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楼是不是要蝶儿总在空中飞伴奏调整落地姿势死亡几率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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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吊三分钟可死亡,死相很难看,死因是窒息;割腕属于作秀,只有百分之五的几率死亡,因为血液流到200cc就自动愈合了;跳楼必须在六楼以上才有可能死亡,不然会半生不遂;吃安眠药不超过两瓶死不了,死因是麻痹神经;淹死很痛苦,一般没有人坚持下去;利用百合花的生物碱来麻痹神经致死,是最浪漫的。看完我就吓尿了,赶紧吃两瓶安眠药压压惊~
人家真想割腕死的都泡在热水池里好吧,电视都这么演的
有点人死了,他还活着,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
2楼比较靠谱
回复 29楼:
买条银环蛇来咬一口,死得无声无息
氯化钾注射过量。
上吊是颈椎脊椎链接处骨折好么
回复 22楼:痛苦,我刚试了
要不是不敢死
我还能活着?
脱光了进冷库
死了还不会烂
保存好了可以存千年呢
安眠药买不到啊!药店不给
试下滴水观音
烧炭一定死
被电视剧骗了好多年
很奇妙的,有的时候你想死却死不了,但是有的时候在哪就听说你认识的一个某某死了,所以说活着就知足点吧,一群逗比还在研究怎么死,你别担心,不是不让你们死,只是时机未到,到了你想活都活不了,打了这么多字好累,休息休息
纸牌屋里不是说过,割腕要竖着割,横着割不专业
真有才,我反正没勇气死
论自杀的72种方式
氰化纳— —!!死了算了
回复 100楼:对对,,,,打错字。手快了
回复80L:对不住,刚才打错字氢化纳
割腕要竖着割,不要横着割,这样不容易愈合,不用谢我,我叫雷锋
60楼你是想说氰化纳吧
吃过四百多片舒乐安定睡了几天,就是断片了。
百合花那个是真的吗?
看到头像就要踩踩踩踩踩踩!!!
估计是不认识氰
跳楼说错了
回复 2楼:烧炭?
大家一起举报吧,别让悲剧发生在身边
好像很有经验,试过几次,死过几回啊
楼主错了,我学校有个小子,二楼,跳楼,死了,头朝下
想死去找个豪车撞死,还可以给你父母留点......
百合花散发的香味是有毒的,所以家里面喜欢插花的要留意了
上吊不是因为窒息,都是脖子不能支撑身体的重量,拉断而死
把楼主拉出去,弹jj弹到死
你们脑子都怎么了,为嘛一天到晚想着怎么死
煤气最轻松
回复 60楼:亲,氯化钠尼玛不就是食盐么?两克致死都死上千回了!
你割腕割到大动脉死得最快
点开手机 前置摄像头。吓死……不开刀不手术不痛苦 分分钟毙命。不谢,我是红领巾
撑死最好,也好做个饱鬼
这样做不太好,会有人学的。
要真想割腕的话,就顺着血管割
2瓶安眠药?现在安眠药是处方药!没医生开你都买不到
现在的人真是的。。动不动就寻死,LZ我知道你全试过了。要不哪来这么多经验。哎。。可怜的娃
自己照镜子也可以,楼主
我有个学长从五楼不小心在窗户上摔下去了,还真没死,就走路有点拐了。。
绑上5公斤烈性炸药在身上,最好是一键引爆,动动手指更快!
狗屁,头着地你试试死不死!
跳楼那个我不同意,你站在5楼用头朝下试试!
我家师傅嫖娼死在女人肚皮上,, ,心肌梗塞。。。
直接去摸电不是更好
回复 60楼:不会的
康师傅分分钟秒杀你
谁试试割腕能不能死
抓到老鼠我都是拿来淹死的!
60楼以上都弱爆了。。。兄弟想死很容易,搞2克氯化钠,分分钟送走你。。。
然而我想说,真正有经验的人已经都不在世上了。来说说,你们死过吗?
三楼四楼死了的都是假的咯
使用头孢然后来2斤58度白酒!
咋没有百草枯?
楼主懂得好多
买一管糖尿病人用的胰岛素,300单位一次注射完,低血糖至死,无痛苦。
二楼摔死的都有,你告诉我只有六楼才死得了?
百合怎么死人?
22是不是真的?
煤气中毒很难受啊,我就中过一次
分分钟切腹自尽~
回复 23楼:我这大草甸子里有很多百合,怎么提炼生物碱啊?是中间的那个细杆么?
很专业 收藏着
回复 37楼:CO中毒,亲
楼主的头像跟上吊死亡一样
颈动脉,刺心脏,砸头顶,打空气针这些都快。
我感觉我上吊不会死,坚持不住啊
烧碳怎么个烧法才会死,给个准确的。比较以后会用到
楼主割下自己的动脉试试吧。
举报!!!
蛇毒呢?要看蛇的品种了。
割腕的时候伤口要浸泡在水里,轻松死
上吊貌似不是窒息,而是压迫颈部动脉大脑缺氧造成脑死亡
吓屎我了,等我喝瓶敌敌畏压压惊
割腕是因为手上是动脉,如果动脉被切断,不马上止血,是会死亡的
吃一瓶伟哥去嫖娼,爽死
有个同学跳楼了。5楼,嘎嘣脆了。
然而用一氧化碳没有痛苦,冬天的时候用
割腕要把手放到温水里别问我从那看到的,毕竟看了700多集柯南
四楼就可以死好吗
割动脉试试
我的想一想 怎么样死才痛快
以前电视说过上吊一般30秒左右就会死一般抗不到一分钟,快的,10几秒,
割腕??死不了???除非不想死
不是精尽人亡吗?
不是水仙花?
不懂,百合花能致死?
自杀普及么
死是一门艺术,得好好学!
烧炭轻松挂!碰火车也很快。跳楼跳江喝毒药上吊等等太痛苦,一不小心会成冤魂。
自杀说明书
烧炭不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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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受欢迎的爆笑笑话这动作做一次死亡几率翻10倍
  日常哪些小动作会对我们的身体健康有影响呢?特别是老年人应该注意哪些致命小动作呢?老年人应该怎么呢?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已经被我们都忽视。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哪些伤身体?
  一个日常动作每年致2万人死亡!65岁后,这些动作尽量别做!
  爬楼梯,会给身体造成致命伤害?
  进入老年后,人体肌肉会减少3%~5%,身体平衡能力也变差,爬楼梯这个锻炼方法,有可能导致意外发生。
  数据显示,在65岁以上的老人跌倒中,超过51%与爬楼梯相关。
  爬楼梯每年导致2万人死亡。而乘电梯导致死亡的仅有27人。
  绝大多数65岁以上的老年人,关节已经退化,上下楼梯或爬山时,膝关节承受的人体重量是平时的3~5倍,这会加重关节老化。
  老年人最好不要选择爬楼梯这个锻炼方法,如果需要上下楼,一定要抓稳扶手。
  &这个动作容易导致头痛、头晕,严重时甚至可能诱发心脑血管病急性发作、颈部骨折等。&
  有高血压、颈椎病、骨质疏松等疾病的老年人尤其要避免快速转头。
  转头时,脖子也跟着动,脖子虽细,却包含颈椎、密集的神经和血管等组织,是重要的&生命线&,脖子两侧的颈动脉为大脑提供80%以上的供血,大脑发出的信号都要经过颈部下行。
  老年人往往高发心脑血管疾病,且颈椎更为脆弱,因此转头时一定要有意识地放慢速度。
  &双腿直立,然后弯腰用双手够脚面,这是常见的热身动作,也总被我们用来衡量一个人的灵活性。&
  过了65岁再做&弯腰够脚面&,对脊柱、骨骼、肌肉乃至血压等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上了年纪后,连接我们臀部和背部的关节力量开始削弱,更易导致肌肉损伤甚至骨折。
  运动前的热身必不可少,可以通过活动腕关节、踝关节,或快走几分钟来代替。
  老年人的韧带和关节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老化或病变。
  站着穿裤子或穿鞋,不仅容易因平衡性差导致跌倒,继而造成骨折,还有可能因为总低头而刺激心脑血管,导致血压升高。
  因此,老年人穿裤子或鞋袜时,一定要坐在椅子或床上,实在不行,也应依靠在可以固定的地方。
  如果你是年轻人,最好每晚坚持做几十个仰卧起坐,但过了65岁,就别再坚持了。
  老年人做仰卧起坐,可能存在三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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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每年有数百万计的人死于可预防的疾病。...跳楼自杀还是另有死因?
作者:最高检 王雪梅
  对我来说,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我目前的行为甚至有可能涉嫌违纪,因为这是一个来自于申诉人的申诉案件,而我,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医,唯有受命参与鉴定活动或受命处理申诉案件中涉及法医学问题的答疑,才是纪律允许范围之内的行为。但是,由于案件涉及到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法医鉴定问题,由于这个案件的法医鉴定是此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由于我是一个职业法医,由于我对职业的热爱和忠诚,所以,我不得不关注,不得不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方式来表达自己对这个案件法医鉴定的质疑,以唤起受理该案的检察官、法官对此案的高度重视。
  这个案件的反复申诉长达1年之久,当地检察机关先后3次委托或聘请法医专家对死者的死因进行鉴定,3份鉴定文书所表达的实质内容完全一致:死者死于高坠伤。
  然而,我在阅读了申诉人向我提供的并经我鉴别后认定是能够真实反映死者死亡过程的相关技术资料即:受理死者死因鉴定的法医学鉴定人及有关人员向法庭提供的法医学鉴定书、病理学检验报告以及现场勘察照片和尸体解剖照片后,却发现了用生前高坠不能解释的几个重大技术问题。由此,我高度怀疑:死者身上的高坠伤系死后形成;死者并非跳楼自杀而是另有死因。
  在法医的眼中,尸体不再是一具冷冰冰的躯壳,而是一部默默展示死亡经历的无声录像。法医的天职就是读懂尸体留给我们的每一个与死亡有关的片断,就是真实地向法庭转述死者死亡的信息。
  既然在展示死者死亡经历的技术证据中,发现与鉴定结论不相符合的重大疑点,作为一名职业法医,就有责任有义务向有关部门陈述自己的观点,就有责任有义务与同行们共同探讨鉴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办案人员还是鉴定人,无论是死者亲属还是我这个职业法医,让死人死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冤魂得以申昭,让亡灵得以安息,让人间的正义对罪恶进行审判,应该是我们共同的使命、共同的责任、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心愿。
  有人质问我为什么要替申诉人说话,上述那发自心灵深处的呼唤,就是我的答案!
  现将我的发现以及个人观点陈述如下,大家可以和我一起观察这些图片,敬请提出完全不同的观点和意见。
背向窗外的坠楼体位
  既然案件涉及到跳楼问题,我们首先应该注意审查跳楼的现场照片。
  这是一扇推拉式的窗户。
  据案件当事人陈述:“在谈话过程中,死者猛然起身,一脚踩在窗台上,喊了一声‘我不想活了’,弓着腰,伸着头,一头栽了下去。我伸手去抓但没有抓住。”
  这里请大家注意,死者身高为175厘米。假如案件当事人的陈述属实,那么身高为175厘米的死者,身体在坠楼时不仅会与楼房形成一定的角度,还必然会依据物理学的曲线运动原理以抛物线而不是垂直线的坠落路径坠入地面。但是,尸体坠落到地面的照片却无情地证明了一个事实:死者坠入地面的位置离楼房的距离实在是太近了,只有26厘米,而楼高是975厘米。
  运用物理学的曲线运动原理结合数学的三角函数正切值公式进行计算,死者的身体在坠楼时与楼房形成的角度居然只有1度,而死者离开窗台时的水平初速度几乎为零。
  尸体坠入地面的体位,也与那个案件当事人的陈述相去甚远或者说背道而驰。
  从法医学鉴定书对尸体检验的记载中,我们可以发现尸体系头顶部先着地、再以俯卧位全身着地的技术证据即:顶部的头皮挫裂创、突入颅腔的颈椎以及鼻骨、胸骨的骨折。
  尸体解剖记录告诉我们一个事实:死者最先接触地面的部位是头顶部而不是头面部。也就是说,死者从高处坠落到地面,是头顶部先着地的,紧接着才以俯卧位全身着地,形成面部及全身的高坠伤。
  现场照片又告诉我们一个事实:靠近楼房墙根的是头部而不是双脚。
  无可辩驳的客观事实说明,死者坠楼时的体位是:头冲下,面朝外。
  这个客观事实不仅与案件当事人的陈述背道而驰,更是本案一个重大疑点:如果死者真是跳楼自杀,那么跳楼时,他的身体必须背向窗外!试想,在那样的环境下,死者怎么可能背向窗外跳楼呢?
  以此为据,完全有理由怀疑,死者不是跳楼自杀,而是有人将死者的尸体顺着楼房头冲下、面朝外坠入地面。只有这样,才能够解释为什么身体在坠楼时与楼房形成的角度仅仅只有1度;为什么身体在坠楼时的水平初速度几乎为零;为什么身体在坠楼时会以头冲下、面
朝外的体位完成下坠动作。
  在坠尸的过程中会不会留下相应的痕迹呢?
  从尸检照片上,我发现死者项部有一处不能用高坠伤解释的表皮擦伤。死者项部正中4.5×3.5公分的表皮擦伤,更加验证了我的推测:当将死者的尸体顺着楼房头冲下、面朝外坠入地面的时候,没有头发及衣服保护的项部在下坠速度较慢的情况下很容易擦蹭在窗户底框的粗糙面上,形成项部的表皮擦伤。
没有生活反应的高坠伤
  那么,此案的法医学鉴定人何以作出高坠死亡的鉴定结论呢?
  综观3份鉴定文书,我发现,此案的法医学鉴定人仅仅根据死者尸体存在的损伤符合高坠过程中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的特征,就断然作出死者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的鉴定结论。我认为,这样的分析、推断是十分危险的。
  无论是活体还是尸体,从高处坠落到地面,都会在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下,留下具有高坠伤特征的伤痕,而生活反应则是鉴识生前高坠与死后高坠的科学方法。
  那么,死者身上的损伤是否存在生活反应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据尸体解剖记录记载:死者肝脏膈面有一长7.5公分的裂口,右叶肝缘有一长4公分的裂口。&&&&&&&&&&&&
  尸体解剖记录还记载:腹腔内未见积血和积液。
  肝脏是个富含血液的脏器,肝破裂的生活反应是大量的血液涌入腹腔。肝脏上有两处大的破裂,腹腔内却没有积血,尸体反映出的这个客观事实,不能不让人高度怀疑死者的肝破裂是尸体从高处坠落到地面时形成的死后伤,而不是跳楼自杀时形成的生前高坠伤。
  我曾经就这一事实询问了有关办案人员,得到的答复是:经查证,死者的肝破裂是初检法医不慎用刀割破的。
  这一解释难以让人置信。
  事实上,死者肝脏两处平行的裂口与胸廓的多发性骨折是一次形成的。无论是肝脏的破裂还是胸廓的多发性骨折,均为胸前壁落地后胸骨与地面接触时,巨大钝性外力致使胸廓前后径在瞬间骤然减小,从而造成胸廓左右径张力骤然增大所致。胸前壁遭遇地面的撞击,不仅导致多发性肋骨骨折,同时也形成了典型的肝脏挤裂伤。
  不仅肝脏的破裂没有发现生活反应的证据,颅脑的损伤和胸廓的损伤也没有发现生活反应的证据。
  尸检照片清晰地告诉活着的人们,巨大暴力引起全颅崩裂的颅骨和脑组织仅在破损局部见到少量的出血。这些出血符合死后出血的特征,如果是生活状态下发生的出血,不仅整个颅内应该有大量的血液,出血部位还会由于纤维素的同时渗出而与脑组织紧密粘连,即使用水清洗也难以将血液清洗干净。而尸体反映的客观事实却是:死者遭遇严重颅脑损伤的脑组织其结构并没有被血液所覆盖,就连大脑的沟回都看得一清二楚!&&&&&&&&&
  同样,巨大暴力引起胸廓的10处骨折,也仅在损伤局部发现少量出血,损伤周围组织没有能够证实纤维素渗出的生活反应,胸腔内也没有留下能够证实生前出血的积血。&&&
  由于心脏的超生反应和心脏电生理的自律性传导,人类心脏移植手术才可能成为现实。这个事实再清楚不过地说明,即使颅脑受到致命性损伤,心脏也会在一定时间内保持自律性跳动。成人心脏每分钟平均跳动72次,每一次跳动都会将心脏泵出的血液从血管破裂处喷射到血管外。假如死者全身严重的多发性损伤系跳楼自杀时形成,那么必将会有大量血液通过血管破裂处流入死者的胸腔、腹腔和颅腔。而整个尸检明白无误地告诉活着的人们:死者的胸腔、腹腔和颅腔全都没有积血。
  这个现象说明什么?
  对此,相信每一个职业法医都不难找到正确答案。
驳斥跳楼时间的胃内容物
  死者的死亡时间也引起了我的高度重视。
  尸体解剖记录记载,死者胃内有未全消化食糜250ml左右,内可见米粒、菜叶及鳝段。
  在尸检照片中,一节鳝段表面的花纹吸引了我的眼球!
  要知道死者所谓跳楼时间可是饭后5个小时啊。
  难道烹制后的鳝段可以抵御一个大活人长达5个小时之久的胃肠蠕动和胃酸的消化作用吗?!难道一个没有胃肠疾患也没有遭遇重大精神创伤的大活人中午吃进去的饭菜到了该吃晚饭的时候还鸠占鹊巢,不给晚饭腾出地方吗?!&&&&&&&&&&&&&&
  死者胃内250ml食糜以及那节有模有样的鳝段,将死亡时间牢牢地锁定在所谓的跳楼自杀之前。
死者右手两处致命性电击伤
  那么,死者究竟是怎么死的?
  一份病理检验报告给我指明了确定死因的方向。
  经国家部级司法鉴定机构病理检验证实,死者右手有两处电流斑。
  电流通过右手完全可能传入心脏,导致心脏骤停;也有可能传入控制人体生命中枢的脑干,导致呼吸心跳停止。
  作为一名法医,我知道,电流通过人体完全可以导致生命的终结而不留下任何形态学改变,这是因为这种致死性病变是功能性的而不是器质性的。
没有形态学改变怎么能够确定死因呢?
  用排除法。
  除了被我高度怀疑系死后形成的颅脑损伤、胸廓损伤,肝裂伤外,根据国家部级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和病理组织学检验报告,死者生前并无致命性损伤及疾病。因此,死者生前右手电击伤是唯一可以解释死亡原因的暴力因素。
  死者右手两处平行的电击伤,不仅足以说明死者生前曾经连续两次遭遇电击损伤,还提示死者在遭遇电击损伤时,右手处于无法自主活动的被动体位。试想,有谁会在自己已经遭遇了一次电击之后,老老实实地容忍自己再在同一个部位接受第二次电击呢?尸体照片上死者左右手对称性损伤也印证了死者生前双手曾经受到外力约束的推断。
案件当事人手上的造作伤
  事发当天,当地公安机关派员对死者坠楼现场进行了拍照,同时拍下了这张能够用来证明案件当事人在阻止死者跳楼时手指受伤的照片。
  让我们一起看看隐藏在这张照片上的秘密。
  出现在案件当事人左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第二指节上的皮肤变色区,既不是表皮擦伤也不是皮下出血。表皮擦伤的特征是皮肤的完整性受到破坏;皮下出血的特征是局部青紫肿胀。从照片上,我们不仅可以清晰地看到皮肤变色区内的表皮是完好无损的,也可以清晰地看到皮肤变色区的局部根本就没有肿胀的痕迹。此外,人体解剖学知识也告诉我们,手指局部的解剖结构难以形成如此形态、面积的皮下出血。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出现在案件当事人左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第二指节上的皮肤变色区,既不是表皮擦伤也不是皮下出血,而是典型的造作伤。
犯罪嫌疑人在尸体上留下的痕迹
  根据胃内容物消化程度推断,死者应在饭后两小时之内死亡,但那时,整个厂区还有许多人正在上班,因此所谓的跳楼自杀时间只能被推迟到下班后的6点20分。那么,在长达3小时之久的时间里,犯罪嫌疑人对死者的尸体进行了怎样的处置?
此案的有关办案人员曾经批驳了我对死者死亡时间的推断并肯定地告诉我,有证人能够证明死者在当天下午3点以后仍然躺在床上看报纸。
  证人所看到的躺在床上看报的那个人究竟是活人还是死人,让我们一起看看犯罪嫌疑人为我们留下的证据。
&&&&&&&&&&&&&&&&&&&&
  死者前胸有一处明显的擦伤,这处擦伤是贴身的衣服拉链夹挤相应部位的表皮后形成的表皮剥脱,从尸体照片上,我们不仅可以看到表皮剥脱的形状,还可以看到遗留在拉链头上的皮瓣。
  在生活状态中,活人也会偶遇类似的夹挤现象,但只要是个有知觉的活人,就不会容忍这种现象持续存在,就不会形成这么长的一处表皮剥脱。因此,有理由推断,这处擦伤不是死者生前自己穿衣服时不慎形成的,而是犯罪嫌疑人在死者死亡之后,替死者穿衣服时在不知不觉中形成的。
  从照片上看到的前胸那条由衣服拉链夹挤形成的表皮擦伤,再加上办案人员向我介绍的证人所见,我作出如下推断:死者突发死亡后,犯罪嫌疑人惊慌失措中将死者衣服穿戴整齐后,摆放在室内的床上,伪装成看报的姿势。
  根据我的推断,上述这些行为都是在死者死后不久开始实施的。您一定会问,凭什么作出这样的主观判断?我可以肯定地告诉您:我的所有推断全都基于事实和科学。
  之所以做出上述推断,是因为从尸体照片上,我清楚地看到了只有在死亡之后立即发生的尸体肌肉松弛阶段才可能出现的一个奇特的尸体现象即:衣领花纹对皮肤形成的特殊压痕。
  在生活状态下,紧贴皮肤的衣领也会对皮肤形成压痕,但是由于肌肉的张力和皮肤的弹性加之受压皮肤血液的流动性,衣领对皮肤形成的压痕很快就会自动消失。人死后,出现的第一个尸体现象就是肌肉松弛,在肌肉松弛阶段,尸体的肌肉失去了张力,皮肤失去了弹性,血液失去了流动性,这样一来,尸体受压部位的压痕不但能够长时间地保留下来,而且还能够反映出接触物表面的形态特征来。
  照片上死者衣领对皮肤形成的压痕清晰可见,就连拉链锁头对皮肤形成的长方形压痕也都清晰可见,如此轻微的重力只有在死后的肌肉松弛阶段才有可能形成对皮肤的压痕,也只有在死后的肌肉松弛阶段才有可能长久地保留下来。因此,可以推断证人所看到的躺在床上看报的人是死人而不是活人,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引起那位办案人员的注意。
  关于这个案件的文证审查所见我就说到这,希望同行们发表意见。注意:我要听的、我想听的是不同意见和补充意见,相同意见就不必再说了,我也没时间看。
  与这篇文章同期在我的播客上播出的一段影像是近期我在接受央视10频道希望英语栏目记者采访时,谈到检察机关法医工作中一个重要内容文证审查时例举的一个案例。大家在电视上看到的那个小白兔,正是我们现在讨论的这个案例。让我迷惑不解的是,节目播出不久,我就受到某些人的控告,我至今都搞不懂我究竟说错什么了。带着这个疑问,我要把这段影像原封不动地搬到我的播客上,我特想通过这样一个形式,知道我到底错在哪里。
  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任法医师,在涉及人身伤亡案件的法医学分析中,我太清楚自己应该对自己的言行承付多大的责任了。
  “对于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受理的自侦案件有可能存在的如此严重的问题,我是绝不可能不闻不问的,就是以自己的生命作抵押,我也在所不惜!”
  千万不要以为这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说着玩的大话、空话、假话,这千真万确是我在日亲笔向高检院领导写下的承诺。这封长达5页的文字,每个字,每句话都不是随随便便写出来的,因为,无论对我、还是对我的家庭而言,我的生命并非轻如鸿毛;因为,如果我在如此重大问题的判断上出现了失误,那么,我定会毫不犹豫地以死谢罪!
  尽管我是个职业法医,但我们法医并非是愿意看到罪恶的人,从我的内心深处,我和案件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一样,决不希望案件的真相中藏有死后抛尸的罪恶,所以,我特别希望听到完全不同的意见,我希望看到更加科学的分析论证对我的个人见解进行痛斥和批驳。我要再次强调:表扬我、鼓励我的话就不要再说了,我根本就没工夫看。我对事业的执着和忠诚完全凭任内心的力量来支撑,我的工作热情和成就不需要借助于外来的力量,我本人不需要鼓励、支持、更不需要媒体炒作!所以,欢迎批评、拒绝赞扬、坚决反对炒作,是我在博客上要郑重强调的一个基本态度。
网友评论:
[匿名] 夕林
  死者胸腹腔内无积血,肝脏严重破裂无论在生前还是死后都是不现实的。
  单纯根据胃内容推测死亡时间是不可取的,个人的体质不同。
  右手电击伤是如何认定的?镜检了么?可有金属化?心脏传导系统可有改变?
  上述问题仅针对您文章中部分片断。
  我没见过这个案子的相关报道。仅限于讨论
  从女法医手记,我对您的印象挺好。但就这个分析有简单说几句。
  首先,就算公安机关的人在此案中对死者的死负责(如杀人或意外致人死亡),但您证实这些的理由不对。我不想为他们辩护,因为我不了解情况,没有辩护的依据。但要认定此案是他杀或死后抛尸,您的理由非常不足。
  其次,这样的案例,不管是送给您检验鉴定或请你看看出个意见,鉴定人还是应该保守鉴定机密,这是法律所规定的,不仅仅是保守机密,就算不是机密也是工作纪律。在法院未审的情况下,您把鉴定意见“公告天下”我想不只是不妥。
  对您的一些意见,我和同行们也讨论过。我们是公安基层法医,从理论上来说,与您有差距,但有些总是书上有记载,我们也有自己的认识。
  简单说说。有空展开说。
  1、高坠者,很多人都表现为出血很少,教材上有记载,众多一线同行也认为多见。机理没有书上讲。我想,出血的条件有三:一是血管破裂,二是血管内有血液,三是血管内有压力。此案高坠时前二条件满足,但是,血管内的压力一般来说主要是心脏的博动所致。但高坠时如果造成心脏破裂或骤停,心脏停跳后既无此压力,出血可以很少。
  2、您分析此人摔下后心脏还博动造成压力,我想,恐怕得考虑停跳会如何吧。
  3、从地面的位置和距墙的距离,不能判断自杀或出窗口的体位。跳水运动员在空中的体位变化多少?转动中头部可前右后,远了就离墙远,近了就离墙近,不可能从出窗口到落地永世不变只保持一个姿势或体位。所以,简单的认为是死后抛,武断了。
  实践中,很多人看到自杀的,落地后紧靠着墙。除了人体在空中的姿势影响外,我想也有可能落地后人体弹跳翻滚等因素造成尸体最后的位置离墙很近吧。
  先谈这些吧。
  前面看到您的一篇博文,多年来不少人乱告状,近几年工作受影响,很同情。
  希望您有机会,找您认识的法医专家讨论一下你分析的这个案例,就您的意见征求一下其他专家的意见。我认为,最重要是找公安方面的专家问问。
  我从事法医工作的时间没有您长,只有16年,16年中间我检验过3200多具尸体,其中高坠不下百例。很少能在博客上看到有人能以如此专业的语言说话,但仔细看了以后又实在是不敢恭维:
背向窗外的坠楼体位
  这是整篇文章中作的一个最准确的判断。但用背向窗外跳楼和落地点水平距离的远近来判断性质显得有点幼稚。背向窗外的可能性很多,如跳楼时有人险拦完全可以使跳楼者转体,不能单以此来判断性质。我见过的高坠中,坠落点的水平距离小于26cm的很多,落地点的远近取决于人的坠落方式和有无阻碍,并不是跟离近了就可能是他杀。
没有生活反应的高坠伤
  交通意外和高坠中常见出血量极少的损伤,那是因为循环系统的巨大损伤在前或同时发生。比如说心血管系统的严重开放应性损伤等。而判断生活反应的标准又是什么?仅凭肉眼来判断生前和死后损伤已经过时了。
驳斥跳楼时间的胃内容物
  看到这里我不由得笑起来。现在还有人单凭胃内容来判断死亡时间,真是个天大的笑话。
案件当事人手上的造作伤
  出现在案件当事人左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第二指节上的皮肤变色区,既不是表皮擦伤也不是皮下出血,而是典型的造作伤。皮肤变色区是什么概念?造作伤是什么伤?造作伤不可以是表皮擦伤和皮下出血吗?皮肤变色区不是表皮擦伤又不是皮下出血,那是损伤吗?基本概念都不清楚呵。
犯罪嫌疑人在尸体上留下的痕迹
  对于法律,我只知皮毛,但有些概念我还是很清楚的,我知道一旦定性为他杀,尸上上留下痕迹的应该是犯罪分子而不是犯罪疑疑人。公安机关抓获的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但还未经法庭审判认定犯罪事实的人才叫犯罪嫌疑人。幸亏你写的是博文,而不是在讲课。这种东西只能写在《女法医手记》之类的非专业书上。
我说句非常实在的话:我相信你对法医事业的执着和忠诚,但你的法医专业知识水平和你的工作热情相去甚远,很有必要深入学习。
读《跳楼自杀还是另有死因?》
&作者:无法无天
   两个月前,在公安网上读到同行转载的一篇博文,作者是最高检法医专家王雪梅。题目是《?》。文章所谈案例当时并不知道,现在才知道,就是最近网上不断报道的警察杀人伪装跳楼的案件。没有想到,这样影响重大的案件的鉴定内容也被王法医帖到博客上,这在公安法医恐怕就得追究责任了。
  公安网上同行们对此文批评颇多,想不到检察院的最高级别的专家看现场的水平和分析推理的逻辑性这样不如人意。
  王法医在文中多次提到欢迎不同意见,我看了一下,连我在内有三人提了不同意见,可惜不见王法医的回复。我想,这是一个如此重大的案件,王法医如此分析判断,以后还会用同样的方式去分析别的坠楼案件,因此,把某些专业问题讨论清楚,非常必要。
  还是写一篇“挑毛病”的帖在自己博客中吧,供观者批评指正。&
按照王法医博文的文字顺序讲:
  1、关于坠楼尸体与楼房的距离——有人研究,自杀者大多数大于起跳点高度的1/7,他杀者大多数小于起跳点高度的1/7,并无绝对的距离界限。我看过的实际案例,一人高坠头部着地,脑组织及血从着地点四散溅开,距离非常远,但尸体头部距离着地点2米多,且头部附近也有脑组织及血四散溅开。这是一次人体落地后弹跳翻滚造成的两次与地面的撞击且尸体移位很远的案例。
  2、关于起跳时体位与落地时体位——人体在空中是可以变换体位的,跳水运动就是好证据。怎么可能以地面体位判断出必须背向窗口跳楼呢??
  3、项部表皮擦伤或许用高坠真解释不清,但王法医观察此擦伤的方向了吗?确定是从头向脚的表皮擦伤吗?怎么凭空“想象”此伤是窗户底框擦蹭的呢。这样的伤居然用来“验证推测”?如果已经证明是死后抛尸,王法医可以说此伤符合某种体位、某种抛尸状态时形成的,现在还没有证明死后抛尸,怎么可以用这个连方向也不明确的表皮擦伤作为测证“死后抛尸推测”的依据呢??不合分析推理的逻辑。
  4、关于腹腔没有积血——有几位同行谈的挺多,我还举个案例吧。最近看到某同行的一个案例,全颅崩裂,脑组织完全脱出,但几乎看不到出血。因为什么?死者被车碾压,心脏从胸部创口脱出胸出,心脏破裂。我想,机理之前的留言都讲过,不再多说了。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医专家,要承认病理方面水平极高,但现场看的少也得承认吧?高坠或车祸的死者并非每个都出血少,但有不少出血少确是很多基层法医见过的。
  5、关于高坠后心脏每分钟平均跳动72次——实际案例中,有人胸部被人猛击一拳,也能造成心跳骤停,何况从楼上摔下来这样严重的暴力呢??王法医怎么还按正常人的平均心跳72次/分作为依据呢??
  6、关于胃内容物推断时间——胃内容物推断时间,是法医检验分析的常规项目,但也得承认,个体差异非常大。有同行看过饭后9小时胃是充盈的,我看过饭后5小时胃是充盈的,且有成形的宽粉(很宽的粉条)。已经有法医学爱好者提出利用尸僵和尸温判断时间,当然,此案中王法医没有机会利用尸僵和尸温了,但单独用胃内容物作出如此确定的时间判断,实在不妥。
  7、关于右手的电击伤——因为没看到王法医看的照片,无法知道右手两处平行电流斑的距离,但王法医说“在同一部位受第二次电击”,我想,相距应该非常近,是否看起来是“电棒”类的金属头的距离呢??按说警察用电击一般都用“电棒”,总不会从墙上插座上引出220V生活用电吧???如果这两处电击是“电棒”一次形成,王法医认为这个电击还能通过心脏吗??如果不能入心脏,那此人是怎么死的呢??
  8、关于造作伤——无法看照片,遗憾。前面有同行已经在问,王法医说的不是表皮擦伤也不是皮下出血的“皮肤变色区”倒底是什么损伤??这个造作伤王法医认为是“典型的”,但我看连是什么伤都还没有搞清楚呢,何来的“造作”之“伤”呢。我想,此案最初并没有很大影响,等到后来影响太大,需要细做工作时才去检查、拍照此伤者手上的损伤。此时,表皮擦伤已经修复,留下色素沉着。这样的解释是否比“典型造作伤”更合理呢??
  9、关于胸部拉链造成表皮剥脱是死后形成——胸部较平坦,拉链很难夹住胸部皮肉,还是再看看照片,拉链头上真的遗留有“皮瓣”吗?还是实验室检验一下是否人“皮”才说吧。拉链真的夹住皮肉也是“夹挤”作用,如果夹出皮下出血还算说的过去,想要“咬下”一块皮瓣谈何容易。王法医说有知觉者不会形成这么长的一处表皮剥脱,也不太对吧,生活中,拉拉链一般是个很快的动作,我已经发现数位男性小便后把“包皮”夹进拉链里,都是因为拉拉链动作太快,来不及停下来。
  10、关于看报纸者的死活——有证人说看到死者当时在看报纸,王法医不质疑证人说假话看来这个证人的身份不是派出所的警察。虽然不知道证人证言的细节,但我想,不能用胸部有一个‘接链伤’、‘衣领的皮肤压痕’、‘拉链头的皮肤压痕’证实“摆尸伪装看报姿势”呀?这些东西与“摆尸伪装看报姿势”没有直接的逻辑关系,这个判断非常无理。另外,“躺在床上看报的姿势”是什么样的?手得拿报纸吧?至少有一只手得支撑着举起报纸,这个姿势如何能摆放到位??
  11、关于衣领、拉链锁头对皮肤形成的压痕——王法医认为这是推断摆尸伪装躺在床上看报的证据,实难苟同。假如坠楼后没有立即验尸,而是停尸一段时间再检验、拍照,就会看到王法医所说的证据。而实际工作中,验尸都是在勘查现场之后进行的,必然会有一个较长的时间间隔。
  12、应该说,王法医非常细心,认真的在材料中挖掘细节,但是,对这些细节的分析、评价问题颇多,推理过程缺乏逻辑,想当然的东西太多,武断的分析太多,对法医现场方面的知识实在匮乏。以这种方式去分析坠楼案,恐怕失真的内容太多,希望王法医注意呀。王法医说过,如果在如此重大问题的判断上出现了失误,会毫不犹豫地以死谢罪。我不希望一个法医“病理”学家以这种方式面对失误,但是,就算如此谢罪了,能挽回已经被执行死刑者的生命吗???这确实是一个重大的问题,不仅关系到死者的生命,还关系到可能有罪也可能无辜的嫌疑人的生命。
  希望王法医有机会认真阅读几位法医同行的不同意见,并积极讨论,不管谁对谁错,通过讨论得到正确的认识,会让大家避免在今后的工作中搞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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