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后在外发生有精神疾病的医院吗和公司有关系吗?

下班后在单位猝死,算不算工伤?_新浪新闻
  □通讯员 杨维斌 金陵晚报记者 徐宁
  一名物业保安,下班打完卡后,在单位的椅子上又坐了会儿,结果猝死,这算不算工伤?单位该承担多少责任?
  死者家属不仅要求50万元以上的赔偿,还请来了“谈判专家”。面对这起纠纷,在南京市调解能手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谅解,物业公司补偿了死者家属38万元。
  打卡下班后保安猝死单位
  李斌(化名)是南京玄武区某物业公司的保安,在单位和同事眼中,他始终蒙着一层神秘的面纱。
  55岁的年纪,李斌还背井离乡,从昆山来到南京打工。而且,他还跟物业公司明确表示,不用给自己买五险一金,工资全部现金发放。对于李斌的要求,物业公司也没考虑太多,毕竟对于一个外出打工的人来说,拿现金是“王道”。
  不过,神秘的李斌很快就发生了意外。今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已经到了下班时间。李斌像往常一样打卡下班。打完卡后,他并没有立即回家,而是在单位的椅子上坐了一会儿。
  但久久的,他没有站起来。同事发现异样,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李斌被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医生给出的结论是猝死。
  为还债瞒着家人出外打工
  由于是意外死亡,南京新街口派出所介入调查。很快,通过李斌的身份信息,警方联系上了李斌在昆山的家人。对于李斌在南京突然死亡的事情,其家人都感到震惊,因为他们已经找了李斌很长时间了。
  原来,李斌在昆山欠了不少债。为了还债,他瞒着家人独自到南京打工。李斌失踪后,其家人四处寻找,但始终没有他的消息。他所欠下的债,其子女已经帮其还了一部分。了解到李斌的经历,不管是物业公司还是民警都感到有些意外。
  意外归意外,随着李斌家人的到来,一个现实问题摆到了台面上,谁该为李斌的死负责?
  调解能手过招“谈判专家”
  李斌的家属情绪非常激动,他们把矛头指向了用人单位,表示李斌的死应该算工伤,公司应进行赔付。而且,物业公司没有为李斌购买劳动保险,有错在先。
  很快,李斌的家人提出了50万元以上的赔偿额度。为了达到目的,他们还专门从昆山请来了一位经验丰富的“谈判专家”和物业公司谈判。
  物业公司则觉得自己有些“冤”,李斌可是打卡下班后死亡的,虽说是在物业公司内,但他已经下班了,不应该算工伤。双方的谈判很快陷入僵局,情绪激动的死者家属随时都会做出过激举动。
  新街口派出所获悉此事后,派出南京市调解能手曹兆岭组织双方调解。老曹今年63岁,是退休民警,有着近30年的调解经验。他接手此案后,很快就梳理出了两个焦点:李斌算不算工伤;李斌主动要求不交保险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头就有争议,李斌已经打卡下班了,那么应该不算在工作时间内了。”老曹说,而李斌主动要求不交保险,显然其个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面对老曹的说法,“谈判专家”也表示接受。最终,经过老曹的调解,物业公司拿出38万元补偿给李斌家属,一次性了结此事,双方握手言和。  (原标题:下班后在单位猝死,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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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后在厂区内摔倒应当认定为工伤
时间:日&&|&&作者:王立东律师&&|&&关键词:工伤&&|&&浏览:1647
杨某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到厂区门口撞上厂区大门摔倒致骨折,个人认为,杨否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职工下班后在厂区内摔倒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个人意见  杨某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到厂区门口撞上厂区大门摔倒致骨折,个人认为,杨否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该条规定有三个构成条件:(1)工作时间前后;(2)在工作场所内;(3)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  杨某是在工作时间后下班回家前受伤,符合条件(1);地点要求为“工作场所内”,“工作场所”应与“岗位工作区域”区分开来,不能狭义地认为只有岗位工作区域才是工作场所。所谓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工作场所的范围不仅包括岗位工作区域,还应包括与劳动者工作有关的不特定区域。该区域与劳动者存在间接联系,范围可以扩展到劳动者工作的整个厂区。本案中杨某是在厂区内受伤,符合条件(2);“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从工作单位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起点为工作单位门口,终点为家门口。职工从下班离开岗位工作区域到厂区门口还未进入“下班途中”这一范围内的活动(姑且称之为“离岗工作”),应当认定为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理由是:1、“离岗工作”与职工的工作有最直接和密切的联系,“离岗工作”存在的前提是职工工作的存在,成因是职工下班;2、“离岗工作”是职工从工作状态到下班途中所必做的工作,所以应认定为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符合条件(3)。故此,杨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应认定为工伤。  另外,还有一个政策性文件可以参考,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6年印发的《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第七条:“……有的下班后在离开工作区域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对于此类情况,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职工的意外伤害是明显的个人过错或者故意所致,应当认定为工伤。”
作者: [河北-唐山]专长: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刑事辩护 律所: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604积分 | 帮助268人 | 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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