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医保卡可以在南京到句容使用吗?

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欢迎您访问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04-27&<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04-27&<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04-27&<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04-27&<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04-24&<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04-24&<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04-24&<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04-24&<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04-24&<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04-24
&&&&&&&&&&&&&&&&&&&&
&&&&&&&&&&&&&&&&
&<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03-29&<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03-22&<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02-24&<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02-16&<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6-09-02&<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6-08-18&<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6-07-13&<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6-06-23
&&&&&&&&&&&&&&
【主  题】
【时  间】 0:00:00~ 18:00:00
【主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
【访谈嘉宾】吕才林 张永华 王翔 彭忠 任玉军
【访谈内容】句容市人社局走进“政风行风热线”直播间
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吕才林将走进句容人民广播电台(FM91.7兆赫)《行风热线》直播节目,就创业就业、社会保障..
<td width="81" height="22"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4/24&已回复<td width="81" height="22"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4/20&已回复<td width="81" height="22"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4/20&已回复<td width="81" height="22"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4/19&已回复<td width="81" height="22"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4/18&已回复<td width="81" height="22"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4/13&已回复<td width="81" height="22"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4/12&已回复<td width="81" height="22"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4/8&已回复
&&<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7-02-17&&<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6-11-10&&<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6-11-03&&<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6-10-27&&<td align="center" class="en color16-10-20
国家级相关网站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国家公务员局
省级相关网站
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市级相关网站
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镇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常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无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淮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相关媒体网站
句容市科技信息网句容市教育局句容先锋网
其他类别网站
版权所有: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Copyright & 2014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 随时随地,快速访问
只要手机在手,您都可以快速、方便地看贴发帖,与论坛好友收发短消息。
极致优化,畅快"悦"读
独有的论坛界面和触屏设计,手机论坛也变得赏心悦目,操作自如。
即拍即发,分享生活
不管是风景图画,还是新闻现场,拍照发帖一气呵成,让您在论坛出尽风头。
下载客户端后,拍摄二维码快速访问本站:
或者通过以下地址访问:句容那个药店可以刷医保卡???_句容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60,653贴子:
句容那个药店可以刷医保卡???收藏
句容那个药店可以刷医保卡?可以刷保健品不??在句容不熟,能说详细点哦!谢谢大家了
点击赢取你的第二台手机—魅蓝 E2
健康人、老汽车站那边,不过药的品种不多,每次限量
,可口可乐了
健康人大药房可以的,就是老车站对面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
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省以及镇江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会医疗保险必须坚持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特殊医疗补充保险为辅助,包括医疗补助在内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全民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坚持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包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退职人员、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职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特殊人群医疗费用统筹。参保单位的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6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必须参加特殊人群医疗费用统筹。 第五条在实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基础上,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形式的特殊医疗补充保险机制,即建立大病自费医疗费用统筹、医疗补助、劳模和拔尖人才补充医疗保险照顾办法,逐步建立弱势人群的社会医疗救助机制。 第六条成立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编制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发展规划,监督医疗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对基金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和预算管理。积极推进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慢特病门诊管理制度。 市财政、卫计委、审计、市场监督、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是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中心),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个人以上年度职工总额为缴费基数,按11%的共同缴纳。其中: 参保单位以全体职工工资总额之和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 在职职工以本人年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除外)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1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年公布的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非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必须同时为所有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参保人员退休(含个人单独参保达法定退休,下同)时,其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参保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累计年限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各自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在参保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必须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达最低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凡1995年1月以前已经参加工作,且自1995年1月起连续未间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或者虽未连续缴费但须按本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医保基金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995年1月参保并未间断参保的单位,其所属职工在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需要调整时,由市医疗保险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因故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资产清算时,应首先清偿其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可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或地税统一办理。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新录用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用人单位补办手续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八条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按本规定,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参保的,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财政专户储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参保单位、医疗机构和职工代表等组成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情况。 第三章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 第二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除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和个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为每个参保者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个人医疗账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于每年的年初一次性划入全年额度。 (一)45岁以下参保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划入; (二)45岁(含45岁)以上到退休前的参保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划入; (三)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金总额的5%由社会统筹基金提供个人医疗账户。 新参保者于参保生效之月、单位参保跨年度补缴者和单位转个人跨年度补缴者于续保生效之月,划入当年剩余缴费月份的个人账户。以个人身份参保中断,仍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往年不划账户,当年于续保生效之月,划入全年账户。 第二十四条个人账户分设一级账户和二级账户,二级账户为上年度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其余账户均为一级个人账户(含当年个人新划入账户资金)。当年补缴、继承、受赠的个人账户基金划入一级个人账户。 一级账户用于支付当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级个人账户可冲抵带“★”号药品个人先付部分、诊疗项目个人先付部分、起付段内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的统筹段个人支付部分、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 第二十五条个人医疗账户的结余资金每年参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年终予以结息并入个人医疗账户结转下年。 第二十六条个人医疗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可以转移、继承,但不得现金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调离本市的,应按规定办理个人医疗账户转移手续,其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与参保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参保单位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其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予保留,再参保时,可继续使用。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本人不愿意补缴和续保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注销其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的医疗费用,用完为止。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注销,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其合法继承人的账户;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依照本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首次参保的单位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以及中断缴费(包括因关系转移造成的中断),6个月以上重新续保人员,在从缴费之日起的6个月内,可以使用其个人医疗账户支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不足支付的部分,全部由个人自付。6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待遇。 中断缴费(包括因关系转移造成的中断)6个月内续保人员,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非当前结算年度内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范围等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一)应当从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参保人员自行到本市非定点医疗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患病,必须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给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医疗保险证历》及社会保障卡,到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年度结算,具体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设立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年工资总额的10%,其中:门诊起付7%,住院起付3%;退休人员为在职人员的一半。根据全市参保人员上年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水平,确定各年龄档次参保人员相对固定的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具体标准另行公布。 (二)在职人员发生的门诊就诊费用,先从个人医疗账户支付,用完后,进入门诊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起付标准以内,由个人支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门诊费用实行不同等级定点医院,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不同负担比例的办法。即在三级医院就诊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支付35%;在二级医院就诊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在一级医院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退休人员门诊统筹支付比例比在职人员上浮5%。 (三)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医疗账户支付,用完后,进入住院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起付标准以内,由个人支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并采取三段累进制的办法。其中在本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在职人员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社会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社会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30000元至80000元部分,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在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在职人员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社会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30000元至80000元部分,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支付5%。退休人员超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比例为上述个人支付比例的一半。 但缴费年限(不包括首次参保者向前补缴的缴费年限,以下均同)不足五年的参保人员,统筹基金可报限额为:缴费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15000元,实际限额与本条款所规定最高限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年度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的年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8万元(缴费年限不足五年的参保人员除外)。超8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病自费医疗统筹金支付,并实行与缴费年限挂钩限额封顶支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变化,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可适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患有国家规定的部分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青春型、紧张型、单纯型;偏执型精神障碍;心境障碍:狂躁发作、双向情感障碍)、癌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的参保人员,超统筹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自购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医疗保险自购药品目录》中药品的费用,由个人医疗账户予以支付,个人医疗账户不足支付的部分由个人自付,但个人自付的部分不得纳入起付标准予以累计抵冲。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外地医院诊治的,须按逐级转诊的原则,由市人民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后,方可转外地医院就诊。 参保人员转外地医院诊治,应转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外地特约医院(由医保部门另行公布,下同)。 转外地医院诊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在外地特约医院转诊就医的,个人应先自付医疗总费用的10%,然后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办理; (二)在外地非特约医院转诊就医的,个人应先自付医疗总费用的20%,然后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办理;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在外地医保特约医院就医的,个人应先自付医疗总费用的30%,然后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办理;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擅自在外地非医保特约医院就医的,其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长期驻外地工作的人员和异地安置居住的人员,必须由本人选定居住地三家以内医院作为医疗定点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其中二级及以上医院不超过两家,一级医院不超过一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发票、处方、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异地安置证、医保证历、社会保障卡等)由单位集中或自行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其中在外地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标准结算报销。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因公在国内出差或探亲等期间患急性病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急诊病历和有效凭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由于医疗费用开支过多而影响职工家庭基本生活的,其所在单位可给予适当补助或通过建立社会医疗救助等办法解决。 第四十条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特药保障对象,在指定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的特药费用,凭有效凭证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四十一条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结算报销。每年12月15日以后的医疗费用也可在下一年度,按下一年度标准结算报销。逾期上年度医疗费用不再结算报销。 第五章大病自费医疗保险 第四十二条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参加大病自费医疗保险。 第四十三条大病自费医疗统筹金由在职人员个人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比例缴纳。符合医疗保险缴费政策规定,并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大病自费医疗统筹金由统筹基金代缴,个人不再缴纳。 第四十四条大病自费医疗统筹金用于支付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和因病情需要发生的需参保人员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大病自费医疗统筹金用于支付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封顶线:①缴费年限满5年的参保人员,可报限额封顶线为:40万元;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可报限额封顶线为:缴费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5000元,其中大病自费医疗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支付5%。 大病自费医疗统筹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因疾病,出于合理的诊疗需要所发生的需参保人员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封顶线:①、缴费年限满5年的参保人员,可报限额封顶线为:15万元;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可报限额封顶线为:缴费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5000元,其中大病自费医疗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支付60%。 第六章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四十六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如下: (一)本市符合《公务员法》所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十七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结算: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暂按参保人员年工资的3%缴纳,其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分两块使用,其中1.5%直接划入公务员的个人医疗账户,1.5%作为共济金。 共济金使用范围: 1.公务员年发生医疗费用在8万元以上部分(即由大病自费医疗统筹金支付的),由个人按5%比例自付的费用,由共济金支付。 2.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金额(不含转院自付、乙类药品或诊疗个人先付部分、非财政监制医疗票据费用、超报销项目)年度内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由共济金支付。 3.符合自费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共济金支付40%。 4.国家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门诊、住院时按规定应补助的医疗费用,由共济金予以支付。 5.年度内公务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公务员所发生的上述费用,年终结转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计算并发放。 第四十八条原各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可参照本章规定执行。所需医疗补助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七章补充医疗保险照顾 第四十九条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优秀拔尖人才、劳动模范补充医疗保险照顾制度。 第五十条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照顾政策的对象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优秀拔尖人才,具体对象为: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2)镇江市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镇江市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和退休的各级劳动模范,以及享受镇江市级以上劳模待遇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获得镇江市人民奖章荣誉称号的人员。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优秀拔尖人才待遇标准执行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五十一条补充医疗保险照顾待遇和申报 全国劳动模范和相当于全国劳动模范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8%,省劳动模范和相当于省级劳动模范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6%,镇江市劳动模范和相当于镇江市级劳动模范的先进生产(工作)者、获得镇江市人民奖章荣誉称号人员及优秀拔尖人才(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下同)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4%,由其所在单位于每年第四季度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照顾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次年1月1日全部划入其当年的个人医疗账户使用。 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符合的参保人员进行补充医疗保险照顾申报;补充医疗保险照顾可按参保人员往年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相应补缴。 第五十二条凡同时享受劳模、优秀拔尖人才及获得镇江市人民奖章荣誉称号等补充医疗保险照顾待遇的人员,均就高享受一种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照顾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章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市医保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制定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评估后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实行医保处方权制度。 第五十五条在本市范围内参保人员可在获得定点资格的任意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参保人员可以按规定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范围内的非处方药。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有关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质量和结算方式等内容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要自觉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的管理规定、标准和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建立医疗质量效益综合评估标准,准确提供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和单病种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人员负责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药店管理和销售的规定,建立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做到供药安全、有效。 第五十九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药品监督和物价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或者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六十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有权对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个人账户划入记录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参保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公布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接受其监督。医保主管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药店,应当向参保人员及社会公示医疗保险的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有权对医疗保险费征缴、医疗保险待遇给付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市医疗保险主管、监察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奖惩 第六十二条对模范执行医疗保险规定及工作成绩显著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用人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医保主管部门依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好职责给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以政府综合协调解决为主;同时建立市级风险调节基金,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医保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离休人员、1-6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女工费用、因工(公)伤残和患职业病职工的医疗费用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有关社会医疗保险争议,按国务院《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句容市社会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句政发〔〕号)同时废止。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1.&&2.&&3.&&4.&&5.&&
&&皖ICP备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南京医保卡异地使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