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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16年度公务员考试补充录用面试公告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我部确定了2016年度公务员考试补充录用面试的具体安排。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名单
  按照考生公共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逐一审核考生资料,确定了参加补充录用面试考生名单:
  二、面试工作安排
  (一)报到
  5月20日(星期五)下午2:00在教育部机关北楼二层报告厅报到,请考生于当日下午1:40后凭身份证从教育部机关北门进入。
  (二)面试
  5月21日(星期六)全天,进行面试。面试上午9:00开始,8:00开始入闱,8:30前未报到人员视为自行放弃面试资格。
  三、面试报名及提交材料
  请考生于5月16日(星期一)中午12:00前发送确认邮件到,邮件名称为“×××确认准时参加××司局××职位(职位代码后4位)面试,已仔细阅读面试公告,现提交相关材料” ,电子邮件中须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纸质材料请按顺序装入A4大小信封,5月20日报到时交我部工作人员):
  1.工作证(或学生证)复印件。
  2.考试报名登记表(从考录专题网站下载),贴好照片(近一年内一寸免冠彩照),准确、详细填写个人学习经历(从初中学历填起,详细到月)、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3.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需要在该复印件上注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省、市、县),户口为单位集体户、人才或家庭户等;注明个人档案所在地(省、市、县),具体存放单位或者人才、居委会等详细名称,并注明“本人所提供所有资料和填写内容完整无误,全部属实”字样,个人签名确认,落款日期。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工作起止时间、工作地点,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注明用人类型(编内、编外),编外人员和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须提供相应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其他材料:
  (1)考生身份为应届毕业生的(含2014年、2015年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报名推荐表(从考录专题网站下载,加盖院系党总支公章)。
  (2)考生身份为在职人员的,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
  (3)考生身份为待业人员的,需提供待业证明复印件(由档案所在街道或人才中心开具,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4)考生身份为留学回国人员的,需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5)考生身份为其他的,需另附页详细说明本人最近一次全日制学习、就业至今的详细经历。
  (6)在京期间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请在邮件中注明“在京联系号码(手机)为×××××××××××”。
  四、成绩合成
  考生综合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换算为百分制)×50%+面试成绩×50%
  五、体检和考察
  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以不超过2:1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考察和体检。
  六、其他须知
  1.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部将严格审核考生信息,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取消面试资格,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2. 请考生参加面试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3. 请考生自行安排在京食宿、交通行程,费用自理。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并在报到时提交工作人员。
  4. 如放弃面试,请于5月16日(星期一)中午12:00前传真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声明至教育部人事司(传真:010-);未书面声明自行不参加的,将按规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5. 教育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北门临辟才胡同)。
  有关考试录用的信息将及时在教育部网站()主页右侧中“人事司”栏目发布,请考生随时关注,安排好行程。
  咨询电话:010-
  感谢大家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附件:
  教育部人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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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淼(实习))教育部的副司长荆德刚(右二)在历城二中进行专项调研。
  中国山东网6月4日讯(通讯员 张蕊)5月30日下午,教育部学生司副司长荆德刚、处长周利明、就业处干部毕作庆到历城二中就高考工作进行专项调研,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院长陈国前,市教育局副局长刘堃、招办主任魏晶,区教育局局长郭建军、副局长李殿杰等领导一同参加。
  调研会上,荆德刚强调,高考是当前头等大事,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到&责任&与&认真&,有问题共同研究,多措并举,全力为高考保驾护航,积极打造&平安高考、温馨高考、阳光高考&。 随后,刘堃从全市角度,主要就2013年高考硬件建设、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做了详细介绍。
  会上,历城二中校长李新生全面汇报了考点准备情况。李新生从考点规模、食宿条件、考场安排、监考教师配备等环节做了基本情况介绍,并表示2013年高考筹备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学校将根据上级要求,未雨绸缪,精心准备,全力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不出任何问题,为考生创设良好的考试环境。
  郭建军在调研会上认为,高考是一项民生工程,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细致考虑和充分准备,要优化服务和强化监管,切实做到万无一失,让考生舒心、家长放心、社会满意。
&&&&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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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职成司司长葛道凯谈公平改革质量
信息来源:&&编辑:
&&日期:15-03-14
  2014年教育部在职业教育方面推出哪些重要举措?职教学生有哪些途径可以继续接受高等教育? 3月10日,教育部新闻办官方微博@微言教育推出“两会@ 教育”系列微访谈第二场,邀请教育部职成司司长葛道凯,为大家解答了职业教育公平、改革、质量有关问题。
  2014年职业教育举措
  葛道凯:大家好,2014年是职业教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国务院召开新世纪以来第三次全国职教会,习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接见会议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职业教育进入新的黄金时期。
  近年来职教改革发展成果逐步彰显。职普大体相当格局基本形成,年均培养千万技术技能人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制度和条件保障更加完善;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新兴行业一线新增从业人员,职校毕业生占七成以上。
  高职内涵建设成果令人瞩目。央财投入44亿建200所国家示范骨干院校;投入20亿支持977校1816个专业建设;建设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实现人才培养过程监控与管理;完善质量年报制度,形成国家、省、校三级发布体系,接受社会监督。
  职业院校整体办学条件逐步改善。推进建立生均拨款标准,健全投入长效机制;央财投入78亿支持4556个实训基地建设;3年培训30万骨干教师;央财投入3亿支持国家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提升职业教育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水平。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逐步完善。近年开展60余次产教对话,出台5个行业职教专项政策。组建59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校企合作联盟,建设职教集团。开展“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成为职业院校师生展示风采、追梦圆梦的舞台。2008年以来,大赛承办地由1个省市扩增到16个省市,赛项从20余个发展到近百个,参赛人数从千余人到逾万人。大赛成为促进校企合作的平台、成果展示的窗口。
  职教专业、课程和教材体系更加健全。一是发布410个高职专业教学标准,覆盖1261个职业资格;发布230个中职标准,覆盖820个职业资格。二是对接产业开发教材,遴选5000余种优质教材。三是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国家资助政策受益面不断扩大。中职免学费覆盖近90%学生,助学金覆盖近40%学生,标准从每生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高职奖学金覆盖近30%的学生,助学金覆盖25%以上的学生,助学贷款标准从6000元提高到8000元。
  全民终身学习稳步推进。2014年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余个城市举办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涌现一批百姓学习之星和终身学习服务品牌;建成国家级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180个,省级实验区近500个。
  关键词:职业教育公平
  农村特别需要职业教育,教育部有什么措施?
  葛道凯:一直在努力。一是对中职涉农专业实施免学费和补生活费政策全覆盖;二是探索通过农学结合、弹性学制等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三是创建国家级农村职成教示范县;四是建设现代农村职教改革发展试验区;五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
  关键词:职业教育改革
  有哪些途径可以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并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
  葛道凯:可以通过普通高考继续学习。还可以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学习,通过网络教育进行学习,通过注册入学的开放大学学习,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上述形式达到相应要求的,都可获得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可查询。
  校企合作,企业积极性不高,如何改变校企合作“一头热”的情况呢?
  葛道凯:国务院《决定》提出,要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我们正在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有关激励政策,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行业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教。
  如果原来读过中职,但是中间弃学工作了。现在想再回学校学习,可以吗?
  葛道凯:完全没有问题。中职教育已建立全国统一学籍管理系统,实现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如果原学校还保留你的学籍,可申请回校就读;如果学籍已注销,你可重新选择职业学校入学就读,符合条件的还能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
  开放大学都做了哪些事情?
  葛道凯:据了解,一是建设在线教育平台和支持服务体系,免费向社会开放上万门微课程,并开展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二是成立一批行业学院,与行业企业开展合作办学。三是建设学分银行,面向学习者开展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试点工作等。
  关键词:职业教育质量
  现在全国中职示范学校有哪些?
  葛道凯:国家立项建设了1000所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这些学校各有特色。要学真本事,相信在这里一定能找到机会。具体可浏览: http://t.cn/RwBMZpl ,有问题可发邮件至gjsfx@咨询。
  中职毕业生就业情况怎么样?
  葛道凯:中职每年毕业600万左右,就业率已连续9年保持在95%以上,在城镇就业的超过90%,一二三产就业比例分别为12%、33%、55%,加工制造和交通运输类专业就业最火。继续升学的超过15%,发展空间广阔。就业质量也不断提高。中职毕业生就业月平均起薪、社会保险、就业稳定性等逐年提高。很多毕业生在较短时间内成为企业骨干,很多贫困家庭因此脱贫致富。中职学生就业有岗位、升学有途径、发展有空间成为常态。
  有媒体报道,职校培养学生重技能轻素质,职校毕业生综合素质不高,您怎么看?
  葛道凯:这话我不完全同意。平心而论,育人始终是职业学校的第一任务,总体看学生综合素质是好的。职校通过课堂教学、校园文化活动、志愿服务、军训等环节,学生自信心、公民意识、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如邓琼月等的感人事迹。
  2014年教育部在职业教育方面推出哪些重要举措?职教学生有哪些途径可以继续接受高等教育? 3月10日,教育部新闻办官方微博@微言教育推出“两会@ 教育”系列微访谈第二场,邀请教育部职成司司长葛道凯,为大家解答了职业教育公平、改革、质量有关问题。
  2014年职业教育举措
  葛道凯:大家好,2014年是职业教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国务院召开新世纪以来第三次全国职教会,习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接见会议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职业教育进入新的黄金时期。
  近年来职教改革发展成果逐步彰显。职普大体相当格局基本形成,年均培养千万技术技能人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制度和条件保障更加完善;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新兴行业一线新增从业人员,职校毕业生占七成以上。
  高职内涵建设成果令人瞩目。央财投入44亿建200所国家示范骨干院校;投入20亿支持977校1816个专业建设;建设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实现人才培养过程监控与管理;完善质量年报制度,形成国家、省、校三级发布体系,接受社会监督。
  职业院校整体办学条件逐步改善。推进建立生均拨款标准,健全投入长效机制;央财投入78亿支持4556个实训基地建设;3年培训30万骨干教师;央财投入3亿支持国家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提升职业教育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水平。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逐步完善。近年开展60余次产教对话,出台5个行业职教专项政策。组建59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校企合作联盟,建设职教集团。开展“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成为职业院校师生展示风采、追梦圆梦的舞台。2008年以来,大赛承办地由1个省市扩增到16个省市,赛项从20余个发展到近百个,参赛人数从千余人到逾万人。大赛成为促进校企合作的平台、成果展示的窗口。
  职教专业、课程和教材体系更加健全。一是发布410个高职专业教学标准,覆盖1261个职业资格;发布230个中职标准,覆盖820个职业资格。二是对接产业开发教材,遴选5000余种优质教材。三是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国家资助政策受益面不断扩大。中职免学费覆盖近90%学生,助学金覆盖近40%学生,标准从每生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高职奖学金覆盖近30%的学生,助学金覆盖25%以上的学生,助学贷款标准从6000元提高到8000元。
  全民终身学习稳步推进。2014年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余个城市举办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涌现一批百姓学习之星和终身学习服务品牌;建成国家级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180个,省级实验区近500个。
  关键词:职业教育公平
  农村特别需要职业教育,教育部有什么措施?
  葛道凯:一直在努力。一是对中职涉农专业实施免学费和补生活费政策全覆盖;二是探索通过农学结合、弹性学制等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三是创建国家级农村职成教示范县;四是建设现代农村职教改革发展试验区;五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
  关键词:职业教育改革
  有哪些途径可以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并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
  葛道凯:可以通过普通高考继续学习。还可以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学习,通过网络教育进行学习,通过注册入学的开放大学学习,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上述形式达到相应要求的,都可获得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可查询。
  校企合作,企业积极性不高,如何改变校企合作“一头热”的情况呢?
  葛道凯:国务院《决定》提出,要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我们正在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有关激励政策,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行业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教。
  如果原来读过中职,但是中间弃学工作了。现在想再回学校学习,可以吗?
  葛道凯:完全没有问题。中职教育已建立全国统一学籍管理系统,实现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如果原学校还保留你的学籍,可申请回校就读;如果学籍已注销,你可重新选择职业学校入学就读,符合条件的还能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
  开放大学都做了哪些事情?
  葛道凯:据了解,一是建设在线教育平台和支持服务体系,免费向社会开放上万门微课程,并开展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二是成立一批行业学院,与行业企业开展合作办学。三是建设学分银行,面向学习者开展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试点工作等。
  关键词:职业教育质量
  现在全国中职示范学校有哪些?
  葛道凯:国家立项建设了1000所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这些学校各有特色。要学真本事,相信在这里一定能找到机会。具体可浏览: http://t.cn/RwBMZpl ,有问题可发邮件至gjsfx@咨询。
  中职毕业生就业情况怎么样?
  葛道凯:中职每年毕业600万左右,就业率已连续9年保持在95%以上,在城镇就业的超过90%,一二三产就业比例分别为12%、33%、55%,加工制造和交通运输类专业就业最火。继续升学的超过15%,发展空间广阔。就业质量也不断提高。中职毕业生就业月平均起薪、社会保险、就业稳定性等逐年提高。很多毕业生在较短时间内成为企业骨干,很多贫困家庭因此脱贫致富。中职学生就业有岗位、升学有途径、发展有空间成为常态。
  有媒体报道,职校培养学生重技能轻素质,职校毕业生综合素质不高,您怎么看?
  葛道凯:这话我不完全同意。平心而论,育人始终是职业学校的第一任务,总体看学生综合素质是好的。职校通过课堂教学、校园文化活动、志愿服务、军训等环节,学生自信心、公民意识、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如邓琼月等的感人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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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生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他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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