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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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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以及省民政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皖民社救字〔2015〕11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下列困难居民,均可提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
(五)县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重病困难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因镶牙、美容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超出淮南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
二、救助病种
1、对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
2、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
3、主要病种:
(一)大病病种: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重型肝炎及并发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心肌梗塞、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双侧感音神经性耳聋(≤14岁)、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如鼠疫、霍乱、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二)重症慢性病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及脑血管畸形、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前列腺炎、慢性盆腔炎、颈椎病(脊髓型)、腰椎间盘滑脱症、重度膝关节骨关节炎、脊柱侧弯(≤18岁)等。
(三)经县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参保参合补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四位一体”医疗救助办式。
(一)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二)对农村0-14周岁(含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三)对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在住院治疗时不设起付线。
2、特困供养人员患病后,不论在门诊治疗还是住院治疗,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后,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四)对低保对象的救助:
1、对农村低保对象在住院治疗时不设起付线;对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时,可适度降低起付标准。
2、视情实施医前救助或“一站式”即时结算。
3、低保对象如因家庭非常困难,造成暂时没钱住院治疗的,可按病种享受医前救助。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大病病种,给予年度一次性4000—<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元定额医疗救助;属于重症慢性病病种,给予年度一次性2000元定额医疗救助。
4、对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时不设病种限制,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各项保险补偿后,按照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的70%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五)对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救助:
1、所患必须为大病或重症慢性病。
2、视情实施医中或医后救助。
3、医中救助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大病病种,给予年度一次性2000元定额医疗救助。
4、医后救助按照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等各项保险补偿后,根据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额多少、分段救助:个人自付额1万元—2万元(含1万元),给予2000—<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元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额2万元—3万元(含2万元),给予3000—<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元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元医疗救助。
(六)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患尿毒症等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可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七)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各项救助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确定调整标准后执行。
四、救助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本着及时、有效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程序:
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持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在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的同时,到受理即时结算窗口办理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二)医前或医中救助程序:
申请。困难群众申请医前救助或医中救助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如:低保证、五保证等有关证件);
3、二级以上医院的明确诊断和本年度的病史资料;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审核。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救助对象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审批。县区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区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街道(乡镇),并书面说明理由。
特殊情况。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给予审核、审批,发放救助资金。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通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进行筹集。
(二)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区级财政承担一半);县级财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四)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的县区,省、市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
六、部门职责
(一)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相互免费提供数据接口,稳步推行“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落实。同时,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
(四)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优惠减免活动。并负责落实各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资金的在院结算先行垫付工作。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落实即时结算服务工作。
(七)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的网点,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出院结算时直接将补助金额扣除、先行垫付,确定专人按月与县区民政部门对账,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将其垫付资金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指定账户。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积级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规范的统计报告制度,医疗救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区民政部门按时对本辖区救助人员、救助资金、账户结余等重要救助数据统计上报市民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申请救助对象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并如数追回。
(五)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
(一)市辖区统一按此实施办法执行,凤台县可参照此实施办法,也可在此基础上另行行文。
(二)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当前位置:>>>>
五大连池风景区新农合民政大病救助 免费开展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治疗
作者:张文杰 编辑:阮方 时间: 17:05:00 点击:808 等级:★★★
& & & (本网讯)近日,五大连池风景区新农合、民政大病救助联合推出了一项惠民政策,即从日起,我区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对患有终末期肾病(尿毒症)的患者,在五大连池市人民医院门诊进行血液透析实行免费治疗。
& & & 政策规定了救治范围、救治程序和补偿管理。为了充分体现便民,五大连池风景区新农合办公室与五大连池市人民医院达成协议,终末期肾病患者可就近选择到五大连池市人民医院门诊进行血液透析。其中满足每次治疗费用控制在500元以内,每年总费用控制在8万元以内,参加新农合的患者,可享受每周进行2-3次免费门诊血液透析待遇。新农合与民政大病救助各承担50%,新农合由季度报销改为月报销,最大限度的缓解农民群众实际困难,真正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切之情。
& & & 五大连池风景区新农合与民政大病救助联合推出的惠民政策,真正把人民群众的疾苦放到心上,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实在在的举措,实现了便民利民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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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血透救助”温暖患者心
& & 来源:
盐城新闻网-东方生活报
【导读】&&不少人认为公益慈善,就是发钱。但对于尿毒症患者而言,一次发个几千元又能解决多少问题呢?为了让没钱换肾的尿毒症患者有尊严地活下去,市慈善总会与市一院于去年12月份合作成立“盐城市慈善血透中心”,通过救助服务,减轻低保、特困尿毒症患者负担,鼓励他们坚持治疗。一年过后,这个项目运行怎样?究竟为多少贫困患者带来益处?
本月,是集中申请&大病报销&的日子。
按照市医保中心咨询台的解释,病人须持医保卡、医院诊断书、病例卡、身份证这四样证明,到其所在地医院门诊登记填写大病及时及报申请表。
一些尿毒症患者在申请大病报销后,又拿着医院诊断书、街道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找到了市慈善总会办公室(项目)主任冯炜,申请&慈善血透救助&。
核心提示:不少人认为公益慈善,就是发钱。但对于尿毒症患者而言,一次发个几千元又能解决多少问题呢?为了让没钱换肾的尿毒症患者有尊严地活下去,市慈善总会与市一院于去年12月份合作成立&盐城市慈善血透中心&,通过救助服务,减轻低保、特困尿毒症患者负担,鼓励他们坚持治疗。一年过后,这个项目运行怎样?究竟为多少贫困患者带来益处?
大病报销后仍可申请救助
特困家庭最高可获5000元
&来申请的20人都是熟面孔。&12月14日上午,冯炜翻了翻办公桌上的申请表后说,&符合条件的大市区尿毒症患者在报销费用后,每人每年可获得元的救助资金。&
72岁的潘清明就是这20名申请人中的一员。7年前,她被医院诊断患有尿毒症后,不得不靠每周三次血透以维持生命。然而,高额的治疗费用还是压得一家人透不过气。
&退休前,我是市纺织厂的职工。退休后,连涨了几次工资才拿到2000元。&老人说,每次血透前,必须注射一针&低分子肝素钠&预防形成血凝块。
可是,这种进口药一盒(2支)就要4800多元,并且不在报销范围。&血透一次要400多元,加上&低分子肝素钠&,每月退休工资花得精光不谈,还要借外债。&潘清明说。
虽然大病医疗统筹帮老人报销了4万元,但剩下的6万元治疗费对她而言,依然压力很大,&如今,身体并发肺炎、支气管炎、蛇胆疮、胃溃疡等疾病,换肾想都不敢想。&
为了续命,老两口只得硬着头皮四处借钱。因为这个缘故,除了血透时必用一支&低分子肝素钠&注射液外,老人根本不敢用进口药。
目前,全市尿毒症患者至少有1000名,而在大市区像潘清明老人这样符合资助的对象就有300多人。
事实上,这些患者每年透析治疗费用在7万元以上,医保支付大部分费用后,患者每年还要承担1-1.5万元。这对于低保、特困患者家庭而言,可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医助&分开实施救助
给予尿毒症患者更多关爱
为了更好地对低保、特困尿毒症患者进行透析治疗和救助服务。去年12月份,市慈善总会经多次与市一院磋商,决定采取&医、助&分开的原则实施救助。
所谓&医、助&分开救助,是指慈善总会以设备捐赠投入,医院以场地、设施、人员、技术投入。而市慈善总会在市一院每年捐赠20万元的基础上,再按比例配套资金的形式,设立&慈善血透救助专项基金&。
该项基金,按每季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尿毒症患者进行资金救助,救助标准暂定为元每人/年。救助对象以城市居民医保、农村新农合医保,且18周岁以上的成人低保、特困对象为主。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市慈善血透中心&成立之前,市慈善总会每年都会拿出10-20万元,单独用于救助尿毒症患者。并且从一开始就将其纳入&成人大病救助&项目,其范围还包括肝癌、肺癌等大病。
冯炜说,&成人大病救助&项目自从2003年市慈善总会成立之初就已有了,截至目前已累计资助600万元左右,每年资助500人次左右。
既然什么大病都救助,那为何偏要单独成立&慈善血透中心&?&尿毒症患者人数相对较多,通过血透能延续许多生命。&冯炜说,该中心运行至今一切正常,只是希望社会各界能给予尿毒症患者更多的关爱。
定期接受部门审计监督
清清白白做公益
其实,冯炜的这番期望是有&弦外之音&的。
&由于经济下行态势尚未稳定,所以今年善款筹集相对往年而言,没有那么顺利。&冯炜说,另外在实际操作中,他发现公众的慈善意识还需要一个培养过程。
&说这话的意思是,慈善总会筹集善款的目的是帮助城市弱势群体,发挥的是桥梁作用。可能受&郭美美事件&影响,我们在做慈善募捐工作时,难度加大了。&冯炜说。
为了让更多人理解这项事业,长期以来,市慈善总会无论是接受捐赠,还是项目合作,始终坚持信息透明公开化。
不仅如此,该机构还承诺,不用捐赠人一分钱。接受捐赠后,直接将捐款输送到需要的地方去,中间不设卡。而且,每笔款项均有财务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开,每年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做到清清白白做公益。冯炜表示,&需要提醒公众的是,慈善总会没有救助兜底的能力,主要是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起到公益补充作用。&
而从今年整个运作的情况看,正常情况下,尿毒症特困家庭来申请救助的,市慈善总会都会予以受理。&但每次受理前都会进行实地调查,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解决救助。&冯炜说。
&慈善救助网络&
覆盖乡镇村
让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据了解,市慈善血透中心成立后,市慈善总会已投入8台透析机,今后还将逐步投入8-10台。市一院肾脏内科副主任医师沈建松告诉记者,目前市一院共有血透机68台。为了缓解血透压力,该院已分散50名尿毒症患者到其所在地医院接受血透治疗。
说到这,一些尿毒症患者可能要问了,随着政府、社会救助力度不断加大,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已经得到初步保障,但是救助项目繁多,既有慈善救助、也有民政救助,还有红会救助等等,可是一旦遇上麻烦,究竟能获得哪些帮助,并不是很了解。
&我在实际工作中也经常发现这个现象,比如,有人会直接找民政局,也有人会找红十字会。尽管当前存在各种公益项目,但信息断档现象仍较普遍。&冯炜表示,从以往的工作经验看,如今还有许多乡镇群众并不知道相关救助政策,各地也进行过宣传,但离真正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还有一段距离。
对此,市慈善总会正在研究慈善救助发现机制,其目的旨在及早发现困难人群。值得欣慰的是,今年我市专门召开相关会议,在全市各地基层建立&慈善组织网络&。
也就是说,为了让慈善救助信息能够及时传递到需要救助的对象耳中,&慈善组织网络&将被直接建到乡镇村。如今,在乡镇建成的机构叫&慈善分会&,而在村居管这叫&慈善工作站&。
其作用是在当地筹集慈善资金,帮扶困难群体。另外,及时宣传市里的惠民救助政策,做好上下对接工作。目前,除了个别乡镇还没建好外,全市&慈善救助网络&覆盖率已达90%。到2016年,计划实现100%覆盖。
作者:赵 亮
责任编辑:小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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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市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民政局&&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关于增加市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大病治疗支出费用负担,落实好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2〕91号)和《齐齐哈尔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齐政办发〔2012〕8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日起,在已确定实施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基础上增加8类病种:
1、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白血病(成年人)。
2、血友病。
3、慢性肾功能衰竭并且进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4、肝脏或肾脏移植术。
5、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6、骨髓纤维化。
7、心脏瓣膜置换术(机械瓣膜)。
8、冠状动脉搭桥术。
至此,我市市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共有17类(后附病种名称)。本次增加的8类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按照《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齐政办发〔2013〕97号)和《齐齐哈尔市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齐政办发〔2012〕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市区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并且常期进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的医疗救助对象按90%比例给予救助。
各区财政局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监督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名称
1、恶性肿瘤;
2、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3、儿童急性白血病;
4、重度精神疾病;
5、帕金森病;
6、脱髓鞘病;
7、红斑狼疮;
8、急性心肌梗塞;
9、中晚期慢性重病肝炎及并发症(中晚期肝硬化);
10、再生障碍性贫血或成年人白血病;
11、血友病;
12、慢性肾功能衰竭并且进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13、肝脏或肾脏移植术;
14、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15、骨髓纤维化;
16、心脏瓣膜置换术(机械瓣膜);
17、冠状动脉搭桥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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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知识手册
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从2008年10月1日启动以来,已开展四期。活动运行良好,收到广大职工的认可。为使此项活动开展的更加合理完善,简化手续,方便职工,把此项工作办成党政满意,职工收益,社会各界普遍赞誉的品牌工程,我们同晋中市医保中心进行协商合作,根据前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存在的问题及全市医保统筹等规定,特对《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适当调整,现编写成册,以便广大职工学习了解。
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群众性的医疗互助互济活动,旨在通过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促进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减轻职工因患大病造成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协助政府阶级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职工中继续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互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男性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干部在55周岁以下,女性工人在50周岁以下),不论身份,本人自愿,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均可在单位工会或乡镇、社区工会的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在册职工是指: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内部退养职工)、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
第二条申请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参加人数必须达到单位在职职工的80%以上;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必须全部参加。乡镇、社区工会可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数必须达到本乡镇、本社区会员总数的50%。
第三条互助中心不接收个人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申请。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对象不包括离退休人员或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四条参加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未组件工会的,参加时可加盖单位行政章,但在申报大病互助补偿时必须组建起工会并加盖单位工会章。
第五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二)本单位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人员名单的电子版和纸质名册各一份(名册内容: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电子版和纸质名册均以EXECEL格式制作。
(三)首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还应提供能正确反映单位现有的在册职工人数的有关报表或其复印件(每期人数以本单位当年6月30日人数为准)。
(四)在社区工会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还需提供:会员证、下岗证或失业保险证;在乡镇工会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还需提供会员证。
第六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每个互助期为1年,起止时间是每年的10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9月30日24时止
&&第二章& 互助金筹措和管理
第七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经费来源
(一)职工个人交纳的互助金;
  (二)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金;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四)上期互助经费的结存
(五)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缴费标准为每人36.5元;正在享受城市低保的职工每人缴纳20元,政府、市工会补贴16.5元;市级以上困难劳模,其经费由政府、市总工会补贴。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九条&& 所有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必须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互助金。交费时间截止每年度9月30日
第十条& &互助金每期交费一次,一次性收取。互助金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互助金交重的职工可以退还交重的部分。缴纳互助金时鼓励捐款。
第十二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设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榆次区总工会、太谷县总工会、祁县总工会、平遥总工会、介休市总工会、灵石县总工会、寿阳县总工会、昔阳县总工会、和顺县总工会、左权县总工会、榆社县总工会、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工委、汾西矿业集团工会设代办处。各代办处的补偿金由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每半年拨付一次。一个互助期结算一次。
第十三条&& 互助中心负责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互助金除提取2%用于工作经费以外,全部用于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
第十四条&& 互助中心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中心成员和职工有权对互助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章互助责任和补偿标准
第十五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用于补偿大病住院期间治疗费用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
第十六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内,因患病在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经医保部门批准转院到外地医院住院治疗,并且住院费用达到大病互助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
&大病住院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达到10000元或累计住院费用达到20000元。
“一次性住院”是指住院日期没有中断(市外省内间隔两天,省外间隔3天)且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
&& &“累计住院”是指在一个互助期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或转院治疗,住院日期有中断且累计费用在20000以上的,医疗费用按数次累计申报计算补偿。
第十七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住院的补偿标准
互助期内住院医疗费用(一次或累计)的统筹基金费用
互助金补偿标准(%)
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
三级(不含三级)以下医疗机构
(不含20000元)
一次性住院
赔偿金封顶3万元
第十八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患医保部门确定的慢性病且在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在一个互助期限内累计门诊费用达到互助补偿起付标准的,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
慢性病门诊治疗互助补偿起付标准为3000元。
“慢性病“是指符合医保部门和互助中心批准的门诊病种,且一个互助期内在医保定点的医院门诊或药店购买指定药费用累计在3000元以上的。”慢性病患者产生的指定用药费用“每期累计补偿办理一次。
第十九条&&& 慢性病门诊治疗指以下病种
&&&&&&&&&&&
(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
(二)、慢性白血病;
&&&&&&&&&&&
(三)、各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治疗;
(四)、糖尿病并发症(需胰岛素维持);
(五)、肾透析(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六)、高血压Ⅲ期合并有心脑肾害;
(七)、肝硬化失代偿期;
(八)、器官移植术后;
&&&&&&&&&&&
(九)、心肌梗塞(支架、搭桥术后一年的,陈旧性心梗)
&&&&&&&&&&&
(十)、中度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
&&&&&&&&&&&
(十一)、慢性肾功能不全;
&&&&&&&&&&&
(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
(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二十条&& 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以下项目不属于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就诊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陪侍费、门诊煎药费、取暖、空调、电视、膳食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治疗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点护士、护工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的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慢性病在门诊治疗时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袋装置(pet)、核磁共振、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诊疗项目。
2.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 第二十一条&& 职工大病医疗慢性病互助的补偿标准
慢性病累计门诊治疗指定用药费用
互助金补偿标准%
3000元以上
补偿金封顶5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同一患病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职工大病住院互助补偿和职工大病慢性病互助补偿两项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补偿。
代办处、代办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市)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患病职工的互助补偿由代办处的代办员审核有关资料后报送市互助中心,办理互助补偿。
第二十六条&& 未设代办处的单位,由本单位工会代办员复杂本单位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参加以及互助补偿资料的初步审核,经本单位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单位工会章后报互助中心或代办处审核补偿。
第二十七条&& 各代办处、代办点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要带头认真学习、宣传《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并能正确运用。
第二十八条&& 各代办处、代办点工作人员要认真细致地审核每一份申报资料,要严格把关、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把好第一道关,做到不符合申报标准的不上报,资料不全的不上报。对于界定不准的问题要及时和互助中心沟通。上报互助中心的复印资料要加盖代办处的“原件复印”印章并写明复印时间。
第二十九条&& 代办处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补偿情况汇总上报互助中心,认真填写《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情况月报表》并加盖代办处印章。
第三十条&& 在每一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结束后30日之内,要将所有资料分类整理、归档立卷,并打印卷内目录。并要书面写出总结材料,上报互助中心。
&&&&&&第三十一条&& 互助中心将不定期对各代办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补偿金申请和办理
& 第三十二条&& 住院职工申请互助补偿金应由单位工会统一到互助中心或代办处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
&1.《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申请给付审批表》一式四份,市(县、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一式三份,单位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 2.职工本人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证》原件和复印件;
& 3.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会会员证复印件;
&&&&&&&&&&&&
&4.出院证(原件或加盖医保中心章复印件);
& &&&&&&&&&&&&5.医保结算单(加盖医保中心财务章);
& &&&&&&&&&&&&6、互助中心和代办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注:所交资料全部归档将不再返还,如有个人需要请在补偿前做好备份准备。
& 第三十三条&& 慢性病职工事情互助补偿金应由单位工会统一到互助中心或代办处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参加社会医保职工须提供当地医保部门核发的慢性病认定&&& &证原件。
2.按照医保中心提供用药范围购药的发票复印件(对比原件审核后由代办员在复印件加盖原件复印章)及处方的复印件。
3.《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申请给付审批表》一式四份,市(县、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一式三份,单位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单位工会会章;
4.职工本人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证》复印件和原件;
5.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会会员的复印件;
6.互助中心和代办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三十四条&&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患病职工需向互助中心申请慢性病时,首先要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慢性病病种,然后填写《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慢性病认定表》,并将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书,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病种的检查、化验报告单一并报送互助中心或代办处。互助中心将定期进行鉴定,核发签署慢性病认定表及用药范围。
第三十五条& 慢性病鉴定要求
1.在各代办处慢性病申请时,要求提供当地县级及以上医院的 三个月内的相关检查,驻榆单位、榆次区、开发区要求提供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或晋中市中医院三个月内的相关检查。慢性病认定表填写门诊用药时,限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内复核本病种不超过4种常用药品,中草药只限肝硬化、恶性肿瘤,每月最大剂量不超过15剂。由互助中心专业医师组审核并核定用药范围。
2.除肾透析按治疗费支付外,其余慢性病均以核定后的药品目录为补偿计算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慢性病治疗期间如需变更治疗方案的,应重新向互助中心提出认定申请。
第三十七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患病治疗时,必须到当地医保部门指定的医院医疗和购药。如确需到外地医院治疗时,须经当地医保部门批准的转诊转院审批表。
第三十八条&& 因公出差、法定假期、探亲期内等在异地急诊住院治疗时,应按照就近就诊的原则到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同时报互助中心。
第三十九条&& 参加本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职工患病时应到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四十条&& 所有符合大病医疗互助条件的职工。可按本人申请,分若干次补偿,单补偿比例、封顶总额不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住院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或医保结算后60日内,按本实施办法中第三十二条要求的资料准备齐全到互助中心或代办处申请办理。
&&&&&&&&&&
凡跨期住院并两期都参加了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按出院时间所在互助期计算补偿。如首次参加职工大病互助,有产生在互助期外的费用,原则上要提供在互助期之内的日清单明细。如能提供日清单明细则互助期内实际的审核费用计算;如提供不出日清单明细的则按(住院发生总费用的统筹基金÷总住院天数×互助期实际天数)计算。
第四十一条&& 在一个互助期内,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患病住院治疗以后,持有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的医疗费专用收据或结算凭证之日起60日内,到互助中心或代办处申请给付医疗互助补偿金的权利,逾期不办理,则视为自行放弃此次补偿权利。
&&&&&&&&&&&&&&
在一个互助期内,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患慢性病在门诊治疗后,应在互助期满30日内,持指定医疗机构的购药凭证到互助中心或代办处申请慢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逾期不办理,则视为自行放弃此次补偿权利。
第四十二条&& 无论是住院病人还是慢性病门诊病人,凡医疗费用或慢性病门诊指定累计费用达到规定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互助补偿金。
第四十三条&& 患病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到互助中心结算互助补偿时,应出具中环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刷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及复印件,如无工会会员证,在实际所得互助补偿金的基础上减去2%。
第四十四条&& 一个互助期内最高补偿金为30000元,且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与医保赔付费用总和不超过职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
第四十五条&& 领取补偿金时,应由本人自带身份证和大病医疗互助证到互助中心或代办处领取补偿金;本人不能领取的,由其领取人持患者的身份证和大病医疗互助证原件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且注明与患者的关系、加盖单位工会印章,方可代为领取。
第四十六条&& 互助金的发放一般情况下实行成批整数发放,四舍五入,精确到元。原则上在手续完备后30日内办结。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有下列行为者之一,除追回已支付的互助补偿金外,视情节轻重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罚。
&&&&&&&&&&
(一)将不属于互助范围的人员列入互助范围,冒名领取互助补偿金的;
&&&&&&&&&&
(二)不如实填写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瞒报职工人数的;
&&&&&&&&&&
(三)不按期交纳互助金的;
&&&&&&&&&&
(四)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给予通报批评外,终止其本期互助责任。
(一)开具虚假医药费用收据、处方,冒领互助补偿金的。
(二)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处方、违规检查,先诊治后补处方,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三)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进行非法倒卖的;
(四)其他违反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因打架、斗殴、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印发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互助补偿的范围。
第五十条&& 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因意外、工伤、职业病、生育、计划生育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互助补偿的范围。
第五十一条&& 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医疗机构和职工有权对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向互助中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00元-1000元奖励。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知识问答
1、为什么要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
答: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目的是为了通过职工之间的相互调剂,“聚小钱,办大事”,以实现“有病,人帮我;无病,我帮人”,从而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解决职工因患病住院导致生活水平下降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使全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从整体上得到提高。
2、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什么关系?
答:组织实施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巩固、补充,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基础上的延伸,是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与商业保险有何区别?
答: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与商业保险有本质区别: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由党政支持、工会牵头组织的一项帮扶互助活动;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不以盈利为目的;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加入前不需要体检。
4、哪些人可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
答: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包括退休职工),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男性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干部在55周岁以下,女性工人在50周岁以下),不论身份,本人自愿,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均可在单位工会或乡镇、社区工会的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该活动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参加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80%;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必须全部参加。乡镇、社区的参加人数必须达到本乡镇、本社区会员总数的50%。
5、农民工都可以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吗?
答:凡本市辖区内与供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达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均可参加该项活动。
6、如何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活动?
答:单位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报名登记,然后向互助中心提供以下资料:①本单位现有在册人数表;②填写完整的《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③一份纸质的《人员名册》及相应的电子资料;④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职工须附“低保证”复印件及在《人员名册》上登记低保证号码;⑤省级困难劳模提供相关证明(劳模证和低保证)。
7、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经费来源有哪些?
答:①职工个人交纳的互助金;②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金;③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④上期互助经费的结存;⑤利息及其他收入。
8、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期限如何规定?
答: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每个互助期为1年,起止时间是每年的10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9月30日24时止
9、职工缴纳互助金标准如何规定?
答:职工互助金每期缴纳一次,缴费标准为每人36.5元;正在享受城市低保的职工每人缴纳20元,政府、市工会补贴16.5元;市级以上困难劳模,其经费由政府、市总工会协商解决。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10、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什么情况下可申请领取互助补偿金?补偿金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申请领取互助补偿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患病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互助金的;
②在互助期内,患病在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经医保部门批准转院到外地医院住院治疗,并且住院费用达到大病互助起付标准的,一次性住院费用达到10000元或累计住院费用达到20000元,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
③在互助期限内,因患医保部门确定的慢性病且在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在一个互助期限内累计门诊费达到3000元的,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
11、职工医疗费用可否交叉累计?
答:不可以。职工住院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10000元或累计住院费用达到20000元;门诊慢性病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3000元。其中,住院互助补偿金和门诊慢性病互助补偿金不可交叉累计。
12、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期间,职工申请领取互助补偿金时,补偿金如何计算?
互助期内住院医疗费用(一次或累计)的统筹基金费用
互助金补偿标准(%)
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
三级(不含三级)以下医疗机构
(不含20000元)
一次性住院
赔偿金封顶3万元
慢性病累计门诊治疗指定用药费用
互助金补偿标准%
3000元以上
补偿金封顶50000元
另:患病职工不是工会会员的,在本人实际享受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减少2%。
举例一:李某为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于2011年2月至2011年3月住进某医保定点三级医院,住院总费用为21650元,根据计算统筹基金为20000元,按照互助金补偿标准,该职工可获得如下互助补偿金:20000×13%=2600元。
若李某不是工会会员,则互助补偿金为:(20000×13%)-(20000×13%)×2%=2548元。
13、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一次性住院跨两个互助期的,补偿金如何计算?
答: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若互助期限已满但治疗期还未结束且未续交下期大病医疗互助金的,在治疗结束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按互助期限内治疗天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结算互助补偿金(必须达到起付线上);若互助期限已满该治疗还未结束,已续交下期大病医疗互助金的,按出院日期所在互助期给与补偿。
举例:张某加入的2010年10月1日-2011年9月30日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于2011年9月20日-2011年10月16期间住院26天,但由于张某未交纳下一期的互助金,所以张某仅能获得2011年9月20日-2011年9月30日11天的补偿金(须达起付标准,如不达到起付标准,则不付互助补偿金),计算方法& 为:在互助期的实际医疗费的统筹基金×补偿比例。
14、职工如何办理互助补偿金的申领手续?
答:职工申请互助补偿金时,应由单位工会代办员或者本人向互助中心或代办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①.经单位工会主席签字盖章的《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申请给付审批表》一式四份,市(县、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一式三份; ②. 身份证、工会会员证、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证复印件;③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具名、农合医疗保险)职工须提供当地医保部门出具的医保结算单(加盖医保中心财务章);④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等复印件; ⑤市职工大病互助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所交资料代办处或互助中心加盖原件复印章,资料全部归档将不再返还,如有个人需要请在补偿前做好备份准备。
15、晋中市医保部门确定的慢性病种有哪些?
答:目前医保部门确定的慢性病有十三种:
(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
(二)、慢性白血病;
&&&&&(三)、各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治疗;
(四)、糖尿病并发症(需胰岛素维持);
(五)、肾透析(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六)、高血压Ⅲ期合并有心脑肾害;
(七)、肝硬化失代偿期;
(八)、器官移植术后;
&&&&&&&&&&&
(九)、心肌梗塞(支架、搭桥术后一年的,陈旧性心梗)
&&&&&&&&&&&
(十)、中度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
&&&&&&&&&&&
(十一)、慢性肾功能不全;
&&&&&&&&&&&
(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
(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16、已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若发生工作调动,还能否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偿?
答: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内调出原单位的,在调入单位可继续享受大病医疗互助,直至互助期满。
17、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可享受几次补偿,申请给付互助补偿有无时间限制?
答:所有发符合大病医疗互助条件的职工,如果累计住院,可按本人申请,分若干次补偿,补偿比例按总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达到的补偿比例补偿,封顶总额不变。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住院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或医保计算60日内,持医保部门出具的结算凭证及医院出具的出院证等到互助中心或代办处申报、核实。
&&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患慢性病需在门诊治疗的,应在互助期满30日内,持指定医疗机构的购药凭证到互助中心或代办处申请慢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逾期不办理,则视为自行放弃此次补偿权利。
&& 无论是住院病人还是慢性病门诊病人,凡医疗费用或慢性病门诊指定累计费用达到规定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互助补偿金。
18、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机构不承担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付大病互助补偿金:①工伤、职业病住院费用;②意外伤害费用;③医疗事故费用;④生育费用;⑤有欺诈、作弊行为的。
如发现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有第⑤项所指的行为,终止对其本期的所有互助责任。
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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