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时间对外伤是怎么报销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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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非法手段虚构参保农民需要医疗报销的事实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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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采用购买虚假就医资料、冒用参保农民名义、虚列大病补助名单等手段伪造相关申报凭证,并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共同构成。
行为人采用上述手段虚构参保农民需要医疗报销的事实,通过欺骗其他审核人员,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构成。
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咏娟,女,40岁,汉族,原系溧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农村医保专管员。因本案于日被决定。
被告人李启峰,男,35岁,汉族。因本案于日被决定逮捕。
被告人潘水芳(曾用名潘许芳),女,44岁,原系溧阳市溧城镇大林村委村会计。因本案于日被决定逮捕。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咏娟、李启峰、潘水芳犯贪污罪、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
(一)贪污
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胡咏娟利用担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农村医保专管员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李启峰、潘水芳,由潘水芳提供溧城镇大林村张保庚、陈秀英、王爱华等15名村民的农村医保卡或医保卡号码及部分村民的身份证复印件,由胡咏娟和李启峰分批从网上购买村民外地就医住院发票、用药清单、出院小结等假就医资料,伪造村民签名和伪造部分村民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胡咏娟在自己负责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管窗口用假就医资料进行报销补偿,共同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人民币元。
2012年1月,被告人潘水芳利用担任溧城镇大林村委会计的职务之便,在协助溧城镇政府做好2011年度大病补助的申报、审核及资金发放等工作中,伙同被告人胡咏娟、李启峰,明知上述15名村民均没有生病住院,不享受大病补助的情况下,仍以这15个村民的名义虚造大病补助申报表,个人代表村委签字盖章,虚列大病补助发放单,共同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资金人民币94000元。
综上,认定3名被告人共同贪污合计人民币元。
(二)诈骗
日至日间,被告人胡咏娟伙同李启峰、潘水芳,利用潘水芳提供的大林村村民张保庚、张巧英、高国平、王爱华、李锡琴的农村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及网上购买的7份假外地就医资料,胡咏娟指使李启峰以骗其亲戚陈红芳、刘玲冒充上述5名村民的亲属,到溧阳市人民医院、溧阳市开发区医院、溧阳市人民医院燕山分院农村医保专管窗口进行报销补偿,共同诈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合计人民币元。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为指证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胡咏娟、李启峰、潘水芳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咏娟伙同李启峰、潘水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胡咏娟、李启峰、潘水芳共同实施贪污、诈骗犯罪,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胡咏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启峰、潘水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咏娟、李启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并书面建议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胡咏娟有期徒刑八年以上十年以下;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咏娟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启峰、潘水芳有期徒刑六年以上八年以下;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启峰、潘水芳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咏娟、李启峰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潘水芳辩解称:(一)胡咏娟借医保卡说是为父母及亲戚看病的,开始不知道胡咏娟借医保卡造假骗保,直到大病补助名单下来时才知晓;(二)自己于日到溧城镇纪委投案自首,4月21日又到派出所投案。
辩护人吴群浩提出下列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胡咏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胡咏娟认罪态度好,并能积极退赔,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胡咏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王晓峰提出下列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李启峰是从犯,且作用明显微小;(二)被告人李启峰没有获得或者实际控制犯罪所得。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启峰予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王永康提出下列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潘水芳是自首。被人潘水芳主动到镇纪委及城南派出所,在首次询问中,已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二)认定被告人潘水芳除共同贪污的大病补助94000元之外的其他共同贪污,在主观方面的依据不足够充分;(三)被告人潘水芳是从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潘水芳予以减轻处罚。
溧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一)贪污事实
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胡咏娟谎称要为未办理医疗保险的父母及亲戚治病,从被告人潘水芳处取得溧城镇大林村委张保庚、陈秀英、王爱华等15名村民的农村医保卡或医保卡号码及部分村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又伙同被告人李启峰分批从网上购买村民外地就医住院发票、用药清单、出院小结等假就医资料,伪造村民签名和伪造部分村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后被告人胡咏娟利用担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农村医保专管员的职务之便,在自己负责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管窗口用假就医资料进行报销补偿,共同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人民币元。
2012年1月,被告人潘水芳利用担任溧城镇大林村委会计的职务之便,在协助溧城镇政府做好2011年度大病补助的申报、审核及资金发放等工作中,伙同被告人胡咏娟、李启峰,明知上述15名村民均没有生病住院,不享受大病补助的情况下,仍以这15个村民的名义虚造大病补助申报表,个人代表村委签字盖章,虚列大病补助发放单,共同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资金人民币94000元。
综上,认定3名被告人共同贪污合计人民币元。
(二)诈骗事实
日至日间,被告人胡咏娟谎称要为未办理医疗保险的父母及亲戚治病,从被告人潘水芳处取得溧城镇大林村委村民张保庚、张巧英、高国平、王爱华、李锡琴的农村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又伙同被告人李启峰分批从网上购买7份假外地就医资料,被告人胡咏娟指使李启峰以骗其亲戚陈红芳、刘玲冒充上述5名村民的亲属,到溧阳市人民医院、溧阳市开发区医院、溧阳市人民医院燕山分院农村医保专管窗口进行报销补偿,共同诈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合计人民币元。
案发后,扣押被告人胡咏娟用赃款购买的位于溧阳市天目湖镇美景天城B12幢1-302室商品房1套、苏DBG996东风本田思域轿车1辆。日至25日,被告人李启峰、胡咏娟先后到溧阳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后分别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潘水芳于日主动到本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的基本犯罪事实。
溧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人胡咏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又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启峰、潘水芳明知被告人胡咏娟骗取公共财物,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和诈骗罪,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咏娟、李启峰、潘水芳犯贪污罪、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吴群浩、王晓峰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王永康提出除贪污大病补助94000元外,认定潘水芳贪污的主观方面依据并不足够充分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水芳明知胡咏娟借用医保卡的目的是骗取医疗保险款(即使是为未办医保其父母和亲戚看病),而为其提供医保卡或医保卡号及身份证复印件,其有明显帮助他人骗取保险款的主观故意,故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王云康以及被告人潘水芳提出潘水芳是自首的辩护、辩解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水芳能主动归案,归案后能基本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符合自首的条件,故对这一辩护、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王云康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胡咏娟在共同贪污、诈骗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启峰、潘水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咏娟、李启峰、潘水芳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咏娟归案后能配合检察机关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咏娟、李启峰、潘水芳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上述事实及各方面的情节,决定对被告人胡咏娟犯贪污罪予以减轻处罚,犯诈骗罪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启峰、潘水芳犯贪污罪、诈骗罪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溧阳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溧刑二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胡咏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李启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潘水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依法扣押被告人胡咏娟用赃款购买的位于溧阳市天目湖镇美景天城B12幢1-302室商品房1套、苏DBG996东风本田思域轿车1辆,发还给溧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胡咏娟、李启峰、潘水芳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乃至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全面落实制度要求,充分保障农民权益,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诈骗新农合资金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1、有关本案诈骗罪的性质问题。有观点认为,被告人胡咏娟冒用村民的名义,从网上购得假医疗资料,从其他医院的窗口报销医疗费用,其犯罪既遂与自己所担任职务之间有着不可忽视的联系,故而应认定为贪污罪。亦有观点认为,如果定性为诈骗,被告人骗取的财物是农村医疗保险,需要考虑细化为保险诈骗。事实上,行为人是通过虚假手段隐瞒真相,利用其他窗口工作人员对真相不知情,误认为是参保农民而办理报销手续。可能工作人员与胡永娟相识,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利用了自己或者同事的职务便利,故只能定性为诈骗罪。此外,的主体应当是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本案骗取保险金的不是上述三类人员,他们只是利用了投保人的名义进行诈骗,不够成保险诈骗罪。新农合带有公益、福利性质,也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不能作为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客体。
2、本案被告人潘水芳在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问题。胡咏娟以父母亲戚需要看病但未办理医疗保险为由向潘水芳借用村民的医保卡,潘水芳并不知道被胡咏娟骗取医保款的真正目的。同时,胡咏娟具体骗取多少医保款,潘水芳也不知情。但是,潘水芳在明知第一被告人为没有参保的主体办理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仍利用自己工作之便向其提供15位村民的农村医保卡或医保卡号码及部分村民的身份证复印件,主观上有帮助胡咏娟骗取医保款的故意。胡永娟利用潘水芳提供的上述资料,又伙同被告人李启峰分批从网上购买村民外地就医住院发票、用药清单、出院小结等假就医资料,伪造村民签名和伪造部分村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先后在自己负责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管窗口和其他医院的窗口用假就医资料进行报销补偿,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和诈骗罪两罪,潘水芳为共犯。
3、被告人潘水芳的自首问题。被告人潘水芳在事发后,于日和4月21日,分别到溧城镇纪委和城南派出所投案,在首次交代中,基本陈述了所有犯罪事实。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潘水芳不承认知道胡咏娟、李启峰从网上购买假医疗资料骗取医保款,从而未认定其自首。从证据看,胡咏娟第一次向潘水芳提出借医保卡是为父母和亲戚治病,双方对此供述基本一致。虽然胡咏娟和李启峰均供述在第二次向潘水芳拿医保卡时已经告诉潘水芳自己可以弄到假医疗资料用于报销,但由于胡咏娟与李启峰是情人关系,具有利害关系,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认定真实情况。此外,胡咏娟用假医疗资料骗取100余万元的医保款,潘水芳却未获利,故应当认定被告人潘水芳有自首情节。
4、被告人李启峰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要件,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第一条的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因此,李启峰个人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与胡永娟、潘水芳相互勾结,利用胡永娟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贪污行为,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在被告人胡永娟利用相同手段在其他医院窗口骗取保险款的犯罪行为中,李启峰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参与了犯罪行为,同样构成诈骗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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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受伤,新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报销部分吗
意外伤害只有住院,新农村合作医疗才可以报销。新农合报销比例以及范围如下:报销比例如下:1、门诊报销:(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2、住院报销: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3、大病报销:(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元补偿65%,元补偿70%。(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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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详细查看保险合同条款。有这个项目可以报销。
恩 有保险条款这样说的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所支出的、符合青岛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公司在扣除社保(新农合)和其他途径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90%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无社保(新农合)和其他保险赔付的,公司依据比例赔付比如在1000内报销百分50:
但是新农合不保销的话赔付比例少,
所以 新农合 最好包部分 哪怕一点
合同上已经明显指出了怕什么!没问题。
提问者评价
貌似新农合
不过谢谢你了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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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临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关于外伤报销比例
经市人民医院诊断建议到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请问回当地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外伤已确定在报销范围内
09-10-25 &匿名提问
首先对你的家里的不幸表示慰问。密家的膏药店,据我所知现在有两家比较好一些,一个在临西五路和齐阳路交汇或者是临西五路和开阳路交汇处,我记不清了,反正两条路距离不远,过去问问就知道了。另一个就是在临沂人民医院对过。我推荐你去临西五路的那个。那个是正宗的传人,服务态度、医疗设备、医疗水平都不错。别人怎么说都是假的,还需你亲自去考察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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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与范围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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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一种保险类型,它是国家相关社会保障政策的相关体现。那么,最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与范围是多少?有哪些项目可以作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1、门诊补偿:(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2、住院补偿(1)报销范围: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医院报销30%。3、大病补偿(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元补偿65%,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属报销范围: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的医疗费用;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与范围: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365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对您了解农村医疗合作保险相关知识有参考价值。同时我们知道: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医疗费用是病人为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延伸阅读: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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