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监督管理办法》和国质检法〔2011〕83号有冲突怎么办?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5月起实施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经营者禁止销售的商品,并将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销售方式统一纳入监管,对线上线下经营者一视同仁。该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表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
对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售商品 列出六类负面清单
《办法》明确六类商品不得销售,其中第二类尤为引人关注,即: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只要是实物与标注不符、涉及虚假宣传的商品,均在此列之内。
该负面清单上的其他五类商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三无”商品 不得作为奖品或赠品
《办法》规定,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对销售来源不明“三无”商品的销售者,要依法处罚。对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则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
此外,《办法》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线下商品质量有问题
《办法》提出,销售者通过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外,对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销售者应及时履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于不合格产品的销售方,除了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问题归谁监管?
东方烟草报
    李伟作
  案情回放&
  原告郑州市民刘某诉称,他在某超市购买商丘产“龙口粉丝”一袋,后经查询得知该超市所售的“龙口粉丝”不能称作“龙口粉丝”,只是一般的粉丝。
  原告于日申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自己无执法权为由,于日作出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但未告知原告复议、诉讼的救济途径。
  原告咨询质量监督部门后得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管归工商部门管理,质检部门无权管辖。因此,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局无执法权,属于行政不作为。
  某超市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认为其所售商品就是“龙口粉丝”,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涉案产品,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工商局作出的《消费者申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情评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对流通领域发现的涉嫌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还是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第四项规定,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再重新组建检测检验机构。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能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当前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关质量监督与打假行政职权划分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两个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办发[2001]57号文件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原告向被告工商局申诉的主要内容是被申诉人某超市销售的“龙口粉丝”系假冒伪劣商品,要求依法对被申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原告的申诉事项属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问题,应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
    据《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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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调整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现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一、取消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停止核发《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境口岸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和检疫监督。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相关单位的其它卫生许可证件合并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启用,9月1日前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件自有效期截止之日前继续有效。
三、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停止发放(换发)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包括《国境口岸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国境口岸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健康证明。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不作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前置条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发放(换发)的《国境口岸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国境口岸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期截止之日前继续有效。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
2015年7月9日
相关附件:
-----国务院部门网站-----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卫生计生委
原子能机构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知识产权局
预防腐败局
发展研究中心
社保基金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国防科工局
测绘地信局
煤矿安监局
-----其它网站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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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88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法〔2011〕8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二)按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法〔2011〕8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确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意见符合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总局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你们。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1 ―
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 ― 2 ―
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二)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是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三、关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的监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进入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质量问题,可以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进行调查,以此为线索依法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并将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有质 ― 3 ―
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关于对产品标识的监督问题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具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生产者的厂名、厂址,以及其他有关标识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产者改正。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对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含量、警示说明等标识应当使用中文而未用中文标注的产品,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改正。
(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标识的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总局发布实施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目的在于引导企业正确标注标识。有关标识的具体标注方法,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开展产品标识行政执法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销售者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法律适用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 ― 4 ―
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销售者销售上述产品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不能说明或者不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应当按照职责范围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上述产品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应当根据以上情况对应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具体适用。
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药品管理法》、《种子法》等特殊法对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法没有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执行。
(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目前仍是有效的行政法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法的效力等级原则。对同一问题上述行政法规与法律均有规定但相抵触的,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而上述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有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不一致。根据后法优先原则,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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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质检法〔2011〕83号 7页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6页 免费 关于...现将《格式文本》 ) 印发给你们, 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中...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 、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特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法〔 号 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  急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法〔 号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质量检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企业负责人要支持质检人员把好质 量关。无论哪个...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质检法[ 号) 国质检法[ 各省、自治区、...  (食品监督抽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83 号、 2010 年第 65 号) 公告的《产品质量...行为的规定》(国质检执 [ 号)中第五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 号)第十一条“本法 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法〔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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