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收入的确定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不得变更的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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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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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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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管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 (以下统称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以下称应税销售额) 超过部和国家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規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八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九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单位收取的同时満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 (含省级) 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一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 是指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二)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 財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 是指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一)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二)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四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税率为17%。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行为, 税率为零。
第十五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一经选择,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九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 ( 1 税率) x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容预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一条 销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増值税税率计算的増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 X税率
第二十二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 1 税率)
第二十三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四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下同)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 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 x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 按照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自税务机关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 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各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日、免征増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労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 包括建筑装飾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田,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 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管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盜、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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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日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日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二十九条 己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 (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 的, 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 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x通用税率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 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 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三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増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 x征收率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 1+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 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六条 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市结算销售额的, 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问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 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十九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 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四十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 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以价款为销售额, 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x ( 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 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増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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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四条 増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问为:
( 一 )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 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 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问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问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申报纳税的, 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 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 应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 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国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 自期満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税收减免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 可以放弃免税、减税,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 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 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零税率或者免税。
第四十八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九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 为月销售额元(含本数) 。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 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 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 (免) 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増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五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増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 月&&日起执行。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249.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错误;250.汽车制造厂既销售自产汽车、又提供汽车修理;25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错误;252.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正确;253.进口卷烟的企业不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错误;254.进口卷烟的企业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正确;25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
249.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免税、减税额。( )
250.汽车制造厂既销售自产汽车、又提供汽车修理修配服务,这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业务。( )
25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征收增值税。( )
252.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不应征收增值税。( )
253.进口卷烟的企业不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 )
254.进口卷烟的企业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 )
25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256.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营业税。( )
257.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扣缴义务。( )
258.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也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
259.在我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收入,均应缴纳营业税。( )
260.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不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一并征收营业税。( )
261.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262.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263.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 正确
264.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 )
265.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266.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须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一旦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267.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低适用税率。( )
268.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须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一旦确定后5年内不得变更。( )
269.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
270.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
271.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
272.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不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
273.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也可以继续扣除。( )
274.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
275.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
276.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
277.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的,对个人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
278.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
279.某承包经营一国有企业,每年上缴承包费用5万元,该承包费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 ) 错误
280.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
281.某承包经营一国有企业,每年上缴承包费用5万元,该承包费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
282.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不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
283.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不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
284.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该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285.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不应该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286.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
287.张某将个人拥有产权的房屋出典给李某,则李某为该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人。( )
288.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
289.对于以房屋作为载体,不可以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是无需要缴纳房产税的。( )
290.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
291.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
292.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
29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法的,未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限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
294.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
295.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的担保人、证人不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合同的鉴定人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人。( )
296.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减按30%征收车船税。( )
297.根据船舶吨税的规定,我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我国签订含有互相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
298.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
299.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300.煤矿生产的天然气属于资源税矿产品中的天然气税目,征收资源税。( )
301.烟叶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纳税人收购烟叶就发生纳税义务。( )
302.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但只能到纳税人单位检查。调出检查时,纳税人有权拒绝。( )
303.纳税人暂停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办理注销登记,待复业时再办理开业登记。( )
304.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统一印制。( )
305.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不需办理纳税申报。( )
306.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所以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
30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
308.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309.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310.因不可抗力造成申报困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须申请即可延期申报,但需事后报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遇有其他困难难以按时申报的,要先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才能延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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