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护照去日本入境要填入境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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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日本,护照和签证已经办好,入境时不需要其他材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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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日本,护照和签证已经办好,入境时不需要其他材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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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时需要填写入境登记表格,或在航班上填写,建议随身带只笔。
入境时会填写入境单和海关申报单,在飞机上空姐会发的。
需要入境单和海关申报单。可以在飞机上问空姐要。
飞机上空乘会分发入境单,填写好入境单加护照和签证就可以了。
这些应该可以了,再带上机票、旅馆订单就万无一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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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日本,护照和签证已经办好,入境时不需要其他材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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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任 何 人 如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即 有 資 格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是 中 國 公 民 ;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及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在 遞 交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申 請 前 , 有 關 人 士 必 須 細 閱 以 下 定 義 , 以 確 定 他 / 她 是 否 中 國 公 民 , 以 及 是 否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此 外 , 如 果 有 關 人 士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但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他 / 她 在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前 , 必 須 先 申 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在 為 十 一 歲 以 下 兒 童 首 次 申 請 護 照 時 , 應 同 時 遞 交 該 兒 童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申 請 。
中 國 公 民
任 何 人 如 果 是 香 港 居 民 , 並 且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即 被 視 為 中 國 公 民 :
( 一 ) 具 有 中 國 血 統 , 並 於 香 港 或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出 生 ; 或
( 二 ) 符 合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 訂 明 的 中 國 國 籍 條 件 。
但 假 如 有 關 人 士 已 申 報 變 更 國 籍 , 而 不 再 是 中 國 公 民 , 則 不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任 何 人 如 屬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 即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 一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
( 二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連 續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國 公 民 ;
( 三 ) 中 國 公 民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而 在 該 子 女 出 生 時 , 該 中 國 公 民 是 符 合 上 述 ( 一 ) 或 ( 二 ) 項 規 定 的 人 。
入 境 事 務 處 承 諾 於 收 妥 所 需 文 件 、 費 用 及 相 片 後 的 10 個 工 作 天 內 完 成 處 理 申 請 的 程 序 ( 工 作 天 是 指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 未 滿 11 歲 而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兒 童 , 其 申 請 的 處 理 時 間 為 14 個 工 作 天 內 。 一 般 而 言 , 申 請 人 可 於 入 境 事 務 處 完 成 處 理 申 請 後 的 下 一 個 工 作 天 領 取 新 護 照 。 若 非 親 身 遞 交 申 請 書 ( 例 如 投 遞 ) , 請 預 留 額 外 二 至 三 個 工 作 天 處 理 相 關 手 續 。 如 因 遺 失 、 損 壞 或 更 改 個 人 資 料 而 提 出 護 照 申 請 , 處 理 申 請 的 時 間 可 能 會 較 長 。 此 服 務 承 諾 能 否 達 到 , 須 視 乎 個 別 情 況 , 以 及 於 該 段 時 間 內 所 收 到 的 申 請 數 目 而 定 。
如 申 請 人 計 劃 出 外 旅 遊 , 應 及 早 申 請 。
如 急 需 申 領 護 照 前 往 外 地 , 申 請 人 須 親 身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提 交 申 請 , 並 一 併 遞 交 書 面 理 由 和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入 境 事 務 處 會 視 乎 情 況 , 安 排 申 請 人 前 往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4 樓 旅 行 證 件 ( 簽 發 ) 組 領 取 護 照 。
一 般 而 言 , 觀 光 旅 遊 不 會 被 接 納 為 急 需 簽 發 護 照 的 理 由 。
護 照 只 載 有 護 照 持 有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 申 請 人 應 為 每 一 名 同 行 子 女 另 行 申 請 護 照 。
申 請 手 續
親 身 遞 交
如 屬 下 列 情 況 , 申 請 人 必 須 親 身 遞 交 申 請 :
原 有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已 損 毀
遺 失 護 照 或 無 法 提 供 護 照 ; 或
需 更 改 護 照 上 的 個 人 資 料
為 減 省 輪 候 的 時 間 , 請 透 過 互 聯 網 (
) 或 致 電
辦 理 預 約 申 請 手 續 。 未 有 預 約 的 人 士 , 辦 事 處 的 職 員 會 根 據 即 場 的 配 額 制 度 為 其 提 供 服 務 ,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形 式 , 直 至 滿 額 為 止 。
自 助 服 務 站
若 申 請 人 年 滿 18 歲 或 以 上 , 可 利 用 設 於 任 何 一 間 辦 理 旅 行 證 件 申 請 的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的 自 助 服 務 站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11 至 17 歲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香 港 居 民 只 可 以 透 過 入 境 事 務 處 總 部 旅 行 證 件 及 國 籍 ( 申 請 ) 組 的 自 助 服 務 站 遞 交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的 申 請 。 自 助 服 務 站 並 不 適 用 於 處 理 因 遺 失 、 損 毁 、 殘 破 、 無 法 使 用 舊 護 照 或 更 改 護 照 上 個 人 資 料 而 需 換 領 護 照 的 申 請 , 而 有 關 申 請 須 親 身 於 櫃 枱 遞 交 。
申 請 人 可 以 將 申 請 郵 寄 至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四 樓
入 境 事 務 處
旅 行 證 件 及 國 籍 ( 申 請 ) 組
入 境 事 務 處 不 會 接 收 郵 資 不 足 的 信 件 。 爲 確 保 郵 遞 無 誤 , 請 在 投 寄 郵 件 時 支 付 足 額 郵 資 及 註 明 回 郵 地 址 。 (
除 因 遺 失 、 損 毁 、 殘 破 、 無 法 使 用 舊 護 照 或 更 改 護 照 上 的 個 人 資 料 而 需 換 領 護 照 的 申 請 外 , 申 請 人 可 以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辦 理 旅 行 證 件 申 請 的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 將 申 請 放 入 該 處 所 設 的 投 遞 箱 內 。
網 上 申 請
若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申 請 人 便 可 於 網 上 申 請 護 照 ( 因 遺 失 、 損 毁 、 殘 破 、 無 法 使 用 舊 護 照 或 更 改 護 照 上 個 人 資 料 而 需 換 領 護 照 的 申 請 除 外 ) :
符 合 領 取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的 條 件 ;
11 歲 或 以 上 ;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及
能 親 身 往 指 定 入 境 事 務 處 辦 事 處 領 取 護 照 ; 如 申 請 人 為 11 至 15 歲 兒 童 或 16 及 17 歲 的 未 婚 人 士 ,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必 須 陪 同 該 兒 童 / 申 請 人 親 身 領 取 護 照 , 以 便 在 申 請 書 上 簽 署 。
申 請 人 可 以 在 此 下 載 兩 類 本 地 申 請 書 及 說 明 書 :
如 申 請 人 原 有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已 遺 失 、 損 毁 、 殘 破 或 無 法 使 用 , 須 額 外 填 寫 表 格
如 申 請 人 需 更 改 護 照 上 的 個 人 資 料 , 須 填 寫 表 格
申 請 人 &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途 徑 索 取 申 請 書 :
致 電 (852)
傳 真 至 (852)
傳 送 電 郵 至
前 往 香 港 任 何 一 間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或 郵 政 局 。
申 請 人 應 使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並 以 正 楷 填 妥 申 請 書 。 不 足 16 歲 兒 童 的 申 請 書 , 則 須 由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簽 署 。
填 寫 申 請 書 提 示
在 填 寫 申 請 書 時 ,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 領 證 方 式 」 內 , 填 上 所 選 擇 領 取 護 照 的 辦 事 處 簡 碼 。
申 請 人 必 須 填 上 詳 細 的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如 申 請 人 是 在 內 地 出 生 , 他 / 她 必 須 在 「 出 生 地 點 」 內 填 上 出 生 省 份 。 如 申 請 人 在 外 國 出 生 , 他 / 她 必 須 填 上 有 關 國 家 名 稱 。
提 交 申 請 時 , & 申 請 人 必 須 一 併 提 交 一 張 背 景 & 為 白 色 的 彩 色 近 照 , 而 相 片 則 須 符 合 特 定 規 格 。
如 為 一 名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兒 童 申 請 護 照 , 須 額 外 提 交 一 張 相 同 的 彩 色 相 片 。
如 果 申 請 人 親 身 遞 交 申 請 , 應 攜 帶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 如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形 式 申 請 , 則 須 提 交 證 明 文 件 的 影 印 本 連 同 申 請 書 、 相 片 及 支 票 ; 影 印 本 的 大 小 以 A4 紙 張 (210 毫 米 乘 297 毫 米 ) 為 標 準 。 已 提 交 本 處 的 副 本 概 不 發 還 。
16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的 申 請
於 申 請 時 , 申 請 人 必 須 一 併 遞 交 以 下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16 或 17 歲 申 請 人 的 額 外 規 定
( 二 )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 三 ) 出 生 證 明 書 以 證 明 他 / 她 與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的 關 係 或 法 庭 頒 令 ( 如 適 用 ) , 以 證 明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合 法 監 護 人 對 他 / 她 擁 有 管 養 權 ; 及
( 四 ) 如 申 請 人 屬 已 婚 人 士 , 則 只 須 遞 交 其 結 婚 證 書 , 而 無 須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同 意 及 遞 交 第 ( 二 ) 和 ( 三 ) 項 所 列 的 文 件 。
注 意 : 如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方 式 申 請 , 申 請 人 只 須 提 供 上 述 證 件 的 影 印 本 , 而 無 需 遞 交 上 述 證 件 正 本 。 而 申 請 人 在 領 取 護 照 時 必 須 出 示 該 等 證 件 正 本 及 舊 護 照 或 簽 證 身 份 書 正 本 以 供 核 實 。
16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申 請
( 一 ) 兒 童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 二 )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 三 ) 兒 童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以 證 明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與 該 兒 童 的 關 係 或 法 庭 頒 令 ( 如 適 用 ) , 以 證 明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合 法 監 護 人 對 該 兒 童 擁 有 管 養 權 ;
11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額 外 規 定
( 四 ) 須 出 示 學 校 證 件 ( 例 如 學 生 手 冊 , 手 冊 須 載 有 兒 童 的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及 相 片 , 並 經 校 方 蓋 印 證 明 ) 或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 如 無 法 提 供 身 份 證 明 , 則 應 遞 交 已 填 妥 的 副 署 事 項 表 格 ( ID 641 ) , 以 及 副 署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載 有 副 署 人 簽 名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的 影 印 本 。
對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11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額 外 規 定
( 五 ) 一 張 額 外 相 片 ( 即 合 共 遞 交 兩 張 相 同 的 相 片 ) ; 及
( 六 ) 由 兒 童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填 妥 及 簽 署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申 請 表 格 ( ROP 3 ) 。
( 七 ) 證 明 兒 童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擁 有 居 留 權 的 文 件 ( 例 如 已 註 明 「 已 確 定 」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 。
如 有 需 要 , 申 請 人 或 須 提 供 其 他 文 件 或 資 料 。
注 意 : 如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方 式 為 兒 童 遞 交 護 照 申 請 , 則 只 須 遞 交 上 述 證 件 & 〔 除 ( 五 ) , ( 六 ) 及 副 署 事 項 表 格 ( ID 641 ) 外 〕 影 印 本 , 而 無 需 遞 交 上 述 證 件 正 本 。 在 領 取 兒 童 護 照 時 , 必 須 出 示 該 等 證 件 正 本 及 兒 童 的 舊 護 照 或 簽 證 身 份 書 正 本 以 供 核 實 。
對 在 香 港 、 內 地 、 澳 門 或 台 灣 以 外 出 生 的 首 次 護 照 申 請 人 的 額 外 規 定
如 果 申 請 人 在 香 港 、 內 地 、 澳 門 或 台 灣 以 外 的 地 方 出 生 , 他 / 她 必 須 提 供 以 下 所 述 額 外 的 文 件 及 資 料 以 便 核 實 其 中 國 公 民 身 份 &:
香 港 身 份 證 ( 如 有 ) ;
出 生 證 明 書 / 户 籍 謄 本 ( 須 載 有 申 請 人 及 父 母 的 姓 名 ) ;
現 時 持 有 的 旅 行 證 件 ( 載 有 該 申 請 人 的 相 片 及 個 人 資 料 頁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如 有 ) ;
生 父 /& 母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如 有 ) ;
在 申 請 人 出 生 時 , 生 父 /& 母 旅 行 證 件 內 載 有 外 國 居 留 或 公 民 身 份 的 蓋 印 ;
外 國 官 方 機 構 所 簽 發 的 文 件 , 內 註 有 該 申 請 人 及 父 母 在 當 地 的 居 留 身 份 , 及 何 時 取 得 當 地 的 永 久 / 無 條 件 居 留 ; 及
證 明 申 請 人 是 中 國 國 籍 的 官 方 文 件 ( 如 有 ) 。
如 屬 親 身 遞 交 的 申 請 , 申 請 人 可 以 現 金 、 易 辦 事 或 劃 線 支 票 ( 支 票 抬 頭 請 註 明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 支 付 有 關 申 請 費 用 。 如 屬 自 助 服 務 站 遞 交 的 申 請 , 申 請 人 須 用 易 辦 事 繳 付 有 關 申 請 費 用 。 如 屬 郵 遞 申 請 , 申 請 人 須 寄 交 劃 線 支 票 。 期 票 恕 不 接 納 。
如 屬 網 上 申 請 , 申 請 人 必 須 於 遞 交 網 上 護 照 申 請 時 , 透 過 繳 費 靈 或 信 用 卡 ( 只 接 受 VISA 及 MasterCard )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
如 申 請 人 親 身 遞 交 申 請 , 須 攜 帶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作 核 實 用 途 。
如 申 請 人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書 :
甲 、 須 遞 交 申 請 書 、 相 片 及 支 票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影 印 本 一 律 以 A4 紙 張 (210 毫 米 乘 297 毫 米 ) 為 標 準 。 所 有 文 件 的 影 印 本 概 不 發 還 。
乙 、 須 按 下 圖 所 示 填 寫 支 票 。 支 票 必 須 劃 線 , 註 明 收 款 人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並 須 填 妥 日 期 及 簽 署 。 期 票 恕 不 接 納 。 切 勿 將 現 金 夾 附 於 申 請 書 內 。
丙 、 未 能 提 交 充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申 請 將 不 予 受 理 , 並 退 回 予 申 請 人 。 如 有 需 要 , 申 請 人 或 須 提 供 其 他 文 件 或 資 料 。
申 請 人 必 須 親 身 到 所 選 定 的 入 境 事 務 處 辦 事 處 領 取 新 護 照 。 領 證 時 , 申 請 人 須 出 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申 請 時 所 遞 交 證 明 文 件 ( 如 適 用 ) 的 正 本 , 以 供 核 實 。 同 時 , 申 請 人 亦 須 在 申 請 書 上 簽 署 。 如 申 請 人 為 11 至 15 歲 兒 童 或 16 及 17 歲 的 未 婚 人 士 ,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必 須 陪 同 該 兒 童 / 申 請 人 親 身 領 取 護 照 , 以 便 在 申 請 書 上 簽 署 , 並 同 時 作 出 聲 明 , 確 認 其 於 網 上 申 請 時 所 申 報 的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
如 申 請 換 領 護 照 , 申 請 人 須 於 領 取 新 護 照 時 出 示 原 有 護 照 , 以 便 註 銷 。 如 申 請 人 原 先 持 有 的 是 簽 證 身 份 書 , 亦 應 出 示 該 證 件 , 以 便 註 銷 。
領 證 當 日 , 領 證 人 士 應 憑 本 處 發 出 的 通 知 書 到 領 證 辦 事 處 的 自 助 籌 機 或 接 待 處 取 籌 及 輪 候 領 證 。 為 減 省 輪 候 的 時 間 , 請 透 過 互 聯 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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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理 預 約 領 取 新 護 照 。 未 有 預 約 的 人 士 , 輪 候 時 間 可 能 較 長 。
16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入 境 事 務 處 收 到 有 關 護 照 申 請 後 , 將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領 取 護 照 的 日 期 和 辦 事 處 。 申 請 人 必 須 親 身 領 取 護 照 , 並 攜 帶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供 核 實 。
如 申 請 換 領 護 照 , 申 請 人 須 於 領 取 新 護 照 時 出 示 原 有 護 照 , 以 便 註 銷 。 如 果 申 請 人 原 先 持 有 的 是 簽 證 身 份 書 , 亦 應 出 示 該 證 件 , 以 便 註 銷 。
16 歲 以 下 兒 童
入 境 事 務 處 收 到 16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護 照 申 請 後 , 將 以 書 面 通 知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 即 在 申 請 書 上 簽 署 的 一 方 ) 領 取 該 護 照 的 日 期 和 辦 事 處 。 該 兒 童 必 須 在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陪 同 下 , 帶 同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供 核 實 方 可 領 取 護 照 。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亦 可 授 權 一 名 - 年 滿 18 歲 的 近 親 屬 或 好 友 陪 同 該 兒 童 領 取 護 照 。 授 權 書 ( ID 678 ) 上 須 清 楚 註 明 獲 授 權 人 士 的 全 名 以 及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 而 授 權 書 上 的 簽 署 必 須 與 護 照 申 請 書 上 的 簽 署 相 同 。 領 取 護 照 時 , 獲 授 權 人 士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例 如 ﹕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或 回 港 證 等 ) 及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供 核 實 。 如 本 處 認 為 有 需 要 ,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仍 有 可 能 須 親 身 領 取 護 照 。
如 申 請 換 領 護 照 ,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 獲 授 權 人 士 須 於 領 取 新 護 照 時 出 示 該 兒 童 原 有 護 照 , 以 便 註 銷 。 如 果 該 兒 童 原 先 持 有 的 是 簽 證 身 份 書 , 亦 應 出 示 該 證 件 , 以 便 註 銷 。
請 注 意 ,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兒 童 , 將 於 獲 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時 一 同 獲 發 身 份 證 。
領 證 當 日 , 領 證 人 士 應 憑 本 處 發 出 的 通 知 書 到 領 證 辦 事 處 的 自 助 籌 機 或 接 待 處 取 籌 及 輪 候 領 證 。 為 減 省 輪 候 的 時 間 , 請 透 過 互 聯 網 (
) 或 24 小 時 電 話 預 約 服 務 熱 線 (852)
辦 理 預 約 領 取 新 護 照 。 未 有 預 約 的 人 士 , 輪 候 時 間 可 能 較 長 。
16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當 申 請 人 親 身 或 以 自 助 服 務 站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時 , 他 / 她 將 獲 發 一 張 通 知 書 或 收 據 , 註 明 其 護 照 領 取 日 期 和 辦 事 處 。 申 請 人 可 以 親 身 或 授 權 一 名 年 滿 18 歲 的 近 親 屬 或 好 友 代 其 領 取 護 照 。 授 權 書 ( ID 678 ) 上 須 清 楚 註 明 獲 授 權 人 士 的 全 名 以 及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 而 授 權 書 上 的 簽 署 必 須 與 護 照 申 請 書 上 的 簽 署 相 同 。 領 取 護 照 時 , 獲 授 權 人 士 亦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領 證 通 知 書 上 列 明 的 文 件 , 以 供 核 實 。 如 本 處 認 為 有 需 要 , 申 請 人 仍 有 可 能 須 親 身 領 取 護 照 。
如 申 請 換 領 護 照 , 申 請 人 須 於 領 取 新 護 照 時 出 示 原 有 護 照 , 以 便 註 銷 。 如 申 請 人 原 先 持 有 的 是 簽 證 身 份 書 , 亦 應 出 示 該 證 件 , 以 便 註 銷 。
16 歲 以 下 兒 童
當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親 身 或 以 自 助 服 務 站 遞 交 申 請 時 , 他 / 她 將 獲 發 一 張 通 知 書 或 收 據 , 註 明 該 兒 童 的 護 照 領 取 日 期 和 辦 事 處 。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 即 在 申 請 書 上 簽 署 的 一 方 ) 可 親 身 或 授 權 一 名 年 滿 18 歲 的 近 親 屬 或 好 友 代 其 領 取 護 照 。 授 權 書 ( ID 678 ) 上 須 清 楚 註 明 獲 授 權 人 士 的 全 名 以 及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 而 授 權 書 上 的 簽 署 必 須 與 護 照 申 請 書 上 的 簽 署 相 同 。 領 取 護 照 時 , 獲 授 權 人 士 亦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領 證 通 知 書 上 列 明 的 文 件 , 以 供 核 實 。 如 本 處 認 為 有 需 要 ,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仍 有 可 能 須 親 身 領 取 護 照 。 如 該 兒 童 在 提 出 申 請 時 未 有 出 席 , 他 / 她 則 必 須 親 身 前 來 領 證 。
如 申 請 換 領 護 照 ,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 合 法 監 護 人 或 獲 授 權 人 士 須 於 領 取 新 護 照 時 出 示 原 有 護 照 , 以 便 註 銷 。 如 該 兒 童 原 先 持 有 的 是 簽 證 身 份 書 , 亦 應 出 示 該 證 件 , 以 便 註 銷 。
領 證 當 日 , 領 證 人 士 應 憑 本 處 發 出 的 通 知 書 或 收 據 到 領 證 辦 事 處 的 自 助 籌 機 或 接 待 處 取 籌 及 輪 候 領 證 。 為 減 省 輪 候 的 時 間 , 請 透 過 互 聯 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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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理 預 約 領 取 新 護 照 。 未 有 預 約 的 人 士 , 輪 候 時 間 可 能 較 長 。
任 何 人 如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即 有 資 格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是 中 國 公 民 ;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及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在 遞 交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申 請 前 , 有 關 人 士 必 須 細 閱 以 下 定 義 , 以 確 定 他 / 她 是 否 中 國 公 民 , 以 及 是 否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此 外 , 如 果 有 關 人 士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但 並 未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他 / 她 必 須 經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同 時 申 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中 國 公 民
任 何 人 如 果 是 香 港 居 民 , 並 且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即 被 視 為 中 國 公 民 :
( 一 ) 具 有 中 國 血 統 , 並 於 香 港 或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出 生 ; 或
( 二 ) 符 合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 訂 明 的 中 國 國 籍 條 件 。
但 假 如 有 關 人 士 已 申 報 變 更 國 籍 , 而 不 再 是 中 國 公 民 , 則 不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任 何 人 如 屬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 即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 一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
( 二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連 續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國 公 民 ;
( 三 ) 中 國 公 民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而 在 該 子 女 出 生 時 , 該 中 國 公 民 是 符 合 上 述 ( 一 ) 或 ( 二 ) 項 規 定 的 人 。
如 申 請 人 已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在 收 妥 所 需 文 件 、 費 用 及 相 片 後 , 其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申 請 一 般 需 時 約 四 至 六 個 星 期 處 理 。 如 申 請 人 並 未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處 理 時 間 則 約 為 六 至 八 個 星 期 , 其 中 並 不 包 括 轉 送 申 請 書 及 送 遞 護 照 所 需 時 間 。 此 服 務 承 諾 能 否 達 到 , 須 視 乎 個 別 情 況 , 以 及 於 該 段 時 間 內 所 收 到 的 申 請 數 目 而 定 。
如 申 請 人 急 需 申 領 護 照 , 可 在 護 照 申 請 書 的 「 附 加 資 料 」 欄 內 述 明 要 求 和 理 由 , 以 及 向 就 近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徵 詢 意 見 。 如 遇 有 緊 急 情 況 , 例 如 在 外 地 遺 失 護 照 後 需 立 刻 回 港 , 申 請 人 可 到 就 近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尋 求 協 助 , 亦 可 聯 絡 入 境 事 務 處 「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 的 24 小 時 熱 線 電 話 (852)1868 尋 求 協 助 。
護 照 只 載 有 護 照 持 有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 申 請 人 應 為 每 一 名 同 行 子 女 另 行 申 請 護 照 。
Q1. & 我 是 否 有 資 格 申 領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如 果 你 是 享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及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中 國 公 民 , 你 可 以 申 領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Q2. & 我 是 否 一 個 中 國 公 民 ?
如 果 你 是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 及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在 1996 年 5 月 15 日 通 過 有 關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施 的 解 釋 而 具 有 中 國 國 籍 的 人 士 , 你 便 是 「 中 國 公 民 」 。 一 般 來 說 , 如 果 你 是 在 香 港 或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出 生 , 並 具 有 中 國 血 統 的 香 港 居 民 ; 不 論 你 現 在 是 否 持 有 或 曾 經 持 有 英 國 屬 土 公 民 護 照 、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或 其 他 外 國 護 照 , 你 可 能 是 一 個 中 國 公 民 。 &
Q3. & 我 具 有 部 分 中 國 血 統 , 並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我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 第 四 條 訂 明 , 父 母 雙 方 或 一 方 為 中 國 公 民 , 本 人 出 生 在 中 國 , 具 有 中 國 國 籍 。
上 述 《 國 籍 法 》 第 五 條 訂 明 , 父 母 雙 方 或 一 方 為 中 國 公 民 , 本 人 出 生 在 外 國 , 具 有 中 國 國 籍 ; 但 父 母 雙 方 或 一 方 為 中 國 公 民 並 定 居 在 外 國 , 本 人 出 生 時 即 具 有 外 國 國 籍 的 , 不 具 有 中 國 國 籍 。
每 一 個 案 須 根 據 上 述 的 《 國 籍 法 》 條 文 作 個 別 考 慮 。
Q4. 我 是 一 名 中 國 公 民 ,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和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 我 可 否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Q5. 我 可 否 同 時 持 有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Q6. & 我 是 一 名 中 國 公 民 ,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以 及 外 國 護 照 。 我 可 否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如 果 你 返 回 香 港 定 居 , 並 且 沒 有 向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入 境 事 務 處 申 報 變 更 國 籍 , 則 仍 是 一 名 中 國 公 民 ,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 請 注 意 , 就 任 何 人 士 聲 稱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享 有 居 留 權 而 言 , 「 定 居 」 是 指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 而 且 在 港 逗 留 的 時 間 並 無 受 到 任 何 限 制 。 )
你 可 以 在 「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 的 入 境 事 務 群 組 , 找 到 更 多 有 關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以 及 中 國 國 籍 的 資 料 。
Q7. & 如 果 我 仍 是 一 名 中 國 公 民 , 我 在 取 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後 , 可 否 繼 續 持 有 外 國 護 照 ?
可 以 , 你 可 以 繼 續 持 有 和 使 用 外 國 護 照 旅 遊 , 外 國 護 照 在 香 港 和 中 國 其 他 地 方 只 會 被 視 為 旅 行 證 件 。
Q8. &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所 需 時 間 ?
如 你 已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在 收 妥 所 需 文 件 、 費 用 及 相 片 後 , 你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申 請 一 般 需 時 約 四 至 六 個 星 期 處 理 。 如 你 並 未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處 理 時 間 則 約 為 六 至 八 個 星 期 。 辦 理 時 間 並 不 包 括 轉 送 申 請 書 及 送 遞 護 照 所 需 時 間 。 但 此 服 務 承 諾 能 否 達 到 , 須 視 乎 個 別 情 況 , 以 及 於 該 段 時 間 內 所 收 到 的 申 請 數 目 而 定 。
Q9. & 我 可 否 將 我 的 子 女 包 括 在 我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內 ? 不 可 以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乃 採 用 電 腦 可 讀 形 式 印 製 , 它 只 載 有 持 證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 你 必 須 為 你 的 子 女 申 領 個 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Q10.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有 什 麼 特 點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的 特 點 :
護 照 乃 採 用 電 腦 可 讀 形 式 印 製 , 以 方 便 你 在 世 界 各 地 使 用 ; 尤 其 是 在 已 設 有 電 腦 閱 讀 旅 行 證 件 設 備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
電 腦 可 讀 護 照 只 載 有 持 證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 任 何 年 齡 的 兒 童 須 持 有 他 們 自 己 的 護 照 。
為 配 合 國 際 趨 勢 , 護 照 加 入 非 接 觸 式 晶 片 , 儲 存 顯 示 於 個 人 資 料 頁 上 的 相 片 及 資 料 。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護 照 有 效 期 通 常 為 10 年 。 16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護 照 有 效 期 通 常 為 五 年 。
護 照 訂 明 持 護 照 者 有 返 回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權 利 。
護 照 在 世 界 各 國 一 律 有 效 。
申 請 手 續
親 身 遞 交 或 郵 遞
申 請 人 應 透 過 最 就 近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的 使 領 館 遞 交 申 請 , 或 郵 遞 申 請 至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入 境 事 務 處 。 如 以 郵 遞 方 式 申 請 , 申 請 人 必 須 親 身 前 往 香 港 的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並 出 示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領 取 護 照 。
網 上 申 請
若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申 請 人 便 可 於 網 上 申 請 護 照 ( 因 遺 失 、 損 毁 、 殘 破 、 無 法 使 用 舊 護 照 或 更 改 護 照 上 個 人 資 料 而 需 換 領 護 照 的 申 請 除 外 ) & :
符 合 領 取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的 條 件 ;
11 歲 或 以 上 ;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及
能 親 身 往 香 港 灣 仔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4 樓 的 入 境 事 務 處 旅 行 證 件 ( 簽 發 ) 組 領 取 護 照 ; 如 申 請 人 為 11 至 15 歲 兒 童 或 16 及 17 歲 的 未 婚 人 士 ,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必 須 陪 同 該 兒 童 / 申 請 人 親 身 領 取 護 照 , 以 便 在 申 請 書 上 簽 署 。
申 請 人 可 以 在 此 下 載 兩 類 海 外 申 請 書 及 說 明 書 :
如 申 請 人 原 有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已 遺 失 、 損 毁 、 殘 破 或 無 法 使 用 , 須 額 外 填 寫 表 格 ()
申 請 人 亦 可 向 居 住 地 就 近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的 使 領 館 索 取 申 請 書 。
申 請 人 應 使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並 以 正 楷 填 妥 申 請 書 。 16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申 請 書 , 必 須 由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簽 署 。
填 寫 申 請 書 提 示
申 請 人 必 須 填 上 詳 細 的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如 申 請 人 是 在 內 地 出 生 , 他 / 她 必 須 在 「 出 生 地 點 」 內 填 上 出 生 省 份 。 如 申 請 人 在 外 國 出 生 , 他 / 她 必 須 填 上 有 關 國 家 名 稱 。
提 交 申 請 時 , 申 請 人 必 須 一 併 提 交 三 張 背 景 為 白 色 的 彩 色 近 照 , 而 相 片 則 須 符 合 特 定 規 格 。
如 為 一 名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兒 童 申 請 護 照 , 須 額 外 提 交 一 張 相 同 的 彩 色 相 片 。
如 果 申 請 人 親 身 前 往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遞 交 申 請 , 應 攜 帶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 如 以 郵 遞 形 式 申 請 , 則 須 提 交 證 明 文 件 的 影 印 本 連 同 申 請 書 、 相 片 及 支 票 ; 影 印 本 的 大 小 以 A4 紙 張 (210 毫 米 乘 297 毫 米 ) 為 標 準 。 已 提 交 本 處 的 副 本 概 不 發 還 。
16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的 申 請
於 申 請 時 , 申 請 人 必 須 一 併 遞 交 以 下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或 持 有 失 效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申 請 人 , 十 八 歲 或 以 上 申 請 人 須 遞 交 ROP 143 表 格 , 十 八 歲 以 下 申 請 人 須 遞 交 ROP 144 表 格 , 該 表 格 須 由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填 妥 及 簽 署 ) ;
( 二 ) 如 屬 首 次 申 請 護 照 而 曾 持 有 簽 證 身 份 書 , 須 出 示 該 證 件 ; 及
( 三 ) 如 屬 申 請 換 領 護 照 , 須 出 示 原 有 護 照 ;
16 或 17 歲 申 請 人 的 額 外 規 定
( 四 )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 五 ) 出 生 證 明 書 以 證 明 他 / 她 與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的 關 係 或 法 庭 頒 令 ( 如 適 用 ) , 以 證 明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合 法 監 護 人 對 他 / 她 擁 有 管 養 權 ; 及
( 六 ) 如 屬 已 婚 人 士 , 則 只 須 遞 交 其 結 婚 證 書 , 而 無 須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同 意 及 遞 交 第 ( 四 ) 和 ( 五 ) 項 所 列 的 文 件 。
注 意 : 如 以 郵 遞 方 式 申 請 ,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上 述 證 件 〔 除 ( 二 ) 及 ( 三 ) 外 〕 的 影 印 本 , 而 無 需 遞 交 上 述 證 件 正 本 。 而 申 請 人 在 領 取 護 照 時 必 須 出 示 該 等 證 件 正 本 及 舊 護 照 或 簽 證 身 份 書 正 本 以 供 核 實 。
16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申 請
( 一 ) 兒 童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或 持 有 失 效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兒 童 , 須 遞 交 ROP 144 表 格 , 該 表 格 須 由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填 妥 及 簽 署 ) ;
( 二 )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 三 ) 兒 童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以 證 明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與 該 兒 童 的 關 係 或 法 庭 頒 令 ( 如 適 用 ) , 以 證 明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合 法 監 護 人 對 該 兒 童 擁 有 管 養 權 ;
( 四 ) 如 屬 首 次 申 請 護 照 而 兒 童 曾 持 有 簽 證 身 份 書 , 須 出 示 該 證 件 ; 及
( 五 ) 如 屬 申 請 換 領 護 照 , 須 出 示 兒 童 的 原 有 護 照 ;
11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額 外 規 定
( 六 ) 須 出 示 學 校 證 件 ( 例 如 學 生 手 冊 , 手 冊 須 載 有 兒 童 的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及 相 片 , 並 經 校 方 蓋 印 證 明 ) 或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 如 無 法 提 供 身 份 證 明 , 則 應 遞 交 已 填 妥 的 副 署 事 項 表 格 ( ID 641 ) , 以 及 副 署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載 有 副 署 人 簽 名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的 影 印 本 。
對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11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額 外 規 定
( 七 ) 一 張 額 外 相 片 ( 即 合 共 遞 交 四 張 相 同 的 相 片 ) ; 及
( 八 ) 由 兒 童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填 妥 及 簽 署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申 請 表 格 ( ROP 144 ) 。
( 九 ) 證 明 兒 童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擁 有 居 留 權 的 文 件 ( 例 如 已 註 明 「 已 確 定 」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 。
如 有 需 要 , 申 請 人 或 須 提 供 其 他 文 件 或 資 料 。
注 意 : 如 以 郵 遞 方 式 為 兒 童 遞 交 護 照 申 請 , 則 只 須 遞 交 上 述 證 件 〔 除 ( 四 ) 及 ( 五 ) 外 〕 影 印 本 , 而 無 需 遞 交 上 述 證 件 正 本 ( 除 ( 七 ) 、 ( 八 ) 及 副 署 事 項 表 格 ( ID 641 ) 外 ) 。 在 領 取 兒 童 護 照 時 , 必 須 出 示 該 等 證 件 正 本 及 兒 童 的 舊 護 照 或 簽 證 身 份 書 正 本 以 供 核 實 。
對 在 香 港 、 內 地 、 澳 門 或 台 灣 以 外 出 生 的 首 次 護 照 申 請 人 的 額 外 規 定
如 果 申 請 人 在 香 港 、 內 地 、 澳 門 或 台 灣 以 外 的 地 方 出 生 , 他 / 她 必 須 提 供 以 下 所 述 額 外 的 文 件 及 資 料 以 便 核 實 其 中 國 公 民 身 份 &:-
香 港 身 份 證 ( 如 有 ) ;
出 生 證 明 書 / 户 籍 謄 本 ( 須 載 有 申 請 人 及 父 母 的 姓 名 ) ;
現 時 持 有 的 旅 行 證 件 ( 載 有 該 申 請 人 的 相 片 及 個 人 資 料 頁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如 有 ) ;
生 父 / 母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如 有 ) ;
在 申 請 人 出 生 時 , 生 父 /& 母 旅 行 證 件 內 載 有 外 國 居 留 或 公 民 身 份 的 蓋 印
外 國 官 方 機 構 所 簽 發 的 文 件 , 內 註 有 該 申 請 人 及 父 母 在 當 地 的 居 留 身 份 , 及 何 時 取 得 當 地 的 永 久 / 無 條 件 居 留 ; 及
證 明 申 請 人 是 中 國 國 籍 的 官 方 文 件 &( 如 有 ) 。
提 交 申 請 時 , 申 請 人 應 一 併 提 交 已 填 妥 的 付 款 表 格 ( ID 853 ) 及 以 港 元 或 美 元 開 出 的 支 票 或 銀 行 匯 票 , 註 明 支 付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如 屬 網 上 申 請 , 申 請 人 必 須 於 遞 交 網 上 申 請 時 , 透 過 繳 費 靈 或 信 用 卡 ( 只 接 受 VISA 及 MasterCard )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
如 申 請 人 親 身 到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遞 交 申 請 , 須 攜 帶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作 核 實 用 途 。
如 申 請 人 以 郵 遞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書
甲 、 須 遞 交 申 請 書 、 相 片 及 支 票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影 印 本 一 律 以 A4 紙 張 (210 毫 米 乘 297 毫 米 ) 為 標 準 。 所 有 文 件 的 影 印 本 概 不 發 還 。
乙 、 須 按 下 圖 所 示 填 寫 支 票 。 支 票 必 須 劃 線 , 註 明 收 款 人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並 須 填 妥 日 期 及 簽 署 。 期 票 恕 不 接 納 。 切 勿 將 現 金 夾 附 於 申 請 書 內 。
丙 、 未 能 提 交 充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申 請 將 不 予 受 理 , 並 退 回 予 申 請 人 。 如 有 需 要 , 申 請 人 或 須 提 供 其 他 文 件 或 資 料 。
Q1.& 怎 樣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凡 享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及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中 國 公 民 , 可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你 可 以 在 香 港 或 海 外 遞 交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的 申 請 。
須 遞 交 的 文 件 、 費 用 及 照 片 請 參 閱 如 下 連 結 :
Q2. & 如 我 在 外 遊 時 遺 失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 應 該 怎 辦 ?
如 你 在 外 遊 時 遺 失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 應 向 當 地 警 方 報 告 , 並 索 取 一 份 警 察 報 告 副 本 。 然 後 你 可 與 中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聯 繫 , 並 要 求 補 領 旅 行 證 件 。 你 亦 可 致 電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的 24 小 時 求 助 熱 線 (852) 1868 尋 求 協 助 。 入 境 事 務 處 會 就 有 關 辦 理 證 件 的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和 協 助 。
Q3. & 我 在 內 地 出 生 , 在 填 寫 護 照 申 請 表 格 時 , 我 應 如 何 填 寫 出 生 地 點 ? 而 我 的 子 女 在 海 外 出 生 , 又 應 該 如 何 填 寫 ?
如 你 在 內 地 出 生 , 你 應 在 出 生 地 點 一 欄 填 上 出 生 省 份 , 直 轄 市 或 自 治 區 ( 例 如 : 廣 東 或 上 海 ) , 護 照 上 會 註 明 你 所 報 稱 的 出 生 地 點 。 至 於 你 在 海 外 出 生 的 子 女 , 只 須 填 上 出 生 國 家 名 字 ( 例 如 : 加 拿 大 或 泰 國 ) , 而 不 用 填 上 出 生 省 / 市 等 , 護 照 上 只 會 註 明 你 的 子 女 出 生 國 家 名 字 ( 例 如 : 加 拿 大 或 泰 國 ) 。
Q4. && 我 在 那 裏 可 取 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的 申 請 書 ?
如 果 你 在 海 外 居 住 , 你 可 以 向 中 國 駐 外 國 的 使 領 館 或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入 境 事 務 處 索 取 說 明 書 及 申 請 書 。
Q5. &&11 歲 以 下 兒 童 毋 須 持 有 身 份 證 , 他 們 如 何 申 領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11 歲 以 下 而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兒 童 , 在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時 , 須 同 時 申 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申 請 書 必 須 由 該 兒 童 的 父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簽 署 。 該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將 會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同 時 簽 發 。 如 需 更 詳 細 資 料 , 請 參 閱 ID(C)844A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申 請 的 說 明 書 及 ROP(C)144A 因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而 為 十 八 歲 以 下 兒 童 申 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填 表 須 知 。
申 請 人 必 須 親 身 到 香 港 灣 仔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4 樓 的 入 境 事 務 處 旅 行 證 件 ( 簽 發 ) 組 領 取 新 護 照 。 領 證 時 , 申 請 人 須 出 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申 請 時 所 遞 交 證 明 文 件 ( 如 適 用 ) 的 正 本 , 以 供 核 實 。 同 時 , 申 請 人 亦 須 在 申 請 書 上 簽 署 。 如 申 請 人 為 11 至 15 歲 兒 童 或 16 及 17 歲 的 未 婚 人 士 ,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必 須 陪 同 該 兒 童 / 申 請 人 親 身 領 取 護 照 , 以 便 在 申 請 書 上 簽 署 , 並 同 時 作 出 聲 明 , 確 認 其 於 網 上 申 請 時 所 申 報 的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
如 申 請 換 領 護 照 , 申 請 人 須 於 領 取 新 護 照 時 出 示 原 有 護 照 , 以 便 註 銷 。 如 申 請 人 原 先 持 有 的 是 簽 證 身 份 書 , 亦 應 出 示 該 證 件 , 以 便 註 銷 。
領 證 當 日 , 領 證 人 士 應 憑 本 處 發 出 的 通 知 書 到 領 證 辦 事 處 的 自 助 籌 機 或 接 待 處 取 籌 及 輪 候 領 證 。 為 減 省 輪 候 的 時 間 , 請 透 過 互 聯 網 & (
) 或 24 小 時 電 話 預 約 服 務 熱 線 (852)
辦 理 預 約 領 取 新 護 照 。 未 有 預 約 的 人 士 , 輪 候 時 間 可 能 較 長 。 。
如 果 申 請 是 透 過 中 國 駐 外 國 的 使 領 館 遞 交 , 新 護 照 將 以 空 郵 雙 掛 號 或 速 遞 方 式 寄 往 有 關 中 國 駐 外 國 的 使 領 館 。 申 請 人 / 同 意 該 兒 童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應 按 中 國 駐 外 國 的 使 領 館 指 示 領 取 護 照 。 郵 遞 服 務 因 國 家 而 異 。
如 申 請 換 領 護 照 , 申 請 人 須 於 領 取 新 護 照 時 出 示 原 有 護 照 , 以 便 註 銷 。 如 申 請 人 原 先 持 有 的 是 簽 證 身 份 書 , 亦 應 出 示 該 證 件 , 以 便 註 銷 。
如 果 申 請 是 從 海 外 直 接 郵 寄 予 入 境 事 務 處 , 申 請 人 / 同 意 該 兒 童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將 收 到 入 境 事 務 處 郵 寄 予 他 / 她 的 通 知 書 , 註 明 護 照 領 取 日 期 和 辦 事 處 。 屆 時 , 申 請 人 / 由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的 該 兒 童 須 親 身 到 香 港 灣 仔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4 樓 的 入 境 事 務 處 旅 行 證 件 ( 簽 發 ) 組 領 取 護 照 , 並 出 示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供 核 實 。 同 意 此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 即 在 申 請 書 上 簽 署 的 一 方 ) 亦 可 授 權 一 名 年 滿 18 歲 的 近 親 屬 或 好 友 陪 同 該 兒 童 領 取 護 照 。 授 權 書 ( ID 678 ) 上 須 清 楚 註 明 獲 授 權 人 士 的 全 名 以 及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 而 授 權 書 上 的 簽 署 必 須 與 護 照 申 請 書 上 的 簽 署 相 同 。 領 取 護 照 時 , 獲 授 權 人 士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例 如 ﹕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或 回 港 證 等 ) 及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供 核 實 。 如 本 處 認 為 有 需 要 , 同 意 此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仍 有 可 能 須 親 身 領 取 護 照 。
如 申 請 換 領 護 照 , 申 請 人 須 於 領 取 新 護 照 時 出 示 原 有 護 照 , 以 便 註 銷 。 如 申 請 人 原 先 持 有 的 是 簽 證 身 份 書 , 亦 應 出 示 該 證 件 , 以 便 註 銷 。 領 證 當 日 , 領 證 人 士 應 憑 本 處 發 出 的 通 知 書 到 領 證 辦 事 處 的 自 助 籌 機 或 接 待 處 取 籌 及 輪 候 領 證 。 為 減 省 輪 候 的 時 間 , 請 透 過 互 聯 網 (
) 或 致 電
辦 理 預 約 領 取 新 護 照 。 未 有 預 約 的 人 士 , 輪 候 時 間 可 能 較 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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