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要上小学了要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政策,请问提交父亲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政行吗?

中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政治学分析_文档下载
亿万文档 免费下载
当前位置: &
& 中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政治学分析
中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政治学分析
本文以转型时期中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为研究对象,具体考察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政策内容、动力机制和过程。笔者认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度变迁过程反映了转型时期中国特定时空背景下制度变迁的机理:落实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同等权利和创新既往的管理模式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主要内容;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对现存治理体系和制度安排的挑战是促进制度变迁
政治与法律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1年第2 00期
中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政治学分析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0 9 ) 10 3
[摘要]文以转型时期中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为研究对象,体考察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政策内本具
容、力机制和过程。笔者认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度变迁过程反映了转型时期中国特定时空背景下制度变迁的机动
理:实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同等权利和创新既往的管理模式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主要内容;落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对现存治理体系和制度安排的挑战是促进制度变迁的主要原动力;度创新的主体力量是政府,过程表现为体制内的上下互制其动。由于制度供给主体的功能局限性导致我国的制度文本和制度实施效果之间存在巨大的落差,有突破制度变迁与创新只
过程中的单一动力作用,立公民、会、家之间的持续互动机制,能实现制度的有效供给和均衡。建社国才 [关键词]型时期中国;动人口;划生育;度变迁转流计制
[中图分类号] 6 D2
[献标识码]文 A
[文章编号]62―17 (000 0 4―0 17 0 12 1)2― 0 7 8
问题的提出
人与国家的社会从整体上不复存在,为国家政权作
国家的转型和社会的成长是中国制度创新与变迁的基本场景,究处于此种生态中的制度变迁的研机理是透视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有力视角。新中国 成立后,了迎合革命后中国在社会资源总量不足为
在基层延伸的人民公社和单位体制成为个人与国家
关系的制度连接点。集权政治框架下的封闭的治理
格局塑造了“乡分治、国两策”城一的二元社会结构。
15 9 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
的情况下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需要,府实行了高度政
统合的制度形式,以期通过对资源的强制提取和重
次以法律的形式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日渐形成的
城乡有别的户口登记与迁移制度固定下来。这一条例与以前及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规、法规章、策政
立现代化的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l此确在
种背景之下,中国的农村社会和城市社会都经历了
结合在一起,同构建了中国特色的户籍制度体系。共
改革开放之后,原有的户籍身份体系出现松动,在城
个重新改造和被纳入国家体系的过程。在农村,
经过土地改革、业合作化、民公社等一系列社会农人
改造运动之后,国家力量成功实现了对农村社会的渗透和对农村新政治秩序的构建。在城市,过资经
乡之间出现了基于择业、流动、徙和居住自主化特迁
征的人口流动现象,且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并公民社会的发育,口流动呈现出规模的扩大化和人机制的常态化趋势。以户籍制度为依托的封闭的二元治理体系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流动对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称为国家治理的一个空白地带。
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和公有制形式的确立,位成为单
了城市社会中的基本单元,现了对社会的有效组实
织和整合。依托于人民公社、市单位这两个强有城力的组织系统,国家实现了资源的高度垄断和集中, 中国开始步人了全能主义的国家形态,为连接个作
作为我们国家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一项“刚
性的制度措施”很多省份将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政府,
[稿日期】0 0 l 2收 2 1―0一 3
[者简介]作曾龙虎 ( 9 7一)男, 18,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研究生,究方向为政治哲学、治社会学。研政
Word文档免费下载: (下载1-1页,共1页)
计划生育管理法规模式进行了研究[]。20) 曹龙虎(00 对中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做了政治 21) 具体考察了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政策内 学分析,7容、 ...晚清铁路国有政策之政治学分析_军事/政治_人文社科_...具体历史过程,并希望据此透视晚清中国的社会政治变迁...农村人口转移、国际国内市场的加深 以及区域贸易的...政治学社会阶层分析_社会学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现代...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2.社会阶层固化现象目前我国的社会人口流动率很高,...《浅谈流动人口现象》_经济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城市...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国社会大 变迁的集中...流动人口良莠 不齐,素质高下不一,影响了计划生育,...社会学的研究 领域 ,本文试图从政治学的视角来分析前福利国 家、 福利国家和后福利国家三个时期中国家与社 会、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政府与市场关系的 变迁 ...改革以来中国流动人口管理理念变迁及发展趋势_专业资料。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文本进行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中国流动人口管理政策理念从拒绝管理,经...中国人口流动格局的十年变迁与思考――基于第五、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_军事/政治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今日推荐 160份文档
四级养生 中医养生与保健 中医养生知...第二代移民,然而在政策上却仍然被界定为 流动人口...在主流政治学的分析框架 里,我们找不到命运二字。...农民工子女的城乡认知与身份意识》 ,载《中国农村...间政治理论 第三周 5 月 宗教事务 文化共享 政策...(维吾尔语) 跟我学1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解读...(维吾尔语) 中国共产党早期杰出的革命家――赵世炎 ...社会学研究 中国社会政策变迁中的 专家参与模式研究...在西方 政治体制下,学界对专家参与的研究大多聚焦...截至 2008 年 9 月底,全国参加新 农合人口 8.14...当前位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图片
原创共享素材
编号:上传时间:大小:20.487 M
分辨率:45dpi
尺寸:26像素 格式:PSD 颜色:RGB
关&键&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政策 展板模板 广告设计模板 源文件 45DPI PSD
作品描述:
&昵图网所有作品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并拥有版权或使用权,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 。
商用正版图片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您所在的位置:
国务院审议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草案
日19:42  
中新网4月29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今天审议并原则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草案)》。
? | ?推广 |
会议指出,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草案)》规定了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改革和完善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式,强化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明确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
腾讯微博:
同时更新资讯所属地
暂无更新,休息一会儿
白羊座(03.21-04.19)
金牛座(04.20-05.20)
双子座(05.21-06.21)
巨蟹座(06.22-07.22)
狮子座(07.23-08.22)
处女座(08.23-09.22)
天秤座(09.23-10.23)
天蝎座(10.24-11.22)
射手座(11.23-12.21)
摩羯座(12.22-01.19)
水瓶座(01.20-02.18)
双鱼座(02.19-03.20)
今日运势:
本日可多参与公众事务,将自己的意见与兴趣结合,提供同好们做参考,让欢乐的气氛添加一些趣味性...
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当前位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明确各业务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区,按照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二)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二)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报告单》。
  第十条 办理《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
  户籍地应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提供服务,逐步实行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切实提高办证率。
  现居住地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第十一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委托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财政负担;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倡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开展生殖保健和咨询服务活动,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手术并发症,由现居住地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受理、鉴定和处理工作。
  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
  (一)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负责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各省(区、市)建立本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行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
  (二)建立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应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以及其它方法提交、反馈有关信息,重点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信息交换应准确、有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及协调工作;
  (四)纸质信息反馈应使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和《报告单》。
  第十四条 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本人或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八条 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四)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的出生统计,录入微机上报,并向户籍地反馈出生信息。
  省、市、县三级的人口计划应包含流动人口的有关计划。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评估制度。根据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现居住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落实情况、综合治理情况以及对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有关证件的验证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提交信息的情况等。
  户籍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奖励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相关证件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情况等。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每年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和抽查等方式,考核评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投入,并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二)逐步实行国家、省(区、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药具经费统一结算制度;
  (三)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责任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违反当地有关规定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或生育审批手续的;
  (二)擅自增设流动人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乱收费的;
  (三)户籍地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检站点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报告单》的;
  (五)已获得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报告单》或信息交换平台反馈的避孕节育信息,仍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六)出具虚假《报告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征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mail推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