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惠民医院有血液透析淅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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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室
血液透析室介绍
来源: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
时间:日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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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透析患者的福音
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血液透析室3月30日正式开业
【特色科室】市公卫中心精心打造血液透析室:致力个体化治疗 服务传染病病人
血液透析室:致力个体化治疗 服务传染病病人
&&& 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血液透析室将于2016年 3月30日正式投入使用,血液透析室现拥有贝朗血液透析机14台、贝朗血液透析滤过机3台、DWA反渗水处理系统一套。
&&& 设置HIV感染患者透析机位3台,呼吸道隔离患者机位2台,乙肝、丙肝、梅毒感染患者透析机位12台,分别安置在3个独立的透析治疗间里(5个隔离治疗区),能接纳上述合并各种传染病的血液透析患者。
&&& 目前可开展血液透析(高通量透析、低通量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单纯超滤、血液灌流等血液净化工作,能完成中心静脉临时导管置管术。
&&& 科室拥有一批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拥有副主任医师1名,医师2名,主管护师4名,护师2名,均到三级医院肾内专科或血液透析中心进修学习,均取得结业合格证,其中2名主管护师取得血液净化护理专业证书。
&&& 血液透析室整体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优雅,配备有空气消毒机、中心供氧、吸痰器、心电监护仪、血压脉搏监测仪、血糖仪、除颤仪等各种仪器、设备,为安全透析提供了物质保证。
&&& 血液透析室的成立,填补了四川省乃至西南地区医疗机构在传染血液净化方面的空白,结束了本地患者远赴外地行血液净化治疗的奔波之苦,为患者就医提供了方便,减轻了经济负担,缓解了患者的看病难的难题。
工作理念:我们将会以高度认真的工作态度和饱满的热情,致力于提高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个体化治疗,确保患者透析质量,力争使患者回归社会。
联系我们: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静明路377号
电话 &028-
【血液透析相关知识】
什么是血液净化治疗?
简单地说,就是把患者的血液引出身体外并通过一种净化装置,除去其中某种致病物质及多余水分,净化血液,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血液净化包括不同的治疗技术: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流、血浆置换、免疫吸附等。腹膜透析虽然没有将血液引出体外,但其原理都是一样的。血液透析通过血液与透析液之间的溶液弥撒和超滤来达到治疗目的。因此透析过程也就是溶质进行弥撒和滤过的过程。血液透析包括溶质的移动和水的移动,即血液和透析液在透析器(人工肾)内借半透膜接触和浓度梯度进行物质交换,是血液中的代谢废物和过多的电解质向透析液移动,透析液中的钙离子、碱基等向血液中移动,从而清除患者血液中的代谢废物和毒物,调整水和电解质平衡,调整酸碱平衡。具有人体肾脏的部分功能(但不能替代肾脏的内分泌和新陈代谢)。
急性肾衰竭、慢性肾衰竭、急性药物或毒物中毒、顽固性慢性心力衰竭、肺水肿对药物治疗无效者、严重酸碱失衡及电解质紊乱,一些免疫性疾病,如格林巴综合征、重症肌无力、银屑病、重症活动性狼疮,可用血浆置换及免疫吸附等技术。
常规透析技术相对禁忌症
&无绝对禁忌症,但在下述情况下可加重病情而危及生命:
1.药物难以就诊的严重休克
2.活动性出血
3.严重心肌病变并有难治性心力衰竭
4.颅内高压或脑水肿
5.精神异常不能合作者
常见并发症
1.直接动、静脉穿刺通路易发生穿刺点局部出血、血肿、剧痛、血管栓塞、远端肢体缺血、动脉瘤或损伤神经等。
2.失衡综合征,严重时可有医师障碍、癫痫性发作、昏迷甚至死亡。
3.低血压,诱发心律失常、心绞痛等。
4.肌肉痉挛
5.恶心呕吐
7.胸痛及背痛
8.皮肤瘙痒
9.透析器反应:实际为过敏反应,分为A型及B型,严重可危及生命。
10.心血管系统不稳定,可加重心律紊乱、心包填塞和颅内出血。
11.体外循环管路、膜器凝血、溶血或空气栓塞等
12.全身肝素化后出血倾向加重、失血
14.发热,可能为透析液被致热源污染或透析过程中消毒隔离措施不严
15.透析器破膜
电话号码:028-(传染门诊)、(感染科门诊)、(结核门诊)、(急)、369120(医务科)
医院地址:净居寺院区(成都市净居寺路18号 邮政编码:610061) &航天院区(成都市静明路377号 & 邮政编码:610066)
电话号码:医院总值班(监督)&& 医务科电话&&
净居寺院区: &急诊科电话&& & &预约挂号、结核门诊电话&& & &综合门诊电话&&
航 天 院区: &传染急诊电话&& &预约挂号电话- & 传染门诊电话:&
医院地址:净居寺院区(成都市净居寺路18号 邮政编码:610061) &航天院区(成都市静明路377号 & 邮政编码:610066) 备案号:蜀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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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卫生部通知印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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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通知印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卫生部网站
【E-mail推荐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
    (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的担任。
    第九条 血液透析室医师、护士和技师的配备应当达到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血液透析室医师负责制定和调整患者透析治疗方案,评估患者的透析质量,处理患者出现的并发症,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血液透析室护士协助医师实施患者透析治疗方案,观察患者情况及机器运行状况,严格执行核对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根据透析机和患者的数量以及透析环境布局,合理安排护士,每名护士每班负责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应相对集中,且数量不超过5名透析患者。
    第十三条 血液透析室技师负责透析设备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转,定期进行透析用水及透析液的监测,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血液透析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人员,从事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有关操作技术规程。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应当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后,方可开展血液透析工作。
    第十六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第十七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血液透析质量及相关工作,建立合理、规范的血液透析治疗流程,制定严格的接诊制度,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
    第十八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血液透析患者登记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加强血液透析患者的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告知,加强沟通,维护患者权益。
    第二十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确保透析液和透析用水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医疗设备、医疗耗材、消毒药械和医疗用品等。
    第二十二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为透析设备建立档案,对透析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证透析机及其他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血液透析室的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理。
    第四章 感染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加强医源性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建立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科学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血液透析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环境卫生学和感染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分为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辅助区域包括工作人员更衣室、办公室等。工作区域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室、水处理间、候诊区、接诊区、储存室、污物处理区;开展透析器复用的,应当设置复用间。
    第二十七条 血液透析室的工作区域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透析治疗区、治疗室等区域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III类环境的要求。
    (二)患者使用的床单、被套、枕套等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更换。
    (三)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时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透析治疗区。
    第二十八条 血液透析室应设有隔离透析治疗间或者独立的隔离透析治疗区,配备专门治疗用品和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用于对需要隔离的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
    第二十九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患者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患者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血液透析室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十条 每次透析结束后,应当对透析单元内透析机等设备设施表面、物品表面进行擦拭消毒,对透析机进行有效的水路消毒,对透析单元地面进行清洁,地面有血液、体液及分泌物污染时使用消毒液擦拭。
    第三十一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根据设备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冲洗消毒,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次冲洗消毒后应当测定管路中消毒液残留量,确保安全。
    第三十二条 医务人员进入透析治疗区应当穿工作服、换工作鞋。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治疗或者护理操作时应当按照医疗护理常规和诊疗规范,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和无菌操作技术。
    第三十三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严格的接诊制度,对所有初次透析的患者进行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相关检查,每半年复查1次。
    第三十四条 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及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患者应当分别在各自隔离透析治疗间或者隔离透析治疗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治疗间或者治疗区、血液透析机相互不能混用。
    第三十五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器复用的有关操作规范,对可重复使用的透析器进行复用。
    第三十六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医院感染控制监测制度,开展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感染病例监测。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改进;存在严重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透析工作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发生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院感染暴发,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五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三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三十九条 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对本机构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使工作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血液透析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第四十一条 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血液污染的锐器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对辖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暂停血液透析室工作。
    第四十四条 医院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数据统计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辖区内血液透析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促进血液透析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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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血液透析室医院感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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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要求对于血液透析室引起的医院感染组号有效的预防监测措施,医学教育网整理如下:
第三十五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器复用的有关操作规范,对可重复使用的透析器进行复用。
第三十六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医院感染控制监测制度,开展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感染病例监测。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改进;存在严重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透析工作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发生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院感染暴发,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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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惠民县人民医院血透室举行首届肾友会_滨州卫生_滨州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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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人民医院血透室举行首届肾友会
赵国忠在会上讲话
患者们仔细聆听
  大众网滨州5月16日讯(记者 王亚明 通讯员 孔祥宝)5月11日,惠民县人民医院血透室举办首届"关爱肾友,我们在行动"肾友会,为肾友和关心肾脏疾病的人士搭建交流平台、增长知识的同时,也增强了他们战胜病魔、提高生活质量的信心,为广大肾友的治疗和生活带来了帮助和希望。
  惠民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赵国忠、护理部李如红主任、南京军区总医院费凤仙教授、血透室全体医护人员和在院治疗的肾友及家属90余人参加本次肾友会。
  会上,赵国忠简单介绍了惠民县人民医院的重点科室和综合实力,医疗新区血透室的崭新风貌,激励肾友用乐观的态度战胜疾病。同时,赵国忠对医护人员提出了要求,要求他们为透析患者提供一流的服务和环境。肾友会上,费凤仙作了有关肾衰竭饮食知识的讲座,从医学专业角度讲述了肾衰竭病人治疗方式,提醒肾友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了解充分透析的相关知识。
  目前,惠民县人民医院肾病患者中他们每周都要到医院进行2至3次透析,因此为他们搭建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让更多患者了解肾脏疾病知识,了解自身的生存状态及如何进行科学治疗、护理,以改善生活质量,回归社会是十分重要。肾友们的情绪状态较好,他们认真听讲,血透室的医护人员还准备了一些有关肾病和透析的知识手册作为礼物送给大家,受到了肾友们的欢迎和好评。
  此次肾友会的成功举办,增加了肾友与肾友,肾友与医护人员的交流与沟通,促进了医患和谐,更重要的是表达了社会、医院对肾病患者的关爱之情,激励他们在科学治疗的基础上,以积极乐观的态度面对疾病,战胜疾病,幸福快乐的生活每一天。
初审编辑:王君彩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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