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场地岩土勘察规范工程勘察应查明哪些内容

  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查明下列内容,并结合建筑物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和地基做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①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②湿陷性黄土的厚度;
  ③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④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⑤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⑥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⑦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2.勘察阶段可分为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各个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对场地面积不大,地质条件简单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门勘察。
  3.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符合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在探井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米,土样直径不宜小于120mm;在钻孔中取样,应严格按要求执行,避免扰动。
  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勘探点总数的1/3~/2,并不宜少于3个。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4.勘探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用原土分层回填夯实,并不宜小于该场地天然黄土的密度。
  5.场址选择或可行性勘察阶段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初步评价。进行的工作有收集资料、现场调查,当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和试验等工作。
  6.初步勘察阶段应查明场地湿陷类型,为确定建筑物总平面图的合理布置提供依据,对地基基础方案、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的防治提供参数和建议。
  进行的工作有:初步查明场地各土层物理力学性质、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不良地质现象及其影响,并对场地稳定性做出初步评价。 责任编辑: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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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3基本规定;3.0.1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表3.0.1建筑物分类;当建筑物各单元的重要性不同时,可根据各单元的重要;3.0.2防止或减小建筑物地基浸水湿陷的设计措施;1地基处理措施;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2防水措施;1)基本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布置、场地排水、屋面排;2)检漏防水措施
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分为平、乙、丙、丁四类,并应符合表3.0.l的规定。
建筑物分类
当建筑物各单元的重要性不同时,可根据各单元的重要性划分为不同类别。甲、乙、丙、丁四类建筑的划分,可结合本规范附录E确定。
防止或减小建筑物地基浸水湿陷的设计措施,可分为下列三种:
地基处理措施
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
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
1) 基本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布置、场地排水、屋面排水、地面防水、散水、排水沟、管道敷设、管道材料和接口等方面,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水的渗漏。
2) 检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圈内的地下管道,应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
3) 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应提高防水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如增设可靠部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
减小或调整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结构适应地基的变形。
对甲类建筑和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沉降观测点的位置和观测要求,并应注明在施工和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
对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和管道,在设计文件中应附有使用与维护说明。建筑物交付使用后,有关方面必须按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和检修。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非湿陷性土场地上设计建筑地基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可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
勘察阶段可分为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对场地面积不大,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但应符合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的要求。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门勘察。
编制勘察工作纲要,应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进行:
不同的勘察阶段;
场地及其附近已有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区建筑经验;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特别是黄土层的分布和湿陷性变化特点; 4
工程规模,建筑物的类别、特点,设计和施工要求。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以下三类:
简单场地:地形平缓,地貌、地层简单,场地湿陷类型单一,地基湿陷等级变化不大;
中等复杂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地貌、地层较复杂,局部有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变化较复杂;
复杂场地:地形起伏很大,地貌、地层复杂,不良地质现象广泛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分布复杂,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大或变化趋势不利。
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一般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研究地形的起伏和地面水的积聚、排泄条件,调查洪水淹没范围及其发生规律;
划分不同的地貌单元,确定其与黄土分布的关系,查明湿陷凹地、黄土溶洞、滑坡、崩坍、冲沟、泥石流及地裂缝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及其对建设的影响;
划分黄土地层或判别新近堆积黄土,应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B或附录C的规定;
调查地下水位的深度、季节性变化幅度、升降趋势及其与地表水体、灌溉情况和开采地下水强度的关系;
调查既有建筑物的现状;
6 了解场地内有无地下坑穴,如古墓、井、坑、穴、地道、砂井和砂巷等。
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I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在探井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m,土样直径不宜小于120mm;在钻孔中取样,应严格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执行。
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取土勘探点总数的1/3~1/2,并不宜少于3个。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勘探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用原土分层回填夯实,并不应小于该场地天然黄土的密度。
对黄土工程性质的评价,宜采用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相结合的方法。
对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或变化趋势不利的地段,应从初步勘察阶段开始进行地下水位动态的长期观测。
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搜集拟建场地有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及地区的建筑经验。 2
在搜集资料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和黄土层的地质时代、成因、厚度、湿陷性,有无影响场地稳定的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科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勘察和试验等工作;
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初步评价。
初步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初步查明场地内各土层部物理力学性质、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及其分布,预估地下水位的季节性变化幅度和升降的可能性;
初步查明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的成因、分布范围,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
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其比例尺可采用1:0。
初步勘察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勘探线应按地貌单元的纵、横线方向布置,在微地貌变化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在平缓地段可按网格布室。初步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宜按表4.2.3确定。
初步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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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第 1 册 通用标准?民用建筑 1.1 通用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90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疾病预防控制...  标准名称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被代替编号 1 2 3 4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50025-90 工程测量规范 ...60 61 62 GB GB GB50056-...  标准名称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被代替编号 1 2 3 4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50025-90 工程测量规范 ...60 61 62 GB GB GB50056-...  建筑规范 2012 最新建筑设计规范目录 1 通用标准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建筑地面设计...设计规范 JGJ58-2008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60-...  标准名称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 2 3 4 5 6 7 8...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工程测量规范 供水水文地质...GB 42 43 GBJ59-92 GBJ60-83,GB50060...  序号 标准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工程测量规范 供水水文地质...GBJ60-83,GB50060-92 GB50061-97 GB50062-92 ...  湿陷性黄土地基复习题――2014 一、名词解释: 1....分布总面积的 60%左右,大部分分布在 黄河中游地区...黄土湿陷的区域特征:现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目录 2016 版 序号 1 2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工程测量规范 供水水文地质...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  2014 版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目录第 1 册:通用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90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疾病预防控制...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核要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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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核要点-4
10、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10.1抗震设防
审查内容:
提供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基本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是否正确。
审查依据:
(一)《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4.1.9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性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动力参数。
(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
5.7.2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划分场地类别,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
5.7.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应进行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岩土工程勘察,并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有关的规范,提出勘察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分区。
10.2场地类别划分
审查内容:
场地类别划分的依据是否充分,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场地类别划分结果是否正确。
审查依据: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
4.1.2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厚度为准。
4.1.3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场地初步勘察阶段,对大面积的同一地质单元,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应为控制性钻孔数量的1/5—1/5,山间河谷地区可适量减少,但不宜少于3个。
2、在场地详细勘察阶段,对单幢建筑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量增加;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的密集高层建筑群,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可适量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下不得少于一个。
3、对丁类建筑及层数不超过10层且高度不超过30m的丙类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4.1.3划分土的类型,再利用当地经验在表4.1.3的剪切波速范围内估计各土层的剪切波速。表4.1.3(略)
4.1.4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略)
4.1.6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表4.1.6&&&&
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cm
等效剪切波速
500≥Vse>250
250≥Vse>140
10.3场地液化判别
审查内容:
液化判别的方法是否正确,有效、液化判别所选取的参数是否可靠、正确;
液化判别结果是否正确;
计算的液化指数是否正确;
场地液化综合判别结论是否合理。
审查依据:
(一)《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
4.3.2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除6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3.3饱和的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1、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8度时可判为不液化。
2、粉土的粘粒(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可判为不液化土。
3、天然地基的建筑,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略)
4.3.4当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15m深度范围内的液化;当采用桩基或埋深大于5m的深基础时,尚应判别15—20m范围内土的液化。
4.3.5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探明各液化土层的深度和厚度,按下式计算每个钻孔的液化指数,并按表4.3.5综合划分地基液化等级。
(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
5.7.8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5.7.10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5.7.9当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液化时,应按每个试验孔的实测击数进行。在需作判定的土层中,试验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1.5m,每层土的试验点数不宜小于6个。
(三)《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
5.2.3场地地震液化判别,并阐明判别依据,当初步判别认为有液化可能时再作进一步判别。
11、不良地质作用
审查内容:
不良地质作用的评价方法、结论及处理措施是否符合现行规范、相关专用标准及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审查依据:
11.1基本要求
(一)勘察报告必须说明有无不良地质作用;当存在可能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时,应依据相关规范进行描述、分析、评价对工程的危害及工程建设适宜性,提出防治建议。
(二)《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5.3.5对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宜建议进行专门的勘察与评价工作,并提交相应的专题报告。
(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5.1.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5.1.2-3详细勘察应查明拟建工程范围及有影响地段的各种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规模、埋深、岩溶堆填物性状和地下水特征,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和岩溶的治理提出建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
5.2.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5.2.9滑坡稳定的综合评价,应根据滑坡的规模、主导因素、滑坡前兆、滑坡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稳定性验算结果进行,并应分析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11.4泥石流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
11.5采空区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
5.5.1采空区勘察应查明老采空区上覆岩层的稳定性,预测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的地表移动、变形的特征和规律性;判定其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
11.6危岩和崩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
5.3.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5.3.6危岩和崩塌区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4章规定外,尚应阐明危岩和崩塌区的范围、类型,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并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11.7地面沉降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
5.6.2对已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地面沉降勘察应查明其原因和现状,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控制和治理措施。
对可能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应预测发生的可能性,并对可能的沉降层位做出估计,对沉降量进行估算,提出预防和控制地面沉降的建议。
12、特殊土
审查内容:
特殊土的评价方法、结论及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相关专用标准及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审查依据:
12.1湿陷性土
(一)《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
4.1.16湿陷性土为浸水后产生附加沉降,其湿陷系数大于或等于0.015的土。
(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
4.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12.2红粘土
(一)《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
4.1.13红粘土为碳酸盐岩系的岩石经红土化作用形成的高塑性粘土。其液限一般大于50,红粘土经再搬运后仍保留其基本特征,其液限大于45的土为次生红粘土。
(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
6.2.2红粘土地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其状态分布、裂隙发育特征及地基的均匀性。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
6.3.1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且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的细粘土应判定为软土,包括淤泥,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等。
6.3.7软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判定地基产生失稳和不均匀变形的可能性,当工程位于池塘、河岸边坡附近时,应验算其稳定性;
2、软土地基承载力应根据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和当地经验,并结合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软土成层条件、应力历史结构性、灵敏度等力学特性和排水条件;
2)上部结构的类型、刚度、荷载性质和分布,对不均匀沉降的敏感性;
3)基础的类型,尺寸埋深和刚度等;
4)施工方法和程序。
3、当建筑物相邻高低层荷载相差较大时,应分析其变形差异和相互影响;当地面有大面积堆载时,应分析对相邻建筑物的不利影响;
4、地基沉降计算可采用分层总和法或土的应力历史法,并应根据当地经验进行修正,必要时应考虑软土的固结效应;
5、提出基础型式和持力层的建议;对于上为硬层,下为软土的双层土地基应进行下卧层验算;
12.4混合土
(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
6.4.1由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且缺乏中间粒径的土应定名为混合土。
当碎石土中粒径小于0.075mm的细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粗粒混合土;当粉土或粘性土中粒径大于2mm的粗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细粒混合土。
6.4.2混合土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地形和地貌特征,混合土的成因、分布,下卧土层或基岩的埋藏条件;
2、查明混合土的组成,均匀性及其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变化规律;
3、勘探点的间距和勘探孔的深度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外,尚应适当加密加深;
4、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并应采取大体积土试样进行颗粒分析和物理力学性质测定;
5、对粗粒混合土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并应有一定数量的钻孔或探井检验;
6、现场载荷试验的承压板直径和现场直剪试验的剪切面直径都应大于试验土层最大粒径的5倍,载荷试验的承压板面积不应小于0.5m2,直剪试验的剪切面积不宜小于0.25m2。
6.4.3混合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混合土的承载力应采用载荷试验,动力触探试验并结合当地经验确定;
2、混合土边坡的容许设值可根据现场调查和当地经验确定,对重要工程应进行专门试验研究。
(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6.5.1填土根据物质组成和堆填方式,可分为下列四类:
1、素填土:由碎石土、砂土、粉土和粘性土等一种或几种材料组成,不含杂物或含杂物很少;
2、杂填土:含有大量建筑垃圾、工业废料或生活垃圾等杂物;
3、冲填土:由水力冲填泥砂形成;
4、压实填土:按一定标准控制材料成分、密度、含水量、分层压实或夯实而成。
6.5.5填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
6.3.1压实填土包括分层压实和分层夯实的填土。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1、阐明填土的成分、分布和堆积年代,判定地基的均匀性、压缩性和密实度;必要时应按厚度、强度和变形特性分层或分区评价;
2、对堆积年限较长的素填土、冲填土和由建筑垃圾或性能稳定的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当较均匀和较密实时可作为天然地基,由有机质含量较高的生活垃圾和对基础有腐蚀性的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不宜作为天然地基;
3、填土地基承载力应按本规范第4.1.24条的规定综合确定;
4、当填土底面的天然坡度大于20%时,应验算其稳定性。
12.6多年冻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
6.6.1含有固态水,且冻结状态持续二年或二年以上的土,应判定为多年冻土。
12.7膨胀岩土
(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
6.7.1含有大量亲水矿物,湿度变化时有较大体积变化,变形受约束时产生较大内应力的岩土,应判定为膨胀土。
6.7.8膨胀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建在膨胀岩土上的建筑物,其基础埋深、地基处理、桩基设计、总平面布置、建筑和结构措施,施工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的规定;
2、一级工程的地基承载力应采用浸水载荷试验方法确定;二级工程宜采用浸水载荷试验;三级工程可采用饱和状态下不固结不排水三轴剪切试验计算或根据已有经验确定;
3、对边坡及位于边坡上的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验算时应考虑坡体内含水量变化的影响;均质土可采用圆孤滑动法,有软弱夹层及层状膨胀岩土应按最不利的滑动面验算;具有胀缩裂缝和地裂缝的膨胀土边坡,应进行沿裂缝滑动的验算。
(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
4.1.15膨胀土为土中粘粒成分主要由亲水性矿物组成,同时具有显著的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特性,其自由膨胀率大于或等于40%的粘性土。
(三)《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2.3.1进行膨胀土场地的评价,应查明建筑场地内膨胀土的分布及地形地貌条件,根据工程地质特征及土的自由膨胀率等指标综合评价。必要时,尚应进行土的矿物成分鉴定及其他试验。
12.8盐渍岩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
6.8.1岩土中易溶盐含量大于0.3%,并且有溶陷、盐胀、腐蚀等工程特征时,应判定为盐渍岩土。
12.9风化岩和残积土
(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
6.9.1岩石在风化营力作用下,其结构、成分和性质已产生不同程度的变异,应定名为风化岩,已完成风化成土而未经搬运的应定名为残积土。
6.9.1风化岩和残积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厚层的强风化和全风化岩石,宜结合当地经验进一步划分为碎块状、碎屑状和土状;厚层残积土可进一步划分为硬塑残积土和可塑残积土,也可根据含砾或含砂量划分为粘性土,砂质粘性土和砾质粘性土;
2、建在软硬互层或风化程度不同地基上的工程,应分析不均匀沉降对工程的影响;
3、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检验,对于易风化的岩类,应及时砌筑基础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风化发展;
4、对岩脉和球状风化体(孤石),应分析评价其对地基(包括桩基)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
5.4.6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的勘察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母岩的地质年代和岩石名称;
2、风化带的划分及其分布,埋深和厚度;
3、母岩的均匀性,破碎带和软弱夹层的分布;
4、对花岗岩残积土,测定其中细粒土的天然含水量Wr、塑限Wp、液限WL;
5、建在软硬不均或风化程度不同地基上的工程,分析不均匀沉降对工程的影响;
6、岩脉、球状风化体(孤石)的分布及其对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2.10污染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
6.10.1由于致污染物质侵入改变了物理力学性状的土,应判定为污染土,污染土的定名可在原分类名称冠以“污染”二字。
6.10.2污染土场地包括可能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受污染的已建场地三类,污染土场地的勘察和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略)。
6.10.7污染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满足下列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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