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政策为什么应成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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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竞争政策更有力地助推市场经济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当前,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竞争政策还很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屡禁不止,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时有发生
未来,我国将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将统一竞争规则,对行业垄断进行规制,进一步规范政府扶持行为,严厉制止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将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清除市场壁垒,保障公平竞争。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从放宽市场准入、强化市场监管、实现社会共治等方面,对促进市场竞争提出了若干政策措施。这充分说明竞争在引领市场化改革方面意义重大,也对更好发挥竞争政策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提出了新要求。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起决定性作用,迫切需要提升竞争政策的地位作用,努力营造充分竞争的发展环境、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一、遵循市场规律,必须提升竞争政策的地位作用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在发达市场经济体中,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政府直接干预经济大多采取了竞争政策、产业政策等政策手段,近年来更是不断强化竞争政策的地位作用。可以说,市场经济越发展,市场越开放,竞争和竞争政策的地位就越重要,发挥的作用就越大。我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市场规律,不断提升竞争政策的地位作用。
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需要充分发挥竞争政策的作用。竞争政策包括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鼓励竞争、放宽市场准入、放松政府管制等。目前全球超过80个国家制定实施了竞争政策。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志着我国开始提出竞争政策,但实践表明,我国市场竞争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市场秩序不规范,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屡禁不止;竞争规则不统一,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时有发生等等。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竞争政策还很不完善,其作用的发挥还有很大空间。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需要确保并不断提升竞争政策的地位。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进一步确立了竞争政策的法律地位,这是巨大进步。然而从当前实践看,相对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竞争政策地位较弱,竞争政策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国也应当逐步提升竞争政策的地位,健全完善竞争政策体系。
制定实施有效的产业政策,需要竞争政策与之相互协调、组合运用。与竞争政策密切相关的产业政策也是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政策手段,但一些产业政策的实施表现为由政府对行业和企业进行直接投资和财政补贴,会导致企业的依赖和竞争不足,造成不公平竞争。因此,应当正确处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在产业政策制定、实施、评估的各环节,注重与竞争政策相协调。
二、放宽市场准入,创造充分竞争的发展环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这就迫切要求放宽市场准入,放松政府管制,创造充分竞争的发展环境。
一要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特别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放宽市场准入的重要举措。2014年3月改革实施以来,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登记注册的企业数量大幅增加,在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作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创业增加就业、提高企业资金运转效率、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要深入推进这项改革,实现工商注册制度更加便利化,大力减少前置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二要放松政府管制。要继续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在政策层面打破垄断,废除和纠正妨碍竞争的规定。确需保留的对企业投资、生产经营活动、资质资格等的审批和许可,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定。明确限定政府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权限,提高市场准入的公开化和透明度。
三要创新市场准入管理模式。放宽市场准入,要求创新管理模式,“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这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理念,是转变经济和社会治理模式的积极探索,不仅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充分竞争,激活主体活力,也有助于规范政府行为,理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三、统一竞争规则,完善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目前市场竞争规则不统一,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受到不公平对待,反映了政策不平等、体制不健全等问题。政府应当做好规则的守护者、权益的维护者,完善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建立公平透明的竞争规则,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首先必须对行业垄断进行规制。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了垄断利益,但并没有从根本上破除行业垄断格局。应当在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进入电力、能源、金融等具有行政垄断的领域,解决民营资本遇到的“弹簧门”和“玻璃门”问题。应当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对重点领域和行业存在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给予严格限制,推进市场竞争和垄断行业的渐进开放。
其次必须进一步规范政府扶持行为。一些产业扶持政策导向或实施偏向,不但形不成正向激励机制,反而会限制市场竞争、浪费财政和社会资源。为此,应加强对政府补贴和优惠政策的监督,把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再次必须严厉制止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是对市场的人为分割,妨碍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效率。应当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四、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我国市场秩序总体向好,呈现有序竞争的趋势,但在某些领域无序竞争的情况还很突出。这就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依法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一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要进一步发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作用,维护市场准入、竞争、交易秩序。要严肃查处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二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市场竞争中,知名度高、信誉度好的商标、品牌,凝聚了对竞争主体的形象、商誉和市场的优良评价,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同时也容易成为其他竞争者的假冒对象。应当进一步加大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戒力度,鼓励技术创新,给创造的智慧之火加油助力。
三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作者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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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学家黄勇:竞争政策应成为基础性的经济政策
将包含《反垄断法》在内的竞争政策上升到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高度,是重中之重
精英访谈嘉宾:黄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
  财新记者 杜珂
  200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开始实施,迄今已有5年。《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如何?在改革全面深化的背景下,《反垄断法》应当、能够发挥什么作用?就这些问题,财新记者采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黄勇教授。
  作为《反垄断法》及配套规章制定的全程参与者,黄勇一直密切关注《反垄断法》实施的进展。黄勇认为,这部可以说是在逆境中实施的法律,其作用的发挥一开始就受到了很大的制约。他指出,破除行政垄断不仅仅需要《反垄断法》,还需要政治经济体制的顶层设计变革。针对社会各界要求打破垄断、促进竞争,加快基础产业领域改革的呼声,黄勇表示,改革的切实推进会为《反垄断法》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而《反垄断法》则会为改革的落实提供可操作的空间和有效的政策工具。
五年执法在逆境中成长
  财新记者:《反垄断法》从2008年8月开始实施,至今已经五年了,你怎么评价其执法效果?
  黄勇:五年来,在这样一部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的实施初期,应该说《反垄断法》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制约,从国家的经济政策工具组合和法律本身应该发挥的作用来讲,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出现这种局面,有几个原因。首先是《反垄断法》开始实施之时正遭遇国际金融危机,中国政府沿袭传统,更多地采用了行政力量,运用产业政策工具来应对危机。由于《反垄断法》是对市场失灵的矫正,以保证市场的充分竞争,在中国又承担着打破行政垄断的责任。随着某些领域市场化的倒退,《反垄断法》实施的基础性条件无疑被削弱了,可以说,《反垄断法》是在逆境中实施的。
  虽然宏观环境不佳,但是五年来的实施还是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三家的执法而言,国家发改委查处了液晶面板案、奶粉企业价格垄断案等颇具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商务部审查了700多个经营者集中案件,工商总局也查处并公布了利乐案等20余起案件。此外,法院系统也受理了大量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特别是2012年《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出台后,相关案件量呈井喷式增长,锐邦涌和诉强生、华为诉Inter
Digital等案件的审理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反垄断法的执法、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宣传和普法作用,全社会开始逐渐认识到《反垄断法》的作用。
  当初,在《反垄断法》的立法阶段,除少数经常牵涉反垄断问题的跨国公司比较关注法律起草之外,国企、民企和行业协会并没有表示广泛的关切。《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国外一些大公司一直跟进反垄断法的发展,不断与政府和学者交流。直至目前,一些国有企业也意识到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逐步开展《反垄断法》培训,参与学术、实务座谈会和研讨会,制作合规手册。我很高兴看到这样的变化。当然,也必须认识到,这还仅仅停留在《反垄断法》的普法阶段,离发挥其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宪法”和“自由企业大宪章”的作用还相差甚远。
  要充分发挥《反垄断法》应有的作用,还必须在改善宏观外部环境、消除专业和技术屏障、提升社会认识水平和决策层重视程度等方面有所作为。而将包含《反垄断法》在内的竞争政策上升到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则是重中之重。
01五年执法在逆境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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