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需要什么培养什么,储备干部培养计划需要什么培训什么

正确处理干部教育培训中的几大关系-光明日报-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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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干部教育培训中的几大关系
干部培训场景。 资料图片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去年9月,中央颁布《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干部教育培训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是我们党科学分析新形势新任务、准确把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新要求而作出的战略决策。落实好中央这些要求,有序推进干部教育培训,需要对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从近年来工作实践看,准确把握干部教育培训规律,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重点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关系。
思想理论教育与能力培养的关系
&&&&思想理论素养与实际工作能力对一个干部来说,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缺一不可。这里必须明确,虽然两者都很重要,但思想理论教育是管根本、管长远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始终把提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实践证明,只有打牢思想理论基础,补好精神上的“钙”,我们的干部才能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抵御各种诱惑的侵蚀,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自觉。抓好思想理论教育,重点要抓好科学理论武装、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尤其是年轻干部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思想理论教育的重中之重,是抓好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教育培训。要通过教育培训,引导各级干部全面系统掌握讲话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数量与质量的关系
&&&&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既要强调数量,持续大规模培训干部,更要坚持质量第一,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规划》明确指出,要全面深化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全面提升干部教育培训质量。我们要坚持把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重效果而不是形式,重质量而不是简单追求数量。要坚持需求导向,综合考虑事业发展、干部履职尽责和健康成长需要,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设置培训项目,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干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坚持分类分级,把干部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坚持改革创新,扎实推进办学体制、运行机制、内容方式等各项改革,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生机活力。突出强调质量,也不能忽视数量方面的要求。量变是质变的必要条件。我们依然要持续推进大规模培训干部,全员培训、注重实效,保证不同类别干部每年达到一定的调训率、参训率,实现数量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相统一。
主阵地与多渠道的关系
&&&&据统计,全国现有县级以上各类干部培训机构5000多所,主要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部门和行业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培训机构;各类实践教学基地;接受我国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的境外培训机构。同时,还有干部网络学院、干部在线学习中心等虚拟培训平台。在各类培训机构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承担着全党干部的理论武装、党性教育,以及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等重要培训任务,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主阵地、主渠道、主力军,无论什么时候、无论怎么改革,这一地位和作用都不能动摇。也要看到,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对干部能力素质提出了多方面要求,需要用好一切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全面提高干部能力素质服务。比如,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对境外培训机构,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注重实效的方针,稳妥加以利用;对各类干部网络培训平台,要积极整合、共享资源,满足干部多样化的学习需求。要通过坚持开放办学、开门办学,使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焕发生机活力,着力形成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主阵地作用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和其他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网络培训广泛运用,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干部教育培训格局。
组织需要与个人需求的关系
&&&&服务大局、按需施教是干部教育培训的基本原则,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干部履职尽责和健康成长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干部教育培训首先是一种组织行为,应该符合和满足组织需要、事业需要和岗位需要,培训项目的设计和组织实施都必须体现党和国家对干部教育的意志,体现党和国家对干部素质的需求,而不能简单地迎合干部个人需求或兴趣爱好。要充分用好组织调训这个主要方式,进一步增强培训的计划性、严肃性。在实际工作中,确实还存在一些干部多年不训、一些干部重复培训的问题。应该认识到,越是重要岗位、关键岗位的干部,越是工作骨干,越要加强培训。这方面,要有一定的强制性要求和刚性约束。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干部个性化、差异化需求,把组织需要和个人需求有机统一起来。最近几年开展的干部选学,是由组织确定内容范围的选学,较好地处理了组织需要与个人需求的关系,受到广大干部的普遍欢迎,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全员培训与重点培训的关系
&&&&抓重点、带全面,是开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法。辩证法的“重点论”,强调要着重把握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并以此作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毛泽东同志指出:“不能把过程中所有的矛盾平均对待,必须把它们区别为主要的和次要的矛盾,着重于捉住主要的矛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要学会正确处理和把握全员培训和重点培训的关系。一方面,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要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通过任职培训、进修轮训、干部选学、在线学习等多种方式,保障所有干部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尤其要针对基层干部培训机会偏少的情况,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倾斜,采取送教下基层、对口支援、结对帮扶等措施,加大对基层干部培训的扶持力度。另一方面,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集中力量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中青年干部的教育培训,他们是党执政的骨干和中坚,把这部分干部的培训抓好抓实了,不仅将有效提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而且会起到示范和标杆作用,带动整个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
教师主导与学员主体的关系
&&&&教师起主导作用,学员处于主体地位,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一个基本常识。在干部教育培训实践中,教师必须发挥“导”的作用,运用自己的政治素养、知识储备、业务视野,教育引导学员理解中央精神、掌握政策要点、提高业务素质。要坚持专兼结合,推动领导干部上讲台,大力选聘领导干部、优秀企业家、知名专家学者、先进模范人物等担任兼职教师,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大教师培养力度,实施骨干教师培训计划,多为教师提供进修、轮训、挂职锻炼等机会,增强教师的综合素质。教师的主导作用十分重要,学员的主体地位同样不可忽视。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要尊重学员,突出学员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激发学员的内生动力。
严格管理与热情服务的关系
&&&&加强学风建设、从严管理学员,这是从严治党、从严教育干部的重要内容,是干部教育培训有力有效的重要保证。干部一进培训机构,就是普通学员,任何人都没有例外和特殊。但在现实中,仍然有个别干部参加培训时不专心学习,自我要求不严,甚至利用培训的机会拉关系、搞圈子,背离干部教育培训的目的,损害干部队伍的形象。没有严格的管理,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学风。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中组部加强学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把学员管好,杜绝相互吃请、公款宴请、搞“小圈子”等现象,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同时,要关爱学员、热情服务,为学员参加学习培训创造必要条件,使学员尽快实现从领导干部到普通学员的转变、从工作状态到学习状态的转变、从家庭生活到集体生活的转变,全身心投入学习。
脱产培训与其他教育形式的关系
&&&&干部教育培训的形式有很多种,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是脱产培训。《规划》对干部脱产培训量化指标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每年都安排一定量的脱产培训班次,这些班次主题鲜明、学制灵活,为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创造了条件。和在职学习等形式相比,参加脱产培训,干部可以暂时脱离工作,能更好地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读书学习,深入思考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一些重大现实问题,提高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从这个角度看,脱产培训是一种有效的强化学习方式。因此,要进一步把脱产培训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调训制度,切实提高质量。还要看到,干部要适应发展需要,做到与时俱进,仅靠有限的脱产培训是远远不够的。各级领导干部在积极参加脱产培训的同时,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把学习作为一种追求、一种习惯,坚持在职自学。干部教育部门要为干部学习提供帮助和支持,有针对性地推荐学习书目和辅导材料,为干部随时随地学习提供便利。
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的关系
&&&&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两个重要课题,需要持续加以推进。《规划》指出,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对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的认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比如,新形势下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如何实现与时俱进?怎样提高干部党性教育和能力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如何创新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等等。对这些问题,要认真研究、深入分析,探寻其中规律,用以指导工作。要努力做到干部教育培训进行到哪里,理论研究就跟进到哪里,使理论研究始终指导和服务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实践。
&&&&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永无止境。要进一步加大干部教育培训探索创新力度,大胆地闯、大胆地试,不断创造新鲜经验。加强实践创新,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是不顾理论、胡乱创新的倾向。标新立异,为创新而创新,这决计不会有什么好结果。列宁曾经指出,“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如果没有理论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创新必然会“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造成严重后果。二是死守教条、不知变通的倾向。不管干部教育培训的发展变化,或是机械地硬套硬搬理论,或是不敢创新、不敢探索,结果不仅窒息了理论,也危害了实践。这种倾向也是必须纠正的。
培训与使用的关系
&&&&干部教育培训是培养干部、发现干部、识别干部的重要途径。必须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必须坚持训用结合的原则,健全相关制度,把干部培训期间的表现作为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但需要指出的是,参加培训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不能简单地将培训与提拔等同起来。这既不利于干部成长,也不利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要认识到,我们党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根本目的是要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他们履职尽责的能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一些干部提高了素质,对其中条件成熟的,组织按程序进行提拔重用,这也是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干部成长进步的结果。
&&&&上述十个关系,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十对基本矛盾。事物是发展变化的,这些矛盾也在发展变化之中,要妥善处理好并不容易。我们要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研究解决干部教育培训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努力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上有新进展,在服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上有新突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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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版权所有  近日,中共中央修订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这是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是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的根本遵循,必将为培养造就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供重要保证。
  育人是用人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指明了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努力方向。《条例》围绕培养造就好干部这条主线,从“育”的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与干部选任、管理监督等制度规定同向发力、同时发力,构成培养造就好干部的完整链条,将有力推动形成好干部不断涌现的生动局面。
  当前,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困难、风险、挑战,干部队伍存在新的“本领恐慌”,“新办法不会用、老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的现象客观存在;一些干部思想境界不高,精神状态不佳,在理想信念、党性作风、道德品行等方面需要大力加强修养。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从制度层面精心设计,在思想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有的放矢,进行了科学细致的规范。贯彻落实《条例》,必须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用党的先进理论武装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锤炼干部,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激励干部,教育引导干部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规矩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必须以问题为导向,认真研究、准确把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和干部岗位职责、健康成长需求,帮助解决干部思想上的困惑和实际工作中的难题,提升他们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领,真正做到党的事业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干部成长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必须把“三严三实”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从严教育、从严管理,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促进干部养成良好作风,做到学以致用、知行合一。
  好的制度只有落到实处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是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将《条例》作为工作指南,进一步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广大干部要认真领会《条例》的各项要求,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增长才干增强本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 人民日报 》( 日 & 06 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点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
  (二)以德为先,注重能力。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覆盖。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坚持开放办学,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六)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
  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部署。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垂直管理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部门负责。
  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经协商,也可以由协管方负责。
  第十条&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二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十四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七)其他培训。
  第十五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安排。
  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第十六条&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八条&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四章&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条&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培训,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国情形势等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对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对党外干部,也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
  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教育,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和推进国家安全建设的本领。
  第二十二条&业务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提高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科学人文素养教育应当按照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开展哲学、历史、科技、文学、艺术和军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训,帮助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
  第五章&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二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可以实行点名调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二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二十七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严格规范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价。
  第三十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引导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创新。
  第六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
  第三十二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坚持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升专业化办学水平,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办学活力和实力。
  充分发挥现场教学基地作用,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提升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优化学科结构,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办好基础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六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不得组织干部到没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和推动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规范运作、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能进能出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八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加强培养,严格管理,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理论研究。
  第七章&师资、课程、教材、经费
  第三十九条&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四十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联系实际开展教学,有的放矢,力戒空谈,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对违反讲坛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和实践锻炼制度,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三条&选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等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学校等授课。
  第四十四条&中央组织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应当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
  第四十五条&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体系。
  第四十六条&加强精品课程建设,重点开发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反映各领域理论和实践创新的精品课程。
  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干部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库,实现优质课程资源共享。
  第四十七条&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体系。
  第四十八条&坚持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的开发和利用相结合,做到与时俱进、科学规划、编审分开、讲求实效。
  第四十九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审定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建设规划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积极选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推荐的权威教材和学习读本,并可以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
  第八章&考核与评估
  第五十二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五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培训和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当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五十六条&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项目及课程的评估。
  第五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评估。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进工作。
  第五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项目评估由项目委托方组织实施。
  项目评估的内容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评价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作为确定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课程评估由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课程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指导教学部门和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电)&<INPUT style="DISPLAY: none" value=0 type=checkbox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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