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林业局林地承包站有权提溜林地补偿款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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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村委会签的林地承包合同,林业局有权终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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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管店林业总场收取的林地补偿费等四项费用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号颁布时间: 10:16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管店林业总场收取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滁地税[2005]47号)收悉。蚌宁高速公路因项目建设需要,占用管店林业总场914亩林地,并按每亩1.98万元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四项费用1810万元。对管店林业总场取得的上述四项费用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蚌宁高速公路是经安徽省计委立项、交通部批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因项目建设需要占用管店林业总场的林地,属于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收回林地使用权的行为;对管店林业总场而言,属于将林地使用权归还给国家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号)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
  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管店林业总场取得的上述四项费用收入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对免税收入项目有明确规定,管店林场取得的四费收入不在免税收入项目之列,但考虑到其收入属于林地、林木再造及损失补偿性质。因此,林场收取的上述四费,在扣除用于林地补偿、林木补偿、安置补助和森林植被恢复实际支出的部分,应并入林场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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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部门是否有权对林地争议纠纷确权
时间: 10:34:47
来源:大关县新闻中心
作者: 周翠元
本网讯 (通讯员 &周翠元) 简要案情:A村民与B村民系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82年A、B两户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自留山使用权,两户的自留山相邻。2012年林业部门向A、B两户发放了林地使用权证书。两户因山林使用权地界发生争议,B户便申请县林业部门处理,叙县林业部门根据B户的申请作出确权决定,A户不服县林业部门作出的确权决定,便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确权的复议决定,A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林业部门的确权决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规定,县林业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所以,县林业部门作出的确权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维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规定了县林业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但该法并未授权林业部门行使林政确认的职权,所以,林业部门的确权行为是越权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行政确权行为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即必须有依法取得的行政确认权,否则,行政确认行为即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但该法并未授权行使林政确权。因此,县林业部门对A、B两户的行政确认违法。该纠纷的正确处理方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即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款的&处理&应为对当事人之间权属有实质处理权,即实体权属确权,而不是仅仅调查、调解作出处理建议。原林业部日发布的第10号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这里的各级政府当然包括乡人民政府。所以,A、B两户因林地发生纠纷后,先通过村社两级基层组织调解,然后书面申请乡级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对乡政府的确权不服,再申请县人民政府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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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宝镇肆意破坏“三北”防护林 截留农民林地补偿款
原标题:万宝镇肆意破坏“三北”防护林 截留农民林地补偿款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巨宝村姜洪昌、马洪江、刘金才等13户村民向本网实名反映万宝镇镇政府肆意破坏国家“三北”防护林、侵占农民合法权益、截留林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等违法违纪行为,并郑重声明: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所有情况全部属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占地缘起:镇村政府领导合演双簧强征“三北防护林”
  据了解,1979年国务院决定在西北、华北、东北风沙危害、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建设大型防护林工程,所称“三北防护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2号)中明确规定,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巩固工程建设成果。而这13户村民所承包的林地,恰恰属于“三北”防护林带,这在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注明。就是这样一种性质的林地,却于2010年被松北区高新开发区重点项目哈尔滨农科院和科技创新城项目落户万宝镇时遭到征占破坏。时任万宝村支书杜凤辉、于志山专门到村民各家窜连,承诺按照合同给予征地补偿。当时镇党委书记于光久在任,分管农业副镇长胡凤山也承诺按合同给予补偿。基于对镇村领导的信任,这13户村民同意让出承包的土地,但条件是要求村委会尽快给予林地补偿。在事情发展中,镇村领导职务有了调整变化,时任镇长孙佰森却绝口不提当初向村民承诺之事,一口咬定13户村民承包地是村集体的,占地不给村民补偿天经地义。承包的林地被强征,而自己却没有得到补偿,感觉上当受骗的13户村民自此走上了漫漫上访路。镇村政府导演的双簧把戏,着实把村民给忽悠了。村民还反映,2012年镇政府派人在村民窦玉军承包的“三北”防护林强行放树拉树,被村民发现后向区林业公安部门报警,警察带走了犯罪嫌疑人,让人纳闷的是,时任镇长孙伯森却以正在给村民安排补偿为由将这几名嫌疑人保释出来。直到现在,村民也没看到孙镇长所说的补偿款,而村民的防护林却成了镇村政府招商引资、显示政绩的“摇钱树”。据查证,在万元镇,仅巨宝村这13户村民承包的防护林未到期就被征占破坏的总面积达到200亩左右,导致“三北”防护林这个利民工程,变成了一个毁民工程,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被破坏前的巨宝村“三北”防护林
  失地之殇:镇村领导强词夺理漠视村民林地权益
  13户村民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多次向各级政府部门反映、讨要说法,他们相继到万宝村村委会、松北镇政府、松北区政府、哈尔滨市政府、黑龙江省政府、国家信访局、国土资源部、中纪委信访室等地上访,这些地方都有上访签字记录。时任镇长孙柏森叫嚣狂言:“你们手里拿的省里文件好使吗?这东西在我这就是一纸空文,这上面也没指名道姓地写给补偿你们呀,你们愿意告就告去,看你们能把我怎么样?”村民争论道:“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对维护农民利益有明确指示,中央相关文件明令对林地给予补偿,你们为什么就是不落实呢?”孙柏森说道:“胡锦涛他傻×呀,我就不信他能为你们平民百姓解决这点事?”村委会副书记陈凤伟更是放话:“你们想要补偿的话,在我这关就过不去,那就先把我眼珠扣出来当炮踩吧!”村长王志有说道:“以前我当副村长时确实给你们承诺过,现在是镇长孙柏森、村委会副书记陈凤伟不让给你们,我也无能为力!”据查证,镇村领导在林地补偿上实行的是双重标准,他们对13户村民态度强硬、不予补偿,而对没有任何手续的承包林影地、刨荒地、五荒地巨宝村农户,却给予了补偿。李树岐、王占昌等19户的防护林地没有任何手续,却都按照70%给的补偿,此事在万宝镇帐目上都可查到。为此13户村民多次就这个问题质疑村委会和镇政府,镇长孙柏森和村委会副书记陈凤伟答复说:“这些农户的地补是以前给的,现在我们说了算,你们这样折腾,能给你们也不能给你们!”村民又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哈尔滨市农科院、科技创新城土地补偿款支付证明材料,显示这两个项目占地补偿款已分批次打入巨宝村村委会帐户,而这笔款到现在也没有发放到占地村民手中。截止发稿时,原任镇长孙伯森已调回区财政局任领导职务,新任镇长为赵勇,书记还是周家庆,但13户村民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村民之后又找到抓信访的高镇长和村领导陈凤伟,二人均表示如区政府有明确指示,镇村无条件发放补偿。不难看出,镇村与区政府相互踢起了皮球,最终受苦的还是被占地的村民。
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林业承包合同书
  涉嫌违纪:镇村领导无视法规以权谋私
  孙佰森、王志有、陈凤伟等村官近年来无视法规、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林业承包合同书
  乱象一:铺张消费,利用公款旅游。2013年7月,巨宝村村委会副书记陈凤伟带领村里干部到大连、兴城、锦州等地旅游,用公款消费8万余元,回村后以公出名义冲帐报销。这明显与中央和省委反“四风”要求背道而驰的,理应受到纪检监察部门严厉查处。
遭到征占破坏后的村民承包的巨宝村“三北”防护林
  乱象二:任人唯亲,大搞裙带经济。村长王志有利用职权为亲属谋私利,将他亲哥王志生安插到村委会上班,并将王志生自家农用四轮车涂抹上红油漆,常年用作村委会消防专用车,借此套取公款和谋取好处。同时,王志有将上级拨付给村委会的抗旱设备(带泵汽油机),无偿提供给其哥王志生使用,此设备目前已不知下落。村委会副书记陈凤伟将侄子陈刚安排到村上工作,帮助整理村里帐目。这样事还有很多,许多村民都知情。
  乱象三:贪赃枉法,补偿不公。如村民王选臣承包的“三北”防护林没有给予补偿。而他的树影地归陈国栓所有,没有承包合同,2013年经村长王志有同意按照承包地给予了补偿。张家店王志刨荒地无任何手续,也被村长王志有违法给予补偿,造成了恶劣影响。
  农民利益不可侵犯,法律不容践踏。希望纪检、司法机关切勿护短、重拳出击,启动调查解决处理程序,相关责任人修正过失,让百姓利益和诉求得到声张和维护。记者将会继续就此事进行深层关注报道。村民代表姜洪昌电话:,身份证号码:274231。
三北防护林地被破坏强征的巨宝村部分村民合影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6条规定,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树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物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黑价联[2011]27号文件,也对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2008年出台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22条规定,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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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分产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为解决部分村民拖欠国家或生产队债务问题,国家允许欠债农民为村里栽树来顶抵欠款。于是一部分村民在我村多处地块栽种了杨树,前几年杨树树龄已满,村委会让我村村民A把其中的一些地块的杨树伐了(因为村委会欠了A很多在其饭店就餐的费用)。其中有一块树地与我家的耕地相邻(我家这块耕地是别人欠我家钱顶抵给我家的,约定是终身归我家使用或承包给他人)。村民A可以作证他伐的那片区域只有一片树地且已签了字按了手印。今年村委会将伐过后的其中一块树地承包给我村村民B继续种树(头3-4年兼可种庄稼)。但是村委会把这一块树地分成两块树地且在相距甚远的两处分别让村民B种树,其中一块树地在原址(与我家的一块耕地相邻),另一块树地也与我家的一块耕地相邻(我家这块耕地也是别人欠我家钱顶抵过来的,约定是终身归我家使用或承包给他人)。这样一来等树长的越来越大就会影响我家庄稼的生长,就会损害我家的利益。在原来的树地上继续种树我家没有意见,但是在原来本是耕地的地块上种树我家提出异议。把耕地变成树地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如果不符合国家政策,我家是否有权利申请让村委会把这块树地变回耕地,也就是把已经在这块耕地上栽种的树拔掉?如果可以应该到什么部门去投诉?胜算的把握有多大?这样的树地原来在村委会有没有登记,如果有,假如走上司法程序,法院是否有权力查看村委会的原始记录。
上世纪70年代初我奶奶改嫁到县城“万丈大队”与一石姓男子结婚,当时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证,我奶奶也正式成为万丈大队的村民,改革开放后万丈大队分给我奶奶夫妻二人2亩地。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奶奶的后老伴去世,当时万丈大队的领导找到我父亲并委托我父亲赡养我奶奶,于是我父亲将我奶奶接回我家赡养,直至我奶奶寿终正寝。自从我奶奶回我家养老后,我奶奶的那2亩地就一直被村里的村主任使用着至今。因为年代久远,时过境迁,当时还没有二次承包,我不知道现在的村委会是否还保留着原始记录?这种记录按法律规定应该保存多少年?我从侧面了解好像我奶奶的那两亩地已经被占用了,上面盖起了楼房。我想问的是我父亲和我现在有没有主张我奶奶那两亩地的权利?也就是我和我父亲有没有权利向万丈村委会索要那2亩地的使用权?如果我奶奶那2亩地已经被占用,我和我父亲有没有权利向占用方索要补偿款?
有一个人欠我父亲钱已近20年,10多年前我家已经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其应偿还我家欠款共计2300元,但欠款人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期间法院曾将其拘留两次,现欠款人已经死亡6-7年。但欠款人有土地享受国家政策补贴,50元/亩左右,它共有土地80余亩,每年仅国家政策补贴就可获得4000元左右,另外这80亩耕地每年向外承包可获得20000多元的收入。我要问的是现在我父亲可否向法院申请执行期土地补偿款,或者将其耕地划过来一部分归我家耕种以顶抵欠我家的钱款?
前两天村委会广播把村边的几亩耕地划为宅基地,这样做法律允许吗?即使允许,也只能解决五户的宅基地,过一二年,新的宅基地用户还会出现,是不是还可以占用耕地? 我村宅基地制度有名无实,规定是拆旧建新,一个成年子女分配一所宅基地,可有的户不拆旧也能建新,还有的一个子女却分配两所宅基地.
我家种了4十年的林地、但村委支书说这是村委的地要收回去、合法吗、
湖北省鄂洲市梁子湖区涂镇庙塘村在上湾余的种植地上占用3-5亩面积做起了村委会,已主体完工进入装修,无任何手续。请问是哪个部门来解决这个问题?9月24日上湾余在涂镇人民政府无任何有利于农民利益的答复
占用空闲地做宅基地,村委会给扣耕地了这合法吗, 是不是村委会欺负人.
86年我父亲占了0.79亩空地做宅地(房产本上有登记),可是被扣了1.1亩耕地(土地本上登记)
我去找村委会想要回那1.1亩地可是村上说我爷就我父一个儿子不能有2块宅地(我父和我爷分家了不在一起住),所以不给那1.1亩地 她们这样做有没法律依据
农村集体林地。荒地没经群众讨论村委出租是否合法
国家花了几百万的资金割田成方后,由承包大户承包种植水稻和小麦一年后又被租给某公司大面积种树有千亩,请问是否对金钱和土地造成浪费?可否留投诉电话?
买卖后的钱财也没有对村民公开,而且所卖价格甚至比城区贵,村委会可以随便变卖农耕地吗?所得钱财可以私有吗?
去年,我县教育局为了更好兴办教育,整合教育资源,决定将我村周边四个小学整合起来建一中心小学,标准为一级达标,校园面积为30亩,县教育局、发改委开始已经决定在我村邻村原有一小学上扩建,该小学原有校园面积有26亩左右,旁边还有一片山地,面积有20多亩,基础设施非常好,这个小学与我村小学校园均符合县教育局的一级达标小学,可我村村委书记却通过各种关系将中心小学的校址选在我村,并不采用我村原有的中心小学的校址,另外在一耕地保护区强行征用40多亩地,而这片地涉及5...
我的承包地被村前任村委会用做宅基地,条件是在我承包极限内按每年的产量,和当年的收购价格给予补偿款。我不同意。可是村委会来家多次劝说,我说不是我不支持村委的工作,原因是你在职期间能对线,换了班子咋办?。村子书说那好说,我给你写一份合同,可我还是不乐意,最终碍于面子只好答应。可是第二年就换了新的领导班子。新的领导总说没钱为借口不管。我去找过多次,村委会说前任的事我不管。
村委会和村民组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和工业开发区签订农田转让合同,我多次找到村委会可他说根据土地法规定只要3分之2的人同意村委会就有权签订转让合同。工业开发区征地和国家征地是一样吗,如果不一样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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