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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所有的考生!???
各位孩子参加高考的家长们好!
今天孩子就要参加考试了,请各位做好以下的事:
1、从现在起做一些让自己能够静下来的事。特别是在高考的日子里一定保持轻松愉快的心情。
2、只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其它与考试有关的事情都与你无关。
3、帮助孩子做一些让他轻松愉快的事情,如运动、唱歌、游玩、听音乐等等。
4、帮助孩子做好考场查看,相信已经完成。
5、帮助孩子准备好所有的考试用具、身份证、准考证。并且一定放在一个透明的文件袋里。
6、坚定的相信孩子只是参加一个普通的测验,不和孩子讨论任何与学习、考试有关的话题!可以与孩子聊一些轻松愉快的话题,回顾美好的往事。
7、孩子离开家时,可以祝孩子轻松愉快!其他的不要说。
8、考完一门,放下一门,坚定的不讨论考过的任何内容!如果孩子想讨论,一定要帮孩子放下!
9、帮助孩子很好的入睡。
10、你的孩子一定超常发挥,有很好的成绩。
传奇永远不死!兄弟们,快回到这些熟悉的地图,找找这些熟悉的BOSS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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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教育局&&‖&&发稿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日&&‖&&查看828次&&‖&&
& & &&告各位考生及家长的通知书
近日,河北省教育厅印发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修订)》(冀教基【2016】13号)的文件,对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秩序、治理招生乱象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市教育局结合我市实际,也出台了《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修订)&》的通知(邯教【2016】141号),就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为此,我们特此告知各位初三毕业生及家长,望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
―――――――――――――――――――――――――――――――――――――――
&&&&&&&& 告各位考生及家长的通知书的回执
&&& 本人已认真阅读《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修订)》(冀教基【2016】13号)的文件,和《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修订)&》的通知(邯教【2016】141号),一定配合学校做好工作。
&学生班级_______ 学生签_______
&&&&&&&&&&&&&&&&&&&&&&&&&&&&&&&&&&& 家长签名_______
&&&&&&&&&&&&&&&&&&&&&&&&&&&&&&&&& _________学校年& 月& 日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普通高中学校、市直初中学校:
近日,河北省教育厅印发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修订)》(冀教基【2016】13号)的文件,对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秩序、治理招生乱项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严禁超计划招生
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擅自突破计划,省教育厅学籍管理系统已经设定了招生人数上限(2000人),超计划招生的学生将无法办理学籍,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承担。
二、严禁跨区域招生
&&& 除具有自主招生资格10所公办高中学校和民办学校外,其他各普通高中学校严禁跨区域招生。
三、严禁招收择校生、借读生, 严禁学籍外挂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严禁招收择校生,严禁普通高中学校超计划招生,把超额人数学籍挂到其他学校,严禁招收借读生,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严格实行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办法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考及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任何普通高中都不得录取控制线下的学生,学校违反规定私自招收控制线下的学生,将不能注册学籍,同时违规学校及责任人将受会到严肃处理。
五、严格执行经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并向学生、家长等公示。
&&& 六、务必把省厅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考生和家长
&&& 要将省厅规定和市局要求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使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每一位考生和家长都能充分了解政策规定,遵守政策规定。
&&&&&&&&&&&&&&&&&&& &&&&&&&&&&&邯郸市教育局
&&&&&&&&&&&&&&&&&&&&&&&&&&&&&2016年5月11日
冀教基〔2016〕13号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
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
2015年,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在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治理招生乱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良好效果。现根据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规定作出修订。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将本通知有关内容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使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每一位学生家长和每一位考生都能充分了解政策规定,遵守政策规定,使我省普通高中招生更加规范有序。请你们及时发现和反馈在有关规定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几项规定(修订)
&&&&&&& &&&&&&&&&&&&&&&&&&&&&&&&河北省教育厅
&&&&&&&&&&&&&&&&&&&&&&&&&& &&&&2016年4月2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几项规定(修订)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事关教育公平,事关普通高中教育形象,更事关广大考生和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必须认真加以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现状,对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做出以下几项规定:
一、明确普通高中招生依据
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以下同)招生工作,遵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执行。
我省实行全省统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应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具体录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设区市教育局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公办高中)进行招生改革试点,试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范围应控制在市域或县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能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0%,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试行自主招生学校的试点方案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我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中)与公办高中享有同样的招生权利,同时也要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制定普通高中录取办法时对民办高中予以支持和指导。
任何学校和部门都不得自行组织招生考试。
二、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规模
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都要按照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确定学校办学总规模和年度招生规模。普通高中学校确定学校办学规模的基本依据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学生与专任教师比例不高于13:1;班容量不超过56人;区域范围内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规模的比例大体相当。每所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以3000人左右为宜(最大不超过6000人),年度招生规模以1000人左右为宜(最大不超过2000人)。
三、严格管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计划管理。普通高中学校提出年度招生计划意见,并需要据实注明本校校舍建筑面积、专任教师数量、普通教室数量和各年级在校生数量(含预留复学、留级、转入数量),上报至设区市教育局。各设区市教育局和定州市、辛集市教育局对所辖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核准后正式下达,同时将所辖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于5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凡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告,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包括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和分市招生计划数)将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全省公告。
四、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范围
公办高中,县(市、区)属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设区市城市区区属学校招生范围,可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市属学校原则上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设区市教育局确定。未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
民办高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可由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民办高中招生办法(招生简章)、招生总规模和在生源地招生人数须到生源地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须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五、严格遵循普通高中招生流程
(一)招生宣传。公办高中原则上不得进行招生宣传。民办高中招生宣传资料文本需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宣传不可采用组织集中参观、举办夏(冬)令营、举办竞赛或讲座等方式进行,不可雇佣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一对一向学生或学生家长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应在每年6月1日以后进行。
(二)中考报名。学生通过学籍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中考报名。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或指定其报考某类(个)学校,学校不得对学生中考报名加以限制,更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三)统一考试。凡在我省录取进入普通高中学校学习的学生均须参加中考。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原则上不得报考普通高中。各市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提出社会考生参加中考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类别。
(四)填报志愿。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中考成绩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老师等,应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五)实施录取。所有普通高中学校都要依据学生填报的中考志愿和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公办高中实行统一录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制定录取标准和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录取。试行自主招生的公办高中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进行录取。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原则上应通过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或统筹录取,其它民办高中也可依据学生志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自主录取,但自主录取应安排在生源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并履行录取手续。无法实现生源地统一录取或统筹录取的地方,须对民办高中自主录取学生的计划数和最低录取标准进行审核。
实行民办高中由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统一或统筹录取的地方,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应在中考前将招生办法书面告知在本地招生的民办高中,并依法做到与本地公办高中学校一视同仁,不得对民办高中招生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歧视。
实行自主录取的民办高中不得录取生源地规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
&&& 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录取通知。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录取的学生,经有关招生部门核准后,由录取学校统一发放制式录取通知书。实行自主录取的民办高中,须经生源地主管部门核准其报备的招生人数和最低普通高中控制分数线。录取通知书须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印章或签字,否则录取无效。未经核准的学生将无法完成学籍注册时电子档案转移。
学生报到。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八)注册学籍。学生按规定报到后,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发起高一新生注册程序,学生本人可凭录取通知书向原毕业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提出协助办理学籍转移要求,初中毕业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逾期不予办理又不能提出正当理由的,需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六、严肃处理普通高中违规招生行为
(一)违反规定跨范围招生。违规跨县域招生的学校,由设区市教育局直接或责成其主管教育局对招生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员做出必要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违规跨市域招生的学校,由省教育厅责成违规招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学校作出处理,并追究违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
(二)违反规定进行招生宣传。发现提前散发招生宣传品、招生宣传电话录音、集中地点集中人员招生宣传录像等情形,发现民办高中故意混淆与公办高中关系,模糊办学主体,搞虚假宣传误导学生或家长的情形,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涉事学校予以纠正,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学校,由省教育厅进行全省通报批评。
(三)违反规定组织招生考试。凡以摸底、竞赛、测试、冬(夏)令营等方式将初中学生集中起来进行笔试答题活动并与升学挂钩的,均视为变相组织招生考试,一经查实,对活动组织者和违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
(四)公办高中参与民办高中招生或民办高中以公办高中名义招生的,要对涉事公办高中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对于超计划招生学校的校长依规依纪给予违纪处理或给予学校办学许可年检不合格处理,同时按照超计划招生数量核减次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六)在上述违规行为处理过程中,涉及省级示范性高中的,省教育厅将给予其黄牌警告直至撤销省级示范性高中称号。涉及民办高中的,将认定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直至停止招生。
(七)对违反本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并由违规招生学校及时予以清退,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由于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八)对未按规定给予正常录取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移或故意刁难限制学生正常注册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必要的处分。
河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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