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农村合作医疗陕西省独生子女费报销比例是多少

陕西省、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答
&&&&& 1、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
&&&& 2、什么是报销直通车?
答:报销直通车是指参合农民患者出院当天就能享受到报销补偿,
报销部分先由定点医院垫付,再由医院与县合作医疗办公室按规定
结算,目的是减轻患者经济压力、方便住院患者办理报销手续。
&&&& 3、什么是起付线?
答:起付线又叫门槛线,是指参合农民住院时首先要支付的金额,
超过此线以后的部分进入补助范围。设置起付线的目的是为了合理
引导患者就诊、遏制和减少小病大养,降低合作医疗资金透支风
西安市高新医院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报销直通车:
&&&&& 我院目前已对西安市所属区、县:(雁塔区、长安区、未央区、临潼区、阎良区、周至县、户
县、蓝田县、高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患者执行
“报销直通车”。即以上区县病人在我院住院在出院时可直接在我院领取合疗补偿款。
&&&&& 因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各区县筹集,所以在补偿比例上各有不同,具体报销补偿如下:
&&&&&&&&&&&&&&&&&&&&&&&&& 蓝田县合疗患者报销比例
起付线:1000元/人/年
&比例:50%&&&&&&&&&&
&&&&&&&&&&&& 每人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 &&&&&&&&&&&&&&&&&&&&&&&&& 闫良区合疗患者报销比例
起付线:1000元/人/年
比例:50%&&&
&&&&&&&&&&&&&&&&&&& 每人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
&&&&&&&&&&&&&&&&&&&&&&&&& 高陵县合疗患者报销比例
起付线:1000元/人/年
比例:50%&&&&&&
&&&&&&&&&&&&&&&& 每人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
&&&&&&&&&&&&&&&&&&&&&&&&&&&&&&&&&&&& 户县合疗患者报销比例
起付线:1500元/人/年&&&&
&比例:50%&&&&&&
&&&&&&&&&&&&&&&& 每人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
&&&&&&&&&&&&&&&&&&&&&&&& 长安区合疗患者报销比例
起付线:1000元/人/年
&&&&&&&&&& 比例:50%&&&&&&&&
&&&&&&&&&&&&&& 每人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
&&&&&&&&&&&&&&&&&&&&&&&&& 临潼区合疗患者报销比例
起付线:1000元/人/年
比例:45%&&&&&&&
&&&&&&&&&&&&&&& 每人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
&&&&&&&&&&&&&&&&&&&&&&&& 未央区合疗患者报销比例
起付线:1000元/人/年
&比例:40%&&&
&&&&&&&&&&&&&&&&&&& 每人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
&&&&&& 雁塔区合疗患者报销比例
起付线:1000元/人/年
& 比例:40%&&&&&&&
&&&&&&&&&&&&&&& 每人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
&&&&&& 周至县合疗患者报销比例
起付线:1000元/人/年
&& 比例:50%&&&&&&&&
&&&&&&&&&&&&&& 每人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
注:各区县的报销补偿比例每年均有调整,以患者出院时的政策为标准。
&&&&&&&&&&&&&&&&&&&&&&&&&&&&&&&&&&&&&&&&&& 合疗不予补偿范围:
1、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计划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打架斗殴
,自杀,服毒,犯罪行为。酗酒。受雇佣致伤。性病及戒毒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2、未经批准转诊及使用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费用;
3、器官移植的各种器官源或组织源。血液透析,近视眼矫正手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
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未经审批而进行CT,核磁共振,彩色B超等费用较高的特殊检查及治疗费用;
5、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
性器具费用,各种减肥、增肥、增
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
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疗及保健材料;
6、治疗期间,凡与疾病无关的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合的药品
费,超出范围的检查费和无医嘱的药品费,治疗费,非临床需要而
自己要求剖腹产分娩的费用、病员自购药品费等不予报销;
7、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空调费、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伙食费、
损害公物赔偿费、押瓶费、电炉费、电话费、电冰箱费、取暖费、
新生儿各项费用、急救车费、会诊费、点名{医生、护理}和预约
[检查,治疗]费、超标准床位费等;
8、出国或赴港、澳、台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9、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届中、跟踪随访
等]、各种咨询费,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
10、其他按规定不列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
医疗费用。
11、特大自然灾害发生疾病产生的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基
金无力承担的及其他按规定不列入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
&西安市新农合住院报销有新规:特殊材料事先告知患者:
 &&& 从2010年1月1日起,参合患者在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期间,使用全血、成份血及《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血液制品及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限川崎病、手足口病)时,患者自付该项费用的50%后,其余部分纳入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三级医院单项单次检查费用在150元以上,二级医院单项单次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的医疗检&查项目,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报科主任审核后,患者自付30%,其余部分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特殊卫生材料应首选国产产品,国产产品单价低于10000元(含10000元)的,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个人自付50%后,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合资及进口特殊卫生材料,个人自付50%后,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使用特殊卫生材料应事先告知参合患者,并签订告知同意书。
此外,跨年度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按出院日结算,执行第二年的补偿标准;未连续参合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执行参合当年的补偿标准。
&&&&&&&&&&&&&&&&&&&&&&&&&&&&&&&&&&&&&&&&& 我省合疗管理 增加新规定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合疗处
参合身份转移有章可循:近期,省合疗办针对农民参合身份转移做出规定:参合农民在参合期间因婚配原因户籍由省内甲县迁往乙县者,由迁出县合疗办向迁入县合疗办开具证明(注明本人在本年度的医药费用报销情况),在迁入县合疗办注册登记,年度内享受迁入县参合农民同等医药费用报销待遇并获得报销。   新农合基层药品报销目录与基本用药目录接轨:全省新农合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在继续执行《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陕合疗组办发〔2008〕12号)的情况下,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统一执行现行报销办法并给予报销。
参合患者急诊观察费用有新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治疗,根据病情需要确实具备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在入急诊(观察室)后72小时内必须转入住院治疗,否则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接诊医院承担。因参合患者自身原因不能入院的,医院要落实责任人向患者解释并签知情同意书,内容载明一切费用无法列入新农合补助,并请患者或家属签字。对病情确定不需要住院的入住急诊(观察室)患者,入住24小时之内,医院要落实责任人向患者或家属作出解释,与病人签订知情同意书,内容载明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列入新农合补助,并请患者或家属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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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公网安备59号 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低于30元--陕西频道--人民网
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低于30元
&&&&来源:&&&&&
增加打击溺、弃女婴
在政府职责中,除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等常规任务,特别增加“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内容。经费保障方面,增加“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捐助”。
增加孕前产前检查、母婴保健
关于卫生计生部门职责条数变化不大,但内容上有诸多调整。比如在原来“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基础上,要求“提出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及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在计生服务工作,原有的生殖健康内容被扩充到开展孕前产前检查、母婴保健等方面。
把计生贫困家庭列为优先帮扶对象
特别增加财政部门、扶贫部门职责内容。要求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日常管理、技术服务和解决计划生育奖励优待、脱贫帮困等问题提供经费保障。应把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列为优先帮扶对象。
享受均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增加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明确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实行流出地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负责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与户籍地人口享有同等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奖励优待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公职人员超生处分后五年内不得晋升
此次修改稿,在“违纪处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及村(居)委会组成人员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基础上,再一次提高了处罚力度。
增加规定“因违法生育给予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及村(居)委会组成人员,从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级别,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提名和担任、当选各级各类社会职务,已经担任、当选的应当由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予以解除、罢免。”
增加多种情况可生二胎
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修改稿一些表述也随之改变。例如,以前关于再生育条件表述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现改为“夫妻一方”,原文中“烈士的独生子女”可再生育表述也被删除。
涉及到再婚夫妇,如有一方是独生子女,在三种情况下,也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较原来范围拓宽。包括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是独生子女,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修改稿增加了对特殊情形下的生育规定。例如,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户籍在村民委员会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执行女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已被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录(聘)用三年以上并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原为城镇居民的夫妻,将双方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依照本省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执行。两非取消“不得明示或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说法禁止两非方面,修改稿在保留“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基础上,取消了原文中关于“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相关表述,明确“因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到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妊娠药品
修改稿增加关于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的条款,要求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晚育职工产假增加30天
在奖励和社会保障方面,修改稿有多处改动。其中,原文“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被修改为“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及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另外,增加规定,“参加婚前检查的,增加婚假三天。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产假三天。
独生子女保健费底线提高
关于独生子女保健费,修改稿做出多项改动,包括年限延长和标准提高。明确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原文“十六周岁”)止,凭证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和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每月不得低于三十元(原文“十元”)。
医疗保障方面,原文中关于“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被进一步细化,明确“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父母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及子女个人缴费数额的三分之一。”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大病保险的报销在规定基础上提高5%的比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子女和父母大病保险的报销在规定基础上提高10%的比例。
农村独生子女及双女户父母待遇方面,原来“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被修改为“在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决定的公益事业建设中,免去一个人份的负担”,同时明确,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户,被高职以上院校录取的子女享受贫困大学生助学项目资助;优先安排其子女参加计生、扶贫部门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适当增加参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首次提出特别扶助
关于再生育技术服务,增加规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申请再生育的,可免费享受一次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修改稿增加了对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包括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49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60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
文/首席记者赵蕾制图/辛刚
增加多种情况允许生育二胎,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提高,晚育将可获得更多假期,失独家庭不同情况将得到不同扶助……昨起,省法制办全文公布《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月底前,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06联系人:矫慧丽传真: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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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配标准
四、住院补偿
(一)普通住院补偿
1、省内普通住院补偿
(1)起付线:起付线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2014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乘以相关系数而确定。不同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起付线。计算公式如下:
Ⅰ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为: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15%&(1+1-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为: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0.9-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其中,&次均住院医药费用&、&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取各定点医疗机构本年度的前9个月和上一年度的后3个月(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Ⅱ、Ⅲ、Ⅳ类医疗机构的X%分别为16%、17%、18%,Ⅴ类医疗机构的X%为25%。如按公式计算的某些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的起付线分别低于150元、400元、500元、700元、800元,则分别按150元、400元、500元、700元、800元设置其起付线。
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对五保人员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含贫困残疾人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双女绝育户夫妇,免除参合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只设一次起付线。
(2)补偿比例确定:
在省内五类医疗机构住院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见下表:
医疗机构分类
各类主要所指
城市一级& 二级医院
城市三级医院
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
注:1、对&国家基本药物(2012版)&、&安徽省补充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按此表报销比例报销。2、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比表中的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有关说明:
①全省Ⅱ类、Ⅲ类、Ⅳ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均由省农合办统一按公式计算后下达执行。我县Ⅰ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由县合管中心按省农合办制定的统一公式计算后执行(见附表)。
&&& ②参合患者住院实际补偿金额计算方法:计算出住院总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线后乘以补偿比例即构成患者当次住院补偿金额。如果与其当次住院总费用相比,如达不到最低报销标准,按&保底补偿&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后述)。Ⅴ类医疗机构不设置保底补偿。
(3)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如低于保底补偿比例Y%,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计算其补偿金额。在Ⅰ类、Ⅱ类、Ⅲ、Ⅳ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Y值):
住院费用段
5万元以下部分
5--10万元段
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
注: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补偿比例不执行此表规定,另文规定。
(4)住院补偿封顶线: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为20万元(含慢性病补偿,不含大病保险补偿)。
2、省外普通住院补偿
(1)在省外预警医院住院,起付线设定为4000元,其可报费用按30%比例给予补偿,保底补偿设定为20%(即减去起付线后的剩余总费用按20%)予以补偿,补偿费用封顶线设定为1万元。参合农民到此类医院住院,首次住院的,按上述待遇补偿;再次住院的,不予补偿。在无法对应Ⅰ、Ⅱ、Ⅲ、Ⅳ、Ⅴ类的&省内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可参照省外预警医院执行。在上述医院住院,不享受&大病统筹&待遇。省外预警医院名单按省卫生厅公布执行(省外预警医院名单在县新农合网站上已发布)。
(2)在省外非预警公立医院住院,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0%计算起付线,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其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可参照省内Ⅳ类医疗机构补偿比例60%执行,住院执行省内住院保底补偿政策,封顶线同省内医院。
在省外非预警私立医院住院,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起付线,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其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为50%,住院执行保底补偿政策,保底补偿比例为35%。
(3)逐步实行省外就医转诊制度。
参合患者确需到省外就医的,要实行省外就医转诊制度。未经县合管中心办理转诊的,补偿待遇(含保底补偿)在本文前述规定的基础上下降15&20个百分点,但以下三类情况之一除外:
①在省外医院就诊住院前3个月内,因同一疾病在县内二级医院有过住院记录或新农合报销记录;
②因急诊、急救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
③省外务工或省外常住人员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须提供下列证据性材料之一:用工单位开具的务工证明、务工者暂住证、自营业者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或长期租房合同或其它可信的证据材料。
(二)住院分娩补助(补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具体操作由县合管中心与县降消项目办公室共同把关。对于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分娩费用剔除后,纳入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比例执行。
(三)按病种付费住院补偿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目录限制,新农合基金按病种实行定额支付。对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确定按病种付费的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四)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蓄意违章、交通肇事、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医疗费用及吸毒、自杀、自伤自残等,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2、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住院费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首诊医生和定点医疗机构结报员负责核实有无第三责任人,对无第三责任人的,实行即时结报。
住院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意外伤害不实行即时结报。补偿之前,首先,必须履行公示程序,由患者(或委托人)将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等情况送交乡镇合管办,由乡镇合管办负责在村公开栏公示2周,接受举报。经公示无异议、无举报的,由乡镇合管办在公示表上签署意见。其次,履行必要的调查程序。对外伤住院费用5000元至15000元的,由乡镇合管办负责核查,15000元(含15000元)以上的由县合管中心负责核查。经县、乡两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核查无第三责任的,方可到县合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申请意外伤害补偿须提供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及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加盖公章),并填写《金寨县新农合意外伤害无第三者责任人确认声明书》。
3、所有意外伤害补偿,按规定计算出补偿额后,实行20%折扣后予以补偿。
4、对调查确认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如:摄入异物、蛇咬伤、蜂蛰伤、溺水、烫灼伤等,按普通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学生校园内意外伤害(出具学校证明)、7周岁以下(含)儿童和70周岁以上(含)老人意外伤害(患基础疾病或骨质疏松等),按普通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5、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免于折扣。申请时补偿者须提供乡镇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6、意外伤害首次出院后再次住院手术取内固定或内固定感染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按普通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辅助生殖技术住院补偿
对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而发生的住院费用,参照同级同类医疗机构疾病住院办理。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补偿规定。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住院补偿规定,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
辅助生殖技术指定医疗机构名单及基本项目按省卫生计生委的规定执行。
(六)部分支付补偿范围
对以下费用实行按折扣余额纳入统筹补偿:安装心脏起博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补片、各种吻合器、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以及50元以上的材料,国内生产的材料其费用的20%为自付部分,进口材料其费用的40%为自付部分,自付以外的费用计入统筹费用,纳入补偿。
(七)不予补偿范围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安徽省补充品种》及《安徽省新农合2013年增补品种》以外的药品费用,及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用;
2、诊疗项目费用参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
3、挂床住院或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4、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用;
5、包用或住超标准病房的费用、及医疗机构自行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费用或自定的收费项目费用;
6、首次参合者,在缴纳参合资金后至补偿期限开始之前罹患的各种疾病的医药费用;
7、不能提供统一、规范的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票据,不能按规定提供补偿资料的;
8、捐赠器官移植手术的参合供者住院医药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住院补偿规定;
9、新农合基金对二类疫苗一律不予补偿。
10、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均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及保底补偿范围。
五、门诊补偿
(一)慢性病病种及补偿
1、常见慢性病包括: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帕金森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苯丙酮尿症、强直性脊柱炎、银屑病、克隆氏病、重性精神病、高位截瘫(含脑瘫)。
2、特殊慢性病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3、慢性病门诊补偿
对参合年度内发生的慢性病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
(1) 常见慢性病实行分病种补偿。本年度门诊费用及补偿比例,保底补偿比例见下表:
慢性病病种名称
年度门诊费用 封顶线(元)
补偿比例(%)
保底补偿比例(%)
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
糖尿病(饮食控制无效)
胰岛素治疗
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失代偿期)
类风湿关节炎(Ⅱ期及以上)
高位截瘫(含脑瘫)
帕金森氏病
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重性精神病
苯丙酮尿症
重症肌无力
强直性脊柱炎
甲状腺功能亢进
系统性红斑狼疮
慢性溃疡性结肠炎
(2) 特殊慢性病实行分病种补偿。具体年度门诊费用及补偿比例,保底补偿比例见下表:
慢性病病种名称
补偿比例(%)
保底补偿比例(%)
再生障碍性贫血
肝硬化(失代偿期)
肝窦状核变性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慢性肾炎伴肾功能不全
器官移植抗排治疗
心脏换瓣膜术后
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
慢性病患者报销费用时,必须提供Ⅰ类以上医疗机构(含Ⅰ类)门诊发票。村卫生室(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大药房、医药公司发票不予报销。
特殊慢性病住院的治疗如县外医疗机构肿瘤的放化疗,提供放化疗住院资料,参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
慢性肾炎伴肾功能不全在县内透析患者,遵照《金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尿毒症病人总额预算》进行管理;县外透析患者,补偿封顶费为80000元,补偿比例为80%,保底补偿比例为75%。
慢性病申报、鉴定、医药费用报销补偿严格按《金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管理办法》执行。
(二)普通门诊补偿
1、参合农民以农户为单位设立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按参合人员每人每年50元标准计算家庭门诊统筹补偿总额,可以以户集中使用,也可以分人使用。从2015年元月1日起,参合群众在全县所有乡镇卫生院(门诊部)和定点村卫生室(站)看病购药均可刷卡报销,不分病种,报销比例50%,当年有效,用完为止。
2、对个人在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含检查费、材料费、预警药品、单方复方均不可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年度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又不属于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实行大额门诊补偿,即起付线为1000元,补偿比例为50%,保底比例为30%,门诊费用封顶线为5000元。
3、对在省级公立医院住院费用5000元以内的,可参照省外公立医院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三)其它门诊补偿
对&犬咬伤&等公共卫生事件,实行门诊定额补偿,按照《金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犬类伤害事件救治基金补偿办法(试行)》执行。
六、医改支持基金补偿
(一)设立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支付统一确定为每人次8元;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农合基金支付统一确定为每人次5元。具体支付政策另文规定。
(二)设立公立医院县级门诊诊查费基金。参合人员在县人民医院发生门诊诊查费,新农合基金支付统一为每人次33元;参合人员在县中医医院发生门诊诊查费,新农合基金支付统一为每人次35元。具体支付政策另文规定。
七、大病统筹基金补偿
2015年大病统筹基金补偿交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具体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八、其它补偿
(一)鼓励参合病人在上级医院诊断明确后到下级医院住院诊治。在下级医院住院前3日内或住院期间到上级医院所做的与病情相关的检查费用,按80%计入报销范围,并按下级医院补偿标准补偿。
(二)住院期间使用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其母亲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入其母亲当次住院分娩费用,比照&分娩并发症&住院补偿。当年未预缴参合资金的新生儿,可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到县合管中心补交参合资金,补交后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四)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
(五)对于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所患白血病及先天性心脏病两病种实施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具体参照相关办法执行。
(六)对羁押人员,在羁押期间,对已经参加合作医疗的,继续享受合作医疗补偿,鉴于其有特殊性,羁押人员患病治疗,由县公安部门统一向合管中心备案并到经治医疗机构办理记账手续,医疗机构按期向县合管中心办理补偿结算,其差额部分,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对既参加合作医疗又参加社会商业性保险的参合患者,在办理补偿时,应先行办理商业保险的理赔,同时将住院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住院治疗费用清单予以复印,随同保险理赔单原始件以及相关身份证明办理补偿。两项补偿(理赔)总额,不得超出患者本次治疗费用的总额。
(八)对既参加合作医疗又因外出务工、上学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在办理补偿时,应先行办理当地医疗保险的理赔,同时将住院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住院治疗费用清单予以复印,随同保险理赔单原件以及相关身份证明办理补偿。两项补偿(理赔)总额,不得超出患者本次治疗费用的总额。
(九)同时参加两种及两种以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不得重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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