互独立。
  A4 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开始叙述一个以单一病人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3个~6个相关问题。当病情逐渐展开时,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时陈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病例中叙述的具体病人并不一定有联系。提供信息的顺序对回答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又与随后的改变有关。回答这样的试题一定要以试题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中医类别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客观选择题,包括A1型题、A2型题、B1型题。A1型题是单句型最佳选择题,A2型题是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B1型题是标准配伍题。
  <FONT color=#ff年国家医师考试合格分数线已经公布,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笔试合格线分数线如下:
临床执业医师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口腔执业医师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执业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蒙医执业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藏医执业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维医执业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傣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傣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傣医执业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傣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哈萨克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哈萨克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118证书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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