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垃圾处理免税期间取得的政府补助 免税要纳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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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享六大税收优惠
中国会计报
近年来,“垃圾围城”现象已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为了缓解垃圾处理难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众多城市已经向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按户或按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所征费用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与此同
近年来,“垃圾围城”现象已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为了缓解垃圾处理难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众多城市已经向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按户或按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所征费用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与此同时,国家也针对垃圾处理企业制定了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提出了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规定,为完善“节能减排”提供了指导性方向。借力税收优惠,助力垃圾处理事业,垃圾处理行业发展正当其时。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垃圾处置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其他名目的垃圾不属于国税函﹝号文所指的垃圾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这里所称的垃圾处置,是指专业从事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业务。垃圾处理再生水销售,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对销售再生水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垃圾焚烧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 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垃圾处理由公益性项目转向新能源产业离不开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自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购置并实际使用垃圾处理专用设备的,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公共垃圾处理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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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作为不征税收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甲企业在办理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调整:
  1.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金额”21万元(递延收益转收入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100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79万元。
  2.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100万元;同时填报主表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100万元。
  3.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15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15万元。
  4.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资产原值“账载金额”60万元,“计税基础”0万元;本期折旧中,“会计”6万元,“税法”0万元,“纳税调整额”6万元;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3行“固定资产折旧”第3列“调增金额”6万元。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调整:
  1.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金额”37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0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37万元。
  2.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25万元。
  3.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资产原值“账载金额”60万元,“计税基础”0万元;本期折旧中,“会计”12万元,“税法”0万元,“纳税调整额”12万元;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3行“固定资产折旧”第3列“调增金额”12万元。
  二、作为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企业在办理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只需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金额”21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100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79万元。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金额”37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0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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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政补助收入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
 作者:徐常山 来源:浙江财税与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税法规定了财政拨款、实务中理解偏差较大。目前政府为了实行其职能,或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常常会给企业一定的资金和实物帮助,既有无偿的也有有偿的,不少企业都理解为财政拨款,列入不征税收入项目,侵蚀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也给自身带来了税务风险。为此笔者认为应当不可小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税法规定了财政拨款、实务中理解偏差较大。目前政府为了实行其职能,或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常常会给企业一定的资金和实物帮助,既有无偿的也有有偿的,不少企业都理解为财政拨款,列入不征税收入项目,侵蚀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也给自身带来了税务风险。为此笔者认为应当不可小视。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准则),谈谈政府对企业补助收入如何进行走账,结合税法进行纳税纳税调整,汇算清缴以纳税人为主,企业纳税人做好纳税调整。目前尚未实行准则的企业,建议涉及政府补助收入的核算,走账时可参照使用,因为在准则前的相关会计制度和通则,对政府补助收入涉及极小,不适应当前会计核算的需要。
  企业取的财政拨款,是和事业单位不同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收入,同时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税法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对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皆应按照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确认收入,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例1:A企业仓库,20&8年实际国家储备粮油糖储备量1.2亿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予每斤0.001元的粮食保管费补贴,于每个季度初支付。20&8年1月10日,A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
  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1月1日,A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款:
  借:其他应收款 120000
  贷:递延收益 120000
  (2)20&8年1月10日,A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其他应收款 120000
  (3)20&8年1月,将补偿1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1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
  20&8年2月和3月的分录同上。
  例2:C企业是客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公共广场部分不征税,该企业的适用土地使用税先征后退政策,经计算按实际缴纳先征后退70%。20&9年1月,该企业实际税额152万元。20&7年2月,该企业实际收到退还的土地使用税额106.4万元。
  C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税额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 064 000
  贷:营业外收入1 064 000
  以上例子都是企业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政府对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例1中,发生的保管费用已在营业费用扣除,企业计算利润总额已扣除;还有财政贴息,发生利息费用已计入财务费用,企业计算利润总额已扣除;例2中,企业支付土地使用税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计算利润总额已扣除;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税法规定确认原则,配比原则规定同一项支出,不得将未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企业发生的费用,得到政府的补偿,一笔支出,加上取得的收入,两项一加一减,差额计利润总额,无需再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单纯地认定财政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违背了配比原则,从而也违背其他四项原则。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例3:20&7年12月,某化工园区一公司,经环保部门整治,需购置一台环保设备,预计价款为500万元,省财政可给予补助,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助210万元的申请。20&8年3月1日,政府批准了甲企业的申请并拨付甲企业21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20&8年4月30日,甲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480万元,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20&9年4月,甲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3月1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2 100 000
  贷:递延收益2 100 000
  (2)20&8年4月3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4 800 000
  贷:银行存款4 800 000
  (3)自20&8年5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月末)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40 000
  贷:累计折旧40 000
  ②分摊递延收益(月末):
  借:递延收益17 500
  贷:营业外收入17 500
  (4)2015年4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960 000
  累计折旧3840000
  贷:固定资产4800000
  借:银行存款1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60000
  营业外收入240000
  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420000
  贷:营业外收入420000
  是政府补助形成企业当期的资产,不应在当期全部确认收入,如果在取得收入当期取得收入,直接计入收入总额,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有失公正,会导致两种情况的发生,第一,企业当期有应纳税所得额,再加上直接计入的政府补助收入,会加大企业的纳税负担,第二,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红字较大,并在以后五年内有应纳税所得额,会导致各年税收收入不均衡,甚至有被抵消的可能。例3中,企业应分期确认政府补助收入,在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再做调整。如果当期政府补助收入补助给企业拆除的资产,作为财产损失的减项,超过政府补助收入部份的财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和相关税法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扣除,未超过则作收益。
  不论是补助费用和资产也有例外事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对企业在日至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第一款规定的,在会计账务上应作&营业外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根据第二款规定在后续计量中,发生的与其相关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法定扣除费用中扣除;第三款规定是对前二款的特殊处理,直接根据实际发生情况,依具体情况,在会计核算中做相反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也作相反核算。
  (三)减税、免税和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这里所讲的减税、免税是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他所有税费的减免。企业收到的增值税返还与资产无关,也不是为了未来发生耗费取得的补助,故在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准则中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此说法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笔者不与其苟同。应根据不同的税种和企业的核算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调整。其他政府补助收入,是上述以外政府给予企业的补助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例4:某软件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即征退政策,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70%。20&8年1月,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200万元。20&8年2月,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140万元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A.借:银行存款1400000
  贷:营业外收入1400000
  企业收到的增值税返还与资产无关,也不是为了未来发生耗费取得的补助,故在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例5:某企业2008年转让使用过的小轿车,原价30万元,已提折旧5万,现以35万元售出。
  取得转让收入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25
  累计折旧 5
  贷:固定资产30
  借:银行存款 35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33.654万(35万&1.04)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346万(35万&1.04&4%)
  ②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346万
  固定资产清理 8.654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0.673万
  ----- &&转让收益 8.654
  银行存款 0.673万
  从个例可以看出,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不符合相关的税法规定,背离了会计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的可靠性原则,没有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和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不能保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例5中,如果直接按税率的4%的一半计提应缴增值税,虽然不会影响当期就纳税所得额,但不能完整反映此项销售业务的全过程,有悖会计核算的原则,也不能反映国家减免税的根本宗旨。如果企业对直接免税的不计提,也不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利于税务机关有效地进行税收管理。如果是应计入相关费用和损失的价内流转税和财产行为税,更应确认应税收入,这样有效防止企业重复扣税。
  例6:某县为了支持企业出口创汇,规定年度内每出口收现汇1美元,给予企业0.01元人民币的奖励,ABC轴承公司2008年度收现汇9000万美元,当地县政府给予90万的奖励。
  与当地财政结算:
  借:其他应收款 90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900000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900000
  贷:其他应收款 900000
  此项收入企业既不形成一项资产,又不发生费用,是政府给予的一笔额收入,应列入收入,如企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应作纳税调整。但也要注意例外事项,如:.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账务处理应该和例5相同,在企业所得税汇清缴时,应列入不征税项目;企业取得政府其他收入,如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有指用途,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账务处理应该和例5相同,在企业所得税汇清缴时,应列入不征税项目。
  政府对企业间的债务豁免,准则中政府补助收入未作规范,在准则债务重组中,对企业和企业间的债务重组,规范了债务重组收益的,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原则: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收入&。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原则: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坏账准备的多提额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上述纳税纳税调整的立足点一是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一(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进行论述的。也可依据账务处理结合以上论述税法规定,运用计算公式二(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纳税调整增加额:超范围、超标准、未计少计;纳税调整减少额:不纳税、免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增或调减。二是本文采用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不涉及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综上所述.政府补助是无偿的。税收返还属于政府补助,应根据的具体账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切不可僵化,盲目性理解税法规定的不征税项目。
  浙江省常山县地税局:徐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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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企业的免税收入 什么企业属于免税企业?
相关解答一: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免税收入的有哪些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具体包括以下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考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 )。(2010年中级职称考题)    A.财政拨款    B.国债利息    C.物资及现金溢余    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均属于不征税收入,而不是免税收入,因此选项A、D当选;企业资产溢余属于应当征税的其他收入,并非免税收入,因此选项C当选。相关解答二:有哪些企业是免税的?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除上述以外,还包括以下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相关解答三:请问,企业收到信用社的股金分红,属于免税收入吗? 是的,属于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顶(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相关解答四:政府补贴收入 是否为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 那那些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 畅 看属于什么性质的政府补贴收入,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其他的,比如某县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取得该县政府补贴33441元,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又作了具体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相关解答五:政府补贴收入 是否为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 那那些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 政府补贴收入不一定是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而政府补贴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是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相关解答六:有哪些国家企业是免税的 减免税有三种类型:第一种减免类型是制度减免,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减税、免税。例如,对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对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第二种类型是临时减免税,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的减税、免税。2003年“非典”期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就曾出台政策规定,中国国内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SARS防治工作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对北京市的个体工商户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第三种类型是其他减免。主要是地方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纳税人实行的减税、免税。如地方政府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以及对贫困地区或确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的减免税。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将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返还给企业,以达到招商引资的效果。例如,北京密云区政府的一份文件中规定,对该区引进的生产型企业,按不超过增值税总额的1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的25%~40%,给予资金扶持三年。事实上无论哪种类型的减免税,都会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鉴于地方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种种弊端,国务院曾经屡次下令禁止这种做法。1998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发第4号文件中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2000年国务院国发第2号文件进一步规定:对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的做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然而在现行的分级财政体制之下,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只有税收管辖权,再加上各地招商引资的压力,地方政府用地方财政资金进行税收返还的做法难以得到有效的清理。相关解答七:免税企业都免什么税? 免税企业,具体免什么税,由当地税务局依法认定。平时说的免税企业,基本上都指的是免企业所得税。也有减免流转税(增值税或营业税,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也随着?减免)的。企业减免税是指国家为鼓励和照顾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减少其计税依据或从其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或免征全部税款的税收优惠措施。企业减免税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即纳税人按法定基本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税基式减免”是指以缩小计税依据为形式的税收减免,如:提高起征点等,但此次减免税普查不包括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税率式减免”是指以降低税率为形式的税收减免,包括减按低税率征税和实行零税率。“税额式减免”是指以直接减免应纳税额为形式的税收减免,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规定减征比例和核定减征税额等。“法定基本税率”是指由全国人大立法的税收法律、由国务院制定或由省人大制定的法规以及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确定的税率,如增值税基本税率包括一般纳税人适用的17%、部分指定货物适用的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相关解答八:什么样企业可以免税 ?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指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相关解答九:企业捐赠可以减免税吗? 企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限额内通过公益部门(税务局认可的,可以税前列支公益慈善部门,一般税务局每年都会公布名单的)。希望能帮助到你!相关解答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所列举的产业和项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余下全文>>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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