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与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用有直接关系吗?

美国赔偿医疗事故:一半以上超100万美元
来源:网易
作者:徐至
近日,中国一名女子在美国剖腹产大出血,不幸死亡。经过调解,最终其家人获得520万美元的赔偿。不少网友惊讶于高额的赔偿金额,事实上,目前美国医疗事故官司的赔偿数额中有50%以上都超过了100万美元。前几年,一个因医院护理失误造成头部严重受损的男婴还得到了9700万美元的赔偿。美国每年有近10万人死于医疗事故,但医疗纠纷却少有耳闻,更不会出现到医院拉横幅摆花圈的情况。巨额的赔款及妥善的处理与两条缓冲带紧密相连。一条是医疗保险、一条是医疗诉讼制度。出了医疗事故找保险公司1. 医生护士都买保险
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全权处理在美国,医生、麻醉师甚至护士,都会购买自己的医疗保险。他们的保险,包括出了医疗事故后的赔偿,所以这些专业人士的保险费用比平常人高出很多,责任也很明确。当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就出面处理和赔偿。在美国私人医院,如果医生做手术的过程中出了医疗事故,一切责任都由医生承担。医生很少会推卸责任。如若病人起诉医生,也不会和医生直接交锋,而是由医生投保的医疗事故保险公司全权处理。2. 医疗保险费用高
占收入10%美国医生的医疗事故保险费用非常高,大概占医生年收入的10%左右。而妇产科等诉讼风险较高的类别,保费更高,大概占到了医生年收入的15-18%。此外,因为医生索赔金额无封顶限制,医疗事故民事诉讼费用不断上涨,使得自1990年至2000年短短的十年内,医疗事故保险费上涨了140%。与此相比,同期医疗费用的增长仅为60%。这也是前两年全美妇产科医生大游行的原因:收入相对较低,而保险费用过高。高额保险,美国医生压力大。高额保险,美国医生压力大。上法庭之前
先试试能不能调节1. 动辄上法庭的做法带来了资源浪费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估算,美国每年花在医疗责任诉讼上的经费在760亿美元至1220亿美元之间,医院为防止诉讼而做的“防御性医疗”每年更花掉几乎相同数量的医疗费用。其次,诉讼的效率较低,相关统计显示,每个美元的赔偿当中,患者拿到的只有28美分。近年来,美国不少地方开始尝试改革侵权法,利用诉讼之外的办法来化解医患纠纷。尽管通过有陪审团参与的诉讼是美国医患纠纷的主要化解方式,但实际上,只有大约5%左右的诉讼最终上庭,其余大部分经过调解解决。2. 越来越多纠纷采取官司之外的庭外调解诉讼之外的解决办法包括调解、仲裁、调解与仲裁结合、迷你诉讼及根据法规判决等。此外,一些受到伤害的患者由于伤害过小,无法要求高额赔偿而无法获得律师代理,只有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这其中,调解是获采用最多的办法。这一办法的关键是双方都有化解纠纷的意愿,通过一个双方都同意的第三方调解人开展协商,解决纠纷。除了调解,医患纠纷另一个重要的解决办法是仲裁。仲裁也是通过第三方开展,双方事先商定仲裁结果是否具有强制力。仲裁结果可以得到一定的审核,主要涉及程序错误、仲裁方的偏见、欺诈等。这一解决办法在过去20年来用途不断得到扩展。如果沟通无法解决问题
病人可诉讼医疗意外发生后,如果医院、医生及病人沟通无法解决问题,接下来就是律师与律师,两方律师与法官的事情了。若病人方面的律师决定打官司,他会向涉案的医生发送律师信,也会同时起诉医生所在的那家医院。当医生接到律师信时,他们把律师信交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专业律师会对病案进行调查研究。(美国医院里,医生对病人的治疗方案的具体内容和细节、用的药品等,全部资料由第三方保管。就是出了医疗事故后,在各方律师取证时,拿到的资料是真实的。)如果医生明显有责任,保险公司的律师会尽可能减少赔偿金额,争取庭外和解。如果和解不成,保险公司的律师会代表医生和医院到法院打官司。双方律师会搬出各种证据,为赔偿金的数额据理力争。这时就没有太多医生、医院和病人的事了:医生和医院不会直接与病人方面打交道,以免引起更大纠纷;病人也很少去找医院闹事,因为那样没有用,得不到赔偿,也不能改变现状。医生索赔金额无封顶限制
医疗赔偿往往巨额美国医生索赔金额无封顶限制,医疗事故赔偿一般分为两部分——一般性赔偿和特殊性赔偿。一般的损害赔偿是指事故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疼痛损失的赔偿。特殊的损害赔偿是指医疗费的损失赔偿、财产的损害赔偿等。医疗事故对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得到法庭的认可,就会得到相当金额的赔偿金。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国,医疗事故的赔偿,一般并不由医院和医生本人出钱,而是由承担其医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来赔偿。当然,这些成本最终又会转嫁到病人身上,导致医疗费用的增加。医生压力大
众议院法案促改革高额保险高额的赔偿下,各州立法强制医生购买执业责任险。内科、妇产科、外科堪称重灾区。2003年妇产科医生保险费二十七万美元,超过年净收入,不得不改行,或者谢绝接生。在宾西法尼亚和新泽西州,甚至出现产科医生荒。当很多医生选择退出医疗行业时,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也变得相对狭小,并且因为高额赔偿,使得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保那些高危险种,承保险种变得更为有限。保费畸高、保险范围缩小的必然结果是很多高危疾病被拒之于医疗治理的大门之外。上世纪80年代,医疗保险公司入不敷出,但保险监督委员会明令禁止提高保险费,保险企业退出市场,第二次医疗危机爆发。2005年,第三次危机到来。保险费过高,保险服务不足,医疗机构和医师付不起保险费。12州深陷危机,其他30州也岌岌可危。《纽约时报》指出,医疗保险费迅猛增长,正成为美国医疗费用飙升的罪魁祸首。为缓解问题,在2003年美国众议院通过医疗责任改革法案:在医疗事故案中,限制了非经济性损害索赔上限;限制连带责任,有的州确定了承担比例责任原则;此外还限制包括律师风险费等费用。事实上,美国经历了从对患者保护不足到保护过度的过程。然而因为赔偿金额大幅增加,一定程度上导致医疗责任保险危机。于是立法开始向相反方向倾斜,限制患者的行为已经是立法改革的重点。如何平衡医疗事业和患者权益,美国也面临着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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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打架斗殴对方医疗费得到赔偿,我方法院没有赔偿?现在怎么办?
wl9409feqj
双方打架斗殴对方医疗费得到赔偿,我方法院没有赔偿?现在怎么办?
甘肃 兰州 发表时间: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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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回答共 1 条
你好,法院已经开庭了吗
律所: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5:40
你好,法院已经开庭了
wl9409feqj
你好,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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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打架
医疗费:工伤
医疗费:垫付
医疗费:报销
医疗费: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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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医疗费用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母体文献: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第十六次学术年会论文集
会议名称: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第十六次学术年会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办单位: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
在线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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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 三者险医疗费赔偿标准不包括非医保药?
三者险医疗费赔偿标准不包括非医保药?
  投保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第三人的人身赔偿金额就可高枕无忧呢?原本以为给伤者治疗的费用会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的刘女士,却在理赔时遭遇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瓶颈。在第三者的7000多元自费药遭到拒赔后,刘女士一纸诉状将中国人保财险石景山支公司诉至法院。6月27日,此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三者险医药费赔偿争议多2009年9月,刘女士驾车将人撞伤。为此,刘女士先后向伤者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用计5.4万余元。因为之前已经在保险公司为爱车购买了保险,刘女士认为,伤者在医院治疗期间的费用该由保险公司赔付,不会给自己造成多大的负担。然而,在将理赔材料送到保险公司后,刘女士却只领到了4.6万余元赔偿款。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剩余费用都是自费用药,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只在医保标准内赔偿。在多方交涉无果后,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代表称,保险合同第27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就是医保范围之内。”与刘女士一样,家住北京延庆县的张先生也遭遇过三者险医药费赔偿纠纷。张先生因交通事故向第三人支付1.1万余元,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今年4月20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上述费用。记者了解到,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医疗费用的理赔标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般都有明确的约定,即“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按理说,这一约定的含义基本上比较清晰,不应产生任何争议。但事实上,类似案件在全国各地法院屡有出现。2010年7月,上海保监局通过对上海各法院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调研发现,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对此看法有所差异。保险公司认为,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保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既是保险合同的约定,也是保险行业传统的通行做法。由于保险公司对医院实施的诊疗项目是否必要无法控制,所以只好借助于国家医保标准来控制自身经营风险,因而对国家医保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不予理赔。第三者险投保车主则认为,有的费用尽管超出国家基本医保标准范围,但也是医院抢救所必须支出的。同时,伤者治疗都是医院说了算,投保人也没有办法,医治费用当然应该在理赔范围内。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人对超出国家基本医保标准的医疗费用不予理赔属于免责事项,但保险公司没有在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项下予以明示,也没有向被保险人做过特别说明,明显有悖于《保险法》的要求。不少投保人认为,这样明显有失公平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第三人的人身赔偿金额就可高枕无忧呢?原本以为给伤者治疗的费用会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的刘女士,却在理赔时遭遇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瓶颈。
法院审理标准不一事实上,上海保监局调研发现,不单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就此有不同看法,各地法院在审理时也有不同的考虑。一些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关于医疗费用赔偿标准的条款仅仅是对理赔范围的界定,该条款合法有效,不属于医保标准范围的费用,保险公司不应赔付。也有法院认为,有关保险人只按照医保标准核定医疗费用赔偿范围的条款,实际上是保险人对非医保范围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免除。保险人未将其列入“责任免除”项目予以明示,也未向投保人作特别提示,因此该条款无效。况且,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只要医疗费用是用于抢救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就应予以理赔。
还有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医保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不予赔付具有一定的条款基础,但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并不完全合情合理。如果保险公司在核定医疗费用赔偿时,不顾实际情况,绝对地排除赔偿必要的医疗费用,将有悖该险种设立的初衷。记者了解到,北京延庆县法院在判决张先生一案时,采用的就是第二种观点。建议设置“责任限制”条款据了解,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通过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制定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分为A、B、C三款,供各商业保险公司选择参考适用,但三种条款中的第三者责任险部分,在医疗费用方面同交强险条款完全一致: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北京市律师协会财险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集团詹昊律师告诉记者,第三者险的上述规定主要是基于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考虑。因为现阶段可能存在部分医疗机构胡乱用药、投保人对自费药采取放任态度等现象。但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玲看来,商业第三者险与交强险不营利的经营原则不同,保险人实质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在医疗费用的认定上应区别交强险和三者险,前者承担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后者则要加以审查。李玲认为,法院在审理第三者险医疗费用赔偿数额案件时,宏观上仍应坚持参照医疗保险标准来确定赔偿的医药费用数额的基本原则,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应着眼于以人为本、平衡利益、从宽把握。首先,审查保险人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其次,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从以下角度审查并作出具体处理。一是对于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一律纳入保险赔偿范围予以确定。抢救费用的界定,可以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二是对于非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自费用药,若医生证明是必须采用的,也应当理赔。三是对于其他自费药,可以剔除在保险赔偿的范围之外。
投保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第三人的人身赔偿金额就可高枕无忧呢?原本以为给伤者治疗的费用会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的刘女士,却在理赔时遭遇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瓶颈。
上海保监局也表示,部分法院提出设置“责任限制”条款、加强“责任限制”条款提示和说明,以及适当放宽抢救费赔偿范围等建议,保险公司应积极进行尝试,努力改进条款设计,有效控制此类保险争议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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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指南|后续治疗费与伤残鉴定的关系
伤者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可主张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的给付的标准是什么,判断标准是什么?后期治疗费可否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文对这些委托人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简要阐释。
1、什么是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要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对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该解释对责任方应当支付后续治疗的费用作了规定。
2、什么是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在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评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做出综合性判断,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形成书面文书。
3、后期治疗费与伤残鉴定之间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后续治疗费有两种追偿方式,一是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司法实践当中是就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起诉要求赔偿,对于后续治疗的费用,可以暂时保留起诉的权利,等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诉讼请求;二是也可以依据伤残鉴定结论确定为必然发生的费用与医疗费一并赔偿,因此,伤残鉴定是确定后续治疗费的一种方式。在司法实践当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快、更有利的获得赔偿,我们往往建议当事人通过法医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具体后续治疗费数额,并且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结论所确定数额一般予以认可。
另外,对于伤&残等级与后期治疗费的关系,并不是说伤残等级越高,后续治疗费就越高,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留有残疾的,是否都有必要进行后续治疗,应从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如果经过治疗,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有所减轻,那么这种后续治疗就是必要的;如果经过治疗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没有减轻,那么这种后续治&疗就是不必要的,对必要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应当赔偿。因此,伤残等级与后期治疗费的高低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编辑:黄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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