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学姐法律硕士就业法理学 请问有考上的学长学姐听的是哪位老师的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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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华成法硕的老师,陪我度过那么多不眠之夜!李老师讲得好,艰难晦涩的法理学被他讲得深入浅出;还有徐老师,讲得通俗易懂;姚老师是民法怪才,永远都喜欢他的课;阮、白老师的刑法让我听得津津有味;张老师诙谐幽默;赵老师讲的学习方法、知识点非常到位。这些老师都有大家风范,让我获益匪浅。感谢华成法硕网!祝贵校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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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剩 5 秒&非法学专业的考法律硕士? - 知乎3582被浏览380150分享邀请回答1.8K317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44326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更多回答7 个回答被折叠()第一篇:法硕八个月实现自己的梦:中国政法法硕研究生
仅以此文献给所有用青春和汗水奋斗的追梦人和那些在我考研道路给予帮助的我的好 姐妹,好朋友,战友,学长学姐和那些热心的陌生人。情况简介:英语 72 政治 79 基础课 116 综合课 126 总分 393 本科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就读于一个二本学校 (一)心态篇 关于选择与梦想 感谢,所有帮助过我的人。人生 在路上 我们共同努力 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的法硕录取名单公布后,当看到自己的名字在上面的时候,曾经以 为自己那一刻会激动不已, 但当时更多是一种坦然与平静, 可是过去一年中所经历的那些刻 骨铭心的日子却不断浮现在眼前,挥之不去??有需要交流经验的同学可以加我 QQ。希望可以帮助每一位励志于考取2013法硕的同学们! 去年这个时候, 来到学校后自己的决定是: 考公务员。之所以做这个决定, 原因很简单: 一是自己不喜欢本科专业, 考公来摆脱自己的本科专业。二是家里有个表哥通过自己努力考 上的当地的工商局,过年时候去他家里,他给我的建议就是走这条道路。现在想来当初的想法还是很简单,对于当时的我来说似乎不无不妥,可后来发生的事情 让自己最终还是回到了考研这条道路。我记得3月6号来到学校就开始准备公务员复习, 不仅 买了资料, 而且甚至占了一个在我们学校宣传度知名度很高的公务员班的座位。大三下学期 的课还是十分繁重的, 但是一般前四五周后开始集中开课, 所以开学的前一个月时间还是很 多的,于是我基本每天提着电脑去教室看辅导班视频资料,开始分专项备考公务员考试,我 记得上午是行测,下午是申论。似乎我的生活与考研,与法硕仿佛是两条平行线,永远也不 会有交点,但正如《阿甘正传》里那句著名的台词一样:生活就像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下 一个是什么味道。大三下学期班里的大部分同学对于自己的毕业去向有了自己的决定, 决定 工作的还是要把这学期的专业课过掉,家里有关系的已经开始给提前打听;考研一族这时候 开始报考辅导班,买资料,占座,逐渐开始了两点一线的生活。当然还有不少犹豫不决的, 其实我属于这类人。因为考研自习室也是午好教学楼, 我在备考公务员的过程中经常可以看见考研的同学早 出晚归。备考公务员其实远远不用想考研那么辛苦, 我也总想了解他们为什么看看到底是什 么让他们这样执着。“我要考北京的学校,去北京的名校里学习一直是我的梦想。”我听到 一个女孩这样自豪的说。不知为什么,我的心仿佛被扎了一下,恍惚之间,我的眼眶好像已 经湿润了。曾几何时,当我还在初中的时候,北京申奥成功后,我知道08年北京将要举行奥 运会,08年我也将走进梦想中的象牙塔,那时候,我就暗暗下定决心:2008年我要去北京上 大学! 是的,就是这样一个小小的愿望从此在心中落地发芽,一直疯狂生长,从未停止。可现 在我拥有一个改变自己所有的不满意的机会, 我拥有一个实现自己梦想的机会, 我为什么退 缩了?那些曾经的激情到哪里去了?我难道就这样, 学习着一个自己不喜欢的专业, 将来继续 从事一个自己不喜欢的工作, 从此碌碌无为的活下去?这些问题就像我这段时间的噩梦一样, 我越是控制自己不去想,越是挣扎在其中越陷越深,每当夜深人静的时候,它会从我久远的 记忆中逃离,让我像一个丢盔弃甲的逃兵一样,无颜面对我的未来,我自己想要的生活。
不,我想要自己想要过的生活,如果,如果我连一个尝试的机会都不给自己,我一定会 痛恨自己一辈子,让自己遗憾一生,因为我已经让自己遗憾了一次。所以,我要考研,我要 去北京! 关于法硕 在考研之后,我先对自己的情况评估一下。我肯定不会考本科专业,也不会考理工类的 研究生。因为三年多的学习也证明了我是一个不擅长甚至是讨厌理工科的理工科生, 这似乎 是一个很大的矛盾, 其实不然。在高中文理分科时候, 当时的我对文理科都没有明显的优势, 家里的建议也是理工科比较好就业,于是自己就决定学习理科,当然尤其是高三的学习中, 我就认识到了我当时简单幼稚的决定是多么的错误, 当时自己也没有认识到这么深刻, 给自 己的诸如没有找到合适的学习方法, 学习效率低的理由来搪塞自己, 毕竟在高考的那一年中 任何一点消极的情绪都有可能影响自己的未来, 所以有些硬着头皮学了下来, 直到高考完的 那一天。高考完之后填报专业本来是有机会改变这一切的,可是我还是妥协了,选择了当时 所谓的热门也就是我的本科专业,也许是与自己较劲,非要证明我一定可以学好工科专业, 但是四年的时间再一次证明了我又错了,这一错,让我终于明白了一个道理:兴趣一定是最 好的老师, 一个人要想在一个领域有所成就, 选择一个自己感兴趣至少是不讨厌的有发展前 景的行业, 然后勤奋努力的学习, 并且持之以恒, 一定会有所成就。这个道理似乎大家都懂, 但是真正理解它真正含义的人,往往少之又少。“守志如行路,行十里者众,行百里者寡,行一生者鲜” 去行一生吧,我相信不会辜 负每一颗青春悸动的心。所以基于以上的分析, 我将自己考研的领域放在了人文社会科学上, 但到底具体是什么, 我也不是很清楚。其实我在之前也知道法律硕士,但是仅仅是知道而已。我记得在寒假的时 候一位学习英语的学姐, 她曾经考过法硕, 后不幸战败转战考公, 终于考上了一个县级法院, 不过单位委培到中国政法大学学习也算是圆了她的研究生梦。我是否也可以考法硕呢?这时候我仔细了解了法硕,经过反复思考,我决定我要考法硕。其实最主要的原因是 :一从考试角度出发,法硕是全国联考,也就是说,只要选择考法硕, 无论你考哪个学校,卷子是全国统一出同一判的,只是不同学校的复试分数不一样,这样从 某种程度上保证了考试的公平性,而且法硕招生人数较多,一般综合性大学都在百人左右, 政法类高校更是在几百的录取名额, 这样给了许多二流三流学校的学生更多的进入名校的机 会。二是从个人兴趣角度出发,我平时就比较关注法律热点,平时在家时候也是经常看法制 频道的许多法制节目。同时法律是一个容易与许多学科结合的一个学科,无论是经济,英语 还是工科专业, 都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与法律结合, 这样也不会枉费自己本科专业知识的积累。在自己反复思考和详细了解了法硕后,我决定考法硕,当然一定是北京的名校。关于法硕资料以及复习 鉴于论坛上的许多前辈都发了初试经验,个人也看了,认为总体来说是非常好的,由于 我的分数还是比较低的, 参考借鉴的意义的不大。那么我就针对复习过程中比较重要的几个 方面进行概括性的总结,希望对大家备考有益处。(二)备考篇 关于专业课 (1)必备书籍 联考指南,联考分析,配套练习,标准化题库,历年真题,最后五套题,法条,凯程辅 导班 (2)复习策略 根据我的经验,辅导班因人而异,学习自主性比较差的可以报班。前期(指暑假之前) 可以边看书边听课程边做配套练习,一天三节就可以,关键是坚持。到暑假之前把基础课复
习两遍, 综合课在暑假开始就可以, 而且我的建议是直接看分析, 因为分析上比较清晰简练, 而且考点全部包含, 反而指南上综合课讲的有些杂乱和冗长, 直接背分析完全可以搞定综合 课。暑假之后一直到国庆节,这段时间指南可以完全不看,当然刑法分则还是要看的,其他 的内容主要是分析, 一定要把基础课分析上的知识点吃透, 通过做标准化题库和课程完全可 以做到。综合课其实没有什么技术含量,除了法理学上还有少量的理解部分外,宪法和法制 史上就是要反复看,反复记忆,就可以拿下。后期(主要是指10月中旬到考试之前两周),这 个时间基础课的任务就是背分析,把分析上所有有可能主观题的地方全部记忆下来,(就是 分析上列出来的有1234几点的地方,做过真题你就会知道),这个时间段的学习是最考验人 的, 也是将所有知识点融合归纳转化成专业法律语言的时间段, 我自己的经验是大约用了70 天,如果你能扛过这段时间,胜利离你就会一步之遥。综合课这段时间的主要任务其实还是 要反复看分析,将那些容易搞混的知识在进行反复比较记忆,最后拿下120+还是不难的。当然在这些工作进行的同时,就可以开始做真题了,真题可以反复做,无论主观还是客 观,主要目的三个:一要掌握真题考察知识点,查漏补缺,你就会发现法硕人常说的“重者 恒重“,就是那些重点永远是重点, 今年考,明年考,年年考,只不过考察的方式可能变化, 比如今年是选择题,明年可能变成简答题。二要掌握主观题的解题技巧,这个也很重要,因 为每一种考试都有它的解题技巧,其实就是一种规范,如果你不按照它来,很有可能在同样 情况下无谓的丢分。比如说简答题怎么回答,案例分析题怎么说。三要对自己的实力做一个 比较客观的分析, 因为每年的10月10号到31号时正式报名的时间, 在对自己有一个清楚认识 之后,了解各个学校的历年复试分数线以后,就可以报考院校了。最后两周的时间,可以再 次回归分析,将知识点进行最后一遍的巩固复习,同时可以按照考试时间做最后五套题,对 自己考场上时间分配做一个合理的规划。关于英语 我的英语分数还是一般的,原因是自己考场上的发挥较差,新题型基本放弃,所以整体 分数不高。(1) 必备资料 词汇推荐书:新东方考研词汇(推荐乱序版) 作文:新东方100篇、新东方考研作文 真题:张剑黄宝书 阅读:大部分阅读差不多,张剑150篇, 凯程的英语阅读讲义 (2) 复习策略 英语的复习词汇是基础,一定要在决定考研开始时候就要开始记忆。一般在暑假之前可 以背两遍,这时候对大部分词汇还是有个大概的印象的。我每天看的是英语单词。每天看2 节。暑假这个时候一定要好好利用,我的建议是直接开始用张剑黄宝书,具体使用方法因人 而异,但是一定要将此书反复揣摩,尤其是阅读和写作部分,我的方法是至少做三遍,第一 遍可以按照考试时间来做, 第二遍要精读, 要将阅读中不会的词汇长难句对照后面的解释弄 清楚, 通过看新东方的视频来解答真题里面的技巧和方法。第三遍可以在前两遍的基础上在 做,看看自己哪里掌握了,哪里没有掌握,然后查漏补缺。如果你能将黄宝书利用好之后, 剩下的工作比较简单, 就是主攻作文。我的方法是将文都作文的比较典型的25篇背的滚瓜烂 熟,后期将其中作文的框架以及经典的句型做到手到擒来,最后的时间就是每天作一篇,做 到应用自如。小作文的学习更是简单,就是将十来个类型的作文每一个记忆熟练,然后模仿 就可以。至于新题型、完型、和翻译的复习在阅读掌握的基础上就变得非常简单,相信这些 都难不倒大家。关于政治 (1) 必备书籍 任汝芬的序列一、最后五套题。
肖秀荣的真题、最后四套题 新东方政治全程视频 (2) 复习策略 政治复习从五一开始就可以(我是从6月开始正式复习的),时间完全够。课本我推荐使 用任汝芬的序列一,因为这本书重点考点全部包括而且有详细的标记,纸张也非常好,而 且这也是新东方政治强化班讲的内容。其实政治想得高分只要做到一下两点就可以拿到70 以上的高分:一是客观题想拿到高分就是反复看教材,只要有时间,就一直看,把其中应 该记忆的所有考点记忆清楚,准确,这样客观题拿到40+不是很难。二是主观题部分必须先 将任汝芬、肖秀荣等名师的最后押题记住,当然这是最基本的。然后将那些重点内容结合 近几年的社会热点现象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真正将书本上那些枯燥的语言与社会现象 打通,真正政治的高分一定不是全靠记忆就能拿下的。做到以上两点,政治复习完全没有 问题。关于辅导班,也是师弟师妹关心的问题,我觉得那种大班,学习可能能达到普通水平, 个人是在集训地集训,学习气氛非常浓,值得推荐。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三)关于那些逝去的日子 2012年的考研即将闭幕,同时2013考研的序幕已经拉开。我碰到许多学弟学妹,他们许 多人都会问到;考研难吗?我一定会说:难也不难。这仿佛是一句废话,可是事实的确如此。说它不难,是因为从考试录取角度出发,今年的录取人数都在报名人数的1/3左右,也就是 说每三个考研人就会录取一个,你说它还会有多难?说它难,是因为我们每一个考研人的目 标不仅考上,而且要考上我们心目的名校,奇高的复试分数,惊人的报考人数,大多数出身 不太好的本科院校, 每一个门槛都足以让我们一年的努力付之东流, 成为那些报考人数的分 母,难道这些不难吗?其实难与不难,永远是相对的!在我的身边,和我一样的出身于二本学 校,最后坚定不移靠自己努力考上985学校的例子并不算少。同样,许多人有着所谓远大的 目标,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就没有整整一个星期踏踏实实坐在自习室里看书的。你觉得他能 考上吗?最后的结局不用想也知道。风霜催促成熟,绚烂源自寂寞。当你真正用心去经历过考研并收获成功时,你就会真正 理解它的含义。我永远也不会忘记在酷热难当的暑假中,一个人,每一天,到自习室短短两 三百米的路,背着书包,爬上五楼,早已气喘吁吁,汗流浃背;我永远也不会忘记,在看门 的老大爷说要关门之后,为了多学半个小时,再挨大爷的一顿训斥,大爷后来只能无奈的说 一声:每天都是你最晚,你关灯啊!我永远不会忘记,每一天战胜自己,走出自习室的那种 满足感;我也永远不会忘记,冬日里走在回住处的路上,被路灯照的长长的身影,此时心里 的那种孤独烦闷无处排解,只能默默地一次又一次为自己鼓劲,并大声狂喊:北京,我要来 了!我终于要来了! 感谢我亲爱的父母,谢谢你们那么辛苦地支持我读书,我知道无论我做出什么决定,你 们永远,永远都在站在我的身后,默默的支持我,关心我,是的,在这个世界上,你们永远 是我生命中最最重要的人,我真的爱你们! 感谢我的好姐妹,好朋友,谢谢你们对我的包容与支持,你们的一句话,甚至是一个眼 神都会让我感动良久,让我驱散心中的疲惫,重新上路! 感谢那些热心的学长学姐,感谢那么多给予我帮助的陌生人,真的,我会将这份热心传 递下去,帮助更多的追梦人! 每一条河流都希望奔向大海,可每一条河流需要穿越层层峻岭,叠叠深谷,也许有些河 流因为道路艰险而踯躅不前,因为烈日骄阳而蒸发干涸了,只有这样一些河流,它遇到阻碍 慢慢积蓄力量,最终冲破前方的阻碍,奔向那梦想中的大海!祝福所有有梦想的年轻人都能
够成为这样的河流, 希望大家梦想成真!希望可以帮助每一位励志于考取2013法硕的同学们!
第一篇:法硕2013 年法硕联盟论坛大师兄六脉神剑笔记 (勿商用,侵权必究!)
2013 年 大 师 兄 六 脉 神 剑 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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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法硕联盟论坛大师兄六脉神剑笔记 (勿商用,侵权必究!)
2013 年再版说明
大师兄 (秦时月) 已经从法大毕业, 大师兄毕业后不忘广大战友, 论坛和大师兄一道,为更新六脉神剑笔记而努力。现业已完成,希望 本次改版能为战友们带来些许帮助。法硕联盟论坛
免费发布本笔记,但需要一定的阅读权限,而
阅读权限是靠平时的发贴回贴获取。本套笔记资料,已经成为众多战友平时复习的材料,甚至很多战 友直接打印本笔记取代法硕指南。本套笔记亮点很多,目前有些朋友也编写笔记,稍微整理就在网 上卖 50 甚至几百元的价格,而大师兄的本套笔记分文不收,可见大 师兄的为人。我们欢迎广大战友对笔记提出意见,以便本笔记后期的完善,我 们更期待有识之士加入本笔记的创作中。
寄语考生――在法大等你
“六脉神剑”原出自金庸的武侠小说《天龙八部》 ,乃 大理段氏一脉中的最 高武学,由大理开国皇帝 段思平所创。之所以将本系列复习材料称之为“六脉 神剑” ,出于以下考虑:其一,无论是练武还是习文,都讲求功底扎实。法律硕 士自 2000 年首次实行入学考试联考以来,已然走过 12 个年头,纵观历年真题, 考察的主要是考生的基本知识,在此基础上略加拔高,超纲的知识极少,这就要 求考生对联考五门课程的基础知识做系统的构建。其二,有考生初次接触法律硕 士联考的指南和分析,不知道如何有针对性地重点复习,以至在某些枝节问题上 浪费大量时间,大大降低了复习效率。其三,各地的书市情况迥异,有些考生买 不到诸如联考指南、考试分析、历年真题、必备法条等考试必备用书,导致人有 我无的境况,输在资料上不能不说是一种极大的遗憾。其四,有些考生在市面上 买了一大堆的习题,欲从茫茫题海中觅得法律学习真经,却往往适得其反,须知 法律讲求悟性,能够举一反三方为上策。基于上述几点考虑,结合之前在中国法 法硕联盟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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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硕士联盟论坛发的资料已不能满足考生复习的需要, 同时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 出台、选举法的修改、侵权责任法的实行,加之每年法律硕士考纲的增删,重新 整理出一份适合考生复习的资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余这两年来的夙愿。本系列主要结构如下: 《刑法学》《民法学》《中国宪法学》的编写结构为 、 、 本章基本知识图解、知识点精读、本章重要知识点辨析比较、本章重要法条解读 及注释、本章历年真题及解析、出题规律研究及主观题背诵等六部分; 《法理学》 的编写结构为本章基本知识图解、知识点精读、本章相关重要知识点辨析比较、 本章历年真题及解析、法理学经典题目精炼、出题规律研究及主观题背诵等六部 分; 《中国法制史》包括本章基本知识图解、知识点精读、本章历年真题及解析、 中国法制史重要知识点总结、中国法制史出题规律研究、中国法制史主观题背诵 六部分组成。考生真正把基本知识掌握扎实了,能够“六脉“皆通,相信对法律 硕士入学考试会大有裨益。法律硕士考研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考生要安排好时间的分配,至少在八月份 之前完成基础课和公共课的第一轮复习,对于有志于考名校的同学,更要重视英 语的复习,切莫专业课考的很好,英语却未能上线,以致遗憾之极。同时,考研 是一个艰苦的过程,既然选择了法律硕士联考,就朝着目标一往无前地走下去。受诸多因素限制,整理和编写每一门课程至少要耗费十几天的时间,本系列将在 整理完毕后第一时间陆续上传到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的中国政法大学版块, 供 诸位考生复习参考用,请勿用于商业用途。伟大的诗人海子说: 面对大河我无限惭愧, “ 我年华虚度, 空有一身疲惫……” 当你选择了法律硕士,当你在图书馆、教室或者其他场所血战,当你为了自己的 远大理想奋力前行,你已经拒绝了平庸!期待 2012 年的春暖花开,期待 2012 年四月蓟门桥畔有你自信而坚定的笑声,期待选择其他高校的学子金榜题名。没有比脚更长的路,没有比人更高的山!2012,在法大等你! 秦时月 2011 年 6 月于法大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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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一、本章基础知识图解
第一节 夏商法律制度
夏朝的 建立与 中国法 律的产 生 1.形成于公元前 21 世纪左右的夏朝,是中华法制文明的发轫 阶段。2.一般认为,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和法的最终形 成。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代,其主要依据在于: (1) 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 帝王。自此以后,王位世袭制取代了氏族禅让制,从而给原 始氏族制度以致命打击,并导致它的最终消亡。(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夏启在把所征服的地域 划为“九州” ,设“九牧”为九州的地方长官,开始形成新的 国家行政区划。(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 以及贡赋制度。(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夏 朝统治者对原始社会的“礼”和其他氏族习惯加以改造,使 之上升为国家形态的习惯法, 成为维护阶级统治的有效工具; 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法令, 维护专制王权, 镇压各种违抗 “王 命”的行为和其他社会犯罪。凡属违犯法律的行为,均由国 家司法机构施以严酷的刑罚。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夏 商 法 律 制 度
中 国 法 律 的 起 源
中国法 律起源 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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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刑 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并不是一部成文法典。2.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3.夏代的法律渊源――习惯法、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 布的“王命”和“誓” 。4.夏朝“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近代大学者章 太炎亦认为夏朝已有不孝罪。5.《左传》有“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的记载,据 春秋后期晋国大夫叔向的解释: “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 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犯此三项罪者,均应处死刑。” 6.《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则有“与其杀不辜,宁 失不经”的刑罚适用原则,主张慎重行罚,反对错杀无辜。7.以“禹刑”来统称夏朝的法律,一方面是为了表示对祖先 大禹的尊崇与怀念,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8.启出兵讨伐有扈氏所颁布《甘誓》 。1.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 法规和制度。2.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商朝的法律渊源――不成文的习惯法、 国王发布的 “誓” 、 “诰”“命” 、 。4. “誓”――含义是约束。其内容偏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 誓,主要是发布军事命令或宣布军事纪律,要求将士服从 命令,忠于王事,大体相当于后来的军法。5.“诰”――是古“告”字,其含义是告诫,内容偏重于 国王或权臣对大臣、诸侯或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或 训诰,西周初期的《康诰》即继承商代而制定的。6.“命”――是君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7. 商朝继续沿用不孝、违命等罪名,同时又有新的创设, 如《礼记?王制》记载商有“乱政”和 “疑众”罪的规定: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 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 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8.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1.奴隶制五刑――墨、劓、|(音废)、宫、大辟等五种法 定刑。2.墨刑――又称黥刑,为耻辱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刺 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 最轻的一种刑罚,至汉文帝时始明令废除,但宋以后时有 复活。3.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劓刑较墨刑为重。4.|刑――也作刖刑,指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砍足 曰|,砍手日刖。膝盖骨的叫膑刑。5.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
立 法 概 况
奴隶制五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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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势,对女性为幽闭。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是最大的耻 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为残酷和最重的刑 罚,一般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者。6.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商代末期的纣王时,死刑有斩、 戮、炮烙、醢、脯等等酷刑。(1)炮烙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火烤热,令有罪者行走 其上,最终堕入炭火中烧死。(2)醢刑是将受刑人捣成肉酱,又称“菹”刑。(3)脯刑是将受刑人杀死并晒成肉干。奴隶制五 刑的发展 沿革 1.,墨、劓、|、宫、大辟奴隶制五刑最早源于有苗氏部 落。夏启将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损益, 形成了墨、劓、|(音废)、宫、大辟等五种刑罚,并使之 成为主要的常用刑罚体系。2.奴隶制五刑肇始于夏代,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后逐步被封建五刑取代。
天罚与神 判
1.“天罚”与“神判”制度――在司法上,是将宗教意识 与审判制度相结合,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 面貌。(1)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心理,假托神意进 行审判。(2)假托鬼神之意,实施“天罚” 。2.影响至春秋以后历代的诉讼文化之中。1.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士” 。2.夏朝已有了正式的监狱。3.夏朝监狱――圜土、夏台、钧台。4.商朝监狱――圜土、 囹圄 (专门关押要犯的监狱) h里。、
西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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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概 况 西 周 法 律 制 度 立法指导 思想 1.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 。2.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把道 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 、 结合的法制特色。3.“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 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4. 西周将天与德、礼与刑巧妙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以德 配天”原则指导下的“明德慎罚” “刑兹无赦”和“刑罚 、 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1.吕刑――有时也称“甫刑” ,周穆王时吕国的诸侯兼周王 朝司寇的吕侯所作。2.《尚书》中的“吕刑”篇不是“吕刑”的全文,而是对 此次法制改革的一种综述。3. 《吕刑》继承并贯彻周初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以苗民 无德滥刑遭受亡国绝祀的史例,论证了敬德于刑,以刑教 德的重要性。4.《吕刑》强调“明于刑之中” ,提出“刑罚世轻世重”“轻 、 重诸罚有权”“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 ,还规定了较为完整 的赎刑制度和“上下比罪”“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 、 、 有赦”的刑法原则。1.指周朝的刑书―― 《左传》 记载: “周有乱政, 而作九刑” 。《逸周书》中说“太史箧刑书九篇” ,大约也是指“九刑” 。2.是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宫、大辟五刑加上赎、 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1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 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2.礼最早是氏族社会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 是人们自愿遵守 的习惯,所谓“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国之大事,唯祀 。与戎” ,祭祀被认为是生活中头等重要的大事。3.孔子云: “殷因于夏礼,其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其 损益亦可知也” 。4.。周公姬旦在立国之初便进行制礼活动, 将夏商两代礼制 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 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礼的原则也趋向于法律化。5.通过周公制礼, 礼已成为指导国家运行的大法, 即所谓礼 典,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 婚姻、家庭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 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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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刑的 关系 1.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 大事。2..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 的礼仪形式。作为抽象精神原则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 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则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3.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 尊” 。(1) “亲亲” ,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 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 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 “亲亲父为首” ,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2) “尊尊” ,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都 应恪守名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 君为首” 。(3)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 、 、 “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比较而言,忠 、 、 高于孝,国重于家。4.西周 “五礼” ,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1)吉礼――祭祀鬼神、祭祀祖先之礼。(2)凶礼――是丧葬之礼。(3)军礼――行兵打仗之礼。(4)宾礼――迎宾待客之礼。(5)嘉礼――是冠婚之礼。5.“礼”与“刑”的关系: (1)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 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 侧重于事后的处罚。正所谓 “礼 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2) 礼强调道德教化, 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 方才使用刑罚镇压,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 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3)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①所谓“礼不下庶人” ,是指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 , 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 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不是为他 们设立的。“礼不下庶人”本意指礼的作用是调整宗法等级 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用不同的礼调整,不同等级之人适 用不同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 对庶人更是如此。②所谓“刑不上大夫” ,首先,是指制定刑罚的目的主要不 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其次,不同等级的人 实行同罪异罚,大夫贵族犯罪,一般可以获得某些宽宥, 在适用刑罚上享有某些特权,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 一个整体的尊严。贵族犯法同样会被刑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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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 1.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 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2.宗法制度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发展起来,经夏、商两 代至西周时期达到完备的程度。3.西周逐渐形成了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宗法体制。制度结构 为: (1)第一级:周天子。(2)第二级:各级诸侯――“封国” 。(3)第三级:卿大夫―― “采邑” 。(4)第四级:士――“禄田” 。4.西周的宗法制有三个基本原则: (1)从周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3)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 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5. 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时期的基本政治模式,成为确立社 会等级秩序、维护宗主贵族统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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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立 法
主要刑法 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 “一日幼弱,二 日老耄,三日蠢愚” ,三者除犯故意杀人者外,一般皆赦免 其罪。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1)过失被称为“眚” 故意即是“非眚” , ,惯犯被称为“惟 终” ,偶犯称为“非终” 。(2) 《尚书?康诰》中说: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 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 时乃不可杀。”意即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或者是惯 犯,就不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 就不可处死。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 赦,其审克之” 。4.宽严适中原则――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 “中 、 罚”“中正” 、 ,即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尚书?吕刑》 说: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其疏文说: “中之为言,不轻不 重之谓也。”强调适用刑罚时不可畸轻畸重。5.因地、因时制宜―― (1) “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 典” 。(2) “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 ,即主张结合犯 罪的主客观情势权衡量刑,不可一味地从轻或从重。6.上下比罪(无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类推适用)――“罪 无正律,则以上下而比附其罪” ,具体说来“上刑适轻,下 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 。7.同罪异罚――贵族士大夫和庶人同罪异罚。《周礼? 秋官》 关于八辟之法的规定,成为后世的“八议”制度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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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罪名 1.罪名分类: (1)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寇攘 奸宄(聚众抢劫)罪; (3)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 。2.“毁则为贼,掩贼为芷,窃贿为盗,盗器为奸……有常 无赦。”这就是说,破坏礼法是“贼” ,隐匿贼为“芷” ,窃 取财物是“盗” ,盗用国家宝器是“奸” ,对于这些严重犯 罪,必须加以严惩,决不宽宥。3.《康诰》要求对于内奸、外奸、杀人越货等等亡命之徒, 对于罪大恶极以及不孝不友的人,都必须及时处以重刑, 决不放赦。4.“五罚不服,正于五过”――凡属司法官罚不当罪、徇 私枉法者,均分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5. “五过”具体内容是: (1)“惟官” ,指畏权势而枉法; (2)“惟反” ,指报私怨而枉法; (3)“惟内” ,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4)“惟货” ,指贪赃受贿而枉法; (5)“惟来” ,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1.司约――专职管理契约事宜的官员。2.质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3.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大市以质, 小市以剂” 。①“质”――凡买卖奴隶、牛马须使用较长的契券; ②“剂”――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则使用较短的契 券。3.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即债务文券,一分为二称“别” ,债权人执左券, 债务人持右券,司法官以其为凭证审理有关债务纠纷案件。1.婚姻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 婚姻不合此三者即属非礼非法。2.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第一,长期的 经验证明,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即同姓男女在当时血 缘都接近,相互为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发育成长,会影响 整个民族的发展。第二,禁止同姓为婚,鼓励多与异姓通 婚,是为了“附远厚别” ,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 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具有鲜明的政治意图。3.未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是非礼非法,称为“淫 奔” ,必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4.“六礼” 。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来完成。(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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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4) “纳征” ――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 故又称 “纳币” 。(5)“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5.婚姻解除制度――“七出”与“三不去” 。(1) “七出”――又称“七去” ,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 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 “不顺父母去;无 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 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 ,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 妒是乱家,有恶疾者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 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 弃之。(2)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 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嫡长子继 承 1.商代前期实行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二者并存的继承制 度,即《礼记?礼运》所说的“大夫世及以为礼” “世” , , 意为父死子继; “及” ,意为兄终弟承。2.到商代晚期,嫡长子继承制度已牢牢确立。3.西周宗法制严格确定嫡长子的继承权。(1)各级领主的领地和身份只能由正妻(或称嫡妻)所生长 子继承。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相对于嫡长子是小宗。(2)在财产方面,其余庶子也只能由嫡长子分给,而无所谓 “权” 。(3)女子无继承权,嫁妆只是出于父兄的赐予。1.传说舜帝时期的皋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2.夏代专门的司法官吏称为“士”和“理” ,中央的最高司 法官叫“大理” ,是国王的司法助手。3.商代国王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改称“大司寇”(或称“司 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为公卿。大司寇有权审理 重大案件,但必须奏请商王批准才能执行。商代在大司寇 之下设“正” “史”等属官,协助大司寇具体审理各种刑 、 事、民事案件。4.西周时―― (1)第一级: “大司寇” ――中央的最高司法官,周天 子的“六卿”之一,负责实施全国的法律,辅佐周王全面 行使司法权。(2)第二级: “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3)第三级: “司刑”“司刺”“司厉”“掌囚”“掌戮&、 、 、 、 、 “司约”“司盟”“布宪”――负责各个方面的具体司法 、 、 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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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与讼 1. “狱”―― 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2. “讼”――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3.受理刑事诉讼时要收取证据材料。4.受理民事诉讼时要先收取诉讼费 5.刑事、民事诉讼诉讼费用分别称为“钧金”和“束矢” 。1.“五听”制度――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 真伪的五种方式。2.五听具体内容是: (1)“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 ,即观察当事人的言 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2)“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 ,即观察当事人的 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3)“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 ,即观察当事人的呼 吸,无理则喘息。(4)“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 ,即观察当事人的听 觉,理亏则听语不清。(5)“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g然” : ,即观察当事人眼 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3.“五听“制度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学方面 的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 都基本上沿用了“五听”制度。
春秋法律制度
成文法 的公布 1.公元前 536 年, 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铁鼎上, 向全社 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 公元前 530 年,郑国的大夫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 刑书,刻在竹简之上,称为“竹刑” 。邓析的“竹刑”最初属私人著作, 后来为执政者所接受,成为官方的法律。3.公元前 513 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 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1.晋国叔向公开反对郑国“铸刑书” ,认为: “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 谓乎!” 2.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 对晋国 “铸刑鼎” 发表了激烈的反对意见。认为: “晋其亡乎,失其度也。”
成文法 公布引 起的论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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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 公布的 历史意 义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标 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的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1.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旧的法律观念、 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 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 态,使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性和规范性,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 制建设的新纪元,是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的重要标志。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有 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为各种新型 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4.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 为战国及其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 累了经验。
二、本章知识点精读
1、一般认为,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和法的最终形成。夏朝设“九牧”为管理九州的地方长官。同时建立了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系统,包括军队、 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2、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 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孝经?五刑》称夏朝“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近代大学者章太炎亦认为夏朝 已有不孝罪。《左传》有“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的记载,据春秋后期晋国大夫叔向的解释: “己 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犯此三项罪者,均应处死刑。”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则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刑罚适用原则,主张慎 重行罚,反对错杀无辜。夏朝的法律除大量代代相传的习惯法以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 , 诸如启出兵讨伐有扈氏所颁布的《甘誓》等,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3、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包括不 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 其中, “誓”的内容偏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令或宣布军纪,要求将士服从 命令,忠于王事,大体相当于后来的军法。“诰”的内容偏重于国王或权臣对大臣、诸侯或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训诫。“命”则是君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誓”“诰”“命”均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 4、商朝继续沿用不孝、违命等罪名,同时又有新的创设,如《礼记?王制》记载商有“乱 政”和 “疑众”罪的规定: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 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 日、卜筮以疑众,杀。” 5、关于五刑的起源,最早见于《尚书?尧典》 “流宥五刑”《尚书?大禹谟》和《尚书?皋 。陶谟》中也有“明于五刑”和“五刑五用”的记载。古籍中主要有三种说法:一是源自苗民的“五虐之刑” ;二是皋陶“因天讨而作五刑” :三是 古人根据五行相生相克之理,创造了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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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宫、大辟。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刺字,再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墨刑是 奴隶制五刑中最轻之刑,也极为常用,至汉文帝时始明令废除,但宋以后时有复活。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较墨刑为重。|刑,也作刖刑,指砍去受刑人之足。宫刑,又称“淫刑” ,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 闭。宫刑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为残酷和严厉的刑罚,直到北齐天统五年(公元 569 年)才从 法律上最终废止。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其执行方法主要是斩首,又称杀罪,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 多种酷刑。6、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神判”特色, 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显著特征。7、夏朝监狱――圜土、夏台、钧台。商朝监狱――圜土、囹圄(专门关押要犯的监狱) 、h里。8、西周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 “刑兹无赦”和“刑罚世轻世重” 夏商时代 “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西周“以 、 、 德配天”的民本思想→“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9、周穆王命司寇吕侯作《吕刑》 ,也称《甫刑》 。《吕刑》强调“明于刑之中” ,提出“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惟齐非齐,有伦 、 、 有要” ,还规定了较为完整的赎刑制度和“上下比罪”“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 、 的刑法原则。。10、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左传》记载: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二是指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称“九刑” 11、 “国之大事,唯祀与戎” ,祭祀被认为是生活中头等重要的大事。12、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13、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 。所谓“亲亲” ,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 “亲亲父为首” ,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 ,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 、 、 但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14、西周“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吉礼是祭祀之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兵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 冠婚之礼。15、 《礼记?曲礼》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16、西周宗法制:周天子→诸侯(封国)→卿大夫(采邑)→士(禄田) 。西周的宗法制有三个基本原则:其一,从周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其三,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 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17、西周主要刑法原则:第一,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第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第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第四,宽严适中原则。第五,因地、因时制宜。第六,上下比 罪。“第七,同罪异罚。,三者除犯故意杀人者外, 18、西周时有“三赦”之法: “一日幼弱,二日老耄,三日蠢愚” 一般皆赦免其罪。《礼记?曲礼》中也载: “八十、九十日耄,七年日悼。悼与耄,虽有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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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刑焉。”即 80 岁或 80 岁以上老人及 7 岁以下幼童犯罪,可免予刑罚处罚。19、西周时:过失被称为“眚” ,故意即是“非眚” ,惯犯被称为“惟终” ,偶犯称为“非终” 。20、 《尚书?吕刑》中明确规定: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21、周时上下比附实际上是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类推适用。22、 《周礼?秋官》关于八辟之法的规定,亦公开赋予特定身份者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后 世的“八议”制度即源于此。23、西周的罪名: 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 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寇攘奸宄(聚众抢劫)罪; 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 “惟反”(报私怨而枉 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清托而枉法)。据《左传?文公十八年》“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有常无赦。: ” 这就是说,破坏礼法是“贼” ,隐匿贼为“藏” ,窃取财物是“盗” ,盗用国家宝器是“奸” , 对于这些严重犯罪,必须加以严惩,决不宽宥。《康诰》亦有对于内奸、外奸、杀人越货以及不孝不友等罪犯处以重刑不予宽赦的规定。,并设“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 24、西周设有专职的官员管理契约事宜,称为“司约” 人员。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凡买卖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须使用较长的契券, 称“质” ;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则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 。质、剂均由官方制作, 作为处理买卖纠纷的凭证,说明官方已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傅别则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是解决债务纠纷的凭证。“傅”即债务文券,一分为二称“别” ,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司法官以其为凭证 审理有关债务纠纷案件。25、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来完成:(1)“纳彩” ,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 (2)“问名” ,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 凶;(3)“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4)“纳征” ,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 称“纳币” ;(5)“请期” .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6)“亲迎” ,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 家。26、西周时期关于婚姻的解除,有“七出(去)”“三不去”的规定。、 所谓“七出(去)” ,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不顺父母 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 德” ,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者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 盗窃则是反义。:有所 按照周代礼制,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 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27、商代前期实行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二者并存的继承制度,即《礼记?礼运》所说的“大 夫世及以为礼”“世” , ,意为父死子继; “及” ,意为兄终弟承。到商代晚期,嫡长子继承制度已牢牢确立。28、舜帝时期的皋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在夏代,专门的司法官吏称为“士”和“理” ,中央的最高司法官叫“大理” ,是国王的司 法助手。到商代,国王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改称“大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 称为公卿(中国古代的官名与机关名常常合一)。商代在大司寇之下设“正”“史”等属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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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大司寇具体审理各种刑事、民事案件。到西周时期,中央的最高司法官仍称“大司寇” ,作为周天子的“六卿”之一,负责实施全 国的法律。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 ,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在大司寇和小司寇之下, 有各种专职的属吏,如“司刑”“司刺”“司厉”“掌囚”“掌戮&、 、 、 、 、 “司约”“司盟”“布 、 、 宪”等等,他们负责各个方面的具体司法事务。29、西周时: 审理民事案件――“听讼” ;诉讼费称为“束矢” 。审理刑事案件――“断狱” ,诉讼费称为“钧金” ,要收取证据材料。30、西周的五听: 一“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 ,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二“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 ,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三“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 ,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四“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 ,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五“目昕”“观其眸子,不直则g然” : ,即观察当事人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31、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子产 “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即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 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邓析的“竹刑”最初属私人著作,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所认可,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32、晋国叔向公开反对郑国“铸刑书” , 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对晋国“铸刑鼎”发表了激烈的反对意见。
三、本章历年真题详解
(一)2000 年真题
(2000.一.1.填空)1.夏商统治者在君权神授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_____和_______的神 权法思想。【答案】天讨,天罚 【答案解析】本题属于识记性知识点,夏商法制带有神权色彩。(2000.二.1.判断题)1.“质剂”是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 ) 【答案】√ 【答案解析】1.司约――专职管理契约事宜的官员, 2.质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3.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①“质”――买卖奴隶、牛马须使用较长的契券; ②“剂”――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则使用较短的契券。3.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即债务文券,一分为二称“别” ,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司法官以其为 凭证审理有关债务纠纷案件。(2000.二.2.判断题)2.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 成文法。(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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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公元前 536 年, 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铁鼎上, 向全社会公布, 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 公元前 530 年,郑国的大夫 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之上,称为“竹刑” 。邓析的“竹刑” 最初属私人著作,后来为执政者所接受,成为官方的法律。3.公元前 513 年,晋国赵鞅把前 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 公之于众,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2000.三.1.单选题)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称为( ) A.五过 B.五听 C.五刑 D.五善 【答案】B 【答案解析】 “五听”又称“五声”, 是西周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 伪的方式。西周的五听:一“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 ,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 理屈者则言语错乱。二“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 ,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 屈者则面红。三“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 ,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四 “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 ,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五“目听”“观 : 其眸子,不直则g然” ,即观察当事人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
(二)2001 年真题
(2001.一.1.填空题)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 而作( )”。【答案】汤刑、九刑 【答案解析】该题为识记性题目。); 周有乱政,
(2001.二.1.判断题)所谓“殷彝”,指的是商朝的法律。【答案】√ 【答案解析】 《尚书?康诰》 :“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其中“殷彝”即商朝的某些法 律, 是指西周初年为了更好的统治被征服的殷商遗民, 西周统治者还从商朝法律中传承了不 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适合周朝统治的法律, 但这些法律只能适用于商朝遗民集中的地方, 不 是在全社会适用。(2001.三.1.单选题)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的成文法是指( ) A、宋国的“刑器” B、邓析的“竹刑” C、晋国的“铸刑鼎” D、郑国的“铸刑书” 【答案】D 【答案解析】 1.公元前 536 年, 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铁鼎上, 向全社会公布, 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 公元前 530 年,郑国的大夫 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之上,称为“竹刑” 。邓析的“竹刑” 最初属私人著作,后来为执政者所接受,成为官方的法律。3.公元前 513 年,晋国赵鞅把前 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 公之于众,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三)2002 年真题
(2002.一.6.单选题)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A.非眚与眚 B.非终与唯终 C.误与故 D.不端与端为 【答案】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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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尚书?康诰》中说:“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眚”意为过失,“非眚”意即故意。此句 之意即,适用刑罚时,虽是小罪,但却是由于故意,或者是惯犯,就不可不杀;反之,犯罪 虽重大,但不是惯犯,又系出于过失,或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的影响,就不可处死。另外, 注意区分:偶犯为“非终”,惯犯为“惟终”。(2002.三.31.判断题)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是没落的奴隶主贵族阶级挽救其统治的重大 措施。【答案】× 【答案解析】春秋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壮大,他们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 法律,强烈要求将法律公布,以保障他们的财产,并进一步扩大其政治上的权利。故并非是 没落的奴隶主贵族挽救其统治的重大措施。
(四)2003 年真题
(2002.一.9.单选题)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 )”。A.禹刑 B.汤刑 C.九刑 D.吕刑 【答案】 C 【答案解析】 《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禹刑是夏朝的, 《左传?昭 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汤刑成于商朝, 《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 政,而作汤刑”。“吕刑”是西周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的吕侯所作,它是一部刑事法律 规范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2003.三.40.判断题)西周的大司寇是周天子的“六卿”之一。【答案】 √ 【答案解析】西周时期,在周王之下,中央的最高司法长官称“大司寇”,是周天子的“六 卿”之一。大司寇掌管建国之三典,辅佐周王全面处理法律、司法事务。(2003.三.41.判断题)西周的“傅”即债券,债权人执右券。【答案】× 【答案解析】西周时出现了质剂和傅别两种契约形式。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凡奴隶、牛马 等大宗交易使用较长的契券,称为“质”;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则使用较短的契券, 称为“剂”。傅别则适用于借贷关系,傅,是西周时的债券形式,方式是在一竹简的正面、 反面都书写上一大字,然后一分为二,称为“别”。在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持左券,债务人 持右券。发生纠纷时,司法官以此为凭审理有关债务、债权纠纷。(2003.三.42.判断题)“梏”是加在脚上的木制刑具。【答案】× 【答案解析】梏,是古代的一种刑具,商代时已经使用,用来限制罪犯的双手,因此,本题 是错误的。《说文解字》 :“梏,手械也,所以告天;桎,足械也,所以质地。”即,梏,是用 来限制罪犯的双手的刑具,桎,是加诸于罪犯双脚的刑具。
(五)2004 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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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一.37.单选题)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 )。A、 契券 B、券书 C、质剂 D、傅别 【答案】 C 【答案解析】西周的契约分为质剂与傅别两种形式,其中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所谓“大市 以质,小市以剂”。即买卖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须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 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较短的契券,称为“剂”。傅别适用于借贷关系。“傅”即债券,债券 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执右券,债券是债权债务纠纷审理的凭证。(2004.二.60.多选题)西周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A、 父母之命,婚妁之言 B、六礼 C、七出、三不去 D、同姓不婚 【答案】ABCD 【答案解析】西周的婚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第二,婚姻关系 的成立必须满足“父母之命, 婚妁之言”和“同姓不婚”的条件, 并履行“六礼”的聘娶程 序,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项程序;第三,关于婚姻 的解除, 有“七出(去)”和“三不去”的规定。所谓“七出“是指女子有“不顺父母”、 “无 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七种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 可休弃之。所谓“三不去”是指具有“有所娶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 三种情形之一者,可以不被夫家休弃。
(六)2006 年真题
(2006.一.32.单选题)春秋时期“竹刑”的制作者是 A.子产 B.邓析 C.李悝 D.商鞅 【答案】 B 【答案解析】竹刑就是春秋末期由郑国大夫邓析编篡的。子产是春秋后期郑国的执政,于公 元前 536 年铸刑书,公布最早的成文法,遭到了当时守旧势力的强烈反对。李悝制定的成文 法是《法经》 ,奠定了中国成文法的基础,对中国法律史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而商鞅相 秦时,“改法为律”,开中国称法为律的先河,自此以后,中国古代法典一直以律为名。
(七)2007 年真题
(2007.一.32.单选题)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 )。A.邓析制竹刑 B.子产铸刑鼎 C.李悝制法经 D.晋国铸刑鼎 【答案】 B 【答案解析】 子产是春秋后期郑国的执政, 于公元前 536 年铸刑书, 公布中国第一次成文法。李悝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邓析的竹刑是春 秋公布成文法的重要内容,晋国铸刑鼎是是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八)2008 年真题
(2008.一.33.单选题)“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司法审判制度发端于() 。A.商朝 B.西周 C.春秋 D.战国 【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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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西周的五听制度: 一“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 ,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二“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 ,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三“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 ,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四“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 ,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五“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吒然” : ,即观察当事人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
(九)2009 年真题
(2009.一.34.单选题)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称为( ) A、傅别 B、契卷 C、质剂 D、出举 【答案】 A 【答案解析】西周时出现了质剂和傅别两种契约形式。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凡奴隶、牛马 等大宗交易使用较长的契券,称为“质”;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则使用较短的契券, 称为“剂”。傅别则适用于借贷关系,傅,是西周时的债券形式,方式是在一竹简的正面、 反面都书写上一大字,然后一分为二,称为“别”。在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持左券,债务人 持右券。发生纠纷时,司法官以此为凭审理有关债务、债权纠纷。唐朝的借贷契约――(1) “出举”“举取”――附带计息的消费借贷,所形成的债务称“息债”(2) 、 ; “便取”――不 计利息的消费借贷; (3) “负债”“欠负”―― 不计利息的借贷。、 (4) “指质”――债务人 在成立契约时向债权人指定自己的财产为抵押。(5) “收质”“典质”――债务人在成立借 、 贷契约的同时向债权人提交抵押品。(6) “借” ,一般指使用借贷, “贷” ,一般指消费借贷。(2009.一.35.单选题)中国古代婚姻法律中的“三不去“制度是对丈夫休妻的限制,其中“与 更三年丧”是指妻子在夫家守过三年孝。妻子为之守孝的对象是( ) A、丈夫 B、公婆 C、自己的父母 D、夫家的祖辈 【答案】 B 【答案解析】西周开始实行婚姻解除“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 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之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 之孝的,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2009.一.37.单选题)我国上古史料典籍中的“眚”是指( ) A、惯犯 B、偶犯 C、故意 D、过失 【答案】 D (1)过失被称为“眚” ,故意即是“非 【答案解析】西周时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眚” ,惯犯被称为“惟终” ,偶犯称为“非终”(2) 。《尚书?康诰》中说: “人有小罪,非眚, 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意即虽 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或者是惯犯,就不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 失,就不可处死。
(十)2010 年真题
(2010.一.35.单选题)西周时期对诉讼已经有所区分,其中“以财货相告“称为( A、讼 B、告 C、狱 D、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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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 【答案解析】西周时:审理民事案件――“听讼” ;诉讼费称为“束矢” 。审理刑事案件―― “断狱” ,诉讼费称为“钧金” ,要收取证据材料。“以财货相告”属于财产纠纷案件,是民 事案件的内容。
(十一)2011 年真题
(2011 年.一.35.单选题)比较完整的赎刑制度最早建于 A.禹刑 B.汤刑 C.吕刑 D.法经 【答案】C 【答案解析】 《吕刑》强调“明于刑之中” ,提出“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惟齐 、 、 非齐,有伦有要” ,还规定了较为完整的赎刑制度和“上下比罪”“五刑之疑有赦”“五罚 、 、 之疑有赦”的刑法原则。
(十二)2012 年真题
(2012.一.32.单选题)西周穆王统治时期制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是 A《九刑》 B《汤刑》 C《吕刑》 D《禹刑》 【答案】C 【答案解析】 周穆王统治时期,为革新政治,命司寇吕侯作《吕刑》 ,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 性的法典 (2012.一.60.多选题)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西周实行的刑法原则有 A 宽严适中 B 诬告反竺 C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D 区分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 【答案】ACD 【答案解析】 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包括: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 偶犯;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宽严适中、因地制宜、上下比罪、同罪异罚。
第二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 制度
一、本章基础知识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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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战国法律制度
一断于 法 在治国方略上,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 于法” ,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规 范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2.国家应依所定之法处理各种事务,即“缘法而治” 。应通过 法律来实施社会管理,反对“因人而治” ,将国家管理纳入法 制轨道。3.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 活动,取消旧贵族在法律上享有的种种特权。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等差” ,主张“刑无等级”“法 , 不阿贵” ,平等地适用法律。在法律的内容上,法家主张“轻罪重刑” ,即主张用严刑 重罚的手段来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合 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立 法 指 导 思 想
战 国 法 律 制 度
刑无等 级 轻罪重 罚 法布于 众
制定过 程 《 法 经 》
1.在任魏国相期间,李悝在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了一系列 的重大社会改革,如在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 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在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 和“善平籴”的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 家财政收入。2.在进行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为保证变法改革的顺利进 行,保护经济、政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李悝在变法过程中 “撰次诸国法” ,即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 定出魏国的基本法典,称为《法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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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 容和特 点 1. 《法经》共有六篇,主要内容: (1) 《盗法》――《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 、 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 莫急于盗贼” ,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2) 《贼法》――同上。(3) 《网法》――也称《囚法》 ,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 律规定。(4) 《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5) 《杂法》――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 定,主要规定了“六禁” ,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 金禁等。(6)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 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 分。2.特点――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 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 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2.《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 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 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3.《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 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 《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 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 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 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 《法经》中“盗”“贼” 、 、 “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 、 、 、 法典所继承与发展。1.改法为律。商鞅将《法经》改编为秦律,史称“改法为律” 。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 能。“改法为律” ,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2.实行连坐法。所谓连坐,即因一人犯罪牵连亲属、邻里、 同伍以及其他与之有联系的人,使其均要承担罪责的刑罚制 度。连坐制度在最大限度内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 芽状态,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但也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严苛性。3.实行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强 制百姓分家立户,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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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法的 历史意 义 1.商鞅变法是一次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 了战国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2.变法从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等方面,推行全面改革,取 得了显著成效,使秦国从一个西疆小国发展成为国力强盛、 制度先进的大国,为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3.在治理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 封建制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对于中国封建法制 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秦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 况 立法指导 思想 1.缘法而治――强调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决定行止 对错、赏罚适用的唯一标准;强调依据封建法律规定治理 国家与社会,反对奴隶制时代的礼治原则。2.法令由一统――强调“法令出一” ,立法权掌握于君主 之手;强调法律统一, “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编” ,维护 君主的最高立法权。3.严刑重法――主张严刑重法,即推行“专任刑罚、躬操 文墨”的政策,使“法令诛罚,日益深刻” ,通过“深督轻 罪”使“民不敢犯(罪)” ,达到巩固专制统治的目的。1.律(单行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 《效律》和《秦 、 律杂抄》 。其内容涉及面很广泛,诸如刑事、民事、经济、 军事等法律规范, 无所不含。其中所见律名有: 《田律》 、 《厩 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 、 、 、 、 、 、 《均工律》《徭律》《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效 、 、 、 、 、 律》《传食律》《行书律》《内史杂》《尉杂律》《除吏 , 、 、 、 、 律》《除弟子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 、 、 、 、 、 律》等近三十种。2.《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共 187 条,它主要是对秦律 。的某些条文、术语与立法意图以答问形式进行具有法律效 力的解释,包括对诉讼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 说明。3.《封诊式》――是关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原因、治狱 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括一些具 体的案例。4.《为吏之道》――规定官吏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 求。
秦 朝 法 律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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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 形式 1.律――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 定性与刑事性的特点。2.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法律答问――秦国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解释, 因采用答问的形式, 故称为 “法律答问” , 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4.封诊式――关于秦国司法机关审案的原因、治狱程式、 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括了一些具体案例。5.廷行事――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 件判决的依据。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1)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2)确立以身高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而且男女有所区 别。男身高达六尺五寸,女身高达六尺二寸。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中故意称为“端”或“端 为” ,过失称“不端” 。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 从轻。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1)赃值分为三等: 一百一十钱、 二百二十钱、 六百六十钱。(2)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根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 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处罚侵犯财产罪 上,集团犯罪(五人以上)较个体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加重 量刑。5.累犯加重的原则。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按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 犯罪者加重处罚。7. 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 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 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再如隶臣妾 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 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者,可减免处罚。8.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 即构成诬告罪,按被诬告人所受到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定罪量刑 的原则
刑 事 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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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罪名 1.死刑――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 镬烹、囊扑、定杀等。2.肉刑――墨(即黥刑)、劓、斩左右趾(即|刑)、宫刑等。3.作刑(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等,没有形成明确而固定的刑期。4.财产刑――主要是赀刑, 对轻微犯罪者, 实行赀甲、 赀盾、 赀徭等。秦律还有与财产相关的赎刑(不是独立的刑种, 而是缴纳一定数量的赎金或提供一定的劳役,以替代所受 刑罚) 。5.耻辱刑――髡(剃去犯人头发)、耐(剃去犯人胡须),多作 为徒刑附加刑使用。6.笞刑――对轻微犯罪者设置的身体刑, 由上级官吏对犯罪 属臣使用。1.秦朝严格规定赋税制度,以便加强农业管理。按《秦简? 田律》规定,耕种土地要缴纳田租与口赋,田租按占有土 地多少征收,不论种植与否,每顷缴纳饲料三石,禾秆二 石。同时,秦代加强农田水利管理、农产品种子管理、劳 动力的控制与考课,以便有效地进行农业管理。2.秦朝重视畜牧业管理, 《秦简?仓律》明确规定有关官吏 应向农户征收饲料,并且将所征数量及时上报中央。为了 提高产畜率,严防成畜的死亡, 《秦简?厩苑律》规定:牛 的死亡率不得超过 33%,违反者,官吏要受到相应处罚。3.秦朝规定山林、矿山、湖泊、水流及其附着物等自然资 源属于国有,受到法律保护。《秦简?田律》规定:每年春 二月,不准上山砍林伐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 得烧草积肥,不准采取发芽植物,捉取幼兽、幼鸟等。禁 令至七月才解除。1.秦朝制定诸如《工律》《(工人程》《均工律》等经济法 、 、 规,对手工业,特别是官营手工业进行管理。2.按照《工律》规定: “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亦 必等。”强调产品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司空律》规定:每 修缮一辆大车,用胶一两,脂三分之二两,不得过量。3.《工人程》规定工人劳动定额,实行男女有别。4.在生产管理上,规定官啬夫、工师、曹长等各自管理生 产责任。5.规定了县令、丞、佐、史等官吏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责任。失职者都要受到刑处。1.秦朝很重视市场管理,严格实行酒业官营专卖制度。2.秦朝还重视以法律保护粮食等日用品价格和劳动力的价 格。3.秦朝还重视度量衡的统一管理, 《秦简?效律》规定了度
农业管理 与自然资 源保护立 法
官营手工 业管理立 法
市场与货 币管理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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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衡的标准规格与检查校正制度。4.秦朝也重视货币管理,规定制币权由国家垄断,严惩私 铸钱币的犯罪。秦以钱与布为流通货币,比价为十一钱比 一布。司法制 度 中央司法 机关 1.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2.廷尉――位于“九卿”之列,成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 长官,负责审理全国案件。3.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作为负责全国行政监察工作与 法律监督的主要官吏,有权进行行政监察与法律监督。1.起诉――秦朝起诉方式分为三种:告诉,即刑、民案件 的原告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被告;刑事被告主动到官府投 案自首;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2.秦朝一般案件允许原告及其亲属控告;重大案件,家属、 邻里都要主动告发, “知奸不举”者要连坐处罚。3.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官府 对此必须受理。4.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 引起的诉讼,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 处罚。5.纠举与自首――提倡官吏主动纠举犯罪和鼓励罪犯投案 自首。但禁止诬告,诬告者实行反坐。1. 讯狱――讯问被告。2. 治狱――庭审案件。3.强调犯人口供对于定案的重要性,为取得口供,允许司 法官吏在办理手续后动用刑讯手段。同时,提倡鼓励不用 刑讯得到真实口供。4.强调法官故意量刑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凡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要承担“不直”的责任; (2)凡故意有罪不判,或通过篡改案情,逃避刑罚的,要 承担“纵囚”的责任。5.允许犯人提出再审要求,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冤假错案。6. 乞鞫――申请再审。
汉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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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概 况 立法指导 思想 1.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的原则。确立了黄老学派 无为而治、 “与民休息”“约法省刑&的指导思想。、 2. “德主刑辅”思想确立与封建正统法律的产生。汉武 帝采取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 实行“礼 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儒家治国思想从 、 此成为封建正统。1.刘邦为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 人及盗抵罪” 。2.萧何制定两汉基本法律《九章律》――在秦律《盗律》 、 《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 篇基础上增 、 、 、 、 加《户律》《兴律》《厩律》3 篇。、 、 3.汉律六十篇的形成。(1) 叔孙通制定《傍章律》18 篇――主要是关于礼仪制度 方面的内容。(2) 张汤制定《越宫律》27 篇――主要是关于皇帝与宫廷 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3) 赵禹制定 《朝律》 篇――主要是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 6 专门法律。(4)以上三部法律,加上《九章律》 ,即历史上有名的汉 律六十篇。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 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如《九章律》《越宫 、 律》《傍章律》和《朝律》 、 。除此以外,还有《左官律》《酎 、 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单行法律。、 、 2.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法律效力最高。它和律一样 是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和解决具体纠纷的重要依据。如征税 方面的《田令》 、财产登记方面的《缗钱令》等。3.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 也称“事条”“科条”《文选?金科玉律》说: 、 。“科条,谓 法令也。”如武帝时的《重首匿之科》 ,以及东汉颁布的大 量的种类繁多的科条。4.比――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 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1.缇萦上书,汉文帝废除肉刑。(1)下令废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 (2)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 弃市刑。2.汉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1)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2)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3.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 144 年)又下诏令:
汉 朝 法 律 制 度
文景帝时 期的刑制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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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2)改革刑具,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 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时不得换人等。刑罚适用 原则 1.上请原则――当官贵犯罪后,可以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 些优待。(1) “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 (2) 凡六百石以上官吏、 公侯及子孙犯罪, 均可以享受 “上 请”的特权。(3)汉代官贵享有的这项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 适用,为官贵犯罪后逃避法律惩处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 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1)该原则源于儒家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 中”的思想。(2)至汉宣帝时期明确规定:对亲属中的卑幼首匿尊长的 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 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 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3.上述两项原则,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始。联考指 南观点 1. 侵犯皇帝人身、 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矫 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阑人与失阑 罪、祝诅巫蛊罪等。2.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1) “左官” 罪――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 任命者,构成“左官”罪,以《左官律》给予刑 事处罚。(2) “阿党附益” 罪――指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成 一党,构成“阿党”罪;官吏与诸侯王交好,图 谋不轨者,构成“附益”罪。凡犯阿党附益行为 者,根据《阿党附益法》给予严厉的刑事处分。(3)“出界”罪――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者, 构成“出界一罪,按照《出界律》或耐为司寇, 或被诛杀。(4)“酎金”(酎、音宙)罪――诸侯王在参与祭祀 宗庙时, 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 不够成色者, 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 国的处罚。3.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1)“沈命”罪――治安官吏凡“群盗起不发觉, 发觉而弗捕满品者” ,构成“沈命”罪,依《沈命 法》二千石以下官吏皆处刑。(2)“见知故纵”罪――治安官吏凡得知“贼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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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 罚,如抓到“贼盗”重犯而不及时严办者,照《见 知故纵法》判处死刑。4.侵犯生命与财产安全方面的罪名。(1)杀伤罪――“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斗 。以刀伤人,完以城旦。” (2)盗窃罪――盗窃皇家宗庙园林陵物,处刑很 重,如“盗宗庙服御物者”处死刑弃市刑;用武 力劫夺或索取他人财物者,处死刑弃市刑。
考试分 析观点
1.危害中央集权制犯罪。包括: (1) 阿党附益罪――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成一党 构成“阿党” ;中央朝臣外附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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