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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关于学年素质拓展工作的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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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社团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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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学课程资深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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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社​团​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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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对于我校社团举办精品活动产生问题的分析
社团活动的举办效果不仅仅取决于社团管理层的领导能力和社团干事的执行力,还取决于举办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场地、指导老师等。
& 我校社团发展的困境很多,社团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1、社团不明确社团文化在校园文化中的定位。&社团活动大多集中于上半年文化节期间,平时社团活动规模小,影响力不够,没有认识到社团的重要性。社团活动取得省市级奖项了,领导老师很重视了。平时社团有小活动,没有人去肯定他们,没有人去激励他们。社团活动,更希望得到他们院系团总支老师的肯定。
&2、社团缺少自我肯定、自我宣传的意识。
&全国大学生舞蹈大赛“荷花奖”参赛人员很大一部分是我校大学生舞蹈团的会员,电子爱好者协会数次参加的河南省挑战杯,并且成绩显著,去年的河南省挑战杯经管学院获奖作品大部分是创业协会和营销协会社团活动中获奖的作品。我校举办的三国文化大学生辩论赛一部分工作和参与者是我校社团主要干部成员。社团也缺少这种自我宣传,自我肯定的精神。原因之一在于老师们把过多的荣誉归结于个人,忽略了社团起到的素质拓展平台的作用。
&3、社团“4岁现象”。
&时下很多大学生社团出现了一种被称为“4岁”的普遍现象。简单地说,就是部分学生社团的寿命很短,随着社团主要人物的毕业,整个社团难以为继,最终这个社团在校园中无奈地选择了消失。社团文化传承是个很大的问题,其原因大概有如下几点:
&(1)社团干部在院系得不到响应承认,没有相应的领导地位,在院系位置尴尬。
&(2)院系团总支老师、社团指导教师不重视社团文案建设指导工作。
&(3)缺少完善的财政管理体系。缺少活动经费使得很多社团面临着生存的危机。很多学生社团都是由学生自发组建的,而社团活动运作的资金也主要由社团成员自己负责。
“我们每次活动的经费都是我们每个人拿,实行AA制,其实我们家庭都不怎么富裕,拿一次两次还可以,时间长了就不好意思向家里要钱了。所以我们每次活动都尽量少花钱,选择的地点也都在校内进行,不敢到外面去。
“现在商家也很精明,对他们没有好处的事情他们都不愿意投钱……他们主要投一些有回报的活动,比如有一次有个商家问我们:‘你们搞这个活动,能把电视台和报社的记者请来的话,我就投钱,要不然,那可不行。’对于许多社团来说,这种要求特别难。”
&首先这种情况对于一些社团来说是致命的打击,缺乏足够的资金使得社团举办的活动精彩度下降,活动量减少,以至于年终面临被社联取缔的危险。一些公益性社团对于这些情况更为敏感。对此,根据其他高校社团开展活动的经验我们不妨尝试一下“商业化”运作。
&为了更好地开展活动,进行商业化运作成为很多社团的必须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也是一项重要任务,因为这可能是一个涉及“生”还是“死”的问题。于是拉赞助、进行商业化经营成为很多社团负责人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从其他学校了解到,已有部分学生社团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在渤海大学,该校自行车协会就办得红红火火,胸前广告、活动冠名及车队整体宣传让他们占尽优势,筹集经费进行了南下北上等多项公益宣传活动,引起了校内外一片叫好声,并且获得了“全国高校优秀学生社团”的称号。此外,锦州市一些高校的音乐、舞蹈社团更进一步地进行了尝试,他们以直接参加商业演出等方式获得经费,扩大影响。“现在乐队和街舞队比较受欢迎,我所知道的一个街舞队每周都要进行演出,而且在锦州还出了名!他们也常常在学校内进行公益演出,影响很大”。
&这种商业化运作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高校社团的经费危机,而且还可通过社团介绍其成员或学生去企业进行社会实践,了解企业的发展历程,学习企业艰苦奋斗及创业敬业精神,这无疑是生动而又具体的社会实践教育课堂。但是在这种商业化的运作也不是十分完美的。企业的赞助,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高校学生社团乃至校园文化的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易被企业所利用。部分社团为拉赞助,不管赞助企业及其产品的档次,&只顾加大宣传,有的竟把劣品说成品牌,使消费者上当受骗。
&(2)易使社团活动偏离方向。有些社团主次不分,本末倒置。它们为争办大型活动,扩大自身影响,整日忙于“拉赞助”,反把本来成员内部学习交流活动晾在一边,背离社团本来的宗旨。
&(3)容易使部分社团成员产生“贵族化”倾向。不少社团对来之不易的经费铺张浪费,越来越“贵族化”,如搞活动前要买精致的请柬,“否则,显得不够庄重”;活动后邀约去餐馆吃一顿,“以示犒劳”,社团干部大手大脚,未能将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刃上,个别干部借“拉赞助”之名,中饱私囊。
&(4)给学校管理带来一定困难。某些社团不知有关规定,在社团刊物上,擅自刊登企业广告,违反了物价部门和工商部门的规定,从而给学校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
&(5)导致社团功利化趋势。由于企业的介入,部分社团的功利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在开展活动时,多以功利主义作为权衡标准,导致同学的思想观念利益化与庸俗化。
&4、社团指导老师责任不明确
&指导教师都应该做什么?各社团不清楚,指导教师也不清楚,社联也不清楚该怎么激励社团活动,或者说指导教师该怎么激励社团。
&5、社团活动不懂配合院系团学工作,或者说院系团学工作不懂得通过社团举行。
&一些宣传活动完全可以按照不同性质的社团举行,如我校的迎评工作,可以通过相关性质的一些社团举办活动来达到效果,但是团总支老师缺少这样的意识,社团也缺乏配合意识。
&6、社团人员大量流失,造成社团活动的发展难以继续。对此方面,可引用北京理工大学戴融教授《浅析高校学生社团的人员流失问题》疑问做详细具体的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本人认为相应的解决方式可以是:
1、学校下达文件指明社团团建工作方向,同时加大社团联合会对于社团的指导协助能力,加大对社团的资金、政策、指导和服务方面的支持。使社团活动规范化,合理化。
2、加强学生社团干部及指导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建立高素质的社团工作队伍
3、希望学校领导正确指导定位社团文化在校园文化中的地位,将社团文化作为另一重要文化来发展,加强学生社团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协作,并鼓励学生社团走出校门,走向社会,在社团走出去的同时带动学校声誉的提高,做到双赢。
4、逐步加大对社团活动的表彰制度,提高优秀社团干部的表彰力度,现在的社团干部表彰力度很小,各院系老师不重视。评比出社团活动校级优秀指导教师、社团活动优秀先进个人,并给与相应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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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社会组织名称问题的思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截至2010年底,我国依法登记社会组织44.6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4.5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8万个,基金会2200个。为适应统一登记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社会组织名称规范管理工作重要性日渐突出,相关政策法规亟待修订完善。&&&&
一、现行法规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的基本要求
目前,我国现行涉及社会组织名称的法规和政策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关于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问题的通知》等,这些法规和政策对社会组织的名称管理主要有以下要求:
一是关于社会组织名称的组成要求。针对社会团体,要求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据此,其名称依次包括“活动地域”、“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并以“协会、学会、研究、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但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针对基金会,要求名称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可以不使用字号。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名称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依次为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明确易懂,一般以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结束,不能使用“总”字。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政部登记的,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也不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二是关于社会组织以人名命名的规定。针对社会团体,要求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已故或者健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政治活动家的名字命名。以人名命名的,目前只限于确实需要的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领域内,且对我国和世界做出了巨大贡献、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在社会团体,人名往往是作为业务范围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字号来出现的。针对基金会,要求基金会名称不得以姓氏作为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因此人名往往是作为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来使用,并要符合以下规定:需经有关权利人同意;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该名人必须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际国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人名也是作为字号来使用的,并要符合以下条件:举办者应提交本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本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法定继承人同意使用该人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所用姓名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相同的,应另起字号;所用姓名在文字上另有其他含义,或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应另起字号。
&&&&三是关于社会组织以字号命名的规定。针对社会团体,现行条例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团、没有必要再成立的,就不予登记,因此,社会团体目前一般不以字号命名。针对基金会,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非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必须包含字号,在登记政策上体现了对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支持。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姓氏、县或者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字号。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必须包括字号,这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实体机构的性质相符。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四是关于社会组织名称使用文字的规定。对于社会团体,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参照基金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基金会,需要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基金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使用民族文字的,应当将汉字名称和民族文字名称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可使用。名称需要译成外文使用的,由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五是关于社会组织名称的禁止性规定。对于社会团体,目前对没有明确禁止性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还是主要参照基金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基金会,首先是不得含有以下的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有迷信色彩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其他基金会的名称;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次是不得使用以下的名称: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自撤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基金会的名称;已注销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基金会名称;已变更名称,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基金会的原名称。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当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是法规政策不完善。社会团体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名称管理规定,仅在1998年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原则性的规定。由于无法可依,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时,对名称的管理更多地依靠经验,容易引起争议。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虽然有专门的名称管理规定,但近年来这两类组织发展很快,原有的规定已经很难适应当前复杂的现实情况。随着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完善,社会组织统一登记的逐步推进,名称问题越来越成为在社会组织登记的重点。
二是对字号的规定比较简单,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受相同相似的限制,社会团体很少使用字号。使用字号的非公募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字号的规定也比较简单,如以企事业单位(单位法人)的简称、地域名称(如华山、东南、西北等)、企业商标(主要针对民非)作为字号的,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管理严重滞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中,由于教育、卫生、文化等相当一部分机构需要前置审批,而前置审批部门对名称的规定又与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不一致,增加了登记的难度。如上海市对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医疗机构的名称,规定行政区划只能使用“上海”字样,而只有政府出资设置的医疗机构才可以使用“上海市”字样(见《关于规范上海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卫基妇发〔号),这样的规定明显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中的规定矛盾。
&&&&三、与我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做法的相关对照
我国企业名称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的构成、使用的文字、对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使用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企业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字号的选择。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应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才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企业名称在登记注册和使用方面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名称预核准制度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一是关于企业名称预核准制度。企业名称预核准,是指企业在申请设立登记前,预先就企业名称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是企业启动设立申请程序的第一步。企业名称预核准制度涉及企业名称预核准事项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企业名称预核准制度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组成,内容涉及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的设定及权限,核准事项的时限,企业名称的构成及应使用的文字,分支机构名称、联营企业的名称,相同、相似名称的处理,名称的禁止性规定,违规处理原则等。
二是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企业名称与商标存在一些不同点。在概念上,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例如,北京凯晨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北京为行政区划,凯晨信诚为字号,知识产权代理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文字标识。企业字号名称作为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代表了企业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信誉,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商标俗称牌子,是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根据商标是否注册,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在我国,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功能上,企业名称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企业名称通常只有一个,但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例如Sony公司除拥有Sony商标以外,还拥有电脑品牌Vaio、游戏机品牌Play&Station、随身听品牌Walkman等等。在适用的法律程序上,企业名称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商标适用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在专用权范围上,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字号仅在本地区本行业中享有名称专用权。服务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则不行。
三是企业名称与商标混淆问题。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商标中的文字,二者的表现形式都是文字,可以相同,例如全聚德餐饮有限公司,其字号与商标相同,都是“全聚德”字样;也可以不同,中国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其字号为“移动”,而其商标是一个蓝色的图形商标。当不相同的情况出现时,就有可能出现企业名称与商标混淆的情况,比如将与其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或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俗称“傍名牌”。
四是处理原则及操作办法。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坚持两个原则:第一,禁止混淆原则;第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如果申请登记的企业字号是已注册的商标,那么在申请设立企业时,必须有商标权人的书面授权方能给予注册。如果在登记注册时未能发现企业名称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而给予注册了的,事后商标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字号。如果企业设立登记时其字号不是注册商标,而后他人将此字号申请为注册商标的,企业字号在原范围内可以继续使用,但不能突出使用,即不能单独突出使用字号,而应完整的使用本企业名称。
五是淡化商标行为。除了上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商标中的文字混淆问题外,目前还出现一种更为隐蔽的利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淡化商标行为所谓淡化商标行为,是指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在既不相同又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目前尚没有制定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一个商标必须具备自身的显著特征,在中国注册使用并且构成驰名商标,才能够在《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框架下得到跨类保护(见刘贵增,《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4月,总第235期)。此外,对于未注册商标或非驰名商标,目前尚无法律进行反淡化保护。
&&&&六是以驰名商标作为注册社团和民非名称的思路。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事业单位改革则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提供了发展的契机,而民非的登记管理则成为发展的第一道门槛。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其驰名商标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进行登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趋势十分明显,即驰名商标的专用权范围不仅是同行同类商品或服务,还扩大到不同行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因此,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名称预核准阶段首先查询中国驰名商标网的驰名商标数据库,其次查询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进行交叉查询,尽可能避免将驰名商标或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登记为社团或民非的字号。
&&&&四、有关政策建议
一是加快推进法规制度建设。从社会组织体制改革来说,适应直接统一登记的未来发展,名称的核准和管理是个重要问题,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制定总体原则和要求,并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过程中要有所体现。
二是规范社会组织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在相关法规的框架下,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范社会组织名称的登记和管理的程序和制度,制定相关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社会组织名称的组成进一步细化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有关要求,完善如行政区划名、地域名、字号、商标、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的使用原则和规定。
三是探索名称登记管理地方立法的突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相关具体的名称核准办法,探索名称地方立法的突破。实际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有权纠正已登记的不适宜的社会组织名称,同时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的不适宜的社会组织名称。对已登记的不适宜的社会组织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四是在社会团体名称中引入字号,建立适度竞争机制。现行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实行双重管理体制,要求社会团体在登记前,必须找到一个党政机关或者特定事业单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后,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由于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大量的社会团体难以登记,这样的组织估计有100万个以上。随着社会组织统一登记的深入,在社会团体中必须要引入字号,以便鼓励公民有序结社,鼓励社会组织合理竞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五是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规范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准入和名称登记管理,应当参照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精神和原则,统一考虑。对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考虑到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在一定范围的领域需要适当放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限制,鼓励其健康发展,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登记;对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但可以适当引入商标的概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是非公募基金会名称使用“中国”等字样,建议对以“中国”字样开头的法人组织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其使用法人名称作为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对以“中国”字样开头的企业,应允许其使用含有“中国”字样的简称作为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但应从严掌握。
来源:《社团管理研究》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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