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方面的电影的社会监管主要有哪几个方面?

摘& 要:近年来,网络广告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诸如虚假信息、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诸多的法律问题。本文在研究现存网络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上,对如何进行有效监管提出了一些构想。
关键词:网络广告&& 存在问题&& 有效监管&&
[中图分类号] G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3
&&&&&&& 一、&网络广告发展的现状
&&&&&&& 网络广告就是以国际互联网为媒介采用旗帜、按钮、链接等形式发布产品、品牌以及服务等信息给广大消费者的一种广告形式。
&&&&&&& 近年来,网络广告的经营商在不断地扩展,从门户网站,各专业网站再到专门的网络广告代理商以及个人;网络广告的形式在不断地创新,从最初的旗帜广告(Banner)、按钮广告(Button)发展到弹出式广告(Pop&in)、流媒体广告 (Fluting)、电子邮件广告 (Email)、搜索引擎关键字广告 (Keywords)以及电子公告板广告(BBS)、企业网站广告 (Corporate Home Pages)和富媒体广告(Rich Media)等,2007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为13亿美元,以至于美国艾维媒体资讯的分类专家惊呼&中国是网络广告形式最丰富的国家&;【1】2011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为404亿元人民币(约合62亿美元),易观国际(Analysys International),2012年预计达到617亿元,2013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将达912.46亿,较2012年增长48%。【2】网络广告的信息也在逐步的形成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大到房屋、汽车,小到口香糖、 铅笔;从建筑材料,装修用品到食品、药品以及保健品等等应有尽有,当然也包括了各种服务信息。据预计,未来五年内,中国网民数量每年的复合增长率将达18.5%,而美国的增长率仅为2.2%,按照这一增长速度, 2012年末,中国网民总数将达5.9亿,【3】从中我们亦可以想象的出网络广告发展的巨大空间。
&&&&&&& 二、&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
&&&&&&& 网络广告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在发布主体、发布行为、广告内容等等方面存在着以下问题:
&&&&&&& 1.网络广告界限的非确定性
&&&&&&& 网络广告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句话、一幅图片甚至一个小小的图标都可能会延伸成为一则广告。但目前对于何为网络广告并没有范围准确的界定。如,企业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介绍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是否属于广告;以及定向发给个人但内容却是复制性的电子邮件是否属于网络广告等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4】网络上信息纷繁复杂,网络广告界限的模糊性会造成监管的真空地带。如果范围过大,将互联网上涉及商业或产品内容但并非以营销为目的信息纳入广告之列,就会违背互联网表达自由的原则。相反,如果过小,就会使大量的&隐形&广告充斥网络,违反市场有序竞争的原则,打破公平、公正的原则。【5】因此,网络广告界限的确定是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基础。
&&&&&&& 2.现行监管原则的不明确
&&&&&&& 我国目前关于商业广告进行监管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确立了发布广告行为要遵循的基本准则是真实性原则、公平原则、合理原则和社会公益原则。这些原则其实是对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有损社会道德广告的禁止。所以应当将其进一步明确为对网络广告监管的基本原则,并使之成为对网络广告进行审查、处罚等的依据。
&&&&&&& 3.广告发布主体的无界性
&&&&&&& 传统意义上广告在主体上的划分比较简单,包括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然而,由于互联网介入的相对自由性、网页制作无须复杂的设备以及信息发布的灵活性,使得企业、服务供给者甚至个人都可以较为容易的发布相关的信息。打破了传统广告发布主体的三分界限,使网络广告在主体上产生重叠某一广告信息的主体身兼数职的情形时有发生。如: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就常常集网络广告经营者与发布者于一身;许多企业也通常会凭借本企业网络科技人才自己制作网页发布广告,从而&一人&独担三任。这与其他媒体广告主体界限明晰有着很大不同,也是致使网络广告质量良莠不齐的因素之一。
&&&&&&& 另外,现阶段网络广告市场准入制度缺失,从业人员缺乏资格认证制度。几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发布广告。不仅给各种虚假、低俗广告以可乘之机,而且也给监管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发现问题因不能够及时明确责任而无法有效维护消费者的损失。【7】
&&&&&&& 4.广告发布行为无序化
&&&&&&& 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迅速发展的网络广告,还没有较为专门完备统一的全国性法律进行规制。多数是地方性的法律规章,如2001年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8】2002年浙江省制定的《浙江省网络广告等级管理办法》等。因此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大量存在,发布行为基本处于无序的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采用超链接技术借用他人的网页发布自己的广告;利用关键字技术冒用他人的品牌或商标等,采用搭便车的方式来提高自己网站的点击率;【9】这些网络广告不仅仅损害了相关网站经营者的利益,而且也损害了其他与之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主体的利益。同时,这种以非正当、公平手段发布的广告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被迫接受非正常弹出的信息,影响了正常网页的浏览。同时也使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和精神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10】除此之外,在网络广告市场,还存在着大量的虚假广告、诱饵广告、滥用名人肖像权和隐私权的广告等行为。违背了广告发布行为真实性、诚实信用等原则。【11】
&&&&&&& 还有一些广告采用调查的方式发布,或在主页上开辟专业论坛讨论产品与服务性能、产品质量之类的问题所做的广告,以及利用网上新闻做广告等。这些形式的广告消费者不易识别,但却在无形中起到了推销产品或服务的目的,属于典型的隐形广告,违背了可识别性原则。【12】消费者的利益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侵害,当发现时已无法弥补。
&&&&&&& 5.广告缺乏审查、内容繁杂
&&&&&&& 网络广告发布的随意性、主体的多样性,使得广告事前的逐一审查较为困难,内容繁杂的广告在网络上随处可见。同时由于浏览网页是一种相对个人的行为,一些突破传统界限比较低俗的广告甚至涉及到意识形态及限制级内容的广告轻易的赢得一部分市场,【13】使得网络空间受到了严重的污染。
&&&&&&& 同时由于网络广告成本较低,收益可观,处罚较难。如,发布一条虚假广告,可能不过几分钱甚至几厘钱,而发布者成交一档生意,少则数十元,多则数万元,甚至更多。【14】但是,一旦消费者因此而受到损害却又会因为发布者的未披露真实的经营地址和名称而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 6.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效率较低&
&&&&&&& 上述网络广告出现的种种问题主要是由于规制滞后、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效率较低导致的。网络广告发布平台的特殊性,使得了其处在了广告管理和网络管理的交接地带。目前,对广告的规制主要是依据《广告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而网路安全仍然处于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阶段。分别处于公安、工信、文化、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管理之下。这样一来网络广告处在多头管理之中,会导致监管不严或监管漏洞。
&&&&&&& 由于网络的无国界化也为其各国广告进入提供了通道,世界各国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国情,对待网络广告内容的态度必定有所差异。因此,国外广告监管的法律适用,以及违法广告管辖权的问题如何解决亦是规范网络广告健康发展无法回避的问题。【15】
&&&&&&& 再有,网络广告监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网络技术的缺乏使得监管的效率较低。当一些以邮件形式发送的广告,可能侵害到消费者隐私权以及通信秘密时,对这类广告该如何监管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则是对网络广告监管提出的新挑战。是否适用:针对网络侵权案件,可以通过解释适用《侵权责任法》中有关隐私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等条款,如果适用怎样实施。
&&&&&&& 三、&网络广告的监管重点
&&&&&&&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分析网络广告监管的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 1.发布主体&&&&
&&&&&&& 网络广告发布主体的定位不明确,缺乏市场准入标准,是导致网络广告市场鱼龙混杂,违法行为可能失去控制的重要原因之一。较强专业素质和较高道德修养的广告发布者是洁净网络广告的关键所在,是提高监管效果的内在因素。
&&&&&&& 2.广告内容,
&&&&&&& 在网络环境下,广告主体发布广告的途径缺乏有效的审查,监管措施,再加之网页数量极为庞大且有一定技术含量。【16】
&&&&&&& 目前,要对所有网络广告进行逐一的内容审查后再进行发布几乎是不可能也不可行的。但是,网络广告内容却是引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起到了最为关键的作用。另外,低俗化媚俗化广告的肆意发布,会严重影响到接触网络的未成年人,必须明确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来对广告内容的加以审查。【17】因此,必须把网络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及道德要求等作为监管的重点之一。
&&&&&&& 3.广告发布形式
&&&&&&& 网络广告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泛滥,必将会导致某些广告发布者以较低成本获取较高的利润,最终导致市场竞争机制失灵,出现&劣币淘汰良币&的逆向选择现象。所以,必须设立相应的跟随或事后监管手段规范网络广告发布的形式,形成市场有序竞争的良好秩序。
&&&&&&& 四、&网络广告的有效监管
&&&&&&& 1.准确界定网络广告
&&&&&&& 这是对网络广告进行有效兼顾的前提条件。防止范围过大带来的监管难度,范围过小因引起的监管漏洞。要严格区分一般网络信息和广告信息,将具有广告性质的信息纳入广告监管范围。依据现有广告管理的法律进行监管。
&&&&&&& 2.确立有效监管的原则
&&&&&&& 监管原则的确立是制定具体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进行有效监管的基础,因此应在将现有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化。针对广告的发布形式,确立透明性原则暨可识别性原则要求网络广告信息发布的前提必须明确其是关于具有广告性质及作用的,以防止隐性广告防止信息发布掩藏的广告宣传。针对广告发布的内容,确立禁止虚假性和欺骗性广告,有效防止存在捏造事实以及夸大事实内容的广告侵害消费者的权益。由于进入网络的不仅仅是成年人,因此有必要将保护未成年人原则予以确立。某些特殊产品全面禁止或严格限制在网络上发布广告的原则(如保健用品,特殊作用产品&&药用化妆品、减肥产品)等等。【16】
&&&&&&& 同时,针对市场有序化健康发展,确立反不正当竞争原则,对违反该原则的网络广告发布者进行严厉的处罚,利用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
&&&&&&& 3.进行市场准入审查
&&&&&&& 这里包括对网络广告发布主体以及网络广告内容审查两个方面。
&&&&&&& 其一,建立网络广告发布(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制度。这一点美国的从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他们在做网络广告时,必须得到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批准,FCC的许可证每年都要更换。这样就有效的保证了对网络广告从业主体的控制。【17】在我国现阶段,可以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网络广告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网络广告经营发布的行为。【18】
&&&&&&& 其二,建立某些特定产品广告发布事前审查的制度。对于一些与消费者健康生命或财产利益等相关的商品如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在发布之前应报送相应机关审查,防止由于虚假或欺骗性的宣传给消费者带来误导。
&&&&&&& 4.制定地方与全国相统一的监管法规
&&&&&&& 如前文所述,现阶段我国针对网络广告尚未有完备的监管法规,存在的只是一些地方性(省级)的或者是针对某些方面(如其经营者或其内容)的适用范围较窄的规定。这样往往会使执法者无法很好的应对跨越地域发生的违法行为,造成案件处理过程中适用法律的困难,不能精确地锁定责任人。
&&&&&&& 诚然,完备统一的法律法规是有效执法的必要前提,所以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加快制定国家层次上的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对网络广告的主体、内容、发布形式以及侵权责任、救济措施等等做出规定。同时应当使各地的法规依据全国性的法律加以修顶,做到与国家立法保持统一,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执法者在监管时真正的有法可依。
&&&&&&& 5.建立专管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 首先,我国《广告法》第6条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但是,由于网络广告在广告主体、信息内容以及信息发布形式等方面所具有的特点,使得其难以避免的与许多部门产生联系。因此,应当建立起专管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形成工商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如:食品卫生、药检、公安等辅助的有效监管,以达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之目标。
&&&&&&& 其次,建立专家审评制度提高监管技术含量由于网络广告在制作、修改及发布的过程中需要利用较高的计算机及互联网专业技术,其违法也通常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科技含量。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专家对某些广告在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审查与测评,提高执法队伍相关的专业知识,从而更有力的实施监管。
&&&&&&& 最后,多方辅助促进行业自律体系的完善我国目前的广告行业的自律体系主要是以中国广告协会为核心,对广告行业及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监督。【19】在实践中,广告自律机构对于该行业的约束还只是停留在道德规范的层面上,没有太多实质性的措施,因此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至于网络广告的行业自律就更加不完善了。相比较而言,国外广告行业自律体系就较为完备。许多国家如英国 、加拿大等的广告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不仅包括了道德上的规范权力而且大多也会拥有包括对广告的前置审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等类似法律规制的权利,甚至还有权对违法的广告自行裁决。
&&&&&&& 当然,网络广告的特点决定了其行业自律仅仅靠广告业单方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同时依靠网络行业等多方的辅助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应当借鉴国外相关行业自律的经验&&给与行业自律机构一些权利,比如:广告信息内容的审查、发布形式的监管、消费者投诉的受理以及对违法违规挂广告的制裁等。这样在节约监管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监管的实效性。&
&&&&&&& 6.实现责任明确处罚严格的监管措施&
&&&&&&& 当某网络广告由于违法被查处时,应当集中力量明确相关人的责任,界定责任主体并施以严格的处罚;依照照相关法律对其给自然人、法人以及社会等造成的利益侵害或经济损失进行救济,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 五、&结语
&&&&&&& 固然,互联网络被视为&虚拟空间&,但是这绝不意味其必定要包容所有的&假设&。在对网络广告监管的过程中,国家和地方、工商管理和其他相关部门、社会和社区只有做到理念统一 、目标一致、 行动协调才有可能换网民一个洁净的网络空间,最大限度的发挥网络广告的优势,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期待网络广告会在网络空间绽放出最美的花朵!
作者简介:房振宏(1975&),甘肃靖远人,河南科技学院教务处办公室主任,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广告与新闻传播(河南新乡,453003)。
参考文献:
[1]黄迎新 谢丹:《论我国网络广告的现状、前景及发展对策》,载《新闻大学》2006年第2期,第90页。
11:02 易观国际
[3]雷琼芳《加强我国网络广告监管的立法思考&&以美国网络广告法律规制为借鉴》载《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第142页到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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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一《法国网络广告规制研究》载:《广告大观理论版》2011年第2期第80页到第108页。
[6]陈煜& 彭俊瑜《探究网络广告之法律规制》载《网络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第238页到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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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郭怡雷《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构想》载《新闻世界》2011年第5期第169页到第170页。
[12]陈煜& 彭俊瑜《探究网络广告之法律规制》载《网络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第238页到249页。
[13]参见张龙德 姜智彬 王琴琴主编 :《中外广告法规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150页。
[14]袁园《网络广告法律规制思考》载《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20期第269页到第270页。
[15]张猛《论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7期(下)第274页到第275页。
[16]刘艳涛《论网络广告法律制度的完善》载《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年第九期第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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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刘双舟:新广告法中广告监管内容的主要变化
新广告法中广告监管内容的主要变化
一、明确了监管分工合作
在广告监管实践中,虽然我国逐步形成了“工商监管、部门配合、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这样的监管体制,但是从法律上来看,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原《广告法》第6条只是简单地规定“县级以上人们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而复杂的广告实践活动标明,广告活动涉及面太广,不是依靠工商部门一家能够完成监管的,需要政府许多部门的协助和配合。
新《广告法》第6条明确了广告监管的主体与分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新《广告法》第68条规定,工商部门对大众传播媒介的违法广告行为“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二、完善了广告监管体制
新《广告法》确立了由事前审查制、事中监测制、事后处罚共同组成的全面监管的体制。
新《广告法》第46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这就是事前审查制。
新《广告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
,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这就是事中监测制度。
新《广告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这也是事中跟踪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新《广告法》第67条规定: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即信用“黑名单制度”。新《广告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一章中,具体规定了工商部门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措施。这属于事后监管。
三、规定了广告监管职权
在广告法修订之前,虽然广告法明确了工商部门为广告监管主体,但是却未明确其可以行使的职权以及可以采取的执法强制措施,导致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力不明确,执法手段和措施有限,影响了广告监管工作的效果。
新《广告法》第49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包括:
<span STYLE="font-size:12.0line-height:150%; font-family:宋体;mso-ascii-theme-font:minor-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minor-mso-hansi-theme-font:minor- color:#.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span STYLE="font-size:12.0line-height:150%; font-family:宋体;mso-ascii-theme-font:minor-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minor-mso-hansi-theme-font:minor- color:#.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span STYLE="font-size:12.0line-height:150%; font-family:宋体;mso-ascii-theme-font:minor-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minor-mso-hansi-theme-font:minor- color:#.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span STYLE="font-size:12.0line-height:150%; font-family:宋体;mso-ascii-theme-font:minor-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minor-mso-hansi-theme-font:minor- color:#.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span STYLE="font-size:12.0line-height:150%; font-family:宋体;mso-ascii-theme-font:minor-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minor-mso-hansi-theme-font:minor- color:#.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span STYLE="font-size:12.0line-height:150%; font-family:宋体;mso-ascii-theme-font:minor-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minor-mso-hansi-theme-font:minor- color:#.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span STYLE="font-size:12.0line-height:150%; font-family:宋体;mso-ascii-theme-font:minor-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minor-mso-hansi-theme-font:minor- color:#.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同时,新《广告法》第51条还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这条是关于广告活动当事人对广告监督管理的协助、配合义务的规定,是本次修订中新增加的条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广告活动当事人之间是一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广告活动当事人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关系中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主要包括: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以及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给予工商总局立法授权
第5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第74条规定“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此外,工商管理总局正在制定或参与制定一系列《广告法》的配套制度和文件。
五、强化了广告监管责任
责权利是一致的,权力大了,责任也就重了。
<span STYLE="font-size:12.0line-height:150%; font-family:宋体;mso-ascii-theme-font:minor-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minor-mso-hansi-theme-font:minor- color:#.新《广告法》第52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这是对广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规定,是本次修订中新增的条款。
<span STYLE="font-size:12.0line-height:150%; font-family:宋体;mso-ascii-theme-font:minor-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minor-mso-hansi-theme-font:minor- color:#.新《广告法》第5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这是关于对违法广告进行投诉、举报的规定,是本次修订新增的条款。其中关键的内容是:(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2)不作为的法律后果,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这是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的处理程序。
<span STYLE="font-size:12.0line-height:150%; font-family:宋体;mso-ascii-theme-font:minor-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minor-mso-hansi-theme-font:minor- color:#.新《广告法》第7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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