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范围有何新规定

3万变10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扩围 区地税局教你怎么享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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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 尽在掌握&&&&&&&&&&&&&&&&&&&&什么是教育附加费,什么情况下能减免教育附加费
什么是教育附加费,什么情况下能减免教育附加费
正在读取...&|&作者:无锡房产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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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无论是商品房买卖还是二手房交易,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都要缴纳各种税。其中一项就是教育附加费,这让很多人存在疑问买房为什么要缴纳教育附加费,那什么是教育附加费?在什么情况下能减免教育附加费呢?下文为你详细阐释。
一、什么是教育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简称纳费人),但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二、什么情况下能减免教育附加费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目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  4、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6、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7、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8、从日起至月3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t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以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教育费附加。看完本文相信你对什么是教育附加费,在什么情况下能减免教育附加费有了大致的了解。纳税光荣,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涉及到的税费由很多种,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都要缴纳各种税后才能办理,如果你对房屋买卖相关税费不了解的可以咨询房产律师,他们为您排忧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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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房产律师温馨提示:实践中,有些购房者会主动或者在中介的建议下采取买房避税的措施。如,卖方与买方商量以赠予方式卖房,由于没有发生房产交易,买房只需要缴纳契税,营业税可逃掉。但是当买房人将房产再次出售时,税务机关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买房人将缴纳更多的税金,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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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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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0:03:17 发布
&&940次浏览
老师,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地税申报时该怎么填
官方答疑老师
中级会计师
你收入超过10万了吧???
说的是收入10万哦
不是缴纳教育的基数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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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直播课()财税[2016]12号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全文(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导读:从2月1日起,“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
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以下是小编J.L分享的财税[2016]12号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全文,更多阅读欢迎访问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相关新闻】决定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 持续为企业减负
  为持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今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上述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今后一般不再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保留的全部进入目录清单,公开预决算,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新闻】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四自一防”做好减免税事项
  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拉开帷幕,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究竟应该如何正确办理相关减免税事项呢?
  201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罗列了目前我国企业涉及到的共55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申了对企业办理这些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这在对税务机关转变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将会起到很好的规范和促进作用的同时,也对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
的优惠提出了新的要求。那么,企业究竟应该如何全面、准确理解并执行好《办法》呢?本人认为,应该掌握好“四自一防”原则。
  一是自行判断。
  《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由此可见,企业应当对自身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前提自行作出判断,
这改变了以往对企业所得税减免需企业提出书面请示并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老方法。事实上,从2014年初起,经过1年多的排查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已先后发文
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了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今后判断是否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完全属于企业自己的职责。所以,企业必须认真研
究,确保对自身适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时、全面、准确作出判断。
  二是自行申报。
  对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在自行作出准确判断后,则应该按照规定的优惠期和优惠方法,在预缴及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主动按规定自行直接
办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相关计算及缴纳,无需再向税务机关办理任何申请手续,也无需等待税务机关对享受税收优惠许可的批复。
  三是自行报备。
  必须注意的是,不需要办理减免税的申请报批手续不等于不需要办理其他任何手续。《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所以,企业对自行判断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事项还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2),同时还
要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四是自行备查。
  企业还必须注意的是,在办理报备手续的同时,还必须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准备好与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所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办理。
  五是防范风险。
  《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还规定:“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
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可见,企业不仅要
对报送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还要对自身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判断的正确性承担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因报送的备案及留存备查资料不真实、不合法,或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使得企业受到税务机关处理、处罚或影响了对优惠政策的正常享受;二
是因对不该享受的优惠政策享受了而可能受到的处理处罚;三是对该享受的没有享受或没有足额享受,使得企业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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